◆ 民國110年度第1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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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3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3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9月23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沙崙產業園區開發及產業用地標售進度
主席裁示:
(一)「沙崙產業園區」係以倉儲物流業為主而規劃開發,發展智慧兼綠能園區,離國際機場10分鐘車程,臺北港25分鐘車程,預計於明(111)年4月完工,總面積28.44公頃,產業用地17.01公頃,約有8成面積,本次提供6個坵塊標售,標售土地總面積約12.75公頃,今(110)年9月10日公告標售、10月14日截標、10月15日開標、明年4月用地點交,歡迎倉儲及物流業者進駐,請地政局加強宣傳。
(二)本園區在同仁努力之下,取得全體地主同意,於108年8月完成協議價購,均未以徵收方式辦理,細緻取得土地並給予補償,肯定地政局同仁之努力。
(三)本案預計可創造1,000個工作機會,年產值達10億元,是產業用地開發之典範,為避免工業用地閒置或土地炒作等弊端,沙崙產業園區制定「先租後售」制度,申請人須於土地點交次日起3年內完成建廠並取得使用執照,完成使用後才能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自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年內,不得將土地之全部或一部移轉他人,否則市府得以標售底價無息買回,確保工業用地有效運用。
二、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針對用電大戶提升綠能用電或節電措施
主席裁示:
(一)本市積極推動太陽光電發展,較升格前成長75.6倍,目前累計裝置容量為393MW,本府前「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公告契約容量5,000kW以上用電大戶須設置10%再生能源,為配合中央法規而廢止其公告。
(二)市府配合中央再生能源法規,目標是輔導本市87家用電大戶全數完成再生能源義務裝置容量設置,並於114年達1GW裝置容量,請經濟發展局及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全力以赴。
三、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前瞻計畫基礎建設水環境第五批計畫
主席裁示:
(一)市府在前瞻計畫基礎建設水環境第五批計畫中,獲環境保護署及水利署補助2.9億元,由中央補助約7成經費,地方負擔約3成經費,投入「埔頂排水水環境改善計畫」及「同安綠水巷環境改善工程」。
(二)「埔頂排水水環境改善計畫」預計於明年2月開工,營造21公頃的灘地環境,每日可淨化1萬噸生活污水,其位於中庄攔河堰旁21公頃土地,暫定名為「中庄濕地公園」,將結合景觀、文化、休閒及環保等設施,從復興巴陵到石門水庫後池堰至鳶山堰間,每日截流5萬9,950噸的生活污水,確保大漢溪潔淨水質,未來結合中庄調整池及中庄運動公園,創造深具魅力之休閒觀光景點。
(三)「同安綠水巷環境改善工程」爭取到9,380萬元,預計明年1月動工,112年1月完工,針對早期屬於灌溉水路的下埔仔溪及菜堂排水進行環境改造,兼具水質淨化及排水防災的功能,並以綠廊步道串連藝文特區及南崁溪自行車道,相當具有價值性。
(四)請水務局全力以赴,於明年初準時開工。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體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第6條之1及第2條附表7之1、7之2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二)加列世界客家博覽會之世界館工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為加強新聞溝通及政策說明,市府發言人除由新聞處長詹賀舜兼任外,並依據「桃園市政府發言人及副發言人設置要點」新增3位副發言人,介紹如下:
一、新聞處專門委員吳安琪,畢業於世新大學新聞系及台大政治系碩士在職專班,曾擔任民視、三立、年代及壹電視的記者與主播,在媒體服務期間,經歷4次總統大選,並具有口才好、外貌出眾等優勢。於體育局任內曾協辦多項大小型賽事;桃園捷運公司任內協助處理媒體溝通與桃捷行銷;新聞處任內負責媒體聯繫及市政行銷等事務。
二、市府參議王珮毓,畢業於屏東師範學院及元智大學管理學院EMBA管理碩士在職專班,歷經市民代表、文化基金會副執行長、社區營造中心主任及文化局秘書。在文化局服務期間,辦理包括閩南文化節、地景藝術節、富岡鐵道藝術節、文創博覽會及兒童藝術節等大型活動,具有擔任民意代表經驗,熟悉地方文化節慶及社區營造等工作。
三、經濟發展局招商科專員卓芷戎,畢業於文化大學政治系,歷經民意代表助理工作,曾任前行政院長謝長廷的新聞秘書,也曾擔任新聞處新聞聯繫科專員,協助市府各機關重要施政計畫的新聞發布,參與國內外招商說明會、座談會及論壇等招商行銷活動。
壹拾、散會:下午3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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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3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3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9月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一、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二、上次市政會議有關桃園市家庭收支調查數據,各機關可自行運用,亦請新聞處及主計處多加利用。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主席裁示:
(一)本市原住民人口約78,500人,為六都第一,全國僅次於花蓮縣,是第二大原住民城市。原住民勞動力人口約37,200人,失業人口1,548人,失業率4.16%,於六都排名第三。
(二)本市針對原住民族有許多就業媒合專案服務,職業訓練並保障原住民名額及安排專班,重大工程亦會通知鼓勵僱用原住民,今年截至目前原住民求職媒合率高達86.2%,顯示勞動局對於原住民就業之重視。
(三)請原住民族行政局及勞動局持續合作,積極協助原住民強化職能及克服就業障礙,並多加運用可用資源,如紓困計畫之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營造業缺工獎勵及暑期工讀等,提高原住民族就業率。
二、報告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報告案由:桃園航空城原住民族安遷優惠措施
主席裁示:
(一)本案於去(109)年12月完成航空城計畫第一期區段徵收範圍內受影響原住民家戶清查,包括自有住宅67戶、設籍租屋戶247戶及未設籍有居住事實5戶等,共計319戶。
(二)自有住宅部分,從優評估地上物,並可申購安置住宅,專案購屋補助22萬,不受首次建/購屋限制;承租戶部分,請都市發展局評估,安置住宅申購如有剩餘戶數,考量以專案方式讓原住民優先承租。
(三)請各機關全力協助航空城範圍內原住民優惠安置各種方案。
三、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多元垃圾處理方案
主席裁示:
(一)桃園自升格以來人口成長22萬,垃圾量亦隨之增加,生產量高於處理量約11萬噸,環境保護局除強化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外,並規劃多元處理方式,其中觀音三合一生質能中心,可增加10萬噸焚化量及5萬噸廚餘處理量,另有2個民間廚餘堆肥廠、3座SRF(固體回收燃料)廠房及巨大家具破碎裂解設施,提升垃圾回收利用,可望逐步削減本市4處掩埋場現有堆置之垃圾。
(二)請環境保護局加強運用多元處理之優勢,並輔導目前正在試運作之觀音三合一生質能中心、協助2座民間廚餘發酵堆肥廠將量能放大、增加細分類廠效率、增設巨大家具破碎裂解設施及協請SRF廠房優先處理桃園垃圾。
(三)為避免垃圾跨境丟棄爭議,本市將於北桃交界八德區及龜山區部分地區試辦「垃圾隨袋徵收」政策,請環境保護局全力以赴。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21分 |
◆ 桃園市政府第33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3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9月15日下午4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方稅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110年不動產評價調整情形
主席裁示:
(一)房屋標準價格評定影響房屋稅、房屋現值及契稅,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每3年應辦理重行評定,上次重評於107年,因此110年依法調整;房屋標準價格由「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及耐用年數」及「地段率」組成。
(二)本次重評財政部要求各地方政府應參考各項指標,評估合理性及租稅公平性,經評定決議房屋標準單價提高10%、折舊率及耐用年數不調整、地段率調整282條街道;其中調整後的房屋標準單價,僅影響110年7月1日後新建完成房屋,約1萬8,864戶,預估增加稅額1,642萬元,平均每戶影響未達1,000元;另擴大公共工程減徵範圍,自110年7月起,由原限定於施工道路旁房屋,擴大以施工道路為主要通道之巷弄內房屋亦可減徵10%,計3,626戶受惠。本次重評本府考量受COVID-19疫情影響,儘量不加重民眾負擔,微幅調整,將反映於111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
(三)針對部分開發區地價及房屋市值高,應合理反映地段率,未來須確實調整至合理價格,以維租稅公平,請地方稅務局秉持此原則持續檢討。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班有冷氣推動情形
主席裁示:
(一)本府於108年即編列2億元,率先全國啟動班班有冷氣計畫,針對國中九年級、西曬及頂樓教室裝設冷氣;行政院於109年7月7日宣布「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改善暨冷氣裝設計畫(109至111年)」,本市延續辦理,獲核定總經費24億7,623萬餘元,中央補助85%,本市自籌15%計3億5,270萬元,預定111年2月底前完成。
(二)班班有冷氣專案分為以下項目:
1、電力改善工程:
由教育局創新規劃,將258所學校分成40群,由其中1校擔任群長主辦採購案,於110年7月28日均已決標,包含新設冷氣電力系統及既設電力系統改善,預計110年11月底前完成新設冷氣電力系統。本案採明管及外掛式線版施作,納入美感設計,提高安全性及維修便利性。
2、冷氣採購案:
於110年5月5日決標,由日立、東元、松下及禾聯4家公司承作,全市258所學校8,356間教室,共計汰舊換新及新設1萬6,647台冷氣,預定今年底前完成建置。本案廠商提供保固7至9年保固、24小時維修、免費移機及買多送一等優惠,並請教育局儘量爭取更大優惠。
3、校園能源管理系統(EMS):
於110年7月由中華電信公司得標,預定今年底前建置完成,將有效提高學校能源運用效率。
4、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置:
本市原已設置學校屋頂光電設施,增加於學校房舍屋頂、棚架設施及風雨球場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分南、北區統一標租,110年4月20日決標,得標廠商南區為聯合再生能源公司、北區為挺新能源公司,預計111年5月底前完成建置。本案能增加學校綠能使用率,回饋金亦可挹注學校雜支,請教育局督導得標廠商如期完成建置,並掌握回饋率。
(三)為鼓勵各群長學校儘速完成電力改善工程,中央提供最高績效獎勵金60萬元,本府加碼50萬元獎勵金,將依工程進度及辦理品質評估發放;未來電費將依教育部函頒相關冷氣使用規範支應科目辦理。以上涉及學校能源政策,請教育局全力以赴。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5條附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頒授桃園市傑出市民證予本市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勞動局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場地啟用請安排市長行程。
五、提案機關:勞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案件持續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請文化局研議圖書購買基金捐贈方案。
壹拾、散會:下午5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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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文秘字第110024703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文化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辦理其他投資之安全可靠原則:
(一)建立風險評估機制,並經董事會決議。
(二)民間捐助之文化法人不得動支本府所定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
(三)政府捐助之文化法人除經董事會決議及本府許可外,不得動支本府所定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政府捐助(贈)之金額。
二、文化法人依安全可靠原則,可投資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國內發行之股票型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本項合計可投資額度以文化法人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淨值之三分之一為上限。
(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核備發行之境外基金、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國內基金(不含私募基金):本項合計可投資額度以文化法人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淨值之三分之一為上限。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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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大專校院以上優秀運動選手參加國際性體育競賽獎勵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體競字第110023442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大專校院以上優秀運動選手參加國際性體育競賽獎勵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大專校院以上優秀運動選手參加國際性體育競賽獎勵要點」第五點、第六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大專校院以上優秀運動選手參加國際性體育競賽獎勵要點
民國106年09月22日府體競字第1060226306號令發布
民國110年09月17日府體競字第1100234426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優秀運動選手積極參與國際性體育競賽,爭取優異體育成績,以提升本市運動競技實力、開拓國際體育關係並促進國際體育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優秀運動選手:指於本要點第三點所定類型運動賽事中曾獲得優異成績,並於比賽日設籍本市連續滿一年以上之大專校院學生或社會人士。
(二)國際或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指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GAISF)所屬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或亞洲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GAASF)所屬之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但以最近一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全國及全民運動會等舉辦之正式競賽種類運動項目為限。
(三)獎勵金:指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獎勵範圍與條件而核發之獎金。
三、獎勵範圍與條件如下:
(一)正式競賽項目
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獲得前八名者。
2、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青奧),獲得前六名者。
3、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獲得前六名者。
4、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青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青運),獲得前三名者。
5、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獲得前六名者。
6、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獲得前六名者。
7、東亞運動會總會主辦之東亞(青年)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
(二)正式錦標(盃)賽
1、取得國家代表權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三名者。
2、取得國家代表權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3、取得國家代表權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二名者。
4、取得國家代表權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亞洲青年正式錦標(盃)賽,獲得第一名者。
5、取得國家代表權參加亞洲太平洋運動組織主辦之亞太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二名者。
6、取得國家代表權參加亞洲太平洋運動組織主辦之亞太青年正式錦標(盃)賽,獲得第一名者。
四、獎勵限制:
(一)獲獎組別之實際參賽國(地區)數應達不同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但國際總會之賽事有分級,且其最優級組未足六國(地區)及六隊(人)者,不在此限。
(二)僅以決賽最終成績核發獎勵金,會前賽、資格賽或初(複)成績均不予核發。
(三)獎勵人數以競賽規程或比賽規則規定之獲頒獎狀選手人數為準。
五、獎勵基準與方式:
(一)優秀運動選手符合第三點各款所定條件之一者,獎勵金發給基準如附表一。
(二)選手於同一賽會同時獲得個人賽及團體賽之給獎資格,並符合第三點各款所定條件者,分別核發獎勵金;參加第三點各款合併舉行之比賽,同時獲得給獎資格者,擇優核發獎勵金。
六、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經由本市體育總會單項委員會於國際運動賽會結束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體育局提出申請:
(一)獎勵金申請表(如附表二)。
(二)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競賽成績證明、獎狀(牌)影本或可資證明之文件。
(四)比賽成績紀錄表或出場比賽紀錄影本或足資證明參賽組別之國家(地區)數之文件。
(五)教育部體育罫核准出國公函影本及出國人員名冊或國手當選證書影本。
(六)競賽規程或秩序冊影本。
前項各款文件若為外國語文者,應另檢附其中文譯本。
第一項各款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均須蓋有「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申請單位承辦人員職名章。
七、申請不符本要點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得補正者,經本府體育局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齊全或不符規定者,亦同。
申請單位未能於前點第一項本文所定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體育局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申請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得申請獎勵之選手得自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準用前點及本點之規定,向本府體育局提出申請。但自前點第一項本文所定期限經過後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八、申請獎勵之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獎勵金;已核發者,廢止或撤銷原核發之處分,並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命受益人於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除由本府體育局依法催繳外,並不再受理該選手有關本要點規定之申請案:
(一)不符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二)以虛偽或不實資料,詐欺、脅迫或以其他不正方法申領獎勵金。
(三)其他違背運動精神、有損國家或本市形象,情節重大且經查證屬實。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有涉及犯罪嫌疑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且於前項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體育局相關預算支應,並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必要時得視經費狀況,調整本要點獎勵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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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防疫規範」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00242285號
附件:自助選物販賣機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復業申請書、附件1自主檢核表、附件2切結書、附件3營業場所從業人員名冊、附件4復業委託書、營業場所巡邏及清潔紀錄表範本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防疫規範」。
依據:依據經濟部110年9月17日經商字第11000702890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即日起,本市經營自助選物販賣事業者依經濟部110年9月17日經商字第11000702890號公告「自助選物販賣機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辦理並備妥「復業申請表」等文件向本府經濟發展局提出復業申請核可後始得營業。
二、廢止本府110年8月16日府經商字第1100205491號公告,本次公告前已申請復業核可者,無須重新申請復業,業者請依前揭防疫管理措施指引規定辦理。
三、違反本公告內容,依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9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811號公告裁罰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自助選物販賣機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
經濟部110.9.17
壹、自助選物販賣機營業場所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相關防疫規範辦理,並遵守本管理措施之規範,據以營業。
一、顧客進場管理
(一)限制營業時間,上午8時以後才能營業,至遲不得逾晚上12時;其餘時間應陳報地方政府同意後始得營業。
(二)營業時間內,每2小時有人巡邏及清消1次,場所內並設置清消記錄,以確實記錄執行情形,落實管理。
(三)縮小出入口,落實顧客實聯制,未實聯制者禁止進入。透過營業坪數控管人流,一人2.25平方米為主要原則(達容留人數時限制進入),落實社交安全距離。
(四)落實顧客衛生防護措施(全程佩戴口罩,入口處量體溫、噴酒精或提供乾洗手液,於機檯旁提供酒精或乾洗手設備,顧客操作前後應手部清潔),場所內禁止飲食,發燒或有上呼吸道症狀之顧客,禁止進入。
(五)場所內須有監視器及廣播系統,並留有管理人聯絡資訊,如發現有違反防疫行為時,應立即有人前往現場進行處理。
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一)從業人員每日量測體溫及監測健康狀況。
(二)從業人員出現發燒或其他疑似COVID-19症狀,應儘速就醫接受評估及處置。建議安裝「臺灣社交距離App」。
三、從業人員衛生行為從業人員應佩戴口罩、勤洗手。加強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
四、場所環境清潔消毒
維持環境良好通風,定時執行環境及機檯(含兌幣機)清潔及消毒。
貳、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業者平時應加強日常管理,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有COVID-19確診病例為該場所從業人員或曾至該場所消費者,應配合疫情調查及防疫作為。
參、裁罰規範
自助選物販賣機營業場所應落實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外,地方政府亦得因地制宜訂定防疫指引,以有效落實管理;地方政府查核違反防疫措施者,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裁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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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0024291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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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民卡振興專案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資系字第110000463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市民卡振興專案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桃園市市民卡振興專案補助要點」。
局長 余宛如
桃園市市民卡振興專案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桃資系字第1100004635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中央振興五倍券數位振興政策,爰補助電子票證或電子支付業者提供民眾市民卡振興回饋費用,特訂定此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與本市合作市民卡振興之電子票證或電子支付業者者,經向本局申請同意者。
三、補助期間: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
四、補助方式:
本局提供五倍券綁定電子票證或電子支付優惠,補助電子票證或電子支付業者透過上述載具給予民眾優惠,最多得申請每人新台幣一仟元補助。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與本市合作市民卡振興之電子票證或電子支付業者,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審核後以公文通知。
(二)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函。
2、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
3、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4、市民卡回饋紀錄資料。
(三)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檢附本點第二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定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補助。
(五)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與本市合作市民卡振興之電子票證或電子支付業者;不另行函文通知。
(六)申請者提送申請文件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七)係因其他因素,經本局同意以預付方式進行撥款者,請申請者於發文申請時備註原因,經本局審核通過後辦理;預付金額及核銷方式由本局與該申請者另訂之。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人配合調查。
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八、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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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市民卡振興專案補助要點」原要點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新要點名稱為「數位桃園振興專案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資系字第110000473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民卡振興專案補助要點」原要點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新要點名稱為「數位桃園振興專案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後之「數位桃園振興專案補助要點」
局長 余宛如
數位桃園振興專案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桃資系字第1100004635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桃資系字第1100004738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中央振興五倍券數位振興政策,爰補助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業者提供民眾市民卡振興回饋費用,特訂定此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與本市合作市民卡振興之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業者者,經向本局申請同意者。
三、補助期間: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
四、補助方式:
本局提供五倍券綁定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優惠,補助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業者透過上述載具給予民眾優惠,最多得申請每人新台幣一仟元補助。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與本市合作市民卡振興之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業或行動支付者,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審核後以公文通知。
(二)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函。
2、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
3、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4、市民卡回饋紀錄資料。
(三)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檢附本點第二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定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補助。
(五)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與本市合作市民卡振興之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業者;不另行函文通知。
(六)申請者提送申請文件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七)係因其他因素,經本局同意以預付方式進行撥款者,請申請者於發文申請時備註原因,經本局審核通過後辦理;預付金額及核銷方式由本局與該申請者另訂之。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人配合調查。
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八、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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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0024714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文秘字第1100247127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文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於從事業務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本原則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二、文化法人應恪遵國家法令,落實誠信經營,以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三、文化法人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應主動公開揭露,並含下列規定:
(一)依業務性質,明定不誠信行為之具體範圍。
(二)就行賄及收賄、提供非法政治獻金、不當慈善捐贈或獎助、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侵害智慧財產權及利益衝突等行為,訂定防範之作法。
四、文化法人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規範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活動中確實執行。
五、文化法人本於誠信經營原則,應以公平及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但為達文化法人之設立目的不宜公開者,不在此限。
六、文化法人如有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之法人或團體進行業務往來,應考量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是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所稱之洗錢行為或資恐行為。
七、文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文化法人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確保誠信經營規範之落實。
八、文化法人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並應隨時檢討。
九、文化法人之董事長、監察人、經理人應定期向董事、受雇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十、文化法人之誠信經營規範,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市長 鄭文燦 |
◆ 訂立「桃園市動物保護捐款專戶管理及運用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00246237號
附件:桃園市動物保護捐款專戶管理及運用要點、逐點說明表
訂立「桃園市動物保護捐款專戶管理及運用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生效。
附「桃園市動物保護捐款專戶管理及運用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動物保護捐款專戶管理及運用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指定用途之捐款,提升本市動物福利與動物保護推動工作,特設立桃園市動物保護捐款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執掌監督指導;執行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負責管理運用。
三、本專戶捐款指定之用途,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流浪動物保護、誘捕、絕育及回置。
(二)動物保護案件之動物緊急救援及安置。
(三)動物收容處所收容動物之照顧、醫療及認養。
(四)動物遺體火化、安葬及其他有關生命教育事項。
(五)其他經動保處審查符合提升動物認養率及促進動物福利事項。
四、本專戶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除不願具名者外,應詳予記載捐款人之姓名及捐贈金額。
五、本專戶捐款經費之收支方式及原則,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動保處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捐款之支用,應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及用途,簽會政風與會計辦理經費管控。
(三)捐款之支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不得任意變更捐款之用途,且業務執行完畢後,尚有節餘者,應將餘款解繳市庫。
(五)捐款指定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動保處得拒絕或退還之。
(六)無指定用途之捐款,應解繳市庫。
(七)捐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附加條件或期限或涉及增加桃園市政府經費負擔。
六、動保處應設本專戶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審議本專戶捐款運用、收支管理及委員提議事項,並就下列方式運作:
(一)管理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動保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分別由動保處秘書、技正、各業務課長及政風人員兼任。
(二)管理會每季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三)管理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並陳農業局核備。
(四)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七、農業局應指派會計、政風及相關業務人員組成查核小組,於每年底前至少實施一次捐款專戶收支稽核作業,並作成紀錄。
八、本專戶對於捐款收支運用情形,由動保處定期公告,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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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租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府財字第一一○○二三六四四○號令之「桃園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租作業要點」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10025263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租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府財字第一一○○二三六四四○號令之「桃園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租作業要點」。
附修正「桃園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桃園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府財用字第1050038494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府財用字第1100252631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所屬機關經管桃園市有(以下簡稱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機關經管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辦理出租作業,除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市有非公用基地被他人建築物使用,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得由使用人檢具足以證明為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依規定填具承租申請書件,向管理機關申請。
前項已實際使用土地之各項證明文件為戶籍證明、房屋稅籍證明或水電證明、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證明書、政府機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攝製之圖資或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前項圖資經套繪地籍圖無法確認市有土地上建築物使用情形時,得通知申租人可由其自行負擔費用取具政府機關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圖資判釋結果,併同圖資作為已實際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承租範圍,以申租人所有之建築物主體與併同使用之場所及附屬設施為限。前項併同建築物主體使用之場所及附屬設施,係指下列情形:
(一)浴廁。
(二)晒場。
(三)庭院。
(四)畜禽舍。
(五)廚房。
(六)倉庫。
(七)其他經管理機關就現場認定係併同建築物主體使用者。
四、管理機關依前點規定受理申請後,應查明事項如下:
(一)申請書與應繳證件是否齊備。
(二)四鄰土地權屬、關係位置、使用狀況、使用面積等,並於地籍圖上標明。
(三)追收使用補償金是否繳清。
(四)有無因法令限制、公用或政策需要等不得出租情事。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含連帶保證人)。
(二)租賃標的。
(三)租賃期間。
(四)租金、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標準。
(五)使用限制。
(六)終止租約條款。
(七)其他約定事項。
五、出租不動產租期屆滿,得由承租人檢具原租賃契約書、身分證明文件及換約續租申請書,申請辦理換約續租,但均限於現狀使用。原租賃契約書遺失者,應檢具遺失切結書。
六、關於申請承租、換約續租、過戶承租、繼承承租、退租等均依統一申請書表辦理;其換約續租、過戶承租或繼承承租,在不變更原訂契約內容之原則下辦理。
七、出租基地其地上建築物,因法院拍賣,經核定放棄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如經查明有積欠租金,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聲明參與分配;並應通知拍定人,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憑產權移轉證明書,向基地管理機關申請換訂租約,逾期終止租約。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後,管理機關尚未收回土地前,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承租者,得於補繳使用補償金後,重新審核出租。
八、出租不動產租金由管理機關開具收入繳款書,依下列規定通知承租人繳納:
(一)承租人應於租約約定期間繳納租金,逾期繳納者,加收違約金;租約終止後,繼續使用者,依桃園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規定收取使用補償金,逾期繳納者,加收遲延利息。
(二)租金、違約金、使用補償金或遲延利息等,均由承租人憑管理機關發給租金或使用補償金收入繳款書,自行向指定地點繳納。
九、租金之查定應由管理機關依規定複核,造具開徵底冊,開具租金收入繳款書,注意承租人繳納情形;對於繳納遲延之承租人,應注意加緊催收。
前項繳納期屆滿後,應於開徵底冊對於已繳納者登記銷號;積欠租金者,視情形依照有關規定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向保證人追繳或訴請法院追繳。
租金依規定或約定調整時,應通知承租人。
十、承租人使用市有土地,為確定使用位置及面積,應經管理機關同意後由承租人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或鑑界,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前項土地如申請辦理分割或預為分割時,應先繪製現況圖,準用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方式敘明內容,並經管理機關同意後辦理。所需分割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十一、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經管市有公用不動產,得參照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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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蘇○珊等15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0002407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蘇○珊等15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蘇○珊等15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5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賴○宏),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罫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蔡啟仁 |
◆ 公告受處分人丁○孟(銷帳編號:1101101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7213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丁○孟(銷帳編號:1101101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丁○孟於110年3月2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現實際住居所不詳,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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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阮○洋(銷帳編號:1101101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7213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洋(銷帳編號:1101101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洋於110年3月2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現實際住居所不詳,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黎○松(銷帳編號:1101100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721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黎○松(銷帳編號:1101100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黎○松於110年3月2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現實際住居所不詳,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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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停車場用地(兼供捷運使用)規定)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2215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停車場用地(兼供捷運使用)規定)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9月23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10月8日上午10時30分假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若屆時因應新冠病毒疫情三級警戒管制,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改為線上辦理,配合防疫措施採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於同時段改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需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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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2335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9月22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0年10月1日(五)下午1時30分假大園區公所3樓大禮堂
(二)110年10月6日(三)下午2時整假蘆竹區南崁市民活動中心
(三)110年10月13日(三)上午10時30分、下午2時整及下午3時30分假平鎮區高連市民活動中心
(四)110年10月15日(五)上午10時整假中壢區南園市民活動中心2樓禮堂
(五)110年10月15日(五)下午2時30分假楊梅區永揚社福館1樓大會議室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大園區公所、楊梅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公告。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若屆時因應疫情三級管制,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擬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訂於110年10月18日(一)下午2時整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重新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t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閱覽。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重新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大園區公所、楊梅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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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2223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9月22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10月1日下午3時整假大園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若屆時因應新冠病毒疫情三級警戒管制,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改為線上辦理,配合防疫措施採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於同時段改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重新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需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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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大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2229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大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9月22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10月1日上午9時30分假大園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若屆時因應新冠病毒疫情三級警戒管制,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改為線上辦理,配合防疫措施採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於同時段改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重新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周○學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24127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周○學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周○學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2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63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號6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石○綸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9月6日府環空字第1100225299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312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石○綸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9月6日府環空字第1100225299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因受處分人為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本府向法定代理人石世明(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0****)送達,惟該法定代理人戶籍登記地為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493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意涵君、胡金言君、張仕中君、羅振榮君、陳原聖君、劉振龍君及許燕雪君等7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8月20日至110年9月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登錄「龜山樟腦寮協和磚廠」為本市歷史建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233695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1份
主旨:公告登錄「龜山樟腦寮協和磚廠」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
三、110年7月16日「桃園市110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龜山樟腦寮協和磚廠。
二、種類:產業及其他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688號(A7捷運站2號出口後方)
四、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件):
(一)地號:龜山區善捷段519-1(部分)、519-6、519-7、519-8、519-9、519-10、519-11、519-12、520-1及726(部分)、726-1(部分)、726-3(部分)地號。
(二)土地保存範圍及面積:龜山區善捷段519-1(部分)、519-6、519-7、519-8、519-9、519-10、519-11、519-12、520-1及726(部分)、726-1(部分)、726-3(部分)地號,如附圖所示橘色線區域,面積約2,974.03平方公尺。
(三)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八卦窯488.73平方公尺、煙囪4.04平方公尺,共492.77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樟腦寮地區過去磚窯林立,因開發多已拆除,此為桃園地區唯一保存局部原貌而深具在地產業發展代表性的八卦窯建築,見證桃園磚窯產業發展過程。
2、八卦窯採分段式輪燒特色的窯爐结構,具磚窯建築技術史價值。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陳○後(案件列管編號:1101096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693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後(案件列管編號:1101096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後於110年3月2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現實際居住地址不詳,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阮○海(銷帳編號:1101098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702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海(銷帳編號:1101098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海於110年3月2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現行方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大溪區福山段525地號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之逕為分割作業乙案(新釘C510等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441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大溪區福山段525地號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之逕為分割作業乙案(新釘C510等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9月2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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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陳○良(銷帳編號:1101099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705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良(銷帳編號:1101099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良於110年3月2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復經撤銷、廢止居留許可,實際住居所不詳,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阮○美(銷帳編號:1101099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7054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美(銷帳編號:1101099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美於110年3月2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復經撤銷、廢止居留許可,實際住居所不詳,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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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說明書、土地清冊電子檔(含編定使用地)及舉辦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100222614號
附件:各行政區公聽會時間與地點及諮詢窗口一覽表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桃園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說明書、土地清冊電子檔(含編定使用地)及舉辦公聽會。
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108年12月30日預告草案)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公開展覽90日,並訂於13行政區各舉辦1場次公聽會(詳附表)。
二、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避免群聚之接觸感染,公聽會將配合防疫措施採以下方式辦理:
(一)公聽會場管制80人入場,額滿即不再開放入場。
(二)YouTube「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同步網路直播,民眾可線上收看及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
(三)參與公聽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公聽會。
(四)若屆時因應疫情三級警戒管制,無法辦理實體公聽會時,將僅以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公聽會。
三、公告方式(土地清冊電子檔請上網下載瀏覽):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13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及桃園國土資訊站(https://spatialplan.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本府為提供民眾就近在地諮詢服務,已結合本府都市發展局、地政局及本市8地政事務所、13區公所建立國土計畫資訊諮詢窗口(詳附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建議先行利用洽詢。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13區公所提出陳情意見,以供本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簡○輝懲戒決議書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府衛醫字第11002434661號
被懲戒人:簡○輝出
生年月日:民國35年3月4日
身分證字號:H10005****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振生醫院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二段288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H10005****號
被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處被懲戒人警告,並自懲戒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1年內接受額外醫療倫理及法規繼續教育各5小時,總計10小時。
事實:
一、被懲戒人為本市振生醫院之負責人及外科主治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從事非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內容,卻以屬健保給付範圍之不實疾病名稱,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病歷單、就醫紀錄,據以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虛報醫療費用,合計新臺幣3萬5,780元予「振生醫院」,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本案由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2716號刑事簡易判決被懲戒人犯詐欺取財罪判刑確定。
二、案經被懲戒人書面及110年9月7日醫師懲戒委員會議現場陳述表示,主要是不諳健保法規定,純粹為減輕患者負擔,並無詐欺取財意圖,行醫40多年,一向奉公守法,沒有逾越;如今屆退休之齡,卻誤觸法網等語。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按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4款及第28條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及同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二、被懲戒人藉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機會,不實申報健保費用,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716號刑事簡易判決犯詐欺取財罪判刑確定,爰依醫師法第25條第2款及第25條之1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彥
委員 莫○東
委員 葉○武
委員 姜○文
委員 徐○年
委員 林○穎
委員 邱○章(請假)
委員 楊○達(請假)
委員 賴○慧(請假)
委員 王○嘉
委員 蔡○利
委員 林○柔(請假)
委員 陳○義
委員 黃○紋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市長 鄭文燦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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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王○華懲戒決議書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府衛醫字第11002434662號
被懲戒人:王○華
出生年月日:民國43年2月12日
身分證字號:K10148****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王眼科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245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1091216****號
被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處被懲戒人警告,並自懲戒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1年內接受額外醫療倫理及法規繼續教育各5小時,總計10小時。
事實:
一、被懲戒人為本市王眼科診所之負責醫師,係從事於醫療業務之人,王君明知患者林○姬自費進行之眼袋美容手術非健保費用給付項目,無須交付全民健康保險卡(下稱健保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要求林○姬交付健保卡後,持之虛偽掛號,並以電磁紀錄不實登載林惠姬為進行眼瞼內翻矯正手術使用健保身分就醫診療之醫療紀錄,據以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虛報醫療費用新臺幣1萬3,015元,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本案由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113號刑事簡易判決被懲戒人犯詐欺取財罪判刑確定。
二、案經被懲戒人110年9月7日醫師懲戒委員會議現場陳述表示,本案因患者下眼瞼倒睫(睫毛倒插內翻),同時亦做眼袋美容手術,另因此患者做加大,故申請健保項目下眼瞼睫毛倒插及另向患者收取自費等語。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按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4款及第28條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及同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二、被懲戒人藉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機會,不實申報健保費用,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113號刑事簡易判決犯詐欺取財罪判刑確定,爰依醫師法第25條第2款及第25條之1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彥
委員 莫○東
委員 葉○武
委員 姜○文
委員 徐○年
委員 林○穎
委員 邱○章(請假)
委員 楊○達(請假)
委員 賴○慧(請假)
委員 王○嘉
委員 蔡○利
委員 林○柔(請假)
委員 陳○義
委員 黃○紋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市長 鄭文燦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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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黃○旺懲戒決議書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府衛醫字第11002434663號
被懲戒人:黃○旺
出生年月日:民國78年4月30日
身分證字號:R12394****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新中北牙醫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新中北路二段453號1樓、455號1樓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牙執字第R12394****號
被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處被懲戒人警告,並自懲戒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1年內接受額外醫療倫理及法規繼續教育各12小時,總計24小時。
事實:
一、被懲戒人為本市新中北牙醫診所負責醫師,基於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7年至108年間,利用不知情病患王○文等13人至新中北牙醫診所就診之機會,偽造病患王○文等13人於就診期間有至該診所進行牙周病統合性治療之處置等與實際就醫情形不符情事,據以向健保署虛偽申報,詐領健保費用新臺幣400萬5,086元,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為適當,緩起訴期間為2年,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查本案涉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5款「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所稱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二、案經被懲戒人書面及110年9月7日醫師懲戒委員會議現場陳述表示,診所皆以負責醫師名義去申報健保,故本案虛報金額為全診所醫師申報健保費用之總合,已繳回虛報健保費用及罰鍰,經本次教訓深切反省檢討等語。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按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4款及第28條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及同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二、被懲戒人藉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機會,涉以不實文書虛報健保費用,詐領健保費用新臺幣400萬5,086元,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予以被懲戒人緩起訴處分,符合醫師法第25條第5款「前四款及第28條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之懲戒事由,爰依醫師法第25條之1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彥
委員 莫○東
委員 葉○武
委員 姜○文
委員 徐○年
委員 林○穎
委員 邱○章(請假)
委員 楊○達(請假)
委員 賴○慧(請假)
委員 王○嘉
委員 蔡○利
委員 林○柔(請假)
委員 陳○義
委員 黃○紋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市長 鄭文燦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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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洪○利懲戒決議書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府衛醫字第11002434664號
被懲戒人:洪○利
出生年月日:民國55年3月27日
身分證字號:D12085****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正中醫道中醫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華街219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中執字第D12085****號
被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處被懲戒人警告,並自懲戒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1年內接受額外醫療倫理繼續教育5小時及法規繼續教育10小時,總計15小時。
事實:
一、被懲戒人為本市正中醫道中醫診所之負責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自105年6月間起至107年1月間,在上開中醫診所內,同意他人持非本人之健保卡至該診所領取牙膏,被懲戒人再持其健保卡刷卡登入健保系統,藉由電腦處理製作其執行醫療業務就醫紀錄文書,以電磁紀錄不實登載健保身分就醫診療之醫療紀錄,及不實之領藥紀錄,據以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虛報醫療費用及藥事費用共計新臺幣5,111元,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本案由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刑事簡易判決被懲戒人犯詐欺取財罪判刑確定。
二、案經被懲戒人書面及110年9月7日醫師懲戒委員會議現場陳述表示,基於病患要求及好心幫助之意,亦基於中醫理論與特點,確有以具促進唾液分泌之牙膏穿叉輔助科學中藥之行為。業已受健保署處停業一個月之處分,亦受刑事法律之處罰,足資警惕等語。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按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4款及第28條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及同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二、被懲戒人藉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機會,不實申報健保費用,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010號刑事簡易判決犯詐欺取財罪判刑確定,爰依醫師法第25條第2款及第25條之1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彥
委員 莫○東
委員 葉○武
委員 姜○文
委員 徐○年
委員 林○穎
委員 邱○章(請假)
委員 楊○達(請假)
委員 賴○慧(請假)
委員 王○嘉
委員 蔡○利
委員 林○柔(請假)
委員 陳○義
委員 黃○紋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市長 鄭文燦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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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吳○澤等計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001022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吳○澤等計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澤等計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經本處以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退回,該郵件因查無此人、查無此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通知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公告之日起至本處案件管理課領取(上班時間:上午8點至下午5點,地址:桃園市中區強國路68號7樓)。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公告欄,自公告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受處分人應於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到案,逾期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處分者,得向本處提出申訴;或向本處申請開立裁決書,以本處為被告,向住居所地、行為地、或本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日起30日內不變期間為之。
五、受處分人之違規單號、車號、違規日、姓名、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違規條款詳列如清冊。
處長 張承邦 |
◆ 公告「110年度桃園市蘆竹區地籍圖重測(南崁、林口)都市計畫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46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0年度桃園市蘆竹區地籍圖重測(南崁、林口)都市計畫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樁位測量成果簿公告,分列如下:
(一)「110年度桃園市蘆竹區地籍圖重測(南崁都市計畫)案樁位測量成果簿。
(二)「110年度桃園市蘆竹區地籍圖重測(林口特定區計畫)案」樁位測量成果簿。
二、自民國110年9月29日起公告30日。
三、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四、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潘○振違反社會秩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000656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振違反社會秩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
二、刑事訴訟法第60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處分人潘○振戶籍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德育路242號為平鎮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分隊長簡○忠),受處分人應於本通知單領取之日起十日內納,逾期不完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
分局長 陳百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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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擬定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社會福利專用區、水利事業專用區及公園用地)(供慈濟慈善事業中壢園區使用)細部計畫案」中壢平鎮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461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擬定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社會福利專用區、水利事業專用區及公園用地)(供慈濟慈善事業中壢園區使用)細部計畫案」中壢平鎮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9月2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范○亘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24765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范○亘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范○亘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6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64號
四、事務所名稱:范○亘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847巷27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大溪區康莊段245、246地號土地地籍分割一案」(新釘C11064等9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47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溪區康莊段245、246地號土地地籍分割一案」(新釘C11064等9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9月3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楊○增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24895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楊○增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楊○增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136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2)桃縣地字第000278號
四、事務所名稱:楊○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朝陽街2段16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曾○賢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5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9月6日府環空字第1100225135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438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賢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5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9月6日府環空字第1100225135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因受處分人為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本府向法定代理人葉○沅(身分證統一編號:N22020****)送達,惟該法定代理人戶籍登記地為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黃○御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15****)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8月19日府環空字第1100208782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4377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子御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15****)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8月19日府環空字第1100208782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黃子御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15****)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李○辰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2845****)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8月27日府環空字第1100214042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470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辰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2845****)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8月27日府環空字第1100214042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李○辰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2845****)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楊○陞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22****)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9月6日府環空字第1100224073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4703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陞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22****)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9月6日府環空字第1100224073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楊○陞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22****)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111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100229980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1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
公告事項:
一、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5,281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每人每年新臺幣7萬5,000元。
2、不動產:每戶新臺幣376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2,922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每人每年新臺幣11萬2,500元。
2、不動產:每戶新臺幣564萬元。
三、申請人原符合110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不動產筆數、地號及地目未變更者,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第3項規定之限制。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陳○琥及王○鈞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438、11021439)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7008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琥及王○鈞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438、1102143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
◆ 有關本市部分休閒娛樂場所有條件開放營業,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桃經商字第1100046510號
附件:桃園市休閒娛樂營業場所防疫復業申請表及切結書
主旨:有關本市部分休閒娛樂場所有條件開放營業,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依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27日公告及110年9月29日桃園市政府防疫專案會議指示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即日起,本市電子遊戲場所、資訊休閒業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視聽歌唱場所(自助式KTV及電話亭KTV)、桌遊店等營業場所,於備妥「復業申請表」等文件向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出復業申請核可後始得營業。
二、上開場所防疫指引(規範),後續業者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經濟部公告防疫指引(規範)辦理。
三、違反本公告內容,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裁罰。
局長 郭裕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