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20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3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3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9月2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桃園大眾捷運公司
報告案由:落實防疫穩定營運
主席裁示:
(一)軌道營運首重「營運安全、系統穩定」,請桃捷公司持續強化機場捷運系統維運,以保障旅客搭乘權益及服務品質。
(二)有關桃捷公司營運虧損狀況,請透過各項撙節措施,例如調整班距及減少採購設備、零件等,並請持續爭取交通部9.88億元補助;另請秘書長協助機捷資產移轉相關事宜。
(三)請儘快安排同仁接種第二劑疫苗,讓防疫機制更為完善,守護旅客及員工健康。
二、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提高營造工地職業安全衛生意識計畫–與北區職安促進會安全伙伴為案例
主席裁示:
(一)鑒於歷年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佔比將近一半,營造業勞工職安教育訓練應儘速普及,請持續推動臺灣職安卡教育訓練,保障勞工權益。
(二)為提升本市工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能力,請加強安排中小型工程之職安輔導。
(三)有關營造工地職安觀摩會,請引進公共工程學者及營造業相關職業工會代表,藉由實地演練觀摩提升職安文化,促進多方交流。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有關航空城計畫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請針對航空城區段徵收工程,從中挑選幾處特色標於開工時安排市長出席。
(二)航空城安置住宅2,300戶獲配後剩餘戶數,請以申請租用或申請購買方式辦理。
(三)航空城計畫其他搬遷地區地上物在自願優先搬遷部分,搬遷時間為111年3月及12月,納入優先搬遷區者分別發給補償費20%、15%的優先搬遷獎勵金,鼓勵居民早日完成搬遷,以落實航空城計畫的政策目標。
(四)因航空城建設工程致機場改道,請警察局協助周邊交通指引。
二、請工務局統籌生態城市造林計畫,並納入農業局桃花園造林計畫;另請工務局、觀光旅遊局及大溪區公所辦理溪州轉運站綠化植栽案。
三、有關110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本市計約有6,000申請戶未列入,請都市發展局持續向中央積極爭取;請建立本市社會住宅管理及採購模式,並安排市長視察。
四、請農業局及動物保護處研議如何多管齊下解決寵物棄養問題,內容應列入如何運用TNVR友善方式追蹤統計並精準捕捉虎頭山、永安漁港、新屋綠色隧道及動物保護園區周邊等處之棄養寵物;另請研議本府與民間合作於復興區設置流浪動物收容所之可行性。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第14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本市營區活化計畫請於平台會議前辦理預備會議,以利市長掌握合作案進度,餘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19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五條附表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26644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五條附表。
附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五條附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26403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四條 攤(鋪)位之受讓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設籍本市達六個月以上。
       二、已成年。
       三、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同戶中未有使用本市攤(鋪)位者。
  前項受讓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25622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全人成長、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以下簡稱支持服務)及建立教師支持體系,以促進與維護其身心健康,設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以下簡稱教師支持中心)。
第三條 前條所定支持服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業諮詢:以電話協談、個案討論、轉介、提供資訊等方式,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專業諮詢服務。
二、個別諮商輔導:以個別諮商或個別輔導方式,透過對話,協助教師自我覺察與統整,以解決教師心理困擾,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三、團體諮商輔導:以團體諮商或工作坊方式,透過不同議題探討,幫助教師自我覺察及統整,以紓解教師工作壓力,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四、心理危機介入:提供專業心理諮詢、諮商輔導,協助教師因應校園危機帶來之心理衝擊,以安頓教師身心。
五、其他支持服務。
第四條 教師支持中心應依教師之需求聘請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以下簡稱專業人員),提供教師支持服務。
  聘請前項人員所需費用,得比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經費補助基準表支給。
  精神科醫師以諮詢、評估與轉介為主要功能,不進行其他醫療行為。
第五條 教師接受第三條第一款專業諮詢或第三款團體諮商輔導支持服務前,應由專業人員告知其相關權利及保密之特殊狀況。
  教師接受第三條第二款個別諮商輔導或第四款心理危機介入支持服務前,應簽署同意書。
第六條 教師接受第三條第二款個別諮商輔導,每人每年以六次為限。但經專業人員評估及教師支持中心認定後,得增加至八次。
  教師接受第三條第三款團體諮商輔導,每人每年以一個團體為原則。但經專業人員評估及教師支持中心認定後,則不在此限。
第七條 學校應配合教師支持中心宣導相關活動並公告服務資訊,鼓勵教師利用相關資源。
  本府教育局及學校不得因教師接受教師支持中心提供之服務,而就其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差別待遇。
第八條 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應按其身分別或專業別,遵守醫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並遵守專業倫理規範。
  前項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定教師支持中心提供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包括專業人員、行政人員、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教師支持中心職務之人員。
第九條 教師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前項資料或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並應自服務結束後保存十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已逾保存年限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第十條 本府對推動支持服務相關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應將其工作績效列入年度考核之參據。
第十一條 學校校長、運動教練、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0026011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之規定。前項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行為人該次違規裁罰時,往前回溯三年內,違反本法同條項規定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三、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乙類: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三)丙類:僱用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五十人。
(四)丁類: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五十人以上。
(五)戊類:1、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
          2、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事業單位。
四、本基準所定事業規模,以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義務時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所定違反人數,依事業單位該次違反本法義務之人數認定。
五、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本府審酌下列情形,認依第二點所定裁罰基準裁罰仍屬過輕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處罰,並應敘明加重之理由:
(一)與違反本法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超過該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二分之一。
(二)未依法給付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三)受處分人之資力。
(四)其他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或影響層面。
事業單位有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本府裁處罰鍰時,除審酌前項各款情事外,得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衡酌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六、事業單位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應審酌依行政罰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其處以本法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一)因執行其職務或為事業單位之利益為行為,致使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義務應受處罰者。
(二)對於事業單位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事業單位之利益為行為,致使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義務應受處罰,未盡其防止義務者。
事業單位為中央、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者,不適用前項規定,本府依行政罰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10007564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局長 林明裕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桃教中字第1100075642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接受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獎勵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市立各國民中、小學(不含補校及一年級新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子女或經學校證明為家境清寒。
(二)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中:二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國小:二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人以就讀本市楊梅區市立國中、小學生及具身心障礙資格者優先錄取,未超過發給名額時,依學業平均成績擇優發給本市學生。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經學校證明為家境清寒者應有導師於「家境清寒證明人」欄位核章)。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明文件。
2、具身心障礙資格者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證明書。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與法定代理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審查會議。
七、本要點所需獎學金,由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應之。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10008185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局長 林明裕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桃教中字第1100081855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接受采盟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獎勵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不含補校及一年級新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子女或經學校證明為家境清寒。
(二)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中: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國小: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人超過發給名額時,依學業平均成績擇優發給。但得優先發給具身心障礙資格者。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經學校證明為家境清寒者應有導師於「家境清寒證明人」欄位核章)。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明文件。
2、具身心障礙資格者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證明書。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與法定代理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審查會議。
七、本要點所需獎學金,由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支應之。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永瑞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10008184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永瑞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永瑞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永瑞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局長 林明裕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永瑞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桃教中字第1100081843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接受財團法人永瑞慈善事業基金會委託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不含補校及一年級新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一般學生應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及經學校證明之清寒學生。
(二)學業成績標準如下:
1、一般學生:平均八十分以上。
2、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中:三十五名(含身心障礙學生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國小:四十名(含身心障礙學生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明文件。
2、家境清寒學生應附學校證明文件。
3、身心障礙學生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審查會議。
七、本要點所需獎學金,由財團法人永瑞慈善事業基金會每年支應之。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揚昇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10008183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揚昇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揚昇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揚昇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局長 林明裕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揚昇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桃教中字第1100081834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接受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國手培訓基金會捐贈新臺幣二百萬元,設置獎學金專戶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校學生(不含補校及一年級新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一般學生應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及經學校證明之清寒學生。
(二)學業成績標準如下:
1、一般學生: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2、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者。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十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國中:十名,每名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三)國小: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明文件。
2、家境清寒學生應附學校證明文件。
3、身心障礙學生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審查會議。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國手培訓基金會撥款至獎學金專戶支應。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沈周阿蘭女士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10008177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沈周阿蘭女士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沈周阿蘭女士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沈周阿蘭女士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局長 林明裕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沈周阿蘭女士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桃教中字第1100081773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接受沈周阿蘭女士親友捐款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大專、高中職及本市大溪區公立國中、小學生。
(二)學業成績(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1、大專、高中職學生: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2、國、中小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者。
3、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者。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申請人依其學業成績傑出者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及身心障礙者,得優先錄取。
前項學校學生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學程)、公費生、延畢生、進修學校及一年級新生。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金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三)國中組:每名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四)國小組: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明文件。
2、身心障礙學生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審查會議。
七、申請人得由獎學金捐贈代表推薦,經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定。
八、本要點所需獎學金,由沈周阿蘭女士親屬每年捐贈五十萬元支應之。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劉興荖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10008185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劉興荖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劉興荖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劉興荖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局長 林明裕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劉興荖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桃教中字第1100081859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接受劉興荖夫婦其親友(劉邦友、劉邦營、劉邦烘、劉邦株及劉邦樑等人)捐款新臺幣一百萬元,設置獎學金專戶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中職學生。
(二)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者。(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申請人依其學業成績傑出者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得優先錄取。
前項學校學生不含進修學校學生及一年級新生。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錄取一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明文件。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審查會議。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其獎學金專戶孳生利息支應。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吳鴻森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1000818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吳鴻森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吳鴻森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吳鴻森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局長 林明裕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吳鴻森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桃教中字第1100081811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接受吳鴻森先生其親友(吳運彰及吳運豐先生)捐款新臺幣二百十萬元,設置獎學金專戶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大專、高中職學生。
(二)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者。(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申請人依其學業成績傑出者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得優先錄取。前項學校學生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學程)、公費生、延畢生、進修學校及一年級新生。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十名,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十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明文件。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審查會議。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其獎學金專戶支應。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10008179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
 
局長 林明裕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桃教中字第1100081793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接受吳鴻麟先生其親友捐款,設置獎學金專戶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2、學業成績標準如下:
(1)一般學生: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2)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者。
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3、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4、申請人依其學業成績傑出者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子女及身心障礙者,得優先錄取。
(二)特殊才藝學生獎學金:
1、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2、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者。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3、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4、獎勵項目:
(1)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
(2)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2、3名;才藝表現獲桃園市級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
前項成績表現,如以等第列冊,未明列名次者,以該組該項最高分者視為第1名;如又未列成績者,以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比賽者視為市級第1名。
第一項學校學生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學程)、公費生、延畢生、進修學校及一年級新生。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2、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一百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特殊才藝優秀學生獎學金:
1、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2、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2、3名;才藝表現獲桃園市級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才藝項目包含音樂、藝術、語文、科學、資訊、體育及技藝競賽等,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度成績證明書一份(應有未曠課記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紀錄)。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明文件。
2、身心障礙學生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3、申請傑出才藝者須附傑出才藝成績證明(獎狀影本)。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已領有其他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審查會議。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其獎學金專戶孳生利息支應,並得動支本金。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良研究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10008179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良研究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良研究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良研究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局長 林明裕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良研究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桃教中字第1100081790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接受梁偉卿夫婦其子孫(梁東海、梁東雄、梁東岳、梁東壁;梁德驥、梁德彥、梁德權、梁德愷及梁德安等人)捐款新臺幣一百萬元,設置獎學金專戶獎勵優良研究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研究所碩士班二年級學生(在職生及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
(二)學業成績:平均九十分以上者。(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擇優錄取二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研究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審查會議。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其獎學金專戶孳生利息支應。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100080873號
附件: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局長 林明裕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桃教中字第1100080873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本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
(二)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
前項學校學生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學程)、公費生、延畢生、進修學校及一年級新生。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三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學校獎學金發給原則,依各校申請人數,按其清寒狀況及在學成績錄取之。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度成績證明書一份(應有未曠課記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紀錄)。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明文件。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已領有其他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檢送訂定「桃園市動物保護捐款專戶管理及運用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0026774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訂定「桃園市動物保護捐款專戶管理及運用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協助更正並刊登本府公報。
說明:旨揭要點業經本府110年10月5日府農動字第1100246237號令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民卡振興專案補助要點」修正發布令勘誤表1份
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資系字第1100005101號
附件:勘誤表
 
主旨:「桃園市市民卡振興專案補助要點」修正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協助更正並刊登本府公報。
說明:旨揭要點業經本局110年9月29日桃資系字第1100004738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局長 余宛如
 
桃園市數位振興專案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中央振興五倍券數位振興政策,爰補助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業者提供民眾市民卡振興回饋費用,特訂定此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與本市合作市民卡振興之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業者者,經向本局申請同意者。
四、補助方式:
本局提供五倍券綁定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優惠,補助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業者透過上述載具給予民眾優惠,最多得申請每人新台幣一仟元補助。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與本市合作市民卡振興之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業或行動支付者,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審核後以公文通知。
(二)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函。
2、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
3、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4、市民卡回饋紀錄資料。
(三)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檢附本點第二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定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補助。
(五)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與本市合作市民卡振興之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業者;不另行函文通知。
(六)申請者提送申請文件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七)係因其他因素,經本局同意以預付方式進行撥款者,請申請者於發文申請時備註原因,經本局審核通過後辦理;預付金額及核銷方式由本局與該申請者另訂之。
 
檢送「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三點及第二點附表發布令勘誤表1份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勞條字第110008553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三點及第二點附表修正規定發布令勘誤表、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三點及第二點附表修正規定
 
 
主旨:檢送「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三點及第二點附表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業經本府110年10月13日府勞條字第1100260119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局長 吳宏國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三點及第二點附表修正規定
 
三、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乙類: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三)丙類:僱用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五十人。
(四)丁類: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五十人以上。
(五)戊類:
1、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
2、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事業單位。
 
修正「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觀管字第1100007627號
附件: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
 
局長 楊勝評
 
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旅行業者推廣本市團體旅遊,串聯本市旅遊景點銷售,吸引旅客報名參與,提升本市觀光人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參加本局團體旅遊補助之合法旅行業者。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期間、出團執行期間、補助金額及補助額度上限,由本局網站公告之,並於本要點補助經費用罄時,即停止補助。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交通部觀光局及桃園市政府相關防疫規定辦理,如有違規情事,將不補助。
(二)行程須安排住宿於桃園合法旅宿(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並使用合法安全之交通工具。
(三)行程安排應納入桃園市合法景點。旅行業者申請行程符合前項條件且確實出團,經本局審核後核發補助。
五、申請者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出團前事先申請,旅行業者需於出團日五個工作日前上網填報向本局申請。
(二)出團中查核,將不定期對申請補助之旅行業者查核出團行程是否符合申請內容及補助條件,旅行業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出團後核銷,應於出團完竣日起二十日曆天內(含),檢附核銷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其他有不受前項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情形者,由本局於網站公告之。
六、出團後核銷作業旅行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查詢之公司資料。
(二)旅行業執照影本。
(三)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
(四)住宿發票或收據、加蓋旅宿業者章之住宿證明。
(五)交通工具收據或發票。
(六)出團照片。
(七)領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切結書。
(九)核銷受理方式以各家旅行業獨立寄送為原則,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
(十)其他核銷相關規範或文件替代方案,由本局於網站公告之。
七、本局得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合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旅行業如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本局得停止補助。
    旅行業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如有借名或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補助費外,如有涉法律責任者,本局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就其後續申請補助案件,本局概不予受理。
    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停業處分者,不予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八、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九、本要點相關補助說明由由本局於網站內公告之。
 
公告
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5134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9月10日,批號Z1100908共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請假
副局長 張新福 代行
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5135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9月10日,批號Y1100908共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請假
副局長 張新福 代行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5134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8月13日至110年9月27日,批號U1100908共1,60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請假
副局長 張新福 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劉○惠及劉○威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484、1102148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7260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惠及劉○威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484、1102148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10月1日府衛疾字第1100249535號行政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25908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10月1日府衛疾字第1100249535號行政裁處書1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本府依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因應受送達人之戶籍地址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轉2724)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110年10月22日辦理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5、6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26427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110年10月22日辦理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5、6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5、6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時。
三、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平鎮區振興路5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公聽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公聽會民眾須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六、聯絡電話:03-3322101#6755劉小姐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高○原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高○原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高○原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趙○晴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趙○晴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趙○晴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游○華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游○華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游○華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梅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梅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李○梅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楊○雲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楊○雲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楊○雲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凱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歐陽○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歐陽○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歐陽○凱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鄭○傑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鄭○傑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鄭○傑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吳○卿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吳○卿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吳○卿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謝○愷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A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謝○愷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謝○愷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堃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B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堃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堃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C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張○凱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沈○和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D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沈○和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沈○和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源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E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源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源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洪○辰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F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洪○辰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洪○辰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金○澄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G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金○澄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金○澄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鍾○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H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鍾○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鍾○東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璋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I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璋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璋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J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余○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K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余○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余○凱豪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36285L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張○純豪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本市「八德區山下街至新興路道路打通工程」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2602151號
附件:
 
主旨:本市「八德區山下街至新興路道路打通工程」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八德區山下街至新興路道路打通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辦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二)下午3點
三、地點:本市八德區公所3樓第1會議室(桃園市八德區中山路47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感到身體不適,請勿參與公聽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公聽會民終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六、連絡電話:03-3322101#6755高小姐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532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董○翎君、廖○剛君、黃○鑫君、陳○廷君、任○哲君及李○祐君等6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9月3日-110年10月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註銷本市呂○玉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26675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呂○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呂○玉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514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5)桃縣地字第000752號
四、事務所名稱:順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原路21-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高○政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2657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高○政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益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高○政。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5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中正一路28號6樓。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10年度桃園市復興區地籍圖重測(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及復興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674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0年度桃園市復興區地籍圖重測(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及復興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0月1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中壢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市壢民字第3B11000562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中壢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22人,應遴選加倍人數44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0年10月18日至110年11月16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中壢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含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面談審查方式行之,輔以書面審查。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為節能減碳,相關報名表、推薦表等請自行於本區公所官網下載使用,中壢區公所官方網址:https://www.zhongli.tycg.gov.tw/
七、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雷○和(先生/小姐)
(二)電話:03-4271801分機6011
(三)傳真:03-4265753
(四)電子郵件:10037708@mail.tycg.gov.tw
 
區長 鄭詩鈿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市桃民字第11000576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23人,應遴選加倍人數46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0年10月18日至110年11月16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含照片2吋2張及4x6生活照片1張)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面談審查方式行之,輔以書面審查。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張○淵先生
(二)電話:03-3348058分機1174
(三)傳真:03-3361258
(四)電子郵件:10007397@mail.tycg.gov.tw
 
區長 陳玉明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平鎮區調解委員會委員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桃市平民字第號字第1100035943號
附件:桃園市平鎮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平鎮區調解委員會委員。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5人,應遴選加倍人數3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0年10月18日至110年11月16日止。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平鎮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照片二張需三個月以內,基本資料表請附電子線檔)、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相關遴選附件表格可至本公所網站訊息公告(最新消息)下載:www.pingzhet.tycg.gov.tw。
(三)方式:證明文件請影印A4規格依序排列整齊自行送達本公所調解委員會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面談審查方式行之,輔以書面審查。面談或補正文件資料,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陳○洲
(二)電話:03-4597152、4572105分機2621
(三)傳真:03-4287876
(四)電子郵件:10008154@mail.tycg.gov.tw
 
區長 陳慶仁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八德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桃市德民字第1100036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八德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5人,應遴選加倍人數3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0年10月18日至110年11月16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八德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含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調解委員會(地址: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287號2樓)。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面談審查方式行之,輔以書面審查。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鄧先生
(二)電話:03-3653202分機102
(三)傳真:03-3656135
(四)電子郵件:10033054@mail.tycg.gov.tw
 
區長 邱瑞朝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楊梅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桃市楊民字第1100034944號
附件:桃園市楊梅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桃園市楊梅區調解委員推薦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楊梅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5人,應遴選加倍人數3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0年10月18日至110年11月16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楊梅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線料表正本(含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
(地址:桃園市楊梅區大模街10號5樓)。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面談審查方式行之,輔以書面審查。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邱○美小姐
(二)電話:03-4759634
(三)傳真:03-4750250
(四)電子郵件:10022039@mail.tycg.gov.tw
 
區長 邱世源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新屋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民字第1100022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新屋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1人,應遴選加倍人數22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0年10月18日至110年11月16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新屋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含2吋照片3張)及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265號)。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面談審查方式行之,輔以書面審查。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何○瑋
(二)電話:03-4772111分機242
(三)傳真:03-4774710
(四)電子郵件:10023381@mail.tycg.gov.tw
 
區長 姜義坤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大園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市園民字第11000273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大園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5人,應遴選加倍人數3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0年10月18日至110年11月16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大園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含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至本區調解委員會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2號)並註明大園區調解委員會收。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面談審查方式行之,輔以書面審查。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李○甄(小姐)
(二)電話:03-3867703分機211/03-3866939
(三)傳真:03-3866747
(四)電子郵件:10026318@mail.tycg.gov.tw
 
區長 徐藍科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龜山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市龜民字第1100032861號
附件:桃園市龜山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桃園市龜山區調解委員會委員推薦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龜山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5人,應遴選加倍人數3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0年10月18日至110年11月16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龜山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含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面談審查方式行之,輔以書面審查。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張○閔小姐
(二)電話:03-3203711分機320
(三)傳真:03-3295844
(四)電子郵件:10003837@mail.tycg.gov.tw
 
區長 呂緣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龍潭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桃市龍民字第1100032170號
附件:桃園市龍潭區調解委員會委員推薦表、桃園市龍潭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龍潭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5人,應遴選加倍人數3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一)期間:110年10月18日至110年11月16日。(二)應備文件:桃園市龍潭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含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1樓)。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面談審查方式行之,輔以書面審查。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一)承辦人:徐○宗先生(二)電話:03-4793070分機1125(三)傳真:03-4993676(四)電子郵件:10016066@mail.tycg.gov.tw
 
區長 胡星輝 公假
主任秘書 黃世琪 代行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大溪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桃市溪民字第1100025871號
附件:基本資料表、推薦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大溪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5人,應遴選加倍人數3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0年10月18日至110年11月16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大溪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含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1號)。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面談審查方式行之,輔以書面審查。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沈○瑋先生
(二)電話:03-3882201分機101
(三)傳真:03-3888381
(四)電子郵件:10022359@mail.tycg.gov.tw
 
區長 陳嘉聰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復興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復區民政字第1100027065號
附件:基本資料表、推薦表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復興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1人,應遴選加倍人數22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0年10月18日至110年11月16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復興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含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復興區澤仁里14鄰中正路20號1樓)。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面談審查方式行之,輔以書面審查。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陳○瑜小姐
(二)電話:03-3821500分機1113
(三)傳真:03-3821503
(四)電子郵件:10009789@mail.tycg.gov.tw
 
區長 游正英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觀音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民字第110002588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觀音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1人,應遴選加倍人數22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0年10月18日至110年11月16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觀音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含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觀音區觀音里觀新路56號)。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面談審查方式行之,輔以書面審查。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張○靜
(二)電話:03-4733641
(三)傳真:03-4737523
(四)電子郵件:10006691@mail.tycg.gov.tw
 
代理區長 洪清淵
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蘆竹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市蘆民字第11000350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園市蘆竹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5人,應遴選加倍人數3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0年10月18日至110年11月16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蘆竹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含照片)及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面談審查方式行之,輔以書面審查。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吳○欽先生
(二)電話:03-2220433
(三)傳真:03-3118422
(四)電子郵件:10020383@mail.tycg.gov.tw
 
區長 蔡志揚
公示送達陳○榮等人計2,48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10771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榮等人計2,48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榮等人計2,48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特定區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老街溪斷面41至斷面34河川區右岸新釘R11010~R110104等95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6720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特定區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老街溪斷面41至斷面34河川區右岸新釘R11010~R110104等95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0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穆○傑(案件銷帳編號:1101106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759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穆○傑(案件銷帳編號:1101106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穆○傑於110年8月2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328號旁,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臺南市新化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洪○凱(案件銷帳編號:1101106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7594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洪○凱(案件銷帳編號:1101106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洪○凱於110年8月25日在桃園市八德區中華路296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基隆市中正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社字第11000284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介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介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二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陳○仁),並於領取之日起10日內至本分局繳納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分局長 陳清華
本市「八德區永豐路截彎取直道路工程」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250407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八德區永豐路截彎取直道路工程」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八德區永豐路截彎取直道路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星期一)下午2時。
三、地點:本市八德區公所第一會議室(本市八德區中山路47號3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傑君(身分證統一編號:J12271****)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9月23日府環空字第1100243404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4340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傑君(身分證統一編號:J12271****)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9月23日府環空字第1100243404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林○傑(身分證統一編號:J12271****)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石○綸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9月28日府環空字第1100248093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4809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石○綸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9月28日府環空字第1100248093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因受處分人為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本府向法定代理人石○明(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0****)送達,惟該法定代理人戶籍登記地為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石○綸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0月5日府環空字第1100256052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5605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石○綸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0月5日府環空字第1100256052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因受處分人為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本府向法定代理人石○明(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0****)送達,惟該法定代理人戶籍登記地為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李○良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25938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良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健良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89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4)桃縣地字第00059○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新富三街32號15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泰岳資源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260889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泰岳資源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予泰岳資源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0年3月14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126194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泰岳資源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順鑫聚國際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260890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順鑫聚國際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順鑫聚國際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09年11月11日府經登字第1099126601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順鑫聚國際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境內百貨、賣場、市場(夜市)及觀光工廠等營業場所餐飲內用區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00258780號
附件:餐飲業防疫指引
 
主旨:公告桃園市境內百貨、賣場、市場(夜市)及觀光工廠等營業場所餐飲內用區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依據: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4日及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5日公告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即日起,本市百貨、賣場、市場(夜市)及觀光工廠等營業場所餐飲內用區,依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5日公告「餐飲業防疫指引」辦理。
二、違反本公告內容,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餐飲業防疫指引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7月16日訂定
                        110年8月24日修正
                        110年10月05日修正
 
壹、前言
餐飲場所為提供民眾飲食、親友聚會之重要營業場所,因應本土疫情發展,並為確保相關場域餐飲從業人員與民眾自身與他人之健康,避免群聚感染、致疫情擴大,衛生福利部於110年7月16日衛授食字第1101301875號公告「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同年8月24日衛授食字第1101302289號公告修正,復於同年10月05日衛授食字第1101302696號公告修正,餐飲業者除應遵循該管理措施外,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可參考本指引,依實際可行性與適用性,內化為適合個別場所之所需防疫管理,以降低疫情於餐飲場所發生機率與規模,以及社區傳播風險。
貳、餐飲業自主防疫管理
一、餐飲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一)盤點場所相關工作人員,進行造冊,並鼓勵訂定健康監測計畫及有異常時之追蹤處理機制,確保工作人員落實健康監測。
(二)鼓勵訂定餐飲從業人員分流上班計畫。
(三)餐飲業者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場所內餐飲從業人員健康監測事宜,確保工作人員落實健康監測,並將所有人員每日體溫及健康監測結果,列冊管理。
(四)可視需要,自行規劃辦理餐飲從業人員定期SARS-CoV-2抗原快篩或核酸檢測(包括家用型快篩或實驗室機型檢測)。
(五)工作人員有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經就醫評估接受COVID-19相關採檢者,落實「COVID-19採檢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自採檢醫療院所返家後,留在家中,不可外出,等待檢驗結果:
1.於未使用退燒藥之情況下,退燒超過24小時且相關症狀(如:咳嗽、呼吸急促)緩解後,且檢驗結果為陰性,始可返回上班。
2.如檢驗結果為陽性,先留在家中不要離開,等候公衛人員通知,一人一室,避免與其他同住者接觸或使用相同衛浴設備,務必佩戴口罩和注意手部衛生,若有就醫需求,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六)鼓勵餐飲從業人員等安裝「臺灣社交距離App」,以科技輔助記錄個人相關接觸史。
二、餐飲從業人員衛生行為
(一)外場人員佩戴口罩並宜佩戴面罩;內場人員則除口罩外配戴帽子。
(二)得視需要戴手套,惟不可以戴手套取代手部衛生。
(三)拋棄式口罩於每次使用後或有明顯髒污時妥善丟棄,不可重複使用;執行手部衛生時,搓洗雙手至少20秒。
(四)提供充足的清潔及消毒用設備(洗手液、擦手紙等)。
(五)餐飲從業人員用餐環境,不同桌之人員間建議保持1.5公尺以上間距、獨立包廂、屏風間隔或使用隔板;同桌者建議保持1.5公尺間距或使用隔板。
三、餐飲場所環境清潔消毒
(一)視顧客使用情形提升廁所清消頻率。
(二)加強水龍頭開關、馬桶沖水開關及洗手乳壓取開關等之清潔消毒。
四、顧客用餐管理:
(一)不同桌之顧客間建議保持1.5公尺以上間距、獨立包廂、屏風間隔或使用隔板;同桌者建議保持1.5公尺間距或使用隔板。
(二)宴席建議減少離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
(三)供應餐點以個人套餐為優先,使用桌菜宜由服務人員分菜後再上菜,或提供足夠數量公筷母匙,減少夾取時共用餐具之機會。
(四)自助餐型態之餐廳,建議由服務人員夾取提供,如由顧客自行取菜者,取菜前宜提供顧客手部清潔措施,例如於各桌或取菜檯前放置防疫酒精、每桌提供專用取菜夾及餐盤,減少夾取時共用餐具之機會。
(五)提供多元化點餐方式,避免點菜過程接觸菜單造成交叉污染或病菌傳染。
(六)儘量使用非直接與顧客接觸之收付款方式:
1.建議推廣「無接觸經濟」,儘可能使用非現金支收費方式,如線上付款、電子支付、感應信用卡等方式。
2.建議依循以下原則收款與找款,以減少接觸,降低感染風險:
(1)收取及找還顧客現金時皆放於指定處,避免直接以手接取。
(2)在每位顧客結賬前後以酒精擦拭桌面。
(3)若人力許可,建議由專人處理收款找零,宜與外場人員區分。
(七)其他可採取之人流管制措施,例如預約制或延長營業時間等,分流顧客避免人潮擁擠或群聚。
參、餐飲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餐飲業者平時應加強日常管理,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有COVID-19確診病例為該場所工作人員或曾至該場所消費者,應配合疫情調查及防疫作為。
一、確診者為餐飲場所之從業人員時之處置:
(一)將餐飲場所場內所有相關活動人員造冊,並向該類人員宣導配合疫情調查,並立即就現有已知之資訊(如確定病例之工作範圍或時間等),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暫停工作(與此類人員連繫時仍應注意確定病例之隱私)、暫勿外出,在家等待衛生單位之調查與聯繫。
(二)暫停營業及進行環境清潔消毒。
(三)被匡列為密切接觸者之人員進行居家隔離及採檢,其密切接觸者至少包含曾於確診者可傳染期內:
1.於同一營業場所內工作之其他人員(無論是否有雇傭關係)。
2.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疫情調查後匡列之人員。
二、餐飲場所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布或通知為有確診者之足跡所涉及之高風險區域之處置:建議暫停營業至少3日,至場所完成環境清潔消毒。
三、於確診病例可傳染期內,與確診病例於該場所活動之其他人員(非密切接觸者),應依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與安排,每3-7日進行一次SARS-CoV-2抗原快篩或核酸檢測(家用型快篩或實驗室機型),至最後一名確診病例離開該場所後次日起14日止。
四、增加營業場所之環境清潔消毒作業頻率,至少為1日2次(含)以上,至最後一名確定病例離開該場所後次日起14日止。
五、加強非密切接觸者之造冊列管人員相關健康監測,且至少監測至最後一名確定病例離開該餐飲場所後次日起14日止,並鼓勵其若於監測期間內有出現相關疑似症狀,主動向衛生主管機關之聯繫窗口進行通報。
六、其他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配合事項。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5133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8月25日至110年9月24日,批號Y1100907共95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請假
副局長 張新福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