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2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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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4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4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10月20日下午4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今天是「桃園好市乘雙券」登記首日,預計發行23.1萬張,總金額將超過1億元,採取網站登記方式再進行抽籤,以簡訊通知,中獎者可至配合超商機台列印兌換券,即可比照振興五倍券適用範圍,前往商圈、市場、夜市、旅宿業、觀光工廠及休閒農場等場所消費,請各機關協助宣傳。另11月舉辦之購物節,請經濟發展局做好充分準備,提高民眾消費意願,一起拚經濟。
二、有關本市龜山區承恩砂石場砂石坍塌意外事件,該公司已全場停工,目前不得有復工情形,請各局處實施澈底檢查及綜合檢討;另請政風處針對該公司當初立案情形及歷年稽查紀錄,協助行政調查,以釐清責任及真相。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八德區公所
報告案由:2021桃園三界爺文化祭
主席裁示:
(一)本人上任後推動舉辦「三界爺文化祭」,今(110)年已邁入第4屆,該文化祭係以體現客家為主之水圳文化及信仰,期透過親水活動、客庄小旅行、環境生態教育等方式以達文化傳承,另請客家事務局協助該活動。
(二)祈福繞境活動屆時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指引相關規範進行。
二、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桃園航空城聯外道路建設情形
主席裁示:
(一)國1甲線目前主方案進行全路段審查,其中國道1號以西(台61線至國道1號)將優先推動,可連結桃園國際機場與台北港,提高機場競爭力;國道1號以東(國道1號至台1線)路段,因途經中油桃園煉油廠,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及桃園煉油廠遷廠等議題,將待中油公司遷廠方案定案後,視中央決策再行爭取。
(二)桃5拓寬延伸案方面,請交通局向交通部申請變更,以道路服務定位相同之「1-1-60M」替代。
(三)客運園區至機場聯絡道路,預計於今年11月完工,將先行使用,請安排市長視察。
(四)有關捷運綠線的航空城支線路廊用地,請航空城工程處配合取得。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觀光旅遊局完成「北橫風景特定區評鑑資源調查作業」之評鑑報告資料審查後,於市政會議報告,餘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裁示:
有關警察局報告111年百大易肇事路口租賃科技執法規劃案,為提升行車安全及防制交通事故,進而建立本市優質交通環境,同意該局動用今年度第二預備金建置相關設備,並同步向交通部爭取補助經費,亦請向民眾宣導科技執法設置路口。
壹拾、散會:下午5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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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3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3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10月6日下午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航空城計畫優先搬遷區第1階段搬遷期限為111年3月31日,本府推出加發20%地上物補償金、75萬租金補貼及1次人口搬遷費等優惠,地政局「自願優先搬遷系統」也正式上線,可供民眾上網查詢拆遷單元,請地政局、工務局及各相關單位以同理心協助居民爭取最大權益,如認定上有疑義,可採取專案認定。
二、為加速航空城開發及保障居民權利,請環境保護局委外招標清運廠商處理拆遷民眾大型家具及垃圾清運;並請地政局於11月底前完成建置大型家具安置倉儲,以供民眾家具暫置。
三、為因應航空城範圍居民搬遷後,產生流浪貓狗數量增加問題,請農業局、動物保護處及大園區公所專案妥善處理流浪貓狗安置。
四、航空城搬遷區內大型廟宇按計畫搬遷,請專案協助儘量提高補償重建經費,讓其可以順利完成重建;並請民政局擇合宜地點協助安置神像。
五、請教育局規劃設置航空城中小學,讓安置區居民有就近入學機會。
六、請都市發展局與住宅發展處研議不限名額包租代管,以及保留中繼住宅適當戶數提供拆遷戶申請;另請建立申購安置住宅標準,讓民眾安心。
七、請地政局規劃航空城重建及購屋優惠方案,並於航空城服務中心公告;另請地政局與農業局召開專案會議,邀集農業金庫、大園區農會及蘆竹區農會,研商合作推出優惠方案計畫。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無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疫苗社區接種站文化局負責之桃園展演中心站10月14日退場,10月15日起由桃園慈濟靜思堂接替,請民政局、衛生局及桃園區公所研議相關里別調整;另平鎮區山子頂市民活動中心站由莊敬市民活動中心取代,必要時可研議調整為上下午接種。
二、針對動保園區附近棄養及毒狗事件,請農業局、動物保護處會同警察局運用監視錄影系統追查,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處理,若監視錄影系統不足,請研議加強裝設。
三、關於先趨科公司執照核發,請環境保護局依規定辦理,督導業者做好空污防制,並秉持稽查透明化,讓居民瞭解。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及第10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876-4地號市有土地標售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案件持續列管。
二、增加列管北橫國家風景區內觀光建設計畫,包括頭寮遊客中心及三層地區歷史營造計畫,並請觀光旅遊局安排專案報告。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2時49分 |
◆ 桃園市政府第34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4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10月1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高副市長安邦(後)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龜山區承恩砂石廠發生砂石坍塌意外造成路過計程車司機不幸身故事件,本府勞動局、警察局及消防局已前往進行事故處理及職災認定,承恩砂石廠必須全廠停工,並按「職業安全衛生法」處以最高罰金30萬元,負責人以業務過失致死移送法辦。請社會局及勞動局慰問罹難者家屬,協助其求償及必要之保全工作。昨(12)日經濟發展局、建築管理處、都市發展局、地政局、勞動局、消防局及水務局等機關組成「砂石廠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組」稽查重點如下:
(一)工安檢查包含土石堆置總量及高度是否超過,與主要道路及鄰接土地是否保持安全距離。
(二)廠區工安管理包含檢視消防設施及建築管理是否有違建或違規情形,場內消防及職安管理人員亦一併檢查。
(三)以往有砂石場占用國有土地情形,請全面檢查舊資料,如因占用水利地及河川地經移送國有財產署或水利署後,仍要持續追蹤,針對違規次數多且改善紀錄不佳者,採取勒令停工、撤照或不予換照等處分。
(四)老舊砂石場之形成固然是歷史問題,仍應以法律規定及工安高標準重新檢視,確保公共安全。
二、桃園市民卡發行6週年活動結合百貨公司週年慶,包含統領廣場、桃園ATT快時尚、新光三越桃園店、SOGO中壢店及JCPARK等各大百貨商場,自10月15日起民眾於活動期間前往消費並感應市民卡成功,即可參加抽獎或兌換好禮。
三、「桃園萬聖城」於去(109)年首度舉辦,參與人數突破21萬人,成為桃園特色主題活動,「2021桃園萬聖城」將於10月30日至11月7日在桃園高鐵站前廣場舉行,內容包含「變裝演唱會」、「親子嘉年華」、「光雕動畫秀」及「藝術裝置打卡」等,同時間附近商圈也將推出萬聖節活動,觀音休閒農業區則舉辦「萬聖南瓜節」,請觀光旅遊局於活動期間遵守防疫規範,並請交通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及新聞處協助相關工作。本市11至12月尚有「桃園購物節」、「鐵玫瑰音樂節」及跨年元旦等活動將陸續登場。
四、捷運綠線GC04標自G14站到G18站,貫穿航空城區域,連結A16橫山站,對於引進產業及發展智慧航空城有極大的助益,是捷運綠線的最後工程,請捷運工程局全力以赴。至於捷運龜山棕線部分,經專家討論後建議因捷運綠線與臺北捷運之新莊線及萬大線均為中運量以上系統,以長遠之考量,若捷運棕線以輕軌捷運系統進行設計,將造成運量不足且維修成本高。因臺北桃園通勤人口數龐大,請捷運工程局與工程顧問公司討論,是否依專家建議,將捷運棕線調整為中運量系統,讓捷運綠線及棕線整合成桃園捷運路網。
五、「2021平鎮藝術季」結合「1895乙未保台紀念公園」開幕及平鎮義民廟230年義民祭活動辦理,邀請傑出、在地及學校表演團隊,讓平鎮藝術季兼具在地客家特色及藝文展演之氣息。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桃園捷運綠線GC04標統包工程。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捷運棕線是否改採中運量,請捷運工程局及顧問公司研議。
二、報告機關:平鎮區公所
報告案由:2021平鎮藝術季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平鎮藝術季可接洽附近如平鎮高中美術班或平鎮國中等學校,提供相關藝術創作,設攤展覽。
三、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2021桃園萬聖城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本案請衛生局協助防疫工作,環境保護局加強活動期間環境清潔維護,新聞處辦理活動及防疫宣傳。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辦理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二期開發案之用地取得,擬以開發範圍外之本市觀音區白沙屯段白沙屯小段60-4地號1筆市有土地專案讓售予開發案原地主黃麗花。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所在土地地價稅補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本市中壢區青埔國民小學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校舍(舊校區警衛室)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有關龜山區承恩砂石廠砂石坍塌事件請各機關備妥相關資料提供給市長,後續請秘書長統合相關局處研擬善後工作及未來制度面調整。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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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27548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附「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指主事務所設立於本市,以辦理社會福利為主要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地方性財團法人。
第三條 社福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現金比率為百分之百。
前項捐助財產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
第四條 社福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當年度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五條 社福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依下列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一、實踐章程所定宗旨及任務。
二、遵守法令。
三、誠信行為。
四、堅守利益迴避。
五、財務透明。
六、資訊公開。
七、自主管理。
八、防範活動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第六條 政府捐助之社福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本府為其遴聘之董事及監察人應有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以書面推薦之代表。
前項代表人數各占本府遴聘董事及監察人人數之比例,應依每次選舉時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所捐助或捐贈基金占該社福法人登記基金總額之比例,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且其人數各不得少於一人。
第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 預告修正「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0023605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
(二)聯絡人:劉○蘭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335。
(五)傳真:(03)333-3878。
(六)電子郵件:00893@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一○五○○一三二五八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為打擊重大環保犯罪行為,及因應新型態犯罪手法之需要,除本辦法現行規定核發之獎勵金外,針對屬情節特殊或重大之環境公害事件,主管機關得另核予檢舉人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獎勵金,期透過高額獎勵金鼓勵檢舉人勇於擔任「吹哨者」檢舉污染案件,以防免發生重大危害環境事件,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共修正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新增主管機關得視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另核予檢舉人獎勵金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二、修正獎勵金核發之作業期間為六個月核發一次,並刪除逾期未領取獎勵金者,視為放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考量獎勵金預算編列及其作業,屬於行政內部事務,爰刪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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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十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28081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十條。
附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十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人事處為管理機關。
第十條 本基金如有閒置資金,在不影響基金正常運作原則下,得將部分資金提供市庫調度或提前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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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醫事人員執行醫療照護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受離或感染慰問金發給要點」為「桃園市醫事人員及急救責任醫院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慰問金發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10026559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醫事人員執行醫療照護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受離或感染慰問金發給要點」為「桃園市醫事人員及急救責任醫院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慰問金發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醫事人員及急救責任醫院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慰問金發給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醫事人員及急救責任醫院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防治工作慰問金發給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醫事人員及急救責任醫院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慰問金發給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慰問金之發給對象及金額基準如下:
(一)於本市公、私立醫療機構執行醫療照護工作,因與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屍體或疑似感染者接觸,受隔離或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醫事人員:
1、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2、受隔離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二)於本市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因醫院內發生感染致辦理清空作業之急救責任醫院:
1、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區域及地區醫院,發給新臺幣九十萬元。
2、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發給新臺幣六十萬元。
3、一般級急救責任醫院: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因同一原因事實同時或先後申請前點第一款慰問金者,應擇其較高之金額予以發給,並以一次為限;已就較低之慰問金予以發給者,補足其差額。
四、申請第二點第一款慰問金,應由慰問金發給對象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服務之醫療機構核實造具名冊(如附件二),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受隔離者:
1、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集中)隔離通知書(證明)。
2、服務之醫療機構出具係因執行醫療照護致進行隔離措施之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二)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
1、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證明)。
2、醫院出具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診斷證明書。
3、服務之醫療機構出具係因執行醫療照護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證明文件。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五、申請第二點第二款慰問金,應由急救責任醫院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急救責任醫院對於第二點第二款之慰問金,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分配予辦理清空作業期間留守之相關工作人員(含醫護人員、醫事放射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救護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六、第二點第一款之慰問金發給對象死亡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四點文件、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向本府提出申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或切結書,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七、以不實或偽造之資料申請本要點所定之慰問金,經查證屬實者,本府除依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與背信等罪追究外,並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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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268452號
附件:桃園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第九點
修正「桃園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第九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第九點
九、兒童及少年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評估納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脆弱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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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觀旅字第1100009891號
附件: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
局長 楊勝評
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國國民至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觀光景點參訪及體驗,達到振興觀光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觀光旅遊相關業者,並經向本局申請並核准參加「加倍愛桃園景點買一送一」優惠補助之相關業者。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補助期間、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上限,由本局於網站公告之。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本國國民於補助日期至本局核准參加之相關業者消費,該業者得申請補助。
(二)補助金額以每人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
(三)申請補助,每一本國國民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
2.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3.景點優惠憑證正本(總額發票或收據,黏貼於原始憑證用紙)
4.切結書。
(二)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檢附第一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補助。
(四)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請領補助款時提供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不另行函文通知。
(五)申請者提送申請文件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之權利。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人配合調查。
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得補助。
(二)未於活動期間配合本局推廣旅遊或本市各類觀光活動,且未於本國國民參訪消費時妥善轉知活動資訊。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八、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十、本要點相關補助說明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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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八德區(大仁里、大明里)及龜山區(迴龍里、龍華里)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並自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環清隊綜字第11000899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八德區(大仁里、大明里)及龜山區(迴龍里、龍華里)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並自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下稱本市)八德區(大仁里、大明里)及龜山區(迴龍里、龍華里)一般廢棄物,除巨大垃圾、資源垃圾、廚餘應依個別規定方式排出外,應使用本市製作之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
二、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
三、未依本公告規定方式排出者,將執行拒收或依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以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罰之。
局長 呂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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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家字第110023905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事件,依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依前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本府得按個案情節,經敘明理由後,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加重或減輕裁罰。
四、第二點附表之違規次數,以同一違規主體違反同一規定受裁罰次數累計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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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 |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觀旅字第110001008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業經本局110年10月21日桃觀旅字第1100009891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局長 楊勝評 |
◆ 修正「桃園市環境教育獎初審績優獎勵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永字第1100276310號
附件:桃園市環境教育獎初審績優獎勵要點第四點
修正「桃園市環境教育獎初審績優獎勵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環境教育獎初審績優獎勵要點」第四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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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桃市藝設教字第110000376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件
主任 陳瑋鴻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中國民國104年8月27日桃市藝設推字第1040003149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桃市藝設推字第105000303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桃市藝設推字第106000318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桃市藝設推字第107000319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桃市藝設推字第107000493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桃市藝設教字第110000005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桃市藝設教字第1100003760號令修正
一、宗旨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昇市民生活品質,推動市內表演藝術活動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理對象
(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隊、文化事業機構及相關經紀公司、文教基金會、各級學校與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及年滿二十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等。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兩年內曾受文化局及本中心補助但辦理成效不彰、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或違反本中心規定。
2、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或資格不符者。
3、有前案逾期未結。
4、政黨活動。
5、非於本中心所轄場地(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及桃園陽光劇場)辦理之演藝活動。
6、其他特殊情形,經本中心認定不宜受理者。
三、補助類別: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活動。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以每年一月申請隔年一月至六月檔期、七月申請隔年七月至十二月為原則,實際日期以機關公告為準。
(二)申請單位應依本中心場地使用相關規定,先行辦理檔期及場地登記。
(三)檢附下列文件(A4尺寸、一式三份):
1、申請書(詳附件)。
2、二年內演出之影音資料,並請註明演出日期、地點。
3、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4、以個人名義申請者請檢附身分證影本。
五、審查方式
(一)審查時間:於截止收件後兩個月內召開審查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審查會。
(二)審查作業: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中心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彙整資料製作申請案件一覽表,供複審審查委員審閱。申請者所檢送資料短缺者,得由本中心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
2、複審:由本中心組成並召開審查委員會辦理複審。
(三)為提升本市藝文風氣並扶植演藝團隊永續發展,凡計畫內提出下列活動者,得提高補助額度:
1、規劃推廣講座及工作坊等活動。
2、售票性質演出、並針對特定觀眾族群(例如學生)規劃購票優惠方案。
(四)申請案件內容對本市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由本中心採專案審查,並依程序簽報補助額度。
六、審查委員會組成
(一)由本中心聘請音樂、戲劇(曲)、舞蹈或民俗技藝等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經營管理、藝術行銷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七至九人組成審查委員會。
(二)審查委員會之組成,由本中心審酌上述資格提出建議名單,正式聘任,任期一年。
(三)審查委員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與申請者或團隊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七、審查會議及相關行政程序結束後,以公文通知審查結果如下:
(一)補助演出經費。
(二)免收場地使用費(不含空調、清潔及相關費用)。
(三)優先提供檔期,不予補助。
八、撥款及核銷
(一)法人或團體接受本中心補助,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藝文採購及相關規定辦理,並受本中心之監督。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或發票,連同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函送本中心辦理請款及結案,本中心完成審核後以公文檢還原始憑證。十二月演出者需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結案與核銷,逾期且未事先獲本中心同意核備者,視同放棄,本中心將撤銷補助資格。
(三)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並應善盡保管憑證之責,保存年限以六年為原則;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補助核銷以執行演出活動之支出為原則,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及資產、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獲補助之團體或個人,需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九、考核及評鑑
(一)獲本中心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作為核銷及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者,應即函報本中心核備。
(二)獲補助單位應敘明理由,並函報本中心同意後,始得變更演出檔期或節目,惟本中心保留調整團隊檔期之權利。
(三)入選團隊應填列本中心提供之團隊自評表並於演出後擲回本中心,作為補助考核之參考資料。
(四)本中心設計考評表,由舞臺監督及前台經理填列,進行補助考核。
(五)本中心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必要時得要求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六)本中心得邀集原計畫評審委員或相關人員參與評鑑補助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
(七)本中心得要求獲補助單位提供演出票券供委員評鑑或其他用途,並以五張為限。
(八)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中心為協辦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中心。辦理宣傳推廣活動有成效者,本中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九)核予補助演出經費及免收場地使用費之索票演出,每場須提供演出場地座位數四分之一以上數量票券於本中心供民眾索取。自製票券應載明觀眾注意事項,票券印製數量及設計稿應經本中心同意。為確保觀眾安全及演出秩序,受補助單位應管控演出進場人數,並禁止溢發票券。
十、補助之放棄及撤銷
(一)放棄:有下列情事者視同放棄,並依情節不同處分如下:
1、核定補助後未依函告期限擲回回條者,視同放棄補助。
2、核定補助並繳交回條確認檔期登記後,未於登記使用日二週前繳交應繳之規費,經本中心函知仍未補繳者,視同放棄補助,並取消申請補助資格一年。
3、核定補助並繳交回條確認檔期登記後,因故需放棄演出者,應於登記使用日二週前函請放棄;申請人如無不可抗力及非可歸責之情事且未於前開期限前函請放棄,取消申請補助資格一年。
4、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演出無法執行,亦無法於登記使用日二週前函請放棄,經本中心認定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者,得由本中心發函同意其免備文放棄補助。
(二)撤銷:
1、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中心得撤銷原核准補助、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視情節於一至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1)申請資料不實。
(2)成果資料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等成效不佳情事。
(3)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4)演出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或因故無法履行情節重大。
(5)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6)未經本中心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7)違背法令之行為。
(8)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補助之情事。
2、補助一經撤銷,經本中心通知申請人即應繳回補助款,不履行者得依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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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秘字第110002074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第九點
局長 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7年08月16日桃市文秘字第1070015600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06月27日桃市文秘字第1080010953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4日桃市文秘字第1090007432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桃市文秘字第1100020744號令修訂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補助機關)為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協助辦理本市文化事務、推廣文化藝術、行銷桃園,並使財團法人與補助機關基於夥伴關係,發揮引導提升文化藝術發展之政策任務及公益目的,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補助對象為政府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從事文化藝術相關工作,並以公益為目的,其主事務所設於本市之文化事務財團法人。
三、本規範補助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一)營運本局成立之演藝團體。
(二)營運特定文化館所。
(三)辦理常態性藝文活動及節慶。
(四)推動文創產業。
(五)促進本市文化推展、城市行銷、產業發展及對國際交流有所助益之相關活動。
四、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報送下年度初步計畫(含工作及預算規劃)至補助機關核定。
五、補助機關應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審核,審核過程發現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及預算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六、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送下年度細部計畫書至補助機關申請補助。前項細部計畫書,應包含執行計畫構想、執行內容、執行時程規劃、經費支用明細表,經費支用明細表之編定,應編列至二級用途別科目。如上開細部計畫書與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補助款預算數額度不符,應配合修正提送補助機關重新審核,並於計畫審定後辦理簽約事宜。
七、補助機關得針對各執行計畫細部計畫書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審核過程發現細部計畫書有未妥適之處,應以書面通知財團法人限期依審核意見進行修正,報送補助機關複審。補助經費於簽約後撥款,以分兩期為原則,撥款比例由補助機關及財團法人雙方協定。
八、財團法人申請中央或其他政府單位補助且納入桃園市政府或所屬機關預算者,從其補助單位之相關規定。
九、財團法人原則應於補助機關撥付第一期補助款起,除第一期款撥款當月外,按月檢附下列資料送補助機關辦理核銷。
(一)補助經費之支出原始憑證。
(二)前一月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其他補助機關指定資料。
財團法人受補助機關補助辦理營運本市特定文化館所者,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送前一年度成果報告書至補助機關。其他非屬特定文化館所之補助案,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送各受補助計畫前一年度全年執行成果報告至補助機關備查,若補助合約規定日期早於二月底者,從其合約規定。補助經費部分,依第十點規定辦理。
補助機關應於審核上述資料後,加蓋補助機關補助字樣之章戳,將支用單據退還財團法人。
十、財團法人領受之機關補助款,應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補助機關。
十一、補助經費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如以補助機關之補助款支付,應以行政院規定之講座鐘點費標準為上限。
(二)計畫如需辦理採購,補助機關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如須報支國內差旅費用,應參照「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四)如計畫內容涉及出國辦理項目,其出國經費應於預算書內單獨編列,並於提報補助計畫時一併提出,相關人員出國旅費應參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經費核銷作業,並於返國後提交出國報告供補助機關進行整體效益評估。
(五)辦理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之一條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補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六)經費應依原訂用途別支用,科目間流用若超過原訂數額之百分之三十時,應載明原因陳報補助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用。
(七)其餘未列事項,財團法人應訂定內部會計章則及會計制度及經費支用標準等規定,並依規定辦理。
十二、計畫執行期間,補助機關為行使審核職權,向財團法人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財團法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補助機關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要求提示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必要時得影印,財團法人不得拒絕。
十三、有關經費之收支應依補助機關之補助專案分別開立專戶,專款專用,財團法人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結算當年度補助款支用數及應付保留數,檢具年度經費支用明細表(含總計畫經費、已撥付數、已執行數、保留數及結餘數)提報補助機關,辦理當年度應付保留款保留申請。另契約期滿或終止時,應將補助機關之補助款結算剩餘數繳回該機關。
十四、補助機關對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成果與決算,應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審核。審核過程發現各項工作成果及決算內容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十五、補助機關得就財團法人執行計畫情形,進行不定期或專案稽核。
(一)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補助機關得針對財團法人執行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進行定期考核,於每年定期召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績效評核審查會議」。
(二)查驗稽核工作:補助機關得就各補助計畫進行定期及不定期查驗稽核,其查驗結果得提供「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參考。
十六、財團法人應依補助機關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但因確屬業務需求需調整執行內容者,應報經補助機關同意,方得變更。
十七、財團法人於辦理計畫期間,有關推展業務範圍內各項財務收支,應遵循會計法、審計法、稅法規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辦理。
十八、財團法人各補助計畫所產生之收入,及以該計畫名義接受之補助、捐款及其孳息,應全數匯入該補助計畫帳戶,專款專用,同時接受補助機關查核。
十九、財團法人執行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應授權補助機關得於辦理市政宣傳工作時,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財團法人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補助機關享有上述權利。
二十、核准補助處分,依下列各項附款辦理:
(一)財團法人就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補助機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補助機關對財團法人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補助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原核准之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但有不可歸責於財團法人之事由,且已支付相關經費者,不在此限。
2.未經補助機關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3.拒絕接受評鑑、考核或查核。
4.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5.補助機關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或無法更正而無法核銷時,財團法人應自行負擔該無法核銷之款項,並應於補助機關限定期間內,將該款項金額返還補助機關。
(四)財團法人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財團法人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財團法人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六)財團法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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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100285260號
附件: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桃園市政府府交停字第1040203644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桃園市政府府交停字第107022434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桃園市政府府交停字第1100285260號令修正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停車場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汽車運輸業理規則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等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興辦事業計畫:指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許可使用之汽車運輸業場站或路外停車場。
(二)汽車運輸業場站:指經監理機關同意立案之汽車運輸業所申請設置客運站、貨運站、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附屬設施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污染防治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貨運集貨站、倉庫(棧房)、管理室(調度室)、裝卸貨物設備等。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及設置管理室、廁所或其他法令規定停車相關必要設施之場所。
四、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備齊下列書件一式一份向本府交通局申請書面審查,俟通過書面審查後,由本府交通局召集相關機關辦理實質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府交通局函請申請人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書定稿本一式六份,以核發同意設置文件(審查表如附件一):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應檢附登記文件)。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件二)。
(四)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五)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六)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七)興辦事業計畫書圖(如附件三)。
(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者檢附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非農業用地者免附。
(九)非本府權責審查事項,申請者應先取得審查合格證明文件(經相關機關完成查核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一項附錄一(二)查詢結果)。
五、申請人於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土地變更使用前,其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由本府會同相關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相關規定處罰,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受理其土地使用變更申請。
六、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變更編定後,申請人應依照原核定事業計畫於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編定,逾期未辦理者或有違反規定者,本府得廢止其興辦事業計畫,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人取得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後辦理變更設計,基地面積或相關設施減少者,應檢附原核准文件及相關圖說送審;基地面積或相關設施增加者,應重新檢具興辦事業計畫送審。
七、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應自土地變更編定完成之次日起二年內,依計畫開闢;未開闢前,不得將土地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申請人因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內開闢,應向本府申請展延;其申請展延完成使用之期限,總計不得超過一年。
申請人於前二項所定期限內違反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使用者,本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原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及廢止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八、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後其停車場之附屬設施應取得使用許可,其供公眾停車使用收費者,應於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九、原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交通設施使用土地更改興建汽車運輸業場站或路外停車場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附件三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計畫書圖要項
一、計畫範圍及面積:
(1)地籍圖:比例尺1/1200,於圖上標示實際計畫範圍。
(2)以1/25000地形圖表明計畫地區10公里內之行政區、村落、都市計畫、河流、水庫及其集水區、對外交通系統相關設施。
(3)實測圖:比例尺1/5000,測繪計畫地區500公尺範圍(視計畫規模要求擴大測繪)。
(4)坡度圖(以附圖方式填註,非山坡地免附,比例尺不得小於1/1200)。
(5)土地使用配置計畫圖:比例尺1/1200
(6)申請地現況實測套繪地籍圖:比例尺1/1200
二、計畫概要:
(1)含計畫圖說、計畫年限與預估營運量。
(2)建築造型及量體圖說:應含建築物高度、建蔽率、景觀、植栽、綠化、色彩及與鄰近建築對比關係等相關檢討及說明,如設圍籬者,其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3)停車場內設施配置圖說:應含車位大小、車道寬度、迴轉半徑、車行動線、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人安全維護措施及相關設施之配置說明。
(4)申請設置路外停車場,需詳加說明停車場使用管理事項:應含停車場進出管制方式、費率、停車場維護保養及環境維護方式等。
(5)如有車輛保養及維護行為,洗車設備之型式、每日用水量及基本油污廢水之處理方式。
三、環境影響說明:
(1)環境背景狀況,包括地理區位、生態、地形、地質、土壤、水資源等。
(2)環境影響範圍及程度分析。
(3)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四、交通影響評估
(1)交通運輸系統現況說明。
(2)交通需求預測分析。
(3)交通衝擊影響評估:道路服務水準、基地進出動線、停車供需分析。
(4)交通改善措施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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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10月1日府衛疾字第1100244968號行政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27100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10月1日府衛疾字第1100244968號行政裁處書1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因應受送達人之戶籍地址之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室以查無此人退回,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轉2744)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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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清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10月14日府衛疾字第1100260854號行政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2750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清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10月14日府衛疾字第1100260854號行政裁處書1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因應受送達人之戶籍地址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轉2732)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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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0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平鎮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756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0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平鎮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110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圖及樁位公告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757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0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圖及樁位公告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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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二階段)案』暨『擬定中壢平鎮主要計畫(原「工三十一」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及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案』樁位測釘案(新釘R1101100、R1101101、R1101102、R1101103、R1101104等5支樁位)」中壢平鎮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776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二階段)案』暨『擬定中壢平鎮主要計畫(原「工三十一」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及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案』樁位測釘案(新釘R1101100、R1101101、R1101102、R1101103、R1101104等5支樁位)」中壢平鎮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李○馨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27826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李○馨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馨
二、證書字號:(91)台內地登字第0246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65號
四、事務所名稱:恆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334號6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李○先等39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26392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裁處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李○先等39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先等39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因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其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2608)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應受送達人姓名、身分證號、違規條款、違規事實、裁處書及送達地址等分列如清冊。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雄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10月14日府衛疾字第1100260859號行政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2750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雄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10月14日府衛疾字第1100260859號行政裁處書1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因應受送達人之戶籍地址為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轉2732)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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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洪○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府110年9月17日府衛疾字第11002337555號行政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26118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府110年9月17日府衛疾字第11002337555號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洪○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惟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公文由本府衛生局保管,應受送達人請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123林小姐)領取,本公告自最後刊登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罰鍰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朱○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府110年9月16日府衛疾字第1100233508號行政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2614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朱○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府110年9月16日府衛疾字第1100233508號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朱○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惟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公文由本府衛生局保管,應受送達人請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123林小姐)領取,本公告自最後刊登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罰鍰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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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王○利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府110年9月16日府衛疾字第11002335085號行政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2601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利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府110年9月16日府衛疾字第11002335085號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利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惟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公文由本府衛生局保管,應受送達人請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123林小姐)領取,本公告自最後刊登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罰鍰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中壢區五權段150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1086等7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785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中壢區五權段150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1086等7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0月2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110年度桃園市平鎮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806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0年度桃園市平鎮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0月3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林○傑君(身分證統一編號:J12271****)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0月6日府環空字第1100250702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779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傑君(身分證統一編號:J12271****)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0月6日府環空字第1100250702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林○傑(身分證統一編號:J12271****)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246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謢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0003029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謢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陳○仁),並於領取之日起10內至本分局繳納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本市大溪區烏塗段1931地號、中華段494-1、493-1地號、慈康段1084、1085地號、溪湖段378、382、383、392、406地號等10筆山坡地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自110年11月3日起至110年12月2日止)30天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1002811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烏塗段1931地號、中華段494-1、493-1地號、慈康段1084、1085地號、溪湖段378、382、383、392、406地號等10筆山坡地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自110年11月3日起至110年12月2日止)30天,請通知。
依據:「桃園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7條第4款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1月30日農授水保字第109180067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大溪區烏塗段1931地號、中華段494-1、493-1地號、慈康段1084、1085地號、溪湖段378、382、383、392、406地號等10筆山坡地,經本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及「桃園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規定辦理查定;惟查無該條例第16條之適用餘地者,爰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如附公告清冊(存大溪區公所備覽),其性質屬觀念通知。
二、本公告清冊之土地資訊,以查定當時地政單位提供之土地登記簿登記為準。
市長 鄭文燦 |
◆ 有關本市休閒娛樂場所(八大行業)有條件開放營業,依本公告事項辦理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00285195號
附件:桃園市休閒娛樂營業場所(八大行業)防疫復業申請表及切結書
主旨:有關本市休閒娛樂場所(八大行業)有條件開放營業,依本公告事項辦理。
依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28日公布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市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酒廊、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特種咖啡茶室、夜店、舞場、三溫暖等其他類似場所無陪侍服務者,自即日起備妥「復業申請表及切結書」等文件,向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出書面復業申請,經審核核可後始得營業。
二、上開場所防疫指引(規範),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經濟部及本府公告之防疫指引(規範)辦理,防疫指引如有更新(修正),已復業申請核可者無須重新複審,業者須自行遵循最新防疫指引辦理。
三、違反本公告內容,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裁罰。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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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蘋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0年10月22日桃動五字第1100007005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0年10月22日桃動五字第11000070051號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72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蘋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0年10月22日桃動五字第1100007005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0年10月22日桃動五字第1100007005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0年10月20日經民眾通報於大園區航勤北路拾獲謝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0000000019174),送交動保園區,刊登於110年10月21日桃動五字第1100007004號公告動物編號20211020-008。案經本處於110年10月22日以桃動五字第1100007005函請謝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謝允蘋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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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572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鍾崑能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0月1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市「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與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邊界(八德區大福段1-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867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與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邊界(八德區大福段1-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1月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林語瑄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28549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瑄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瑄
二、證書字號:(110)台內地登字第02886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66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語瑄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福新路1217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9月17日府衛疾字第1100235140號行政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2801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9月17日府衛疾字第1100235140號行政裁處書1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之規定,本府依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因應受送達人之戶籍地址之社區以已遷徙退回,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轉2744)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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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蘇○盛君(身分證統一編號:A125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0月19日府環空字第1100266620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796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蘇○盛君(身分證統一編號:A125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0月19日府環空字第1100266620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蘇○盛君(身分證統一編號:A125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委託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桃園市農地污染源預防管理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00248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桃園市農地污染源預防管理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0年9月16日起至112年3月15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蒐集彙整桃園市具排放廢(污)水之事業污染源,分析放流水重金屬排放潛勢熱區,結合既有環境介質監測資料,串連灌溉用水來源及農地分布區位,評估可能受影響之農地引灌圳路。
(二)挑選兩處示範區,進行現勘訪談及環境介質調查等工作,建立農地污染高風險事業清冊,擬定桃園市農地污染源預防與管理策略。
(三)辦理評估詴驗,分析簡易懸浮粒攔阻器降低灌溉水中重金屬之效益,評估簡易工程可行性。
(四)擴充「桃園地區污染農地改善管理系統」,輔助農地污染預防管理,並建構農地預防再污染辨識模型,預防已解列農地再污染。
(五)辦理農地污染改善驗證作業。
(六)本計畫土壤、底泥及水質採樣與檢驗測定工作,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琨鼎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65號9樓之4。
(三)聯絡電話:02-27278805。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曾○婷小姐,電話:03-3386021分機1324。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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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陳○淵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2673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淵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淵。
二、身分證字號:K1215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9○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淵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八德區大和路86號13樓。
六、建築師證書:103年6月26日建證字第657○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廖○壹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2718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廖○壹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禾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廖○壹。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47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十一街56號5樓之2。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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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葛○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11102)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7420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葛○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1110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葛○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警務員陳○芬)。
局長 陳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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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變更龜山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及『訂定龜山都市計畫(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車站周邊及沿線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74378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龜山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及『訂定龜山都市計畫(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車站周邊及沿線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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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蘇○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26640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蘇○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蘇○鳳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蘇○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2664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蘇○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蘇○鳳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5529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劉錦坤、簡保德、簡俊平、陳明金、王榮鈞、王中良及李鑫連等7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8月6日-110年10月12日,共7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註銷本市周○翎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27270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周○翎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周○翎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5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8號
四、事務所名稱:欣達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05號5樓之1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停車場用地(停三、停四、停十)規定)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2555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停車場用地(停三、停四、停十)規定)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11月3日下午2時整假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若屆時因應新冠病毒疫情三級警戒管制,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改為線上辦理,配合防疫措施採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於同時段改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需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