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22期 |
![]() |
◆ 桃園市政府第34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4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10月28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桃園好市乘雙券獎項規劃23.3萬份,得獎者可用紙本振興五倍券兌換,包含200元換400元(10萬份)、500元換1,000元(10萬份)、1,000元換2,000元(3萬份)、5,000元換1萬2,000元(1,000份)及桃園好客券500元(2,000份),總計經費超過1億元,使用期限自110年11月12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適用範圍比照振興五倍券,10月20日開放至今,登記人數已超過97萬人,將於11月5日抽出獎項;店家收取桃園好市乘雙券後,可至本市各農漁會據點兌現,本府亦規劃郵局於下一階段納入。
二、2021桃園購物節配合百貨公司週年慶,於110年11月5日至111年2月15日辦理全市購物消費活動,消費滿500元即可至網站登錄發票,獲得1組抽獎序號,滿1,000元則獲得2組,依此類推,金額消費單次最高上限可達600組,有天天抽電動機車、週週抽汽車及壓軸抽青埔好宅等大獎,且未中獎序號可於下次抽獎繼續使用,以提高民眾消費意願,讓桃園經濟更活絡。
三、本市自8月下旬起,率先規劃推出團體旅遊補助、景點及觀光工廠門票買一送一等暖身優惠方案,反應熱烈;11月起再推出觀光旅遊6大振興計畫,包含「相揪來桃園—團體旅遊補助(2.0)」、「加倍愛桃園—景點買1送1(2.0)」、「桃園金牌好遊—優質遊程徵選」、「龍岡小旅行」、「台灣好行買1送1」及「民宿學校特色行程買1送1」等,並加碼購物節推出「好棧四季券」等,持續吸引旅客前來旅遊消費。
四、食農戶外教育活動持續辦理,戶外教學地點可在休閒農業區、休閒農場、觀光工廠或環境教育認證場所等,主題樂園亦可研議彈性列入。
五、110年台灣健康城市暨高齡友善城市獎,將於11月26日頒獎,縣市組卓越獎107至109年皆從缺,本市歷經三階段評選今年榮獲縣市組卓越獎,表現極佳;健康城市獎韌性與創新獎由水務局文青水園水資源回收中心獲獎;高齡友善城市獎無礙獎由工務局「人行無礙,處處都愛」獲獎;高齡友善城市獎活躍獎由社會局「老經驗・新熱血~尋找『高』材生」獲獎,在此感謝各機關的認真與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好市乘雙券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經濟發展局加強辦理網路或其他類型動態宣傳活動。
(二)資訊科技局辦理「數位桃園1000+」、市民卡六週年活動,請再另行安排活動及專案報告說明進度。
(三)電動機車easy購方案,請環境保護局努力宣傳,邀請電動汽車業者加碼優惠,並於下週市政會議報告。
(四)食農戶外教育活動,請教育局統計到一個段落後口頭報告。
(五)各機關所提振興計畫,經紓困振興專案會議確認後,請陸續安排於市政會議報告。
二、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桃園觀光旅遊振興計畫~好康優惠遊桃園~
主席裁示:
請觀光旅遊局多與旅行社合作,規劃簡單易懂宣傳活動,並儘量搭配各種活動進行宣傳。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主席裁示:熊媽媽青農蔬果電商平台,請青年事務局設計規劃市長前往鼓勵。
陸、提案討論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第5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案件持續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觀音區第六(大堀)公墓新建納骨塔案,請觀音區公所參訪學習八德生命紀念館設計。
壹拾、散會:下午3時15分 |
◆ 桃園市政府第34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4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11月4日下午3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李副市長憲明(後)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社福紓困措施推動情形主席裁示:
(一)本府對接中央各種紓困方案,在因應疫情五大紓困措施方面,與去(109)年相比,今(110)年採取民眾線上申請,中央直接撥款,地方政府給予協助的方式,並落實「從寬、從速、從簡」3大原則,積極協助弱勢家庭度過難關及各類照顧弱勢服務單位獲得紓困經費挹注。
(二)本市今年上半年中低及低收入戶與109年同期相比微幅成長,但仍低於全國成長幅度,請社會局多加給予協助,持續增加實物銀行、愛心餐食券及愛心餐食店家的數量及據點;另請爭取大湳森林公園增設優食服務,開發更大的社會力來強化照顧量能。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教育事業紓困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本市提供教育事業紓困方案包括孩童家庭防疫補貼等8類,紓困補助對象包括學校鐘點人員、廚工、私立幼兒園、補習班、課照中心及社區大學等,整體教育補助提供超過29億3,500萬元。
(二)目前疫情趨緩,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均已陸續實體復課,請教育局持續協助輔導。
三、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劃設北橫國家風景區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桃園是少數未設有國家風景區的縣市,北橫國家風景區如能獲得交通部觀光局以觀光發展基金支持建設預算,有助於本市觀光永續發展,請原住民族行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及復興區公所等相關單位,協同觀光旅遊局共同推動北橫國家風景區的設置工作。
主席裁示:
(一)北橫國家風景區以台七線為核心,橫跨桃園、新北及宜蘭三縣市,深具觀光潛力。為推動劃設北橫國家風景區,觀光旅遊局已成功爭取交通部觀光局「觀光前瞻建設計畫:區域旅遊品牌」計畫補助7,000萬元經費,辦理「北橫旅遊線入口意象打造及沿線場域修整計畫」。
(二)另請觀光旅遊局持續積極爭取交通部觀光局110年度「重點景區遊憩廊帶計畫」2.8億元經費,打造北橫沿線景點,展現其豐富自然環境、原民部落之特色。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1、附表2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5條及第3條附表2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客家事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機關首長注意各案工程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4時35分。 |
![]() |
◆ 公告於「本市設有2處以上營業場所供應自製熟食之大賣場、連鎖超市及便利商店業者」,應加入「桃食安心資訊平台」及相關應遵行事項,自110年12月1日起實施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管字第110010270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於「本市設有2處以上營業場所供應自製熟食之大賣場、連鎖超市及便利商店業者」,應加入「桃食安心資訊平台」及相關應遵行事項,自110年12月1日起實施。
依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設有2處以上營業場所供應自製熟食之大賣場、連鎖超市及便利商店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桃食安心資訊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二、前項業者應遵行事項:
(一)應登錄揭露自製熟食所用之全食材及包材(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產地)等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3類別自製熟食及相關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二)應揭露熟食之食材原料至少有1項具產銷履歷【如行政院農委會推動之農產品標章(3章)及生產追溯標示(1Q)】或其他溯源資料(如屠宰證明、食品及相關產品之輸入許可通知等相關資料)。
(三)前項產銷履歷或溯源資料,更新頻率至少每季1次。
(四)前項食品業者建立之紀錄、證明文件、單據、查核紀錄應詳實記載,並自進貨日起至少保存5年。
局長 王文彥
|
◆ 公告「於本市設有3處以上連鎖營業場所之西式速食、早餐及飲冰品業者」應加入「桃食安心資訊平台」及相關應遵行事項,自110年12月1日起實施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管字第11001027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於本市設有3處以上連鎖營業場所之西式速食、早餐及飲冰品業者」應加入「桃食安心資訊平台」及相關應遵行事項,自110年12月1日起實施。
依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設有3處以上連鎖營業場所之西式速食、早餐及飲冰品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桃食安心資訊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二、前項業者應遵行事項:
(一)應登錄販售餐點、飲冰品所用之全食材及包材(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產地)等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3道餐點、飲冰品及相關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二)應揭露餐點之食材原料至少1項具產銷履歷【如行政院農委會推動之農產品標章(3章)及生產追溯標示(1Q)】或其他溯源資料(如屠宰證明、食品及相關產品之輸入許可通知等相關資料)。
三、前項產銷履歷或溯源資料,更新頻率至少每季1次。
四、前項食品業者建立之紀錄、證明文件、單據、查核紀錄應詳實記載,並自進貨日起至少保存5年。
局長 王文彥
|
◆ 公告「供售本市公私立國中小、高中職之餐食業者(含學校自辦午餐供應及校園團膳供應商)」應加入「桃食安心資訊平台」及相關應遵行事項,自110年12月1日起實施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管字第11001027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供售本市公私立國中小、高中職之餐食業者(含學校自辦午餐供應及校園團膳供應商)」應加入「桃食安心資訊平台」及相關應遵行事項,自110年12月1日起實施。
依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公告事項:
一、「供售本市公私立國中小、高中職之餐食業者(含學校自辦午餐供應及校園團膳供應商)」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桃食安心資訊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二、前項業者應遵行事項:
(一)應建立紀錄之事項,包含供膳當日午餐供應每道餐點所用之食材、調味料等來源(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及供應商資訊(團膳業者公司介紹)等相關紀錄。
(二)前項建立紀錄應揭露之事項,包含當日午餐供應每道菜所用之食材、調味料及供應商資訊(團膳業者公司介紹)等相關紀錄。
(三)前項食品業者建立之紀錄、證明文件、單據、查核紀錄應詳實記載,並自進貨日起至少保存5年。
局長 王文彥
|
◆ 訂定「桃園市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所在土地地價稅補助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28833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所在土地地價稅補助辦法」。
附「桃園市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所在土地地價稅補助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所在土地地價稅補助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所在土地之所有權人,於繳納當年度地價稅後,至次年九月三十日止,得填具申請書(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農業局申請地價稅補助:
一、當年度地價稅完稅證明文件及地價稅課稅明細表影本。
二、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農業局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
三、非法人團體: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
第一項文件不符規定者,農業局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三條 農業局於受理前條申請後,得派員會同土地所有權人、當地區公所及有關機關(構)實地勘查。
第四條 本辦法之補助金額以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樹木所在土地面積占樹木坐落土地面積百分比,乘以地價稅繳款金額計算之。
第五條 申請人就受保護樹木或特定樹木及其所在土地環境之維護管理有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經農業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不予補助;其經核准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款。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28695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附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 投肥業者經通知限期繳納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屆期不繳納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個月內,停止受理該投肥業者進場投肥。
投肥業者進場投肥車輛經抽驗水質不合格,或違反水肥投入站相關使用規範者,停止受理該違規車輛進場投肥一個月;同一年度第二次違反者,停止受理違規車輛進場投肥三個月。
投肥業者同一年度違反前項規定三次以上者,本府得廢止該投肥業者所有車輛之投肥證,並自第三次違規之日起五個月內停止受理其投肥證之申請。
第二項水肥投入站之使用規範,由本府定之。
|
◆ 預告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文秘字第1100265291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
三、「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
(二)聯絡人:邱○琳。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四)電話:03-3322592分機8106。
(五)傳真:03-3318634。
(六)電子郵件:1002708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草案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使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財務報告有所依據,爰依上開授權擬具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共二十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循之法規。(草案第二條)
三、會計年度、會計基礎、記帳單位及財務報表編製單位。(草案第三條)
四、會計人員之設置。(草案第四條)
五、會計人員辦理事務之依循及交代規範。(草案第五條)
六、財務處理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收入處理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附屬作業組織帳務處理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會計事項定義。(草案第九條)
十、會計制度主要內容。(草案第十條)
十一、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之程序。(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會計憑證種類。(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原始憑證種類及應記載事項內容。(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記帳憑證種類及內容。(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記帳憑證編製原則。(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記帳憑證之裝訂及保管。(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會計帳簿種類。(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分類帳簿種類。(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之簽章人員。(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保存期限與銷毀條件。(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一、訂定會計項目方式。(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財務報告定義及財務報表種類。(草案第二十二條)
二十三、財務報表編製方式及其簽章人員。(草案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財務報告應揭露之資訊。(草案第二十四條)
二十五、年度預算籌編作業原則與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格式。(草案第二十五條)
二十六、年度決算編造作業原則與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格式。(草案第二十六條)
二十七、政府捐助之文化法人年度預算與決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草案第二十七條)
二十八、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八條)
|
◆ 修正「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第五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29383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第五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七十五發給檢舉人獎金;其檢舉違規事項及獎金發給基準如附表。但每件獎金不得逾新臺幣五萬元。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而受多次處罰者,其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行政處分之實收罰鍰數額計算。
|
![]() |
◆ 修正「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0029484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編制表」、「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
◆ 公告「大溪區仁文段186、718、1911、1914地號等4筆及瑞興段1595、1597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新釘C11001等2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904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溪區仁文段186、718、1911、1914地號等4筆及瑞興段1595、1597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新釘C11001等2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1月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大園區「航城路二段」及「漁港北路」道路命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27093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航城路二段」及「漁港北路」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0月19日桃市園戶字第110000579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如下:
(一)航城路二段:以老街溪為起點,西至大園區環區北路及環區東路交接處為終點,全長約2,500公尺,寬約30公尺。
(二)漁港北路:以大園區竹圍漁港彩虹橋為起點,西至與大園區漁港路537巷交接處為終點,全長約593公尺,寬約20公尺。
二、旨案業於110年11月2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洪○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2748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洪○棠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徑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583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潘傑文、江雅慧、陳元龍、林育旭、陳明上、魏耀宗、杜羅芳及邁威醫療用品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富平),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0月6日-110年11月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註銷本市陳○慈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29190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慈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慈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88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4)桃市地字第000672號
四、事務所名稱:有勝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中華南路二段278巷14弄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廷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9月13日府衛疾字第1100231910號行政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2863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廷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9月13日府衛疾字第1100231910號行政裁處書1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因多次投遞應受送達人戶籍地址未果,且查無應受送達人變更其送達之處相關陳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轉2728)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110年度桃園市復興區地籍圖重測(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資料(新訂C21、C22、R43等3支樁位)(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座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938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0年度桃園市復興區地籍圖重測(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資料(新訂C21、C22、R43等3支樁位)(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座標表)。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董○呈、黃○源及秦○雲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587、11021588、11021589)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8051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董○呈、黃○源及秦○雲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587、11021588、1102158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董○呈、黃○源及秦○雲等3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涂○珉等5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0002750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涂○珉等5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涂○珉等5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5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賴○宏),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蔡啟仁 |
◆ 核發本市趙○山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29260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趙○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趙○山
二、證書字號:(94)台內地登字第02541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6○號
四、事務所名稱:聯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216號4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洪○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2748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洪○棠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登錄「中壢鐵道4號、5號倉庫」為本市歷史建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282154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1份
主旨:公告登錄「中壢鐵道4號、5號倉庫」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
三、110年10月1日「桃園市110年度第4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中壢鐵道4號、5號倉庫。
二、種類:產業及其他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和路39、49號
四、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件):
(一)地號:中壢區石頭段39-58(部分)、39-3(部分)地號。
(二)土地保存範圍及面積:中壢區石頭段39-58(部分)、39-3(部分)地號,面積約702平方公尺。
(三)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4號倉庫350平方公尺、5號倉庫352平方公尺,共702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4號、5號倉庫形制為戰後初期產業建築代表,一層樓加強磚造、大跨距木屋架,具建築史價值。
2、為桃園地區少數仍保存完整之倉庫建築,見證中壢及南桃園地區經濟發展及產業儲運史。
3、二棟倉庫為鐵道與農糧政策結合的糧食設施,具備建築史、農業政策史及特殊建築類型之文資保存價值,且曾為票證印製中心之保存意義。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5783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28日,批號Z1101028共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5783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8月27日至110年10月6日,批號YI101003共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5784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9月7日至110年10月22日,批號U1101003共1,38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5784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10月20日至110年10月25日,批號Y1101003共1,05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李○辰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2845****)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1月5日府環空字第1100290524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9052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辰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2845****)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1月5日府環空字第1100290524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李○辰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2845***)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246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黃○御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15****)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1月5日府環空字第1100290564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9056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御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15****)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1月5日府環空字第1100290564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黃○御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15****)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246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案-中原營區部分」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952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案-中原營區部分」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1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蔡○洋(銷帳編號:1101115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773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蔡○洋(銷帳編號:1101115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蔡○洋於109年7月27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80巷27號(蘇活汽車旅館208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5936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真御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容),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1月2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介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0003271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陳○仁),並於領取之日起10內至本分局繳納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示送達曾○賢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5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1月5日府環空字第1100290596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9059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賢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54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1月5日府環空字第1100290596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因受處分人為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本府向法定代理人葉○沅(身分證統一編號:N22020****)送達,惟該法定代理人戶籍登記地為臺中市南屯區大誠里東興西街11號10樓之8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246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王○靖等121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公示送達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287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王○靖等121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公示送達清冊1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人王○靖等121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經本府依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裁處,惟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公示送達。
二、上開公文由本府衛生局保管,應受送達人請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127邱小姐)領取,本公告自最後刊登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罰鍰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桃園區中正段668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865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中正段668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1月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送達予阿波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288138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阿波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阿波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0年3月15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126256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阿波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送達予豪大消防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288149號
附件:公司廢止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豪大消防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豪大消防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0年9月13日府經商行字第109912273010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送達予一品苑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288118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一品苑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一品苑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09年5月18日府經登字第1099126212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一品苑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廖○川(案件銷帳編號:1101114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8058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廖○川(案件銷帳編號:1101114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廖○川於110年8月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879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竹東鎮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示送達鄒○豐等人計2,30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11496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鄒○豐等人計2,30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鄒○豐等人計2,30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