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23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4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4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11月10日下午3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李副市長憲明(後)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勞動局積極配合中央推動紓困方案,提供本市勞工約115億5,000萬元紓困補助,並秉持「從優、從寬、從速、從簡」4大原則,協助勞工安心就業,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為鼓勵桃園青年穩定就業,除對接中央「青年尋職津貼」及「青年就業獎勵計畫」外,再推出「青年安薪就業讚」計畫,穩定就業滿6個月者,最高可領2萬1,000元,截至目前已協助5,948人。
(二)「安心即時上工計畫」推介上工7,363人,包含民政局、環境保護局、青年事務局及復興區公所等機關均釋出工作機會,上工人數為全國第一。
(三)為促進失業勞工再就業,推動「安穩僱用計畫」,計有1,039家企業申請,提供9,000個職缺名額,截至目前已有1,995名勞工順利錄取上工,請勞動局持續辦理全力以赴。
二、桃園市電動機車設籍78,245輛(市占率6.09%),為全國第一;納入淘汰1至4期機車28萬輛(市占率21.8%)、二行程機車29,000輛(市占率2.3%),為六都最少。為推動低污染運具成長及老舊機車淘汰,相關方案說明如下:
(一)配合中央振興五倍券推出「電動機車easy購振興方案」,民眾機車汰舊換新電動機車或新購電動機車,最高優惠3萬1,000元,大幅提高購買意願,自10月份推出後已受理404件。
(二)結合台鈴Eready、中華Emoving、創意睿能Gogoro及山葉Yamaha等4家在地車商提供加碼優惠,讓買車更為划算,請環境保護局共同宣傳聯合行銷。
(三)推出「防疫英雄專案」提供醫護、清潔及警消等防疫工作人員,提供特定電動車款95折優惠,請環境保護局加強宣傳。
三、桃園市肉品市場為北臺灣最大肉品拍賣場,每日屠宰豬隻約1,000頭,拍賣約2,300頭,供應北部地區溫體豬肉,因場區已經營40餘年設備老舊,並缺乏完善冷鏈物流系統,不符屠宰場國際標準。市府訂定「桃園市肉品市場現代化屠宰場(冷鏈系統)改建計畫」,積極爭取農業委員會補助,本案總經費12億將分3期進行,第1期經費8.7億,用於新建冷鏈系統屠宰場及冷凍物流大樓;第2期經費1.6億,用於拆除舊屠宰線及新建繫留場;第3期經費1.7億,用於新建多功能現代化拍賣館,完工後將符合國際肉品HACCP規範。請農業局妥為規劃第1期執行期程,並協調肉品市場委託新建工程處代辦新建大樓,至於冷鏈設備部分,則由農業委員會協助購買。
四、市府申請前瞻計畫補助案件480案,截至今(110)年9月底整體執行率約為91%,執行率未達8成之機關,請加速檢討辦理。部分中央部會仍有剩餘款,請秘書長協助各機關爭取。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因應疫情期間勞工紓困方案專題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勞動局積極推動持續辦理。
二、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肉品市場現代化屠宰場(冷鏈系統)改建計畫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農業局規劃第1期執行期程,並由新建工程處協助改建。
三、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電動機車easy購振興方案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防疫英雄專案」提供醫護、市府及議會等防疫相關人員購買電動機車優惠,請環境保護局多加宣傳。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前瞻計畫補助案件執行率未達進度者,請加速辦理。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客家事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管理規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客家事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新設置畜牧場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4時37分。
桃園市政府第34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4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11月17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配合中央振興五倍券政策,推出「數位桃園1000+」方案,目前35,000個名額,回饋加碼總金額達5,500萬元,請資訊科技局掌握使用情形。優惠方案說明如下:
(一)Pi拍錢包加碼方案
於Pi拍錢包綁定中央數位五倍券,前1萬名在桃園指定實體店家消費滿5,000元者,加碼回饋1,100P幣。
(二)LINEPayMoney一卡通方案
於LINEPayMoney綁定中央數位五倍券,前1萬名在桃園指定實體店家消費滿5,000元者,加碼回饋1,000元;另市民卡(一卡通)用戶,最高可再回饋150元。
(三)市民卡悠遊卡方案
前1萬名使用市民卡(悠遊卡)綁定中央數位五倍券,於全臺完成首次消費,再回饋1,000元。
(四)市民卡聯名卡/認同卡第一銀行方案
使用台灣Pay綁定中央數位五倍券,並連結第一銀行桃園市認同卡/市民卡聯名卡,前5,000名總回饋超過1,000元。
二、今(110)年度全球受疫情影響,導致國際經濟衰退,但桃園招商腳步不停歇,企業持續加碼桃園,經濟力創新高,招商成績如下:
(一)目前國內企業包含台達電、廣達、日月光、新光、景碩、晶碩及和碩等公司與外國廠商包含美商美超微、艾克爾及德商巴斯夫、法商家樂福、日商華可貴等均持續擴大投資桃園;專案方面,全國首創收容人作業技訓工場招商,與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合作,可就近提供收容人作業技訓機會;此外,引進新光合纖公司於楊梅開發3,000坪青年創業村及智慧製造園區,請經濟發展局安排簽約,並與新光合纖公司研商規劃後續開發。
(二)投資台灣三大方案總投資額2,540億,約20%在桃園,為全國第一。
(三)本府於毗連擴展工業興辦事業計畫、非都土地變更編定丁建、水土保持計畫、出流管制計畫及建照等審查效率均列六都之首,感謝各機關本於職責盡力協助,讓合法投資廠商能克服困難順利投資。
三、青年事務局在疫情期間,推出多項紓困振興方案,以協助新創團隊度過疫情難關,說明如下:
(一)創業方面:協助四處基地進駐新創團隊共85組,提出中央紓困計畫申請者14組,其中12組已通過,請青年事務局持續協助紓困或貸款。
(二)就業方面:青年事務局與教育局、勞動局及就業服務處共同推出「桃園挺你青年就業5帖3讚2心安計畫」,預計10,582人受惠;另與20組地方創生團隊、6家社會企業公司、7組青農團隊及多家新創公司合作推出地方創生見習學院,媒合青年至各場域見習工作,共開出200個職缺,目前累計上工人數103人。
(三)多元展演方面:推出防疫三雲計畫,分別是「雲課程」辦理80堂線上才藝課程、職涯課程與線上疾課講堂,已累積近10萬次觀看;「雲社團」辦理84場線上成果發表與交流活動,超過300個校園社團及系會參與,線上主題活動超過50萬次觀看;「雲志工」共計超過1,000名青年志工,進行四大主題之線上志工服務,包括市民卡省錢大作戰、預約疫苗小幫手及非洲豬瘟防堵宣導等。
(四)籌設社會住宅電商及職人微創培育基地,以「中路三號及中路四號」為址進行規劃;另長庚轉運站內600坪空間,將做為青創基地,以上2處新增青創基地請青年事務局妥為規劃。
(五)各項計畫如需市長前往視察或召開會議協調,請青年事務局再行安排。
四、秘書處編輯《桃園散策》中文版及日文版,內容非常精彩,請各機關多加參閱。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資訊科技局
報告案由:數位桃園1000+
主席裁示:
請資訊科技局多宣傳,讓民眾感受到使用數位券的優惠與價值。
二、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產業投資匯聚桃園
主席裁示:
為協助企業投資,以經濟發展局投資服務中心為單一窗口,於投資協處過程中,各機關如遇任何問題,均可報請彙整、協助,請經濟發展局函知各機關,以利加強橫向聯繫,提高執行力。
三、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紓困振興方案執行成果
主席裁示:
本市青年就業、創業及公眾參與成績頗佳,請青年事務局多做宣傳。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機關積極評估社會住宅1、2樓設施運用需求,以利住宅發展處及早規劃。
二、如民間申請捐建公益性設施,請各相關機關積極評估、儘量接收,以滿足市民公設需求,例如捐贈社區圖書館、公托中心及市民活動中心等,可由文化局規劃設置微型圖書館;都市發展局及社會局研議設置小公托,有助公托普及化;市民活動中心由民政局規劃等,並請都市發展局協助。
三、請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與中央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邀集各機關及區公所開會討論。
四、請法務局提供社會住宅資訊予律師公會評估是否租用進駐。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2案「中壢水資源回收中心開工進度列管」及第3案「本府代辦交通部民航局『航空城機場園區安置住宅』,列管工程決標進度」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龜山及大園國民運動中心,請體育局尋求選區立委協助爭取中央補助。
壹拾、散會:下午3時15分
法規
公告唐○才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期間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14日止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066072號
附件:110年度地懲字第2號懲戒決定書
 
主旨:公告唐○才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期間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14日止。
依據:地政士法第48條及110年第2次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詳附桃園市政府110年度地懲字第2號懲戒決定書。
 
市長 鄭文燦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府地籍字第1100306607號
桃園市政府懲戒決定書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府地籍字第1100306607號
110年度地懲字第2號
 
被付懲戒人:唐○才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E1204*****
住址:桃園市中壢區**路**巷**號
地政士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3099號
開業執照字號:(85)桃縣地字第000933號
事務所名稱:唐○地政士事務所事務所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111巷20號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地政士法事件,本府決議如下:
主文
被付懲戒人唐○才應予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
事實
一、被付懲戒人唐○才地政士受檢舉人檢舉因由羅○源等委託辦理土地過戶,未經檢舉人同意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檢舉人受提存應得總價金為新臺幣(以下同)21萬2,153元(出售總價47,916,000x權利範圍30/6720=213,911元,扣除土地增值稅1,758元),惟109年12月初收到提存通知金額僅為1萬9,633元,提存金額錯誤,經檢舉人發現後反應才受有補償,被付懲戒人之唐○地政士事務所第二次補提存19萬2,520元,因地政士疏失未盡監督義務,涉違反地政士法第2條及第26條規定。
二、本府以110年5月7日函請被付懲戒人陳述說明,被付懲戒人於110年5月20日就前開事項以書面陳述意見函回覆略以:
(一)本事務所受理羅○源等人之委託辦理過戶作業,因協調價購時,檢舉人當下並未出席,且出售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合計已逾2/3,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售不動產,並依同法第2項及第4項規定,以109年中壢郵局001032號存證信函寄發檢舉人,內容明確詳述本案總價為新臺幣4,791萬6,000元。
(二)本件受理委任後,即分案交由劉○樺地政士負責承辦,經檢舉人發現提存金額誤植,並於109年12月3日寄發中壢大崙郵局第000117號存證信函通知,本所重新查核屬實後辦理第2次正確提存在案。
三、本府依上開事實,於110年10月6日召開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經唐○才地政士到場陳述意見略以:價金分配清冊分案由劉○樺地政士承辦,提存書是在事務所製作,並委由劉地政士主辦後續法院提存作業,自己並沒有事必躬親去看提存金額。
理由
一、依地政士法第17條:「地政士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但經委託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將業務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第26條:「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第43條第1項:「地政士之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2月以上2年以下。四、除名。」及第44條第3款規定:「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三、違反…第26條第1項…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二、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立法意旨,對未同意出售共有人其應得價金之「提存」,係對其權益保障之重要手段。然被付懲戒人受託辦理本案土地買賣相關事宜,提存金額錯誤短少,經檢舉人通知後,始辦理第2次提存,二次提存數額差距逾10倍,對未同意出售共有人明顯輕忽其權益之保護。又依案附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所述,辦理提存過程中係由受僱之劉○樺地政士處理,未確認提存金額是否正確,顯見被付懲戒人執行業務未盡監督義務,確有違反執業應盡義務情形。
三、綜上,被付懲戒人已違反地政士法第26條規定,洵堪認定,爰依地政士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懲戒處分,以符法制,
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蔡○鐘(請假)
    委員丁○和(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王○鳳
    委員陳○杰
    委員林○存
    委員游○蓮
    委員王○蕙
    委員彭○雯
    委員劉○伶(請假)
 
市長 鄭文燦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如不服本懲戒決定,可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地政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抄送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
 
公告湯○媛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期間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14日止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107332號
附件:110年度地懲字第3號懲戒決定書
 
主旨:公告湯○媛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期間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14日止。
依據:地政士法第48條及110年第2次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詳附桃園市政府110年度地懲字第3號懲戒決定書。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懲戒決定書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府地籍字第1100310733號
110年度地懲字第3號
被付懲戒人:湯○媛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K2211*****
住址:桃園市平鎮區**路**號
地政士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582號
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03號
事務所名稱:久伸地政士事務所
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三段314巷11弄10之2號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規避主管機關查詢、取閱相關文件,違反地政士法事件,
本府決議如下:
主文
被付懲戒人湯○媛應予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
事實
一、案係檢舉人檢舉湯○媛地政士利用人頭戶向其父親詹○勳先生承購坐落中壢市大仁一街一間華廈住宅,在未完全支付買賣價款前,將房屋以更高價格轉賣。109年12月21日檢舉人發現湯瑞媛地政士有實價登錄申報價格資訊不實,違反地政士法相關規定情事,遂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資料向本府地政局進行檢舉。
二、本府以109年12月23日府地價字第1090334398號函請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被付懲戒人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陳述意見,本府地政局復以110年2月4日桃地價字第1100007119號函請被付懲戒人於文到15日內提供本案相關資料供核,惟被付懲戒人仍未回復,涉違反地政士法第28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詢或取閱相關文件。
三、本府嗣於110年10月6日提付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惟被付懲戒人未親自到場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僅以傳真方式提供書面說明書略以:
(一)本人未回復貴府109年12月23日府地價字第1090334398號函一事,係因此案是檢舉人詹○羽小姐惡意檢舉並提出法院告訴,又因故撤告,故本人認知無需再回復貴府,以致錯失向貴府陳述機會。
(二)今見貴府發文指出本人屢次違反實價登錄申報規定一事,因本人不諳電腦操作(電腦業務仰賴兒子幫忙,當時係因家中發生變故,致延遲申報或申報錯誤之情事),但本人也付出代價,被地政局裁罰6萬元。
理由
一、依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同法第28條規定:「地政士執行業務所為之登記案件,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查詢或取閱地政士之有關文件,地政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同法第44條規定:「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第2款)違反第28條規定、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第3款)違反第26條第1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二、查本府為調查檢舉人提供相關事證,分別以109年12月23日府地價字第1090334398號及110年2月4日桃地價字第1100007119號函請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惟被付懲戒人皆逾期未提出本案相關資料供核,本府依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經參酌檢舉人、有關機關提報之事實、證據及被付懲戒人所提答辯,認定被付懲戒人確已違反地政士法第28條規定,爰依地政士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懲戒處分,以符法制,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蔡○鐘(請假)
    委員丁○和(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王○鳳
    委員陳○杰
    委員林○存
    委員游○蓮
    委員王○蕙
    委員彭○雯
    委員劉○伶(請假)
 
市長 鄭文燦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如不服本懲戒決定,可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地政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抄送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
 
預告訂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0028115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
三、「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
(三)電話:03-3326742。
(四)傳真:03-3361877。
(五)電子郵件:tyadcc@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
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
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政府為落實執行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草案,公告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
 
預告訂定「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295014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三、「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三)電話:(03)-3365905。
(四)傳真:(03)-3365883。
(五)電子郵件:1001008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草案總說明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依第五十條規定成立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三、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前項各類費用之費率,由管理機構擬訂,產業園區屬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開發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徵收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爰訂定「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草案,計六項如下: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之定義。(第一項)
二、收費對象及費率。(第二項)
三、社區住宅用地免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第三項)
四、費率繳納之期限。(第四項)
五、遲延繳納滯納金之計算方式。(第五項)
六、施行日期。(第六項)
 
預告訂定「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觀風字第1100309132號
附件: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桃園市羅浮溫泉公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草案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維護課
(二)連絡人:顏Ʉ豪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四)電話:03-3946061(五)傳真:03-3333184
(六)電子郵件:1007771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推廣本市羅浮溫泉及當地溫泉觀光產業,藉由公共管線系統接用溫泉水,提供溫泉予當地民宿及溫泉業者使用,以健全系統使用管理模式及溫泉品質管理,本於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共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政令
公示送達曹○寶等人計2,02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12746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曹○寶等人計2,02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曹○寶等人計2,02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2889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12月3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及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0年12月21日(二)上午10時假平鎮區公所2樓第3會議室。
(二)110年12月21日(二)下午2時假中壢區公所4樓會議室。
(三)110年12月22日(三)上午10時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1會議室。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若屆時因應疫情三級警戒管制,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擬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訂於110年12月23日(四)下午2時整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閱覽。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或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6309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王俊傑及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0月25日-110年10月29日,共2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核發本市商秀○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1432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商○華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商○華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69號
四、事務所名稱:○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32之20號3樓之2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10月22日府衛疾字第1100272462號行政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3165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10月22日府衛疾字第1100272462號行政裁處書1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經投遞無果,查送達地址係為不按址投遞區,且查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轉2728)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1000343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作業要點」
 
局長 謝呂泉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人民團體協助強化民眾各項災害防救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市立案達六個月以上之人民團體。
(二)中央立案之人民團體於本市設有分級組織或分支機構,或會址設於本市達六個月以上。
三、補助條件:
(一)各團體以每二個年度申請一次補助為限,且未申請(接受)其他機關補助。
(二)活動辦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辦理地點應於本市境內,辦理時間應達一小時以上,且實際參加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辦理期間不得併會議或餐會等活動。
2、活動應以講習訓練或宣導方式辦理,內容須包含急救訓練或個人與居家災害防護措施等。
四、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整,經費使用範圍如下:
(一)膳食費:依實際參與活動人數計算,每人補助金額上限為九十元。
(二)宣導品:依實際參與活動人數計算,每人補助金額上限為六十元,宣導品應有「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印製字樣,本項補助以該計畫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三)茶水費:依實際參與活動人數計算,每人補助金額上限為二十元。
(四)講師鐘點費:全額補助;聘請該受補助團體內部人員講師鐘點費為每小時一千元;聘請該受補助團體以外人員講師鐘點費為每小時二千元。
(五)雜費:包含文具、講義等與活動相關之物品,本項補助以該計畫補助金額(不含雜費)之百分之五為限。
五、申請時程、應備文件、計畫變更程序及列名原則:
(一)申請時程:
應於活動辦理日前三個月至一個月期間,函報本局申請,補助順序以實際收受申請文件時間先後為準,申請額滿後列候補。
(二)應備文件:
1、活動計畫申請表(附件一)。
2、經費概算表(附件二)。
3、補助申請切結書(附件三)。
4、立案證書影本。
5、年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備查函。
6、存摺封面影本及自籌款證明。
(三)計畫經核定後,除辦理日期變更應依本點第一款規定時程重新提出申請外,其他變更事項,應於原核定活動日期七日前,填具計畫變更申請表(附件四),函報本局申請,經核准始得變更,逾期未函報者不予補助。但有不可抗力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四)列名原則:本局列為指導機關。
六、受補助團體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如為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函報核銷資料:
(一)本局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附件五)。
(三)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附件六)。
(四)經費總支出明細表(附件七)。
(五)支出憑證。
1、應檢附全部活動支出憑證,欲申請核銷之憑證應為正本,餘得檢附影本,並分項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附件八)。
2、聘請講師者,應檢附講師鐘點費領據(附件九)。
3、申請宣導品之補助項目應檢附符合第四點規定之宣導品照片。
(六)執行成果表:檢附足資證明活動主題、參加人數、辦理形式及經費支出項目等照片六張以上(附件十)。
(七)活動簽到表(附件十一)。
七、審查標準:
(一)本局受理第五點及第六點申請文件及核銷資料後,依活動內容、參與人數、經費概算與有無重複申請等進行審查。
(二)申請文件、核銷資料及其內容不符申請規定者,經本局函文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八、注意事項:
(一)證明文件倘為影本,其內容、簽名及核章處應清晰可辨,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申請單位提示正本供查驗;申請文件如有塗改處,請加蓋修改者印章。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
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團體應本於誠信對所提出支出憑證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造假、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重複向本府所屬機關(構)申請補助款等情事,本局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且該團體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二)本局對接受經費補助之人民團體,得派員依考核表(附件十二)實地了解活動辦理及補助款使用情形。
 
訂定「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使用管理要點」,並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都設字第1100041057號
附件: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使用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使用管理要點」,並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盧維屏
 
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桃都設字第1100041057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稱本局)為管理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及周邊設施(以下稱本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多功能展館之多功能廳、夾層辦公室、戶外木平台及周邊草坪等。
三、本國合法立案之人民團體、機關、學校(以下稱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本場地使用申請表(附表一)。
(二)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機關、學校以公文申請。
(三)活動企劃書;其活動內容須符合本場地使用功能。
四、本場地使用規費依「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收費標準」規定辦理,其開放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至五時二時段場次。借用時段經本局同意得予調整,非經本局同意,不得逾時使用。
五、申請使用本場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登記使用日三十日前檢送第三點規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
(二)申請使用期間每次以三日為限,但為配合本府政策或特殊事由,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經審查核准者,應於本局通知日起七日內一次繳納費用及保證金。逾期未繳交者,視同放棄。
(四)本場地於同一時段有二個以上申請使用時,本府及所屬機關得優先使用,餘以申請時間先後定之。本局得依實際需求予以調整。
(五)放棄使用者,應於原登記使用日七日前書面通知本局;如申請延期者,應於原登記使用日七日前向本局確認檔期,並辦理延期申請。
(六)本局有防災及政策需求等情事,無條件暫停借用。
六、申請核准後,如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得退還費用之情形如下:
(一)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且於原登記使用日七日前書面通知本局者,無息退還全數所繳費用及保證金;未於前開期限通知者,退還場地使用費,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因風災、水災、地震、空襲、特殊傳染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申請人應於不可抗力原因消滅後七日內,以書面申請延期;如檔期未能配合,無息退還所繳費用及保證金。
(三)本局因緊急情形或臨時需要需收回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或取消;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全數所繳費用及保證金。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其使用。已繳納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活動內容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實際使用與申請名目或內容不符
(三)擅自將本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從事營利行為。
(五)辦理婚喪喜慶或宗教性、政治性活動。
(六)經本局認定活動可能損害場地與設備或造成人員安全堪慮者。
(七)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提供使用之情形。
八、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應於活動前完成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相關保險;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應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辦理。
(二)發生意外或造成人員傷亡,由申請人負全部責任。如有事故發生應即通報本局,並妥善處理。
(三)場地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噪音管制、環境衛生及垃圾清運等事項應由申請人負責。
(四)佈置品及隨身物品由申請人自行看管,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五)場地內可移動之設備、器材及桌椅等限於場內使用,禁止搬離、借出;固定設備亦不得擅自拆卸、搬動。
(六)場地布置應先經本局同意,禁止以黏、貼、釘、掛等動作施作於場地之建築物、設備及器材。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七)啟用燈光、音響、投影機或外接其他電器設備,應先經本局同意,並應於使用完畢後回復原狀。
(八)高中以下之班級、學生社團如申請使用本場地,活動過程及演出現場須有教師指導執行。
(九)申請人應要求參加活動人員遵守場地使用有關規定。
九、場地使用完畢,應歸還租借物品、回復原狀及清運廢棄物,並經本局依設備確認單(附表二)勘查確認後,扣除應繳費用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有毀損情事者,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不足抵扣時,應予追償。
十、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者,本局得停止其申請使用一年。
 
為有效提供防疫旅館量能,民眾已預訂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4日期間之桃園市防疫旅館者,請於110年12月5日前確定春節檢疫方案,以利調整空房供其他民眾入住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100309133號
附件:
 
主旨:為有效提供防疫旅館量能,民眾已預訂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4日期間之桃園市防疫旅館者,請於110年12月5日前確定春節檢疫方案,以利調整空房供其他民眾入住。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實施對象:入住桃園市防疫旅館之居家檢疫民眾。
二、防疫措施:
(一)因應111年春節前返鄉檢疫需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公布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4日期間入境之民眾,得選擇10+4+7或7+7+7春節檢疫方案。
(二)為有效運用民眾選擇春節檢疫方案後產生之空房,針對已預訂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4日期間入住桃園市防疫旅館之民眾,請於110年12月5日前擇定並確定春節檢疫方案,避免重複訂房或佔據名額,造成其他有需求之民眾無法預訂防疫旅館。
(三)如有未配合前開措施,任意變更或取消訂房,造成防疫旅館量能浪費者,不得以「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張退還定金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等相關權益。
三、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營運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桃景秘字第1100006228號
附件:「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營運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營運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營運管理要點」
 
處長 廖育儀
 
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營運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桃景秘字第1100006228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完善營運模式及加強各項設備管理,以提高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供應穩定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泉源:指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溫泉水權引水地點。
(二)配水槽:指用以儲蓄、調配各供水區供應量之設備。
(三)配水管:指自泉源、配水槽至各用戶水表前之輸送管線。
(四)用戶水表:指用以計量各用戶溫泉用水量之設備。
(五)進水管:指自用戶水表後至給水設備前之輸送管線。
(六)供水設備:指自泉源、配水槽、配水管至各用戶水表間之各項設備。
(七)用水設備:指自用戶水表後、進水管至給水設備間之各項設備。
(八)給水設備:指用以調節流量或中斷水流而設之水閥。
三、凡於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供水範圍內之合法登記戶(具有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休閒農場登記證、餐廳、浴室等相關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業者),得向本處申請自該管線系統接用溫泉。
前項供水範圍,由本處公告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調整溫泉供應之有關訊息通告用戶。但屬臨時發生者,得於事後補報:
(一)供水設備異常。
(二)裝修、維護溫泉供水設備或配合其他工程施工。
(三)遇天災或其他重大事故。
(四)配合總量管制措施。
因前項情形,致無法正常供應時,用戶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五、用戶接用溫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供應處所建築物權屬證明文件。
(四)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處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申請人為實際用水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國民身分證影本。如實際用水人非供應處所之房屋所有權人時,申請人應檢具房屋所有權人出具之使用同意書及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辦時,亦同。第一項第三款之證明文件,包括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最近一期房屋稅繳納證明影本或其他足茲證明之文件。用水設備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時,應取得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同意;如有糾紛,應由用戶自行負責。非營業使用之用戶,得免附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
六、數用戶共同接用同一用戶水表者,應推定一戶為代表戶,並應檢具全數共同接用戶之授權書,向本處辦理各項申請。前項共同接用戶之成員,本處得視情況調整之。
七、用戶經本處核准接用後,應繳納溫泉使用費,並應依通知期限完成繳納。前項溫泉使用費,包含溫泉取用費及系統使用費。
八、供應溫泉期間,用戶如有實際使用情形與申請核准事項不符者,應向本處申請異動。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暫緩受理用戶接用、改裝或恢復之申請:
(一)供應已達飽和。
(二)供應有特殊困難。
(三)供應有不穩定之虞。
(四)配合總量管制措施。
十、用戶如需暫停溫泉供應,應向本處申請中止,並應繳清欠費;每年中止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用戶於中止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應向本處申請恢復或廢止供應;屆期未申請者,本處得廢止其溫泉供應。
十一、用戶如無溫泉供應之必要,應向本處申請廢止供應,並應繳清欠費。
十二、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停止供應溫泉:
(一)擅自接用或變更用水設備,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用水設備損漏、糾紛或用水行為不當等,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三)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處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溫泉用水、給水設備或使用情形。
(四)逾期未繳付溫泉使用費,經限期催繳,屆期仍不繳付。
(五)連續二個月無用水紀錄。
(六)有竊水行為。
(七)擅自變更、毀損供水設備或他用戶用水設備。
(八)辦理各項申請事項,有虛偽不實、變造、脅迫或違反誠信原則等行為
前項所稱竊水係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未經本處許可,自供水設備取水。
(二)繖越所裝用戶水表私接水管。
(三)毀損或改變用戶水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致用戶水表失效或不準確。
用戶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致本處受損害者,除用戶應負漏失水量之水費賠償責任外,本處並得追償受損設備修復等相關費用;其致本處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亦同;有共同實施者,仍應負共同責任。用戶有第一項各款情形,其情節重大者,本處得廢止其溫泉供應並命其繳清欠費。用戶經本處依職權停止供應後,經改善完成或原因消滅起十五日內,應向本處申請恢復或廢止供應;屆期未申請者,本處得廢止其溫泉供應,並命其繳清欠費。
十三、用戶申請廢止供應或經本處依職權廢止供應,自廢止之次日起六個月後,始得依接用程序重新申請接用溫泉;如有欠費,並應繳清。
十四、供水設備由本處裝設及維護。
用水設備由用戶裝設及維護;於申請接用時,其設計圖應送本處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工程竣工後,經查驗合格,始得供應溫泉。
但沿用既有用水設備者,得以現況圖替代之。
前項用水設備設置標準及相關注意事項,由本處另定之。
供應溫泉期間,用戶如需變更用水設備,應向本處申請改裝。但屬既有型式之修繕者,得免報本處審查。
十五、因用戶之原因不能抄表時,除用戶自行抄錄並通知本處水表指數,以憑按實計算水費外,當期用水量暫按前二期平均用水量推計,並於下次抄表時結算之。如連續二次無法抄表,由本處通知用戶約期補抄,屆時用戶應給予必要協助。
十六、用戶水表因故障或其他因素致不能正確顯示當期使用度數時,本處得按用戶水表失效前正常用水期間之用水量,等比例推計當期用水量。無法依前項方式推計者,得按用水人口、用水時間及水表口徑流量或其他適當方法計算之。
十七、本處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如有短計或溢收,得於次期或次期以後之帳單補正,多退少補。用戶接獲繳費通知後,如有疑問,得向本處申請複查。複查結果如經更正,尚未繳納費用者,由本處更換單據;如已繳納,併入次期或次期以後之帳單結算。
十八、用戶應與本處簽訂服務契約,載明供需雙方之權利義務,並將本要點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前項服務契約,由本處訂之。
 
訂定「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頇知」,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桃市園文字第1100031484號
附件: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訂定「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區長 徐藍科
公告受處分人徐○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1119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840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1119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徐○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陳國進
註銷本市林○侖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0027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侖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侖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49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中壢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51號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林○侖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0027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Ʉ侖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Ʉ侖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7Ʉ!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68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Ʉ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109巷39弄1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傑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名稱及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3017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Ʉ傑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名稱及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Ʉ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張○傑。
三、開業證書字號:(109)桃市估字第00006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天祥三街26號11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名稱及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楊○陞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22****)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1月5日府環空字第1100290492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9049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陞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22****)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1月5日府環空字第1100290492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楊○陞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22****)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246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10年度桃園市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委託辦理案(桃園市都市計畫)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3009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0年度桃園市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委託辦理案(桃園市都市計畫)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大樹林段793、793-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361等7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30023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大樹林段793、793-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361等7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束○霖及廖○閎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623、1102162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6995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束○霖及廖○閎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623、1102162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束○霖及廖○閎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市復興區三民里、澤仁里、霞雲里、羅浮里、義盛里、三光里、長興里及華陵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29965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復興區三民里、澤仁里、霞雲里、羅浮里、義盛里、三光里、長興里及華陵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1月12日桃市復戶字第110000419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110年12月19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fuxing-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歷年門牌整編異動資料」,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為本府代為標售觀音區觀新段1507地號等37筆土地(163案)地籍清理土地經2次標售未完成標售,業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009221號附
件: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主旨:為本府代為標售觀音區觀新段1507地號等37筆土地(163案)地籍清理土地經2次標售未完成標售,業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及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2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土地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110年11月25日起至111年2月25日止,共3個月。
三、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旨揭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
六、土地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七、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2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詹○華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3029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詹○華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詹益華。
三、開業證書字號:(107)桃市估字第000058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大興四街110號13樓之2。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第四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30713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第四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1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110年12月2日辦理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5、6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30846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110年12月2日辦理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5、6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5、6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星期四)上午10時。
三、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平鎮區振興路5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公聽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公聽會民眾須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六、聯絡電話:03-3322101#6755劉小姐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傑君(身分證統一編號:J12271****)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1月16日府環空字第1100301332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30133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傑君(身分證統一編號:J12271****)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1月16日府環空字第1100301332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林○傑(身分證統一編號:J12271****)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246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石○綸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1月16日府環空字第110030129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30129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石○綸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1月16日府環空字第110030129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因受處分人為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本府向法定代理人石○明(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0****)送達,惟該法定代理人戶籍登記地為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246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石○綸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1月16日府環空字第110030135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30135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石○綸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1月16日府環空字第1100301359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因受處分人為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本府向法定代理人石○明(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0****)送達,惟該法定代理人戶籍登記地為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246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修正「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防疫復業申請書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00304463號
附件: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防疫復業申請書件、自助選物販賣機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防疫復業申請書件」。
依據:依據經濟部110年11月9日經商字第11002435030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即日起,本市經營自助選物販賣事業者依經濟部110年11月9日經商字第11002435030號公告修正「自助選物販賣機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辦理並備妥「復業申請書件」等文件向本府經濟發展局提出復業申請核可後始得營業。
二、廢止本府110年9月24日府經商字第1100242285號公告。
三、有關本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場所防疫指引(規範),須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經濟部及本府公告之防疫指引(規範)辦理,防疫指引如有更新(修正),已復業申請核可者無須重新申請復業,業者應自行遵循最新防疫指引落實防疫措施。
四、違反本公告內容,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裁罰。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龍潭區「東興里、凌雲里、大平里、三林里及高原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30731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東興里、凌雲里、大平里、三林里及高原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1月12日桃市龍戶字第110000748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0年12月19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原○冠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50-1地號)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00292748號
附件:場址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原○冠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50-1地號)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依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大園二廠(本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50-1地號)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冠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冠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中山北路277之1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50-1地號。
五、場址面積:4,314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公告範圍、場址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七、場址現況概述:現為運作中工廠。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依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大園二廠(本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50-1地號),調查結果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
(二)污染範圍:場址土地地號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貴事業對本處分如有不服,得自本處分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送本府,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本市原○冠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50-1地號)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002927481號
附件:場址套繪圖
 
主旨:本市原○冠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50-1地號)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大園二廠(本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50-1地號),調查結果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本府業於110年11月16日府環水字第1100292748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限制。
二、土壤管制區範圍: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50-1地號,地號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六)其他經中央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貴事業對本處分如有不服,得自本處分送達之翌日起30日
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送本府,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龜山迴龍寺」為本市暫定古蹟,至111年5月10日止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3021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龜山迴龍寺」為本市暫定古蹟,至111年5月10日止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龜山迴龍寺
二、位置或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38號
三、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暫定古蹟本體為正殿、兩側廂房及拜亭,定著土地地號為龜山區迴龍段352、353、354、357、370、376共6筆地號。
四、公告理由:依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第2條所稱其他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
五、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及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第2、4條規定辦法。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印尼籍人士「○華ERFAROSITA」(護照號碼:C039XXXX,居留證統一證號:FD0221XXXX)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110年7月5日府財金菸字第1100165820號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003111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印尼籍人士「○華ERFAROSITA」(護照號碼:C039XXXX,居留證統一證號:FD0221XXXX)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110年7月5日府財金菸字第1100165820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3項及第8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華ERFAROSITA違反菸酒管理法,經查業已出境,經本府財政局委請外交部協助送達該員於「勞動契約」所載住址:「RT.2,RW.2,Ds.JIMBE,Kec.JENANGAN,Kab.PONOROGO,JATIM,INDONESIA」,惟因地址不全,致遭退件,因無其他地址可供送達,茲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開裁處書及罰鍰繳款單由本府財政局留存,被通知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局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於本府公報,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後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本府公布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石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2921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石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110年12月13日上午10時假龍潭區公所2樓202會議室及110年12月13日下午2時假大溪區公所3樓1301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龍潭區公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若屆時因應疫情三級警戒管制,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擬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訂於110年12月15日(三)上午10時整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閱覽。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龍潭區公所或大溪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黃○源(案件銷帳編號:1091123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879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源(案件銷帳編號:1091123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源於109年5月6日在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一路8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有關請求人凱○皮飾開發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003127811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凱○皮飾開發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11月18日保普塾字第1106016585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凱○皮飾開發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10年12月6日起至111年1月7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請求人會議並列席監督。
三、張貼本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