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2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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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4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4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12月1日下午1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李副市長憲明(中)
高副市長安邦(後)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市府搭配中央振興五倍券,推出「桃園好市乘雙券」振興計畫,獎項規劃23.3萬份,採取網路登記方式再進行抽籤,民眾中籤後依獎項,於11月12日起至12月31日止,持對應之紙本振興五倍券至7-11超商ibon機台列印兌領,即可前往本市配合收券之店家或場域等使用,目前三週取券率已近6成。參與收取桃園好市乘雙券的店家,可至本市76處農漁會據點兌現,明(111)年1月預計再納入93處郵局據點,讓店家更便利,兌現期限至明年6月底。本活動為智慧化設計,且為成功的發行及兌換計畫,請經濟發展局持續宣傳,以活絡本市經濟。
二、「2021桃園購物節」現正熱烈進行中,自11月5日活動開跑後,累積登記消費金額已超過27億元,並已抽出2輛汽車幸運得主。為刺激買氣,若累積登記消費金額突破50億元,除青埔好房之外,將再加碼送出一間小檜溪好房,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三、本市楊梅仙草花節及大溪花彩節舉辦後,讓民眾充分享受戶外大型活動所帶來的美好幸福感,並成功創造本市戶外活動熱潮;未來幾個觀光休憩區活動將陸續規劃,請妥為籌備。
四、今日特別邀請曾擔任過歐洲十大奢飾品牌首席策略顧問分享城市品牌的重要性,研析如何深耕本市在地產業進而提高桃園城市的能見度。期待透過今天的分享,能更進一步擴展城市塑造品牌形象發展的視野與思維,創造桃園特有的城市個性,落實「宜居城市、永續未來」的城市政策理念。
五、近期疫情趨緩,本府相關活動舉辦增加,民眾參與意願亦高,感謝同仁的辛勞,但市政工作的腳步不能停歇,請持續努力推動各項業務。
六、龜山區承恩砂石場因連續違規及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等紀錄,目前已完成撤照行政程序,請經濟發展局主責,地政局及環境保護局等機關配合,訂定未來砂石場聯合稽查標準及應注意事項,平常的管理即能夠督導,並落實減少違規缺失、注意公安及不得汙染環境。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講座
城市品牌概念與在地產業深耕 -KarenY.JhenKuo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人:高副市長安邦
報告案由:桃園市參與COP26報告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COP26因應氣候變化,在調適、金融及減緩方面達成重要的共識,尤其各國在資金、能力建設及技術轉移方面需進一步擴大行動和支持;在氣候金融方面應引導資金流向兼顧減碳與營利的投資項目,金援開發中國家;同時間鼓勵締約方加強減排,在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2010年減少45%,並分階段削減未使用碳捕捉技術的燃煤發電,及淘汰無效率的化石燃料補貼,以達成淨零排放的目標。臺灣雖非締約國,短期內不受規範,但仍應制定減碳目標及計畫,做好參與國際碳權市場的準備,方能免除日後加諸之貿易壁壘障礙及氣候稅賦;同時也凸顯未來將有低碳原物料貨運、航運新市場的轉機。
二、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好市乘雙券進度專題報告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請經濟發展局依市長指示持續辦理並廣宣該活動,振興本市經濟。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柒、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3條,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請各機關持續辦理,並切實掌握工程進度。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壹、散會:下午4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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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4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4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李副市長憲明(後)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昨(23)日本市通過明(111)年總預算審查共1,410億元,感謝議會黨團協商及全體議員支持,請依下列指示辦理:
(一)市府持續秉持穩健財政、積極建設,以「無聲的改變、有感的進步」讓市民有感,請市府團隊妥為規劃落實明年預算,把握工作期程,充分發揮預算效益。
(二)近期因疫情影響造成營造業缺工,發生工程發包不易情形,請積極檢討個案,順利發包工程,全力以赴推動市政建設。
(三)本市目前債務餘額為445億元,利息支出為6都最少,在穩健控制範圍內,感謝財主單位作好穩健財政之債務管理,並請各機關遵守開源節流及撙節開支原則,妥善規劃執行經費。
(四)預算審查期間,議員所提之疑問及建議,請各機關合理說明積極回應,如為良好之建議更應予接納,作為調整之依據。
二、世界客家博覽會展場規劃內容,說明如下:
(一)大多使用既有館舍為原則,如A17站原住民文創中心、橫山書法藝術館、會展中心、亞矽創新中心,另有客家4大亮點建設-永安漁港海螺廣場、平鎮1895乙未紀念公園、八德與中壢交界處北區客家會館、龍潭客家茶文化館等場館及各局處的衛星館舍。
(二)中央補助12億元、地方編列3億元,中央補助款主要用於展覽活動及相關作業之必要工作項目,並未使用於興建館舍;市府支應之經費則規劃為將來留下建設,興建世界館作為亞矽創新園區館舍,未來搭配亞矽創新中心設計,將有助桃園多一個展覽場域。
三、有關本市超商店員遭刺身亡事件,請相關機關全力協助:
(一)即日起為減少超商夜間營運風險,強化預警能力,縮短突發事件反應時間,請警察局依下列指示辦理:
1.警察局與守望相助巡守隊交叉進入超商巡邏;各分局及警備隊交叉巡查,增加見警率,保障超商夜間安全。
2.超商應於容易使用處備有派出所之熱線,如有突發狀況可立刻連絡,並建立line群組強化平常連繫。
3.溝通四大超商保全業者搭配警政單位提升夜間安全。
(二)請勞動局協助保險及職業災害補償、法務局協助犯罪被害人補償、社會局及民政局協助善後工作,讓家屬得到最大支持及撫慰。
(三)任何藉口都不能構成脫罪的理由,請警察局移送完整行兇過程資料,全力協助司法單位從嚴偵辦,對家屬及社會有所交代。
四、桃園境內考古遺址是桃園的發展記憶,將來能成為非常好的文化教育,目前桃園部分開發案陸續發現其蹤跡,如捷運綠線G07站有清代及日治時期車站遺構、地政局桃科二期從草漯到白沙岬有史前遺址及大園國小尖山遺址等,為使其能妥善保存,請依下列指示辦理:
(一)有關捷運綠線G07站請捷運工程局及文化局全力溝通,兼顧工程銜接及遺構保存。
(二)市府於「橫山書法藝術館」設置「大園尖山遺址展示館」,今(110)年10月已開幕,成為本市首座考古遺址展示館及考古遺址教育場所;因航空城開發計畫陸續發掘考古遺址,明年6月預計在大園國中掛牌設立籌備處,俟計畫完成後興建「大園考古遺址博物館」。
(三)文化局出版「當開發遇到遺址說明手冊:拆解考古遺址14題」以利提升各機關基本認知,保存土地所蘊含考古遺址,讓城市建設有文資的面向。
(四)請各機關於開發準備階段預作瞭解及調查,一旦發現考古遺址,優先採用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方案。
(五)請文化局於明年建置「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讓各機關於工程開發前得預先調查並規劃迴避方案。
(六)私人土地如涉及考古遺址者,應顧及私權,請文化局妥善處理。
五、為保護青少年免於菸害,守護市民健康,本市制定「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執行策略說明如下:
(一)營造本市185所學校無菸環境,並公告指定2,811處禁菸場所。
(二)辦理本市菸害防制志工教育訓練,針對菸品供應商辦理法規教育訓練。
(三)推廣拒菸教材、桌遊及虛擬實境(VR)宣導軟體,印製「給家長一封信」提供本市新生。
(四)截至今年9月稽查禁菸場所裁處350件;違反本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裁處45件。
(五)請衛生局媒合戒菸衛教師至學校,請警察局將菸害防治納入青春專案。
(六)請警察局、衛生局、教育局及經濟發展局等機關加強青少年菸害防治及營業場所稽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當開發遇到考古遺址處理說明
主席裁示:
(一)開發建設遇到考古遺址如屬事前可預測者,採工程避開為優先原則,然而多數係無法事前掌握,如捷運綠線G07站。
(二)捷運綠線G07站相關遺構已進行提取及保存,請捷運工程局與鐵道局協商承諾展示於未來桃園車站,並請文化局向考古遺址審議委員會說明,以符工程進度。
二、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電子煙新法上路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觀光旅遊局推廣角板山梅子農產品,請各機關多加協助宣傳。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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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31468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附「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管理規則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客家法人),指主事務所設立於本市,以辦理客家事務為主要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地方性財團法人。
第三條 客家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現金比率為百分之百。
前項捐助財產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
第四條 客家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進行投資時,其項目及額度如下:一、項目:以新臺幣保本型金融商品為限。二、額度:以法人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第五條 客家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六條 客家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依下列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一、實踐章程所定宗旨及任務。
二、遵守法令。
三、誠信行為。
四、堅守利益迴避。
五、財務透明。
六、資訊公開。
七、自主管理。
八、防範活動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第七條 政府捐助之客家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本府為其遴聘之董事及監察人應有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以書面推薦之代表。
前項代表人數各占本府遴聘董事及監察人人數之比例,應依每次選舉時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所捐助或捐贈基金占該客家法人登記基金總額之比例計算,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且其人數各不得少於一人。
第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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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31429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附「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家庭教育發展,設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市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協調、督導及考核本市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意見。
三、提供研訂本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發展方向之意見。四、提供本市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本市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本市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本市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所屬機關首長四人至五人。
二、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代表六人至八人。
三、家庭教育學者專家三人至四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第六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代表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代理之。
本會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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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於本市設有3處以上連鎖餐飲業者」應加入「桃食安心資訊平台」及相關應遵行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管字第11001138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於本市設有3處以上連鎖餐飲業者」應加入「桃食安心資訊平台」及相關應遵行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設有3處以上連鎖餐飲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桃食安心資訊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二、前項業者應遵行事項:
(一)應登錄販售餐點之全食材及包材(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產地)等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3道餐點及相關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二)應揭露餐點之食材原料至少1項具產銷履歷【如行政院農委會推動之農產品標章(3章)及生產追溯標示(1Q)】或其他溯源資料(如屠宰證明、食品及相關產品之輸入許可通知等相關資料)。
三、前項產銷履歷或溯源資料,更新頻率至少每季1次。
四、前項食品業者建立之紀錄、證明文件、單據、查核紀錄應詳實記載,並自進貨日起至少保存5年。
局長 王文彥 |
◆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0032111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輸規劃科:交通政策擬定與推動、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道路交通改善及道路新闢規劃、公共自行車系統建置、共享運具與無人機管理及大型活動交通規劃等事項。
二、交通工程科:標誌、標線與安全設施之規劃設置及維護、號誌控制設備新設及維運、消除交通瓶頸、改善易肇事路段、推動人本交通及交通寧靜區等事項。
三、停車管理工程科:停車管理策略研擬、公有路外停車場規劃興建、管理與督導、路邊停車格規劃設置與管理、違規停車裁罰及停車場作業基金管理等事項。
四、公共運輸科: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與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管理及運價審議、公共運輸場站及等候設施建置管理等事項。
五、交通安全資訊科:蒐集分析道路交通資訊,發展智慧運輸系統(ITS),推動道路交通安全業務、桃園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幕僚作業、審議查核工程施工交通維持計畫、督導交通裁決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法制、公關、研考業務、資訊軟硬體維護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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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32841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教育宣導或相關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四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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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32141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戶籍謄本、大宗戶籍謄本、閱覽或交付戶籍資料應繳驗下列文件,並於申請書或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親自申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二)利害關係人申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三)前款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1、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5、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四)個人委託申請:
1、委託書。
2、委託人如為利害關係人或親屬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或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3、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五)依法設立之公司行號、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
1、委託書應載明委託公司行號、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2、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3、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六)前二款委託申請者,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顯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或由公司行號、機構及負責人蓋章。
(七)為確認委託人之真意,戶政事務所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例如可調閱檔存申請書核對委託人筆跡、以電話向委託人求證或請受託人提憑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方式。
申請戶籍謄本、閱覽或交付戶籍資料應繳驗之利害關係證明、委託書、親屬關係證明等相關文件,為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為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第一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七、本府各機關已向本府資訊科技局申請應用桃園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者,應利用該系統查詢戶籍資料。經查無資料,始依其他管道或向本府民政局申請查詢。
八、通信申請戶籍謄本之方式如下:
(一)以當事人身分申請者,應書寫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被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申請份數及種類,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連同規費(小額匯票)及貼足掛號郵資回郵信封寄戶政事務所處理;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或影本,並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二)戶政事務所應加強審核申請人身分,發現申請案件有疑義時,應向申請人查證後再予受理,發現不法情事時,應主動報警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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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804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行政契約書、桃園市遊蕩犬貓收容與醫療照顧費用分級給付基準表、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申請表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目的:本處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受難、受虐或受傷之動物,或於公私場所進行緊急保護安置之動物,為予以收容及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照顧,並提升受傷動物醫療照顧品質,爰委託本市獸醫診療機辦理本計畫。
二、受理申請期間:110年12月20日至111年11月1日。
三、委託辦理事項:(詳如附件1-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行政契約書)
(一)收容由本處所運送之受傷犬貓,並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處置。
(二)發現受傷犬貓係遭捕獸鋏或疑似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所致之傷害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本處。
(三)提供本處收容之受傷犬貓必要的緊急醫療處置。
四、受委託機構資格與條件:
(一)基本資格:具桃園市合法開業、執業執照之獸醫診療機構。
(二)應備有之人力:受委託機構需備有1名以上且合法執業之獸醫師。
(三)應備有之設備條件:
1、電腦、印表機、網路連線及數位相機等設備。
2、可判讀符合中央規格晶片之多頻晶片掃描器。
3、臨床檢驗診斷之機器設備:
(1)全自動生化檢測儀器。
(2)醫用等級顯微鏡。
(3)放射線攝影設備(X光機)或超音波掃描儀器。
(4)其他動物臨床檢驗診斷用儀器。
4、具設備齊全之外科手術室:包含手術燈、手術台及其他手術相關器械等。
5、住院區至少需可容納4隻以上之犬貓住院籠舍空間。
五、委託費用計算方式:醫院需於醫療照顧病歷上詳細寫明醫療紀錄,提供本處前開醫療紀錄內容資料,並依費用請領自我檢核表申請款項,每件醫療照顧費用採單價計算法,依「桃園市遊蕩犬貓收容與醫療照顧費用分級給付基準表」(附件2)規定覈實給付,各項費用單價皆含獸醫診療機構營業或獸醫師個人執業所得稅。
六、委託方式:採申請制,有意辦理本計畫之獸醫診療機構應填具「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申請表」(附件3),並檢附以下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處(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辦理申請作業,郵寄信封請註明「申辦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字樣。
(一)獸醫診療機構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二)開業獸醫師(佐)證書影本及執業執照影本。
(三)指定匯款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1份。
七、審核程序:
(一)申請文件採書面審核,並派員擇期實地查核受委託機構之設備與空間。
(二)經書面與實地查核合格者,簽訂「桃園市政府委託獸醫
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及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行政契約書」,並依簽約規定時間委託執行本計畫。
處長 王得吉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開字第110031518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查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依本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申請容積獎勵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方案申請容積獎勵之基地應位於本方案適用範圍內都市計畫之乙種工業區或使用性質相近之產業專用區,且其基準容積以百分之二百四十以下者為限。
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容積獎勵項目表。
(四)投資計畫書。
四、申請文件內容有缺漏者,應命其於三十日內補正,且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
無法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五、申請之獎勵容積項目、回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查會審查。
申請人應派員出席前項審查會議,無正當理由未出席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六、申請案經本府核准後,申請人應就投資計畫書載明之內容及其他承諾事項,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及預告登記同意書。
七、本府得定期邀集相關機關實地會勘使用情形;如有違反原核定使用者,應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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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111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及桃園市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主預字第1100316334號
附件:如發布事項
發布111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及桃園市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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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哺乳貓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8041號
附件:申請表、哺乳貓契約書、哺乳貓隻數明細表,哺乳貓點交單、領據
主旨: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哺乳貓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動物保護法第14條及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17條。
公告事項:
一、目的:提供本市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之哺乳貓,其於動物保護原則,提供必要之照護,俾提升動物保護機能。
二、受理申請期間:110年12月6日至111年7月1日。
三、受委託資格與條件:合法立案之動物保護團體、公會、協會、財團法人、特定寵物業者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桃樂動物友善城市合格志工。
四、委託辦理事項:
(一)由本處所逕送之哺乳貓,提供必要之照護並送養。
(二)民眾發現通報後,由本處逕送之哺乳貓,提供必要之照護並送養。
五、委託費用計算方式:每隻補助2,000元整。
六、委託方式:欲申請之簽約機構、志工逕洽本處並簽訂「桃園市哺乳貓照顧契約書」。
處長 王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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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10032434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部分條文及附表一、二,並自中華民國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10032434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部分條文及附表一、二,並自中華民國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市長 鄭文燦 |
◆ 廢止「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勞秘字第1100330206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立圖書館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補助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立圖書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桃市圖知字第1100008352號
附件:如主旨
修正「桃園市立圖書館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補助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立圖書館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補助要點」。
館長 姚敦明
桃園市立圖書館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桃園市立圖書館桃市圖行字第1040002149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桃園市立圖書館桃市圖行字第104000224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桃園市立圖書館桃市圖知字第1100008352號令修正發布
一、桃園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本市文學閱讀風氣,獎助辦理文學出版、閱讀推廣、購書等相關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者。
(二)本市立案之出版事業、學術研究機構、文學及藝文相關團體、法人、公寓大廈或社區之管理委員會。
(三)非設籍本市之個人或非於本市立案之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而其申請計畫有助於推廣本市文學閱讀活動者。
前項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政府機關、政黨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捐助人之組織。
(二)於本館尚有前案逾期未結。
(三)申請計畫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
三、申請本要點補助以下列活動內容為限:
(一)文學出版:含創作及翻譯等,以符合桃園地方文學作品為範圍。
(二)文學推廣:辦理文學寫作班、文學營、文學研討會、文學交流等以文學為主之相關推廣活動。
(三)閱讀推廣:以閱讀為主之相關推廣活動,如讀書會、說故事人才培育、演講、座談、研討會或相關推廣活動等。
(四)購置圖書:以購置具版權頁之圖書為主,不含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資源與微縮資料。
四、申請者應於每年公告期間內,依本館規定形式繳交資料,向本館提出申請,申請者所提出之申請文件及附件,不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還。
五、同一補助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館就申請者資格、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等書面資料進行初審,未符合者,由本館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通過初審者,由本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並議決補助金額。前項審查小組由本館邀請相關業務人員兼任之或聘請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八、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審查小組成員於審查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九、各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經本館核定後,除以書面通知外,並公布於本館網站或相關網站。
十、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檢具收支清單,與依各補助項目成果繳交說明、成果報告書及各項資料,函送本館辦理結案及核銷,至遲須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函送本館辦理之。核銷時以受補助者提供之收支清單為撥付依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明確規範其處理方式。獲補助對象之單位或個人,皆須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
十一、原始支出憑證由受補助對象自行留存至少十年,且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機關進行核銷。
其經發現未切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者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二、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事業、機構或團體接受本館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經本館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應即函報本館核備。受補助經費,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本館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得隨時進行查核及訪視,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本館為辦理前項查核、訪視,得組成查核小組,邀請評審委員或相關人員參與。
十五、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館指定方式將本館列為補助、指導或主辦機關。
十六、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得另依契約規定授權本館無償利用之。
十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館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者。
(五)延遲核銷經費,經本館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者。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申請者有前項各款情形經本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相關法令及程序移送強制執行,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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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10月14日府衛疾字第1100261434號行政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3162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之本府110年10月14日府衛疾字第1100261434號行政裁處書1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之規定,本府依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因應受送達人之戶籍地址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轉2739)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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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送達予鑫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320122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鑫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鑫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0年3月29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126304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鑫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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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送達予大崙國際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320217號
附件:公司廢止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大崙國際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大崙國際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0年7月22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127039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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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送達予欽祥企業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320131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欽祥企業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
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公告事項:
一、冊列欽祥企業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09年9月29日府經登字第1099126475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欽祥企業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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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戴○漢及潘○涵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661、11021662)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7719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戴○漢及潘○涵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661、1102166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戴○漢及潘○涵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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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閱覽「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禁建限建範圍地形圖」圖說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捷土字第11003103611號附件:
主旨:公開閱覽「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禁建限建範圍地形圖」圖說。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開閱覽對象:民眾。
二、公開閱覽文件: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禁建限建範圍地形圖。(電子檔下載網址:https://reurl.cc/kLl21d)
三、公開閱覽時間:自公開閱覽日起30日。
四、公開閱覽地點:桃園捷運綠線路線行經之各區公所(八德區、桃園區、蘆竹區及大園區)及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桃園市桃園區守法路62號)。
五、管理單位: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土木建築科(電話:03-3322030轉346;傳真:03-3322210;email:10011965@mail.tycg.gov.tw)
六、意見反應:請於公開閱覽截止日前將意見以記名方式填入「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禁建限建範圍地形圖公開閱覽意見表」中,或以逕送、傳真、E-mail等方式送至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土木建築科,逾時恕不受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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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張○玲(案件列管編號:1101124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878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玲(案件列管編號:1101124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張○玲於110年10月2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98號9樓976室,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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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大溪區新峰里、復興里、義和里、瑞興里、美華里及瑞源里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31857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新峰里、復興里、義和里、瑞興里、美華里及瑞源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2月1日桃市溪戶字第110000763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110年12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daxi-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歷年門牌整編異動資料」,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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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桃園區中路里、中正里及中山里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32166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中路里、中正里及中山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2月2日桃市桃戶字第110001435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110年12月2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網站
(https://www.taoyuan-hro.tycg.gov.tw/)「業務資訊
-桃園區門牌專區-里鄰調整及門牌異動資料」,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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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本局局長陳國進、副局長詹永華、前主任秘書黃家琦、警政監黃炳訓及八德分局組長莊桂松等5員刊登政府公報資料各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人字第11000900301號
附件:如主旨(376431800C_11000900301_ATTACH1pdf)
主旨:檢送本局局長 陳國進、副局長詹永華、前主任秘書黃家琦、警政監黃炳訓及八德分局組長莊桂松等5員刊登政府公報資料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10年11月26日警署人字第11001602323號函層轉銓敘部同年月12日部特三字第1105397225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3項規定略以,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除優良事實涉及機密性業務者外,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將優良事實及獎勵令刊登政府公報。案內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案件之優良事實未涉及機密性,依前開規定應刊登政府公報,爰請惠予協助辦理。
局長 陳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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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110年11月30日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3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32238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110年11月30日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3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0年11月30日(星期二)下午2時假於本市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召開「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2次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紀錄記載「事由」、「時間」、「地點」、「主持人及紀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姓名」、「出席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興辦事業計畫概況」、「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綜合評估分析」、「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與回應處理情形」。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
第3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壹、事由:為補辦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計畫報經許可前進行宣導及溝通,聽取民眾意見並廣納各界意見,業於110年3月10日及同年4月19日舉辦2場公聽會,惟遺漏3筆土地所有權人,故加開本次公聽會再次說明,依照程序,預計12月下旬加開第4場公聽會。
貳、時間:110年11月30日(星期二)下午2時
叁、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
肆、主持人及記錄人:平鎮區公所副區長徐景揚紀錄:徐淑月
伍、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陸、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簽到簿
柒、興辦事業計畫概況:
一、計畫目的及概要:
(一)計畫目的
1.辦理緣起:
改制前本縣平鎮市公所曾於95年間辦理都市計畫辦理「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用地取得,土地徵收奉內政部95年11月13日台內地字第0950179526號函核准徵收,本府95年11月14日府地權字第0950341922號公告徵收,拓寬工程由本府工務局辦理,並於97年12月完工。前開道路已依都市計畫道路寬度20公尺開闢完成使用,嗣因地籍重測後發現該路段有5筆土地遺漏徵收,又因土地現況作道路使用多年,為維護所有權人私有財產權益及道路管理維護,故有補辦用地取得之必要。
2.用地概況:(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所規定應揭示及說明)本工程用地屬平鎮(山仔頂地區)都市土地範圍,本府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於本會議揭示及說明勘選用地範圍之地籍圖、現況及相關示意略圖並展示於會場(敬請參閱)。
(二)計畫概要:
本計畫位於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由中興路大坑坎橋至湧光路交接口間道路,全長約1,410公尺,寬度20公尺,用地範圍包含公有土地107筆(面積28,354.50平方公尺),私有土地5筆(面積100.95平方公尺),總計112筆土地,面積合計28,400.88平方公尺。
二、法令依據: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二)興辦事業之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之交通事業。
(三)土地徵收條例第3-2條規定,「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並於公聽會向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
(四)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展示相關圖籍及說明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五)內政部99年12月29日訂頒「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
三、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計畫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寬度為20公尺,業於95年間奉准徵收後開闢作為道路使用,惟範圍內仍有5筆已作為道路使用之私有土地漏辦徵收,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有必要徵收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以達到道路管理維護及使用之目的,確有其合理關聯及必要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道路之設計規劃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與相關準則辦理,勘選使用之土地已考量盡量利用周邊公有土地,已達道路改善效益必須使用私有土地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用地係屬「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中興路平鎮段工程」工程範圍,並已於95年徵收,開闢完成使用,因道路範圍內仍有5筆遺漏徵收之私有土地,且本次僅係補辦用地取得,無須另行開挖施工,故本計畫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用地依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其取得方式為一般徵收,本道路工程計畫係永久使用性質,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為優先,其他方式取得,如設定地上權、租賃、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容積移轉等方式,其可行性分析說明如下:
1.設定地上權:因本道路工程係永久使用之交通事業,為配合永久性設施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維護需要,故本計畫用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租賃:因本工程係道路使用,永久提供公眾通行,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方能使交通改善計畫得以長遠落實,不宜以租賃方式取得。
3.聯合開發:此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惟本案係為取得道路用地,核與聯合開發之立意不同,不適宜以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4.捐贈:私人捐贈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如願意捐贈土地,本府將配合後續所有權移轉作業。
5.公私有土地交換: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經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依法提出申請並經執行機關審核與辦理交換。倘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且經執行機關核准,本府亦樂於以此管道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產權。
6.容積移轉:本市辦理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均依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本府制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辦理。按上開要點第11點規定略以:「申請容積移轉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1式2份,向本府提出申請:(一)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二)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倘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且經執行機關核准,本府亦樂於以此管道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產權。
以上6種其他取得方式經評估均為不可行,基於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本府於徵收土地前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與土地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其中拒絕參與或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爰依法報請徵收,以達成計畫目的。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道路業已開闢完工通車,部分遺漏取得用地之土地亦已作為道路使用,為利後續道路使用管理維護,故有補辦用地取得之必要。
捌、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一、社會因素評估:
(一)徵收所影響人口多寡、年齡結構:
本工程範圍位於平鎮區鎮興里、湧安里,依據平鎮戶政事務所110年2月份統計資料全區人口228,667人,本工程範圍所屬鎮興里人口3,593人(男1,892人,女1,701人)、戶數1,288,湧安里人口5,592人(男2,810人,女2,782人)、戶數1,907,人口數約9,185人戶,戶數約3,195戶,用地所有權人計48人,占全區人口0.0573%,且用地範圍內無設籍人口,主要年齡結構介於20至59歲之間,故徵收不影響年齡結構。說明如下:
本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計5筆,受影響之土地所有權人計48人。
(二)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工程已於97年間闢建完工,本案僅就範圍內私有土地補辦用地取得,無須進行道路開挖施工,對周圍社會現況不致產生影響。
(三)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徵收範圍現況為道路使用,無建築物需進行拆遷,且未有居住人口之事實,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無影響。。
(四)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土地已闢建道路多年,提供寬敞、平坦的路面,便捷的交通,改善車輛阻滯情形,降低車輛怠速、停置時間產生之廢氣及二氧化碳之排放,故本案徵收對道路周邊居民健康風險無影響。
二、經濟因素評估:
(一)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用地取得範圍內土地目前現況已作為道路使用,且無拆除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故本工程對土地稅收無任何影響,又本工程已完工通車多年,提高用路人行的安全及便利性,帶動地方產業經濟,對政府稅收有正面效益。
(二)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土地皆為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且現況已作為道路使用,未種植任何農作物,對糧食收成、安全並無影響。
(三)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用地範圍為通行中道路,無居住人口及產業活動,土地徵收無影響範圍內人口之就業、轉業情形。另因交通便利性提升,有助地區小規模商業旅遊服務業發展,及吸引外來產業發展,可增加就業機會,增進就業人口。
(四)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工程用地經費約需新臺幣780萬1,712元,已納入本府預算,本預算編列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故足敷本案使用。
(五)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工程範圍現況已作為道路使用,未種植任何農作物,並無林業、漁業養殖及牧業等產業,對農林漁牧產業鏈無影響。
(六)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係依都市計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辦理拓寬,用地範圍現況已作為道路使用,不影響周邊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評估:
(一)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道路工程已完工通車多年,補辦徵收後只做養護不再改變現況,故不會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二)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計畫道路範圍內未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古蹟、遺址或歷史建築,故對文化古蹟無影響。
(三)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桃73中興路道路開闢完成,已提升交通便利性、改善居民使用道路之交通安全性,且因計畫進行連帶環境整理及景觀更新,增添商店進駐誘因,而提高生活機能,改善生活條件,促進鄰近之住宅區開發整體,提升居住品質,對居民原本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面之影響。
(四)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非位於生態保護區,用地範圍非屬國土復育政策方案禁止開發之對象,亦非環境敏感區位,及非屬動植物棲息生長土地,且本案已開闢作道路使用,故對當地之生態環境不致產生影響。
(五)徵收計畫對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道路97年開闢至今已提供足夠寬度之車道及交通號誌設置,維護居民通行道路安全性;周邊居民已感受道路開闢後交通便利性提升,活絡該地區經濟生活並促進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
四、永續發展因素評估:
本工程為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永續指標及國土使用計畫,依以下原則指導,以提供安全可靠的運輸服務為目標。
(一)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案道路97年開闢完成至今已提升道路服務水準,疏解車流節省行車時間,達到節能減碳之目的,促進地區土地發展及合理利用,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二)永續指標:
本案道路開闢後,已改善交通安全、減少車輛停滯、繞道時間及車禍發生機率,降低車輛噪音危害及保障居民出入通行安全,使汽車廢氣及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降低對於自然生態的破壞,達到永續發展指標。
(三)國土計畫:
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及民國75年12月5日「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均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在案,依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劃定道路用地範圍,進行道路修築工程,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區域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亦非屬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無大規模開發行為,落實國土保育及保安,避免造成環境破壞,符合國土計畫原則。
五、其他因素:無。
玖、綜合評估分析:
本計畫符合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一、公益性:
本案為銜接本市楊梅區、龍潭區之重要幹道,提升道路服務水準及行車安全,使居住於平鎮地區之人口,有更便捷之交通通道,並提升土地利用價值,促進地區發展,符合公益性。
二、必要性:
本案道路已開闢完成提供公眾通行,範圍內私有土地亦均已作為道路使用,為維護私有財產權及便利後續道路管理維護,徵收取得所有權確有其必要性。
三、適當與合理性:
事業計畫範圍為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範圍,道路完工後將永久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勘選之土地已優先使用尚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將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依規定以市價向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所有權;其中拒絕參加或未能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本府因考量道路拓寬改善工程及公益需求,將依規定申請徵收取得土地,以達成改善交通、維護交通安全之目標,符合適當性原則。
四、合法性:
本公設用地地段應取得之私有土地取得作業,係依據下列法律及規定,具備合法性。
(一)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本案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交通事業。
(二)都市計畫法第42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本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道路用地。
(三)都市計畫法第48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
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得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徵收方式取得。
(四)民國75年12月5日75府建都165514號公告實施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案,計畫寬度20公尺。
拾、第1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及對其意見回覆處理情形:
拾壹貳、第3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及對其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無
壹拾參、主席結論:
感謝各位鄉親參與本次公聽會,本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將於會後以郵寄方式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且公告周知及於桃園市政府網站上張貼公告。
壹拾肆、散會下午3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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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周○維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2229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周○維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周○維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67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6號
四、事務所名稱:安心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一段129號1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平鎮區廣西段557、560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101061等3支及廢除C712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3241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平鎮區廣西段557、560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101061等3支及廢除C712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2月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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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3244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2月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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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辦理本市「八德區山下街至新興路道路打通工程」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31649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辦理本市「八德區山下街至新興路道路打通工程」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110年10月26日(星期二)下午3時在桃園市八德區公所3樓第1會議室(桃園市八德區中山路47號)召開本市「八德區山下街至新興路道路打通工程」第2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
二、本場公聽會紀錄紀載「事由」、「時間」、「地點」、「主持人及紀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姓名」、「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興辦事業計畫概況」、「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市長 鄭文燦
本市「八德區山下街至新興路道路打通工程」
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壹、事由:
為興辦本市八德區「山下街至新興路道路打通工程」計畫報經許可前進行宣導及溝通,就興辦事業概況、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及合理性及合法性予以說明,聽取土地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並廣納各界意見,特此舉行本次公聽會。
貳、日期:
110年10月26日(星期二)下午3時整
參、地點:
本市八德區公所三樓第1會議室
肆、主持人及記錄人:
主持人: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韓股長治安 紀錄:高○茵
伍、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冊
陸、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詳簽到冊
柒、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一、計畫目的及概要
(一)計畫目的本案道路新闢工程係為紓解霄裡國小學童上、下學交通問題,目前該國小上、下學僅有一通道為八德區山下街,現況路寬約3至4公尺無尾街,爰計畫新闢本案道路,以改善地方學童交通及安全問題。
(二)計畫概要本計畫位於桃園市八德區內之非都市計畫土地,其路線範圍自八德區山下街尾端起點,向東南側延伸,穿過既有雜草雜林,少部分為農林作物、臨時建物,東南向延至新興路路段。計畫研究範圍,包含打通、東延新闢之路段全長約140公尺,計畫路寬為8公尺。現況路寬約3至4公尺,預計沿著霄裡國小外側圍牆向東延伸新闢至新興路。
二、計畫內容
霄裡國小旁山下街延伸至新興路,起點從山下街尾端,向東南方前進,穿過既有雜草雜林,少部分為農林作物、臨時建物,終點銜接至新興路,新闢道路與兩旁農地高差約1公尺左右,新闢道路直接延伸山下街,直通接至新興路,總里程長度約140公尺,用地範圍內需拆遷兩棟臨時建物,總拆遷面積約29平方公尺,詳細平縱面圖詳圖。
本計畫新闢道路預計拓寬為8公尺寬,與既有山下街尾端寬度一致,配置雙向3.5公尺混和車道,於靠近國小側增設1公尺人行道,標準斷面配置圖詳圖。
三、勘選用地應揭示說明事項
(一)四至界線:自八德區山下街尾端起點,向東南側延伸,穿過既有雜草雜林,少部分為農林作物、臨時建物,東南向延至新興路路段,北側非都市計畫區,南鄰114縣道。
(二)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筆數、面積及其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如下表):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統計表
(三)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工程範圍內土地經調查多為雜草雜林,少部分為農林作物、臨時建物,路線主要行經非都市計畫區特定農業區之交通用地、農牧用地、水利用地,沿途大多為農作物及部分雜草空地等,用地勘選已儘量迴避人口密集住宅聚落建築物。
(四)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如下表)
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統計表
(五)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聯及已達必要適當合理範圍之理由:本計畫一方面可以協助分流霄裡國小學童上、下學交通部分車流,同時提供霄裡國小另外一條替代道路,於勘選用地範圍路線經審慎評估,規劃8公尺路寬的雙向車道及人行道,避開人口密集住宅聚落,以最少房屋拆遷為原則進行設計,儘量減少徵收私有土地面積,已達需用土地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六)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本案工程已避開建築密集區,並以對民眾影響最小之路線規劃,無其他可替代地區。本道路開闢完成後,將永久供公眾通行使用,並達到紓解霄裡國小學童上、下學交通流量之效能。
(七)其他評估性必要性理由:
1.本計畫已儘量避免拆除建物及設施之衝擊,以減少工程執行時所產生之阻力。
2.道路開闢後可有效疏解霄裡國小學童上、下學問題及當地居民之交通流量,強化鄰近地區道路運輸機能,提昇服務功能,健全道路運輸網。
捌、興辦事業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為紓解霄裡國小學童上、下學交通問題,目前該國小上、下學僅有一通道為八德區山下街,現況約3至4公尺無尾街,爰計畫新闢本案道路,以改善地方學童交通及安全問題。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本計畫範圍用地選擇原則如下:
(一)為減少影響周邊居民生活並降低民怨,儘量避免既有建物拆遷。
(二)配合現有地形地貌變化,以期土方平衡。
(三)縮小工程規模與量體,節省公帑開支。
(四)維護生態環境和諧,減少環境衝擊。道路規劃設計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與相關準則辦理,勘選使用之土地已儘量使用現有道路,已達道路改善效益必須使用私有土地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本計畫於規劃階段,考量本計畫限制條件如下:
(一)起訖點應考量特定地區或都市計畫範圍街廓配設。
(二)使用現有山下街進行拓寬,避免大幅度調整線形。
(三)縮小工程規模與量體,儘量減少拆遷既有建物,以維護民眾權益,並減少公帑開支。
本計畫經綜合評估並配合實際發展,已為影響民眾最小之路線,用地勘選周邊一定範圍內無其他可替代性。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計畫需用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取得方式為一般徵收。又本計畫係永久使用性質,若以其他方式取得,評估如下:
(一)設定地上權:
因本計畫係永久使用之公共事業,為配合永久性設施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維護需求,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二)租賃:
因本計畫係永久提供公眾道路通行使用,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方能使交通改善計畫得以長遠落實,不宜以租賃方式取得。
(三)聯合開發:
此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惟本計畫係為取得道路用地,核與聯合開發之立意不同,不適宜以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四)捐贈:
私人捐贈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如願意捐贈土地,本府將配合後續所有權移轉作業。
(五)公私有土地交換:
目前以地易地相關法令主要適用情形為區段徵收或都市計畫區內土地,查本計畫均位於非都市計畫區,故與本案情形不符。且本案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相關設施使用,目前本府持有土地亦皆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以上5種取得方式如經分析後不可行,基於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權益,於徵收土地前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向土地或地上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中拒絕參加或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本府考量道路拓寬工程迫於公眾利益需求,將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計畫道路拓建可改善紓解霄裡國小學童上、下學交通問題,爰計畫新闢本案道路,以改善地方學童交通及安全問題。
玖、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
一、社會因素:
(一)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計畫範圍行經八德區竹園里,主要年齡結構介於30至34歲之間,戶數約1,448戶,計畫區徵收土地共計4筆,受影響之土地所有權人共29人,詳細數據說明如下:
(二)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道路路線規劃已避開人口密集住宅聚落,將減少民房拆遷之情形,並銜接原有既有道路(山下街),同時提供霄裡國小另外一條替代道路,有助於提升交通便利性,對該地區現況有正面之影響。
(三)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工程用地範圍內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等弱勢族群,故未對周邊弱勢族群生活型態者造成影響,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需安置情形,對身心障礙弱勢族群的權益更有保障。
(四)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計畫道路開闢後,可提高交通流暢性,降低交通壅塞及汽機車廢氣排放,減少喇叭噪音,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對居民健康風險之降低具直接效益。
二、經濟因素:
(一)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道路新闢能助於鄰近地區進出交通機能,提升生活圈之交通便捷及貨運暢流,促進地區產業發展,另交通條件提升使地區土地價值提高、工商產業發展,對政府之稅收有正面之效益。
(二)徵收計畫對糧食影響:本案路線劃設儘量銜接已開闢道路,並減少使用耕地,道路新闢後,雖減少極小部分農糧收成,但不致影響糧食安全,並可幫助當地及周邊農業生產運輸,提升農業發展。
(三)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本案用地範圍內儘量減少使用耕地,用地取得不會造成就業人口需暫時停業或轉業,另本工程完工後,提供更便捷、安全之交通服務,並協助分流當地居民部分車流,同時提供霄裡國小另外一條替代道路,可滿足區域路網聯繫的功能,增加當地就業便利性以增加就業人口,促進人口流動,有助提升居住人口與就業人口。
(四)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本工程用地取得經費約1,100萬元,由本局111年度預算「本市一般道路計畫、瓶頸打通及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暨相關費用」支應,預算編列未造成排擠效果,足敷本府使用,後續將依計畫覈實使用。
(五)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本計畫路線儘量減少使用耕地,路線行經多為雜草雜林,少部分為農林作物、臨時建物之土地,致農作微幅減少,但路線規劃不會對於附近農業生產環境造成破壞,且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不會造成影響。道路之開闢可提供當地農業等貨物運輸功能,及提升農林漁牧產業層次。
(六)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本新闢道路計畫係屬線性規劃,並儘量與地籍線平行,使剩餘土地完整可使用,減少畸零地產生,以維持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一)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本案新闢道路不會破壞地區城鄉風貌,並配合本道路開闢後,使道路整齊寬闊明亮,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及地方發展。
(二)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本計畫範圍內未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古蹟、遺址或歷史建築,故對文化古蹟無影響。日後施工時倘發現地下相關文物資產,將責成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道路開闢使交通便利性提升,改善用路人及當地居民使用道路之交通安全,且因道路開闢,使環境整潔及景觀更新,預期可提供較為良好之公共環境及就業機會,改善生活條件,提升居住品質。
(四)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活環境之影響:工程範圍無位於生態保護區,用地範圍非屬國土復育政策方案禁止開發之對象,亦非環境敏感區位,及非屬動植物棲息生長土地,道路新闢後對生態環境無不良之影響,且無破壞當地水域及生態環境。
(五)徵收計畫對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本計畫完成後將滿足桃園道路布設之需求,整合系統路網之規劃,提升便利邊及促進桃園都會區發展,對周邊居民及社會整體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一)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據行政院99年2月22日院臺建字第0990002926號函核定「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提出從全球及東亞視野之國土空間架構與發展定位,並規劃提出全國性、區域性的交通運輸通訊面向之空間發展政策與策略方向,以增強國內區域治理能力,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並邁向永續發展。有鑑於交通發展為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的經濟」層面之面向之一,交通部依永續發展的理念,研擬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基於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架構台灣地區便捷交通網,穩健發展西部地區城際運輸,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本工程即依上開規劃建設,道路新闢後將提升道路服務水準,疏解車流節省行車時間,達到節能減碳之政策目的。
(二)永續指標:道路運輸系統是民眾生活環境的一環,為確保居民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運輸環境,在工程方面,將依國家「永續工程」目標,評估縮小營建規模,採用高效能工法及優先使用在地建材,於施工階段時注意挖填土石方平衡及減量,營建剩餘土石方與其他工程撮合交換或再利用,符合永續指標生活面向之交通議題的指標。
(三)國土計畫:本案係整體之區域開發計畫,區域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亦非屬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為落實國土保育及保安,避免造成環境破壞,勘選範圍儘量避免優良農田及農業設施,不影響農業經營管理,符合國土計畫原則。
五、其他因素:
本計畫為滿足霄裡國小學童上、下學交通問題之需求,整體考量規畫範圍內交通路網,建構完整聯絡道路,本計畫道路開闢完整八德區域都市交通網絡,可提升道路運轉效率,改善都市邊緣土地利用,滿足都市整體發展需要。
六、綜合評估分析。
(一)公益性:
本案土地徵收可透過道路新闢建置來滿足霄裡國小學童上、下學交通問題之需求,道路將開闢適當寬度,並設置交通號誌,滿足捷運路網、區域路網聯繫的功能,藉以滿足階段性路網需求,提升公共運輸系統及產業運輸條件,有助於整體工、商觀光產業發展,符合事業計畫之公益性,提高道路容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縮短行車成本,節省行車成本,增加整體行車效率,計畫道路沿線大多為特定農業區,提高道路等級,可促進農業之投資與穩定成長,提高道路容量,以提升區域防災救險之便利性,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災害損失,同時促進國土之永續利用。
(二)必要性
本計畫範圍係銜接山下街與新興路,可作為東西向交通要道,路線規劃整體考量區域交通路網,未來亦作為往來霄裡國小另外一條替代道路,使道路路網將更趨完善,用地勘選均符合必須使用之最小限度及興辦事業造成損害最小之必要性原則。
(三)適當與合理本計畫路線避開密集住宅聚落,降低對民眾損害,避免破壞原有生態,維護生態環境與景觀。計畫寬度8公尺,設計速率定為40(公里/小時),線型取直,維持用路人安全,符合適當合理性原則。
(四)合法性
本案係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之交通事業,並依該條例第10條規定,於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已具備合法性。
壹拾、第2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及對其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無
壹拾壹、主席結論:
本案工程內容已向出列席各相關單位、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說明清楚並充分了解,有關本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之意見,本府於彙整相關意見後,將回應與處理情形列入本次會議紀錄,且將於會後郵寄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函請本府、本市八德區公所、八德區竹園里辦公處協助張貼公告周知,並於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張貼公告,同時登錄公告於本府網站。
壹拾貳、散會:下午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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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陳○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1125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901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銷帳編號:1101125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本市「楊梅都市計畫編號(九)-3計畫道路補辦逕為分割(新訂C110101等4支樁位)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3258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都市計畫編號(九)-3計畫道路補辦逕為分割(新訂C110101等4支樁位)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平鎮區「莊敬里、鎮興里、南勢里及平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0年12月20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32335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平鎮區「莊敬里、鎮興里、南勢里及平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0年12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2月6日桃市平戶字第110001009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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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登錄「東門國小日式宿舍」為本市歷史建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3174661號
附件:歷史建築登錄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東門國小日式宿舍」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
三、110年10月1日「桃園市110年度第4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東門國小日式宿舍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範圍:桃園市桃園區東國街12巷1號。
四、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件):
(一)地號:桃園區東國段383地號(部分)。
(二)土地保存範圍及面積:桃園區東國段383地號(部分),面積約292平方公尺。
(三)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日式宿舍(含附屬設施白色2層樓建物),面積約為214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宿舍空間配置因應地域環境而建,符合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2、為桃園區日治時期初等教育體系中僅存的教職員宿舍。
3、本建物保存良好完整獨棟日式宿舍,日式宿舍精美構件及空間格局皆具文資保存價值,見證日本時代官舍風風貌,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訟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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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黎氏○(銷帳編號:1101125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878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黎氏○(銷帳編號:1101125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黎氏○於110年7月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55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且經撤銷、廢止居留許可,現實際住居所不詳,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河氏○(銷帳編號:110112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8784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河氏○(銷帳編號:110112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河氏○於110年7月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55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錢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且經撤銷、廢止居留許可,現實際住居所不詳,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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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游○士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3271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游○士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中華評價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游○士。
三、開業證書字號:(103)桃市估字第000041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二段176號4樓。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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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八德區高城八街瓶頸道路打通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3242992號
附件:
主旨:本「八德區高城八街瓶頸道路打通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八德區高城八街瓶頸道路打通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時。
三、地點:本市八德區高明市民活動中心(本市八德區永豐路572巷19號1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3263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中壢區「龍平里、中榮里、內壢里、永尾里、仁和里、仁祥里、仁德里、內厝里及洽溪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32879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龍平里、中榮里、內壢里、永尾里、仁和里、仁祥里、仁德里、內厝里及洽溪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2月6日桃市壢戶字第1100014668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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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辦理本市「龜山區牛角坡路道路新闢工程,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320807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辦理本市「龜山區牛角坡路道路新闢工程,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110年11月11日(星期四)下午2時在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召開本市「龜山區牛角坡路道路新闢工程」第1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
二、本場公聽會紀錄紀載「事由」、「時間」、「地點」、「主持人及紀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姓名」、「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興辦事業計畫概况」、「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市長 鄭文燦
「龜山區牛角坡路道路興闢工程」
第1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壹、事由
為興辦本市「龜山區牛角坡路道路興闢工程」計畫報經許可前進行宣導及溝通,就興辦事業概況、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予以說明,聽取民眾意見並廣納各界意見,特此舉行本次公聽會。
貳、日期:
110年11月11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
參、地點:
本市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肆、主持人及紀錄人:
主持人: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劉股長碩閎 紀錄:高○茵
伍、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冊
陸、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詳簽到冊
柒、興辦事業計畫概況
一、計畫範圍及目的
(一)計畫範圍
本計畫範圍位於本市龜山區,東起自牛角坡路及樂善一路交叉口,西迄文化一路止。道路全長約163公尺,道路計畫寬度為20公尺,用地面積約3,260平方公尺。
(二)用地概況及計畫目的
計畫周邊設有許多大學院校(周邊更設有圖書館及公園等設施與建物)、科技廠房(林口工業區),計畫道路可串接捷運機場線A7體育大學站周邊眾多道路,提供友善且優質通學、通勤及居住等人行動線服務。
二、計畫內容
(一)道路長度約163公尺,寬度為20公尺,配有雙向各2車道(3公尺快車道及3.88公尺混合車道),兩側各0.62公尺側溝、1公尺綠帶及1.5人行道,並收納路燈及標誌桿柱等附屬設施,標準斷面配置圖詳圖。
(二)需用土地共計8筆,公有土地計1筆,私有土地計7筆。
捌、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一)計畫周邊設有許多大學院校(周邊更設有圖書館及公園等設施與建物)、科技廠房(林口工業區),計畫道路可串接捷運機場線A7體育大學站周邊眾多道路,提供友善且優質通學、通勤及居住等人行動線服務。
(二)配合捷運機場線A7體育大學站開發,串聯牛角坡路及文化一路,便利道路通暢。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計畫道路規劃設計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與相關準則辦理,勘選使用之土地儘量使用現有道路及周邊公有土地,已達道路改善效益必須使用私有土地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依都市計畫範圍街廓之配設開闢,可紓解機場捷運開發後文化一路隨之增加之交通量,以改善區域路網,經勘選已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計畫需用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取得方式為一般徵收。又本計畫係永久使用性質,若以其他方式取得,評估如下:
(一)設定地上權:
因本計畫工程係永久使用之公共事業,為配合永久性設施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維護需要,故本計畫用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二)租賃:
因本計畫係道路開闢工程,永久提供公眾通行,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方能使交通改善計畫得以長遠落實,不宜以租賃方式取得。
(三)聯合開發:
係屬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之方式,惟本計畫係為取得道路用地,與聯合開發之立意不同,不宜以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四)捐贈:
私人捐贈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如願意捐贈土地,本府將配合後續所有權移轉作業。
(五)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經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依法提出申請並經執行機關審核與辦理交換。
(六)容積移轉:
容積移轉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如土地所有權人有意願,本府將配合辦理後續事項。
以上6種取得方式如經分析後不可行,基於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權益,本府將於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前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向土地或地上物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如未能與本案土地或地上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本府考量道路拓寬工程迫於公眾利益需求,將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以達計畫目標。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計畫原道路配合捷運機場線A7體育大學站周邊開發,興闢串聯牛角坡路及文化一路,可改善行車之用路安全繞道,便利道路通暢,對於周邊社會現況亦有正向助益,故本案道路改善工程確有其必要性。
玖、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一、社會因素評估
(一)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計畫範圍包含龜山區樂善里,依據本市龜山戶政事務所110年10月份統計資料,設籍戶數為3,311戶,設籍人口數為7,125人。本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計7筆,受影響之土地所有權人計3人,主要年齡結構介於30-39歲之間。詳細數據說明如下:
(二)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可紓解捷運機場線A7體育大學站開發隨之增加之交通量,避免未來道路服務水準無法符合使用需求之狀況,對周圍社會現況有所改善,無其他不良影響。
(三)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用地現況多農林及空地,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情境相同者等弱勢族群,無居民為此遷移而大規模改變生活型態、重建社會關係或調整謀生之方式,本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不致產生影響,道路開闢後身心障礙者及弱勢族群更具便利性。
(四)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計畫配合捷運機場線A7體育大學站開發隨之增加之車流,提升交通之便利性,亦可減少車輛停滯、繞道時間及車禍發生機率,對居民健康風險之降低有所助益。
二、經濟因素評估
(一)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計畫道路興闢完成後,有助提高周邊地區居住生活及各產業運輸之便利性,帶動提高周邊地價,對政府稅收無明顯影響。
(二)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係依據依據都市計畫興闢道路用地,規劃路線未使用耕地,不致影響糧食安全。
(三)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計畫徵收範圍無包含營運中的工廠或公司,而道路闢建後交通便利性提升,有助於附近區域環境運輸及產業發展。
(四)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計畫用地取得經費約計5,577萬8,000元,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10年5月26日,營署鎮字第1100035268號函,核定補助經費由中央全額補助。
(五)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路線規劃未使用農業區,亦未有林漁牧業,故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不致產生影響。
(六)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係依據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範圍進行開發及路線規劃,儘量與地籍線平行或垂直,使剩餘土地面積屬塊狀可完整使用,減少畸零土地產生,以維持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一)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計畫辦理道路興闢不會有大規模開挖或整地情形破壞地區城鄉風貌,配合本計畫興闢工程之推行,可以促進整修改建,街道整齊寬闊明亮,確實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及促進地方發展。
(二)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計畫需用土地並非位屬古蹟、遺址、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保存區所在地,土地徵收對文化古蹟無影響,日後施工時倘發現地下文物資產,將責成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道路興闢將提升交通便利性,改善用路人及當地居民使用道路之交通安全,同時進行環境整理及景觀更新,可改善生活環境,提升居住品質。
(四)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計畫範圍非屬國土復育政策方案禁止開發之對象,亦非環境敏感區域,道路興闢後對生態環境無不良之影響。
(五)徵收計畫對該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配合捷運機場線A7體育大學站區開發隨之增加之交通量,改善區域路網,便利周邊交通及促進當地產業之發展,進而提升周邊居民生活品質。
四、永續發展因素評估
(一)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計畫興闢後可紓解車流節省行車時間,達到節能減碳之目的。在工程方面,將依國家「永續工程」目標,評估縮小營建規模,採用高效能再生及優先使用在地材料。於施工階段時注意挖填土石方平衡及減量,營建剩餘土石方與其他工程撮合交換或再利用及公共設施檢討規劃,促進地區土地發展及合理利用,確保永續發展。
(二)永續指標
道路興闢完成後,可改善交通安全,減少車輛停滯、繞道時間及車禍發生機率,降低車輛噪音危害及保障居民出入通行安全,使汽車廢氣及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降低對於自然生態的破壞,促使生活環境得以達成減碳之永續發展指標。
(三)國土計畫
1.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劃定道路用地範圍,進行道路拓建工程,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
2.區域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亦非屬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無大規模開發行為,符合國土計畫原則。
五、綜合評估分析
本計畫符合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一)公益性
1.縮短車行距離,節省行車成本,增加整體行車效率。
2.提升土地利用價值,增進地區及社會整體發展。
3.促進周遭土地合理利用並提升產業運輸機能。
4.提升區域防災救險之便利性,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災害損失,同時促進國土之永續利用。
綜上所述,本路段開闢後可改善區域路網,提升交通便利性,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同時提供消防救災功能保護居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符合公益性。
(二)必要性
本計畫原道路配合捷運機場線A7體育大學站開發,興闢串聯牛角坡路及文化一路,可改善行車之用路安全繞道,便利道路通暢,對於周邊社會現況亦有正向助益,故本案道路興闢工程確有其必要性。
(三)適當性與合理性
本計畫道路依「林口特定區計畫」進行規劃,計畫路寬為20公尺,興闢後可達成改善交通之規劃目標,配置雙向四車道及人行道,可提升區域交通服務水準,並改善周邊居民生活品質,符合適當性原則。
(四)合法性
1.本計畫應取得私有土地之作業,係依據下列法律及規定,具備合法性: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本計畫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交通事業。
2.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本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道路用地。
3、都市計畫法第48條: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
➢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得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徵收方式取得。
4、本案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6月7日府都計字第1100133298號公告實施「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事宜)(第四階段)案」,辦理道路用地新闢工程。
拾、所有權人與利害關係人之陳述意見回復情形:無
拾壹、主席結論
本案工程內容已向出列席各相關單位、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說明清楚並充分了解,有關本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之意見,本府於彙整相關意見後,將回應與處理情形列入本次會議紀錄,且將於會後郵寄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函請本府、本市龜山區公所及本市龜山區樂善里辦公處協助張貼公告周知,並於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張貼公告,同時登錄公告於本府網站。
拾貳、散會(下午3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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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中路段1768-14地號土地(三民路三段320號上林大樓)樁位測釘案(新釘BC4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3278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中路段1768-14地號土地(三民路三段320號上林大樓)樁位測釘案(新釘BC4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社教機構用地)(配合市地重劃)案」暨「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電信專用區為產業專用區、學校用地、綠地用地、道路用地,部分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學校用地,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市地重劃)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33017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社教機構用地)(配合市地重劃)案」暨「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電信專用區為產業專用區、學校用地、綠地用地、道路用地,部分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學校用地,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市地重劃)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1年1月4日下午2時30分假楊梅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若屆時因應新冠病毒疫情三級警戒管制,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改為線上辦理,配合防疫措施採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於同時段改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1)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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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6395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
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11月3日,批號Y1101102共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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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110年12月28日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4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3289772號
主旨:公告本府110年12月28日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4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4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時。
三、地點:本市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平鎮區振興路5號)。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公聽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公聽會民眾須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六、聯絡電話:03-4572105#2330徐小姐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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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王○城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3281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王○城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城。
二、身分證字號:A1222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10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城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坤成街61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09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温○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2645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温○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温○茹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55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70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中壢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51號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温○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2646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温○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温○茹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55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88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109巷39弄1號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彭○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2645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彭○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彭○凱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71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109巷39弄1號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彭○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2645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彭○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彭○凱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48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中壢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51號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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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許○芳小姐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3287541號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許○芳小姐辦理換發開業證書。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二、姓名:許○芳。
三、開業證書字號:(103)桃市估字第000043號(換發)。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263巷73號。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蘆竹區內厝里、中福里、富竹里、蘆竹里、中興里、海湖里及濱海里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3298092號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內厝里、中福里、富竹里、蘆竹里、中興里及濱海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2月10日桃市蘆戶字第110000773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110年12月23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luzhu-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門牌整編對照表」,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大園區溪海里、五權里、圳頭里及田心里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33008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溪海里、五權里、圳頭里及田心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2月10日桃市園戶字第110000685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110年12月29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dayuan-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門牌整編對照表」,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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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張○玲(案件列管編號:1101124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878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玲(案件列管編號:1101124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張○玲於110年10月2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98號9樓976室,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662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林○忠、鄭○雄、滕○程、郭○炎、黃○枝、李○平及洪○軒等7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0月27日-110年12月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辦理本市 111 年度豬隻疾病豬瘟防治工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003244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111年度豬隻疾病豬瘟防治工作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及13條。
二、清除豬瘟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民國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撲滅豬瘟,提升養豬生產效率、提高農民收益,確保畜產事業之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桃園市轄內之豬隻。
四、實施辦法:
(一)繼續辦理豬瘟疫苗預防注射工作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疫苗注射為止。
(二)豬瘟預防注射工作,由各執業及特約獸醫師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下辦理預防注射。
(三)豬隻經豬瘟預防注射後,畜主或管理人員應設簿登記備查,並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豬瘟疫苗使用月報表,繳交至本市動物保護處彙整。
(四)豬瘟疫苗免疫適期及方法:
1、豬瘟疫苗應於豬隻健康狀況下完成至少2次免疫注射,且仔豬隻免疫時機必須配合其母豬之免疫計畫,其免疫時機如必要時得依個別疫苗廠之說明書或獸醫師(佐)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2、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每年1次於空胎時免疫注射者,其所生仔豬約於第6週及第9週時各免疫注射1次。
3、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於配種前免疫注射1次以後不再免疫者,其所生仔豬分別約於第3週齡及第6週齡時各免疫注射1次。
(五)免疫執行:豬瘟疫苗由執業獸醫師、特約獸醫師辦理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之下辦理預防注射。本市豬瘟疫苗由公務預算購置供應。
(六)經豬瘟疫苗預防注射後,為追查該項抗體力價分布或通知補強免疫注射,各養畜場、肉品市場應配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並不得拒絕。
(七)防疫及補償:
1、動物罹患豬瘟、口蹄疫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條第1項甲類傳染病時,依同法第3章第19、20、23、26、28、29條規定辦理。
2、豬隻罹患甲類傳染病,依前述條例撲殺之豬隻補償依同法第40條規定,豬隻罹患甲類動物傳染病撲殺補償評價標準辦理,未依規定辦理免疫者,撲殺不予補償,並依規定處分。
(八)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發現豬隻罹患豬瘟或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時,應立即主動向本府動物保護處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該場所有之動物禁止移動,畜舍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泄物等應予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
五、前述公告各項工作,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依法派員執行,豬隻所有人或管理員對該處派出人員實行查察、採血及採取相關的防疫措施等均應配合及提供協助,不得拒絕,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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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0032448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衛生措施,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桃園市轄豬、牛、羊、鹿及家禽等飼養場所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
四、畜牧場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施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慣,消毒劑至少每週更換1次以上。
(二)各種運輸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才能進入。
(三)新引進動物應依規定備有移動免疫證明書(家禽除外),並確認其健康狀況及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舍檢疫1週以上並完成應實施預防注射工作,於確認健康後再進入飼養群。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定隔離區,限制發病動物移動,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撲滅處理,以防疾病擴散。
(五)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六)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慣設備,供進出人員消毒。
(七)畜舍空出時應澈底清洗消慣,並空置1周後再消毒1次,才可引進動物飼養。
(八)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消潔衛生,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九)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十)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全場激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十一)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詳細登載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十二)家畜畜牧場(豬、牛、羊)皆需檢附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開具之家畜健康聲明書,始得上市或屠宰。若未依規定檢附家畜健康聲明書,或開立聲明書上有重大明顯違規態樣,將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十三)豬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措施,並於候鳥度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4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隻。
(十四)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紀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簽名。該表正本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驗,影本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隻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
(十五)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規定予以處分。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