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0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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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4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4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12月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獎
表揚本府青年事務局顏前局長蔚慈榮獲行政院三等功績獎章。
-主辦機關:人事處
貳、主席致詞
一、今日很高興能代表行政院轉頒顏前局長蔚慈三等功績獎章,以感謝其努力及貢獻。本府青年事務局於104年4月1日成立,顏前局長為第二任局長,於任職期間推動青年創新發展、公共參與、多元學習體驗、職涯發展及海外志工等,為青年事務局打下良好基礎,本府也將持續推動各項青年事務,讓桃園的青年事務局成為各地方政府的典範。有關顏前局長任內重要事蹟在此簡要說明如下:
(一)成立「永安青年體驗學習園區」、「興光堡壘青年創藝聚落」及「G10青年貨櫃市集」三大青創聚落,打造友善青年城市。目前「G10青年貨櫃市集」因捷運工程暫停營運,「永安青年體驗學習園區」營運良好,「興光堡壘青年創藝聚落」未來將合併至文化局中原創業村計畫,於中原創業村中保有適當發展空間。
(二)推動桃園設計獎,成立「桃園設計庫」人才培育基地作為第4個青創中心,協助設計青年職涯規劃及對接產業;規劃於中路社宅完工後,成立電商創業基地。
(三)培育「菱潭街興創基地」等60組青年行動團隊,成為文化觀光亮點與地方創生典範,桃園因展現創生優異成果,獲教育部核定為跨7縣市的「北區青聚點」。
(四)推動桃園第1個社會企業中心,至今已輔導16組青年團隊登記為社會企業公司,讓桃園成為全國首例通過「國際社會企業城市認證計畫」第二階段審查城市;青年事務局每年也與中央大學尤努斯社會企業中心合作,舉辦「桃園社會企業創業競賽」,鼓勵青年從事社會企業,讓青年共創社會價值與影響力。
二、本市110年推動地方創生計畫情形說明如下:
(一)大溪區地方創生計畫經過民間與公部門協力共同合作提案,歷經29場次以上的討論,不斷溝通與凝聚共識,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月26日核定「大溪創新創業生活聚落」、「大溪木藝產學創生平台計畫」、「大溪農業永續創生」、「黃豆產業農業經濟循環再利用」及「大溪區生活環境空間整備」等5大地方創生推動策略,共11項計畫,獲得中央補助上限6,795萬元,並由地方自籌1,415萬元、民間投資3,805萬元,計畫總經費達1億2,015萬元。
(二)龍潭區「台地創生」及「野菱蔓生」2案獲得國發會青年培力工作站補助;大溪區「大溪警察宿舍群歷史建築空間」及桃園區「桃園郡米穀統制組合倉庫農業空間整備活化」2案獲得國發會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補助;青年事務局獲得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發展及整備地方創生青聚點計畫」補助,設立110年度「北區青聚點」。以上5項地方創生相關提案,共計獲得中央補助2,255萬元。
(三)本府另推動復興區地方創生計畫,以原鄉農業為主軸,近期將進行修正計畫並函送國發會爭取中央補助。
(四)請各機關努力爭取地方創生計畫補助,並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統籌。
三、體育局修訂「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新增各區公所管理之運動場館收費可比照或因地制宜另行訂定;另將網球場地收費區分為團體、教學及一般民眾使用。
四、近期外縣市停收他縣市廢棄物,導致本市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問題,請環境保護局採取以下方案因應:
(一)積極協調跨縣市互惠合作。
(二)協調民間業者配合增加垃圾處理量能。
(三)協助觀音生質能中心儘速於明年試營運。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報告案由:地方創生推展進度報告主席裁示:
(一)請各區公所盤點地方資源積極提案,農業局、青年事務局、客家事務局及原住民族行政局等亦可加入,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作平台統籌,並請邱副秘書長督導。
(二)請青年事務局持續加強北區青聚點及桃園地方創生見習學院等計畫推動。
(三)龍潭區公所可與客家事務局合作,多加提案。
(四)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與大溪區公所研議,各區公所可前往大溪跨區觀摩,參考其地方創生提案成功經驗。
(五)觀音區、新屋區、龍潭區及復興區等有觀光旅遊條件,具地方創生潛力,請積極加強提案。
(六)十一份觀光文化園區請觀光旅遊局儘量結合在地,如加入在地小農及青農等。
(七)請文化局協助「興光堡壘青年創藝聚落」後續進駐中原創業村。
(八)請李副市長安排蘆竹草仔崎營區活化專案現地勘查,警察局、消防局、社會局、環保局、青年局及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參加。
(九)環境保護局虎頭山第二隊部請先行規劃,如需辦理容移,再請都市發展局協助。
二、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修訂及實施情形
主席裁示:
(一)請體育局研議後續是否納入羽球場或其他運動場館。
(二)區公所或其他局處管理之運動場館可因地制宜,若由協會認養應律定其使用時段,並保留市民登記開放時段,各區公所若有建議可於區政會議提出或確認。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主席裁示:
本市垃圾清運滿載問題,請環境保護局依先前裁示因應方案積極執行。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觀音區草富段73地號市有持分土地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本市7座運動中心原保固期維護廠商與營運廠商間設施損壞維護介面問題,請體育局研議並參考其他縣市處理方法。
二、請黃秘書長督導體育局研議龍岡及龜山國民運動中心營造標與營運標二合一招標方案。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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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4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4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12月1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2022(壬寅年)新春春聯發表,說明如下:
(一)感謝書法家林隆達老師揮毫題字「福氣安康」春聯,藝術創作家廖小子(本名廖俊裕)設計「桃」、「福」、「好」斗方春聯。
1.「福氣安康」春聯自12月15日起,可至市府1樓服務台索取;12月20日起將配送到各區公所,依循往例透過區長及區里系統分送至家戶。
2.「桃」、「福」、「好」創意斗方春聯自12月15日起,可至市府1樓「喜憨兒桃園市府庇護商店」及「全家便利商店桃園市府店」索取。另為照顧庇護工場及獨立書店,自12月20日起,民眾亦可至本市庇護工場及獨立書店營業時間前往索取,請秘書處於網站公布庇護工廠及獨立書店相關資訊。
(二)本次2種春聯各具特色,作品老師簡介如下:
1.林隆達老師是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書畫系專任教授退休,曾獲國內各大美展首獎,如中山文藝奬、中興文藝奬及吳三連文藝獎等,105年獲得日本國際書道聯盟主動頒贈外國人最高榮譽—外務大臣賞。曾擔任本市桃園美展、春聯書法及各大美展評審,作品獲各大美術館典藏,目前正於本市橫山書法藝術館開館首展「飛墨橫山」參與展出。本次春聯「福氣安康」的「福」字代表虎年;「安康」代表平安健康,深切期望大家虎年平安健康,告別疫情,回到日常。
2.廖小子(本名廖俊裕)是高雄師範大學視覺設計研究所畢業,為國內著名設計師、藝術家及獨立書店老闆。設計元素多取自庶民文化及日常生活,被譽為最具臺灣本土風味的設計師。作品包含藝術創作、書籍唱片封面及展場設計等。曾為總統府設計2018年新年賀卡及本市2019、2020在地祭典「大溪大禧」主視覺,並以樂團拍謝少年專輯《兄弟沒夢不應該》獲金曲獎最佳專輯裝幀設計獎。本次斗方春聯將老虎與桃子結合,創造出一系列屬於桃園的桃虎,展現各種姿勢、表情及活力,並利用桃虎身上虎紋延伸出「桃」、「福」、「好」3個字。「桃」是桃園的特產,除為桃園之簡稱外,亦代表豐收;「福」為「虎」之諧音,代表虎虎生威,轉化為福氣的含義;「好」則是諧音「虎」的臺語發音,既有趣又淘氣,3個組合傳遞新春虎年祝福。
二、今(15)日早上本人與關島總督、部門局長及商界代表,召開「臺灣-關島經濟高峰會暨姊妹市交流協定簽約典禮」簽訂協定,締交為姊妹城市,桃園至關島大約3.5小時航程,是國內島嶼旅遊亮點,未來期能促進雙方觀光旅遊、教育文化、產業經濟、水產養殖及醫療方面等合作交流,請秘書處會後公布今日論壇及協定儀式相關影像、照片及內容。
三、恭喜原住民族行政局「三光跨河大橋興建工程」榮獲公共工程金質獎特優獎,本案係本人上任後積極推動之工程,總經費1.52億元,預定今(110)年12月竣工,相關說明如下:
(一)過去武道能敢部落居民僅能依賴桃113線作為唯一聯外道路,一旦遭逢豪雨、颱風等天災,經常造成交通中斷,本案通車後可大幅減少交通時間,具有就醫、通學及產業運輸等功能,確保居民聯外安全便利性,串聯部落包含武道能敢、砂崙子、鐵立庫及爺亨部落,預估500戶居民受益。
(二)三光跨河大橋為鋼結構橋梁,外觀融合當地文化,以傳統泰雅技藝竹籐編織為主體意象,使用抿石子泰雅圖騰點綴,橋身跨徑152米、橋面寬度6.5米,橋面距離河底約50米高,為原鄉建設之亮點。
四、本市受人口成長及疫情等因素影響,自升格前垃圾處理量自39萬噸持續增加,預計至今年將達52萬噸,經分析發現其中廚餘佔10%至20%。為減少垃圾量、降低焚化爐壓力,環境保護局以多元方案處理廚餘,作法說明如下:
(一)本市廚餘處理包含快速發酵、水解、生質能中心、永豐餘厭氧消化及北區水資源中心等多元方案,最高處理量可達328噸/日,廚餘再利用量能充足。
(二)目前於八德區試辦「廚餘全回收」成果顯著,廚餘回收量提升11%,預計明(1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為期3個月進行全市家戶宣導,辦理「廚餘全回收」,明年4月1日正式公告,另外也包括市場專車回收菜葉等廚餘,期能全面提升廚餘回收量。
(三)同時透過區域互惠機制,與其他縣市洽談以廚餘處理換取垃圾處理的合作模式,減輕垃圾處理的壓力,並落實循環再生零廢棄。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報告案由:三光跨河大橋興建工程
主席裁示:
本案榮獲公共工程金質獎特優獎,實屬不易,係本人上任後積極推動完成工程設計、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審查之工程,為原鄉部落工程重要代表作,完成後將大幅改善石門水庫上游部落聯外交通。
二、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廚餘多元處理方案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廚餘全回收」政策將不再區分生、熟廚餘,而是區分可回收及不可回收廚餘,請相關機關多加宣導。
1.「可回收廚餘」為葉菜類、水果類、剩食類等生、熟食物及其殘渣。
2.「不可回收廚餘」為蚌殼、蚵殼、牛、羊、豬大骨、鳳梨芽冠、玉米芯、甘蔗皮、茭白筍殼、竹筍殼等部分。
(二)本市將爭取中央補助經費2,300萬元購置廚餘漿化設備及槽車,處理後的廚餘漿化液送至北區水資源中心,提升廚餘去化處理量能。
(三)請環境保護局及農業局視中央後續禁養政策後合作輔導成立中央蒸煮中心,提供蒸煮後廚餘予養豬場。
(四)請環境保護局於廚餘處理量能提升後,規劃將市府經營之果菜公司(桃園果菜市場)納入,請經濟發展局向目前已配合收運廚餘之38個公有市場說明方案。
(五)本案請環境保護局、經濟發展局、公營果菜市場、水務局及農業局通力合作,確保技術及營運可行性、可接受性且無副作用,讓廚餘多元處理方案順利上線。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請文化局及工務局掌握總圖書館進場裝修及營運時間,於明年10月前開館。
二、有關桃農果菜批發市場變更案,因市都委會大會定於12月24日召開,請秘書長安排另開專案會議研議。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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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33197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經桃園市政府審查同意之非營利公益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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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32982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教育宣導或相關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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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32738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
市長 鄭文燦 |
◆ 制定「桃園市新設置畜牧場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330936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新設置畜牧場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新設置畜牧場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32764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懲戒法院判決110年11月17日107年度清字第13045號判決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003092111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本市楊梅區富岡國民小學前校長詹○鉅及本市中壢區新街國民小學前校長陳○源等2員,因違法分別經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及「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請協助刊登政府公報,請查照。
說明:依懲戒法院110年11月17日107年度清字第13045號判決及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並檢附旨揭判決影本及電子檔各1份。
市長 鄭文燦
懲戒法院判決
107年度清字第13045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被付懲戒人 詹○○ 桃園市○○區○○國民小學前校長
代理人 謝○○律師
被付懲戒人 陳○○ 桃園市○○區○○國民小學前校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詹○○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要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詹○○及陳○○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案詹員及陳員分別為本市○○區○○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原桃園縣○○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前校長,上揭2人均負責規劃及綜理全校有關文書、財產、勞務、營繕及採購等業務,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學校採購案件時,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經查詹員前於○○國小校長任內,綜理該校「102年度教室環境及設施修繕工程」採購案;陳員於○○國小校長任內,綜理該校「100年專科教室教學環境及設備改善計畫」、「101年增置體健教室(2)及教室設備改善計畫」及「103年校園學習環境設備改善」等3採購案,2人皆於尚未簽辦採購作業前,同意廠商至學校進行場勘測量,並擬定工程採購案預算書等文件,再利用校長之職權,指示不知情之總務人員,以廠商撰寫之預算書等文件簽辦爭取工程經費。嗣取得經費補助,將預算金額壓低在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以內,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以特殊材料規格設備綁標,並放任其他無意投標之公司圍標,使黃○○等人獲得不法利益合計739萬4,781元。
(三)審酌詹員及陳員已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並追加起訴,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失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二、證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181號追加起訴書影本。
貳、詹○○答辯意旨略以:
一、移送意旨指稱:詹○○於綜理上開採購案時,於未簽辦前即同意廠商至學校進行場勘測量,並擬定預算等文件,利用校長之職權,指示不知情之總務人員,以廠商撰寫之預算書等文件簽辦爭取工程經費云云。惟查:
(一)依證人謝○○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施作示範教室,用以確保施作品質及使得標廠商有可資遵循,謝○○為家長會工程顧問,且施作經費不多,詹○○乃接受建議,由其義務施作。示範教室之施作並無任何違法綁標之情事。(二)依證人李○○即總務主任於法務部廉政署詢問時之陳述,經費概算總表金額是簡○○估算出來的,因簡○○關心採購案,證人才請其估算。可知詹○○
並未指示請簡○○等製作工程概算表。移送意旨上開所指並非事實。
二、移送意旨指稱:詹○○於取得經費補助後,將預算金額壓低在10萬元以內,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以特殊材料規格設備綁標,並放任圍標使黃○○等人獲得不法利益138餘萬元云云。惟查:
(一)本件採購案之委託設計監造費預算金額為88,000元,該項預算金額並經會同主計單位核可,詹○○實無故意壓低在10萬元以內之必要。
(二)○○國小辦理本件採購案之設計監造案,未逾公告金額三分之一之採購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依法得採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廠商比價,詹○○豈會在已完全合法情形下,卻故意壓低設計監造費預算而自陷犯罪之理,移送意旨顯非事實。
(三)本案主體工程標,黃○○係以前妻蘇○○之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參標,尚分別借用名義參標,雖黃○○涉有圍標之嫌,惟開標時,黃○○未至現場,詹○○並不認識黃○○之前妻,開標主持人並不負責查證是否有借用名義參標者,且實際上亦無從查證。移送意旨指稱:詹○○放任其他無意投標之公司圍標,使黃○○等人獲得不法利益138餘萬元云云,應非事實。
三、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一)請傳訊證人李○○,待證事實:
1、詹○○有無指示證人向黃○○或簡○○請託協助編製工程概算表?
2、詹○○是否要求證人應委託合格建築師事務所負責本工程之設計監造,並應嚴禁廠商有不法綁標情事?
(二)請傳訊證人謝○○,待證事實:證人於招標前,是否有向學校建議,應先施作「示範教室」,作為工程驗收之依據?並非於工程未簽辦採購作業前,即由廠商至學校進行場勘測量,並擬定工程採購預算之情事。
四、證據(均影本):
1、證人謝○○偵訊筆錄。
2、證人李○○法務部廉政署詢問筆錄。
3、證人謝○○偵訊筆錄。
4、○○國小102年度教室環境及設施修繕工程預算書。
參、詹○○補充答辯意旨略以:一、詹○○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事實,已全部認罪,鈞院所為懲戒處分,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之規定審酌:
(一)行為動機及行為目的:
詹○○係因校舍老舊影響授課、學習之品質,為給師生完善教學及學習環境,見黃○○可爭取到議員補助款作為經費,一時思慮欠周,未能細辨利害,始為黃○○利用,而為未遵守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範,使黃○○等人得以獲取不法利益,詹○○行為動機抑或行為目的,係在謀求公益而未注意及採購行為之適法性。
(二)行為之手段:
詹○○負有監督採購案之職權,黃○○積極為○○國小向議員爭取到補助款作為經費,必會設法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參與投標,詹○○未積極防阻此結果之發生,嗣於開標後,得知黃○○以其前妻擔任負責人之弘○○公司名義得標後,亦未依法終止契約,致使黃○○獲取74萬8,481元之私人不法利益,詹○○僅係錯誤認知,致消極不防止結果而發生犯罪之手段涉犯本罪。
(三)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詹○○在職期間,努力充實教育專業知能,考取國立臺北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獲得碩士學位,又為增廣視野,再考進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客家研究所,在碩士在職專班進修中。日常生活,除親朋好友婚喪喜慶外,不應酬極為正常及簡單。
(四)行為人之品行:
詹○○擔任教師起迄今已34載,教師及校長期間之成績考核全部甲等;擔任校長期間(自93年8月1日起)屢獲嘉獎、記功,且未曾受懲戒。擔任○○國小校長期間,克服學校許多困難,協助球隊參與國內各項競賽時,屢得佳績。為鼓勵母校桃園市○○區○○國民小學在學學生,每年捐款,以父母之名義成立「○○教育基金」,幫助弱勢學童。可見詹○○之品行端正、飲水思源、熱心公益。
(五)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本件採購案,竣工驗收時經全校教室使用人參與查核及驗收,就其所發現工程之任何瑕疵,學校業務單位通知承攬廠商逐一改善後,另行複驗通過始結案與付款,驗收後解決學校節能風扇等13項長年來困擾使用教室之問題。
(六)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本件採購案,施工範圍包括46間教室之整修(每間教室約20坪),所花經費平均每間教室整修工程款為8萬1,500元。每間教室施作包括全部電線抽換等多項,所用金額尚屬合理。且預先施作「示範教室」,全體老師參與驗收,並無使學校遭受財物損害。
(七)行為後之態度:
詹○○於廉政署詢問、檢察官偵訊、第一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檢察官亦因此請求減判,第一審法院並宣告緩刑,予以自新機會。請鈞院審酌上情,從輕處分,給詹○○能繼續擔任教職,並有辦理退休之機會。
二、提出教師及校長成績考核全部甲等證明、嘉獎及記功證明等。
肆、陳○○答辯要旨略以:
一、陳○○原認識黃○○,經由黃○○引薦議員協助提供補助款,供○○國小辦理採購案。補助款核定後,即由○○國小依法定程序辦理採購招標作業。嗣後黃○○推薦李○○,協助○○國小辦理設計、監造工作,標案之設計委託由校方與簽約單位執行。校方完全依照標案文件進行實質審查,依法判定得標廠商後,即交由該廠商執行工程。工程實際執行之作業,係由○○國小業務單位負責,校長並不會過問業務內容,故陳○○亦不知該項工程是否由黃○○進行施工。
二、○○國小「○○年專科教室」案中之「英文教材」,學校常將需要之品項教材,搭配在各科完成的標案中採購,品項的選擇係業務單位經過需求會議討論訂出,校長僅負責核定預算書。上開採購案之執行,○○國小僅能依法審查投標文件,依文件形式上認定合法與否。陳○○事先並不知悉黃○○是否有推薦評審委員名單給○○國小總務主任,陳○○係於廉政署詢問時始知上情,惟○○國小亦未聘任該黃○○所推薦之評審委員。
三、○○國小校內相關採購作業程序,均係依法規辦理,業務單位做出簽呈前,大都習慣與校長做口頭溝通,取得共識後,業務單位依法簽件,校長則依職權批示。是故校長不會做違法之指示,依目前學校採購實務現況,總務主任之自主性很強,絕不會接受違法的指示簽件。綜上所述,懇請查明予陳○○不付懲戒之處分,以免冤抑。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原為改制前桃園縣中壢市○○國民小學(下稱○○國小)校長(已於103年8月1日退休),被付懲戒人詹○○為改制前桃園縣中壢市○○國民小學(下稱○○國小)校長,被付懲戒人等均負責規劃及綜理全校有關文書、財產、勞務、營繕及採購等業務,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陳○○於辦理○○國小○○年「專科教室教學環境及設備改善計畫」採購案(下稱第1標案)、○○年「增置體健教室(2)及教室設備改善計畫」(下稱第2標案)、○○年「校園學習環境設備改善」採購案(下稱第3標案),以綁標、浮編方式,使黃○○、李○○得利益,而有下列違失行為:
(一)第1標案部分:
1、黃○○(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弘○○公司》實際負責人)向陳○○提議,其可爭取議員補助款作為校方專科教室改善經費,並於○○年3、4月間某日,將李○○介紹給陳○○,稱可幫忙協助規劃。嗣經黃○○與陳○○討論,將標的分割為體健教室及韻律教室2個採購案,於○○年先針對體健教室部分,進行發包作業。
2、就本採購案之設計監造事務,陳○○、黃○○、李○○合意由李○○承作。○○年6、7月間黃○○、李○○即借陳○○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與○○國小簽立「專科教室教學環境及設備改善計畫案規劃設計廠商委託契約書」,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嗣2人藉該事務所名義,就本採購案以綁標並浮編(手法詳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106年度原矚訴字第2號判決《下稱刑事第一審判決》附件六之附錄二所載)預算至600萬738元,由不知情之○○國小總務主任蕭○○辦理公開招標等程序。
3、本採購案於100年10月13日公開招標,於同年10月26日開標。李○○與黃○○規劃,由李○○商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負責人吳○○)名義得標,李○○另分別商借○○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廖○○)2家公司陪標。陳○○明知本採購案有借用他人名義等違法行為,本應不予開標、決標,容任程序繼續進行,使○○公司以540萬元得標。李○○即負責實際施作、監造,並於100年12月9日結算驗收,再將標價之4成即216萬元交與黃○○,其獲得16萬2,000元不法利益。
(二)第2標案部分:
1、就本採購案之設計監造事務,陳○○、黃○○、李○○於101年1月間,合意由李○○承作。黃○○、李○○即借○○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於101年4月15日與○○國小簽立「增置體健教室(2)及教室設備改善計畫案規劃設計廠商委託契約書」,費用為3萬2,000元。嗣2人藉該事務所名義,由李○○就本採購案以綁標並浮編(手法詳如刑事第一審判決附件七之附錄二所載)預算至692萬7,382元,李○○再於101年5月下旬提供招標文件予蕭○○辦理公開招標。
2、本採購案於101年7月2日公開招標。李○○與黃○○規劃,由李○○商借○○公司名義得標,李○○另商借臺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許○○)名義,及黃○○以弘○○公司陪標。陳○○明知本採購案有借用他人名義等違法行為,本應不予開標、決標,容任程序繼續進行,開標時因上開3家公司經評選,認無1家合格而廢標,再於101年7月19日為第2次開標,僅○○公司經審認合格,終使○○公司以648萬5,000元得標。李○○即負責實際施作,並於101年10月1日結算驗收,再將標價之4成259萬4,000元交與黃○○,其獲得19萬4,550元之不法利益。
(三)第3標案部分:
1、就本採購案○○國小於103年2月25日向當時桃園縣○○市公所申請補助,經該所於103年3月10日函覆同意於300萬元內補助。陳○○、黃○○、李○○合意本採購案之設計監造由李○○承作。黃○○、李○○即借陳○○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與○○國小簽立「校園學習環境設備改善案規劃設計廠商委託契約書」,費用為8萬元。嗣2人藉該事務所名義,就本採購案以綁標並浮編(手法詳如刑事第一審判決附件八之附錄二所載),由不知情之○○國小總務主任鍾○○辦理公開招標等程序。
2、本採購案於103年3月19日公開招標,於103年4月9日開標。李○○與黃○○規劃由弘○○公司名義得標,2人乃商借○○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李○○)名義;○○資訊有限公司(負責業務白○○)名義、安○○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安○○公司,負責人簡○○)名義;○○裝潢行商號(經營者黃○○)名義陪標。陳○○明知本採購案有借用他人名義等違法行為,本應不予開標、決標,容任程序繼續進行,使弘○○公司以290萬元得標施工,並於103年5月28日驗收,黃○○因而得90萬元之不法利益,並將其中2萬7,000元分給李○○。
三、陳○○上開二所載之違失行為,有下列之相關證據可資認定:
(一)關於上開3採購案招標過程中之陪標、開標、決標等,經共犯黃○○、李○○於刑事案件第一審(下稱刑案一審)中坦承,並有證人吳○○、許○○、廖○○(第1標案)、吳○○、蘇○○、許○○(第2標案)、李○○、簡○○、白○○、白○○、黃○○(第3標案)等,於刑事案件偵查(下稱偵查)或刑案一審中之證述,及3採購案之相關函、簽呈、招標公告、投標文件、決標公告、驗收及結算文件等,附在刑事案件可稽。
(二)關於第1標案,陳○○圖利黃○○、李○○部分:1、李○○於偵查中之證述(○○建築師執照;約在100年3、4月間,黃○○帶我去拜訪陳○○,談3間空教室的改善,之後我實地丈量完成概算書及草圖,再與黃○○找陳○○報告;黃○○指示切成2案,體健教室採購先做,要浮編4成給他當利潤;借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簽設計監造案契約,陳○○知道借牌來承攬,陳○○要我跟黃○○來承攬本案;我在設備規範部分,要求投標廠商在投標送審時提供型錄、得標後3日提供材料測詴報告等文件,還有黃○○的IBM音響,來排除其他廠商競爭;我淨利是標價的3%,我配合黃○○提高單價);2、黃○○於偵查中之證述(談本採購案時,陳○○就知我要承攬及李○○建築師執照係借來,李○○預算浮編4成作為我的利潤;○○國小3個標案得標後都跟陳○○報告;因為專科教室的案子預算太高,所以切成2案);3、陳○○於偵查中之供述(經費是黃○○協助爭取,黃○○推薦李○○認識,設計規劃由李○○負責,我再引薦給蕭○○;黃○○一定有利可圖,我在接受黃○○提議時,就知道黃○○會來承包;我指示蕭○○同意李○○來製作預算書、借牌承攬本採購設計規劃案,找哪家名義跟我簽約,我不在意);4、證人蕭○○於偵查中及刑案一審之證述(陳○○指示找李○○來做設計監造,本採購案沒有訪價,是李○○拿設計監造案合約書給我;本採購案是做體健教室,IBM語言設備不是需要的品項,陳○○請我加入這品項);5、依○○國小100學年度語文專科教室設備需求會議紀錄、專科教室設備需求會議紀錄,其內各列需求,但沒有昂貴音響設備或英文教學設備;6、觀之本採購案設計監造案契約,勾選「有」查訪市價合理、預算書中一套語音學習設備價格高達15萬元、「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與「設備規範內容」中均載明廠商於得標後簽約前,三日內提出檢測證明等相關文件等(即如李○○所證綁標用之條件);7、○○國小長期需求計劃書載明,該校更新計劃係飲用水設備更新、廁所整修、排水系統改善等為優先,陳○○於取得本件經費後,卻去作排序在後的專科教室,並添購昂貴的音響設備、IBM語音設備;8、綜上,可認陳○○配合黃○○、李○○綁標、浮編,陳○○有共同對主管事務圖利無疑。
(三)關於第2標案,陳○○圖利黃○○、李○○部分:1、李○○於偵查中之證述(本採購案是是第1案的延續,黃○○電話給我說可以規劃設計,我在101年農曆過年前聯絡蕭○○,製作概算書圖,概算預估經費約400多萬元;於101年3月下旬,我修正完概算書圖給蕭○○;黃○○借建築師事務所牌,設計監造我負責;我準備招標文件,於101年5月下旬給蕭旭成,供上網公開招標;我跟黃○○討論,他告訴我採用異質最低標方式辦理發包,確保他承攬,陳○○說可以,標案比較不會被搶走;標價是我定的;黃○○要求預留標價金額4成給他,我淨利是標價的3%;本採購案綁標方式有二,第一是異質性採購最低標,第二是規格,我利用設計規劃的機會,在投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須在決標3日內取得樣品及材料檢驗報告送審,我又把品牌廠商分得很散,來排除廠商競爭);2、黃○○於偵查中之證述(陳○○知道李○○沒有建築師執照;由李○○負責規劃設計、規格綁標;我要李○○在預算上浮編4成作為我利潤);3、陳○○於偵查中之供述(本採購案經費是黃○○協助爭取,模式跟100年第1期的採購案相同;黃○○一定有目的,就是要找他配合的廠商承攬,牟取利益);4、蕭○○於偵查中之證述(陳○○指示我提出申請,及找李○○來製作預算書及承攬設計監造);5、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函覆○○國小(載本採購案採購金額約692萬元,委託設計監造費僅編列3萬餘元,似不合理,另本案所需經費甚鉅,相關需求仍請再詳細評估)、○○國小仍函覆(旨繼續催對本採購案之補助);6、觀之本採購設計監造案契約,勾選「是」查訪市價合理;又依本採購案之招標內容,預算書中編有體健教室音響影音錄製設備、擴音設備,未載於學校正式發函之需求,係李○○將無關項目加入以綁標;全部擬定之預算價高達692萬7,382元,與李○○初編之400多萬元相比,顯係陳○○不為市價查核,任由李○○浮編、綁標;7、招標文件中「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所載與第1標案同,「型錄評選審查表」及「設備規範內容」,均列必須經過監造單位審查的多種項目,均係李○○供綁標用;8、第1次招標時,於評審評分表,諸多評審均寫下單價不合理、不符合市場要求之意見,本採購案單價已有偏離行情、過高之情。而○○公司,於第1次招標已被評定不合格,若非陳○○護航,何能於第2次招標得標?9、綜上,可認陳○○配合黃○○、李○○綁標、浮編,陳○○有共同對主管事務圖利無疑。
(四)關於第3標案,陳○○圖利黃○○、李○○利部分:1、李○○於偵查中之證述(黃○○要我陪他去找陳○○,當場請我針對廣播系統進行規劃設計,陳○○請我去找鍾○○;我到校丈量,製作規劃圖說、概算,拿給鍾○○;我借陳○○建築師事務所的牌承攬設計監造;黃○○要我以概算330餘萬元的6成作為成本,我在主機等均有浮編高估單價,浮編4成;黃○○要求以異質性採購最低標讓他操作圍綁標)及於刑案一審之證述(估價單上三角形跟打勾的是我畫的、勾的,有綁標、浮編;對我廉詢時所為如何綁標及浮編價格、如何與黃○○配合的陳述,都沒有意見);2、黃○○於偵查中之證述(經費確定後,我叫李○○去找陳○○借牌承攬設計監造;陳○○知道李○○不是建築師;李○○是幫我浮編40%,他也說會用特殊規格來綁標;陳○○採納我的意見,採異質最低標來辦理;弘○○公司得標有去跟陳○○報告);3、陳○○於偵查中之之供述(黃○○去爭取經費補助,找李○○規劃,上網公告期間很多廠商提出異議,就廢標。黃○○一定有利可圖;黃○○建議採異質性最低標辦理,我決定採用);4、鍾○○於偵查中之證述(預算書是編列324萬元,因有廠商異議有綁標之嫌,我就撤下該標案;103年度陳○○跟我說有經費,我說不在學校中長期計畫中,李○○提供我概算、規格);5、○○國小於103年2月25日請求桃園縣○○市公所請求補助本採購案函、該市公所於103年3月10日覆函(載於300萬元範圍內補助,請確實查訪市價);6、陳○○於刑案一審肯認未曾查訪市價,3件採購案,標案金額合計近1,500萬元,全未查訪市價,還在部分文件上記載有查訪,致李○○浮編均能得逞;7、觀之招標文件中「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校園學習環境設備改善設備規範」關於廠商應提出檢測證明等所定之條件,與前2個標案幾乎一樣,而○○國小會議並無此條件需求,足認係李○○藉設計監造以供綁標之用;8、綜上,可認陳○○配合黃○○、李○○綁標、浮編,陳○○有共同對主管事務圖利無疑。
(五)陳○○於刑案一審中所辯,合規定其就批准,沒圖利黃○○、李○○,其主觀上無圖利犯意,全卷無其獲得任何利益之證據,李○○因增加保固、預留被砍預算的空間,並無浮編,其指示承辦人一切要合法,關於圍標,其不知情云云;與上開卷證資料不符,黃○○、李○○於刑案一審之陳(證)述與其等偵查中之證述差異甚大,均無可採。
(六)陳○○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亦以前揭證據資料認定其有上開行為,而判決論陳○○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3罪,分別處有期徒刑2年8月、2年9月、2年10月,褫奪公權1年4月、1年4月、1年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1年6月,有刑事第一審判決可稽。
(七)陳○○於本院提出之答辯意旨否認其有上開違失,辯稱採購作業程序均依法規辦理,由業務單位簽件,其依職權批示,全依照標案文件進行實質審查,工程實際執行之作業由業務單位負責,其不過問,並無圖利云云,係猶執為刑事案件所不採之辯詞再為爭執,顯非可取,其有上開違失行為,均堪認定。
四、詹○○於辦理○○國小「102年度教室環境及設備修繕工程採購案」,以綁標、浮編方式,使黃○○得利益,而有下列違失行為:
(一)黃○○於102年4月間,向詹○○提議,可爭取議員補助款作為校方採購案之經費,就上開採購案,詹○○接受謝禎滿提議,在招標前興建「示範教室」,由黃○○出資、簡○○及謝○○等人興建,簡○○並依黃○○指示,以「示範教室」之預算作為基準浮編價額,擬定經費概算表,供詹○○簽辦本採購案用。
(二)為取得本採購案之設計監造案,黃○○指示不具建築師資格之葉○○,以○○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出具報價單,另持2家建築師之報價單,經比價後由○○建築師事務所以8萬8,000元簽立本採購設計監造案合約,而由葉○○負責設計監造。
(三)葉○○明知黃○○、簡○○係以示範教室及特定部分品項綁標且有浮編數額,仍續以上開經費概算表進行規劃設計,而將本採購案預算浮編至498萬3,856元。詹○○指示不知情之總務主任李○○上網公告招標。
(四)本採購案於102年7月19日公告招標,簡○○以其負責之安○○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商請鄭○○以○○營造有限公司名義投標,二家之標單金額均依黃○○指示,押標金亦由黃○○支付。黃○○則以其經營之弘○○公司名義投標。詹○○明知本採購案有借用他人名義等違法行為,本應不予開標、決標,容任程序繼續進行,嗣果由弘○○公司以375萬元得標,黃○○則將部分工程發包與簡○○施作,弘○○公司於102年10月25日獲付款,經扣除成本後,黃○○分得74萬8,481元之不法利益。
五、詹○○上開四所載之違失行為,有下列之相關證據可資認定:
(一)本採購案係黃○○提議並爭取到經費,經詹○○同意配合,先由黃○○、簡○○興建「示範教室」,以之浮編經費概算表,供詹○○簽辦。嗣經形式比價由葉○○以○○建築師事務名義取得設計監造案合約,葉○○再進行規劃設計用以綁標、浮編預算,採購案上網公告招標後,黃○○借牌圍標由弘○○公司施作,取得利益等情,為詹○○於刑案一審準備程序及審判中均為坦承。
(二)黃○○對由其爭取到經費,詹○○同意配合,再由其出資興建「示範教室」,設計監造案係形式比價,實際由葉○○負責,嗣本採購案由弘○○公司得標施作,並取得工程款等,於刑案一審中均為不爭執,並就本採購案係其以借牌圍標由弘○○公司得標乙節,則為認罪;證人簡○○(已歿)、鄭○○、葉○○等於刑案一審中亦均為認罪;證人李○○於偵查及刑案一審中之證述(謝○○建議詹○○作示範教室,簡○○有協助作概算,他編的概算比較多一點。本採購案招標時,安○○公司投標價比弘○○公司高,○○公司是資格不符。我跟詹○○有討論過是否廢標,但因為○○國小確實需求,詹○○就說繼續作,沒有廢標);且有○○國小辦理本採購案之相關公函及簽呈、3家建築師事務所報價單、設計監造案合約書、本採購案預算書圖等招標文件、弘○○公司等公司之投標文件、開決標紀錄、○○國小驗收紀錄、工程結算明細資料、匯款資料等附於刑事案卷可佐。
(三)綜上,詹○○於刑案一審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認其配合黃○○綁標、浮編,詹○○有共同對主管事務圖利無疑。
(四)詹○○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亦以前揭證據資料認定其有上開行為,而判決論詹○○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有刑事第一審判決可稽。
(五)詹○○所提出之第1份答辯狀爭執,依謝○○證述,施作示範教室,用以確保施作品質等,依李○○證述,因簡○○關心採購案,才請其估算經費概算表,其並未要簡○○製作,並請求傳訊上開二證人。另爭執並無刻意就設計監造案壓低費用而以比價方式,黃○○涉有圍標之嫌,惟開標時其無從查證是否有借用名義參標者等云云。但簡○○已於刑案一審準備程序中就施作示範教室係用以綁標,有浮編經費概算等均為認罪,且上開刑事第一審判決於理由中已援引詹○○於偵查中之供述(本採購案內定黃○○的弘○○公司;有跟他討論概算資料,有交代李○○跟黃○○接洽配合等情,見上開判決附件5第12至13頁),況其於提出之補充答辯狀,亦載明對刑事第一審判決表示全部認罪,此部分事實已明確,詹○○再為上開爭執,並請求傳喚2證人,自無必要,其有上開違失行為,堪以認定。
六、查本件係107年1月29日繫屬本院改制前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有蓋用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收文章之移送機關移送書可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於修正施行時尚未終結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懲戒法庭第一審適用第一審程序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本法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付懲戒人之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行為時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陳○○之行為,第1標案係在100年6、7月間至同年12月間,第2標案係在101年1月間至同年10月,第3標案係在103年2月間至同年5月間;詹○○行為係在102年4月間至同年10月間;其等行為後公務員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及於109年5月22日修正,茲就本件之實體規定部分,究應適用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下稱修正前)或修正施行後(該法第2條、第9條、第11條至17條,109年5月22日未修正,第18條、第20條、第56條實質未修正)規定,分述如下:(一)該法第2條於第1款修正後增加「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第2款修正後增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之要件,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等。(二)該法第9條修正後,懲戒種類增加(增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罰款)等,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等。(三)第20條部分,依修正後第20條規定,擬予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者,如已逾5年,即應為免議之判決,修正前則無此規定。就此而言,修正後之規定對被付懲戒人等較為有利而應予以適用。至於擬予免職、撤職或剝奪退休(職、伍)金者,依修正後之規定,縱逾10年,仍得予以懲戒,而修正前之規定,則應為免議之議決。就此而言,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付懲戒人等較為有利。
七、按移送機關移送之多數違法、違法失職行為,依法本應整體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本件陳○○3次之行為自100年6、7月間至103年5月間,詹○○行為係在102年4月間至同年10月間,其等行為均在修正前,本院認本件被付懲戒人等前揭違失行為,應對其等為撤職懲戒處分為適當,則依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規定,其等違失行為尚未逾懲戒權行使期間(即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本院之日止,未逾10年),自應依法予以懲戒。核被付懲戒人等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且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違失行為,其等所為影響公務人員及機關紀律之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上開刑事案件卷內及刑事第一審判決等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等均係學校校長,於承辦上開採購案,竟配合黃○○等人,以綁標、浮編圖利黃○○等人,及其等圖利行為之次數、黃○○等人所獲利益之金額、行為後之態度,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分別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八、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源
法官吳○龍
法官蘇○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麗 |
◆ 修正「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33275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六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33421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六條。
附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六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各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區範圍劃分及回饋經費分配比例如下:
一、第一回饋區:按水資源回收中心地形,以其基地中心為圓心三百公尺半徑範圍,分配該中心回饋經費百分之六十。
二、第二回饋區:按水資源回收中心地形,以其基地中心為圓心六百公尺半徑範圍,扣除第一回饋區後之賸餘地區,分配該中心回饋經費百分之四十。
回饋區範圍內,各里回饋經費以其所占面積及人口比例,各占百分之五十權重,由本府計算後,送區公所據以辦理分配。
前項所定面積應排除河川區、工業區及非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之土地面積。
各里人口數以本府公布之前年度十二月人口統計資料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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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33463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仔園舊城導覽中心展示室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因公務舉辦之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
本市立案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無營利行為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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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33420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附修正「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
◆ 公告符合「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特定樹木之列管資料及廢止本市列管榕樹(編號:楊梅區030)管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1003391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符合「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特定樹木之列管資料及廢止本市列管榕樹(編號:楊梅區030)管制。
依據:「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
公告事項:
一、新增110年「桃園市特定樹木列管資料」載於本府農業局官方網站(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業務資訊-施政成果-森森不息)。
二、廢止本市楊梅區富岡火車站廣場列管榕樹(編號:楊梅區030)管制。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33624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室內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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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檢舉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338393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檢舉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三、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及附表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
(二)聯絡人:楊○勛科員。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214。
(五)傳真:(03)331-3906。
(六)電子郵件:000315@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檢舉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
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經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全文一百條,依修正後第九十四條規定,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其檢舉及獎勵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桃園市政府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鼓勵民眾檢舉不法,以彌補環保機關稽查人力之不足,針對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之違規事實提出檢舉者,對於檢舉人提供之檢舉資料,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罰或經檢察機關起訴者,得發給檢舉獎勵金。爰擬具桃園市檢舉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共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用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檢舉方式及應檢具之資料。(草案第三條)
四、檢舉案件之獎勵條件及檢舉獎勵金之發給標準。(草案第四條)
五、檢舉案件屬情節重大情形者,主管機關得視案件貢獻度加發獎勵金。(草案第五條)
六、檢舉案件不發給檢舉獎勵金之情形。(草案第六條)
七、審核小組之組成、任期及審核原則。(草案第七條)
八、檢舉獎勵金核發之頻率及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二人以上檢舉同一檢舉案件之獎勵方法。(草案第九條)
十、已核發之檢舉獎勵金,不予追回之要件。(草案第十條)
十一、檢舉人相關資料之保密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保護檢舉人安全之規定。(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檢舉獎勵金經費來源。(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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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1年度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新行字第11003318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1年度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第1項。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3項。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四、桃園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核准111年度市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如下:
(一)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510元為上限。
(二)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多元頻道組合及服務方案費用標準:
1、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24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249元(包含A方案頻道共34個頻道)。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299元(包含A方案頻道共48個頻道)。
(4)多元頻道分組D方案:每月每戶530元(現有基本頻道組合搭配親子套餐或娛樂套餐2選1)。
(5)多元頻道分組E方案:每月每戶600元(現有基本頻道組合搭配500G超級錄影機(PVR))。
2、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23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299元(A方案搭配闔家餐及PVR)。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399元(A方案搭配闔家餐、兒童餐及Dongle無線上網(20M))。
(4)多元頻道分組D方案:每月每戶530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3個精選HD頻道)。
(5)多元頻道分組E方案:每月每戶530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3個精選HD頻道)。
(6)多元頻道分組F方案:每月每戶550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6個精選HD頻道)。
3、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27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249元(A方案搭配DVR錄影神器)。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369元(A方案搭配DVR錄影神器及豪樂組)。
(4)多元頻道分組D方案:每月每戶999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20M光纖寬頻上網服務)。
(5)多元頻道分組E方案:每月每戶599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DVR錄影神器)。
(三)裝機、復機及移機之收費上限標準如下:
1、裝機費:主機裝機費:1,000元。
2、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費為1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300元。
3、復機、移機費:
(1)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內(含3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第2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3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200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3)移機費:室內者,每機500元;室外者,每機800元。
(四)附帶決議之執行成果作為下一年度審議之依據:
1、系統經營者推動111年度多元頻道分組方案時,應積極運用社群媒體、跑馬、官方網站等多元管道宣導,善盡主動告知義務,明確揭露多元方案內容收視戶選擇,不得拒絕收視戶申請。
2、系統經營者應視有線電視產業及頻道商內容產業之發展,持續提升多元頻道分組各方案之頻道內容及數量,以維護民眾收視權益。
3、系統經營者應配合政府數位化政策,積極推廣4K機上盒服務,以提升有線電視匯流服務內容。
4、系統經營者有頻道位置異動、上下架之情形,應依相關法規送審及播放,確實通知收視戶及提供相關賠償或退費措施;如與頻道供應事業發生任何爭議,得依法申請調處,至於商業糾紛部分,系統經營者應妥為因應預防及處理,以維護收視戶權益。
5、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應維持免裝機費及免基本頻道收視費,並享有上網優惠,中低收入戶每月基本頻道收視費以半價計收;系統經營者應配合本府社會局及相關單位推廣弱勢優惠措施,經本府引介之弱勢族群若有收視優惠申請需求,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6、系統經營者應提供月繳、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繳費方式,供收視戶自由選擇,業者不得拒絕提供,並應考量收費成本及資金利息等因素提供優惠,且頇將差別費率明訂於定型化契約中。年繳至少折扣120元,並應提供一定數量之免費頻道供收視戶收看。
7、系統經營者如提供長期訂戶優於前項折扣之優惠,應於契約中約定訂戶,如提前退租支付優惠返還之金額,依其收視期間比例載明按優惠金額返還。
8、系統經營者應重視社會企業責任,積極提升在地就業比例,並於每年度申報收視費用資料時,提供在地員工比例資料。
9、系統經營者應積極推廣包括社群媒體、APP、免付費客服專線、官方網站等多元客服管道,以便收視戶利用;另如遇斷訊情形,應運用多元管道通知收視戶,且主動告知相關賠償或退費權益資訊。
10、系統經營者於桃園市政府執行111年度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服務品質暨收視戶滿意度之調查結果,整體滿意度之平均值應達到75%。
11、系統經營者每年應委託民調單位進行滿意度調查,進一步精確分析收視戶滿意及不滿意原因,以提升服務品質。
12、系統經營者應積極推廣公用頻道,並於每年申報收視費用資料時,說明公用頻道推廣策略及活動、投入經費與未來規劃方向,並分析近用者資料及近用時數,以維護民眾媒體近用權。
13、系統經營者頇積極配合市府執行纜線清整計畫,配置值班人員進駐「道路挖掘管理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即時處理纜線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以及指派固定員額執行有線電視纜線自主清整,共同維護市容環境整潔。
14、系統經營者之定型化契約頇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於公告後兩周內送本府核備。待定型化契約獲本府核備,應公告於系統經營者官方網站與社群媒體。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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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八條之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水兩字第1100339491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八條之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八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一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尚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水務局雨水下水道科。
(二)聯絡人:湯○仁。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32號6樓。
(四)電話:03-3033688分機3739。
(五)傳真:03-3033662。
(六)電子郵件:1001241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0033260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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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0033600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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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九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農務字第110030653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九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九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
◆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0031229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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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0031229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桃園市一般廢棄物之廚餘分類回收排出規定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桃環廢字第1100111301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一般廢棄物之廚餘分類回收排出規定。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家戶產生之可回收廚餘應分類貯存,排出時交由本市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各區中隊沿街(定點)收運之垃圾車或所設置之廚餘回收桶進行回收,不得混入一般垃圾。
二、本規定所稱之可回收廚餘係指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包括葉菜、水果及剩食類等。
三、硬質類、柔韌類及其他難分解之蚌殼、蚵殼、牛、羊、豬大骨、鳳梨芽冠、玉米芯、甘蔗皮、茭白筍殼、竹筍殼等皆屬不可回收廚餘,請併入一般垃圾排出,不得投入廚餘回收桶。
四、未依本規定排出,違者執行機關得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五、本規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三個月內為宣導期,期間對於排出時未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加強宣導,於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正式實施。
局長 呂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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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捷運機場線山鼻站A10車站專用區土地開發案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捷開字第110031541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捷運機場線山鼻站A10車站專用區土地開發案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捷運機場線山鼻站A10車站專用區土地開發案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
市長 鄭文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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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觀音區「廣福里、大潭里、新坡里、大堀里、藍埔里、白玉里、新興里、三和里、武威里、保生里、坑尾里、廣興里、富源里、富林里、崙坪里、草漯里、保障里、上大里、草新里、樹林里及大同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33021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廣福里、大潭里、新坡里、大堀里、藍埔里、白玉里、新興里、三和里、武威里、保生里、坑尾里、廣興里、富源里、富林里、崙坪里、草漯里、保障里、上大里、草新里、樹林里及大同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2月7日桃市觀戶字第110000715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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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新屋區「東明里、石牌里、下田里、下埔里、永興里、九斗里、蚵間里、社子里、大坡里、望間里、後庄里、石磊里、笨港里、槺榔里、赤欄里、深圳里、埔頂里、清華里及後湖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32709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東明里、石牌里、下田里、下埔里、永興里、九斗里、蚵間里、社子里、大坡里、望間里、後庄里、石磊里、笨港里、槺榔里、赤欄里、深圳里、埔頂里、清華里及後湖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2月9日桃市新戶字第110000540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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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龜山區大華里、文青里及公西里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33418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大華里、文青里及公西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2月15日桃市龜戶字第110001137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110年12月29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guishan-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門牌整編」,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蘋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0年12月15日府農動字第1100328745號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866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允蘋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0年12月15日府農動字第1100328745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謝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謝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處長 王得吉 |
◆ 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6604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11月2日至110年11月12日,批號Z1101111共7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示送達宋○潔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3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1月25日府環空字第1100310381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3327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宋○潔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3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1月25日府環空字第1100310381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宋○潔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3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簡○榮等19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33191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裁處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簡○榮等19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簡○榮等19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因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其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2619)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應受送達人姓名、身分證號、違規條款、違規事實、裁處書及送達地址等分列如清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672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朱○貞、王○蘭、黃○山、郭○貞、劉○貞、黃○筠、范○倫、林○添及黃○義等9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1月25日-110年12月13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受處分人張○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1129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933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1129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張○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陳國進 |
◆ 註銷本市陳○嘉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3707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嘉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5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56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二街120號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林○欽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2970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欽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欽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09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65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榮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二段1號7樓之7號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龜山區中興自辦市地重劃區「興富路」及「興達路」道路命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29691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中興自辦市地重劃區「興富路」及「興達路」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1月11日桃市龜戶字第110001008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如下:
(一)興富路:以與龜山區自強南路交接路口為起點,往西南至重劃區邊界為終點,全長約280公尺,寬約12公尺。
(二)興達路:以與龜山區中興路交接路口為起點,往西北至重劃區邊界為終點,全長約220公尺,寬約12公尺。
二、旨案業於110年12月17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6395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8月26日至110年11月27日,批號Y1101102共97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6395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0月21日至110年11月26日,批號U1101109共1,57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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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翁○麟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3921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翁○麟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翁○麟
二、證書字號:(110)台內地登字第02889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72號
四、事務所名稱:○麟地政士法律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747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焦○嘉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3921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焦○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焦○嘉
二、證書字號:(110)台內地登字第0288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73號
四、事務所名稱:○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衡陽二街21巷3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局110年11月19日桃社障字第1100101719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10011379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10年11月19日桃社障字第1100101719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7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7條規定辦理。
二、臺端(李○怡君,71年1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P22****633)之母林特丹君(E22****340)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由本局代墊安置費用及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30萬9,883元,因臺端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2洪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鄭貴華 請假
副局長 劉思遠 代行 |
◆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712)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7951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71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受處分人王○鈞(銷帳編號:1091098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951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鈞(銷帳編號:1091098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榮○於109年3月1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208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苓雅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本市『「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第一階段)案計畫核定編號第8案」(新訂C110105等38支樁位及廢除R449等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3401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第一階段)案計畫核定編號第8案」(新訂C110105等38支樁位及廢除R449等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第二階段)案」計畫變更核定編號第2、3、4及6案(新釘R11077等28支樁位及廢除G28-1等3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3401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第二階段)案」計畫變更核定編號第2、3、4及6案(新釘R11077等28支樁位及廢除G28-1等3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丁○誠(DINHTRUNGTHANH)(銷帳編號:1101131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954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丁○誠(DINHTRUNGTHANH)(銷帳編號:1101131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丁○誠(DINHTRUNGTHANH)於110年4月18日在桃園區延平路73號1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住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核發本市王○蓁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4212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王○蓁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蓁
二、證書字號:(110)台內地登字第02890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74號
四、事務所名稱:○圓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自強路127號
市長 鄭文燦 |
◆ 解散桃園市永儲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1003419481號
附件:
主旨:解散桃園市永儲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依據:工會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及桃園市永儲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110年12月22日(110)桃永工字第018號函。
公告事項:
一、工會名稱:桃園市永儲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二、工會會址:桃園市大園區海口里國際路三段932號。
三、本府核發之82年7月20日府勞資字第1040035258號立案證書及核准之圖記,即日起作廢。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劉○祥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34324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劉○祥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尚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劉○祥。
三、開業證書字號:(109)桃市估字第000063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連二街219號。
五、註銷原因:註銷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張○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11317)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958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01131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張○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李○峰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3445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李承峰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中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李承峰。
三、開業證書字號:(103)桃市估字第000042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三樂三街21號1樓。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古○珍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4451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古○珍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古○珍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4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5號
四、事務所名稱:○心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一段129號1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6857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吳○新、莊○誠及彭○忠等3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分別為104年12月3日、105年7月26日及108年3月28日共3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受處分人阮○東(NGUYENXUANDONG)(銷帳編號:1101065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966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東(NGUYENXUANDONG)(銷帳編號:1101065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東(NGUYENXUANDONG)於110年3月7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99號20樓之10,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為越籍移工並已出境離臺,現住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章○陽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0年12月20日桃動五字第1100008685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0年12月20日桃動五字第11000086851號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90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章本陽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0年12月20日桃動五字第1100008685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0年12月20日桃動五字第1100008685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0年12月14日經民眾通報於桃園區東山里安東街急難救助章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0002000048226),急難救助後送醫院醫療,刊登於110年12月14日桃動五字第1100008573號公告動物編號20211214-003。案經本處於110年12月20日以桃動五字第1100008685函請章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章○陽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
◆ 核發本市周○翎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4593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周○翎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周○翎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5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76號
四、事務所名稱:欣達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05號5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葉○香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34593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葉○香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葉○香
二、證書字號:(110)台內地登字第02895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75號
四、事務所名稱:高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309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偉等18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1000013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偉等18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陳○偉等18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8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賴○宏),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蔡啟仁 |
◆ 公告「108~110年度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檢測暨第二期都市計畫區域樁位整合及坐標系統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桃園市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3457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8~110年度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檢測暨第二期都市計畫區域樁位整合及坐標系統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桃園市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12月3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來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楊○緯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3475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楊○緯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楊紹緯。
三、開業證書字號:(102)桃市估字第00004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7號6樓。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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