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02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5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5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12月2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桃園與馬祖為姊妹縣市,且從馬祖原鄉到桃園打拚的居民比例高,因此近年來市府積極保留馬祖歷史記憶,推動文化扎根。隨著新年即將到來,除了廣受市民歡迎的水果月曆外,考量馬祖鄉親習慣使用日曆,八德區公所特別設計「2022桃園-馬祖文化日曆」,運用近年來桃園與馬祖密切交流的照片,及馬祖當地文化、習俗、信仰、景觀,配合歲時節慶設計成傳統日曆,呈現桃園與馬祖兩地交流的深刻情誼,感謝八德區公所的用心及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智慧交通發展成果與願景
主席裁示:
(一)近幾年交通局在交通科技及智慧交通的成果豐碩,在六都中居於領先,如大園交流道及大竹交流道AI號誌控制,展現良好效果;復興區免費公車轉型為「幸福巴士」,服務成長超過四成,並榮獲中華民國運輸學會109年度「傑出交通運輸計畫獎」殊榮;運用AI影像辨識,以紅色哭臉及綠色笑臉偵測車速,提醒用路人留意車速;並在虎頭山創新園區及青埔地區執行自駕車運行計畫。
(二)請交通局持續辦理桃園未來智慧交通的3大計畫,包括「內輪差主動煞停安全防護計畫」、「車輛智慧管理辨識系統計畫」及「5G自駕客貨運輸發展計畫」,並請積極爭取推動更多優質計畫,為市民提供更人本、效率、低碳、環保及安全的智慧交通服務。
二、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大嵙崁地質公園計畫
主席裁示:
(一)本案第一期計畫獲得2020年全球卓越建設獎-環境類金獎肯定,其串聯月眉人工濕地生態公園、大溪水資源回收中心及街口溪生態水岸步道軸帶,呈現大漢溪流域生態價值。
(二)請水務局依計畫期程積極辦理山豬湖園區環境加值計畫改善工程,營造28公頃的灘地環境,保護並串聯既有重要地質資源,維護當地區域生態特色外,推動大嵙崁地質公園成為本市第2座地質公園,以展現大漢溪多樣生態特色。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蘆竹區南華段247-62及247-64地號等2筆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中壢區仁愛段467、468地號等2筆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有關觀音大坡腳營區請都市發展局持續追蹤進度,並請秘書長督導;另南昌運動公園及雙連坡營區請體育局於下週報告,餘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將紓困振興成果上傳至本府專區網頁。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8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100334755號
附件:桃園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一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1000204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附修正「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本會議員辭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第十四條 本會議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在會期內,由議員於三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互推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第十六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本會應於出缺之日起三日內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應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行政院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
  議長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秘書長代辦移交。
 
預告廢止「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勞秘字第1100330086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辦理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辦理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第二款。
三、廢止法規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承辦人:夏○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833。
(五)傳真:03-3361126。
(六)電子郵件:1002461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1000828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勞資關係科:勞資爭議處理、勞工組織輔導、會務評鑑、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勞工權益基金管理、勞資會議、團體協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歇業事實認定及勞健保補助等相關事項。
二、勞動條件科:勞動條件法令解釋諮詢與宣導、工作規則審查、職工福利委員會、無薪休假通報、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核備、推動職場性別平權及防制就業歧視等事項。
三、身障就業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身障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定額進用、創業輔導、庇護工場管理及其它職業重建服務等事項。
四、綜合規劃科:勞工學苑、國際勞政事務、勞政綜合規劃、勞政業務考核管制、法制及研考業務等事項。
五、跨國勞動事務科:外國人工作訪視、申訴檢舉查察、法令諮詢宣導、勞資爭議處理、舉辦休閒活動及從事跨國人力仲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公關、勞工育樂中心、勞工志願服務工作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告修正「桃園市驗光所收費標準表」,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100344960號
附件:桃園市驗光所收費標準表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驗光所收費標準表」,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驗光人員法第21條第1項、本府醫事審議委員會110年度第3次會議紀錄。
公告事項:
一、新增4項自費項目「前導波像差分析高階驗光WavefrontAberrometry」、「對比敏感度檢查ContrastSensitivityTest」、「角膜地圖儀角膜曲率屈光度檢查CornealTopography」、「低視力輔具指導Lowvisionaidsguidance」。
二、修正「桃園市驗光所收費標準表」如附件。
三、本市驗光所應依本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違反者,依驗光人員法第46條規定處理。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公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1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110004952號
附件:111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1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依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第八點。
公告事項:「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1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施字第1110005100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部分
規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工程金品獎分類如下:
(一)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軌道運輸、區域開發、共同管道、景觀、生態復育、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二)水利工程類:河川整治、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雨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生態復育、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三)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室內裝修、生態復育、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四)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礫間處理設施、焚化廠、環境工程設備設施組裝系統、電業設備、空調、機電或系統工程及其工程設施更新、生態復育、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五)維護管理類:交通設施、水利設施、建築設施、其他相關或相似設施。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工程規模及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興建總規模分為下列等級:
(一)第一級:契約金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二)第二級:契約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
(三)第三級:契約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
(四)第四級:契約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
(五)第五級:契約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
六、公共工程金品獎之評選每年辦理一次。
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工程,未曾獲公共工程金品獎且符合下列條件,經主辦機關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推薦,得參加當年度評選:
(一)於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度二月底之期間內,曾受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查核結果無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
(二)施工中之工程進度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進度落後幅度於百分之五以下為原則,以推薦時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三)以開口契約子案推薦者,其推薦子案經費需占總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分包廠商應經由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該分包廠商之分包比率需達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五)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工程,需符合該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
(六)經主辦機關認定足堪為本府工程表率。
依前項規定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含電子檔):
(一)工程類推薦書(如表一)。
(二)工程類主辦機關聲明書(如表二)。
(三)工程類自評意見表(如表三)。
(四)工程類推薦機關審查評分表(如表四)。
(五)歷次查核紀錄。
(六)相關契約部分影本及委託代辦函(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廠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七)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與監造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畫電子檔)。
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之設施維護管理,未曾獲公共工程金品獎且符合下列條件,經主辦機關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推薦,得參加當年度評選:
(一)設施完工達五年以上。
(二)於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度二月底之期間內,曾受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抽查成績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抽查結果無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
(三)屬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規範範圍,且其資訊已公開並上傳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資料庫。
(四)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設施,需符合該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
(五)經主辦機關認定足堪為本府設施維護管理表率。
依前項規定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含電子檔):
(一)維護管理類推薦書(如表五)。
(二)維護管理類主辦機關聲明書(如表六)。
(三)維護管理類自評意見表(如表七)。
(四)維護管理類推薦機關審查評分表(如表八)。
(五)歷次設施維護管理抽查過程之相關紀錄。
(六)各工程契約、維護管理契約、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廠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七)維護管理計畫、維護管理手冊及監測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畫書或手冊電子檔)。
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參加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
(一)設施工程類之機電設備單獨辦理發包,未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運轉,或性能未符合設計需求。
(二)推薦截止日前三年內,於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以上。
(三)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四)推薦截止日前二年內,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以上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或遭裁處罰鍰累計達下列金額:
1、契約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2、契約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達新臺幣三十萬元。
3、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達新臺幣十萬元。
九、參加評選之工程或維護管理設施,由本會委員視工程之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承攬廠商(含分包廠商)或設施之維護管理廠商及主辦機關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經本會決議後給獎,必要時得從缺。
評定等級與獲獎廠商及主辦機關之獎勵如下:
(一)總平均分數八十二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評定為佳作;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評定為優等;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評定為特優。
(二)獲獎機關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並依前款評定等級獎勵如下:
1、佳作者,頒發新臺幣五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予嘉獎二次。
2、優等者,頒發新臺幣八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一次。
3、特優者,頒發新臺幣一萬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二次。
(三)獲獎廠商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且其參加本府各機關之採購,於獎勵期間內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主辦機關應將優良事蹟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2、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前項第三款所稱獎勵期間自獎狀所載日期起算,評定特優及優等者,獎勵期間為二年;評定佳作者,獎勵期間為一年。
 
訂定「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體競字第110034496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府體競字第1100344964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競技運動實力,鼓勵優秀運動選手持續為本市爭取榮譽,並協助其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績優運動選手,指具高中(職)以上學歷之國民,於申請時繼續設籍於本市十年以上且成績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項目參賽資格。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項目前六名。
(三)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項目前六名。
(四)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獲得正式競賽項目前六名,且該項目為最近一屆舉辦之全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五)代表本市出賽,取得二次全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成績。
三、就業輔導方式如下:
(一)擔任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雇)人員、臨時人員、清潔隊員或技工等,並以排除頇具備特殊專長或限定相關科系之職缺為原則。
(二)擔任本市體育總會各單項委員會依桃園市優秀運動教練聘用計畫所聘教練。
(三)擔任本市各國民運動中心相關職務,並以具有專業運動證照者為優先。
(四)輔導參加職業訓練或本市就業博覽會。
四、績優運動選手得依本府公告之申請期程,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就業輔導申請表。
(二)繼續設籍本市十年以上之戶籍證明文件,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身分證影本。
(四)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或獲獎證明文件。
(五)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五、就業輔導程序如下:
(一)申請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就業輔導,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核發績優運動選手證明文件。有關甄選、待遇及錄用,應配合各用人單位甄選期程及規定辦理。
(二)經用人單位進用即視同輔導成功。輔導成功者,不得重複申請;輔導未成功者,得於下一次申請期間再提出申請。
(三)申請第三點第四款之就業輔導,由本府配合本市就業博覽會或職業訓練期程協助媒合。
前項第一款績優運動選手證明文件,得列入甄選之加分條件,相關比重、配分由各用人單位訂定。
六、績優運動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就業輔導:
(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因涉運動賭博,犯詐欺罪、背信罪或賭博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
(六)經相關機關依法停止聘用(任),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七)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因案被通緝或羈押、管收中。
(十一)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關(團體)查證屬實。
(十二)行為有損機關、學校名譽,且經有關機關、學校查證屬實。
 
預告訂定「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007733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下水道法第十九條及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
三、「桃園市沙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天內,以書面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三)電話:(03)-3365905。
(四)傳真:(03)-3365883。
(五)電子郵件:10022594@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
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政府為規範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進駐用戶所產生之廢(污)水符合本園區產業類別及產業用地用途之規定,並掌握及確認用戶排放廢(污)水之水量水質,以維護污水下水道系統功能完善,依據下水道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擬具「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草案,共二十六條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本園區用戶納管及聯接證明申請、變更、核發相關規定。(第三條至第六條)
四、本園區下水道進廠水質限值。(第七條)
五、本園區事業用戶排水及計量設備規定。(第八條至第十二條)
六、本園區事業用戶下水道使用費計收規定。(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七、本園區事業用戶違規排放廢(污)水之規定。(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五條)
八、施行日期。(第二十六條)
 
預告訂定「劃設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10002153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劃設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三、「劃設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草案總說明及草案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
(二)聯絡人:謝○珍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86021分機1232
(五)傳真:(03)3313906
(六)電子郵件:00470@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劃設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草案總說明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及華亞科技園區一帶是本市龜山區周邊發展計畫之重要核心區域,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每年有近百萬門診人次,並該醫院周邊正進行桃園長庚轉運站工程,未來往返接駁客運量勢必提升;郵政物流園區之興建工程,進入施工柴油車輛眾多,將來營運後之物流貨運亦將大幅增加;華亞科技園區內進駐廠商達九十七家,而該園區載運貨物大多使用柴油車輛,為落實移動污染源之管制,改善空氣污染對鄰近民眾健康之影響,配合空氣污染防制、低碳運具及低碳運輸平台等生態物流政策目標,規劃將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及華亞科技園區一帶劃設為本市第二處空氣品質維護區,以期提升本市空氣品質,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規定,擬具劃設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之目的(草案第一項)。
二、管制範圍(草案第二項)。
三、管制措施(草案第三項)。
四、裁罰依據(草案第四項)。
 
公告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蘋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1年1月4日桃動五字第1110000048號函)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00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蘋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1年1月4日桃動五字第1110000048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謝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桃園市政府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逾期未繳納,遂以111年1月4日桃動五字第1110000048號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謝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本府110年12月28日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4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1000129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110年12月28日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4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0年12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時假於本市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召開「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4場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紀錄記載「事由」、「時間」、「地點」、「主持人及紀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姓名」、「出席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興辦事業計畫概況」、「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綜合評估分析」、「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與及對其意見回覆處理情形」。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市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3309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市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1年1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假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龜山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說明會民眾需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小○企業社(獨資)負責人:葉○維等人計2,04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10000143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小○企業社(獨資)負責人:葉○維等人計2,04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小○企業社(獨資)負責人:葉○維等人計2,04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3218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1年1月25日上午10時假桃園市龍潭區公所1樓101會議室。
(二)111年1月25日下午2時假桃園市大溪區公所2樓禮堂。
(三)111年1月26日上午10時假桃園市復興區長興社區活動中心(長興里辦公處2樓)。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大溪區公所、復興區公所及龍潭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大溪區公所、復興區公所及龍潭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秦○雲(銷帳編號:1091129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009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秦○雲(銷帳編號:1091129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秦○雲於109年5月15日在桃園市平鎮區興埔路169巷118弄3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籍設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且現住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應送達予亨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004116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亨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亨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08年11月12日府經登字第1089128437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亨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卓岳科技有限公司等29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004161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卓岳科技有限公司等29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卓岳科技有限公司等29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0年8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127200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卓岳科技有限公司等29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伊美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004171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伊美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伊美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0年5月14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126661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梅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1000000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梅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李○梅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謝○愷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10000009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謝○愷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謝○愷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堃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10000009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堃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堃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10000009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張○凱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明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沈○和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10000009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沈○和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沈○和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金○澄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10000009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金○澄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金○澄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Ʉ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璋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10000009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璋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璋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Ʉ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鍾○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10000009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鍾○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鍾○東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Ʉ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10000009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Ʉ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左○豪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10000009A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左○豪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左○豪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Ʉ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10000009B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張○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張○純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Ʉ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蘇○陽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10000009C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蘇○陽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蘇○陽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裴○男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10000009D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裴○男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裴○男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示送達「寶大科貿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販賣業及製造業藥商登記廢止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10034510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公示送達藥商登記廢止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寶大科貿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販賣業及製造業藥商登記廢止。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藥商因登記處所現址已無營業事實且未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辦理歇業,爰本府依法廢止藥商登記,惟應受送達人之公司登記(商號)現址已無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特以公示送達。
二、旨揭藥商廢止函自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請應受送達人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領取。
三、藥商登記廢止清冊。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成􀉄陸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0316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成○陸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成○陸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298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78號
四、事務所名稱:○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新屋區高上路二段362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林􀉄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0317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凱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5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77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凱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街158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董○呈及陳○婷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210、1102121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5698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董○呈及陳○婷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210、1102121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董○呈及陳○婷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004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許○達、何○賢、蔡○祥、李○及李○克等5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2月9日-110年12月20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004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郭○富、陳○芸、黃○杰、陳○輝及潘○秀等5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2月16日-110年12月2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扣留無主物之「金橋香菸7號200支裝」等3款菸品共計261條498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100048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扣留無主物之「金橋香菸7號200支裝」等3款菸品共計261條498包。
依據:行政罰法第36條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八岸巡隊第二三岸巡中隊於110年11月24日於本市觀音區保障垃圾場外之沿岸海域拾獲「金橋香菸7號200支裝(焦油7毫克,尼古丁0.6毫克,有效期限:2022年10月,進口商:紅橋有限公司)」、「金橋香菸3號200支裝(焦油3毫克,尼古丁0.3毫克,有效期限:2022年10月,進口商:紅橋有限公司)」及「摩登H(焦油9毫克,尼古丁0.8毫克,有效期限:2022年2月,進口商:原燕房有限公司)」等3款菸品,共計261條498包,由本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處理保管,請該菸品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出示證明文件聲明物權,前來本府財政局金融菸酒科洽領。
二、上開菸品如逾期無人主張物權,將歸屬公庫。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扣留無主物之「金橋香菸7號200支裝」等4款菸品共計8條75包27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100018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扣留無主物之「金橋香菸7號200支裝」等4款菸品共計8條75包27支。
依據: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八岸巡隊第二三岸巡中隊於110年11月25日於本市大園區沙崙沿岸海域拾獲「金橋香菸7號200支裝(焦油:7毫克,尼古丁:0.6毫克,有效期限:2022年10月,進口商:紅橋有限公司)」、「金橋香菸3號200支裝(焦油:3毫克,尼古丁:0.3毫克,有效期限:2022年10月,進口商:紅橋有限公司)」、「摩登H(焦油:9毫克,尼古丁:0.8毫克,有效期限:2022年2月,進口商:原燕房有限公司)」及「摩登S(焦油:6毫克,尼古丁:0.6毫克,有效期限:2022年2月,進口商:原燕房有限公司)」等4款菸品,共計8條75包27支,由本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處理保管,請該菸品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出示證明文件聲明物權,前來本府財政局金融菸酒科洽領。
二、上開菸品如逾期無人主張物權,將歸屬公庫。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扣留無主物之「金橋香菸7號200支裝」等4款菸品共11條8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100018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扣留無主物之「金橋香菸7號200支裝」等4款菸品共11條8包。
依據: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八岸巡隊第二三岸巡中隊於110年11月26日於本市觀音區草漯沿岸海域拾獲「金橋香菸7號200支裝(焦油:7毫克,尼古丁:0.6毫克,有效期限:2022年10月,進口商:紅橋有限公司)」、「金橋香菸3號200支裝(焦油:3毫克,尼古丁:0.3毫克,有效期限:2022年10月,進口商:紅橋有限公司)」、「摩登H(焦油:9毫克,尼古丁:0.8毫克,有效期限:2022年2月,進口商:原燕房有限公司)」及「摩登S(焦油:6毫克,尼古丁:0.6毫克,有效期限:2022年2月,進口商:原燕房有限公司)」等4款菸品,共計11條8包,由本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組處理保管,請該菸品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出示證明文件聲明物權,前來本府財政局金融菸酒科洽領。
二、上開菸品如逾期無人主張物權,將歸屬公庫。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10年度桃園市環境污染陳情案件稽查管制計畫(後續擴充)」相關作業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1003466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10年度桃園市環境污染陳情案件稽查管制計畫(後續擴充)」相關作業。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公害糾紛調查鑑定作業。
(二)餐飲業油煙污染巡查輔導作業。
(三)協助機關辦理稽、巡查及宣導作業。
三、受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將另行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653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7730-4000。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98號4樓,電話:03-334-2338分機608。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收容馬匹認養公告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00326205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桃園市政府收容馬匹認養公告。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110年8月13日收容龜山區馬4匹,依法予以公告認養。
二、為選擇適宜之認養者,本案將採評選方式進行,認養動物資訊、認養者資格、評選資料及方式詳如附件(附件1至附件6),意者請於期限內,填具動物認養申請單並檢附評選相關資料,向本府動物保護處提出申請。
三、認養者同時需負擔動物收容期間之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為每日新臺幣1,200元整(新臺幣300元整/匹/日),並自110年8月15日起算至認養日期為迄日。
四、注意事項:
(一)本認養案需同時認養馬4匹。
(二)動物認養申請截止日:111年01月28日。
(三)評選日期:另定。
(四)評選地點: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2樓會議室。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100005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劉峻豪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10年12月30日至116年12月29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加強防疫措施」自111年1月10日至111年2月6日止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10008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加強防疫措施」自111年1月10日至111年2月6日止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依據: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月9日及桃園市政府111年1月9日公布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市百貨(購物中心)、賣場(量販店、超市)、市場(夜市)等營業場所暫停詴吃詴用服務並加強實聯制、人流管制及配戴口罩措施。
二、百貨(購物中心)、賣場(量販店、超市)人流管制措施,室內空間至少每人2.25平方公尺,室外空間至少每人1平方公尺。
三、違反本公告內容,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梁○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77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8467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梁○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77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梁○介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開口合約」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1100017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開口合約」執行事項。
依據: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9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水質水量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二)廢棄物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三)空氣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四)飲用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五)海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六)土壤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七)底泥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八)其他經指定採樣或檢測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侯Ʉ宇,電話03-4331718分機630。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違序人陳○美女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1000056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違序人陳○美女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違序人陳○美於110年9月25日在本轄承德路35號(承德公園)前,為中壢分局查獲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秩字第85號)110年12月22日裁處確定在案。
二、查違序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中壢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裁定執行通知單1份,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分隊長何○才)。
 
分局長 黃富村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配合華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暨「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第一種工業區及綠地用地)(配合華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3376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配合華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暨「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第一種工業區及綠地用地)(配合華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擴廠)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1月13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1年1月27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假大溪區公所2樓2202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溪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陳○媛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0926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媛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媛
二、證書字號:(110)台內地登字第02894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79號
四、事務所名稱:○元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大同路176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新屋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配合新屋溪治理計畫)案」暨變更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2604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新屋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配合新屋溪治理計畫)案」暨變更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假新屋區公所3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新屋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若屆時因應新冠病毒疫情三級警戒管制,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改為線上辦理,配合防疫措施採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於同時段改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新屋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需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0082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1月16日至110年12月25日,批號U1101208共1,84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盧○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012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盧○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盧○華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徑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盧○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013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盧○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盧○華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徑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110年12月2日辦理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5、6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1000856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110年12月2日辦理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5、6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0年12月2日(星期四)上午10時假本市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召開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5、6段替代道路新闢工程」第2場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紀錄記載「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及紀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姓名」、「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興辦事業計畫概況」、「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覆與處理情形」。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古○筠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1007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古○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古○筠
二、證書字號:(110)台內地登字第02889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80號
四、事務所名稱:○越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龍華路242巷21弄1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八德區大和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1001077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大和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11年1月7日桃市德戶字第111000016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111年1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bade-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歷年門牌整編異動資料」,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登錄「桃園三層地區陂圳系統」,為本市文化景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100026431號
附件:文化景觀登錄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桃園三層地區陂圳系統」,為本市文化景觀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1條、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
二、桃園市110年度第3次、第5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桃園三層地區陂圳系統。
二、種類:水利設施。
三、位置、範圍:
(一)三層圳系統:
1、陂塘主體:白石陂、龍過脈陂、慈湖、牛角湳陂。
2、圳路主體:白石陂至牛角湳陂之間的自然河道的圳路本體及水工構造物以及東興橋。
3、坐落地號:大溪區慈湖段15、67、69地號,大溪區草嶺段1229、1230、1270、1271地號等36筆地號(詳附件)。
(二)新福圳系統:
1、陂塘主體:新福圳1號池、新福圳1-1號池。
2、圳路主體:一號隧道至新福圳1號池之圳路,以及一號隧道、二號隧道與三號隧道本體及水工構造物。
3、坐落地號:大溪區三層段頭寮小段1152、1153地號,大溪區福安段773地號,大溪區環湖段74地號等105筆地號(詳附件)。
四、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呈現人類與自然環境互動之定著地景:三層圳為草嶺溪陂圳水源系統,穩定供應下游水源,增加灌區之水稻面積,應用塘涵控制水量,除展現特殊應用技術外,亦呈現人與土地的和諧互動。
2、能反映出土地永續利用之特殊技術、特定模式或價值:透過越區引水蓄存並用,藉由地形地貌形塑水資源的永續利用。
3、能實質呈現特定產業生活與周遭環境關係,且具時代或社會意義:由清代、日治到戰後,一連串水資源利用手法,回應了當地特定產業生活與周邊環境關係,具時代及社會意義。
(二)法令依據:符合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訟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陳○庭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0066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庭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庭。
二、身分證字號:H12283***。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92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庭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大園區菓林里13鄰菓林路390號。
六、建築師證書:105年3月11日建證字第6906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三階段)案」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0109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三階段)案」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1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平鎮區台水段253、257、261、264地號等4筆土地使用分區疑義」(新釘R110158等10支樁位及廢除R209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0040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平鎮區台水段253、257、261、264地號等4筆土地使用分區疑義」(新釘R110158等10支樁位及廢除R209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1月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000382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之2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陳○仁),並於領取之日起10日內至本分局繳納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本市大園區沙崙產業園區新闢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32554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沙崙產業園區新闢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4條之1、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2月8日桃市園戶字第110000680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如下:
(一)沙園路(道路編號RD25):以與桃25線交接路口為起點,至與西濱路一段(台61線)交接路口為終點,全長781.78公尺,寬25公尺。
(二)沙園一路(道路編號RD8-4):以與沙園路(道路編號RD25)交接路口為起點,至與西濱路一段(台61線)交接路口為終點,全長141.44公尺,寬8公尺。
(三)沙園二路(道路編號RD8-1):以與沙園路(道路編號RD25)交接路口為起點,至與西濱路一段(台61線)交接路口為終點,全長159.73公尺,寬8公尺。
(四)沙園三路(道路編號RD8-3):以與沙園路(道路編號RD25)交接路口為起點,至與園區邊界圍牆旁之路底為終點,全長206.65公尺,寬8公尺。
(五)沙園五路(道路編號RD8-2):以與沙園路(道路編號RD25)交接路口為起點,至埔心溪旁之路底為終點,全長196.73公尺,寬8公尺。
二、編號RD10-2道路為西濱路一段範疇,不另命名。
三、旨案業於110年12月29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賴○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00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003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賴○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00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賴○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蔡○菱)。
 
局長 陳國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