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0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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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5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5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1月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獎
一、頒授沈慶芳先生榮譽市民證。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二、頒發福機裝、亞朔及宣冠公司聯合捐贈防疫物資感謝狀。
-主辦機關:秘書處
貳、主席致詞
一、沈慶芳先生目前任職「臻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臻鼎科技是全球第一大PCB製造廠,是PCB業界的領航者,也是蘋果供應鏈中被認證之綠色製造商。沈先生是桃園大溪人,畢業於中興國小,從偏鄉一路打拼,成為臺灣工業人及企業家典範,自101年起啟動「我的一畝田」活動,認養桃園農田並將部分收成捐贈予慈善機構,帶領企業員工走入社區,關懷育幼院及長照等機構,用實際的行動體現企業的CSR(企業社會責任)。另為推動技職教育紮根及照顧弱勢學生,自101年起捐助逾3,000萬元,包含大溪國小、中興國小、大溪國中及大崙國中等學校皆受惠良多,並與教育局合作成立「臻鼎科技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幫助技職教育紮根。沈先生是臺灣之光,也是桃園之光,今日特頒授榮譽市民證,肯定其為社會付出不遺餘力,期許臻鼎科技持續帶領桃園PCB產業不斷升級及轉型,邁向智慧製造綠色生產。
二、福機裝、亞朔及宣冠公司聯合捐贈防疫物資,包含UVCLED空氣淨化器-直立式6台、落地型9台、brinouvaUVLED桌上型空氣除菌機100台及brinouvaUVLED輕便型空氣除菌機30台,由福機裝公司總經理陳偉堅、福機裝公司營運長竹田浩之、亞朔公司總經理丘崇德及宣冠公司總經理吳炘明代表捐贈,臺灣防疫能夠成功,除精準的防疫對策外,運用科技防疫也是成功的因素,經過這2年的考驗,民眾能正常生活、上班上課、工廠能持續營運,均仰賴防疫對策支持,特別感謝企業界在這2年期間給予很大的力量。
三、桃園目前有很多產銷班及青農投入咖啡產業,並以「拉拉山咖啡」為名,將其品牌化,種植地點遍及大園、龜山、大溪及龍潭等地,並不限定於拉拉山。桃園是進口咖啡最大的烘培地,如源友企業、金車飲料、青農及產銷班等,烘培及栽種咖啡技術領先。「拉拉山咖啡」之「拉拉(R’ra)」一詞在泰雅族語是「踮腳眺望遠方」之意,象徵著TOP頂尖之最,以品嚐咖啡的瞬間帶出「喝一口就愛上」的品牌精神,在不同品種、海拔、環境及氣候的孕育下,呈現出咖啡的多元層次,以泰雅經典的紅、黑、白色調,配合泰雅「祖靈之眼」圖騰,呈現民族熱情及人文特色,請多多支持推廣,讓「拉拉山咖啡」為大家帶來滿滿的元氣,防疫更有力。
四、本府自升格後支用機關由384個增加至501個,憑單件數從7萬多件增加到15萬多件,受款人筆數從11萬筆增加到26萬筆,業務量成長1倍以上。近年來財政局積極主導及各機關配合努力下,透過推動支付憑單電子化,實施費款自動(臨櫃)轉帳繳納,並自110年10月1日起,全面啟用臺灣銀行公庫服務網多元繳費相關功能,新增台灣PayQRCode行動支付及收入繳款書(支出收回書)銷帳編號繳款管道、多元繳費查詢及加載電子收訖章等功能,請各機關向民眾宣導及善加利用。
五、航空城安置住宅工程已全數發包,相關說明如下:
(一)目前安置住宅大多建於鄰近捷運站,讓選擇安置住宅的民眾,能以最平價的方式擁有便利的交通及生活機能,以確保其居住權益。
(二)安置住宅提供25坪、35坪、40坪及55坪等4種坪數類型,房型規劃有2房、大2房、3房、大3房等,讓不同家庭選擇適合的房型,如果安置戶家庭人數較多也可以加購坪數。
(三)請住宅發展處及地政局依期程完成安置住宅及安置街廓,讓民眾能從老舊社區移居至樂活安置住宅;由工務局所負責的航空城10大工程標案亦請全力以赴完成,以利都市發展局及地政局能接續進行住宅配售(租)及街廓配地作業。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航空城安置住宅工程
主席裁示:
(一)請教育局及早規劃航空城區域新設學校,並爭取中央補助。
(二)請大園區公所同仁及航空城服務中心應充分掌握相關資訊,以利民眾諮詢。
(三)請相關機關確認安置住宅的戶數,並掌握工期進度。
二、報告機關:財政局
報告案由:庫款收支e網通,簡政安全又便捷主席裁示:
(一)感謝財政局積極推動庫款收支e網通,提升服務品質,節省行政成本。
(二)請財政局加強主計及會計人員教育訓練。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明、後天(6及7日)召開防疫會議,視後續疫情狀況決定召開時間。
(二)法務局編印「採購申訴調解案例選輯」及「消費者保護ABC」二書,提供給各機關參閱,期能減少及預防採購爭議發生,並順利解決難題。
(三)捷運工程局「桃園軌道小學堂」係捷運工程界首部專為兒童印製之繪本,廣受好評,請多多推廣。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5分 |
◆ 桃園市政府第35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5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0年12月2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自升格以來,在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發包、履約管理及後續維護等各方面,進行多項改革,不論水利、建築、學校、景觀、大地及重劃工程等,均有長足進步,為六都中成長最快、得獎最多者;如何呈現成果讓市民與社會看見,讓具創意、有承擔、有執行力、能做事、肯做事的市府團隊獲得肯定,請秘書長研議,李副市長協助,如可辦理公共工程巡禮、媒體深入報導等,也請新聞處協助。
二、本市振興活動說明如下:
(一)本市發行2次「桃園好市券」,共10萬5,000份,以「桃園好市券2.0」而言,每份2張100元,總計1,600萬元,取券率為83.49%,回收率為92.67%,中籤民眾至便利商店ibon機台列印取票,非常方便。經統計,於公有市集使用最多,尤其是中壢夜市、桃園夜市、興仁夜市、新永和市場及興國市場等使用率最高,漁港、休閒農場及觀光工廠亦多有使用,有效帶動消費行為。
(二)「桃園好市乘雙券」共發行23萬3,000份(含加碼好客券2,000份),目前總兌取率達75.88%,本府將於110年12月31日截止取券後加碼2,000萬元,推出「好市乘雙加碼抽,10倍幸福,萬人有福」活動,中籤者能以200元振興五倍券兌換好市乘雙券2,000元,共1萬份,原本已登記未中籤者可免登記繼續抽,預計111年1月11日開放之前未參與民眾登記,於1月18日公開抽籤,中籤者同樣可使用到4月30日,搭配桃園購物節加碼抽青埔、小檜溪好宅,鼓勵民眾消費、刺激買氣。
三、本府推動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情形及成果說明如下:
(一)自107年11月1日起試辦,本府率先補助農民自付額一半保費,投保農民1年僅需負擔90元,享有「傷害給付」、「就醫津貼」、「身心障礙」及「喪葬津貼」4項給付。
(二)保險推動初期,因規定農民須取得0.1公頃農地,且僅理賠因果關係較為明確的職業傷害,導致農民投保意願不高,後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放寬實際從農的軍、公、教退休人員及勞保退休人員、農業零工皆能投保;並升級保險方案、提高理賠給付;將長期農業勞動引發慢性職業病,並經專科醫生診斷可納入給付等3項精進措施,提高農民投保意願。
(三)本市雖於108年、109年投保率分別為20.3%及29.1%,達到中央所訂投保目標,並於110年推動全國首創獎勵方案,農會投保率達50%,即核發50萬獎勵金,較前一年進步10、15、20個百分點,分別核發10、20、30萬獎勵金。截至110年11月已有龍潭、八德、桃園、大溪及蘆竹等5家農會投保率達50%目標,全市整體投保率也達到36.9%,高於全國投保率29.6%。
(四)農民生活及工作領域較難區分,常因不善表達傷病與農作具體之因果關係或漏附證明文件,導致職業災害無法認定,請農業局持續推動理賠輔導小組,協助農民給付申請。
(五)111年請延續獎勵方案,核發獎勵金、農會考核加分及有功人員敘獎,鼓勵農會持續推動,提高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率,讓農民獲得最完善的保障。
四、「國中小名師講座拍攝計畫」推動情形如下:
(一)「數位學習不是為數位,而是為學習而數位」,線上教學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學習效果。本市「國中小名師講座拍攝計畫」邀請國教輔導團團員、國中小教學績優教師,總參與人數達597人,已拍攝1,687部影片,除在疫情期間停課不停學線上同步直播外,也在本市3家有線電視台第3公用頻道及VOD隨選視訊平台播出,讓學生居家自主學習,提高自主學習習慣與能力,對課後教學、補救教學及輔導教學等具線上與實體教學的加乘效果,消弭學生的學習落差,有效提升學習力。
(二)影片教學與線上學習是未來趨勢,本市除提供線上資源彙整平台外,更自行建置桃園智學吧、學習吧桃園專區及教育局官方YouTube頻道,並延續推動《雙語小學堂學習進行式》影片製播,高國中小更將持續推出「外師線上會客室」,讓學生滿足學習之旅。
(三)停課不停學期間,運用線上教學平台,原本教室裡聽課學生是2、30位,網路上教學時可能是上百、上千位,教學效果放大,老師也獲得成就感。請教育局努力推廣,讓停課不停學的數位學習成果持續擴大。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推動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成果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市除率先補助農民自付額一半保費,讓農民一年90元即可投保,除龍潭農會另加碼補助外,桃園、龜山、蘆竹、平鎮、楊梅、八德及中壢等7家農會更進一步加碼,全額補助保費,農民不需負擔費用。
(二)本市投保率雖高於全國投保率,但仍有成長空間,請農業局鼓勵楊梅、新屋、大園、中壢、觀音及龜山等區農會加強推動,提高投保率,讓農民獲得最完善的保障。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國中小名師講座拍攝計畫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教育局於疫情期間推動停課不停學線上同步直播,獲得極大迴響,顯示臺灣數位科技發達,才能於疫情期間發揮效用,請持續邀請國中小教師協助拍攝,再創後疫情時代混成教學新貌。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14條,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列管案件請各機關首長持續管控進度。
捌、臨時動議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秘書處印製市府團隊首長新名片,這是由秘書處與新聞處邀請榮獲金曲獎的設計師設計,可展現團隊一致性並行銷桃園特色,感謝秘書處的用心。
二、關於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建議,教育局國中小名師講座等教學影片可再多加推廣,使家長及孩子易於取得相關資訊,讓家長可陪伴孩子一起學習成長,達到更佳學習效果,請教育局參酌辦理。
三、111年本府將推動多項5G應用相關計畫,資訊科技局將俟彙整後再提出,感謝資訊科技局的協助。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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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頇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文字第110002936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區長 姜義坤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新屋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藝文活動。
(二)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
(三)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四、本須知補助金額,以每案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經本區公所審查通過並簽奉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本須知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六、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切結書。
(四)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區公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二次為原則,同一活動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
八、申請案件由本區公所就活動主題及內容辦理綜合審查。審查結果,經本區公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
九、補助案件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或期程者,應先函報本區公所,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經本區公所核定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對照表,連同下列文件送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五)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前項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本區公所得廢止補助。
本須知補助款,由本區公所核銷後一次撥付。
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核實撥付。原始支出憑證得於完成核銷作業後,返還予受補助者自行留存,受補助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請核銷。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區公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區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區公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區公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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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龜山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頇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桃市龜文字第1100039716號
訂定「桃園市龜山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區長 呂緣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一、為提升本區藝術展演水準,鼓勵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龜山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藝文活動。
(二)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
(三)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四、本須知補助金額,以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為限。但經本區公所審查通過並簽奉桃園市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本須知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六、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實施計畫書。
(四)補助經費之切結書。
(五)計畫預算收支總表。
(六)計畫預算支出概算表。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區公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二次為原則,同一活動已向桃園市政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
八、申請案件由本區公所就活動主題及內容辦理綜合審查。審查結果,經本區公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
九、補助案件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期程或補助項目者,應先函報本區公所,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經本區公所核定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對照表,連同下列文件送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五)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備註:此據為申報個人所得稅)
(六)跨行通匯同意書。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前項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本區公所得廢止補助。但申請活動係屬跨年度或具合理事由未及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結報,經本區公所核准者之補助款得予保留。
本須知補助款,由本區公所核銷後一次撥付。
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核實撥付。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區公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區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區公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區公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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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楊梅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頇知」,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桃市楊文字第1100042692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楊梅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區長 邱世源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一、桃園市楊梅區(以下簡稱本區)公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桃園市立案團體、法人。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團體、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藝文活動。
(二)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
(三)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四、本須知補助金額,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五、本須知補助項目包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六、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三周至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切結書。
(四)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
(五)活動成果暨授權使用同意書。
(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前揭露表(依個案填寫)。
(七)身分證影本、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文件如不齊全,本區公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申請案件經本區公所限期補正逾二次仍未補正,本區公所得不予受理,且作為日後申請者申請新案通過與否之依據。
七、每一申請者每一年度至多補助二次,同一活動已向桃園市政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不得再予核發補助。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之款項。且每一申請者須待前案核銷完成,始得申請第二案。
八、每案活動經費,除預計申請本區公所補助款外,申請者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作為單位自籌款。
九、申請案件由本區公所就活動主題、內容及經費需求辦理綜合審查。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知申請者,申請者始得辦理活動並進行宣傳。
十、補助案件如有變更需求(含活動內容及期程等),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二十日備妥相關資料函報本區公所,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一、經本區公所核定受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對照表,連同下列文件送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五)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十二、補充說明上開辦理結報及核銷作業,內容如下:
(一)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前項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本區公所得廢止補助。但申請活動係屬跨年度或具合理事由未及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結報,經本區公所核准者之補助款得予保留。
(二)本須知補助款,由本區公所核銷後一次撥付。
(三)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核實撥付。
(四)若受補助項目為演出費,請具領人務必提妥本區公所提供之具領清冊(具領人簽名或蓋章),以利核銷作業。
(五)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區公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四、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五、受補助者應遵孚「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第五點,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區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區公所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本區公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要求受補對象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者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明確規範其處理方式。
(六)受補助經費,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七)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八)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九)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區公所並獲同意者。
(十)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區公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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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八德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頇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市德文字第110004714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八德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區長 邱瑞朝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八德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藝文活動。
(二)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
(三)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四、本須知補助金額,以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為限。但經本區公所審查通過並簽奉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本須知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六、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十四天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經本區公所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切結書。
(四)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區公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二次為原則,同一活動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
八、申請案件由本區公所就活動主題及內容辦理綜合審查。審查結果,經本區公所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申請者。
九、補助案件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或期程者,應先函報本區公所,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經本區公所核定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對照表,連同下列文件送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一份。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五)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前項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本區公所得廢止補助。但申請活動係屬跨年度或具合理事由未及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結報,經本區公所核准者之補助款得予保留。
本須知補助款,由本區公所核銷後一次撥付。
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核實撥付。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區公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區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區公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區公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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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頇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文字第110003276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代理區長 洪清淵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觀音區(以下簡稱本區)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設立於本區內之本市立案團體、法人。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藝文活動。
(二)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
(三)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四、本須知補助金額,以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為限。但經本區公所審查通過並簽奉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本須知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佈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六、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切結書。
(四)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前揭露表(依個案填寫)。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區公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二次為限,同一活動已向市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
八、申請案件由本區公所就活動主題及內容辦理綜合審查,審查結果之准駁以函文方式通知申請者。
九、補助案件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或期程者,應先函報本區公所,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經本區公所核定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對照表,連同下列文件送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五)核銷項目照片黏貼表。若補助項目為演出費或演講費,應檢附具領清冊(具領人簽名或蓋章)。
(六)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送前項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本區公所得廢止補助。本須知補助款,由本區公所核銷後一次撥付。
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核實撥付。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區公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區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區公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區公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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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頇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桃市平文字第110004573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區長 陳慶仁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平鎮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
(二)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四、本須知補助金額,以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為限。
五、本須知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六、本須知補助案件按季受理,分別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之十五日前受理次季活動補助案件。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切結書。
(四)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六)授權書(個案符合條件始須填寫)。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區公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如遇特殊原因得延後受理,本區公所將另行公告。
七、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二次為原則,同一活動已向桃園市政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
八、依照本須知申請之計畫,應由受補助者自行籌措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
九、申請案件由本區公所就活動主題及內容辦理綜合審查。審查結果,經本區公所核定後公告,函知申請者。
十、補助案件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或期程者,應先函報本區公所,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一、經本區公所核定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對照表,連同下列文件送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五)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六)自主檢核表。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前項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本區公所得撤銷補助。但申請活動係屬跨年度或具合理事由未及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結報,經本區公所核准者之補助款得予保留。
本須知補助款,由本區公所核銷後一次撥付。
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核實撥付,受補助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請核銷。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區公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進行實地抽查,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三、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四、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區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原核定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區公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區公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十五、本須知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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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頇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市蘆文字第111000107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區長 蔡志揚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蘆竹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藝文活動。
(二)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
(三)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四、本須知補助金額,以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為限。但經本區公所審查通過並簽奉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本須知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六、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切結書。
(四)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區公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二次為原則,同一活動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
八、申請案件由本區公所就活動主題及內容辦理綜合審查,審查結果經本區公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
九、補助案件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或期程者,應先函報本區公所,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經本區公所核定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對照表,連同下列文件送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五)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前項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本區公所得廢止補助。但申請活動係屬跨年度或具合理事由未及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結報,經本區公所核准者之補助款得予保留。
本須知補助款,由本區公所核銷後一次撥付。
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核實撥付,受補助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請核銷。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區公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區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區公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區公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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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頇知」,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桃市園文字第110003148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區長 徐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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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因應疫情封閉防疫旅館訂房旅客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觀管字第1110000571號
附件:桃園市因應疫情封閉防疫旅館訂房旅客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因應疫情封閉防疫旅館訂房旅客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因應疫情封閉防疫旅館訂房旅客補助要點」
局長 楊勝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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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動社區營造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發字第1110001663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動社區營造補助作業要點」發布令、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文件各1份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動社區營造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動社區營造補助作業要點」
局長 莊秀美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動社區營造補助作業要點
111年1月20日桃市文發字第1110001663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社區(群)及個人,積極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推動社區營造工作,擴大公民參與公共事務,提升社區凝聚力與在地認同,以展現本市社造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執行範圍:
(一)團體組織:依法設立(備)案之組織,如社區發展協會、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工作室、基金會(法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
(二)個人或組隊:年滿十八歲之本國國民、或本國國民組成之社群組織,須推派一人為代表人。
(三)所提計畫實施內容需於本市轄內。
三、補助類型及額度:
(一)扎根培力型:以具擾動社區在地動能、擴大公共參與,及提出符合社區需求之營造計畫為主。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整。
(二)議題深耕型:計畫範圍不以單一社區範圍為限,並鼓勵連結相關資源,申請單位以發掘或推動公共議題(附件一),提出符合該議題之計畫為主。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整。
四、補助原則:
申請單位每年擇一補助類型,且申請一案為限,本補助採競爭型機制,提議題深耕型計畫為優先考量。另為使資源有效利用,若同一計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重複補助者,本局不予補助。
五、申請期間及執行期程:
(一)申請期間:每年四月中旬於「台地─桃園社造資訊網(以下簡稱台地網站)」(http://taidi.tycg.gov.tw)線上受理提案。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補助案為年度執行計畫,至當年度十一月下旬需執行完畢。每年相關作業期程如有變更或補充,將另行公告於本局官方及台地網站。
六、應備文件:
(一)團體組織:立案(法人)登記證書或備案證明、理事長或主委當選證書;工作室應附商業登記。
(二)個人或組隊:國民身分證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三)前項申請單位皆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附件二)。如與本局有利益關係之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主動填寫附件二之附表「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申請單位若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作辦理計畫者,應附合作同意書
(附件三)。七、審查程序:
(一)初審:申請單位於線上申請後,由本局或成立區域型社造中心之本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資格初審,資料短缺或不符者,得由本局或區公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時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並駁回其申請。
(二)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就計畫內容之議題性、可執行性、完整性、延續性、創意性、與在地資源之鏈結性、經費配置之合理性、提升本市社區營造發展之效益性等項目綜合考量核定之。
(三)審查結果:複審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單位核定補助金額及審查意見,並公告於本局官方及台地網站。
八、補助款核撥: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金額及審查意見,於本局或區公所通知之期限內至台地網站修正計畫,由本局或區公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本局或區公所函知受補助單位提送第一期請款文件至本局或區公所,請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全案計畫執行,並至台地網站上傳核銷文件,由本局或區公所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後,本局或區公所函知受補助單位提送第二期請款文件至本局或區公所,核實請領補助經費。
(三)受補助單位如未按本局或區公所期程繳交、補正,經本局或區公所通知之期限內仍未改善,或逾期送件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補助,依實際情形追繳補助款項。
九、經費編列及注意事項:
(一)相關經費編列基準詳附件四經費支用原則。
(二)受補助單位之計畫有收費者,應於內容詳列收費金額、基準,並將其金額運用於計畫內。
(三)受補助單位執行之全案支出原始憑證,免送本局或區公所存查,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至少六年以上,且不得以同一原始憑證再向其他單位進行核銷。
(四)本要點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部分,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財政部相關規定辦理所得歸戶扣繳等相關申報事宜,並於提送第二期請款文件時,檢附所得歸戶扣繳切結書。
(五)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補助案件結案之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著作權規範:
(一)受補助單位同意其因本補助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視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關創作、紀錄片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
(二)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利用本補助案成果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
十一、文宣規範:執行本補助案相關之平面、網路(含社群)、廣播及電視等宣傳,應擇適當處標示「廣告」字樣,並加註「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執行單位:受補助單位名稱」等字樣。
十二、輔導訪視及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通知參與當年度桃園社造博覽會,並請依當年度規劃情形配合執行。
(二)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本局或區公所將不定期輔導訪視、辦理課程、交流等培力,相關紀錄將列入次年度審查之參考。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或區公所需求,配合出席活動或提供計畫執行之相關資料,參與文化部、本局等社區營造成果之展現。
(三)經核准之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或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於活動執行一週前函知本局或區公所,並至台地網站完成再修正計畫,經核備後方可變更;未依規定辦理,致使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者,本局得撤銷補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如計畫主軸、項目不變,僅活動辦理地點、日期變更者。
2、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計畫變更,但經費不變者。
3、原核定計畫內經費執行調整幅度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但其中經費概算表單位編列「一式」者,仍須依規定函報本局或區公所修正。
(四)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按比例酌減補助或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並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1、若計畫有執行、資料繳交狀況不佳、參與配合情況不佳,經本局要求撤銷補助者。
2、未依指定用途使用補助款,經查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之情事者。
3、經查未確實依規定妥善保存原始憑證,致銷毀、毀損、滅失等情事發生,未函報本局轉審計單位同意者。
4、計畫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如:違反善良風俗、從事政黨活動及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五)計畫內容對本市社區營造政策推動及發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其補助項目及金額不受本要點限制。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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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1100070651號
附件:「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
修正「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於本市設有3處以上之連鎖食品烘焙業者」應加入「桃食安心資訊平台」及相關應遵行事項,自111年3月1日起實施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管字第11100048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於本市設有3處以上之連鎖食品烘焙業者」應加入「桃食安心資訊平台」及相關應遵行事項,自111年3月1日起實施。
依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設有3處以上之連鎖食品烘焙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桃食安心資訊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二、前項業者應遵行事項:
(一)應登錄販售餐點所用之全食材及包材(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產地)等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3道自製烘焙食品及相關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二)應揭露自製烘焙食品之食材原料至少1項具產銷履歷【如行政院農委會推動之農產品標章(3章)及生產追溯標示(1Q)】或其他溯源資料(如屠宰證明、食品及相關產品之輸入許可通知等相關資料)。
三、前項產銷履歷或溯源資料,更新頻率至少每季1次。
四、前項食品業者建立之紀錄、證明文件、單據、查核紀錄應詳實記載,並自進貨日起至少保存5年。
局長 王文彥 |
◆ 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111年桃園市機車污染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10013062號
附件:
主旨: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111年桃園市機車污染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機車路邊攔查檢驗及相關污染管制作業:於車(場)站、機場、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二)執行機車排氣檢驗站查核業務相關作業。
(三)辦理機車排氣檢驗站檢驗人員健康檢查及機車行宣導報廢審查相關補助作業。
(四)配合環保署及機關交辦執行機車納管作業、機車排氣檢驗站管理相關業務。
(五)執行機車及機車排氣檢驗站管制之宣導相關作業。
(六)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盈鼎環保有限公司。
(二)地址: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6號5樓之2。
(三)連絡電話:(03)3354176。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邱金燕,電話:(03)3386021分機1229。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八德一號及八德二號社會住孛之外圍退縮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00347747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八德一號及八德二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敏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1200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指定桃園市八德一號及八德二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
本市八德一號及八德二號社會住宅兩處之外圍退縮空間內含公共設施,開放公眾使用,為營造本市無菸環境,避免二手菸逸散,保護市民免於二手菸暴露及危害,桃園市政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擬具「指定桃園市八德一號及八德二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共訂定二項,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禁菸場所範圍。(草案第一項)
二、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草案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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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前店後廠之食品烘焙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管字第11100054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前店後廠之食品烘焙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依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
公告事項:為維護民眾權益,依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公告本市前店後廠之食品烘焙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局長 王文彥 |
◆ 公告「於本市設置3處以上之連鎖餐飲業者」,為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之業別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管字第11100054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於本市設置3處以上之連鎖餐飲業者」,為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之業別,簽請核示。
依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
公告事項:為維護民眾權益,依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公告於本市設置3處以上之連鎖餐飲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局長 王文彥 |
◆ 公告修正「桃園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托字第1110017026號
附件:桃園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1份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收費上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托字第11100170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收費上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
公告事項:桃園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收費上限為每月新臺幣20,000元(含副食品費)。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桃清隊綜字第111000243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第四點。
大隊長 羅文林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運作經費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桃清隊綜字第106000311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1133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110002434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大隊)為推展志願服務,提供里環保志工小隊執行環境清潔活動時所需之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大隊所運用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三、補助條件:
(一)具二十名以上環保志工、每月至少服務一次且配合當年度環境清潔日或大隊指定之環境清潔維護工作三次以上及設有金融機構專款專用帳戶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二)每隊每月新臺幣一萬元,當年度上限新臺幣十二萬元,各月間得相互流用。
前項規範服務之次數,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得視情況彈性調整。
四、補助用途及限制如下:
(一)環境清潔及宣導活動之膳費及茶水費補助基準如下:
1.膳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桌餐每餐每桌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2.茶水費每人每次執勤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元。
(二)購置服勤用之相關工作服裝、執勤裝備、清掃用具或環保用具等(購置物品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研習計畫:
1.研習目的應與環境清潔、隊務推動、節能減碳、資源回收或環境教育等相關活動。
2.每隊每年最高核銷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應用於活動講師費、活動保險、教材教具、印刷費、場地佈置、膳費或車資等(如附表)。
3.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如附件一)
(1)研習計畫申請表。
(2)研習計畫書。
(3)經費審核表。
(4)成果概況表。
(5)黏貼憑證用紙。
(四)其他與環境清潔、隊務推動有關,經大隊審查同意之活動。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如附件二)
1.運作經費申請表。
2.清潔維護計畫書。
3.清潔維護計畫審核表。
4.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前款各項申請案得向大隊各區中隊提出,經大隊依規定審查同意後據以辦理,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六、經大隊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大隊核准後,始得辦理。
七、經費核銷程序:經費核銷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應檢具下列資料送大隊辦理:(如附件三)
(一)領據正本。
(二)支出憑證簿。
(三)憑證黏貼用紙。
(四)每月成果概況表(含簽到表)。
(五)其他相關資料。
八、督導及考核:大隊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有未如期辦理及核銷相關作業、運作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違反法規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四年。
九、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大隊審核結果予以刪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經費繳回大隊。
十、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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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1年度桃園舊城區、楊梅富岡火車站周邊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並自111年2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003215681號
附件:補助計畫書1份
主旨:公告「111年度桃園舊城區、楊梅富岡火車站周邊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並自111年2月1日生效。
公告事項:111年度桃園舊城區、楊梅富岡火車站周邊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如附件。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製售月子餐之食品業者」,為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之業別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管字第111000543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製售月子餐之食品業者」,為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之業別,簽請核示。
依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
公告事項:為維護民眾權益,依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公告本市製售月子餐之食品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局長 王文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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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青公字第111000668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
◆ 111年度「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開放申請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經商字第111000282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111年度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申請須知
主旨:111年度「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開放申請。
依據: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時間:111年1月24日至111年3月1日止。
二、補助展覽期間: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三、申請資格: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商業或公司。但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外國公司除外。
(二)工商團體: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立案之工商團體,或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組團參與工商展覽,其中至少五家為符合前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
(三)符合第一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至少五家自行組團參加同一展覽,得由其中一家擔任代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
(五)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四、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及「111年度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申請須知」,相關申請表單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查詢下載。
局長 郭裕信 |
◆ 訂定「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頇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市壢文字第111000236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區長 鄭詩鈿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中壢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藝文活動。
(二)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
(三)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四、本須知補助金額,以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為限。但經本區公所審查通過並簽奉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本須知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六、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三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切結書。
(四)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區公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二次為原則,同一活動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
八、申請案件由本區公所就活動主題及內容辦理綜合審查。審查結果,經本區公所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申請者。
九、補助案件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或期程者,應先函報本區公所,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經本區公所核定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對照表,連同下列文件送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五)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前項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本區公所得廢止補助。但申請活動係屬跨年度或具合理事由未及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結報,經本區公所核准者之補助款得予保留。本須知補助款,由本區公所核銷後一次撥付。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核實撥付。原始支出憑證將於完成核銷作業後,返還予受補助者自行留存,受補助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請核銷。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區公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區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區公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區公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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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桃園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頇知」,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市桃文字第110007158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桃園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區長 陳玉明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桃市桃文字第1100071580號令公布
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桃園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藝文活動。
(二)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
(三)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四、本須知補助金額,以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為限。但經本區公所審查通過並簽奉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本須知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六、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日前三個月起至十五個工作天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得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切結書。
(四)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區公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二次為原則,同一活動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
八、申請案件由本區公所就活動主題及內容辦理綜合審查。審查結果,經本區公所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申請者。
九、補助案件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或期程者,應先函報本區公所,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經本區公所核定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對照表,連同下列文件送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五)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送前項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本區公所得廢止補助。但申請活動係屬跨年度或具合理事由未及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結報,經本區公所核准者之補助款得予保留。
本須知補助款,由本區公所核銷後一次撥付。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核實撥付,受補助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請核銷。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區公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區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區公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區公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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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頇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桃市龍文字第110004034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區長 胡星輝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龍潭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藝文活動。
(二)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
(三)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四、本須知補助金額,以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為限。但經本區公所審查通過並簽奉桃園市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本須知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場地租金、場地布置、音響硬體器材租賃、文具紙張費、文宣費、印製費、材料費、午晚餐費、茶水費、旅運費、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及雜支。各項費用依「桃園市龍潭區公所推展小型藝文活動補助項目基準」辦理。
六、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附下列文件並函文向本區公所提出申請,未於期間內提出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申請者資料表。
(三)實施計畫書。
(四)計畫預算總表。
(五)計畫支出預算明細表。
(六)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計畫節目表。
(七)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小型藝文活動補助申請切結書。
(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前揭露表(依個案填寫)。
申請時檢附文件不全,經本區公所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補助。
七、同一申請者每年向本區公所申請小型藝文活動補助以二次為限,同一活動已向本市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
八、申請案件由本區公所就活動主題、效益、內容、經費、合理性等辦理審查,審查結果,函知申請者。
九、受補助案件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或期程者,應函報本區公所,於原定計畫執行日期三天前函報本區公所核准,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經本區公所核定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送下列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案基本資料表。
(三)計畫成效表。
(四)全案預算與實際收支總表。
(五)全案預算與實際支出明細表。
(六)經費支出分攤表。
(七)申請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八)附件粘貼表(活動照片及剪報等)。
(九)接受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十)黏貼憑證用紙及領據。
(十一)核銷項目照片粘貼表。
(十二)跨行通匯廠商同意書。
(十三)所得扣繳歸戶切結書。
(十四)小型藝文活動簽到簿。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前項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本區公所得不予補助。
本須知補助款,由本區公所核銷後一次撥付。
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核實撥付,原始支出憑證留存於本區公所備查不予返還。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區公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區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原核定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區公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區公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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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頇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市溪文字第1100032003號
附件:如主旨
訂定「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區長 陳嘉聰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大溪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藝文活動。
(二)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
(三)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四、本須知補助金額,以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為限。
五、本須知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六、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三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切結書。
(四)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區公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同一申請者於本市每年以補助二次為原則,同一活動已向桃園市政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
八、申請案件由本區公所就活動主題及內容辦理綜合審查。審查結果,經本區公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
九、補助案件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期程或補助項目者,應先函報本區公所,並經同意後始得變更。
十、經本區公所核定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對照表,連同下列文件送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五)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前項文件至本區公所辦理結報及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本區公所得廢止補助。
本須知補助款,由本區公所核銷後一次撥付。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核實撥付。受補助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請核銷。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區公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區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區公所並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區公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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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0082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11月22日至110年12月25日,批號Y1101208共1,08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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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丁○君違法動物保護法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003453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丁○君違法動物保護法裁處書1份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案為本府110年11月25日府農動字第1100307925號行政處分事件,因當事人手機無法聯繫,戶籍所在地唯一道路已被封閉無法進入且寄送之裁處書也因無法送達被退回,致本案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裁處書正本現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府動物保護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裁處書,自公告之日起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協助辦理本局「111年度桃園市公有掩埋場督導查核暨環境影響監測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桃環廢字第111000133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協助辦理本局「111年度桃園市公有掩埋場督導查核暨環境影響監測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本市公有掩埋場查核作業。
(二)協助調查營運中及封閉復育公有掩埋場各設施使用維護狀況。
(三)掩埋場一般性環境監測。
(四)公有掩埋場既設監測井體檢作業。
(五)本市公有掩埋場無人飛行載具(UAV)攝影,建置掩埋場表面模型(DSM)及正射影像。
(六)掩埋場或垃圾處理議題影像宣導短片。
(七)辦理公有掩埋場進行活化場址評估作業。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陳○呈,電話:(03)3386021分機1420。
局長 呂理德 |
◆ 公示送達楊○縈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018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縈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楊○縈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楊○縈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018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縈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楊○縈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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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王○紳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1293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王○紳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紳
二、證書字號:(110)台內地登字第0289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82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中壢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51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鍾○余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1156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鍾○余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鍾○余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5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81號
四、事務所名稱:聯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502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保證責任桃園縣第一養豬生產合作社」等44社之合作社設立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100049921號
附件:解散團體名冊
主旨:公告廢止「保證責任桃園縣第一養豬生產合作社」等44社之合作社設立登記。
依據:合作社法第55之1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保證責任桃園縣第一養豬生產合作社」等44社合作社業經本府111年1月13日府社團字第1110004992號函命令解散,爰依合作社法第55之1條第2項規定,公告廢止「保證責任桃園縣第一養豬生產合作社」等44社之合作社設立登記(詳附件解散團體名冊)。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賴○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048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賴○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賴○緯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賴○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048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賴○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賴○緯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古蹟保存計畫」,自即日實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100060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古蹟保存計畫」,自即日實施。
依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內容:桃園市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古蹟保存計畫書。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本府文化局、大園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公布欄。
(二)網路:本府及文化局網站之公告事項。
(三)登報:刊登於本府公報及聯合報。
三、旨揭計畫書可於本府文化局、大園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閱覽。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登錄「竹圍福海宮」為本市歷史建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100024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登錄「竹圍福海宮」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4、5條規定。
二、106年7月3日「桃園市107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110年11月30日「桃園市110年度第5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竹圍福海宮。
二、種類:孝廟。
三、位置或地址:俟遷移後另行公告。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蹟及地號:俟遷移後另行公告。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福海宮主祀輔信王公,為桃園轄境內較為少見的信仰神祇,係大園地區重要的信仰中心。
2、廟孙雖為1990年後重建,惟重建過程集結書法、木雕、彩繪、泥塑、剪黏等名師傳統技藝於一體,均為當代已不易再現之傳統工藝,具一定之價值。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潘○賢(銷帳編號:111100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045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賢(銷帳編號:111100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潘○賢於110年10月14日在桃園市龜山區幸福三十三街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平鎮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100123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尤○棠醫師已於111年1月1日自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離職,故即日起取消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資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100123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郭○碩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11年1月12日至117年1月11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011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李○龍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模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0117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模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黃○模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江○昌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0117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江○昌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江○昌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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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江○諒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0117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江○諒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江○諒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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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蔡○銘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0117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蔡○銘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蔡○銘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妙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0117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妙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陳○妙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100116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針對本市場址調查查證、檢測及監測工作。
(二)本項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檢驗測定工作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室、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高雄市三民區灣興街39巷8號。
(三)聯絡電話:07-3928088。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康○盈小姐,電話:03-3386021分機1332。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蘇○盛君(身分證統一編號:A125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1年1月11日府環空字第1110010113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1001011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蘇○盛君(身分證統一編號:A125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1年1月11日府環空字第1110010113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蘇○盛(身分證統一編號:A125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246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蘇○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076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蘇○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蘇○鳳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徑向本府環境保護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鄭○元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1309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元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鄭○元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鄭○元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131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元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鄭○元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張○瑋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122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瑋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瑋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陳○寧(銷帳編號:1111005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059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寧(銷帳編號:1111005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寧於110年10月2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朝陽街二段2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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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陳○娟(英文名:TRANTHIQUYEN)」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財政局110年8月20日桃財金菸字第11000088611號催繳函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1001897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娟(英文名:TRANTHIQUYEN)」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財政局110年8月20日桃財金菸字第11000088611號催繳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因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本府以110年3月17日府財金菸字第1100063615號裁處書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送達成功在案;惟受處分人迄今未繳納罰鍰,因受處分人為越南籍,且已出境,故本府財政局前以110年8月20日桃財金菸字第11000088611號函催繳,委請外交部代為送達其越南永久地址:ThônThànhVinh2,xãNghiQuanghuyệnNghiLộctỉnhNghệAn,經駐越南代表處函復未能送達成功。因無其他可供送達地址,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述催繳函由本府財政局留存,被通知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局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公報,自最後刊登日起,經2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於本府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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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賴○康違反社會秩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100050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賴○康違反社會秩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
二、刑事訴訟法第60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處分人賴○康戶籍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99號3樓為內湖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臺北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分隊長簡○忠),受處分人應於本通知單領取之日起10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
◆ 公示送達黃○雅君(身分證統一編號:T22392****)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2月30日府環空字第1100345975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100142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雅君(身分證統一編號:T22392****)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12月30日府環空字第1100345975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黃○雅君(身分證統一編號:T22392****)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黃○祚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0229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黃○祚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黃○祚。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24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觀路二段41號。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宏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0229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宏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陳○宏。
三、開業證書字號:(101)桃市估字第000034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觀路二段41號。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朱○毅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0229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朱○毅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朱○毅。
三、開業證書字號:(108)桃市估字第000062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觀路二段41號。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所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心暫厝期間屆滿,尚未領回之骨灰(骸)罈(罐)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市殯字第111000035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所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心暫厝期間屆滿,尚未領回之骨灰(骸)罈(罐)清冊1份。
依據: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第2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暫厝骨灰(骸)罈(罐)期間不得超過二年,暫厝期間屆滿,未領回者,本所應通知原申請人限期處理;經通知二次仍未處理時,得由本所代為處理,其費用由原申請人負擔。
二、請原申請人、亡者家屬或繼承人,於公告日次日起三個月內,逕洽本所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心繳納暫厝規費並領回骨灰(骸)罈(罐),暫厝規費依實際領回日期核實計算。
三、倘逾期仍未辦理,本所將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所長 許威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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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平鎮區龍慈路(都外段)延伸至台66線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10021484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平鎮區龍慈路(都外段)延伸至台66線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平鎮區龍慈路(都外段)延伸至台66線道路新關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星期三)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络電话: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詹小姐。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送達永昶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43866995)之本府110年7月16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944850號限期補正資金通知函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026050號附件:
主旨:公告應送達永昶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43866995)
之本府110年7月16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944850號限期補正資金通知函1份。
依據:公司法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本件應送達函文付郵向公司所在地送達無著,復改寄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戶籍地址,遭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由代表公司負責人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函文。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陳○寧(銷帳編號:1111005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059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寧(銷帳編號:1111005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寧於110年10月2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朝陽街二段2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龜山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専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0086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専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1月26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1年2月16日上午10時假桃園市政府地下2樓大禮堂。
(二)111年2月16日下午2時假桃園市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内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请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温、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