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0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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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5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5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捷運棕線機電系統改中運量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桃園捷運棕線可行性研究於107年5月1日獲行政院核定後,109年12月完成綜合規劃報告書提送交通部審議,全長約11.38公里(地下6.1公里、高架5.28公里),沿途設置8座車站,分別為5座地下站及3座高架站。
(二)其中復興路與捷運綠線G07站及臺鐵桃園站地下銜接轉乘,捷運棕線BRH08站與臺北捷運萬大線LG21站共構,故委託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辦相關工程,請捷運工程局協調辦理開工典禮,讓龜山居民了解本案相關規畫。
(三)因捷運棕線可達系統規模化、共用機廠、整合維修資源、減少用地徵收及提高車速,桃園車站至新蘆線迴龍站僅需20分鐘,可紓解萬壽路及東萬壽路交通負擔,亦提高大眾運輸等效益,請捷運工程局積極向中央爭取計畫,以今年核定為目標,展開建設作業。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擬定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道路用地及污水處理廠用地)細部計畫」污水處理廠報廢拆除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新增列環北國民中學及龍興國民小學設校案,請於今年上半年完成用地點交,後續請教育局督導完成規劃設計及工程發包,餘請持續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裁示:
一、民政局原訂1月26日辦理歷屆縣長及鄉鎮市長等民政交流聯誼活動,因應目前疫情,請順延至春節後舉行春酒。
二、若春節前疫情無法清零,元宵節相關活動可能受影響,如桃園燈會、龍潭迎財神及楊梅的迎媽祖與花燈踩街等,請龍潭區公所、楊梅區公所、客家事務局、文化局及觀光旅遊局預為備案。
壹拾、散會:上午9時32分 |
◆ 桃園市政府第35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5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1月1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現有3位新任局處長加入本府團隊,介紹如下:
(一)青年事務局陳冠穎局長
1.原青年事務局顏蔚慈局長在本府7年任期中努力奉獻,因其故鄉在新北市,決定於110年離職返鄉參選公職,追求另一個人生的夢想;也感謝青年事務局副局長涂淳惠代理局長,協助青年事務局完成111年預算編列,在未來的一年有充裕的預算可以順利推動各項業務。陳局長為美國普渡大學畢業,曾任作家與記者,在第一線追求理想、改造社會,對於參與公共事務極具活力。
2.本市是最年輕的直轄市,也是青年指標最高的城市,升格後成立全國第1個地方政府的青年事務局,歷經7年耕耘,本市青年事務局在青年公共參與、職涯協助、創業與就業及文化參與等,打造最佳平台,成為各縣市推動青年事務的學習標竿。臺灣已進入需要給青年人更大舞台的時代,18歲公民權成為各政黨共識,公民權年紀下修也代表政府對於年輕世代更大的支持。本市非常注重青年人的各種權利與福利,提供年輕人在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住宅及就業環境等協助,將讓臺灣發展更好;桃園面對全國高齡化、少子化的雙重挑戰,在升格後的7年中,人口數自205萬6,000人成長至227萬3,000人,成長將近22萬人,去年出生人口超過2萬人,維持人口成長約6,000人,移入比例多於移出,代表桃園是年輕家庭工作、生活及追求人生夢想的首選,本府將持續協助年輕人逐夢、築巢,為其熱情與理想添加柴火。
3.陳冠穎局長是非常有決心的年輕人,也懷抱著對臺灣的夢想,歡迎她加入本府團隊,帶領青年事務局團隊,並結合大學與青年團體,發揮更大的力量。
(二)人事處林妙貞處長
1.原人事處黃新雛處長調任總統府人事處處長,遺缺由前內政部人事處處長林妙貞接任。林處長是東海大學畢業,曾任本府人事處副處長、教育部人事處副處長及內政部人事處處長,兼具地方與中央人事經驗。
2.林處長於本府人事處副處長任內,協助人事處保障公務員權利、提供更友善的職場環境,對於人事業務創新深具經驗,相信回到本府團隊服務後,必能成為各機關推動市政最佳夥伴。
(三)政風處許志雲處長
1.原政風處曾慶瑞處長屆齡退休,遺缺由前臺南市政府政風處處長接任。許處長是文化大學畢業,曾任臺南市政府政風處處長、文化部政風處處長及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副處長,兼具地方與中央政風業務歷練。
2.相信未來必能協助本府於推動各項業務時,依法律規定展現最佳能力,讓人民信賴。
二、現在到過年前為疫情高峰期,請各機關持續做好各項防疫工作。
三、自明(20)日起調整本府防疫專案會議開會時間,原則上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召開,週六、日上午9時召開。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本市產業園區開發許可審議作業
主席裁示:
(一)本市工廠登記1萬2,000家、公司登記6萬5,000家,工業產值達2.9兆,為全國第一;另根據國土計畫調查,10年來產業用地使用率約9成,預估未來10年內將因產業發展、企業擴大投資、台商回流及外資投資等因素,至少仍有2,335公頃用地需求。
(二)桃園產業園區審議中的新開發案件共9件,採公私部門分工,其中八德大安科技園區、大園智慧科技園區、大溪科技園區、平鎮東龍科技園區及新屋頭洲科技園區等5件,由經濟發展局申請開發;宥辰八德工業區、大園潮音智慧科技園區、桃園智慧倉儲物流園區及桃園智慧產創園區等4件,由私人申請開發;另有審議中的可行性規劃報告案件共5件。
(三)30公頃以下「非都市土地申請設置產業園區」,由地方政府審議核定及公告,本府由經濟發展局進行第一輪可行性規劃報告審查,第二輪由地政局作為作業單一窗口,並由環境保護局負責環境影響評估、交通局進行交通影響評估、水務局負責水土保持與出流管制審查、農業局審查是否影響農業生產及文化局審查範圍內是否有文化資產等;請於兼顧產業發展需求及公共價值基準下,該審則審,並嚴守土地分區使用精神,考量土地功能合理性、環境生態維護及永續發展,落實分區使用,促進土地資源合理使用,為桃園未來產業成長及永續發展,打下城市競爭力的基礎,請各機關全力以赴。
(四)請經濟發展局與教育局評估潮音國民小學遷建所需經費及期程。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主席裁示:
一、國高中寒假課輔原則以線上課程為主,實體課程為輔,請教育局務實彈性處理。
二、請各機關積極研究、聯繫及溝通,向中央部會爭取各項補助經費,減輕本府財政負擔,展現市政規劃能力。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蘆竹區2號基地社會住宅新建工程竣工進度列管案,請都市發展局督導廠商儘速完成後續收尾工作。
二、桃園市立圖書館新建總館工程暨電影映演設施營運移轉案,桃園市立圖書館新建總館工程應以今(111)年10月開幕為目標。
三、大坡腳營區撥用案,請改由觀音區公所、社會局及衛生局(協助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儘速向國產署辦理撥用。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及區公所,將辦理紓困與振興相關資料及成果上傳至本府紓困振興專區,並請資訊科技局加強聯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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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1002211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特定行業,其種類及定義如下:
一、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飲料之營利事業。
二、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三、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四、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營利事業。
五、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事業。
六、夜店業:指從事提供酒精類飲料與音樂,及提供演奏或表演等服務,並備有聲光、座位及舞池等功能設施之營業場所,且主要營業時間為夜間至次日凌晨之營利事業。
七、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為主要之營利事業。但不包括該設備內置於可移動式獨立空間,無人服務且由消費者以自助付費使用者。
八、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九、理髮業:指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之營利事業。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特定行業負責人或代表人: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者。
二、最近三年內曾經營同類營業受勒令歇業處分者。
三、曾犯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或性騷擾防治法之罪,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三年,或受緩刑宣告尚未期滿者。
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三年,或受緩刑宣告尚未期滿者。
五、曾犯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三年,或受緩刑宣告尚未期滿者。
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三年、受緩起訴處分尚未期滿,或受緩刑宣告尚未期滿者。
違反前項規定,事後發現者,本府得撤銷其負責人或代表人登記。
第七條 特定行業之營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擅自經營特定行業,或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之營業項目未登記為特定行業而擅自經營。
二、擅自擴大營業場所。
三、僱用未滿十八歲之人伴舞、陪侍服務。
四、僱用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而未得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之伴舞、陪侍服務。
五、拒絕、規避檢查或裝設其他妨礙進出之設備。
六、賭博。
七、販賣、持有、轉讓或容留他人施用毒品。
八、暗操淫業、為人媒介或容留他人為妨害風化或猥褻之行為。
九、表演妨害風化或猥褻之行為。
十、播映妨害風化影帶(片)。
十一、陳列或販賣違禁物品。
第十條 特定行業除視聽歌唱業外,應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進入,並標示於出入口明顯處;對年齡身分難以識別者,應請其出示年齡證明文件,拒絕出示或無年齡證明文件者,應拒絕其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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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魯○綸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6日止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304142號
附件:111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決定書
主旨:公告魯○綸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6日止。
依據:地政士法第48條及110年第3次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詳附桃園市政府111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決定書。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懲戒決定書 111年度地懲字第1號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府地籍字第1110030414號
被付懲戒人:魯○綸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57*****
住址:桃園市中壢區**街**號
地政士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6991號
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48號
事務所名稱:魯○綸地政士事務所事務所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579號1樓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地政士法事件,本府決議如下:
主文
被付懲戒人魯○綸應予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
事實
一、依檢舉人110年9月3日申訴函,前出售不動產委託被付懲戒人辦理過戶,經銀行評估准予買方核貸金額與預期申貸額度不足新臺幣390萬元,詎被付懲戒人即以可協助尋找其他銀行核貸為由,另要求事成給付核貸差額之一成39萬元,作為報酬。雖有應允,並經介紹一家銀行為申貸管道,惟買方係自行覓得貸款銀行,被付懲戒人所提出之要求為與執行業務非相關且顯不相當之報酬,並於交屋時要脅給付報酬,違反地政士法相關規定情事。
二、被付懲戒人於110年10月13日就前開事項以書面陳述意見函略以:
(一)本人受託於109年12月8日辦理不動產買賣過戶,因買方自行尋找之銀行申貸不足,賣方深怕買方欲再次解約,故連同仲介另案拜託本人協助買方貸款。
(二)本人對賣方、仲介清楚告知協助貸款收費標準,賣方也怕再次解約無法償還目前標的之私人債務,拜託本人協助買方貸款核貸達相當金額即完成委託。
(三)110年4月14日交屋時,賣方也確認墊付仲介共同委託協助貸款報酬之不足金額於履約保證結案單上。
三、本府依上開事實,於110年12月22日召開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經魯○綸地政士到場陳述意見略以:從監視錄影器拍攝的影片中,109年12月8日簽約過程雙方簽約2個小時並都有親自確認,110年1月25日賣方及2位中人來簽約,有說到希望全部交易完成才給付這筆貸款規劃費。
理由
一、依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同法第27條第5款規定:「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同法第44條第3款規定:「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第3款)違反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5款…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二、經查,於買賣雙方所簽立之109年12月8日買賣契約第5條:「買賣雙方合意委託授權承辦地政士,辦理不動產移轉設定登記、貸款申辦、抵押權之設定或塗銷、清償作業及…」內容,該案承辦地政士即被付懲戒人應依買賣雙方委託之目的,協助辦理後續不動產移轉設定登記、貸款申辦…等相關事務。
三、被付懲戒人受託辦理買賣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宜,本應依買賣雙方共同簽訂之買賣契約內容,而積極協助處理不動產貸款申辦、移轉設定登記等相關事務,然被付懲戒人卻與賣方及仲介等3人另訂定「不動產抵押貸款規劃–專任委託契約書」,被付懲戒人顯然就辦理同樣性質業務重複收款,又買方已自行尋得合適申貸銀行,卻藉機收取39萬元服務費,實已違反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5款規定,爰依地政士法第44條第3款規定予以懲戒處分,以符法制,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鐘
委員 丁○和
委員 王○鳳
委員 陳○杰
委員 林○存
委員 游○蓮
委員 王○蕙
委員 彭○雯
委員 劉○伶(請假)
市長 鄭文燦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如不服本懲戒決定,可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地政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抄送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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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1003209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020731號
附件: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沙崙一般公共設施使用費率總說明、沙崙一般公共設施使用費率逐條說明
主旨:公告「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三、「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
四、本費率自公告日起施行。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係指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以下簡稱本產業園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相關設施之維護費用。
二、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收費費率:
(一)租購或其他方式使用本產業園區土地者,自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之次日起,按租購或使用土地面積每月每平方公尺徵收新臺幣十點五八七五元。
(二)已營運之廠商,租購或其他方式使用本產業園區土地,其中退縮綠地面積,自「取得建築使用執照」之次日起,減收前款維護費百分之五十。
三、使用本產業園區內社區住宅用地者,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為零。
四、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按月徵收,並於當月月底前繳納。如遇例假或休息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五、租購或其他方式使用本產業園區土地者,應於限期內繳納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六、本費率自公告日起施行。
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總說明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依第五十條規定成立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三、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前項各類費用之費率,由管理機構擬訂,產業園區屬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開發者,應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徵收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爰訂定「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計六項如下: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之定義。(第一項)
二、收費對象及費率。(第二項)
三、社區住宅用地免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第三項)
四、費率繳納之期限。(第四項)
五、遲延繳納滯納金之計算方式。(第五項)
六、施行日期。(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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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審查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100196190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審查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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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廢止「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規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1002484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廢止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29點第4款。
三、廢止法規表及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規定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三)電話:03-3322101#6312,廖○宏社會工作師。
(四)傳真:03-3394293。
(五)電子郵件:1002831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因應疫情醫院進駐防疫旅館成立衛生組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觀管字第1110000883號
附件:桃園市因應疫情補助醫院進駐防疫旅館成立衛生組要點
訂定「桃園市因應疫情醫院進駐防疫旅館成立衛生組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因應疫情醫院進駐防疫旅館成立衛生組補助要點」
局長 楊勝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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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桃勞秘字第1110004071號
附件:「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吳宏國 |
◆ 公告「桃園市餐廳及百貨賣場美食區內用防疫措施」依下列事項辦理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100282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餐廳及百貨賣場美食區內用防疫措施」依下列事項辦理。
依據: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1月27日公布事項辦理。公告事項:
一、自111年1月29日起本市餐廳及百貨賣場美食區內用防疫措施,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容留人數管理、保持社交距離:
1、內用區座位減半,禁止使用附設歌唱設備,及離座時頇配戴口罩。
2、若無法座位減半,則頇用隔板或其他足以區隔用餐空間之方式替代(不同桌之顧客間保持1.5公尺以上間距、獨立包廂、屏風間隔等)。
(二)場所環境清潔消毒:提升用餐環境、設備及廁所清消頻率,加強水龍頭開關、馬桶沖水開關及洗手乳壓取開關等之清潔消毒,維持用餐環境良好通風。
(三)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依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辦理。
二、停止適用日:本府另行公告。
三、違反本公告內容,依傳染病防治法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110011247號
附件:工作要點、附表格式
修正「桃園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修正規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內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以下簡稱查定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查定工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辦理,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為限。
三、本查定工作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水務局為執行機關,地政事務所及區公所為協辦機關;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水務局:
1、相關法令之訂定、檢討及修正。
2、查定工作之執行、成果審核、更正查定案件之受理及通知事項。
3、查定工作之宣導、訓練。
4、查定結果之公告及通知事項。
5、查定結果公告期滿將公告清冊移送地政事務所辦理非都市土地補註使用地類別。
(二)地政事務所:
1、提供查定使用之地籍圖、土地清冊或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2、辦理土地分割測量、複丈、鑑界。
3、配合辦理非都市土地補註使用地類別。
(三)區公所:
協助辦理查定結果公告作業。
四、年度專案查定工作之執行:
依據地政事務所提供之土地清冊、地籍圖等資料,由本府水務局訂定年度查定計畫或配合公有地管理機關辦理。
五、個案申請查定之執行:
(一)私有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申請書(格式一)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向本府水務局申請。
(二)公有地由土地管理機關檢附申請函向本府水務局申請。
(三)本府水務局受理申請後,須先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或本府資訊科技局建置之二代市政資料庫進行查驗地籍資訊,並審查是否符合第二點規定,未符合者,函復申請人不予受理。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函復申請人,應於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並完成繳費,逾期者則不予受理。鑑界日期確定後,再由申請人通知本府水務局同時辦理現場勘查如為未登記之公有地應俟土地登記完成後,再依規定申請查定。
六、查定作業方式:
(一)查定作業方式分現場查定及圖資查定。年度專案查定之執行,得由本府水務局運用各類圖資加以判釋分類;現場查定得利用現有之圖資,初步瞭解待查定土地相關資訊,以作為現場作業之參考。
(二)現場實測作業,其查定基準量測作業如下:
1、坡度:指一坵塊土地之平均傾斜比,以百分比表示之,可按同筆土地內自然排水方向各坡度乘以其所占面積之和除以該筆土地總面積;如有特殊情形,得採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二十五條之坵塊法或等高線法,並經水土保持、土木、水利、大地工程或測量技師簽證。
2、土壤有效深度:同筆土地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鑽孔數至少三孔;超過一萬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五千平方公尺應增加一孔,未滿五千平方公尺者以五千平方公尺計,但總數不超過十孔。鑽孔位置應平均分布於該筆土地範圍內。土壤有效深度等於取點之土層深度和除以取點之點數。
3、土壤沖蝕程度、母岩性質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規定詳加判定。現場查定作業如受地形、地貌等天然條件限制,得由工作人員依現況調整。
七、查定工作注意事項:
(一)個案申請查定作業應製作會勘紀錄表(格式二)。
(二)山坡地之查定,以一整筆土地辦理為原則,且各查定基準之量測,應以可供農業使用之範圍為限,查定當時土地面積達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土地。
(三)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則暫不予查定。俟糾紛解決後,重新申請辦理查定。
(四)查定完成後,由本府水務局繕造查定清冊一份(格式三)及公告清冊四份(格式四為一份、格式五為三份),賡續辦理查定結果公告通知作業。但該筆土地如恢復為農業使用,應重新申請辦理查定。
(五)現場查定工作經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確認因地形複雜或無法到達,得參考運用各類圖資加以判釋分類。
八、查定結果公告通知作業之執行:
(一)本府水務局:
1、將公告清冊一份附查定結果公告(格式六)送交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公告。
2、依公告清冊函告查定結果(格式七),掛號郵寄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
(二)區公所:
將本府水務局發交之公告於區公所及土地所在地里辦公處公告,公告清冊存放於公所內供關係者閱覽。
(三)查定結果公告通知作業注意事項:
1、公告清冊內,土地面積應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2、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如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該劃編或編定為準。
3、查定結果通知書以同地段公告清冊內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公有山坡地應列冊通知土地管理機關。
4、通知書之送達,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5、查定結果公告期滿,本府水務局應將公告清冊一份函送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非都市土地補註使用地類別之參據,並複製二份,分別函送本府農業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原住民保留地部分,應複製一份函送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6、查定結果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應繕造查定清冊一份(格式三)及公告清冊四份(格式四為一份、格式五為三份)並辦理公告(格式十一)。
九、更正查定之處理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前已有查定結果、已受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得向本府水務局申請更正查定,並以一次為限。
(二)處理作業及注意事項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八)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各一份;土地管理機關應檢附申請函一份據以申請。
2、更正查定處理時,一筆土地面積達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3、得申請更正查定者,以查定後未經分割或合併之土地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者為限。該違規紀錄由本府水務局查詢水土保持局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其所稱之違規指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情形。但山坡地超限利用者,不在此限。
4、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如未解決暫不予處理。俟糾紛解決後,重新申請辦理更正查定。
5、本府水務局受理申請後,準用第五點第三款規定,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驗地籍資訊及辦理土地鑑界事宜。
6、更正查定人員,應避免由原查定人員擔任,更正查定時應於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更正查定)會勘紀錄表(格式二)紀錄每筆土地不同坡面之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及土壤沖蝕程度、母岩性質,並繪製現場示意圖及就現地狀況照相留存。更正查定結果如有變更,本府水務局應將更正查定結果繕造更正紀錄表(格式九),據以更正原查定資料,並通知申請人,不另辦理公告。如維持原查定結果,則逕復申請人。
7、因土壤沖蝕程度不同而更改原查定結果者,應檢附更正查定時土壤沖蝕程度之照片。
8、現場查定工作經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確認因地形複雜或無法到達,準用第七點第五款規定處理。
(三)更正查定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
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1、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2、不符第一款或前款第三目規定。
3、有前款第二目或第四目規定之情形。
十、為加速辦理尚未查定土地之查定作業,必要時得由本府水務局委託專業廠商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或運用各類圖資加以判釋分類,並繕造查定清冊(格式十)。
十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不服查定或更正查定結果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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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財團法人私立中原大學辦理「111年空氣污染防制暨環境保護政策研擬智庫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100250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財團法人私立中原大學辦理「111年空氣污染防制暨環境保護政策研擬智庫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環保技術論壇。
(二)提供技術諮詢與建議。
(三)環保技術推廣、環保技術講習會。
(四)環保技術諮詢與診斷,提供工廠清潔生產技術(含污染預防)、污染防治技術、功能評估及環保法規諮詢等輔導工作。
(五)辦理環工技師簽證案件查核。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財團法人私立中原大學。
(二)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200號。
(三)連絡電話:(03)265-4909。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葉○郕技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217。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桃園市河川流域污染整治綜合管理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100195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桃園市河川流域污染整治綜合管理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臚列如下:
(一)全流域水質監測工作評估檢討。
(二)本市全流域水質改善檢討與綜合管理策略研擬。
(三)水污染管制計畫綜合管理。
(四)辦理本市水污染防治基金之運作及其相關行政事宜。
(五)針對本市河川出海口、港口或沿海地區進行牡蠣採樣調查工作。
(六)針對本局主管之水質淨化園區進行操作維護綜合監督管理作業。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大墩19街186號3樓之1。
(三)聯絡電話:(04)3501-3799#603。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曾○楓小姐,電話:(03)338-6021#1331。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澄品顧問股份公司辦理「111年度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暨回饋查核輔導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110022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澄品顧問股份公司辦理「111年度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暨回饋查核輔導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對象:
(一)公司名稱: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聯絡地址:桃園市中山路387-1號2樓。
(三)聯絡電話:03-3332747。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觀音灰渣處理場查核輔導業務。
(二)本市垃圾焚化廠(欣榮焚化廠)查核輔導業務。
(三)協助執行本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業務。
(四)辦理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勞務委託案之查核管理。
(五)巡查焚化廠空氣污染物監測資訊電子顯示看板。
(六)一般廢棄物垃圾組成分析工作及其他相關配合事項。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公告。
四、委託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五、對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白○欣先生,電話:(03)3386021分機1414。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0295371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第五點修正規定
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第五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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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大溪埔頂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0345271號
附件:桃園市大溪埔頂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
訂定「桃園市大溪埔頂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溪埔頂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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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二、第六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局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桃客文字第一一一○○○○九四○號令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桃客文字第111000163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二、第六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局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桃客文字第一一一○○○○九四○號令。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二、第六點附件三
局長 黃傅淑香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桃客文字第104000603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桃客文字第105000431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桃客文字第107001165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桃客文字第109001101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桃客文字第110000778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桃客文字第111000094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桃客文字第1110001637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客語之推廣,鼓勵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民眾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市民眾(不含高中以下學生),凡報名參加當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合格者。
三、申請人應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應由申請人簽章)、跨行通匯同意書(附件一)及領據暨切結書(附件二)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人就同一級別認證,曾經受有補助、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獎勵,申請人如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不得於其後以較低級別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但不同腔調者,不在此限。
五、本要點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四)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六千元。
六、各區公所於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後六十日內,統一彙整請領清冊(附件三)及公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一份函送本局,本局經審核無誤後核撥經費予公所轉匯各申請人。
七、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及領據暨切結書依審計法授權區公所自行保管並備查,免報本局核銷,惟請依照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審核。本局將依「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委託)經費原始憑證查核計畫」進行不定期查核,並將審核結果紀錄函送審計機關。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之獎勵,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一)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違反第四點規定。
(三)其他違背法令情形。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獎勵金,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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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1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10015399號
附件:「111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
主旨:公告「111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
依據:依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27條
公告事項:發布「111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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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桃園市低污染運具補助審查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100181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桃園市低污染運具補助審查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淘汰老舊機車及低污染運具相關補助案件受理審查作業。
(二)淘汰老舊機車及低污染運具推廣宣導活動及業務說明會等作業。
(三)本市電動二輪車充電設施(站)及專用停車格之巡查、違停查報及行政園區電動車太陽能停車區維護管理作業。
(四)低污染運具相關補助之查核作業。
(五)民眾檢舉烏賊車案件審查、郵寄通知及追蹤作業。
(六)違規車輛車籍禁動及解動作業。
(七)低碳運具補助線上申辦審查系統維護及管理作業。
(八)其他移動污染源之管制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泰山里中山路389之10號。
(三)連絡電話:(03)3359117。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林○賢,電話:(03)3386021分機1233。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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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10032677號
附件:
主旨:訂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領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事業或法人,並其營業所及動物展演場所在本市,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前已有動物展演之事實者,得依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規定,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動物展演許可申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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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章○陽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1年2月8日府農動字第1110030687號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09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章○陽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1年2月8日府農動字第1110030687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章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章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處長 王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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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03357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2月1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鄧○祿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1年1月28日桃動五字第1110000731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1月28日桃動五字第11100007311號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09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鄧○祿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1年1月28日桃動五字第1110000731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1月28日桃動五字第1110000731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1年1月26日經民眾通報於中壢區健行里健行路捕捉鄧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0002000003733),送交動保園區,刊登於111年1月27日桃動五字第1110000730號公告動物編號20220126-001。案經本處於111年1月28日以桃動五字第1110000731函請鄧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鄧○祿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
◆ 公告受處分人邱○軍(銷帳編號:1111008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100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邱○軍(銷帳編號:1111008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邱○軍於109年5月26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437巷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核發本市鍾○靜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3595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鍾○靜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鍾○靜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8○號
四、事務所名稱:禾順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龍安路77巷2弄46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林○威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0359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林○威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謙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林○威。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54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號17樓之1。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送達予宥程熙企業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036096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宥程熙企業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命令解散處
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宥程熙企業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0年8月16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127258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宥程熙企業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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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送達予潤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036137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潤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潤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09年1月2日府經登字第1089128795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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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送達予泳銨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036071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泳銨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泳銨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0年12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127751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泳銨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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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宋○潔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3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1年2月7日府環空字第1110030398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1003039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宋○潔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3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1年2月7日府環空字第1110030398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人宋○潔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3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246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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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2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新釘C11018等22支及廢除C1098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0354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2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新釘C11018等22支及廢除C1098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0633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2月10日至111年1月19日,批號U1110112共1,12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1135001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
公告事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行車執照地址登記為桃園市者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游○凰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2740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游○凰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游○凰
二、證書字號:(110)台內地登字第02898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83號
四、事務所名稱:○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仁慈路112號4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060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劉○玲、田○姍、陳○宏、施○倫、莊○盛、藍○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琦)、李○興及楊○智等8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2月21日-111年1月2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市「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及本市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檢測案」內辦理「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0318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及本市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檢測案」內辦理「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