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05期 |
![]() |
◆ 桃園市政府第35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5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1月2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主席裁示:
一、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產業合理配置,國土計畫法於105年5月1日正式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已於107年4月30日實施;桃園市國土計畫已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桃園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將於114年4月30日公告實施。
二、桃園現有113萬筆土地,劃分為4大國土功能分區19種分類引導國土利用,包含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國土分類管理。
三、行政院公告本市58處原民部落,使其能永續發展,市府並於109年設置駐地工作站,針對部落內建物及居住行為進行使用調查,訪談地方耆老,辦理說明會,已完成劃設219處原民聚落,供族人合法居住使用。為保障下溪口部落族人的居住權益,請原住民族行政局積極協助復興區公所,加速辦理部落報核作業。
四、為利民眾瞭解完整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等相關資訊,都市發展局已於去(110)年10月建置「桃園國土資訊站」,提供線上查詢本市113萬筆土地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及使用地,請都市發展局多加宣傳民眾利用。
五、相關局處分工管理如下:國土計畫相關業務由都市發展局國土計畫科負責執行;既有的非都市土地由地政局地用科執行;海岸管理法由環境保護局海岸管理工程處執行;野生動物保育區則由農業局林務科執行。另請經濟發展局積極協助產業園區儘速於114年前完成報編程序。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111年本府「春節不打烊」服務措施,請新聞處透過line及臉書等管道多加宣傳。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二、新增列管環境保護局有關平鎮及蘆竹清潔隊部整建案。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9分 |
◆ 桃園市政府第35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5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2月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因應疫情,本府今(111)年虎年小提燈透過各單位及全市區里系統發送,讓家戶可以親手做小提燈一同感受元宵節的氛圍,小提燈主題為「金虎爺」閩南語音似「金好耶(真有錢)」,意味在桃園「豐衣足食、風調雨順、百業興旺」開開心心過整年。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重要性
主席裁示:
(一)本市持續提升消防救災及防災能力,火災發生件數逐年下降,從108年的1,600件下降至去(110)年的966件,目前已是六都最低。提高火場調查能力可釐清火場成因,並提供未來火災預防及搶救參考,精進整體消防實力,進而提升桃園安全城市指標,確保公共安全。
(二)火災相關證物鑑定亦是釐清火災原因的一大重點,去(110)年國際獅子會300G2區捐贈消防局1套「氣相層析質譜儀」,這台儀器能偵檢證物中殘存的微量易燃液體,對偵辦縱火案件有很大助益,請消防局妥善運用,強化火災鑑定效能。
二、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日本核災區食品開放進口本府因應措施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有關日本核災區食品開放進口,本府秉持三原則及三配套措施因應,包含回歸科學檢驗、比國際標準更嚴格、為食安把關、禁止特定產品進口、要求雙證證明及福島5縣食品於邊境100%檢驗,並提高檢驗能量,加強稽查。
(二)本府以食安基金增聘40名稽查人力,規劃核災區食品開放進口後每月進行800件標示查核,每年抽驗800件,檢驗結果如超過中央公告安全容許量,則委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定之認證檢驗機構進行複驗,查驗結果公告於桃食安心資訊平台,供民眾查詢,請衛生局與鄰近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等中央指定之檢驗單位合作協助複驗。此外,若中央針對核食查驗計畫有進一步新規範,市府將全力配合與調整。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46分 |
◆ 桃園市政府第35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5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2月1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這段期間各位同仁辛苦了,目前桃園疫情已逐漸收斂,暫訂二月底為觀察期,如社區關懷據點、市民活動中心、親子館及原住民文化健康站等場館,將視社區安全狀況,決定是否恢復開放,但仍須完成各項防疫整備工作。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報告機關:民政局報告案由:桃園孔廟忠烈祠暨神社文化園區之多元活化主席裁示:
(一)夜遊虎頭山或南崁溪等活動,請注意夜間照明及清楚標示等安全措施。
(二)桃園孔廟忠烈祠暨神社文化園區為全臺保留最完整的日式神社建築,兼具歷史與文化氛圍,除了產生獨特旅遊魅力外,也取得環境教育場域認證,達到教育文化效果。
(三)目前園區於春夏秋冬四季舉辦不同的體驗活動,未來請民政局與孔廟暨忠烈祠聯合管理所規劃音樂會等,讓活動多樣化。
(四)委外營運廠商進駐將有助提高活動質量,後續舉辦假日市集頻率也將大幅提升,請交通局、民政局、孔廟暨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及委外營運廠商研擬規劃,大型活動期間於成功路三段適當導引民眾停車。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桃園好市乘雙券及桃園購物節活動因疫情暫停辦理,暫訂二月底為觀察期,經濟發展局研訂於3月重啟活動,關於期程可於振興會議中討論;另請統計桃園好市乘雙券發行率及兌換率,以了解政策執行成效。
二、請客家事務局於下週市政會議專題報告海螺廣場開幕準備。
三、請體育局於下下週專題報告龍潭體育園區營運,並於報告完畢後,再安排市長前往視察。
四、各機關辦理業務工作均應確實掌握進度;專案會議如需由市長主持,請秘書長安排。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管控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楊梅區公所辦理花燈競賽頒獎,請另行安排市長前往鼓勵。
壹拾、散會:上午9時48分 |
![]() |
◆ 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110039655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
三、「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一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聯絡人:魏惠君。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四)電話:03-3366695分機22。
(五)電子郵件:1003276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係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發布施行。
為減少履約爭議產生之爭訟成本,爰增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需辦理公證。另考量民間業者投資需評估初期成本攤提、攤商進駐穩定性及長期規劃,且需營運一定期間後始能回收成本,如年限過短將影響業者投資意願,爰增訂倘有政策或市場區域發展需求之情況下,得經專案簽准後增加委託經營年限之彈性。爰擬具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修正案,共修正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委託經營之契約應經公證。(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契約期間經專案簽准後得彈性調整。(修正條文第八條)
|
◆ 預告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10041376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6項規定。
三、「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二)聯絡人:邱○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6314。
(五)傳真:(03)339-4293。
(六)電子郵件:1001134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之授權,以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府法制字第一○五○三一四八○二號令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為切合志願服務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志願服務宗旨,爰擬具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四條修正案,刪除以獎品獎勵志工貢獻獎各等次獲獎者之規定。
|
![]() |
◆ 修正「桃園市餐廳及百貨賣場美食區內用防疫措施」公告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10040440號
附件:
主旨:修正「桃園市餐廳及百貨賣場美食區內用防疫措施」公告事項。
依據: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2月16日防疫會議指示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廢止桃園市政府111年1月27日府經商字第1110028259號公告。
二、自111年2月17日起,本市餐廳及百貨賣場美食區內用防疫措施,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2月7日公告事項辦理。後續相關防疫措施,續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經濟部公告之防疫指引(規範)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大溪埔頂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0383841號
附件:桃園市大溪埔頂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原則
訂定「桃園市大溪埔頂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溪埔頂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原則」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1004407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八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草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環廢字第1110008776號
附件: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草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八點。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
(二)聯絡人:蔡先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415。
(五)傳真:03-3354934。
(六)電子郵件:001194@tydep.gov.tw。
局長 呂理德
「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草案總說明
本市近年人口增長快速,導致的垃圾問題,因焚化量能有限,大量暫置於掩埋場,易衍生其他環境影響議題。為減輕本市垃圾處理壓力,本局開始推動多元垃圾處理方案,垃圾減量亦為其中重要的一環,故規劃使用可透視垃圾袋政策,以落實民眾作好資源分類回收,進而達到垃圾減量目的。
為推動可透視垃圾袋政策,爰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規定,擬具「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公告名詞定義。(第一項)
二、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第二項)
三、違反公告事項裁罰規定。(第三項)
四、公告宣導期及施行日期。(第四項)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許可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100422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許可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1年1月27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文件、廢(污)水管理計畫、詴驗計畫書審查及現場勘查作業。
(二)執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現場深度查核、自動連續監測查核及管制作業。
(三)執行定期檢測申報資料勾稽審查稽催作業。
(四)執行「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含申報輔導、審查、催繳、通知、帳目核對及資料管理)。
(五)辦理水污染防治法規說明會或人員教育訓練講習會。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大墩19街186號3樓之1
(三)聯絡電話:04-2329377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許○琦,電話:(03)3386021轉1314。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水環境保育及巡護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100419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水環境保育及巡護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1年1月19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本市列管許可之水源供應業者之加水站進行餘氯查驗作業。
(二)執行水環境巡守隊相關業務,並協助審核水環境巡守隊補助經費申請及核銷作業。
(三)執行本市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案件初審及現場查核作業。
(四)執行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流水水質查驗作業。
(五)執行本市已公告實施化糞池(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污物定期清理對象輔導工作。
(六)執行社區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輔導、現場查核、通知及資料彙整作業。
(七)辦理本市水環境巡守隊環境教育、自來水、飲用水及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法規宣導或說明會。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486號6樓。
(三)連絡電話:(03)335402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吳○瑛,電話:(03)3386021分機1317。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度桃園市環保許可整合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10042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度桃園市環保許可整合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空、水、廢、毒許可整合相關作業(含現場輔導事業辦理許可比對、繪製污染流向圖、辦理諮詢會審)。
(二)辦理許可整合相關宣導說明會或人員教育訓練講習會。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九街186號3樓之1
(三)聯絡電話:04-2329377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許○琦,電話:(03)3386021轉1314。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清隊綜字第111000578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
大隊長 羅文林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里環保志工小隊
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4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桃清隊綜字第10900090536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桃清隊綜字第110000670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桃清隊綜字第1110005789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大隊)為鼓勵里環保志工小隊從事環境教育活動,藉此提升環境教育之深度與廣度,增長知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大隊所運用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三、補助條件:
(一)符合補助對象,並設有金融機構專款專用帳戶,受補助單位隊員名冊應報大隊核備,異動時亦同。
(二)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前一年度服務時數達四十小時,並於當年度仍於里環保志工小隊服務之里環保志工。
前項規範服務之時數,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得視情況彈性調整。
四、補助標準:
(一)每人每年最高為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二)為提升環保志工環保知識及加強環境教育認知並帶動地方創生活動進而提升地方經濟,於111年度起至本市環境教育場址辦理環保志工回訓課程之隊伍,大隊得視經費狀況。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二百元。
五、里環保志工依本要點補助經費參加志工觀摩活動者,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六、補助內容為交通費、膳費、住宿費、場地門票費用、保險費及相關雜支費用等,由旅行業者承包者,應明列每人實際支用細項。
七、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原則須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向大隊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如附件一)
1.自主檢查表(活動辦理前)。
2.申請表。
3.申請補助計畫書。
4.經費審核表。
5.領據正本。
6.撥款同意書。
7.動支明細表。
8.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前款各項申請文件向各區中隊提出申請,最遲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經大隊審查同意後據以辦理,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補助文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八、經大隊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大隊核准後,始得辦理。
九、經費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送大隊辦理結案核銷。惟十一月十五日後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如附件二)
1.自主檢查表(活動結束後)。
2.支出憑證簿。
3.補助收支清單。
4.憑證黏貼用紙。
5.成果概況表(含簽到簿)。
(二)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於核銷完成後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即應全部繳回。
十、督導及考核如下:接受補助之案件,大隊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四年。
十一、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大隊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大隊。
十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大隊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
◆ 修正「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11002006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之回饋範圍,指本市桃園區會稽垃圾掩埋場(以下簡稱掩埋場)鄰近地區之各里區分如下:
(一)當地:檜樂里。
(二)一級鄰近里:汴洲里、大有里、春日里、會稽里。
(三)二級鄰近里:三元里、大興里、寶山里、寶民里。
(四)三級鄰近里:大業里、福元里、忠義里。
四、回饋計畫之運用範圍及項目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美化、監測或鑑定等環境保護相關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
(四)其他經本府核定之項目。
|
◆ 公告委託點點塑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桃園市里海學堂推動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管字第11100475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點點塑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桃園市里海學堂推動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11年2月8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辦理海岸通識教育研習班(含師資培訓班)
(二)辦理走讀校園巡迴
(三)辦理海洋環教設施場所及四大亮點巡禮
(四)辦理生態解說員菁英班培訓及回訓作業
(五)辦理海洋大師專題講座
(六)各課程授課影片錄製及剪輯
(七)里海學堂網站及數位學習系統建置及網站維護
(八)里海學堂教室軟硬體設施修繕維護
(九)辦理里海學堂相關活動(藻礁主題展等)
(十)製作藻礁生態保育紀錄片。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點點塑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林口區仁愛路二段502號A6樓12樓1206B室。
(三)聯絡電話:02-26011835。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徐○貞工程員,電話:(03)3865711分機115。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111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1135001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1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111年各類型機動車輛全期使用牌照稅及營業用車輛上期使用牌照稅之開徵期間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繳納期間末日適逢例假日及銀行業5月2日勞動節補假,順延至5月3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
(一)營業用車輛開徵上期使用牌照稅: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止。
(二)其他車輛開徵全年使用牌照稅: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五、繳納地點及方式:
(一)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2、便利商店: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二)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開辦行動支付繳稅業者(例如台灣Pay行動支付)App或桃園市市民卡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
(1)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TAIWAN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號/統一編號線上查繳稅(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
(2)持有市民卡並下載市民卡App,輸入相關資訊後即可使用「掃碼繳稅」、「查繳稅」及「已繳查詢」等查繳稅功能。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三)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
(四)臨櫃信用卡繳納:可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4分局及派駐桃園、中壢監理站服務櫃檯以信用卡臨櫃繳納。
(五)其他:約定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
六、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補單繳納。繳納金額3萬元以下者,可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TAIWAN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款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臺繳納。
七、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站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https://tytax.tycg.gov.tw)
(二)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
(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八、使用牌照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及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
(二)適用事由或對象之認定方式:
1、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
(三)延期及分期定義:
1、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指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四)申請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
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提出申請或官網「肺炎疫情稅捐申辦專區」(網址https://reurl.cc/NpbgZn)線上
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
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
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者,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4、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逾期繳納作業:凡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九、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十、各類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下:
十一、本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
(一)消費稅科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二)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9
(三)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四)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及209
(五)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六)免費電話:0800-316969
市長 鄭文燦
|
![]() |
◆ 有關桃園市休閒娛樂場所有條件開放營業,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10034780號
附件:桃園市休閒娛樂營業場所防疫復業申請書件
主旨:有關桃園市休閒娛樂場所有條件開放營業,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依據:依經濟部111年1月25日經商字第11100522090號及110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11000782380號公告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自111年1月25日起,本市視聽歌唱場所、資訊休閒營業場所、電子遊戲場、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酒廊、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特種咖啡茶室、夜店、舞場、三溫暖或其他類似場所,防疫期間應備妥「桃園市休閒娛樂營業場所防疫復業申請書件」向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出防疫復業申請,經審查核可始得營業。
二、上開場所防疫指引(規範),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經濟部及本府公告之防疫指引(規範)辦理,後續如更新(修正)相關防疫指引時,已復業申請核可業者,免重新提出防疫復業申請,並應遵循最新防疫指引相關規定。
三、廢止本府110年10月1日桃經商字第1100046510號及110年11月1日府經商字第1100285195號公告。
四、本市桌遊、麻將休閒館營業場所,應遵循經濟部最新「桌遊、麻將休閒館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辦理。
五、違反本公告內容,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裁罰。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楊○典、莊○燁及林○雯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120036、11120037、11120038、11120039)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0966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楊○典、莊○燁及林○雯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120036、11120037、11120038、1112003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慧、楊○典、莊○燁及林○雯等4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
◆ 公示送達彭○璋等人計2,22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1001441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彭○璋等人計2,22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彭○璋等人計2,22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解散桃園縣銀行行員職業工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1100396921號
附件:
主旨:解散桃園縣銀行行員職業工會。
依據:工會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及桃園縣銀行行員職業工會111年2月14日桃銀職工(炎)字第11100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工會名稱:桃園縣銀行行員職業工會。
二、工會會址:桃園縣中壢市新生路446巷26號。
三、本府核發之86年1月6日八五府勞組字第290404號立案證書及核准之圖記,即日起作廢。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張○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099)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126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09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張○榮於109年8月6日在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二段306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委託本市復興區公所執行本市復興區111年疫苗接種愛心計程車調用業務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1100416431號
附件:
主旨:委託本市復興區公所執行本市復興區111年疫苗接種愛心計程車調用業務。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委託復興區公所自111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執行公路法第48條規定調用合格之計程車駕駛與車輛,以及辦理簽約、履約管理及驗收撥款等事宜。
二、疫苗接種愛心計程車免費接送對象應以市府政策指示接送對象為限。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新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貓公函(本處111年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110001065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1100010651號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125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立新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貓公函(本處111年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110001065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110001065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1年2月15日經民眾通報於龜山區大崗里忠義路二段拾獲楊君所有貓隻(晶片號碼:990002000029617),刊登於111年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110001064號公告動物編號20220215-008。案經本處於111年2月15日以桃動五字第1110001065函請楊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楊立新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
◆ 公示送達陳○珍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399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珍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珍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
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陳○珍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399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珍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珍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吳○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4052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珠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田○俊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399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田○俊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田○俊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梁○文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字第11100473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梁○文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梁○文。
二、身分證字號:A22773****。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1○號。
四、事務所名稱:梁○文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486號8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96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鄭○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12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1379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12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鄭吉雄於108年7月30日在桃園市中壢區興國路36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罰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陳○芬)。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三民路以北、民生路內側以東至南崁溪整治線間)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暨「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多功能藝文園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038791號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三民路以北、民生路內側以東至南崁溪整治線間)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暨「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多功能藝文園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1年3月21日(星期一)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政府地下2樓大禮堂舉辦公開說明會。
二、公告變更範圍:如計畫書。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桃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
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廖○和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4898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廖○和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廖○和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4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86號
四、事務所名稱:翔輝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171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劉○鑸等計1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管字第11100191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劉○鑸等計1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鑸等計1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經本處以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退回,該郵件因查無此人、查無此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通知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公告之日起至本處案件管理課領取(上班時間:上午8點至下午5點,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公告欄,自公告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
力,受處分人應於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到案,逾期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處分者,得向本處提出申訴;或向本處申請開立裁決書,以本處為被告,向住居所地、行為地、或本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日起30日內不變期間為之。
五、受處分人之違規單號、車號、違規日、姓名、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違規條款詳列如清冊。
處長 張承邦
|
◆ 公告公開展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草案)及舉辦公聽會 |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110802717號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草案)及舉辦公聽會。
依據:海岸管理法第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自111年3月1日起,於6直轄市政府、臺灣省14縣轄(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除外)、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及所轄涉海岸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旨揭計畫草案亦於本部營建署網站(https://www.cpami.gov.tw/)之「首頁/營建家族/綜合計畫組/海岸管理專區/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辦理情形」內公開。
二、公聽會日期與地點:
(一)北部場:訂於111年3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在本部營建署5樓大禮堂舉辦(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防疫措施有集會活動之室內人數上限,則改於本部營建署1樓107會議室舉辦【視訊】,視訊會議相關訊息另公布於本部營建署網站)。
(二)南部場:訂於111年3月10日(星期四)下午1時在臺南市勞工育樂中心1樓第一會議室舉辦。
(三)東部場:訂於111年3月14日(星期一)下午1時在花蓮縣政府1樓大禮堂舉辦。
(四)中部場:訂於111年3月21日(星期一)下午1時在彰化縣政府1樓演藝廳舉辦。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草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部提出,俾供本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徐國勇
|
◆ 公告有關王○榮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0370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王○榮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榮。
二、身分證字號:Y12056****。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19○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榮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336巷46號13樓。
六、建築師證書:106年3月29日建證字第7222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實施「擬定桃園市平鎮區新榮段767地號等70筆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100138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擬定桃園市平鎮區新榮段767地號等70筆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至111年3月17日止計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平鎮區公所。
三、公告圖說:如計畫書、圖所示。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平鎮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本計畫自民國111年2月16日零時起生效。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劃定更新地區。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楊○琴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3816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楊○琴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楊○琴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1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85號
四、事務所名稱:楊○琴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原路16巷30弄2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063421號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3月19日至111年1月7日,批號Y1101208共1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0633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1月26日至111年1月19日,批號Z1101208共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0634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1月19日至111年1月11日,批號Z1101208共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0633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12月24日至111年1月22日,批號Y1110101共90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