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06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5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5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2月2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目前疫情逐步收斂,防疫會議以每星期一、三、五上午8時30分召開為原則(星期三並結合市政會議)。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區汽車客運基本里程運價調漲,公車票價凍漲
主席裁示:
(一)本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去(110)年8月10日通過公車合理營運成本調整為每公里45.881元,公車基本里程起程票價由18元調整為20元。為提高公車搭乘率,由市府進行票差補貼將公車票價凍漲維持18元。
(二)市府將每年編列2.63億元預算吸收票差補貼客運業者,另因近期司機流動率高,請客運業者每月並必須從票差補貼款中提撥2,000元補助司機薪資,增加其就業意願,同時提高公車設施設備妥善率及服務態度,提升公車服務品質。
(三)市府逐步規劃推動協助業者的方案,期能增加公車營運密度,鼓勵民眾多搭乘公車運輸,給予業者更多支持。會後請交通局發布新聞稿,新聞處協助宣傳,說明政策之目的,以完成「撐住客運、找回司機、提高公車使用率」三大目標。
二、報告機關:水務局報告案由:運用空氣盒子大數據,結合水情資訊系統,即時監測好呼吸主席裁示:
(一)水務局「水情看桃園」APP下載人數已達75,000人,原提供土石流預警、河川區域範圍線查詢及都市易淹水地區感測器等數據查詢,水務局創新提案新增導入環境保護局建置包括智慧城鄉、校園及工業區等空氣品質監測共1,200個空氣盒子大數據,民眾登入「水情看桃園」APP除可獲得水情資訊外,並可隨時得知所在位置即時PM2.5濃度、預判空氣污染擴散方向、酸雨示警及空氣污染等級提供活動建議等功能。
(二)桃園現有的國家級空氣品質監測站有6個,涵蓋密度低,無法真實反映空氣品質;環境保護署補助本府環境保護局建置1,200個空氣盒子,提高監測密度及頻率,可有效得知PM2.5懸浮粒子濃度、空污等級及酸雨情形等,對民眾健康安全有很大的幫助。
(三)請水務局加強推廣「水情看桃園」APP運用、給予推動本項業務有功人員記功嘉獎、會後發布新聞稿;請新聞處協助宣傳民眾下載使用(臉書、LINE等);請環境保護局研議有關機場噪音、桃園煉油廠附近空污等環境資料彙入系統之可行性。
三、報告機關:
經濟發展局報告案由:好市乘雙券加碼活動
主席裁示:
(一)本市去年搭配中央振興五倍券推出「桃園好市乘雙券」,第一波活動成效良好,民眾取券率近8成,並有近6成7完成兌付,傳統市場、夜市、觀光工廠及旅宿業等業者均有受益。
(二)今年再推出好市乘雙券第二波「十倍幸福,萬人有福」加碼活動加碼1萬份,中籤者能以200元紙本五倍券兌換好市乘雙券2,000元,於3月4至13日重新開放登記,已登記者可免登記再繼續抽,預定3月14日進行抽籤,3月15至30日開放領券,使用期限同樣至4月30日。
(三)「桃園好市乘雙券」首創於網路登記抽籤、7-11門市ibon領券、農漁會及郵局兌付,民眾免排隊、免群聚,方便又快速,是經濟發展局智慧治理之重要代表作,請經濟發展局及新聞處安排電視、網路等媒體多加宣傳。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守望相助隊及水巡守隊電動機車租賃合約將於今年到期,如仍有使用需求者,請環境保護局及警察局以每輛殘值5,000元補助購回。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請觀光旅遊局主責,會同水務局及原住民族行政局,安排市長視察羅浮溫泉區、小烏來下水道系統接管及北橫櫻花季。
二、中原營區、大湳森林公園與南昌營區,請工務局及都市發展局於適當時間安排市長視察工程進度。
三、有關沙崙物流產業園區案,請地政局及經濟發展局研議適度放寬投標產業別限制,務實合乎開發規定。
四、今(23)日人事調整如下:
(一)原桃園區公所區長陳玉明陞任民政局副局長。
(二)原市府參議兼觀音區公所區長洪清淵調任桃園區公所區長。
(三)原衛生局主任秘書林國甯調任觀音區公所區長。
(四)原蘆竹區公所區長蔡志揚調任市府參議。
(五)原蘆竹區公所主任秘書蔡世志陞任蘆竹區公所區長。
(六)原民政局副局長陳茹文調任社會局副局長。
(七)原社會局副局長劉思遠陞任市府參事。
(八)原衛生局簡任技正黃翠咪陞任衛生局主任秘書。
壹拾、散會:上午9時51分
桃園市政府第35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5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3月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本市原大溪區長陳嘉聰轉任市府參事,陳參事為資深優秀公務員,特別感謝他長期在市政與區政的努力付出。新任大溪區長由陳聖義接任,陳區長曾任工務局副局長及養護工程處長,推動許多道路開闢等重要工程,讓市府榮獲多項工程金質獎肯定。另聘任世界客家博覽會執行長蔣絜安為市府顧問,繼續推動世界客家博覽會地方館、世界館及跨縣市、海外客家團體聯繫等事務。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資訊科技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111年5G應用計畫主席裁示:
(一)目前市府各局處所執行的5G智慧應用相當多元,內容涵蓋智慧治理、智慧健康、智慧生活、智慧安全、智慧交通、智慧文教及創新生態系等7大領域,共計24項應用成果,總經費為新臺幣11億2,656萬9,000元,其中21項獲得中央的補助與支持,深具價值。
(二)請本府各局處持續進行5G應用計畫,爭取中央相關補助,逐步擴大服務範圍,以提升本市智慧城市形象。另請經濟發展局盤點掌握民間企業桃園5G示範工廠,青年事務局持續輔導具5G應用之青創團隊。
二、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青年紓困補助方案及青年就業分析主席裁示:
(一)本市透過中央與地方協同合作,執行勞動部於疫情期間的各項就業輔助及紓困計畫,協助市民度過疫情,安心就業。本市每年平均求才13萬人、求職者約8萬人,順利媒合6萬多人找到適當工作,總媒合率約86%;尤其青年媒合率近9成,每年平均有2萬2,000位青年順利踏入職場。
(二)請教育局終身學習科推動多語言補習班課程,鼓勵第二外語開拓就業市場;原住民族行政局與勞動局研議促進原住民多元就業計畫,如開拓駕駛專班、工地主任培訓班、保母班、長照班與參加職訓補助及取得證照補助等;農業局持續推動青農培育計畫,協助申請相關補助;經濟發展局多鼓勵青年創業貸款等;青年事務局推動以青年創業、培訓及育成為主的青創業務,開設教育訓練班,協助青年進入職場。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因應清明節連續假期將至,請民政局督導規劃祭祖人潮分流措施。
二、請文化局安排桃園文學館新建工程及平鎮延平路日式宿舍開工規劃,以利工進。
三、請安排市長視察大溪區老街騎樓、牌樓與老街整體燈光照明修繕工程(文化局)、低碳寧靜轉運站(環境保護局)及老人文康中心(社會局)等工程。
四、請都市發展局加強蘆竹二號基地社會住宅工程,縮短工期以利儘快達到可入住條件。
五、航空城計畫各工區陸續開工施作,請安排市長視察。
六、大園區至客運園區道路通車後,請優先施作A15站大園交流道工程。
七、有關龜山國民運動中心案,請體育局持續與鄭運鵬委員聯繫,積極爭取預算。
八、本市新屋區至楊梅區中華南路道路,請工務局先行預估工程預算,以便爭取中央補助款。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2分
 
法規
預告訂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水污企字第1110057472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水務局污水企劃工程科
(二)聯絡人:楊博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30號6樓
(四)電話:03-3033688分機3525
(五)傳真:03-3033666
(六)電子郵件:1003357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考量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案件審查涉及相關專業知識及技術,需由桃園市政府邀集專家學者提供審查意見,並召開會議辦理審查工作。為落實使用者及受益者付費等個別報償原則,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共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審查收費基準。(草案第三條)
四、變更設計重新審查時之收費基準。(草案第四條)
五、申請案未繳納費用之效果。(草案第五條)
六、本標準發布前已核准案件各階段收費基準。(草案第六條)
七、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有關「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五款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球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桃工景字第1110008426號
附件:
 
主旨:有關「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五款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球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主管機關訂定之特定球類為硬式棒、壘球一案。
二、公園內未在指定場所使用主管機關公告上項之特定球類,違規者自即日起逕行裁處。
 
局長 賴宇亭
有關本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朱○偉因違法經監察院成立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嗣經該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一案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100584471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本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朱松偉因違法經監察院成立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嗣經該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一案,請協助刊登政府公報,請查照。
說明:依懲戒法院111年3月4日懲院懲愛109澄3571字第1110000093號函及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並檢附旨揭判決影本及電子檔各1份。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秘字第111005925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三、「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二)聯絡人:汪○琪。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四)電話:(03)332-2101#6370。
(五)傳真:(03)334-8721。
(六)電子郵件:10107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
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係桃園市政府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
  為符合本市各社會福利場地之使用現況,爰擬具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修正案,共修正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市社會福利場地之增設、更名及用途變動,修正例示之社會福利場地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本市社會福利場地之空間種類已無體育館,爰刪除體育館之收費基準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
 
政令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技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桃園市水污染源管制(含水污費)查核暨水體污染應變協力處理及水體污染北區聯防演練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1004263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技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桃園市水污染源管制(含水污費)查核暨水體污染應變協力處理及水體污染北區聯防演練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本市工業區放流口專案管制作業。
(二)執行本市畜牧業廢(污)水管理作業。
(三)事業巡查及河川影像監控。
(四)法規宣導或說明會。
(五)水體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協力處理。
(六)水體污染北區聯防演練。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技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2段407巷20弄39號4樓。
(三)連絡電話:(02)26595449。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劉○鈞,電話:(03)3386021分機1340。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1005210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111年春節協助居家隔離者免費入住防疫旅館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觀管字第111000179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111年春節協助居家隔離者免費入住防疫旅館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111年春節協助居家隔離者免費入住防疫旅館補助要點」
 
局長 楊勝評
 
桃園市111年春節協助居家隔離者免費入住防疫旅館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考量春節專案期間大量國人返台,致既有集中檢疫所量能不足,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安排之擴大匡列居家隔離者無法入住,爰特定本要點,媒合防疫旅館免費提供居家隔離者入住。
二、補助對象: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轉介居家隔離民眾入住之本府核可防疫旅館。
三、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前揭期間入住之民眾可續補助至隔離結束日。
四、補助條件:凡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轉介居家隔離民眾入住之防疫旅館,單人入住者每房每日得申請新臺幣二千元補助,多人入住者,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一千元補助。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郵戳為憑)前檢附申請函文、入住者居家隔離單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住房清冊、切結書、發票、匯款帳戶存摺影本等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註記「申請居家隔離者免費入住防疫旅館補助」。
(二)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檢附第一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補助。
(四)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申請者提供之帳戶,不另行函文通知。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者配合調查。
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如涉有違法情事者,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八、申請者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僅能擇一辦理,重複請領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本要點後續相關補助說明於本局網站內公告。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發展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110049295號
附件:桃園市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發展要點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發展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發展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11005400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辦理「111年桃園市石門水庫總磷削減管制措施推動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100425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辦理「111年桃園市石門水庫總磷削減管制措施推動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1年1月13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石門水庫主要入庫溪流水質補充調查。
(二)辦理石門水庫列管事業及周邊餐廳、事業之輔導查核作業。
(三)辦理石門水庫環境資料蒐集、污染來源分析、污染量推估及研提行動方案。
(四)辦理綠色商店宣導與推動輔導作業。
(五)辦理環保洗劑發放暨減污宣導說明會。
(六)辦理環保手工肥皂工作坊。
(七)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巡禮活動。
三、受委託廠商:
(一)名稱: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
(二)地址: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82號
(三)聯絡電話:03-3870168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賴○涵,電話:(03)3386021轉1316。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吉祥物運用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發文字號:桃市楊文字第111000601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吉祥物運用須知」,並自即日生效。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吉祥物運用須知」
 
區長 邱世源
訂定「桃園市里鄰長死亡慰問金核發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民區字第1110034294號
附件:桃園市里鄰長死亡慰問金核發要點
 
訂定「桃園市里鄰長死亡慰問金核發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里鄰長死亡慰問金核發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里鄰長死亡慰問金核發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府民區字第1110034294號令頒並自111年2月25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里鄰長在職期間死亡慰問金發放遺屬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里鄰長於任期內死亡者,發給一次死亡慰問金,其數額如下:
(一)里長: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鄰長:新臺幣一萬元。
三、死亡慰問金之受領人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前項第二款之受領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無第一項之受領人時,以其生前指定之人為受領人。
四、死亡慰問金之申請,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死亡證明文件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繼承人與里鄰長關係之證明文件之一: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戶籍謄本。
(四)受領人領款收據正本。
(五)受領人受領帳戶資訊影本。
(六)同一順序受領人有數人者,應繕具共同委任書正本。前項資料係政府機關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五、死亡慰問金,受領人應於死亡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死亡慰問金由本市各區公所辦理資格審核,並於受領人申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函報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撥款。
六、辦理死亡慰問金所需之經費,由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訂定之。
 
公告禾大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度桃園市草漯沙丘地質公園管理維護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管字第1110055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禾大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度桃園市草漯沙丘地質公園管理維護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11年3月4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輔導及評鑑社區經營草漯沙丘場館及維護場館。
(二)製作草漯沙丘環境教育場域介紹影片。
(三)辦理5場次文創商品研發工作坊。
(四)監測及分析沙丘地形地貌變化。
(五)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地理圖資數位化。
(六)協助草漯沙丘地質公園申請進入、使用案件審查相關庶務。
(七)草漯沙丘品牌行銷。
(八)辦理環境教育宣導活動。
(九)協助辦理1場次臺灣地質公園網絡會議及機關參加會議事宜。
三、受託單位:
(一)名稱:禾大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65號3樓。
(三)連絡電話:02-27020922。
四、針對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楊○芸工程員,電話:03-3865711分機113。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桃園陽光劇場場地試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發文字號:桃市藝設展字第111000086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桃園陽光劇場場地試辦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桃園陽光劇場場地試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桃園陽光劇場場地試辦作業要點」。
 
主任 陳瑋鴻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桃園陽光劇場場地試辦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桃市藝設展字第1110000864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與流行音樂、藝文展演等相關產業合作以發展桃園陽光劇場(以下簡稱本場館)場地空間,營造並建立自身特色及提升市內多元展演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法於我國設立之法人、行號或非法人團體,均得提出申請,申請活動內容需符合以下活動為原則:
(一)流行音樂展演活動。
(二)影視相關文創產業活動。
(三)文化藝術活動。
(四)其他經本中心同意之文創藝術相關活動。
(五)本府其他單位辦理並經本中心同意之活動。
三、本要點媒合申請單位及本中心雙方,由本中心提出本場館可用空間,供申請單位規劃使用,並由申請單位提出合作計畫。
(一)計畫內容:由申請單位規劃活動內容,說明活動宗旨、活動類型、規模、期程及行銷規劃,計畫內容得加強與當地之互動。
(二)合作期程:依申請單位所提活動時間(含進、撤場),時間以一個月為上限。
(三)本中心提供以下優惠及資源:
1、演出之使用空間免收場地使用費及相關費用,惟仍須繳交電費及保證金並依契約規定辦理。
2、提供本中心既有宣傳資源,如臉書粉絲專頁、桃園陽光劇場官方網站、桃園藝文月刊(視刊期而定)等。
四、申請單位所提合作計畫若有辦理售票或其他商業性質活動,須自提票房(或銷售額)拆帳比例繳納回饋金或票卷回饋方案或其他回饋方案。合作計畫若無售票規劃及相關收入者,則應自提創意回饋機制。
五、申請日期及申請使用空間,依本場館官網公告為準。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立案或登記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表暨試辦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一、二)。
七、於本中心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檢具前點所列申請文件一式八份郵寄(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或親送本中心申請。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文件時,遞延至次一上班日為截止日。
八、審查作業:
(一)本中心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進行所提合作計畫之審查,評審委員由本中心遴聘派之。
(二)評審作業程序
1.初審:由本中心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申請單位所檢送資料短缺者,得由本中心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
2.複審:由本中心通知初審通過之申請單位出席簡報,由評審委員進行現場審查,未出席者視同放棄。
3.公告審查結果:本中心將於截止收件翌日三十個工作天內公告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及合作序位,並依合作序位辦理後續簽約事宜。獲選單位之試辦計畫書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九、注意事項:
(一)演出如有印製入場券,應符合文化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載明出入場應遵循事項;如有溢發票劵或進場人數過多情事,本中心基於安全考量可現場控制進場人數,因此與觀眾衍生之票券糾紛,由申請單位負責處理。
(二)申請單位應與本中心協調合作計畫所需使用空間之檔期安排,且該檔期應為本合作計畫使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如違反時,本中心得逕行取消合作計畫,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三)本合作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除契約另有規定之外,應於明顯處載明本中心為合作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應於活動日十四個工作天前通知本中心。
(四)合作計畫執行期間,申請單位若於本場館辦理售票演出,應提供票券至多每場三十張,以供本中心現場查核。
(五)申請單位執行合作計畫期間,中心得隨時派員抽查至少一至二次,或要求申請單位提供執行證明資料。
(六)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要求申請單位無償提供照片六至十張,以為本中心業務推廣使用。
(七)申請單位應於全案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內容應包含所有活動之說明、參與人次、售票情形、檢討及建議事項等。
(八)申請單位使用本場地,應遵孚場地使用相關規定或注意事項,若有毀損場館設施或借用設備,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或經本中心同意後進行修復。
(九)申請單位如演出或活動與原計畫不符,且未於活動日一個月前來函經本中心同意變更,將列入合作觀察名單。
(十)申請單位如發生以下行為,經本中心函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中心將逕行解約,並取消申請單位申請本場館場地使用資格一年:
1、未依規定於簽約翌日起十四個工作天內繳交保證金,或於本合作計畫開始前十四個工作天前未繳交保隩單據,視同放棄該年度合作計畫。
2、演出或活動與原計畫不符,來函經本中心同意變更達三次以上者。
3、各場次活動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供資料,或未按執行內容依限辦理,經發函未改善者。
4、成果報告經核定,並通知繳交回饋金後十四個工作天內未繳納,且經發函未改善者。
5、申請單位如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修正「桃園市111年春節協助居家隔離者免費入住防疫旅館補助要點」名稱、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發文字號:桃觀管字第111000232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111年春節協助居家隔離者免費入住防疫旅館補助要點」名稱、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111年春節協助居家隔離者免費入住防疫旅館補助要點」名稱、第三點、第五點
 
局長 楊勝評
 
桃園市一百十一年協助居家隔離者免費入住防疫旅館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考量春節專案期間大量國人返台,致既有集中檢疫所量能不足,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安排之擴大匡列居家隔離者無法入住,爰特定本要點,媒合防疫旅館免費提供居家隔離者入住。
二、補助對象: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轉介居家隔離民眾入住之本府核可防疫旅館。
三、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前揭期間入住之民眾可續補助至隔離結束日)或本案經費用罄為止。
四、補助條件:凡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轉介居家隔離民眾入住之防疫旅館,單人入住者每房每日得申請新臺幣二千元補助,多人入住者,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一千元補助。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請款須檢附申請函文、入住者居家隔離單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住房清冊、切結書、發票、匯款帳戶存摺影本等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註記「申請居家隔離者免費入住防疫旅館補助」,請款期程如下:
1.第一期款: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含)前入住(至退房)之民眾房費,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底前(郵戳為憑)向本局請款。
2.其餘款項於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含,郵戳為憑)前向本局請款。
(二)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檢附第一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補助。
(四)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申請者提供之帳戶,不另行函文通知。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者配合調查。
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如涉有違法情事者,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八、申請者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僅能擇一辦理,重複請領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本要點後續相關補助說明於本局網站內公告。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11年桃園市重點河川關鍵污染物削减暨總量管制實施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100638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11年桃園市重點河川關鍵污染物削减暨總量管制實施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辦理重點河川污染總量管制方式擬定、規劃、調查及成效評估等相關業務。
(二)污染源定位、排放量調查及查核作業。
(三)污染源減量協商作業。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67號9樓。
(三)聯絡電話:(02)8712-3866。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羅○晟技士,電話:(03)3386021轉1337。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告受處分人鄭○亮(銷帳編號:1091020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190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亮(銷帳編號:1091020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鄭○亮於108年9月2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0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住地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有關林○靖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0530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林○靖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靖。
二、身分證字號:U1211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95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靖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一段153號4樓之2。
六、建築師證書:107年4月18日建證字第7520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黃○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0530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婷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婷。
二、身分證字號:H22258****。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15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大園區五權里中興路二段429巷279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383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陳○賢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0530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賢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賢。
二、身分證字號:N12423****。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94號。
四、事務所名稱:墨上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龜山區中華街一段34巷1號。
六、建築師證書:105年3月9日建證字第6896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八德區大湳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1005487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大湳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11年3月2日桃市德戶字第111000200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bade-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歷年門牌整編異動資料」,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張○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12014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1521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12014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張○榮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婕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1年2月17日桃動五字第1110001077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2月17日桃動五字第1110001077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15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婕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1年2月17日桃動五字第1110001077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2月17日桃動五字第1110001077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1年2月15日經民眾通報於楊梅區瑞坪里梅獅路二段捕獲吳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073000080189),急難救助後送醫院醫療,刊登於111年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110001064號公告動物編號20220215-029。案經本處於111年2月17日以桃動五字第1110001077函請吳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吳○婕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受處分人曾○崴(案件列管編號:1111011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123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崴(案件列管編號:1111011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曾○崴於110年8月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150號(IF汽車旅館303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航空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桃園航空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0441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航空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桃園航空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1年3月28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假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2號)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隩,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公示送達宋○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5440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宋○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宋○豪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宋○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544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宋○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宋○豪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121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戴○漢、陳○安、姜○瀧、胡○朋及劉○修等5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1月25日-111年2月2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註銷本市鄭○得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6101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鄭○得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第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鄭○得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016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4)桃縣地字第000587號
四、事務所名稱:喜來成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367號10樓之3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鄭○媛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610192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鄭○媛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第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鄭○媛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188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5)桃縣地字第001517號
四、事務所名稱:喜來成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367號10樓之3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馬○蓉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6275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馬○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馬○蓉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36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89號
四、事務所名稱:力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仁德一街76巷15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褚○強等78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公示送達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100501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褚○強等78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公示送達清冊1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人褚○強等78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經本府依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裁處,惟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公示送達。
二、上開公文由本府衛生局保管,應受送達人請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127邱小姐)領取,本公告自最後刊登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罰鍰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周○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22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1790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周○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22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周○民於110年9月15日在桃園市新屋區後塘路263巷87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陳○芬)。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吳○軒(銷帳編號:1111019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182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軒(銷帳編號:1111019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吳○軒於110年10月2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98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100562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居善醫院盧○言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11年3月4日至117年3月3日止。
二、依據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另依據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指定醫師違反本法或其他醫事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本府依法得廢止其指定。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1117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1年1月22日至111年2月22日,批號Y1110204共93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1117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1月14日至111年2月22日,批號U1110204共1,07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公告「中壢區永清段79及80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案(新訂SR025等7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06169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中壢區永清段79及80地號等2筆土地逕為分割案(新訂SR025等7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3月1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及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林坡段528、529、532、533、560地號等5筆土地地籍逕為分割乙案(新釘BC454等9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0627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林坡段528、529、532、533、560地號等5筆土地地籍逕為分割乙案(新釘BC454等9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3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裴○山BUI KHAC SO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22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163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裴○山BUI KHAC SO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22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裴○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陳國進
核發本市陳○菘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5180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菘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菘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70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87號
四、事務所名稱:鼎鑫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1段157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石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風景區及河川區為道路用地)(配合石門水庫阿姆坪防淤隧道工程計畫-大嵙崁清淤輸送系統)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03886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石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風景區及河川區為道路用地)(配合石門水庫阿姆坪防淤隧道工程計畫-大嵙崁清淤輸送系統)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3月3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1年3月23日下午2時假龍潭區公所101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龍潭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龍潭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隩,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邱○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409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邱○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約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06),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邱○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410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邱○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約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06),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林○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5307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凱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5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77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凱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街158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許○馨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5318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許○馨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許○馨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00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88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109巷39弄1號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