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07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6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6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3月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開園營運情形說明如下:
(一)於108年3月1日動工,總經費4.5億元,歷時2年,園區館舍以漁港貝類及海洋客家牽罟活動中最關鍵儀式「噴嘟(吹海螺)」的海螺為發想,代表準備出海牽魚、與海搏鬥的海洋客家精神;屋頂採取無柱曲面模版的設計,工程難度極高,在此感謝工務局及施工團隊以一體成型的方式完成工程挑戰。
(二)園區內設置有漁村客家故事館,展現客家漁村文化,並規劃AR擴增實境體感遊戲及VR虛擬實境,讓民眾實境體驗石塭捕魚及抓鰻苗等傳統活動。
(三)園區將於3月19日開幕營運,開幕當日本府特別邀請紅瓦民族舞蹈團表演,以客家人渡過黑水溝開拓新天地,為了生活與海為伍,捕魚為生,展現客家人與海拚搏的精神,請客家事務局做好各項開幕準備工作。
(四)未來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將結合永安漁港、竹圍漁港、許厝港濕地、草漯沙丘、白沙岬燈塔、新屋石滬、觀新藻礁、綠色走廊及農博環境教育園區等,串聯為兼具文化及生態的紐帶。
二、本市行道樹普查成果說明如下:
(一)本府規劃桃園市生態城市造林計畫分為企業媒合認養、公共工程造林、建立獎勵制度及結合城市行銷四大策略;行道樹是城市綠色資產,具景觀優化、生態保育、空氣淨化及節能減碳四大功能。
(二)本府已完成行道樹全市普查,約11萬株,但25%為容易破壞人行道的黑板樹、榕樹及小葉欖仁,主因來自樹穴空間太小,理想樹穴至少需1.2米寬,由於行道樹改善涉及人行道寬度及道路空間調整,尚須仔細規劃。
(三)本市選樹規範參考林務局樹種建議清單,原則為原生樹種為主、多樣樹種為輔。不適合樹種包括有棉絮的木棉、有異味的掌葉蘋婆及葉鞘有掉落傷人風險的霸王椰子等;選擇樹種除上述缺點外,亦須注意是否能提供良好的生長環境,例如落羽松很漂亮,但僅能種植於公園或綠帶草地,否則根系隆起會破壞人行道舖面。
(四)工務局自106年起開辦本府樹木修剪認證及教育訓練,通過筆試與實地操作考試及格後發給證照,迄今已發出800多張,本府並與臺北市及新北市簽署互相認證MOU,未來公共工程樹木修剪將交由認證合格技術人員施作,以確保品質。
三、投資台灣三大方案成果及延續案說明如下:
(一)投資台灣三大方案自108年推動至111年2月,總投資金額共1兆6,532億元,本市通過158家企業申請,獲投資金額突破3,000億元,佔全臺近19%,預估創造26,533個就業機會。
(二)本府成立桃園市投資服務中心,結合中央資源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府相關單位,定期召開季報、月報及專案會議,協助本市廠商投資疑義及行政程序協處。
(三)經濟部於111年3月1日公告投資台灣三大方案延續至113年,並增列為配合2050年淨零排碳目標,廠商必須提出減碳方案,包括使用綠電或投資再生能源設備、採用節能或低碳排設備、熱能回收或循環回收及規劃綠建築等項目,請經濟發展局輔導、鼓勵廠商推動,並請本府各局處充分配合投資服務中心,以落實協助企業投資。
四、航空城自願優先搬遷戶搬遷後,現場留置大量廢棄家具,除由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大園區中隊及其他各區中隊出動機具支援清理外,請環境保護局啟動委外廠商專案清理,儘速完成清運。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開園營運主席裁示:
(一)因應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作為2023世界客家博覽會的副展場,請秘書長召集客家事務局及農業局研議活動期間停車場地及停車動線規劃。
(二)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是極佳文化地標與旅遊景點,後續請觀光旅遊局及農業局協助多加宣傳。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行道樹普查成果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人行道和行道樹如同污水下水道建置是進步國家象徵,感謝工務局及養護工程處規劃生態城市造林計畫及對行道樹維護管理的用心與努力,並請農業局與工務局多加配合。
三、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投資台灣三大方案成果及延續案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桃園於投資台灣三大方案所獲投資績效極佳,請本市投資服務中心持續積極協助廠商;另請經濟發展局繼續推動,加強招商,以帶動本市經濟發展,增加臺灣產能。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第8條之1、第9條、第14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觀光旅遊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列管案件請各機關首長持續管控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42分
 
桃園市政府第36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6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3月1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消防局6樓災害應變中心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日前本市2處倉儲物流中心火災,說明如下:
(一)家樂福楊梅物流中心昨(15)日進行火場清理,空污指標因而提升為紫爆,市府立即協調鄰近之仁美國中停課,將視明(17)日火場清理情況,決定復課時間。
(二)美福倉儲火場昨日進行6樓牆面板拆除,排煙及降溫效果良好,今日將進行7樓牆面板拆除,本人亦將前往視察進度,俟濃煙排出及降溫後,進行最後之火場清理。
(三)請消防局會同相關單位研議,針對極高強度設計結構之大型倉儲,規劃更完善之防災設計及救災演練。
二、大溪阿姆坪水上運動訓練基地及龍潭體育園區皆已完工,正進行委外營運之規劃,說明如下:
(一)大溪阿姆坪水上運動訓練基地:
阿姆坪水域為國內最佳水域運動訓練場地之ㄧ,如划船、輕艇、帆船、風浪板、獨木舟、龍舟及鐵人三項等運動均非常適合使用,本案係由市府及體育署共同編列預算完成之建設,將以委外營運之方式,引進專業團隊,營運設施設備及水上訓練活動,並開辦一般市民水上活動訓練班,讓市民在安全管理下,以業餘方式體驗水上活動樂趣。請體育局於委外設計時,將專業團隊之能力、訓練課程及業餘市民活動列入考量。
(二)龍潭體育園區:
本園區曲棍/足球運動場已於108年完成,為全臺首座獲得國際認證比賽球場,桃園亦是曲棍球之常勝軍如永平工商、凌雲國中及祥安國小等均為重點學校。另有包含體適能中心、有氧/韻律教室、羽球場及棒壘球場等多元化的運動場館,規劃以委外營運方式,促進使用效率,並開始多元訓練課程。
(三)請體育局儘快規劃營運移轉(OT)案,務必找到最佳團隊,運用專案營運方式,提高設施效益。
三、有關桃園濱海綠色廊道造林計畫,說明如下:
(一)桃園地區的海岸線受到季風及洋流沖蝕,海岸線連年倒退,市府持續進行海岸造林、防風定沙。桃園海岸以沙丘地形為主,東北季風強勁,帶來很多飛沙,夏天沙灘溫度高,加上土壤鹽化等因素,非常不適合植物生長,為克服諸多天然不利因素,必須把握春天的最好造林時機,期能提高植物的存活率,提升綠覆率,進而減緩海岸線的退縮速度,達到淨化空氣、調節溫度及改善海岸景觀。
(二)本案以5年內於台15線以西,近2萬公頃造林範圍,種下10萬棵樹為目標,請養護工程處及海岸管理工程處合作,並媒合有意願參與造林之企業加入,以多層次、多種類,並搭配蜜源、誘鳥樹種,提高生物多樣性為原則。初步規劃以許厝港濕地復育區為造林示範場域,培訓社區造林志工,導入企業資源,再擴大至其他地方推廣。
(三)新成立之「新屋濱海植物園」蘊含250多種動、植物,是最佳的海岸林生態學習場域,請環境保護局及海岸管理工程處共同推動完成環教設施改善工程,並申請環教設施場所認證。
(四)請觀光旅遊局持續推動「竹圍海洋音樂季」,並請環境保護局設計規劃「許厝港候鳥季」,結合在地社區、商會或團體推動活動,讓民眾認識生態,接近自然,充分了解許厝港濕地之價值,期與「桃園彩色海芋季」及「竹圍海洋音樂祭」共同成為大園區代表性活動。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本市大溪阿姆坪水上運動訓練基地及龍潭體育園區OT案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市長自上任以來積極推動各項體育活動,大溪阿姆坪水上運動訓練基地為國內最佳水上訓練場所;龍潭體育園區原址場地老舊,經體育局努力規劃完成多元運動休閒空間。
(二)請體育局依招商程序儘速辦理營運移轉事宜。
二、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桃園濱海綠色廊道造林計畫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感謝海岸管理工程處精闢的研究報告,請參酌各機關建議精進後續作為。台61線以西之公有土地如有違規使用或違章建築等情形,亦請海岸管理工程處積極查報,以利後續造林計畫進行。
(二)目前工務局、農業局等機關亦有植栽造林專案計畫,各機關可相互交流學習,提升造林成效。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56分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考核要點」第四點附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11004631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考核要點第四點附表修正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考核要點」第四點附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考核要點」第四點附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11006783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市園民字第1110006921號
附件: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區長 徐藍科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桃市園民字第1110006921號令修正發布
一、本要點依據桃園市大園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自訂社會福利措施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實施計畫訂定之。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所,管理單位為本所民政課。
三、申請對象及設籍限制如下:
(一)申請之在籍學生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含)前設籍於本區。
(二)申請學生未滿二十歲,其法定代理人(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須比照前款之設籍規定。
(三)就讀依法設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大學及研究所(碩、博士)之日間部、進修部學生。
四、申請條件如下:
(一)智育(學科)成績上、下學期平均達八十分(或等第為A-或3.38)以上,小數點不得以四捨五入法計算。
(二)研究所碩、博士生,因學分修習已滿或提前申請畢業者,得以一學期之成績提出申請,且應提出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補助。但以補助前二年為限,且應有智育八十分(或等第為A-或3.38)以上之成績。
(三)設籍本區之未成年學生因特殊家庭因素,父或母未設籍本區者,得以設籍本區之家屬提出申請,經簽奉核可者始得補助。
(四)公費生、各在職專班、學分班、空大(專)、推廣部、建教班(各校建教合作性質之班別)、實用技能學程班等學校之學生及各校延畢生不得申請。
五、獎學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參仟元。
(二)專科學校(五專後二年)、四技、二技及大學暨獨立學院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陸仟元。
(三)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學生,每名每學年新臺幣壹萬元,但以補助前二年為限。
六、申請期限如下:
(一)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於本所網站申請及提交第七點應備文件至本所,寄送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獎學金於十一月十五日前逕撥學生帳戶,撥入後應自行檢視金額是否有誤,如有錯誤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覆,逾期概不予受理。
七、申請人除提具申請書外,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該學年度之上、下學期正式成績單正本一份。
(二)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三)學生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一份,因監護權問題未能開戶者,得申請改以支票領取。
八、申請本項獎學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者應予撤銷並依法追繳之;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
(四)重複申請。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1008191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11000709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局長 莊秀美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臻鼎科技控股股份有公司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九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臻鼎教育基金會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桃教高字第111002432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臻鼎教育基金會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臻鼎科技控股股份有公司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九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臻鼎教育基金會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臻鼎教育基金會優良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九點
 
局長 林明裕
公告桃園市休閒娛樂場所違反防疫公告及防疫管理指引罰則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10072307號
附件:本府110年11月22日府經商字第1100304463號公告及111年2月16日府經商字1110034780號防疫公告
 
主旨:公告桃園市休閒娛樂場所違反防疫公告及防疫管理指引罰則。
依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2、6款及經濟部111年3月15日經商字第1110055416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充本府110年11月22日府經商字第1100304463號公告及111年2月16日府經商字第1110034780號防疫公告。
二、有關本市經營自助選物販賣事業、視聽歌唱場所、資訊休閒營業場所、電子遊戲場、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酒廊、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特種咖啡茶室、夜店、舞場、三溫暖或其他類似場所,違反防疫公告及經濟部防疫管理指引者罰則如下:
(一)營業場所違反本府防疫公告,未向本府經濟發展局提出防疫復業申請且未經許可營業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除未復業申請外,違反經濟部公告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00304463號
附件: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防疫復業申請書件、自助選物販賣機營業場所防疫管措施指引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防疫復業申請書件」。
依據:依據經濟部110年11月9日經商字第11002435030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即日起,本市經營自助選物販賣事業者依經濟部110年11月9日經商字第11002435030號公告修正「自助選物販賣機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辦理並備妥「復業申請書件」等文件向本府經濟發展局提出復業申請核可後始得營業。
二、廢止本府110年9月24日府經商字第1100242285號公告。
三、有關本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場所防疫指引(規範),須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經濟部及本府公告之防疫指引(規範)辦理,防疫指引如有更新(修正),已復業申請核可者無須重新申請復業,業者應自行遵循最新防疫指引落實防疫措施。
四、違反本公告內容,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裁罰。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10034780號
附件:桃園市休閒娛樂營業場所防疫復業申請書件
 
主旨:有關桃園市休閒娛樂場所有條件開放營業,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依據:依經濟部111年1月25日經商字第11100522090號及110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11000782380號公告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自111年1月25日起,本市視聽歌唱場所、資訊休閒營業場所、電子遊戲場、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酒廊、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特種咖啡茶室、夜店、舞場、三溫暖或其他類似場所,防疫期間應備妥「桃園市休閒娛樂營業場所防疫復業申請書件」向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出防疫復業申請,經審查核可始得營業。
二、上開場所防疫指引(規範),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經濟部及本府公告之防疫指引(規範)辦理,後續如更新(修正)相關防疫指引時,已復業申請核可業者,免重新提出防疫復業申請,並應遵循最新防疫指引相關規定。
三、廢止本府110年10月1日桃經商字第1100046510號及110年11月1日府經商字第1100285195號公告。
四、本市桌遊、麻將休閒館營業場所,應遵循經濟部最新「桌遊、麻將休閒館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辦理。
五、違反本公告內容,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裁罰。
 
市長 鄭文燦
檢送「桃園市111年春節協助居家隔離者免費入住防疫旅館補助要點」修正發布令勘誤表1份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觀管字第111000274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111年春節協助居家隔離者免費入住防疫旅館補助要點」修正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旨揭要點業經本局111年3月9日桃觀管字第1110002327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局長 楊勝評
檢送「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11007609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業經106年10月5日府都建施字第1060242183號令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
檢送「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保證金管理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11007612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保證金管理要點」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保證金管理要點」業經105年12月26日府都建施字第1050322860號令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
廢止「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10073630號
附件:
 
主旨:廢止「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規定」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編制表」,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1007377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編制表」,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073709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訂定「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
依據:下水道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桃園市沙崙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如附件。
 
市長 鄭文燦
公布「111年度推動本市各級機關學校推廣認養流浪犬貓專案補助計畫」,實施期間111年11月10日止或經費用罄提前截止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10070140號
附件:111年度推動本市各級機關學校推廣認養流浪犬貓專案補助計畫
 
公布「111年度推動本市各級機關學校推廣認養流浪犬貓專案補助計畫」,實施期間111年11月10日止或經費用罄提前截止。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客文字第1110041586號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修正「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一份。
二、請秘書處協助刊登公報。
 
市長 鄭文燦
核定陳鎮勳(V12073****)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100156571號
 
主旨:核定陳鎮勳(V12073****)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陳鎮勳(V12073****)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380130200C),偵查佐(1495),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G12-G24),警佐一階一級年功俸450元(G11201450)。
二、獎懲:依法晉年功俸一級月支俸475元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5B)。
三、獎懲事由:主責偵破范○進等104人涉嫌集體施用或持有第三級毒品,功績厥偉(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3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附註:
一、依本府111年1月3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1年1月25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場地合作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及第六點附件一與附件二、第九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市藝設教字第111000113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場地合作作業要點修正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場地合作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及第六點附件一與附件二、第九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場地合作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及第六點附件一與附件二、第九點附件三規定。
 
主任 陳瑋鴻
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大潭發電廠周邊睦鄰回饋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社字第11100064971號
附件: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大潭發電廠周邊睦鄰回饋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大潭發電廠周邊睦鄰回饋實施要點」
 
區長 姜義坤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大潭發電廠周邊睦鄰回饋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09月01日桃市新社字第1040016065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08月10日桃市新社字第105001573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03月25日桃市新社字第11100064971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落實運用電廠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域居民生活扶助、節能減碳措施、綠美化環保宣導等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區域及對象:
(一)一級區域:以永興里、下埔里行政區域之住戶及當地社區學校為補助對象。
(二)二級區域:以空照圖電廠周邊線為基準點並以該圓心一千五百公尺半徑為範圍,石牌里部份住戶及當地社區學校為補助對象。
(三)三級區域:以空照圖電廠周邊線為基準點並以該圓心一千五百公尺至三千公尺為範圍,石牌里、永安里、下田里、石磊里等四里部份住戶及當地社區學校為補助對象。
(四)四級區域:以高壓電塔線下周邊五十公尺為範圍,石磊、赤欄、後湖、東明、清華、社子、埔頂、笨港、九斗、永安、下田、石牌等里部分住戶及當地社區為補助對象。
(五)五級區域:以本區轄內專案簽准者為補助對象。
三、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凡居住在一、二、三、四級區域內住戶,須設籍滿一年以上,即符合申領資格。
原申請人死亡或遷出者,得自事實發生日起,由戶內已設籍滿一年以上之家屬辦理異動登記,其補助金額則改撥至新申請人帳戶。但申請補發溯及日以當年度為限。
(二)資格符合者,生活扶助金補助,一級區域每戶每個月補助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二級區域每戶每個月補助新台幣九百六十元;三級區域每戶每個月補助新台幣三百六十元;四級區域每戶每個月補助新台幣九百六十元。
(三)一、二、三、四級區域之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元宵、端午、中秋、重陽敬老及強化社區精神倫理等活動,每案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一年最多二案。但特殊情形,經區長核定,不在此限。
(四)北湖國小、永安國小、永安國中等三所學校學生、節能減碳措施及宣導活動,每年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五)永興、下埔、石牌、永安、下田等五個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區綠美化環保、節能減碳宣導活動,每年補助新台幣五萬元。
四、作業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符合申請者,須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及新屋農會存簿封面影本。
(二)生活扶助金、學校補助費每半年核撥一次。
(三)生活扶助金於造冊完成後至撥款期間,如有遷出或死亡等情形,則免予追繳已領取之補助經費。
 
核定涂聖堯(H12341****)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10015657號
 
主旨:核定涂聖堯(H12341****)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涂聖堯(H12341****)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工務局(380110000G),股長(1092),薦任第8職等(P08),薦任第8職等本俸3級475俸點。
二、獎懲:依法晉本俸一級為薦任第8職等本俸4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6A)。
三、獎懲事由:主辦「桃園市桃園區大有梯田生態公園新建工程」,榮獲「第20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土木類第三級特優,功績厥偉(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附註:
一、依本府111年1月3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1年1月25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中路三號社會住宅」及「桃園市中壢一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100557141號
附件:「桃園市中路三號社會住宅」及「桃園市中壢一號社會住宅」申請須知(含申請書)、租賃契約書、住戶管理規約各1份
 
主旨:公告「桃園市中路三號社會住宅」及「桃園市中壢一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
依據: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1年5月3日(星期二)至111年5月16日(星期一)止。
二、租賃位置、租期、租金:
(一)位置:
1、中路三號社會住宅:桃園市桃園區崇法街81、83、85號。
2、中壢一號社會住宅: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四段及龍文街交叉口。
(二)申請類別及分配戶數:
1、中路三號社會住宅417戶:
(1)安置戶44戶:一房型22戶、二房型11戶、三房型11戶。
(2)政策戶168戶:一房型85戶(含原住民11戶)、二房型42戶(含原住民6戶)、三房型41戶(含原住民6戶)。
(3)一般戶205戶:一房型104戶(含警消11戶)、二房型52戶(含警消6戶)、三房型49戶(含警消6戶)。
2、中壢一號社會住宅957戶:
(1)政策戶384戶:一房型146戶(含原住民19戶)、二房型178戶(含原住民23戶)、三房型60戶(含原住民8戶)。
(2)一般戶573戶:一房型217戶(含警消38戶)、二房型266戶(含警消46戶)、三房型90戶(含警消16戶)。
(三)停車位數:
1、中路三號社會住宅:汽車停車位239格(含6格無障礙車位)、機車停車位650格(含13格無障礙車位)。
2、中壢一號社會住宅:汽車停車位853格(含24格無障礙車位)、機車停車位1,023格(含20格無障礙車位)。
(四)租期:以3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6年;惟符合住宅法第4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桃園市政府專案核准,租期得酌予延長。
(五)租金:住宅租金含管理費,詳申請須知「附錄六、中路三號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表」及「附錄六、中壢一號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表」。
三、申請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惟「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者」及「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者」,不受上開年齡限制。
(二)於本市設有戶籍或有就學、就業之具體事實者。
(三)家庭成員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內均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成員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111年度為新臺幣53,484元整)。
(五)家庭成員所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財產限額(111年度為新臺幣564萬元整),惟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及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及土地,不予採計。
(六)申請人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須檢附申請日前三年內該案相對人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其財產計算、評點權重等相關事項之規定如下:
1、申請人得提出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2、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相對人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一戶住宅、僅相對人、僅相對人之直系親屬持有住宅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3、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申請社會住宅時,不得以其家庭成員為「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或其子女之權重項目予以加分。
4、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對人與受害者為同一社會住宅申請案之家庭成員,且同一受理期間提出申請時,僅受理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之申請案件。
5、本款第1目及第2目所定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七)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家庭成員未承租本市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及未享有中央政府或本府相關住宅補助(如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包租代管計畫等)。如已享有住宅資源,應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於租期起始日起放棄原已取得之承租資格及相關補助。
(八)以警消人員資格申請一般戶,限申請人,且現任職務最高應為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之職務列等。
(九)申請人如屬下列情事不得申請社會住宅:
1、曾承租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經出租人終止租約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員。
2、經服務中心查證曾在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有居住事實並具違規行為達上述出租人終約標準者。
四、受理單位: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一樓服務櫃檯(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03)333-1481)。
五、申請方式:因應新冠疫情影響未定,受理期間如為二級警戒(含)以下採現場及網路申請;如遇疫情升級為三級警戒,將取消現場申請,僅以網路申請及郵寄送件受理。
(一)現場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於上班時間至受理單位申請,逾期則不受理。註:受理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二)網路申請:申請人於111年5月3日(星期二)上午8時起至111年5月16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填寫申請書,並上傳相關文件,且必須按出「送件」,申請狀態顯示為「送出申請」始完成申請或補件程序。網址:(http://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
(三)郵寄送件(僅新冠疫情升級為三級警戒時受理):申請人須於受理期間內填妥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以掛號或郵寄至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申請,信封封面請註明「申請承租中路三號社會住宅」或「申請承租中壢一號社會住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逾期則不受理。
(四)一般戶(警消戶):請洽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內部受理申請,如係以其他方式申請則非屬警消戶。
六、申請人限以單一承租類別(安置戶、政策戶、一般戶)及房型(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提出申請,如政策戶一房型,選定後不得更換。
七、各類別之各房型合格申請者將辦理抽籤作業決定選屋序號,如合格申請數超出分配戶數時逕列為遞補名冊,遞補名冊之有效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八、政策戶及一般戶之各房型合格申請數如未達分配戶數、遞補名冊用罄或到期時,改採隨到隨辦方式出租,相關辦理方式將由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另行公告;另中路三號社會住宅安置戶之各房型合格申請數如未達分配戶數或遞補名單用罄時,由一般戶遞補。
九、詳細公告內容,如申請須知、附件資料及相關訊息,請至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網址:https://ohd.tycg.gov.tw)、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網站(網址:https://www.tshsc.org.tw)及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瀏覽、下載,若有修正,以上開網頁最新公告為準;另紙本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可於受理申請日(111年5月3日)起至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桃園市政府便民服務中心及桃園市各區公所索取。
十、若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示送達陳○如等人計2,15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1002610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如等人計2,15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如等人計2,15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受處分人魏○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25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199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魏○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25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魏○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廢止直轄市定古蹟「觀音白沙岬燈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100483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直轄市定古蹟「觀音白沙岬燈塔」。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8條。
三、桃園市110年度第4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直轄市定古蹟名稱:觀音白沙岬燈塔
二、種類:燈塔
三、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光明路216號
四、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桃園市觀音區觀新段119地號,面積為24655.96平方公尺。
五、廢止理由:經110年2月26日國定古蹟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於110年5月10日公告為國定古蹟。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8條第2項廢止直轄市定古蹟身分。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葉○玲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6019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葉○玲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葉○玲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葉○玲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602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葉○玲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葉○玲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陳○琪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6744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琪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第15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琪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40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51號
四、事務所名稱:紘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二段29巷16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李○馨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6767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馨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馨
二、證書字號:(91)台內地登字第02467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65號
四、事務所名稱:恆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334號6樓之1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陳○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6767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宇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7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54號
四、事務所名稱:八德昱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街158號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蘆竹區油管路二段道路延伸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1005915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油管路二段道路延伸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第3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111年3月7日桃市蘆戶字第111000118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油管路二段(延伸):由蘆竹區大有街29巷口(原迄點),向北延伸至蘆竹區海湖東路口與海山東街交接,全長約800公尺,寬約10公尺。
二、旨案業於111年3月16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郭○琪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7063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郭○琪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第15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郭○琪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068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1)桃縣地字第000197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琪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56巷3弄26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市地重劃作業)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05167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市地重劃作業)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1年4月7日上午10時30分假桃園市大園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八德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土地開發)案」等9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110053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八德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土地開發)案」等9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共9案,分列如下:
(一)變更八德(八德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土地開發)案。
(二)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三)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原工六)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土地開發)案。
(四)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廣豐桃園廠及鄰近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土地開發)案。
(五)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六)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桃園市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土地開發)案。
(七)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多功能藝文園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土地開發)案。
(八)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土地開發)案。
(九)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111年4月7日上午10時整假八德區八德綜合大樓4樓演藝廳辦理。(說明第(一)、(二)、(三)、(四)、(五)案)
(二)民國111年4月8日上午10時整假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辦理。(說明第(五)、(六)、(七)、(八)案)
(三)民國111年4月12日下午2時整假蘆竹區老人文康中心4樓演藝廳辦理。(說明第(六)、(七)、(八)案)
(四)民國111年4月14日下午2時整假大園區三石市民活動中心2樓辦理。(說明第(九)案)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與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或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李○宗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7351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宗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宗
二、證書字號:(96)台內地登字第02582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6)桃市地字第001626號
四、事務所名稱:博展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忠五路2號4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黃○玲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7442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黃○玲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玲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64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6)桃縣地字第001044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玲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原路21-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0723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吳○憲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7351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吳○憲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第15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吳○憲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211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45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憲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學路243號11樓之1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林○宏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7509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宏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第15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宏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9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18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熹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大興八街92巷26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ERFA ROSITA(中文名:○華)(護照號碼:C039XXXX,居留證統一證號:FD0221XXXX)」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財政局111年3月22日桃財金菸字第1110003351號催繳函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100755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ERFA ROSITA(中文名:○華)(護照號碼:C039XXXX,居留證統一證號:FD0221XXXX)」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財政局111年3月22日桃財金菸字第1110003351號催繳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因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本府以110年7月5日府財金菸字第1100165820號裁處書依法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並依規定公示送達在案;惟受處分人迄今未繳納罰鍰,因受處分人為印尼籍,且無其他可供送達地址,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述催繳函由本府財政局留存,被通知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局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公報,自最後刊登日起,經2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於本府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劉○祥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718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祥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祥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0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陳○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7825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宇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7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90號
四、事務所名稱:八德昱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街158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142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10064276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142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下水含氯有機污染場址污染調查及應變必要措施計畫」CL02調查結果,地下水中污染物三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地下水中污染物順-1,2-二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7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6年12月27日府環水字第1060308086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二、本場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中壢工業區中工段142地號地下水調查監測井設置成果報告書,地下水中污染物三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三、管制區範圍:
(一)地下水: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142地號土地,地籍套繪圖、公告範圍地號邊界座標如附件。
四、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五、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六、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七、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第一階段)案」計畫變更核定編號第25案(新釘R11101等3支樁位及廢除D593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0786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第一階段)案」計畫變更核定編號第25案(新釘R11101等3支樁位及廢除D593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3月2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承昊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080434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承昊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承昊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0年6月28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126890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承昊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慶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080441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慶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慶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0年11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127558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慶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琉璃天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080448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琉璃天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琉璃天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0年6月24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126864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展延本市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之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期限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1007343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之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期限。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46條及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為本市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之精神醫療機構,本次指定有效期間自111年3月29日至114年3月28日止。
二、指定機構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效期,經書面審查合格者,得每次展延3年。
三、本市主管機構得委託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辦理精神衛生法第45條、46條及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等強制社區治療相關事項。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賴○丞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7530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賴○丞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賴○丞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6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62號
四、事務所名稱:賴勇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山北街1號5樓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