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08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62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6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3月2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獎
頒發桃園市政府111年傑出女性公務員。
-主辦機關:人事處
一、水務局:科長鍾淑女
二、環境保護局:技正張儷馨
三、消防局:隊員黃思婕
四、秘書處:科長孫維屏
五、人事處:科長陳苑芳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秘書梁秀珠
七、勞動檢查處:檢查員呂貞怡
八、桃園地政事務所:主任游貞蓮
九、航空城工程處:副處長吳慧敏
十、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梁瑗玲
貳、主席致詞
一、今(111)年傑出女性公務員選拔共有24位同仁參加,經過各機關推薦,再由秘書長邀集相關局處代表及外部專家召開審議小組會議,採無記名方式票選,共同推舉10人,獲選的10位傑出女性公務員分別是水務局科長鍾淑女、環境保護局技正張儷馨、消防局隊員黃思婕、秘書處科長孫維屏、人事處科長陳苑芳、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秘書梁秀珠、勞動檢查處檢查員呂貞怡、桃園地政事務所主任游貞蓮、航空城工程處副處長吳慧敏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梁瑗玲。每位獲獎者皆頒發書法大師林隆達親筆書寫的「桃園女傑」紀念獎牌1面及5,000元禮券,並給予公假3日,以資鼓勵。
  此次獲選的10名傑出女性公務員,在各自工作崗位上都有傑出表現,略述如下:
(一)水務局科長鍾淑女積極推動本市污水下水道系統BOT案,包括中壢地區及埔頂地區,完成困難的里程碑,讓下水道建設走出泥沼。
(二)環境保護局技正張儷馨首推事業廢棄物多項申請案網路申請,建置「桃園市事業廢棄物E化申請審查系統」,達成零距離、無紙化及減碳的目標。
(三)消防局隊員黃思婕於109年榮獲全國消防楷模「鳳凰獎」之肯定,108年更組隊參加馬來西亞國際野地救護照護競賽,榮獲國際組冠軍。
(四)秘書處科長孫維屏督導桃園與國際城市線上對談、防疫物資捐贈記者會及捐贈防疫物資予國際城市等國際交流活動共計162場,成功讓桃園在國際上的能見度大幅提高。
(五)人事處科長陳苑芳制定「桃園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人力運用及辦公場所應變措施」,掌握行政機關運作情形,另研訂桃園專屬非正式人力薪資制度,提升市府各機關用人效能。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秘書梁秀珠推動「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桃園市自願檢視報告」榮獲今周刊2021年永續城市優等獎,另協助督導1999桃園市民諮詢服務熱線,開辦至今服務市民超過230萬人次,連年獲獎。
(七)勞動檢查處檢查員呂貞怡推行全國首例勞動檢查機構與營造業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會合作締結安全伙伴,在勞檢創新方面相當有貢獻。
(八)桃園地政事務所主任游貞蓮推動「全功能櫃台單一窗口」及「地政i取號、i領件」等多項簡政便民新創服務,大幅提升行政效能。
(九)航空城工程處副處長吳慧敏辦理航空城計畫地上物查估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澈底落實品質管理,另推動地上物補償獎勵措施,首創安置重建補助及2次拆遷補償措施,兼顧居住正義及居民權益。
(十)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梁瑗玲運用科技辦案的方式,完成多項專案任務,打擊犯罪頗獲成效。
二、本府副秘書長職務由盧維屏擔任並兼任都市發展局長,盧副秘書長專業與溝通協調能力俱佳,於市政定能大有助益。
三、因應各機關業務日益繁重且不斷增加,請人事處向人事行政總處爭取本市擴增編制員額,並於確認增額總數後,請秘書長召開員額分配會議。
四、目前疫情趨緩,自3月起市府各項大型活動陸續恢復辦理,請主辦單位確實規劃執行各項活動防疫規範。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現階段修復成果及未來展示計畫
主席裁示:
(一)桃園航空城都市計畫於航空城開發之初啟動文資調查,於105年公告指定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109年於桃園航空城推動委員會設立「文化資產組」,致力推動相關文史紀錄、城市記憶保存、古蹟管理與維護等項目,保存60幾棟建築與設施物,讓文化歷史保存能與都市計畫並進。
(二)本府在文化部與國防部的支持與經費的挹注下,辦理各項古蹟調查研究、口述記錄、文史調查及紀錄片等,並啟動古蹟修復工程,已完成35中隊(黑貓中隊)飛機修護棚廠的緊急修復工程,今(111)年陸續啟動05警戒區之修復工程,預計112年底完工。
(三)請文化局整合資源推動航空城博物館園區,以保存軍事歷史,持續辦理航空城史料等歷史調研及保存推廣工作。
(四)再造歷史現場計畫駐地工作站於今(111)年6月24日掛牌成立,將提供文史資源調查、展示、合作與推廣等功能,請文化局全力以赴。
二、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2022桃園草地露營節主席裁示:
(一)為帶動石門水庫周邊觀光發展,本府進行環湖設施整建等工程,並在溪洲低碳旅遊服務區提供豪華、平價帳位,現由桃禧航空城大飯店負責營運服務,預計於今(111)年7月正式營運。
(二)為推廣桃園露營活動,於溪洲低碳旅遊服務區打造之溪洲露營園區,規劃於4月23、24日舉辦草地露營節活動,推廣石門水庫遊憩、溪洲露營及石門活魚美食,請觀光旅遊局加強推廣,吸引更多民眾前往參與,並於活動期間遵守各項防疫規範。
(三)小人國主題樂園露營區即將完成,請觀光旅遊局進行了解並掌握情況。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國立清華大學桃園醫院設立計畫獲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請李副市長邀請清華大學開會討論後續協處事項並研議簽訂MOU。
二、國立政治大學獲核定設立國際金融學院,請李副市長邀請該大學開會討論後續事宜。
壹拾、散會:上午10時14分
 
法規
預告訂定「桃園市大溪歷史街區招牌廣告設置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文設字第1110083529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大溪歷史街區招牌廣告設置標準」草案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一條。
三、「桃園市大溪歷史街區招牌廣告設置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設施科。
(二)聯絡人:蔡○雅。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四)電話:03-3322592分機8808。
(五)傳真:03-3318634
(六)電子郵件:1003628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大溪歷史街區招牌廣告設置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維護大溪歷史街區之景觀,並塑造地區特色,依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針對招牌廣告之形式、設置規格及位置訂定標準,爰擬具桃園市大溪歷史街區招牌廣告設置標準,共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適用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本標準招牌廣告設置原則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本標準未規定者仍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草案第四條)
五、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條)
修正「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1008835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1008923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附「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條文
第一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文化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並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三條 文化法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元。
  因業務特性,以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於財務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計算之。
第四條 文化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由專任或兼任會計人員辦理。
第五條 文化法人會計人員應依本準則規定,處理會計事務,並依所定期限編製有關報表;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第六條 財務處理程序,包括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之會計事務處理。
  文化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零用金、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
  前項零用金、週轉金之金額及運用規則,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並作為零用金、週轉金運用之依據。
第七條 文化法人之收入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
  提用存款時,應由文化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會計人員、出納人員於取款條上共同簽名或蓋章。
第八條 文化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平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文化法人收支統籌運用,不得另編年度預算及決算。
文化法人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第九條 會計事項指文化法人之資產、負債、淨值、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動之事項。
第十條 文化法人應依其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府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告之編製。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文化法人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資料儲存媒體保存,使用電子方式輸出之會計帳簿,應按順序編號,彙訂成冊。
  前項使用資料儲存媒體保存會計資料,應提供處理會計資料之會計軟體及資料儲存媒體,且其能由電腦隨時列印儲存之會計資料,以供查核。
第十二條 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十三條 原始憑證,分類如下:
一、外來憑證:指自文化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文化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文化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第十四條 記帳憑證,分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第三款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第一項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文化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
第十五條 文化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第十六條 記帳憑證應依照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會計帳簿分類如下: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務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
第十八條 分類帳簿分類如下: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
第十九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文化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但記帳憑證由董事長授權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年度決算報本府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五年。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自年度決算報本府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保管期限屆滿,應經董事會議決議後,始得銷毀。
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辦案件,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文化法人應視業務特性及實務運作情形,參酌文化法人共通性會計項目參考表(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四),於會計制度中訂定會計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營運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第二十三條 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文化法人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編製,以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前項財務報表,應由文化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四條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範圍。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編製。
三、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了解財務報表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投資相關資訊。
九、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十、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二、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文化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本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金額,應主動揭露前項各款事項;其餘文化法人,得視需要揭露之。
第二十五條 文化法人預算按年籌編,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府備查。
    前項表件格式,如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二之二。
第二十六條 文化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及財務報表,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府備查;其設有監察人者,應併附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
    前項表件格式,如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六。
第二十七條 政府捐助之文化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編製年度預算書表及決算書表,報本府送桃園市議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067842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5條。
三、「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及本府公報。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
(二)聯絡人:林○亨技士。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24。
(五)傳真:03–3375226。
(六)電子郵件:07609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於ㄧ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發布實施,後於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及一百一拾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實施。現為配合相關政策及實務執行需求,爰擬具「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兩條,其要點如下:
一、考量本市現有機車修理業實際設置情形及交通系統路幅條件,修正住宅區設置機車修理業其設置地點需面臨八公尺以上道路。(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為執行本市各項增加容積制度以加速公共建設發展,並且基於保障已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權益,爰增訂條文明訂於建築執照處理程序未終結前,在不增加基地面積下增加建築容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並明確總容積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二倍。(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一)
 
政令
修正「桃園市數位振興專案補助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資系字第111000170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數位振興專案補助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後之「桃園市數位振興專案補助要點」
 
局長 余宛如
訂定「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110087972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土地抽籤暨配地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市區公車運價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自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桃交公字第11100182991號
附件:桃園市市區公車運價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正版
 
修正「桃園市市區公車運價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自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市區公車運價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市區公車運價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桃交公字第1100013265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桃交公字第11100182991號令修正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公車運價及票價差額補貼(以下簡稱差額補貼)審核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辦理補助之對象為經營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客運業者)。
三、本要點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運價差額補貼:指對持電子票證乘車之人員,其基本里程起程票價與基本里程起程運價間差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
(二)票價差額補貼:指對持符合資格電子票證乘車之下列人員,給予半票乘車優待,其票價差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年長者。
2、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3、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限一人)。
4、年滿六歲(含)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票價差額補貼款計算公式:
1、半票票價不足新臺幣九元者,不予補貼。
2、半票票價等於新臺幣九元者,票價差額補貼款為新臺幣九元。
3、半票票價逾新臺幣九元者,票價差額補貼款等於半票金額減新臺幣零點五元。
(四)票證公司:指發行符合第一、二款乘車優待資格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四、差額補貼審查時,應備資料如下:
(一)客運業者所屬路線差額補貼款申請表(以下簡稱路線別補貼申請表)如附表一,及EXCEL電腦檔案。
(二)桃園市各路線營運明細表(以下簡稱營運明細表)如附表二。
(三)桃園市各路線刷卡紀錄統計表(以下簡稱刷卡紀錄表)之EXCEL電腦檔案,資料欄位格式如附表三。
前項資料,除附表三由票證公司提供本局外,其他資料由客運業者備妥資料經本局審核無誤後將差額補貼款撥予客運業者。
客運業者每月提送差額補貼金額係以客運業者所營路線依票證公司提供申請表當月累計加總差額補貼金額後,各申請表最後以四捨五入取整數方式計算差額補貼金額。
五、本局於審查各客運業者依前點檢具之資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路線別補貼申請表:
1、運價差額補貼金額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之交易明細表刷卡量(次數)之差額倍數,經查證後,超出之金額須扣除。
2、應收總金額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之交易明細表消費應扣金額,且票價差額補貼金額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交易明細表消費應扣總金額,經查證後,超出之金額須扣除。
3、客運業者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是否用印。
(二)營運明細表:
1、運價差額補貼金額不得逾營運明細表之合計載客數之差額倍數。
2、票價差額補貼金額不得逾營運明細表之電子票證(應扣數額)內票價差額補貼之金額加總。
3、客運業者是否用印。
(三)刷卡紀錄表:刷卡紀錄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異常刷卡紀錄時,補貼款須扣除該異常刷卡部分之補貼金額。
六、本局辦理差額補貼作業之作業時程:
(一)差額補貼款之審核核撥週期:每月一次。
(二)客運業者與票證公司應於次月二十五日前檢具第四點所定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審核作業中發現客運業者所檢具資料有誤時,應限期於文到五日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審核作業核定後函知客運業者補貼款金額。
(五)依據客運業者提送之補貼款請款發票辦理撥款。
七、本局如發現客運業者有違規不實事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偽造、變造申請資料,經查屬實者,本局得檢具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
(二)不正利用優待票刷卡或自動扣款設備,致客運業者溢領差額補助款,經查證屬實者,除扣除其溢領金額外,涉及刑事法令者,移送司法偵查機關。
八、本要點所訂運價及票價由本局公告之。
九、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正之。
 
修正「桃園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要點」第十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警防字第1110086028號
附件:「桃園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要點」第十七點修正規定
 
修正「桃園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要點」第十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要點」第十七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要點第十七點修正規定
桃園市政府104年6月5日府警保字第1040145738號令訂定
桃園市政府108年9月23日府警防字第1080237263號令修正
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12日府警防字第1110086028號令修正
 
十七、互助金給付金額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者,每日給付新臺幣二百元,且每人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二)失能互助:互助人本人全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半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部分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四萬元;其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仰賴扶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五千元。
(四)退隊互助:參加互助滿三年者,給付新臺幣五百元;超過三年者,每增一年加給新臺幣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不予給付。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子女,以居住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所稱仰賴扶養之子女,指未成年或成年在學、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頇仰賴互助人扶養,經學校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預告修正「桃園市魩鱙漁業管理規範」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110068785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魩鱙漁業管理規範」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第五款。
三、「桃園市魩鱙漁業管理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另登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劉○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1002348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魩鱙漁業管理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政府為加強沿岸魩鱙漁業之管理及保育,並適度利用魩鱙漁業資源,爰依據漁業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前於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訂定
「桃園市魩鱙漁業管理規範」,嗣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十年六月九日修正發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魩鱙漁業管理規範原則」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爰擬具桃園市魩鱙漁業管理規範修正案,其要點如下:
一、增列焚寄網及棒受網漁法。(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增訂漁法轉換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增列舢舨得作載運漁獲使用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增訂漁船(筏)於兼營魩鱙漁業許可期間滅失,同意漁業人得以其他與滅失漁船之噸級別相同之自有漁船向本府申請兼營魩鱙漁業。(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增訂漁船(筏)滅失汰建以其他同噸級漁船經營者,得於申請核發特定漁業執照時,提出申請兼營魩鱙漁業。(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修正禁漁區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七、修正禁漁期間不得作業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八、修正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之行為義務,另配合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將漁撈日誌改為卸魚聲明書,並增訂本市魩鱙漁業卸貨漁港及卸貨專區。(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九、修正相關罰則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公告指定桃園市八德一號及八德二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10072325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八德一號及八德二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八德一號社會住宅(桃園市八德區建德路一○一號、一○三號、一○五號門牌)及八德二號社會住宅(桃園市八德區豐田二路一五號、二五號門牌)之外圍退縮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08084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七點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即日起本市部分休閒娛樂場所至4月30日止,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10087051號
附件:
 
主旨:即日起本市部分休閒娛樂場所至4月30日止,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依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3月27日公布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即日起至4月30日止,本市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及其他類似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夜店、舞場、三溫暖)等場所內從業人員應每週進行一次快篩檢測,陰性者始得提供服務。
二、上述業者經本府核准復業者,請於4月8日前備妥申請書件親送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30號4樓),提出申請領取COVID-19家用快篩詴劑(發完為止)。
三、本市轄內前開休閒娛樂場所業者請落實從業人員快篩,頇拍照、留存證據且製成檢測紀錄清冊放置於營業場所現場,並每週傳真檢測紀錄清冊至本府備查(傳真號碼:03-3345254)。
四、有關營業場所防疫事項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經濟部及本府公告之防疫事項辦理,後續如更新(修正)相關防疫事項時,應遵循最新防疫事項相關規定。
五、違反本公告規定,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168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曾○彤、李○亮、昱興五金行(代表人:黃○與)及許○風等4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3月8日-111年3月2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多等1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1000862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多等1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李○多等17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龍潭區中山里10鄰中興路700號(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7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
(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賴享宏),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蔡坤益
核發本市李○馨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8619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李○馨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馨
二、證書字號:(91)台內地登字第02467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91號
四、事務所名稱:恆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1段334號6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郭○揚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8619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郭○揚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郭○揚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66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92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謙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保定三街89巷15號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富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771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富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富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富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771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富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富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簡○珅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0895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簡○珅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簡○珅。
二、身分證字號:B1213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08號。
四、事務所名稱:深宇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振中街二段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25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永福段488地號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S144等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0861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永福段488地號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S144等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4月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鄭○元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772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元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鄭○元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蔡○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40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2443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蔡○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40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蔡○彥於110年11月4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與元化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陳○芬)。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有關徐○媛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字第11100924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徐○媛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徐○媛。
二、身分證字號:N22096****。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000196號。
四、事務所名稱:辰善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龍和一街249巷6號8樓。
六、建築師證書:111年3月21日建證字第8330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蔡○杰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9203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蔡○杰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蔡○杰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48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93號
四、事務所名稱:名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270之1號3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劉○綾等6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發文字號:溪警分刑字第1110009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劉○綾等6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劉○綾等6人(詳如名冊)戶籍業已遷址至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39鄰康莊路181號4樓(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6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385號、電話:03-3881110、承辦人:警員洪○吟),並依限到場接受採驗,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鉉仁
註銷本市地政士吳○卿等5人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890941號
附件:公告清冊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吳○卿等5人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卿等5人
二、證書字號:如後附公告清冊
三、開業執照字號:如後附公告清冊
四、事務所名稱:如後附公告清冊
五、事務所地址:如後附公告清冊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蘇○陽等23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1001352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蘇○陽等23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蘇○陽等23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及臺北監獄名冊),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及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23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蔡啟仁
 
公示送達楊○文等人計2,13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1003635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楊○文等人計2,13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楊○文等人計2,13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1750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2月17日,批號Y1110204共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1750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2月22日至111年3月29日,批號U1110308共1,53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1750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1年1月22日至111年3月29日,批號Y1110308共1,23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註銷本市姜○鳳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09605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姜○鳳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姜○鳳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12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市地字第001944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新屋區東福路2段653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桃園十五街庄中元慶典文化協進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100926831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桃園十五街庄中元慶典文化協進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桃園十五街庄中元慶典文化協進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新生路23號
(三)理事長:李○明(任期111年2月14日至112年3月19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桃園市元眞覺修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100901351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桃園市元眞覺修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元眞覺修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3段124巷43號1樓
(三)理事長:鄒○根(任期109年8月23日至113年8月22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發布實施本府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桃園區中正段1209地號等16筆及法政段1222地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11年4月14日零時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100497332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圖各1份
 
主旨:公告發布實施本府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桃園區中正段1209地號等16筆及法政段1222地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11年4月14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4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11年4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13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三)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四)桃園市桃園區中正里辦公處公告欄。
(五)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大園區後厝里及沙崙里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1006817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後厝里及沙崙里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3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11年3月14日桃市園戶字第111000149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如下:
(一)眾聖路:以該道路於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邊界為起點,往西北至與本次命名為「溪邊路」之交接路口為終點,全長約740公尺,寬約8公尺。
(二)後厝路:以該道路於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邊界為起點,往西北至與本次命名為「溪邊路」之交接路口為終點,全長約808公尺,寬約9公尺。
(三)後厝一路:以該道路於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邊界為起點,往西北至與本次命名為「溪邊路」之交接路口為終點,全長約755公尺,寬約8公尺。
(四)後厝二路:以該道路於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邊界為起點,往西北至與本次命名為「溪邊路」之交接路口為終點,全長約627公尺,寬約8公尺。
(五)後厝三路:以該道路於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邊界為起點,往西北至與本次命名為「溪邊路」之交接路口為終點,全長約570公尺,寬約8公尺。
(六)溪邊路:以該道路於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邊界為起點,往北沿埔心溪至道路末端後厝溪堤防為終點,全長約1,690公尺,寬約10公尺。
(七)保安路(延伸):本道路為桃25縣道,國際路二段(起點)至西濱路一段(迄點)間路段,業於103年經本府核定為保安路,惟該道路部分路段劃入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範圍,爰變更起點至該計畫邊界,另延伸命名至埔心溪出海口旁,延伸部分長約590公尺,寬約11.5公尺。
二、旨案業於111年4月11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本市「平鎮區龍慈路(都外段)延伸至台66線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100827311號
附件:
 
主旨:本市「平鎮區龍慈路(都外段)延伸至台66線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平鎮區龍慈路(都外段)延伸至台66線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星期四)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公所3樓禮堂(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詹小姐。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田○正(銷帳編號:1111035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237041號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田○正(銷帳編號:1111035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田○正於110年11月27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二段57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受處分人現設籍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