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09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63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6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3月30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高副市長安邦(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獻獎
一、呈獻第十七屆金圖獎-應用系統獎。
-主辦機關:水務局
二、呈獻2021雲端物聯網創新獎-優良應用獎。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三、呈獻安東青創基地榮獲第22屆國家建築金獎-公共建設優質獎殊榮。
-主辦機關:青年事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水務局以「桃園市下水道智慧監控系統」及「桃園市水務三維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參加「第十七屆金圖獎」,自全國21組參賽作品中脫穎而出,雙雙榮獲應用系統獎,地方政府中僅桃園獲此殊榮,說明如下:
(一)「桃園市下水道智慧監控系統」為地方政府先驅,108年起將感測器布建於下水道,補足過去對下水道水位變化掌握不足之處,透過大數據分析,提供下水道防災決策,以及清淤與巡檢建議,無須再由人員穿著防水衣進入下水道巡檢及量測。
(二)「桃園市水務三維地理資訊管理系統」為全國首度為水利業務建置的三維系統,運用自動建模技術完成下水道、管線及道路(含側溝)三維模型,完整蒐集市內之水務、氣象及環保等物聯網測站資訊,以視覺化、即時化的反饋方式,使水務管理更靈活。
二、水務局全國首創「都會雨形淹水預測智慧雲端平台」,結合智慧防災技術,強化災害預警能力,榮獲2021雲端物聯網創新獎;此平台藉由AI學習雨量觀測資料,將降雨預報細緻化,搭配圖形運算技術,縮短淹水模式運算時間,可於10分鐘內提供桃園各地公分級的淹水預測,大幅提升災害預防能力。
三、安東青創基地榮獲第22屆國家建築金獎-公共建設優質獎殊榮,說明如下:
(一)青年事務局自105年起陸續成立青創指揮部、安東青創基地、新明青創基地及桃園設計庫等基地,已輔導超過205組新創團隊,並提供新創團隊行銷策展、業師輔導、媒合產學技術合作、創投媒合及創業資金取得等協助,打造桃園成為友善的創業生態圈。
(二)安東青創基地獲得「第22屆國家建築金獎—公共建設優質獎—管理維護類」殊榮實屬不易,此基地過去是警察宿舍及衛生局的倉庫,因建築老舊而閒置,106年完成活化投入營運,以AR/VR/MR為主題培育新創,歷年來接待許多團體、機關及外賓等前來參訪觀摩,顯示基地空間活化後的管理維護及新創輔導等服務成效受到國家建築金獎的肯定。
(三)除了安東青創基地以外,新明青創基地與青年事務局亦由新明市場及中壢市民代表會閒置空間活化再使用,妥善運用舊空間創造新的動力,活化更新重要的市政資源。
四、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首創全國「失蹤人口預防性作為」,針對易走失高風險族群等,建立「生物特徵系統化標準比對程序」,經當事人或家屬自願同意建檔,遇身分不明個案,即能以「人臉」、「指紋」及「DNA」等科技作為,多管齊下,迅速確認身分;為充分發揮鑑識能量本府將東門市場4樓作為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基地,並挹注4,000餘萬元經費,打造高品質的鑑識環境,未來對於刑事偵查及追蹤失蹤人口極具助益。
五、地政局推出「地籍測量圖資整合AllInOne」,將紙本圖資全數掃描建檔,大幅減少紙本所帶來的不確定性,不僅節省測量員調閱資料時間,並能確保測量成果具科學性及一致性,讓地政管理更加科學,充分保障民眾土地及建物的財產權益。
六、本市陸續恢復各項戶外活動,請持續依規劃推動,落實戴口罩、實聯制及人流管控等各項防疫規範;本市在防疫上展現高度的韌性,防疫應保持戒慎不恐懼。
七、警消人員配合防疫及救災等勤務極為辛勞,請人事處向中央建議若因執行如防疫、救災等特殊勤務,超過加班費核發上限,可視情形另核發加班費;另請人事處研議於規定未修訂前核發獎金的可行性。
八、美福倉儲及家樂福物流中心火災現場廢棄物清理,請環境保護局督導及協助業者於安全情形下,儘速清運完成,並請蘆竹及楊梅區公所作為窗口,協調美福倉儲、家樂福與周邊居民相關後續補償事宜;另經調查高榮野生保護區未受汙染,但若有相關池塘及魚群等受到汙染等,也請區公所研議補償方案。
九、請各機關務必準備好議會工作報告,若未能即時完整說明,應發布新聞稿補充,如上午工作報告有未能說明事項,當日中午即應以新聞稿就相關政策、數據及成果等發布說明。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幸福世間,花好月圓--強化協尋失蹤人口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請衛生局及社會局將失智患者及獨居長者、易走失長者等列冊資料,提供警察局,以強化協尋失蹤人口工作。
二、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地籍測量圖資整合AllInOne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推行「地籍測量圖資整合AllInOne」系統是非常好的作法,請地政局與各地政事務所持續將已結案的測量成果掃描建檔,並賡續增加系統功能,以便未來充分運用。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高副市長安邦裁示:
請執行進度落後機關儘速趕上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9時30分
 
桃園市政府第36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6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4月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防疫會議調整於星期一、三、五上午8時30分於1201會議室召開(星期三結合市政會議);星期一、五出席單位比照清明連假期間,由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動局、經濟發展局、交通局、觀光旅遊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資訊科技局、新聞處、秘書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單位出席與會。
二、有關美福倉儲火災後續工作,說明如下:
(一)因美福是特殊構造之大型倉儲,消防同仁不眠不休,完成火場控制。目前本市大型倉儲共有76個,如發生火災延燒,因密閉式結構容易產生濃煙,不利消防人員搶救,且於高溫悶燒情況下,必造成重大損失。
(二)消防局隨後召開專家會議,會中專家提議這種大型倉儲必須設置防火間隔,請消防局完成會議紀錄,行文建議消防署及營建署修改消防法及建築法。
(三)本次火災所造成之空氣污染,目前由環境保護局協助蘆竹區公所與楊梅區公所分別對美福倉儲及家樂福楊梅物流中心求償,就學校、社區及農業等3種地區所遭受之損害協商賠償數額,請儘速完成賠償事宜。
(四)有關火場廢棄物清運部分,感謝環境保護局提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協助並監督完成清運工作,因數量非常龐大,將近1萬噸,請在確保火場結構安全的情況下儘速完成,讓事件落幕。
(五)請消防局研議大型工業火災特別搶救方式,如結構過強需動用大型機具之火災現場,如何於實務救災時提升效率。
三、本市人口變動趨勢分析說明如下:
(一)截至今(111)年2月底,桃園人口數為2,269,997人,較改制直轄市前增加211,669人,人口平均年齡約40.51歲,為六都中最年輕的城市,去(110)年全國總人口數較上年度減少185,922人的負成長狀態,桃園市仍成長3,584人,為去年六都唯一人口數正成長之城市,在少子化、高齡化的背景下,實屬不易。
(二)去年桃園出生人數超過2萬人,死亡人數1萬4千多人,自然增加數超過6千多人。
(三)人口統計資料可作為各局處及區公所業務參考用途,許多移居家庭選擇桃園作為追求人生夢想的第一站,期勉市府團隊持續努力,打造桃園為宜居宜業、好工作、好生活之城市。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移動的桃園」人口變動趨勢分析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桃園人口數已近227萬人,近年在戶籍法及疫情的影響下,逾期未返國之國民被除籍,而呈現負成長之情形,相信未來疫情結束後,此現象將會改變。
(二)請各機關團隊持續努力,讓市民有感,打造桃園為宜居城市,吸引更多人來桃園就學、就業及定居。
二、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昇降設備創新影像抽驗革新計畫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近年因高齡化社會及高樓層建物增加等因素,昇降設備數量不斷增加,昇降設備安全越發引人關注。
(二)感謝建築管理處提出創新作為,榮獲創新提案獎,本計畫首創全國,要求廠商在進行電梯定期安檢時即全程錄影並上傳雲端,建築管理處再透過影像回放完成抽驗檢查,節省人力及物力成本,讓市民的居住環境更安全。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39分
 
法規
公告符合「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特定樹木之列管資料及廢止本市列管朴樹(編號:楊梅區013)管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1100930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符合「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特定樹木之列管資料及廢止本市列管朴樹(編號:楊梅區013)管制。
依據:「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
公告事項:
一、新增111年「桃園市特定樹木列管資料」載於本府農業局官方網站(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業務資訊-施政成果-森森不息)。
二、廢止本市楊梅區瑞坪國中列管朴樹(編號:楊梅區013)管制。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十四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1010280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十四條。
附修正「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十四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發給前條獎勵金外,得視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另發給檢舉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之獎勵金;檢舉人現為被檢舉對象之受雇人者,其獎勵金上限得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
一、犯本法第三十六條之罪。
二、屬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七款之情節重大情形。
前項獎勵金,得於該檢舉案件之罰鍰裁處書送達或檢察機關起訴後發給之。
第九條檢舉案件獎勵金,按實收罰鍰金額日期統計,以每六個月核發一次為原則,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繳納金額、獎勵金額、核發日期及領獎日期。但獎勵金預算不足時,得俟後續預算編列程序及期程,彈性調整核發檢舉獎勵金之頻率及方式。罰鍰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者,得以每期實收罰鍰金額比率核發。
第十四條(刪除)
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七之一、七之二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1011256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七之一、七之二。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七之一、七之二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代金及捐贈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土地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第十二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17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07672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代金及捐贈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土地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第十二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代金及捐贈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土地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第十二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17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代金及捐贈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土地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第十二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代金及捐贈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土地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第十二點
 
十二、申請人未取得增額容積或容積移轉代金許可證明前,得請求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價金。但不得請求退還委託估價服務費用及公會襄閱費用。
申請人因接受基地受法令限制,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無法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其未使用容積,得於取得建築執照(含變更設計)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依原核准價金或代金按比例計算無息退還,並以一次為限。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要點」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11009650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要點」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要點」第二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府勞障字第1050143420號令發布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府勞障字第1090076646號令修正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府勞障字第1110096508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創業負擔,促進其自力更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年滿十八歲至六十五歲。
(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四)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五)所創事業之公司登記、商業設立登記或領有執業許可證未逾一年,且其營業稅籍設於本市。
(六)應為所創事業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負責人。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每一創業案,對營業使用範圍之租金補助,以公證之租賃契約金額核算,自本府核准補助之當月起算,最長補助二年。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百分之六十,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百分之五十。但每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設備補助:按創業所需之設施及設備(不含耗材)費用核定補助。但每案最高不超過總設備費百分之五十及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二款補助每人終身各以申請一次為限,營業場所租金或設備補助擇一申請者,得分別核予補助。第一項第一款補助之建築物,應位於本市且不得為申請人本人、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血親所有。
四、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1.公司、商業設立登記或執業許可證影本。
2.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
3.經公證並載有租賃面積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
4.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與雙方直系血親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設備補助:
1.公司、商業設立登記或執業許可證影本。
2.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
3.創業設立登記三個月前至申請當月止,以申請人或其所創事業為買受人之購買設備發票或收據正本。
前項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其能補正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本府受理申請補助案件,應派員訪視申請人經營情形,並依下列原則審查:
(一)創業計畫之可行性。
(二)創業內容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之身體狀況、學經歷、專長及經濟條件等相關要件。
(三)創業計畫之受益身心障礙類別及人數。(四)申請補助金額是否合理。
(五)申請人曾獲政府核發之專業證照或接受職業訓練者優先辦理。
前項審查之決定,應自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六、經本府核准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請領補助款:
(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以每三個月為一期,受補助人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之十五日前,檢附營業場所之租金繳交證明、租賃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受補助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撥款同意書及房租補助領據,向本府申請當期補助款。
(二)設備補助:自本府核准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受補助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撥款同意書及設備補助領據,向本府一次請領。
逾前項規定之申請期限,或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齊者,不予核發當期營業場所租金或設備補助。
七、受補助人於補助期間,不得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或有受僱情事,並且營業場所、設施及設備,不得出租、轉讓或違法使用,且依規定繳納稅捐。
八、受補助人應依本府核准之創業計畫親自經營,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創業計畫者,應先報本府核可後辦理。
九、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受補助人之經營情形,受補助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十、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繳補助款:
(一)經法院宣告監護。
(二)失蹤三個月以上或死亡。
(三)連續三個月無法經營。
(四)不符或喪失第二點規定資格。但補助期間受補助人屆滿六十歲,不在此限。
(五)違反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經輔導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六)違反第九點規定。
(七)提送之各項資料有隱匿不實情事。
(八)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
十一、前點補助款經作成處分限期繳還仍不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受補助人應於創業場所及購置設備適當處標明「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字樣。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支應。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並由本府公告之。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工行字第1110072484號
附件: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市藝設教字第11100014491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
 
主任 陳瑋鴻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桃市藝設教字第11100014491號令修正
 
二、受理對象
(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隊、文化事業機構及相關經紀公司、文教基金會、各級學校與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及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等。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兩年內曾受文化局及本中心補助但辦理成效不彰、延誤核銷作業、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或違反本中心規定。
2、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或資格不符者。
3、有前案逾期未結。
4、政黨活動。
5、非於本中心所轄場地(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及桃園陽光劇場)辦理之演藝活動。
6、其他特殊情形,經本中心認定不宜受理者。
 
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捷開字第11101001351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
 
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中繼住宅承租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1101038991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中繼住宅承租處理原則」部分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中繼住宅承租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中繼住宅承租處理原則」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參加全民運動會績優選手教練及組隊單位獎勵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體全字第111009848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參加全民運動會績優選手教練及組隊單位獎勵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參加全民運動會績優選手教練及組隊單位獎勵要點」第六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參加全民運動會績優選手教練及組隊單位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府體競字第1040344559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府體全字第1110098484號令修正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參加全民運動會之績優選手、教練及組隊單位,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全民運動會,指競賽種類非亞奧運競技類項目之全民性競賽。三、選手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指一面獎牌由一人單獨取得者。
1、第一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類:指一面獎牌由二人以上合作取得者。
1、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四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一萬元。
四、教練獎勵金規定如下:
(一)教練類別及資格:
1、教練分為基層教練(啟蒙教練)、階段教練及帶隊教練。
2、帶隊教練應為實際指導該年度獲獎選手之指導教練。
(二)核發原則:
1、依大會頒訂之各類競賽技術手冊規定,選拔完成之全民運動會出賽名單,由組隊單位召開教練會議,建立該年度之教練名冊並研訂教練獎勵金分配比例,於全民運動會一個月前,檢附會議紀錄及教練名冊送本府,據以核發。
2、選手採自發性訓練且無認證之教練時,教練獎勵金則由組隊單位依該年度參加全民運動會之帶隊教練為獎勵對象,並以應發放之獎勵金額五分之一作為獎勵。
(三)教練獎勵金,依其指導選手得獎名次(含第一類及第二類)核發;其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六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五、組隊(培訓)單位獎勵金核發基準及用途規定如下:
(一)依所屬選手得獎名次(含第一類及第二類)核發;其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二)前項獎勵金累計總額以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為限,由組隊(培訓)單位掣據具領,限用於會務推展及選手培訓。
六、蟬聯金牌獎勵金,第一類選手核發新臺幣六萬元;第二類選手核發新臺幣三萬元,得獎者須於競賽結束後一週内,檢附選手前一屆之獎狀向本府提出申請,由各得獎之選手具領。
前項稱蟬聯者,第一類選手為連續二屆全民運動會之同一比賽項目由同一人獲得金牌;以重量或量級區分之比賽項目,為連續二屆全民運動會同組別及同種項目內不分級別由同一人獲得金牌。第二類選手為連續兩屆全民運動會之同一比賽項目獲得金牌。
七、本要點獎勵之項目,以該年度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所列競賽種類為準。
八、本要點獎勵金發給之依據,以該年度全民運動會頒給之獎狀為準。
 
檢送「桃園市市區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正發布令勘誤表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桃交公字第111002050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市區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正
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市區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業經本局111年4月12日桃交公字第11100182991號令發布修正在案。
 
局長 劉慶豐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馬村實驗藝廊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11000954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馬村實驗藝廊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馬村實驗藝廊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局長 莊秀美
修正「桃園市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挖字第1110099526號
附件:桃園市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修正「桃園市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第七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管線機構應自主檢核圖資之正確性,主管機關並得進行一定比例之抽查(測),抽查(測)結果如不符測量精度時,應通知管線機構於十五日內改正。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當年度抽查(測)結果及次一年度抽查(測)比例。
第一項之抽查(測)比例及流程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培育特定產業基層技術人力專班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教高字第111006677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培育特定產業基層技術人力專班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培育特定產業基層技術人力專班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培育特定產業基層技術人力專班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培育特定產業基層技術人力專班(以下簡稱專班)之相關事項,特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辦理專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班設立應依學校發展特色、區域產業特性及技術人才需求等多方考量進行規劃。必要時得採學制課程相關之全(專)班、部分學生修習方式或以產業需求技術人力群聚為考量之跨校、跨學制課程等多元模式辦理。
(二)專班課程應邀請相關產業屬性之特定產業公(協)會或廠家、大專院校等機構,針對產業特性及技術人才需求及內涵,共同規劃專業與實習實務課程,且專業與實習實務課程總學分數不得低於應修習學分數百分之五十。
(三)實習、實務課程應納入產業機構職場教育訓練及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並規劃其他得提升學生群科專業及所屬產業特性之技術實務能力,同時規劃促進就業之措施。
(四)專班以於本府核定各校班級總量內調整辦理為原則,得採現行其他產學合作模式辦理者,應優先依其相關規定另行申辦。
三、學校申辦或變更專班應經該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決議通過,並於招生學年度前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或變更前十五日,檢具專班申請計畫報本府核定。但變更內容非變更專班之課程、合作廠商或大專校院等重要事項者,得以書面敘明變更事項及理由,不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決議,逕報本府備查。
前項專班申請計畫,應包含開班計畫、職場教育訓練計畫、招生簡章及預期效益等內容。
前項職場教育訓練計畫,涉勞動權益部分,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府為審查學校申辦專班或變更專班之課程、合作廠商或大專校院等重要事項之申請,應遴聘(派)專家學者、學校校長、行政人員、教師、產業機構代表、訓練機構人員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
審查小組應依學校提出申請計畫之內容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及與現行產學合作模式之差異等多項評估予以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以簡報面談說明。
審查結果由本府公告之。
五、學校應於專班學生畢業年度十一月底前,檢附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報本府備查。
前項執行成果報告內容應包含專班學生與合作廠家之滿意度、畢業生之留廠率、就業率及流向調查等數據。
學校辦理專班之執行成果,得作為次一學年度專班申請審查之參考。
六、學校為辦理專班,得向本府申請經費補助之項目包含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稿費、誤餐費、印刷費、實作材料費、雜支及設備費等費用,每班每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前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向本府辦理核結作業。
 
訂定「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1112431號
附件: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中壢運動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註銷本市地政士嚴○輝等34人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127151號
附件:公告清冊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嚴○輝等34人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嚴○輝等34人
二、證書字號:如後附公告清冊
三、開業執照字號:如後附公告清冊
四、事務所名稱:如後附公告清冊
五、事務所地址:如後附公告清冊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許○存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1122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許○存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許○存。
二、身分證字號:H12367****。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98-02號。
四、事務所名稱:佳陽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承德路16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111年3月23日建證字第8346號。
七、備註:申請核發開業證書並與周基鎮建築師組織「佳陽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周○鎮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11163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周○鎮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周○鎮。
二、身分證字號:L1223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98-01號。
四、事務所名稱:佳陽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承德路16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109年3月16日建證字第7938號。
七、備註:申請核發開業證書並與許孝存建築師組織「佳陽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黃○鋒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1139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鋒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鋒。
二、身分證字號:M12239****。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99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鋒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民權路148號。
六、建築師證書:110年6月23日建證字第8235號。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貴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0761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貴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貴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鄭○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58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315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58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鄭○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08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李○龍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模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087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模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黃○模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江○諒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087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江○諒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江○諒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蔡○銘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0874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蔡○銘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蔡○銘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妙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087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妙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陳○妙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涂○榕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087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涂○榕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涂○榕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吳○隆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087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吳○隆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吳○隆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吉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0874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吉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黃○吉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鈞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087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鈞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陳○鈞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受處分人涂○珉(銷帳編號:1111048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2807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涂○珉(銷帳編號:1111048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涂○珉於110年12月26日在桃園市中壢區環南路二段13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有關葉○陽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0999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葉○陽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葉○陽。
二、身分證字號:H1227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13號。
四、事務所名稱:葉○陽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57巷6弄28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92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林○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1019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林○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翰。
二、身分證字號:D12173****。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11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翰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龍興路710巷8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89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註銷蔡○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1018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蔡○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蔡○海。
二、身分證字號:Q10229****。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171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02-4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67年4月25日建證字第001109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陳○蓮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0111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蓮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蓮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430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94號
四、事務所名稱:和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東華街9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1024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阮○勝(銷帳編號:1111049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284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勝(銷帳編號:1111049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勝於108年7月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復於108年10月7日遭通報行方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有關黃○珊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1052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珊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珊。
二、身分證字號:L22349****。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97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珊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路318巷26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111年3月18日建證字第8318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楊梅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核定編號第5案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10415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楊梅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核定編號第5案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林○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0512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凱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5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95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凱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龍祥街50之4號5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虎頭山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規劃)(第一階段)變5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1067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虎頭山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規劃)(第一階段)變5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何○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53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301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何○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53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何○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蔡○菱)。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劉○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53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3021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53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劉○威於109年5月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宏昌六街197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陳○芬)。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李○順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1067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李○順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李○順。
三、開業證書字號:(107)桃市估字第000059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忠孝路246巷29弄43號2樓。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黃○雅君(身分證統一編號:T22392****)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1年4月15日府環空字第1110101140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1010114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雅君(身分證統一編號:T22392****)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1年4月15日府環空字第1110101140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黃○雅君(身分證統一編號:T22392****)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246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核定實施合一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桃園市桃園區會稽段389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1年4月22日零時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100841641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1份
 
主旨:公告核定實施合一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桃園市桃園區會稽段389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1年4月22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21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三)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四)桃園市桃園區會稽里辦公處公告欄。
(五)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四、本都市更新事業係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後續應俟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擬具權利變換計畫,經本府核定後,始得據以實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11年度各類事業廢棄物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1101024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11年度各類事業廢棄物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1年1月14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各類事業廢棄物審查作業。
(二)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更新維護。
(三)事業廢棄物勾稽作業。
(四)年度事業廢棄物綜合管理、策略及成效檢討分析。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653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7730-4000(新北);03-338-6021分機1526(桃園)。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
理科鄭○航科員,電話:03-3386021分機1529。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謝○榮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0980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謝○榮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謝○榮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28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96號
四、事務所名稱:謝○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268之1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陳○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55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3085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55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寧於111年1月15日在桃園市龜山區長壽路15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陳○芬)。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林○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54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3060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54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宗於109年9月22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437巷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陳○芬)。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市龜山區文藝街及文明路道路延伸命名暨文南路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1010451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文藝街及文明路道路延伸命名暨文南路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3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11年4月18日桃市龜戶字第111000339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如下:
(一)文藝街(延伸):由原文藝街迄點往後延伸,至龜山區樟腦寮8之3號前止(龜山區文青段163地號),全長約75.3公尺,寬約6公尺。
(二)文南路:以與龜山區文桃路交接路口為起點,往東至本市與新北市交界處為終點,全長約655公尺,寬約12公尺。
(三)文明路(延伸):以與龜山區文德二路交接路口為起點,即原文明路迄點,往南延伸至公(滯四)滯洪池處為終點,全長約135公尺,寬約6.5公尺。
二、旨案業於111年4月21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修正「海岸地區範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國字第11100932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修正「海岸地區範圍」。
依據:
一、海岸管理法第5條規定。
二、內政部111年4月8日台內營字第1110804425號令。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111年4月28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
二、公告範圍:如修正「海岸地區範圍」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蘆竹區、大園區、觀音區及新屋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
四、附貼本案範圍圖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蘆竹區、大園區、觀音區及新屋區公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有關內政部111年4月8日公告修正「海岸地區範圍」一案,請配合辦理公告周知30日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國字第11100932351號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有關內政部111年4月8日公告修正「海岸地區範圍」一案,請配合辦理公告周知30日,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1年4月8日台內營字第11108044254號函辦理。
二、旨案自民國111年4月28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檢送內政部令影本、內政部「海岸地區範圍」圖冊及本府公告各1份,請張貼公告周知。
 
市長 鄭文燦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110804425號
 
一、依據海岸管理法第五條規定修正公告「海岸地區範圍」,修正後海岸地區範圍圖冊如附件。
二、依據海岸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劃定海岸地區範圍後公告之。
三、旨揭海岸地區範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除外)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四、本海岸地區之劃設係為明確海岸管理法之適用範圍,尚未直接限制或禁止區內相關利用行為。
五、海岸管理法係透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明定海岸地區整體利用指導原則,引導及整合海岸地區之管理;至實質管制部分,主要於「海岸保護計畫」及「海岸防護計畫」規定禁止或相容使用項目,以保護海岸資源及防護海岸災害;「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及「海岸防護計畫」,應依海岸管理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踐行民眾參與機制及會商有關機關後,始核定公告實施管理。又於海岸管理頇特別關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需申請許可,惟其非直接限制或禁止開發使用。
 
部長 徐國勇
 
核發本市王○珊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1091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王○珊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珊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02619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97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珊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239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2053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邱○祥、謝○娥、黃○順、莊○興、許○涵、劉○徹及張○林等7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2月16日-111年4月18日,共7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告受處分人林○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58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314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58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
二、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陳國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