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1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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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6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6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4月20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獻獎
呈獻榮獲中央機關環保績效考核優異獎項。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環境保護績效考核績優機關:特優
二、109年度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監督績效考核績優機關:特優
三、109年綠色生活推廣績優機關:特優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績效考核績優機關:特優
五、109年度地方環保機關推動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績效評比:特優
六、空氣品質維護改善工作績效績優機關:特優
七、109年地方政府環境清潔維護考核評比:優等
八、水污染防治績效評核績優機關:優等
九、109年度地方政府環境清潔維護考核計畫:
(一)桃園區優等
(二)蘆竹區優等
十、109年資源回收金質獎
十一、109年度環保夜市:特優
十二、109年度「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獎勵方案:地方
政府組特優
十三、109年海洋環境管理考核:海洋1組特優貳、主席致詞
一、本次環境保護局於中央機關環境保護績效考核中榮獲13項大獎,成績卓越。本府面對過去環境治理所累積的問題,積極用心解決城市發展所遇到挑戰,在海岸管理、濕地保育、空污減量、水污染防治、土壤復育、綠色生活推廣、減碳規劃、資源回收及各區環境清潔等方面,提出許多創新作為,顯現桃園在環境治理上的進步;即使有單一污染事件造成影響,本府仍盡全力做好事前預防、事後復原及處分。整體而言,桃園環境治理持續提升,也代表環保團隊、地方組織及民間企業共同決定邁向環境永續的方向。本府近年來環境治理成果略述如下:
(一)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本市升格前列管污染農地達384公頃,部分限制耕作超過20年,本府過去7年運用環境保護署補助經費,推動預算達9億7,000萬元的整治計畫,全數完成復育,恢復開放種植申請。
(二)空污防制方面,PM2.5全國年平均標準值為每立方公尺15微克,本市升格7年以來,降低到13.4微克,碳排放也下降約14%。
(三)水污管制方面,流經龜山工業區的南崁溪及流經中壢工業區的黃墘溪,皆劃設為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區,促使印刷電路板及電子產業邁向減污、減排、低碳及高值的綠色生產。
(四)環保稽查方面,本市環保稽查能力大幅提升,運用科技偵查方式,不論空污、水污或其他環境污染,甚至環保犯罪事件,都以環保柯南的精神貫徹稽查,務必使每個環境污染事件都能得到應有的處罰,從而遏止發生。
二、關於本市推動高粱種植情形說明如下:
(一)110年本市首度於新屋區種植高粱,栽種面積37公頃,同年6月與金門酒廠簽約契作,以每公斤20元收購(111年調整為21元),實際交貨量計48,632公斤,種植品種為臺南7號及臺南8號,2種高粱品種有耐旱、省水、耐淹及抗病蟲害等優點,可節水與大幅降低農民栽培成本。
(二)111年擴大種植面積至174公頃,分別為新屋區134公頃、觀音區40公頃,請農業局加強輔導二區農會。
(三)推動高粱種植,引導農民轉作低耗水作物,能降低停灌風險,並增加農民收益,也能促進與金門的交流合作,請持續積極辦理。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美福火災應變及廢棄物清理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火災期間,消防局同仁動用許多大型機具,全面拆除牆面板以加速排煙、降溫,最終才能完成殘火處理,同仁甚至24小時不眠不休待命,十分辛苦,在此代表市府表達感謝,也請消防局給予同仁適當補休及超勤津貼。
(二)美福倉儲火災現場因停電、降溫,產生許多火災廢棄物及肉品腐敗臭味,本府第一時間依法開罰500萬元,但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廢棄物清運,本府再依法開罰100萬元,開罰目的是監督及要求業者迅速完成清理;為加速處理美福倉儲火災廢棄物,本府於第一時間會同環境保護署,協調動員4個再利用機構、4個焚化廠及掩埋場,共8個據點,加速廢棄物清運,已於4月19日完成共5,700公噸廢棄物清運,臭味已逐漸消除。後續請環境保護局加強附近道路側溝清理及環境清消。
(三)美福倉儲火災雖未如同泰豐輪胎火災,產生許多微塵粒分散各處,但其肉品廢棄物臭味仍逸散至附近社區,對居民生活品質造成影響,在此向居民表達深切且誠摯的歉意。本府以環境保護局為窗口,依空氣品質模式模擬,採最大範圍估算受影響的27個鄰里,包括蘆竹區24個里及龜山區3個里,比照前泰豐輪胎及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火災賠償案,將影響鄰里分3級,以當時第1級賠償15萬元、第2級賠償10萬元及第3級賠償5萬元的模式加倍求償,賠償金額分別為第1級30萬元、第2級20萬元及第3級10萬元,提供各里作為環境維護清潔等用途使用;針對臭味影響程度,將第1級核心區再分2級,分別發給每戶1,000元及3,000元禮券;另邊界地帶區域,由蘆竹區公所以保留款作為微調賠償的金額。總賠償金額預計達1,000萬元。
(四)請都市發展局日後加強檢視大型倉儲的防火區隔、搶救災動線及排煙設計等,另請建築管理處及消防局於美福倉儲重建時要求加強消防設計,提升防災功能。
(五)請環境保護局依本次美福倉儲火災經驗,針對大型火災廢棄物清理,研議如何跨縣市合作及加速廢棄物清運處理。
二、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體育志工推動及發展
主席裁示:
(一)志工桃園為本市重要的城市目標,截至110年底,共有29個機關、25個類別的志工服務,人數計98,687人;隨著全民健康觀念普及,體育志工推廣更為重要,除能帶動全民運動風氣外,也能推動體育平權,讓體育全齡化。
(二)目前本市體育志工達1,100人,提供包括場地管理、活動協助及運動指導等多元化體育服務;本市並於108至110年連續3年榮獲教育部體育署「績優體育志工團體獎」殊榮,十分不易。
(三)未來希望各類別體育志工能推廣至全市各區,並請各區公所評估如何推廣。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市立南崁國民中學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
臨時教室一案,提起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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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6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6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4月2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表揚桃園區農會榮獲第15屆農金獎。
-主辦機關:農業局
二、呈獻榮獲中華民國地下管道技術協會110年度「優良地下管道
工程獎」特優。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三、呈獻榮獲內政部110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殯葬管理業務
績效評量優等。
-主辦機關:民政局
四、呈獻榮獲教育部110年度戶外教育成效卓著獎—地方典範獎。-主辦機關:教育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有關110年度桃園區農會榮獲農業金庫策略合作獎甲等獎,說明如下:
(一)桃園區農會位處本市人口最多、最密集的轄區,為典型的都市型農會,在耕種面積小及金融業林立的挑戰下,落實「了解你的顧客(KnowYourCustomer)」的經營原則,放款授信審查相當精準,獲利管理良好,是都會型農會的領航者。
(二)去(110)年信用盈餘超過5,000萬元、供銷部盈餘近350萬元,獲利及成長管理良好;截至111年3月底止,存款總額近150億元、放款超過100億元、存放比率62.47%、逾放比0%,放款審查精準,績效卓著,會員也相當多,包括正會員3,403人及贊助會員9,193人,共計12,596人。
(三)政府作為農民及農會之後盾,農會也是農民最好的夥伴關係,目前4大保險都已上路,其中107年11月1日開辦之「農民職災保險」每個月保費由市府補助農民一半,包含「傷害給付、就醫津貼、身心障礙給付、喪葬津貼」等4大項給付;110年1月1日開辦之「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與政府按月對等提繳,年滿65歲之農民可請領退休儲金,請多提倡農民加保。
二、水務局榮獲中華民國地下管道技術協會110年度「優良地下管道工程獎」特優獎項,本案接管區-藝文特區是商圈及生活圈,範圍包含中正路、南平路、新埔六街及同德六街等區域。為不影響商圈活動,並能讓各社區接受,水務局採用創新工法,完成管線修繕延壽工程,完工後該區域約1,400戶、商圈及住戶約6千人之污水獲得妥善處理。並同時進行後巷美化處理,讓後巷成為友善空間,感謝水務局全力以赴完成,桃園區公所接續舖面工程,便利後續捷運工程進行。
三、民政局榮獲內政部110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殯葬管理業務績效評量優等,說明如下:
(一)近年本府致力規劃殯葬園區,完成桃園殯葬園區、大園生命紀念園區、龍潭生命園區、楊梅生命紀念園區、蘆竹生命紀念園區、八德生命紀念館、平鎮南勢納骨塔的興建或活化改善、中壢殯葬園區的都計變更。市府陸續針對都會型及鄉村型公墓展開清理計畫,去年底落成的「1895乙未保台紀念公園」便是推動公墓公園化的成果;未來也朝向公墓綠能活化的方向,推動公墓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
(二)明(112)年將成立殯葬營運管理基金,統一收支規範各區公所管理的公墓、納骨塔及殯葬設施,建立良好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感謝民政局、禮儀事務科、殯葬管理所及各區公所殯葬業務同仁努力用心,今(111)年清明掃墓及春祭工作提早規劃環境清理、交通接駁及時間分流政策,積極提升殯葬設施的友善化、高質化及現代化,讓親友得到最好的協助,給予人生圓滿的終結。
四、教育局榮獲教育部110年度戶外教育成效卓著獎—地方典範獎,說明如下:
(一)桃園擁有豐富的文化資源及生態資產,目前各學校致力發展戶外教育,推動研習課程,桃園文化設施很多,如兒童美術館、橫山書法藝術館、客家前瞻4館、休閒農場、環教認證場域及觀光工廠等戶外教學資源豐富。
(二)各機關亦陸續推出戶外教學及食農專案,如環境保護局、農業局、觀光旅遊局、文化局及風景區管理處特別推出主題式戶外教學的路線,參與節慶活動如花彩節、國際風箏節、地景藝術節、食農教育及地方創生等環境教育課程,引領學生走出戶外。
(三)在確保防疫安全下,桃園亦作很多新的創新嘗試,如去年起教育局以本市廟宇民俗為主題,發展在地化課程「品桃園、學在地、話鄉土、傳民情」,不僅提供教材、架設網站、更結合AR、APP數位工具,讓學童應用科技體驗虛實整合混成學習,創新戶外教育多元學習模式,能榮獲「戶外教育地方典範獎」,係結合各機關學校之巧思。
(四)目前環境保護局正規劃「里海學堂」及「里山學堂」期能透過環境教育,提升民眾素養,「里海學堂」位於觀音區透過培訓志工進行導覽,讓民眾「親海、近海、知海」,更加瞭解臺灣島嶼海洋的文化;「里山學堂」則結合大嵙崁基金會設置志工培訓中心,包含水與綠園區計畫、北橫國家風景區計畫、大嵙崁計畫及浪漫台三線等大型地景旅遊文化體驗,請環境保護局將相關資料提供給教育局,豐富戶外教學參考,並請觀光旅遊局與風景區管理處進行步道及古道盤點整理。
五、有關龍潭市場改造案說明如下:
(一)本案由經濟發展局向經濟部提案申請「市集沿街風貌再造計畫」補助案,總經費計7,142萬元,並於去年11月8日獲經濟部核定補助5,000萬元。
(二)改造風格依循公民參與案方向,於市場入口以竹藝方式進行入口意象再造,並加入客庄元素增加文化辨識度,藉由基礎設施優化及清晰易懂的指標,提升市場內環境改善,讓傳統市場展現新的風貌。並加強市場防疫設施及出入動線,避免市場成為疫情傳播的空間。另導入新一代支付工具及行銷模式,包含電子支付、公共推車、網路行銷及攤招整體優化,提升市場的曝光率,帶來人流及帶動商機。
(三)本案預計於今年4月29日於龍元宮辦理地方說明會,7月開工、11月完工,請經濟發展局安排市長於適當時間視察。
(四)未來客家事務局可將客家市集概念融入市場營造,行銷客家特色文創產品,可針對具有客家特色之店家及攤商加以輔導,並請龍潭區公所深度參與。
六、本府於今年與「台灣樂天運動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冠名權契約,攜手合作將桃園國際棒球場冠名「樂天桃園棒球場」,並於2022中華職棒上半年賽事推出13場次「桃園日」活動,招待4萬市民免費觀賽,說明如下:
(一)各行政區民眾於優惠當日持身分證件至票口索取「免費」門票;本府教育局亦協助普發學生兌換券予本市各高、國中小學生,學生可於前開13場次擇任1場次,持門票兌換券及學生證至票口索取「免費」門票進場觀賽。
(二)平日比賽開始時間為晚上6點半,各場次如遇下雨則延賽,開賽前1小時(5點半)開放進場,於下午4點半開始售票/索票,歡迎市民及學生踴躍進場,共挺桃猿。
七、「政府資料開放」(OpenData)是參與式民主與政府智慧治理的展現,市府開放資料加值運用,已獲得多個獎項肯定。請各單位在不涉及個人隱私、不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定下,盡量開放政府資料,滿足民眾知的需求,讓民間依需求加值運用。資訊科技局並推出「桃客松出任務」之徵件活動,徵集優秀團隊提案,結合開放資料提出解決辦法,落實公民參與精神。
八、今(27)日下午防疫專案會議討論重點如下:
(一)有關快篩試劑部分:
1.快篩實名制將於5月份上線,請多加宣導。
2.以高風險PCR採檢、低風險快篩為原則。
3.請衛生局向各通路購買快篩試劑備量。
(二)因應中央採3+4居隔方案,請各單位儘快配合以利隔離人數下降,疫調居隔匡列範圍以2天4同為原則。
(三)針對本市相關防疫工作人員實施「以篩代隔」政策,請衛生局研議建立第1、2、5、7類認定及申請程序。
(四)目前部分議員確診,請衛生局及民政局多加關心;各機關同仁及同仁家屬亦有確診情形,請多給予關心。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戶外教育及戶外教學創新成果
主席裁示:
(一)除實體的戶外教學外,資料庫的運用亦非常重要,如許厝港野鳥濕地及內海國小生態教室;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造林計畫,可使民眾認識樹木;生態特色公園可結合園樹的解說;休閒農場可提供樹木及食用蔬菜等資訊;虎頭山及石門水庫等觀光景點擁有昆蟲鳥類生態,均可建立提供豐富的環境教育資源。
(二)感謝農業局支援食農教育經費、經濟發展局補助觀光工廠相關活動,各單位管理之場域可整合數位化資料庫,提供線上互動活潑學習,讓學生能夠認識文化與生態環境及資產。
(三)陽明交通大學擬於青埔校區設置實驗國高中,請教育局評估其可行性。
二、報告機關:資訊科技局
報告案由:桃園開放資料精進與推動
主席裁示:
(一)請各局處配合資訊科技局業務推動,於5月31日前提列相關資料。
(二)請資訊科技局積極提升平臺上「金標章」、「白金標章」等級資料比例,開放應用程式介面轉換,提升未來使用率。
(三)「桃客松出任務」活動導入市民提案,可擇選優質內容,將有發展性之議案納入參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區公所及學校協助宣傳體育局「樂天桃園棒球場」13場次「桃園日」活動。
二、有關防疫專案會議議題補充如下:
(一)請民政局以複數決標方式加速採購電商物流平臺送居家關懷包。
(二)單位主管應以不影響業務為前提,彈性調整工作分配。
(三)同仁如為居家隔離者可在家線上辦公;確診者原則應多加休養,如業務緊急及個人意願可報請主管核准,線上處理公務。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大溪區內柵國民小學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校舍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二、增列2案,請黃秘書長治峯督導:
(一)水務局「埔頂水資中心舊址活化案」,請邀集水務局、環境保護局、原住民族行政局、體育局及大溪區公所召開專案會議。
(二)環境保護局「大華段1.6公頃土地活化計畫」。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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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6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6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4月1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獎
一、頒發本府110年度績優研考人員。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地政局(楊梅地政事務所):廖倉淯助理員
(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邱美婷聘用研究助理
(三)水務局:楊世逢科員
(四)工務局:朱薏珊股長
(五)交通局:鄭佩琪專員
(六)衛生局:謝懷萱技士
二、頒發本府110年度創新提案。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創新獎
1.地政局
提案名稱:地籍測量圖資整合AllInOne
2.文化局
提案名稱:「社造申請一指通,省時省力又環保」台地桃園社造資訊網暨線上申請系統
3.水務局
提案名稱:運用空氣盒子大數據,結合水情資訊系統,即時監測好呼吸
4.都市發展局
提案名稱:昇降設備創新影像抽驗革新計畫
5.警察局
提案名稱:幸福世間,花好月圓-強化協尋失蹤人口
(二)點子獎
1.警察局
提案名稱:靈光大做,藥譜乍現-桃園專屬區域性毒品資料建檔分析
2.環境保護局
提案名稱:工廠環判智慧E化系統
3.青年事務局
提案名稱:「疫」想不到.數位好「證」-區塊鏈證書數位服務方案
4.勞動局
提案名稱:移工地圖
5.環境保護局
提案名稱:跨域治理超商循環杯創新計畫
6.環境保護局
提案名稱:桃園市營建工地空氣品質智能管理計畫
7.環境保護局
提案名稱:桃園海岸公廁智慧E化管理
8.地政局
提案名稱:實境揭露-實價登錄之實境應用
9.青年事務局
提案名稱:線上i地方-青年投入永續發展行動獎勵計畫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獲奬的績優研考人員,研考人員無論在施政計畫的進度管控,或是市府服務品質提升及創新提案等方面,均適時發揮功能,且對於機關首長的決策、執行、考核,也提供相當大的協助與建議,特別感謝研考人員長期的努力與付出。本次獲獎的6名績優研考人員,分別為楊梅地政事務所助理員廖倉淯、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聘用研究助理邱美婷、水務局科員楊世逢、工務局股長朱薏珊、交通局專員鄭佩琪及衛生局技士謝懷萱。為鼓勵各機關表現優秀的研考人員,今(111)年特別修訂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除行政獎勵及獎狀之外,再加發千元禮券,以資鼓勵。
二、市府鼓勵各機關同仁透過創新提案,提出業務相關興革意見或創新便民措施,提升市府業務品質,110年度創新提案共徵得67件提案,參加機關包含市府各級機關及區公所,經初審及各機關簡報詢答的複審會議後,最終選出創新獎5件及點子獎9件,茲將14件獲獎內容分述如下:
(一)5項創新獎分別為:地政局「地籍測量圖資整合AllInOne」,將各式測量圖資、都市計畫圖、地形圖及歷史航照影像等整合至同一系統,方便測量人員掌握歷次複丈情形;文化局「臺地桃園社造資訊網暨線上申請系統」,納入市府6局處,共7個社造補助計畫,整合各項表單及核銷文件,提升行政效率;水務局「運用空氣盒子大數據,結合水情資訊系統,即時監測好呼吸」,提供民眾PM2.5空氣指標,成為環境監測的APP。都市發展局創意獎提案「昇降設備創新影像抽驗革新計畫」,首創安檢兼抽驗的構想,加強落實昇降設備管理;警察局「幸福世間,花好月圓-強化協尋失蹤人口」,針對身心障礙、精神病患、發展遲緩及失智老人等易走失高風險族群,預先取得同意後,採其個人身分特徵,先行鑑定、分析及建檔,有助加速失蹤人口儘早返家。
(二)9件點子獎分別為:警察局「靈光大做,藥譜乍現-桃園專屬區域性毒品資料建檔分析」;環境保護局「工廠環判智慧E化系統」、「跨域治理超商循環杯創新計畫」、「桃園市營建工地空氣品質智能管理計畫」及「桃園海岸公廁智慧E化管理」;青年事務局「『疫「想不到.數位好『證』-區塊鏈證書數位服務方案」及「線上i地方-青年投入永續發展行動獎勵計畫」;勞動局「移工地圖」;地政局「實境揭露-實價登錄之實境應用」。
三、平鎮區平南民俗文化公園目前正在進行優化整建工程,福星宮土地公廟位於平南公園內,該土地公廟土地由公所取得,廟宇主體建築定著於公園內土地,請民政局及平鎮區公所朝尊重地方民俗及保留廟宇主體前題下,協助其辦理立案申請,讓公園管理權回歸公所。
四、請環境保護局監督美福倉儲儘速完成廢棄物清運,另依據該公司所提廢棄物處置計畫書限期該公司須於4月12日完成廢棄物清除,逾期部分請環境保護局依相關規定裁罰。
五、有關勞動局議會工作報告,議員質詢本市失業率說明,本府勞動局及就業職訓服務處榮獲勞動部評比為六都第一;勞參率由59%提升至61.2%;職訓就業率達77%,且連續2年皆為六都第一;就業媒合率為85%;另失業率部分,去(110)年下半年與前(109)年持平,約3.98%無升高,這段期間全國失業率從3.84%上升至3.98%,雙北下半年失業率上升至4.1%,以全年平均失業率統計,桃園市為4.01%,低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並非六都最高,其努力實屬不易,在此給予同仁鼓勵。
六、本府4月12日召集本市11家急救責任醫院召開區域聯防會議,配合中央規劃,已與藥師公會完成協商,針對COVID-19確診的居家照護個案將透過APP進行通訊診療及關懷服務,由醫師看診開立處方後,民眾可透處方箋,由藥師調劑送藥到宅,而居家照護期間的處方及送藥,包含症狀治療及慢性病藥物。
七、因應疫情擴大,為保護校園安全,本府向中央提出本市高中以下學校進行校園類普篩計畫已獲同意,將提供20萬快篩試劑給學校,提高校園防疫安全,請教育局全力配合。
八、本市目前已媒合1間加強型防疫旅館,可提供130個房間數,請觀光旅遊局完成設置,衛生局安排防疫團隊進駐,降低醫院負擔。
九、有關臺鐵車站停車需求,依據交通局評估需求為336汽車格及1,232機車格,併同興建捷運G07站停車需求,鐵道局總計應設置402汽車格及1,582機車格,若以多數縣市採用加倍留設停車空間計算,鐵道局未滿足本府要求設置數量,請交通局以評估需求1.2倍為協商底線。
十、有關航空城優先產專區土地標售案說明如下:
(一)本府於航空城內先行篩選9處優先產專區共釋出52公頃,紓解產業用地不足,本次標售產專區土地,優先引進國際物流、航空輔助、綠能產業、生技及5G智慧製造等產業。投標廠商提出之投資計畫,須市府審查通過,始可完成決標。
(二)本案預定4月22日上網公告標售,等標期為2個月,定於4月19日辦理公告前標售說明會,請經濟發展局全力以赴。
十一、本府與交通部共同推動24項高快速道路建設計畫,期望透過便捷的高快速道路系統,將產業鏈結並將生活圈拓展,打造宜居宜業的幸福桃園,茲將「桃市府X交通部打造高快路網2.0桃園幸福蛻變ing」案相關進程說明如下:
(一)去(110)年完工的國道3號增設高原交流道工程,有效改善龍潭地區包括小人國及渴望園區等周邊交通環境。
(二)國道1號桃園交流道工程(增設蘆興南路匝道)已於111年1月完成,有效改善接南崁地區交通問題,後續也將完成蘆興南路北段拓寬作業。
(三)國2甲線第一工區已經完成,第二工區大園交流道至台15線請航空城工程處協助取得航空城段土地,預計明(112)年完工。
(四)國1甲現進行二階環評的最後階段,可在今年順利通過,航空城東西兩側各有新闢的國1甲及國2甲,先施工西側,2條高速公路將成為航空城最重要的客、貨聯外道路,請交通局積極辦理。
(五)八德(大鶯豐德)交流道,現高公局正進行建設計畫中,本案除了增設交流道以外,還需地方配合新建連絡道,因2項工程有許多介面需整合,請交通局與高公局就各面向積極合作辦理。
(六)國2大竹交流道高架跨越市道110甲的可行性研究已經高公局同意,後續將報交通部轉行政院審議。
(七)為配合桃園鐵路地下化中路車站周邊整體開發計畫,市府將在國際路增設簡易匝道,已獲得高公局的初核會議指導,可行性研究正在修正中。
(八)公路總局針對國道3號土城到龍潭段的壅塞,提出了板龍快速道路的計畫構想,本府於大漢溪沿線有多項計畫進行中,未來也將與公路總局的計畫整合,預計將可紓解龍潭及大溪地區交通。
(九)台66快速道路沿線平交路口高架化改善工程,一側自大溪延申至國道3號,另一側則延申到大潭交流道,本計畫於111年1月獲國家發展委員會支持。
(十)國道1號楊梅休息站地區聯外道路可行性研究案,將利用休息站增設國1南入便道,目前正與高公局研議方案中。
(十一)本案請交通局管控進度,依期程完成每個計畫,讓本市交通更加順暢。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航空城優先產專區土地標售案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本案請依市長裁示辦理,另謝謝經濟發展局、地政局、工務局、航空城公司及相關機關的努力及配合。
二、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桃市府x交通部打造高快路網2.0桃園幸福蛻變ing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本計畫完成後可大幅改善道路交通品質,請交通局及相關局處努力完成。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主計處
提案案由:檢陳「110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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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本府衛生局技士劉○瑜,業經懲戒法院判決:「申誡」,請協助刊登政府公報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101129401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本府衛生局技士劉○瑜,業經懲戒法院判決:「申誡」,請協助刊登政府公報,請查照。
說明:依懲戒法院111年4月20日111年度清字第13號判決及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並檢附旨揭判決影本及電子檔各1份。
市長 鄭文燦
懲戒法院判決
111年度清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被付懲戒人 劉○○ 桃園市政府○○局技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申誡。
事實
甲、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劉○○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劉○○為本府○○局技士,銓敘部於110年辦理當年度兼職查核,經本府比對勾稽發現劉員兼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董事,任期自106年6月6日起至109年6月15日止,惟於111年1月4日查詢顯示劉員仍為該公司董事。
(二)依劉員答辯書略以,○○公司為家族事業,因該公司106年變更董事名單時無適合董事人選,負責人(劉員母親)遂將其納入董事名單,其於106年6月6日起至109年6月15日期間擔任董事,當時並未實質參與公司運作,亦未支領任何薪資與報酬,於知悉違法後立即辭任董事,並於111年1月4日完成商業登記變更。
二、查劉員擔任○○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院審理。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
2、111年1月4日及同年月6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
3、劉員答辯書及106年至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未支領薪酬證明。
乙、被付懲戒人劉○○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劉○○自民國110年4月28日起任職桃園市政府○○局技士,為公務員。銓敘部於110年辦理當年度公務員兼職查核時,經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比對勾稽,發現被付懲戒人自106年6月16日(移送意旨誤載為6月6日)起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董事,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領取報酬,被付懲戒人經發現並告知後,始於111年1月4日辭任董事並辦理董事變更登記完畢。
二、以上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之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111年1月4日及同年月6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被付懲戒人提出予移送機關之答辯書、106年至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本院依職權請移送機關檢送之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提出答辯,本件違法事實,已可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業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而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本院調查之證據,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經營商業之時間長短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玲
法官 葉○霞
法官 呂○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嚴○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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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條、第26條及第26條之1修正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客綜字第1110104519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條、第26條及第26條之1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財團法人第25條第1項、第2項及桃園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桃園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第4點第4項。
三、「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條、第26條及第26條之1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二)承辦人:許○芬。
(三)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四)電話:03-4096682#1002。
(五)傳真:03-4898355。
(六)電子郵件:1002894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及為符合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財務報表及監察報告書提報主管機關期限之規定配合桃園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桃園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四項之修正,爰擬修正「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共修正三條,其條文如次:
一、客家財團法人年度預算編制及報送規定修正。(修正第二十五條)
二、客家財團法人年度決算編制及報送規定修正。(修正第二十六條)
三、增訂政府捐助之客家財團法人年度預與決算之編製及報送,除依財團法人。(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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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113500493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
三、「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
(二)聯絡人:林○儒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476
(五)傳真:(03)336-5341
(六)電子信箱:1001401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
草案總說明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規定,地方政府得開徵特別稅課,課徵年限至多四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重行辦理。查現行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即施行屆滿,經評估其稽徵程序簡便,且稅收作為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規劃業務及維護環境品質,符合環保公益及租稅公平原則,又具制衡違規丟棄廢土之效,有賡續辦理需要,爰擬具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計十二條,其重點如下:
一、制定本自治條例之目的及法源依據、主管與稽徵機關、課徵標的等事項。(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本自治條例之納稅義務人、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小額免徵稅額等事項。(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
三、本自治條例通報機關之通報程序與通報短溢繳之退補稅義務、繳款書之填發機關、繳納方式及期限等事項。(草案第七條至第九條)
四、逾繳本特別稅稅款加徵滯納金之計算方式與逾三十日仍未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稅收依預算法規定納入年度預算及施行日期等事項。(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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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桃園市休閒娛樂場所防疫期間有條件開放營業,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10114226號
附件:桃園市休閒娛樂營業場所防疫復業申請書件
主旨:有關桃園市休閒娛樂場所防疫期間有條件開放營業,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依據:依經濟部111年4月1日經商字第11102410631號及111年4月25日經商字第1110241284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即日起,本市視聽歌唱場所、資訊休閒營業場所、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酒廊、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特種咖啡茶室、夜店、舞場、三溫暖或其他類似場所,防疫期間應備妥「桃園市休閒娛樂營業場所防疫復業申請書件」向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出防疫復業申請,經審核核可始得營業。
二、上開場所業者如已復業申請核可者,免重新提出防疫復業申請,應主動遵循並落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經濟部及本府最新防疫指引(規定)。
三、廢止本府111年2月16日府經商字第1110034780號公告。
四、本市桌遊、麻將休閒館營業場所,應遵循經濟部最新「桌遊、麻將休閒館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無須提出防疫復業申請。
五、違反本防疫公告及經濟部防疫管理指引者罰則如下:
(一)營業場所未提出防疫復業申請且未許可營業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除未復業申請外,其他違反經濟部公告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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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場地使用申請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發文字號:桃海管字第111000329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場地使用申請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場地使用申請須知」
處長 林立昌
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場地使用申請須知
一、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為提供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場地(以下簡稱場地)予公眾使用,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項目:公共工程、學術研究、影片拍攝、環境教育、生態保育、文化創意、休閒體育活動及其他經本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審查核准之項目。
三、申請資格:
(一)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二)經登記或核准立案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個人。
四、申請時間:使用日前15日至30日內提出申請,但屬特殊情況經本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方式: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府海岸管理工程處提出申請。
六、申請資料:
(一)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場地使用申請書(附件)。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個人國民身分證。
(三)場地使用計畫書。
七、申請文件未備齊或不符使用規定經退件者,申請人應自退文日起算5日內完成補正,逾期駁回申請。
八、場地使用規定:
(一)分區使用原則:
1.一般區:民眾可自由進出之區域,提供環境教育、休閒遊憩及風機維修使用,倘有其他使用目的應向海管處提出申請。
2.復育區:為保障垃圾掩埋場及北港垃圾掩埋場所在地,進行環境監控,本區原則僅供掩埋場工作人員進入,倘有工程施工、學術研究應向海管處提出申請。
3.核心區:具有最完整沙丘型態之區域,為保護其特殊地形與地質,僅提供學術研究、環境教育相關活動申請進入。
4.以上各區不得有營利行為,但經本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5.同一申請人每月以申請1次為限,1次以7日為限,同一場地同時有2人以上提出申請,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6.申請人應於使用期滿24小時內將場地回復原狀,報請本府海岸管理工程處於3日內完成會勘。
7.申請人取消申請時,應於使用日前3日,以書面通知本府海岸管理工程處。
8.申請人應同時向土地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部分署桃園辦事處)申請許可,並於使用日前將許可文件影本報本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備查,逾期未提報者得廢止其核准。
(二)管制事項:
1.未經許可,不得取土、挖沙或變更地質公園地形地貌。
2.未經許可,不得於沙丘上增設固定式人為設施。
3.未經許可,不得砍伐採集、植樹造林、攀折花木。
4.未經許可,禁止各式車輛進入。
5.未經許可,不得擺攤、設置指示標誌或廣告物。
6.未經許可,不得露營、生火、燃放鞭炮。
7.禁止亂丟垃圾、焚燒垃圾或廢棄物、排放廢水。
8.禁止破壞公共設施。
9.禁止擅入管理機關所公告禁止進入之範圍、設施。
10.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九、申請人未依規定將場地回復原狀,或違反前述管制事項,申請日起算2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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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工廠及工業發展設施安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1101135331號
附件: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工廠及工業發展設施安置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工廠及工業發展設施安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工廠及工業發展設施安置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新屋石滬群使用管理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海管字第111000321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新屋石滬群使用管理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新屋石滬群使用管理規範」
處長 林立昌
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新屋石滬群使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桃海管字第1110003212號令訂定
一、為維持新屋石滬群的原始樣貌及確保生態環境完整性,提供滬主及民眾從事漁撈、環境教育及文化體驗等活動,特訂定本規範。
二、民眾前往時應至中央氣象局網站查詢本市新屋區每日潮汐,滿潮前後二小時內、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期間及日落後日出前,禁止民眾進入石滬。
三、民眾進入石滬,應穿著長褲及具防水、防滑功能之鞋類,以維護自身安全。
四、滬主自乾潮前二小時起算至乾潮後一小時間享有優先漁撈權利,民眾應避免進入滬內。
五、民眾於滬主結束漁撈後始得進入滬內網撈、採捕或垂釣,除固著於石滬之生物不得採捕外,其他漁獲可帶走。
六、進入石滬群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於石滬滬堤內外一公尺範圍內進行挖掘、翻動石頭、或其他可能破壞滬堤結構之行為。
(二)禁止電魚、毒魚、炸魚、任意棄置廢棄物及污染水體之行為。
(三)禁止於石滬內吸菸、施放煙火、燃放爆竹、生火野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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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1年度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核准補助名單及金額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經商字第1110022338號
附件:核准補助正備取名單及金額1份
主旨:公告「111年度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核准補助名單及金額。
依據:依「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及111年1月17日桃經商字第1110002822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核定補助正取者依「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核撥,於參展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或本次補助核准公告後一個月內向本局申請補助款事宜,相關表單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查閱下載。案件計畫變更及其他應注意事項請詳加參閱本補助要點。
二、案件核定為備取者,依計畫執行情況評估後,另行個別通知。
三、檢附「111年度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核准補助正備取名單及金額1份。
局長 郭裕信 |
◆ 修正「桃園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挖字第1110116507號
附件:桃園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修正「桃園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廢止「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轉換全數位化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新行字第1110116972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轉換全數位化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獎勵補助經費實施要點」第11點附表三,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高字第1110123208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修正「桃園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獎勵補助經費實施要點」第11點附表三,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獎勵補助經費實施要點」1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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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擬定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1215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擬定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5月1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擬定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12551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擬定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5月1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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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虎頭山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規劃)(第一階段)變3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1271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虎頭山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規劃)(第一階段)變3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5月1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鄭○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636)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3455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63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鄭○雄於111年2月23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二段126號2樓205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陳○芬)。
局長 陳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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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李○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64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3534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64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翰於111年4月11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陳○芬)。
局長 陳國進 |
◆ 公告修正「108~110年度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檢測暨第二期都市計畫區域樁位整合及坐標系統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桃園市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簿(新增021C086等2支及廢除008C019等4支樁位共10案)(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1266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108~110年度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檢測暨第二期都市計畫區域樁位整合及坐標系統轉換委託技術服務案」桃園市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簿(新增021C086等2支及廢除008C019等4支樁位共10案)(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5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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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2312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3月15日至111年4月28日,批號U1110412共1,10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出國
副局長 張新福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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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2312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1年3月29日至111年4月28日,批號Y1110412共1,04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出國
副局長 張新福代行 |
◆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2311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4月19日,批號Z111041H共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出國
副局長 張新福代行 |
◆ 公告受處分人阮○花(銷帳編號:1111057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261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花(銷帳編號:1111057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花於110年10月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298巷26號5樓A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復遭廢止居留許可,目前實際住居所不詳,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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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核定實施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3736地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1年5月2日零時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100976721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1份
主旨:公告核定實施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3736地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1年5月2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1年5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31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三)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四)桃園市中壢區復華里辦公處公告欄。
(五)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
◆ 註銷本市邱○銘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1921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邱○銘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銘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273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9)桃縣地字第001707號
四、事務所名稱:邱○銘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華街93巷45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
◆ 公示送達范○皓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1093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范○皓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范○皓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0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本市暫定古蹟「龜山迴龍寺」時效延長一次(六個月),至111年11月10日止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101149191號
附件:
主旨:本市暫定古蹟「龜山迴龍寺」時效延長一次(六個月),至111年11月10日止。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辦理暨「桃園市111年第2次文化資產審議(第一類組)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龜山迴龍寺
二、位置或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38號
三、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暫定古蹟本體為正殿、兩側廂房及拜亭,定著土地地號為龜山區迴龍段352、353、354、357、370、376共6筆地號。
四、公告理由:依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第2條所稱其他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
五、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及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第2條、第4條、第6條規定辦法。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送達予聖高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122145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聖高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聖高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0年7月3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126963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聖高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送達予臻璟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122162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臻璟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臻璟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1年3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16384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臻璟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應送達予建東都企業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122171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建東都企業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建東都企業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1年3月9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16301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部分園道用地為廣場用地(兼供鐵路使用)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1101073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部分園道用地為廣場用地(兼供鐵路使用)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下午2時整於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桃園區公所與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桃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四、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銷本市潘○府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2124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潘○府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潘○府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26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47號
四、事務所名稱:華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華路33號7樓之18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LG14站~LG21站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測量成果簿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121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LG14站~LG21站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測量成果簿。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6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5月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本市「中壢區月桃路一段381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101228482號
附件:
主旨:本市「中壢區月桃路一段381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中壢區月桃路一段381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本市中壢區山東市民活動中心(本市中壢區山東路101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許○勝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2262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許○勝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許○勝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28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5)桃縣地字第001545號
四、事務所名稱:加福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大福街46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龍潭區「三林里、龍祥里、高平里、佳安里、三坑里、三和里及高原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1012141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三林里、龍祥里、高平里、佳安里、三坑里、三和里及高原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111年5月3日桃市龍戶字第1110003128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指定「中壢庄內厝子黃宅明德居」為本市古蹟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101187281號
附件: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圖1份
主旨:公告指定「中壢庄內厝子黃宅明德居」為本市古蹟。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
二、111年3月31日「桃園市111年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古蹟名稱:中壢庄內厝子黃宅明德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福嶺路二段198巷21弄80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詳如附圖)
(一)古蹟本體及面積:577.52平方公尺。(正廳、左右護龍及內埕(含圍牆))。
(二)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桃園市中壢區大崙段855、859、860、861及862地號。
(三)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1502.14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1)黃氏族人事業經營有成,為中壢大崙地區望族,而明德居有百年歷史,為黃氏家族發展之重要場所,可做為地方發展史之重要見證。
(2)建築充分運用石材、磚瓦、木等建材,輔以泥塑、剪黏及交趾陶等傳統手工藝術創作,具備高度建築藝術價值。
(3)一進二護龍格局、外埕及後方刺竹林保存完整,體現傳統民居之風水觀,具科學價值。
2、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建築以土埆磚結合傳統斗子砌磚及部分日治時期TR磚砌造,並以石條及卵石砌為基座;屋脊有剪黏,水車堵則有特別延請唐山師傅手工製作的交趾陶裝飾,具日治大正時期結合傳統與當代建築構築工法之技術與美學。
3、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明德居建成逾百年,形式完整且保存情形良好,在當今桃園城鄉風貌變化快速之情形下,具稀少性,不易再現。
(二)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王○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1253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王○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如。
二、身分證字號:P12236****。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62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如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300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006號。
七、備註:換發開業證書併案變更事務所地址。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魏○呈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1253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魏○呈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魏○呈。
二、身分證字號:B1220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00號。
四、事務所名稱:魏○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二段109號5樓之7。
六、建築師證書:111年3月15日建證字第8301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邱○君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2545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邱○君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君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0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98號
四、事務所名稱:超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埔頂路2段352號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