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24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145 次市政會議紀錄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請各機關加強辦理列管追蹤案件,注意時程。
 
柒、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 10 時 31 分
桃園市政府第146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4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年11月2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股 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授李福華少將本市榮譽市民證。
 -主辦機關:民政局
二、呈獻參加「第35屆全國地政盃競賽活動」勇奪佳績獎座。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三、呈獻教育部體育署「運動i臺灣計畫-22縣市地方特色運動票選活動」挑戰極限
獎。
 -主辦機關:體育局
 
貳、主席致詞
一、陸軍專科學校前身為陸軍第一士官學校,轉型專科學校後更新校舍,是台灣軍事
教育轉型為專業化的典範,培養文武兼備、術德兼修的現代化知識型士官,此目
標於李福華少將擔任校長時充分實踐,陸軍專科學校的學生,畢業後不論服役或
在社會上都有一技之長及證照,讓軍事院校招生情況良好,受到外界肯定;不僅
為國防打造堅實的人力基礎,也培養了更多專業人才。
陸軍專科學校於李少將任職校長任內,參與桃園及國家許多重大慶典,例如桃園
元旦升旗典禮、106年桃園管樂節、體育嘉年華、北橫探險節等,其鼓號樂旗隊、
戰鼓隊的演出都受到市民肯定,同時也代表桃園參加105年度國慶大典操演;於
2017台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提供學校體育館協辦排球比賽,該館由本府工務局代
為整修,並連同整理周邊環境,除提升陸軍專科學校知名度外,也獲得媒體諸多
報導,大幅提升形象。
李福華少將半生戎馬,服役期間於本島及外島各地擔任職務,最後一站落腳桃
園,於陸軍專科學校任職校長期間與本府互動良好,頒授榮譽市民證,以肯定其
對本市教育、文化、體育方面的貢獻,未來若有適當機會,也將借重李少將的長
才,為桃園做更多貢獻。
二、「第35屆全國地政盃競賽活動」由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及地政
士、估價師、不動產仲介公會及相關大專院校等,共計145隊、2,524位選手參加,
地政局得到男子桌球團體賽甲組、女子桌球團體賽甲組、女子羽球團體賽冠軍;
3對3籃球男子乙組亞軍;慢速壘球甲組季軍;羽球男子團體賽甲組、3對3籃球女
子組殿軍;歌唱比賽優勝,成績優異。辦理地政業務不容出錯,工作壓力高,地
政局向來推動同仁工作之餘參與運動,值得肯定。同仁雖須認真執行公務,但亦
應保留時間陪伴家人及照顧身體,並於公務之餘,從事體育及文化等休閒活動,
以調節身心健康。
三、桃園以獨輪車做為參賽項目,於今(106)年5月16日提報,經2個多月競爭,期間
本府除透過體育局、教育局等資源,本人亦親任宣傳大使,並於LINE群組催票,
經激烈競爭,本市以7萬335票,其中80%是網路投票,得到5萬6,268票;評審票
20%,為1萬4,067票,總票數全國第一,勇奪「運動i臺灣計畫—22縣市地方特色
運動票選活動」挑戰極限獎。
獨輪車運動除需手腳並用,運用體力、智慧、技巧,維持平衡外,並需高度專注
力,讓孩子學獨輪車可訓練專注力及操控力;本市許多學校均設有獨輪車隊,明
(107)年本府也將投入100萬元預算推廣獨輪車運動,讓桃園成為「獨輪車運動城
市」。
四、經濟部通過「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高
度由原本3公尺放寬至4.5公尺,免請領雜照,以提高市民設置光電屋頂意願。關
於增建、新建與改建建築物方面,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及相
關規定,本府刻正訂定「桃園市建築物屋頂綠化及再生能源設置辦法」,鼓勵讓
屋頂成為綠化及綠能場域,推動綠色屋頂及光電屋頂,將於送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後實施。舊有違章建築方面,若提出結構安全證明,將依法容許申請設置,但目
前此類案件不多,亦不代表鼓勵或放寬違建。
出租平台部分,以學校單位為例,提供約2成回饋。未來將由政府單位每年遴選
出租平台,民間則由業者自行設置,將研議是否遴選優良廠商供市民選擇;另若
廠商能將發電所得提撥一定比例回饋給住戶,相信將可加快推動速度。
光電屋頂不僅為政府零補貼住戶零出資,最重要應有推動平台,法規需健全、務
實,且出租平台需確實可行。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建築屋頂再生能源光電計畫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延至下一次市政會議報告。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重大工程落後狀況越趨嚴重,請研考會下一次針對重大工程管考案件進行詳細報
告,以利機關了解改善。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9時32分
桃園市政府第147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4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府 106 年政府服務獎。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專案規劃類
1.第一名 經濟發展局
2.第二名 勞動局
3.第三名 都市發展局
4.第三名 文化局
(二)整體服務類
1.第一名 平鎮區公所
2.第二名 八德區公所
3.第三名 楊梅區公所
二、呈獻龍潭區高原里社區關懷據點榮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舉辦「2017 不老
青春逗陣行」全國總決賽活力舞台組-金牌獎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三、呈獻食品藥物管理署 106 年度食品檢驗技術交流平台「最佳參與貢獻獎」。
-主辦機關:衛生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 106 年政府服務獎在專案規劃類中,經發局所主辦的「升格心服務,友善新
桃園」,於升格後接辦公司登記業務,持續推動行動工商、臨櫃預約等服務,打
造友善服務措施。勞動局推動的「桃園青年安薪就業讚方案」,結合「桃園青年
自主學習」、「桃園青年技術士證照獎勵」,提供青年多樣化就業支持。都發局
為「桃園軍方閒置土地活化利用及發展案」的窗口,讓各機關充分利用並進行活
化,賦予都市發展新風貌。文化局則是打造「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無
圍牆服務網絡」,形塑「沒有圍牆的博物館」,首創街角館機制,整合大溪在地
文化資源,讓大溪就是一座博物館。
在整體服務類中,平鎮區公所打造「友善的環境及服務措施」,增建無障礙電梯、
美化辦公廳舍及設置抽號機給社會福利 6 類服務窗口,提供市民方便的洽公環
境。八德區公所推動的「特搜計畫」,係運用志工深入鄰里,探詢需要幫助的個
案,協助通報及提供關懷服務。楊梅區公所的「愛心專業經理人」係建構楊梅區
社會福利暨民間社福資源雙層安全網平台,協助無法獲得社福資源的弱勢家庭。
請各局處持續努力,為市民提供更好的服務。
二、由衛生局及龍潭區衛生所輔導的「龍潭客庄好味續(味道)隊」代表本市參加「2017
不老青春逗陣行」,榮獲金牌獎,展現了桃園高齡長輩的健康活力,亦顯示本府
「活躍老化」的政策受到肯定。為照顧本市銀髮族,本府持續推動多項高齡友善
政策,包括:老人裝置假牙補助、醫療小管家、免費流感疫苗注射、三節敬老金
及加發九九重陽節敬老金等多元方式。並積極推動長者戶外活動,以活躍老年生
活。
三、本府衛生局檢驗團隊在今(106)年食品衛生檢驗科技研討會中,發表 1 篇口頭
論文榮獲「優秀口頭論文獎」。桃園的食品工業比例佔全國 6 成,在邊境管理上
亦扮演重要的角色。食品檢驗是衛生局的重要業務,請衛生局持續提升檢驗品
質、精進技術、累積實務經驗,提升食品安全。
四、保護桃園的埤塘文化是本府重要目標,本府發展許多防災滯洪池、埤塘公園等,
期望埤塘發展多元使用,成為都市景觀的一環,同時兼顧生態保持,把先民開墾
桃園台地留下的 2,800 多口埤塘做最好的管理。
而就中央推動之光電埤塘政策部分,埤塘管理單位為農田水利會,監督單位為農
委會,發電系統核准權屬於經濟部能源局,也需與台電訂定購買契約,埤塘使用
規範係由農委會農田水利處訂定,惟目前針對光電系統相關規範並不夠明確。本
府基於「保護埤塘文化,制訂清楚規範」之立場,將據實向中央反映,請中央在
最短時間能訂定完成埤塘之景觀、生態維護相關規範,作為未來處理的依據。請
本府水務局、經發局、農業局務必向農委會及經濟部能源局積極反映。
五、請環保局就本市空污減量政策之具體作為進行綜整,讓市府團隊及市民能充分瞭
解本府政策。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五、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消防局防災教育館設計規劃展示簡介
主席裁示:
消防局防災教育館案,結合學校消防教育,提升市民防災概念,請都發局協助裝
修部分之執照事項,本案請如期開館。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防災教育館具有 AR、VR 等新穎互動設施,且已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該
場館亦設有簡報室及會議室。未來完工後,請各機關學校多加利用,並請教育局
發函各級學校前往進行防災教育。請消防局務必如期如質完工,未來並應編列館
內展覽設施適時更新之預算。
六、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封城掃蕩作為與成效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桃警團隊對於抑制毒品、一般刑案及暴力犯罪等方面,確實績效卓著,對桃園的
治安穩定有莫大的貢獻,請警察同仁繼續努力,讓市民有更安全快樂的生活環
境,讓桃園產業發展更好。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七、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案,提
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八德區一號基地新建公營住宅」及「桃園會展中心」2 案依研考會之建議解除
追蹤,其他案件請各機關注意業務執行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107 年度預算業經市議會審議通過,請各機關儘速進行預算分配,另就例行性或
日常性合約部分,請儘速辦理以達成無縫推動政務,而各機關各項重大建設務必
如期完工。
拾、散會:上午 10 時 10 分
桃園市政府第148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4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助理員 徐筱雯
壹、頒獻獎
一、表揚桃園市 106 年度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單位。
-主辦機關:文化局
*管理單位/古蹟、歷史建築名稱
(一) 德馨堂伯達宗族會 / 市定古蹟蘆竹德馨堂
(二) 蘭室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歷史建築大溪蘭室
(三) 大溪生態木藝博物館 / 歷史建築大溪國小日式宿舍
二、呈獻榮獲「第 25 屆中華建築金石獎」-「優良公共建設/優良空間活化類」規
劃組兩項首獎。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 金石首獎-桃園市立圖書館龍潭分館新建工程
(二) 金石首獎-桃園市蘆竹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
 
貳、主席致詞
一、本次表揚 106 年度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單位,本獎項係針對各項維護工作,
如防盜防災措施、日常保養、定期維修、建立檔案、活化利用、經費投入情形
等評鑑,鼓勵古蹟歷史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法善盡保存及管理維護
職責,保留重要的文化資產。
本次獲獎者包括「市定古蹟德馨堂」、「歷史建築大溪蘭室」、「歷史建築大溪
國小日式宿舍」:「市定古蹟德馨堂」位於蘆竹南山路、機場捷運 A10 站對面,
為陳家公祠,被稱為「貓頭鷹屋」,目前在「桃園機場捷運 A10 站地區區段徵收
開發案」範圍裡列為保留區,將來預計結合大古山及坑子溪 2 大休閒農業區發展
社區小旅行,在捷運站前保留文化資產,這是桃園的幸運及亮點;「歷史建築大
溪蘭室」位於大溪區中山老街中,為日治時代知名畫家呂鐵州故居,呂鐵州為大
溪仕紳呂鷹揚之子,以前桃園至大溪「大嵙崁輕便鐵道」即由呂鷹揚發起。大溪
蘭室維護良好,已活化為展覽館,請文化局研議「大嵙崁文教基金會」結合和平
老街、中山老街各點舉辦活動,各局處如有外賓參訪,亦可安排至大溪蘭室參訪;
「歷史建築大溪國小日式宿舍」、日式警察宿舍群可納入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加
速修復;日治時期的大溪農會倉庫擬發展為展覽館;文化路、復興路口的市場用
地可規劃為大溪圖書新館兼「鳳飛飛紀念館」,以便將武德殿、公會堂、警察宿
舍群、大溪國小日式宿舍串連為完整文化聚落。
二、「桃園市立圖書館龍潭分館新建工程」、「桃園市蘆竹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
程」、「桃園機場捷運緊急停靠站(A9a)至坑口站(A11)橋下道路及人行空間
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蘆竹區中興、上興、新興、中福四里聯合
集會所、公托中心、日照中心、圖書館分館興建工程」4 項工程,獲得第 25
屆中華建築金石獎,其中「桃園市立圖書館龍潭分館新建工程」、「桃園市蘆竹
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獲得首獎。「中華建築金石獎」由多位立法委員及學
術專家學者發起,評鑑生態、節能、減廢、健康 4 大指標,感謝工務局同仁的
努力,期許未來繼續保持!
「桃園市立圖書館龍潭分館新建工程」設置「鄧雨賢台灣音樂紀念館」,結合閱
讀及音樂,塑造人文與自然合一的地景意象,形成文化地標,本案也曾榮獲「國
家建設卓越獎」最佳規劃設計類「卓越獎」最高榮譽;「蘆竹國民運動中心興建
工程」建築設計融入竹子型態,外觀十分特別,且納入綠建築的設計,得獎實至
名歸。
三、離岸風場已經由經濟部能源局劃定,目前由德國、法國的風力發電廠商進行申
請程序中,部分已經通過環評,部分仍在地方溝通和環評階段;其中一處風場
在永安漁港的外海,目前劃定在退潮線 500 公尺,惟從景觀、漁業、生態各方
面綜合考量,請環保局協助退潮線劃定離岸 2 公里以上,以保存新屋石滬生態
及牽罟等漁業體驗活動,另請經發局向廠商宣導務必做好風電綠能、景觀、漁
業、生態及地方居民溝通等。
四、「異域故事館」原意係建造為眷村故事館,考量居民意見將停止發包、開工,
請文化局、平鎮、中壢及八德區公所研議替代方案,預算辦理專案保留;另市
府並無規劃在雲南文化公園旁設置「天幕打歌場」,亦無計畫於雲南文化公園
旁設置停車塔,保留桃園眷村文化,一直是市府的目標,市府會持續完成「異
域故事館」替代方案,保存歷史文物。
市府在龍岡的建設很多,也有建設龍岡的決心:如龍岡路一、二期道路拓寬工程、
龍慈路延伸至台 66 線工程、中山東路拓寬及中壢後站的捷運綠線等重大建設;
龍岡大操場天幕廣場、龍岡森林公園「花開富貴天幕廣場」;規劃將龍岡藝文中
心轉型為「龍岡藝術館」;也與空中大學合作,在龍江公園旁的空中大學預定地
設置空中大學桃園校區等。
五、大園區公所新行政中心即將完工,請消防局確認消防安檢、都發局確認使用執
照進度;如前棟需修繕,可辦理追加預算。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方稅務局
報告案由:稅務爭議 納保官幫你(淺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於今(106)年 12 月 28 日開始施行,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
請地方稅務局加強宣導,讓市民廣為周知。
二、報告機關:桃園區公所
報告案由:知往鑑今-桃園區公民會館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桃園區公民會館結合中正 77 文創園區、舊桃園分局(現為新移民文化會館)
及桃園軌道願景館,打造最新文藝新聚落。
(二)公民會館陸續推出公民講座、藝文展覽、在地影像紀錄,使之成為在地居民
多元學習及紀錄在地文化、桃園特色之平台。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觀光旅遊局所出版的《桃園旅遊全攻略》歡迎各局處認購。
(二)都市發展局辦理「社會住宅國際論壇」,請各局處踴躍參與。
(三)請研考會提供各局處管考案件網址,各局處首長下載 APP 隨時追蹤管考案件
並即時更新。
(四)機場捷運 A1 站位於台北車站為交通樞紐,空間足夠,各局處可多於該處舉
辦活動,增加行銷。
 
陸、提案討論
八、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 3 條、第 8 條、第 15 條及編
制表,與訂定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
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九、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各機關加強辦理列管追蹤案件,注意時程。
(二)請各局處首長儘量到工程施工現場追蹤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 10 時 20 分
桃園市政府第144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4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 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黃怡禎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106 年度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團體組
1.桃園市基督教女青年會
2.長庚國小綜合偶戲社
(二)個人組 共 12 人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本市 106 年度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人員,各位是由教育局組成訪視小
組,經實地訪查並評選而成,皆來自不同的崗位,展現台灣最美麗的風景,以
正面力量帶動社會進步;社會教育是自我學習及自我創新的基礎,市府除了市
政工作,社會教育應納入教育的一環,請教育局、社會局、環保局及衛生局等
與地方接觸之機關注意;社會教育不僅依賴學校推動,還包含社區、社團、非
官方團體以及每一位在地方上努力的人,再次感謝獲獎人員的付出。
二、最近 3 年本市在各區推動大型公園開發計畫,如徵收開發蘆竹區五酒桶山生態
公園;在舊南崁溪河川地進行造林計畫,規劃為海湖地景公園;平鎮備用營區
規劃為碉堡公園,由平鎮區公所負責施作工程,庫房營區則預計發展為運動園
區;大溪山豬湖生態公園由水務局進行相關工程,將發展為露營基地;觀旅局
規劃溪洲轉運站,將與南苑公園互相輝映,發展為溪洲公園;都發局與客家局
合作規劃的崙坪地景公園,是今年本市地景藝術節活動場地,亦是優良環境教
育場所;新屋農業博覽會基地約有 30 公頃;工務局規劃將保一總隊發展為大
湳森林公園;龜山苗圃地區則由農業局規劃發展為楓樹坑森林公園等,希望透
過公園開闢以及活化計畫,增加市民的活動空間,請各機關盤點大型公園計
畫,並於市政會議報告。
三、在議會審查預算期間,各機關主管應確實掌握預算審查進度及預算審查內容,
並與議員保持良好溝通管道。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報告案由:原住民族長期照顧在桃園
主席裁示:
(一)目前原鄉設有 5 個 C 級巷弄長照站、9 個部落文化健康站,並在都會區
設置 6 個原住民族老人日間關懷站,請原民局向原民會爭取經費,將日
間關懷站轉型為部落文化健康站。
(二)仁海宮捐贈 2 部長照車之車輛油料及司機等相關經費,請衛生局向衛福
部爭取。
(三)關於巴陵綜合行政中心,請消防局、教育局、衛生局協調消防分隊、消
防人員備勤室、幼兒園、社區照護等設施之空間配置。
(四)請社會局結合社會資源或與社團合作,如捐贈食品或採用認養方式,引
進更多資源,讓關懷據點運作更順暢。
二、報告機關:復興區公所
報告案由:溪口吊橋改建暨經營管理
主席裁示:
(一)重建後的新溪口吊橋長 303 公尺,較屏東山川琉璃吊橋 262 公尺長,啟
用後,「台北有 101,復興有 303」,預期將吸引大量遊客,帶動觀光收
益,提供居民更多就業機會,請復興區公所如期完成相關工程。
(二)管理營運部分,若區公所現有人力無法負荷,請復興區公所將人力需求
提報人事處審查,視實際需要支援人力。
(三)新溪口吊橋規劃路線全程距離約 2 公里,請復興區公所再研議交通接駁
設置地點,並規劃交通改善方案。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
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
第 4 條及第 6 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秘書處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依研考會管考建議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本府工務局、水務局及蘆竹區公所等 3 個機關負責之工程榮獲公共工程委員會辦
理的公共工程金質獎,值得本府各機關學習,並請各機關多報名參選金質獎,提
升本市公共工程品質。
拾、散會:上午 10 時 32 分
桃園市政府第145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14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助理員 徐筱雯
壹、獻獎
一、呈獻本市學校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第 3 屆原住民族語單詞競賽」全國決賽榮
獲佳績。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獻獎學校:
(一) 介壽國中
(二) 僑愛國小
 
貳、主席致詞
一、本次獻獎是介壽國中及僑愛國小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第 3 屆原住民族語單詞
競賽」分別榮獲國中組冠軍、國小組季軍。本次決賽國小組由僑愛國小及仁和
國小代表本市出賽;國中組由介壽國中及大溪國中代表,參賽縣市共計有 15
個縣市、63 個隊伍,參賽選手計 422 名。介壽國中及僑愛國小是原住民教育
學校,提升對傳統文化的認識、語言的傳承,保留每個族群獨特的智慧,希望
繼續發展原住民族重點學校,也特別感謝介壽國中傅校長及僑愛國小高校長長
期為教育付出。目前本市原住民人口已達 7 萬 2000 人,未來將加強原住民部
落大學發展,希望原住民青年可透過部落大學認識自己族群的智慧;非原住民
族居民亦可體驗、欣賞多元的族群文化,並提升國家級原住民文創中心,保留
重要的文化資產。
二、社會企業推動需整合各方面學者、專家,本市目前已成立社企中心,請青年事
務局擬訂工作計畫及作業要點,延攬更多具實務經驗或研究社企的專家成立委
員會,以共同推動社企。另社會企業推動需要空間,請青年事務局及黃參議妙
兒研議於新明市場大樓規劃設立社企中心辦公室,連結各種資源,真正落實協
助年輕人創業。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三、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整體開發多元處分,拓展桃園前瞻視野
主席裁示:
(一)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各有特色,市地重劃採原位次分配、區段徵收則是採
抽籤分配,「中路區段徵收案」執行期間因完善的安置計畫榮獲第 9 屆「政
府服務品質獎」,顯示本府的努力受到肯定。
(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鐵路地下化沿線 7 個場站請研議採市地重劃開
發,農業區若無法市地重劃則採區段徵收;捷運綠線以合理面積辦理區段
徵收。
(三)機場捷運 A22 站設定地上權招商,可規劃商場、觀光旅館等產業爭取效
益;請文化局規劃老街溪的地標型公共藝術,展現巷弄美學,地景藝術節
可於明(107)年 9 月後辦理;請水務局規劃環北路至青埔的水環境營造相
關計畫;請工務局進行景觀優化工程,增加植栽空間;另請交通局研議中
壢車站至 A21 環北站的免費快捷公車,提升機場捷運轉運的功能。
(四)請都發局研議 A11、A15 站做為機場交通轉乘及複合商場專區,疏運機場
交通。
(五)土地開發牽涉財政、各機關用地需求及都市計畫等,必須協調整合,朝多
元處分方式務實進行,累積經驗。
四、報告機關:秘書處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檔案管理輔導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依照檔案法每個機關都應成立專責檔案管理單位和人員,本府每年均有代表機關
參加金檔獎評選並獲獎。目前尚未參加的機關應列為優先參加評選對象,並請秘
書處協助、輔導相關評選事宜,期望各機關加強檔案保管。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提案討論
四、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第 4
條及第 14 條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頒授桃園市傑出市民證予本市市民簡佩如女士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桃園市內定國小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風雨走廊部分拆除
(獨立走廊不鏽鋼 PC 版)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 1060297450 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第五點,並自
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第五點。
 
市長 鄭文燦
發布107 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主預字第 1060293706 號
附件:如發布事項
發布 107 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
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
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
及餘絀綜計表」。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0603035101 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會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060303510 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桃園市政府交
通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
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桃園市政
府交通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桃園市立美術館編制表」;「桃園市立美術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060303524 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桃園市立美術館編制表」;「桃園市立美術館編
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桃園市立美術館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 1060298336 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
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捷運補助要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 1060297128 號
附件:桃園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捷運補助要點第六點、第八點
修正「桃園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捷運補助要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捷運補助要點」第六點、第八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 1060246048 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規定,並
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30 日生效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桃市溪民字第 10600301341 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
助要點」、「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
餐費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
助要點」、「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
餐費補助要點」
 
區長 黃睿松
訂定「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6 年12 月5 日生效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桃市溪民字第 10600299411 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
點」,並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5 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
點」
 
區長 黃睿松
修正「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修正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 1060295993 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修正條
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
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附「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
徵規則」
公告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6 年度鑑字第14107 號
林○○再發文○○局請該局依權責輔導合法化,103 年 8 月 15 日○○局函請
○○局,對於本案有無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請依權責核處,103 年 8 月 21
日○○局承辦林○○竟再發文○○局請該局依權責輔導合法使用,如經輔導仍
屬違規使用者,再行將輔導紀錄及相關事證送○○局辦理後續裁罰事宜。據
此,林○○竟仍未依法裁罰或停止使用及恢復原狀,繼續延誤辦理時機。103
年 12 月 2 日○○局辦理現勘,因現勘後發現仍未改善,於 103 年 12 月 4 日○
○局再函○○局,本案已違反農業使用請依法核處。103 年 12 月 19 日林○○、
科長莊○○仍未依法裁罰或停止使用及恢復原狀,竟仍再次函請行為人劉○○
於文到 10 日內陳述意見,內容竟如同 1 年 4 個月前之 102 年 8 月 29 日函,惟,
違規人仍視公權力如無物,到期仍未陳述意見,林○○亦未有行政作為,遲至
104 年 1 月 20 日案址農業區違建凌晨 2 點大火,造成消防隊員傷亡後,林○
○同日方以 104 年 1 月 20 日府都行字第 0000000000 號裁處書函行為人,並以
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29 條規定裁罰 7 萬元,惟為時已晚,
核其所為,均已嚴重違背職務,明知轄內○○保齡球館之業者長期違反都市計
畫法,竟仍放任業者長期違規營業,於農業區及住宅區內經營游泳池、保齡球
館使用,未積極依法取締拆除廢弛職務致釀災害慘劇,辦理過程顯有嚴重違
誤。】云云,查:
(一)103 年初,部分民眾運用 1999 縣民服務縣政信箱大量檢舉,桃園縣政府(○
○會)於 103 年 3 月 17 日召開會議因應,其中會議案由一為「農業用地違
規使用」,並獲結論為:「…(二)爾後關於本縣農業區所有違規行為,本府
○○局應至現場勘查及了解,並根據相關規定負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
任,輔導農民合法化,如無法合法化,須用正式公文函請土地所有權人恢
復原狀;通知限期屆滿未改善,再移請其他機關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辦
理。」,並以 103 年 4 月 2 日府研服字第 0000000000 號函函送各機關依決
議辦理。
(二)桃園縣政府○○局於 103 年 5 月 13 日桃農管字第 000000000 號函函送「桃
園縣政府『各類型農地疑似違規處理原則』」及「桃園縣政府農地利用案
件處理流程」並據以辦理,○○局為使行政程序更為周延,遂以 103 年 5
月 30 日桃城行字第 0000000000 號函函送本案(中正段 434、435、436、
437、438、439、442 地號)請桃園縣政府○○局依據上開會議紀錄及制定
之流程,依權責輔導合法使用。桃園縣政府○○局 103 年 8 月 15 日桃農
管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僅函復○○區中正段 435、436、439 地號土地農
業區建地目,有關興建建築物作營業使用,有無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請○○局查處。惟查,本案違規使用涵蓋中正段 434、435、436、437、
438、439、442 地號土地,其中 435、436、439 地號係位於都市計畫住宅
區,434、437、438、442 地號土地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局尚未針
對位於農業區之 434、437、438、442 地號作處理,○○局遂以 103 年 8
月 21 日桃城行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函復桃園縣政府○○局仍應依權責
輔導之,如經輔導仍屬違規使用者,再行將輔導紀錄及相關事證送○○局
辦理後續裁處事宜。
(三)本案處理方式為 103 年 3 月 17 日會議結論及○○局 103 年 5 月 13 日函送
處理流程之通案處理方式,且裁處前本應將違規事實、範圍等各項條件皆
確認以避免衍生後續不必要之訴願及行政訴訟,因○○局 103 年 8 月 15
日函覆之地號不完整,故於 103 年 8 月 21 日再函送○○局輔導後送○○
局處理,並無延誤辦理時機。
(四)○○局依據上開函文於 103 年 12 月 4 日函覆認定違反農業使用,依據桃
園縣都市計畫土地違規使用裁罰作業流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違
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案件,應通知違規行為人陳述意見且行政程序法
行政罰法皆有此規定,爰桃園縣政府以 103 年 12 月 19 日府城行字第
0000000000 號函函請行為人於文到 10 日內陳述意見,該函文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完成送達程序(寄存於當地郵局),亦即行為人應於 104 年 1 月 5
日前提出陳述意見。查本案陳述意見函係寄存於當地郵局未當場受領(2
日補領)、元旦連假(4 日)、行為人如有陳述意見郵寄時程(6 日)、星期例
假(2 日)、○○局開立處分書前置作業(1 日)等因素,實務上開立裁處書
會考量上述因素並確認已確實符合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後開
立裁處書,避免因行政程序瑕疵而遭撤銷行政處分,故本案於 104 年 1
月 20 日開立裁處書處以罰鍰並勒令停止非法使用及恢復原狀,裁罰程序
及時程尚無延誤。
三、被付懲戒人自 88 年擔任公職以來,均戮力從公,廉潔自持,未敢懈怠,考績
年年均為甲等,有歷年年度考績通知書可稽,本件發生之前,被付懲戒人從未
遭受過任何懲戒或懲處,此次因囿於辦理都計內農業區、保護區裁罰之案件數
量眾多龐雜,業務單位人力又不足,當時對於違規裁罰案件未有電腦管制等因
素,致本案違規使用情形有所疏漏而未能即時做出裁處,被付懲戒人固有所疏
失,但被付懲戒人絕非縱容包庇或無故稽延(註:被付懲戒人與本案之違規行
為人,素不相識,無任何關係及交情,被付懲戒人實不可能故意縱容包庇或無
故稽延之),縱容包庇甚或無故稽延之指摘,對被付懲戒人而言實乃不可承受
之重!
貳、綜上所述,懇請貴會鑒察實情,賜判予被付懲戒人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參、附件證據:
1.桃園縣政府○○局 102 年 8 月 5 日桃商登字第 0000000000 號函。
2.桃園縣○○鄉公所 102 年 8 月 13 日桃新鄉城字第 0000000000 號函。
3.桃園縣政府 102 年 8 月 20 日府城行字第 0000000000 號函及桃園縣政府○○
局 102 年 8 月 21 日桃農管字第 0000000000 號函。
4.桃園縣政府 102 年 8 月 29 日府城行字第 0000000000 號函。
5.桃園市政府○○局 106 年度下半年 107 年度上半年第 3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
錄。
6.106 年 10 月 24 日桃園市○○區公所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7.桃園縣政府 103 年 4 月 2 日府研服字第 0000000000 號函。
8.桃園縣政府○○局 103 年 5 月 13 日桃農管字第 0000000000 號函。
9.桃園縣政府○○局 103 年 5 月 30 日桃城行字第 0000000000 號函。
10.桃園縣政府○○局 103 年 8 月 15 日桃農管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
11.桃園縣政府○○局 103 年 8 月 21 日桃城行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
12.桃園縣政府 103 年 12 月 19 日府城行字第 0000000000 號函。
13.被付懲戒人歷年年度考績通知書。
理 由
一、 被付懲戒人林○○原係桃園縣政府(現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局(下稱○
○局)技士,現調任桃園市○○區公所技士;係具有法定職務執行公務之公務
員。被付懲戒人於任職○○局技士期間,爰於 102 年 8 月 5 日桃園縣政府○○
局依據○○部○區○○局 102 年 7 月 31 日函,函請○○(原名○○)保齡球館
負責人,因未依法申辦商業設立登記即經營「○○玩具店」,請於 15 日內辦理
商業登記,並副知○○局等機關,○○局承辦人即被付懲戒人林○○據以函請
○○鄉公所查報「○○保齡球館」有無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情事,102
年 8 月 13 日○○鄉公所函復○○局,說明該址中興北路 101 號 2 樓坐落農業
區及住宅區,疑似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102 年 8 月 20 日○○局函請同府
○○局(下稱○○局)針對前開農業區(中正段 434、437、438 及 442 等地號)
興建建築物認定有無妨礙農業生產情形,102 年 8 月 21 日同府○○局函復○
○局,案址中正段 434、437、438、442 農業區地號興建建築物供營業用已非
符農業使用行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規定,請○○局依都市計畫法規定
處理。102 年 8 月 29 日○○局承辦人即被付懲戒人函請行為人劉○○對於案
址○○鄉○○段 0000000○000 地號土地違規興建建築物、營業使用(保齡球
館、○○玩具店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請於文到 10 日內陳述意見,並
於說明內文敘明已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29 條規定,如放棄
陳述意見,該府即逕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查處,前開違規土地面積約 2400
平方公尺,依據桃園縣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罰鍰裁量基準處罰鍰新
臺幣(下同)7 萬元整,並請「立即停止非法使用及恢復土地原狀」等語,行為
人到期後未如期陳述,被付懲戒人竟未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裁罰 7 萬元,
以及「立刻停止使用」,亦未追蹤違反土地使用分區之農業區違建是否拆除「恢
復原狀」,自有未依法執行職務之違失。嗣 103 年 5 月 30 日被付懲戒人再發文
○○局請該局依權責輔導合法化,103 年 8 月 15 日該○○局函請○○局,對
於本案有無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請依權責核處,被付懲戒人 103 年 8 月 21
日再發文○○局請該局依權責輔導合法使用,如經輔導仍屬違規使用者,再行
將輔導紀錄及相關事證送○○局辦理後續裁罰事宜。據此,被付懲戒人仍未依
法裁罰或停止使用及恢復原狀,繼續延誤辦理時機。迄 103 年 12 月 2 日○○
局辦理現勘,因現勘後發現仍未改善,於同月 4 日○○局再函○○局,本案已
違反農業使用請依法核處。被付懲戒人於 103 年 12 月 19 日仍未依法裁罰或停
止使用及恢復原狀,復再次函請行為人劉○○於文到 10 日內陳述意見,內容
竟如同 14 個月前之 102 年 8 月 29 日函,惟行為人到期仍未陳述意見,被付懲
戒人亦未有行政作為,遲至 104 年 1 月 20 日案址農業區違建凌晨 2 點大火,
造成消防隊員傷亡後,被付懲戒人同日方以 104 年 1 月 20 日府都行字第
0000000000 號裁處書函行為人,並以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29 條規定裁罰 7 萬元,惟為時已晚。被付懲戒人明知轄內○○保齡球館之業
者長期違反都市計畫法,竟仍放任業者長期違規營業,於農業區及住宅區內經
營游泳池、保齡球館使用,未積極依法取締拆除廢弛職務致釀災害慘劇,辦理
過程顯有違法失職行為。
二、 被付懲戒人對於上開違失事實經過,於本會答辯時供認屬實,核與卷附 1.桃
園縣政府○○局 102 年 8 月 5 日桃商登字第 0000000000 號函、2.桃園縣○○
鄉公所 102 年 8 月 13 日桃新鄉城字第 0000000000 號函、3.桃園縣政府 102
年 8 月 20 日府城行字第 0000000000 號函及桃園縣政府○○局 102 年 8 月 21
日桃農管字第 0000000000 號函、4.桃園縣政府 102 年 8 月 29 日府城行字第
0000000000 號函、5.桃園縣政府 103 年 4 月 2 日府研服字第 0000000000 號函、
6.桃園縣政府○○局 103 年 5 月 13 日桃農管字第 0000000000 號函、7.桃園縣
政府○○局 103 年 5 月 30 日桃城行字第 0000000000 號函、8.桃園縣政府○○
局 103 年 8 月 15 日桃農管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9.桃園縣政府○○局 103
年 8 月 21 日桃城行字 0000000000000 號函、10.桃園縣政府 103 年 12 月 19
日府城行字第 0000000000 號函均相符。雖被付懲戒人辯稱略以:因有民眾於
縣政信箱大量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且礙於○○局承辦都市計畫內農業
用地違規使用裁罰人員僅有被付懲戒人一人,被付懲戒人先行處理民眾陳情及
公文流程急迫案件,故本案方未能於規定流程內裁處,實非被付懲戒人故意縱
容包庇。又關於後段行政行為,係依 103 年 3 月 17 日會議結論及○○局 103
年 5 月 13 日函送處理流程之通案處理方式,且裁處前本應將違規事實、範圍
等各項條件皆確認以避免衍生後續不必要之訴願及行政訴訟,因○○局 103
年 8 月 15 日函覆之地號不完整,故於 103 年 8 月 21 日再函送○○局輔導後送
○○局處理,並無延誤辦理時機。○○局依據上開函文於 103 年 12 月 4 日函
覆認定違反農業使用,依據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違規使用裁罰作業流程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案件,應通知違規行為人陳述
意見且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皆有此規定,爰桃園縣政府以 103 年 12 月 19 日府
城行字第 0000000000 號函函請行為人於文到 10 日內陳述意見,該函文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完成送達程序(寄存於當地郵局),考量扣除國定假日等情,本案
於 104 年 1 月 20 日開立裁處書處以罰鍰並勒令停止非法使用及恢復原狀,裁
罰程序及時程尚無延誤等情。惟查公務員之行為,無論出於故意或過失,均得
加以懲戒,此由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規定意旨已明。查○○局依都市計畫法規
定於 102 年 8 月 29 日函請行為人就違規將裁罰事件陳述意見起,至 103 年 5
月 30 日被付懲戒人林○○再發文○○局請該局依權責輔導行為人合法化,二
者已相隔有 9 個月之久,行為人到期後未如期陳述,被付懲戒人林○○竟未依
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裁罰 7 萬元,以及「立刻停止使用」,亦未追蹤違反土
地使用分區之農業區違建是否拆除「恢復原狀」,自有未依法執行職務之違失,
顯難以業務繁忙無暇從事該行政行為而主張卸責。又系爭違規使用事件業經○
○局於前述○○局及原○○鄉公所查明確定在案,自無再向該等機關函查之必
要,且該違規處所係屬供公眾使用之游泳池及保齡球館,依桃園縣政府 103
年 4 月 21 日頒布之「各類型農地疑似違規處理原則」第 1 點規定,即無再輔
導合法使用後再移請相關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之餘地。被付懲戒
人漠視上開事實及規定,迄火災發生時始作成裁罰處分,顯有違法失職行為。
其上開辯解,顯無足取。至其另辯稱其平時服務績效,以及工作單位編制不足,
業務繁忙等情,僅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酌,不影響其違失行為之認定。從而,
被付懲戒人之違失事實已足認定。
三、 按「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公務員服務法第 7 條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同法第 7 條所定公務員
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無故稽延之旨。其所為屬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違法失職行為。因其違法失職行為而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影響公務機關之
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又查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答辯資料
等情,已足認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同法第 10 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
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6 條第 1 項但書、第 55 條前段及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預告訂定「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 1062500071 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 1 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第3項。
三、「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
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
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聯絡人:陳曉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373
(五)傳真:(03)3390478
(六)電子郵件:Lnd233@tytax.gov.tw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文教區、乙種工業區、快速道路用地及高速公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快速道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及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生活圈二號道路延伸至中壢區五權段計畫道路新闢工程)案」暨「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配合生活圈二號道路延伸至中壢區五權段計畫道路新闢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 1060281705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
區、文教區、乙種工業區、快速道路用地及高速公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快速
道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及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生活圈二號道
路延伸至中壢區五權段計畫道路新闢工程)案」暨「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
修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配合生活圈二號道路延伸至中壢區五權
段計畫道路新闢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3 條及第 28 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起公告 30 日,並訂於民國 107 年 1 月 4 日上午
10 時整於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 1060298346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4 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衛生措施,防治動
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桃園市轄豬、牛、羊、鹿及家禽等飼養場所暨動物拍
賣交易場所、屠宰場。
 四、畜牧場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
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
每週更換 1 次以上。
 (二)各種運輸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才能進入。
 (三)新引進動物應依規定備有移動免疫證明書(家禽除外),並確認其健康
狀況及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舍檢疫 1 週以上並完成應實施預
防注射工作,於確認健康後再進入飼養群。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
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
定隔離區,限制發病動物移動,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
撲滅處理,以防疾病擴散。
 (五)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六)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設備,供進出
人員消毒。
 (七)畜舍空出時應澈底清洗消毒,並空置 1 週後再消毒 1 次,才可引進動物
飼養。
 (八)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清潔衛生,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九)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
化製方式處理。
 (十)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
倍數正確使用,全場澈底消毒,至少每週 1 次。
 (十一)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詳細登載防疫措施執行情
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
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
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十二)豬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設施,並於候鳥度冬季節(每年 9 月至翌
年 4 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隻。
 (十三)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
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記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
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
簽名。該表正本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
員查驗,影本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之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
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
一年以供查核。
 (十四)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
染病防治條例第 14 條規定予以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辦理本市107 年度豬隻疾病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 1060298346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 107 年度豬隻疾病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2 及 13 條。
 二、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撲滅豬瘟及口蹄疫,提升養豬生產效率、提高農民收益,確保
畜產事業之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桃園市轄內之豬隻。
 四、實施辦法:
 (一)繼續辦理豬瘟及口蹄疫疫苗預防注射工作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
止疫苗注射為止。
 (二)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工作,由各執業及特約獸醫師或公務獸醫師指導
下辦理預防注射。
 (三)豬隻經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後,畜主或管理人應設簿登記備查,並應
於次月 10 日前填具使用豬瘟口蹄疫疫苗使用月報表,繳交至本市動物
保護處彙整。
 (四)豬瘟及口蹄疫疫苗免疫適期及方法:
 1、豬瘟疫苗免疫適期及方式:
 (1)豬瘟疫苗應於豬隻健康情況下完成至少 2 次免疫注射,且仔豬
之免疫時機必須配合其母豬之免疫計畫,其免疫時機如下必要
時得依個別疫苗廠之說明書或獸醫師(佐)視實際狀況酌予調
整。
 (2)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每年 1 次於空胎時免疫注射者,其所
生仔豬約於第 6 週及第 9 週齡時各免疫注射 1 次。
 (3)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於配種前免疫注射 1 次以後不再免疫
者,其所生仔豬分別約於第 3 週齡及第 6 週齡時各免疫注射 1
次。
 2、口蹄疫疫苗免疫適期及方式:
 (1)豬隻應於 12 至 14 週齡間完成 1 劑口蹄疫疫苗注射。
 (2)豬隻施打第 1 劑口蹄疫疫苗後飼養期間超過半年者,均應再補
強注射 1 劑口蹄疫疫苗。
 (3)豬隻依前項完成最後 1 劑口蹄疫疫苗注射日起算 3 週後進行抽
檢,檢測結果如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補強注射 1 劑口蹄疫疫苗:
 甲、豬隻血清口蹄疫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未達 16 倍。
 乙、豬隻完成最後 1 劑口蹄疫疫苗注射日起算 3 週後進行抽檢,檢測
結果血清口蹄疫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全數 4 倍以下者,視為未
注射口蹄疫疫苗,應補強注射 1 劑口蹄疫疫苗,並依規定處分。
 (五)免疫執行:豬瘟疫苗及口蹄疫疫苗注射由執業獸醫師、特約獸醫師辦理
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之下辦理預防注射。本市豬瘟疫苗由公務預算購置供
應;口蹄疫疫苗之補助由本府編列預算酌予辦理。
 (六)經豬瘟及口蹄疫疫苗預防注射或停止上述疫苗注射後,為追查該 2 項抗
體力價分布或通知補強免疫注射,各養畜場、肉品市場應配合執行採血
檢測工作,並不得拒絕。
 (七)防疫及補償:
 1、動物罹患豬瘟、口蹄疫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甲類傳
染病時,依同法第 3 章第 19、20、23、26、28、29 條規定辦理。
 2、豬隻罹患甲類傳染病,依前述條例撲殺之豬隻補償依同法第 40 條
規定,豬隻罹患甲類動物傳染病撲殺補償評價標準辦理,未依規定
辦理免疫者,撲殺不予補償,並依規定處分。
 (八)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發現豬隻罹患豬瘟或口蹄疫等
法定傳染病時,應立即主動向本府動物保護處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
之指示處理,該場所有之動物禁止移動,畜舍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洩物
等應予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
 五、前述公告各項工作,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依法派員執行,豬隻所有人或管理員
對該所派出人員實行查察、採血及採取相關防疫措施等均應配合及提供協
助,不得拒絕,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5 條第 2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07 年度桃園市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並自107 年1 月1 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 10602861461 號
附件:107 年度桃園市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 1 份
主旨:公告「107 年度桃園市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並自 107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公告事項:107 年度桃園市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如附件。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有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所定主管機關部分權限委由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 1060277527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有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所定主管機關部分權限委由本
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規定申請之受
理及審核等事項由各區公所辦理,並以該機關名義執行之。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 1060277527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有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所定主管機關部分權限委由本
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規定申請之受
理及審核等事項由各區公所辦理,並以該機關名義執行之。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本府104 年4 月7 日府社障字第1040082876 號公告之「本府有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所定主管機關部分權限,劃分予本府社會局及本市各區公所執行」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 1060277514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本府 104 年 4 月 7 日府社障字第 1040082876 號公告之「本府有關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所定主管機關部分權限,劃分予本府社會局
及本市各區公所執行」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 3 條第 2 款。
公告事項:旨揭公告經檢討後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應予廢止,並以本府 106 年 12
月 12 日府社障字第 1060277527 號公告委由本市各區公所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郭○勳(案件列管編號:10623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83316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郭○勳(案件列管編號:10623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郭○勳於 106 年 10 月 3 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大同路 136 號(凱悅
KTV 506 號包廂),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
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
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公告解除廣興加油站有限公司所屬廣興加油站(本市平鎮區台水段756 及758地號(編制前:桃園縣平鎮市宋屋段廣興小段690-7 及690-27))等2 筆地號所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29471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廣興加油站有限公司所屬廣興加油站(本市平鎮區台水段 756 及 758
地號(編制前:桃園縣平鎮市宋屋段廣興小段 690-7 及 690-27))等 2 筆地號
所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04
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及「106 年度桃園市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驗證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本府於原公告 95 年 11 月 10 日府環水字第 0950702536 號公告廣興加油
站有限公司所屬廣興加油站所在本市平鎮區台水段 756 及 758 地號(編
制前:桃園縣平鎮市宋屋段廣興小段 690-7 及 690-27)等 2 筆地號為地
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 104 年 11 月 17 日至 19 日及 106
年 10 月 25 日進行驗證,地下水中苯、1,2-二氯乙烯、總酚(因環保署
於 102 年 12 月 18 日發布修正「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及「地下水污染
管制標準」,原地下水污染管制項目「總酚」無法區分自然物質或危害
性人為化學品,修正為地下水污染監測項目,另以 2,4,5-三氯酚、2,4,6-
三氯酚、五氯酚為之)及萘等項目濃度已符合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
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列管。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周婷伃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300719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周婷伃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周婷伃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 028047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2166 號
 四、事務所名稱:謝家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 199 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TRAN TH○○H DAT(陳○達,案件列管編號:106241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82986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 TRAN TH○○H DAT(陳○達,案件列管編號:1062413)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 TRAN TH○○H DAT(陳成達)係越南籍行方不明外勞,於 106 年 7
月 30 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48 巷 9 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
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居住地址不
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廖政壹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1060303470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廖政壹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禾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廖政壹。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 000047 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 579 號 1 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換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重劃地區第三區整體開發單元)」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座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 1060288771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重劃地區
第三區整體開發單元)」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座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起公告 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及
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第36 期觀音區草漯(第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籍整理作業」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座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 1060289592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第 36 期觀音區草漯(第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土地改
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籍整理作業」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測量成果簿(含
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座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起公告 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及
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蔣○鴻(案件列管編號:106216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0792508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蔣○鴻(案件列管編號:106216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蔣○鴻於 106 年 7 月 9 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 414 號前,
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
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桃園市刺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 10602823431 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刺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為保育及養護本市管轄海域棲地、漁業及生態資源,特依漁業法訂定本限
制事宜。
二、本公告所稱刺網漁業,係指主營或兼營刺網、底刺網、流刺網、流網等刺
網類型漁業。
三、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禁止刺網漁業漁船(筏)於本市距岸三浬海
域內作業。
四、基於學術研究、資源調查及公共利益目的,經本府許可者,不受前點規定
之限制。
五、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拖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 10602823432 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拖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為保育及養護本市管轄海域棲地、漁業及生態資源,特依漁業法訂定本限
制事宜。
二、總噸位未滿五十之拖網漁船,除須遵守「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
事宜」規定外,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禁止於本市三至六浬海域
範圍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
三、基於學術研究、資源調查及公共利益目的,經本府許可者,不受前點規定
之限制。
四、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 1060052653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
81 條及 82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游○民 君、張○誌
君、張○忠 君及梅○偉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10
月 17 日、106 年 11 月 10 日及 106 年 11 月 22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
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 1060052653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
81 條及 82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游○民 君、張○誌
君、張○忠 君及梅○偉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10
月 17 日、106 年 11 月 10 日及 106 年 11 月 22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
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縣家禽孵化商業同業公會等18 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 10602923291 號
附件:解散團體名冊
主旨:桃園縣家禽孵化商業同業公會等 18 個人民團體因廢弛會務,本府依法予以
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資料如下:
 (一)名稱、地址及理事長:如解散團體名冊。
 (二)解散原因:人民團體廢弛會務並經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
二、經公告解散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發文,該會所負之債權、
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蘆竹區上興段587、588 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 1060295422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蘆竹區上興段 587、588 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
(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8 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起公告 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
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
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楊梅區「武營街2 巷更名為金華街」相關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272869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區「武營街 2 巷更名為金華街」相關事宜。
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編釘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辦理暨本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106 年 11 月 8 日桃市楊戶字第 1060007129 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公告道路更名核定生效日期:106 年 12 月 3 日。
二、本案公告道路更名(武營街 2 巷更名為金華街)如下:該路段起點為武營街
與復華街交叉路口,迄點為復華橋,長約 820 公尺,寬約 7 公尺。
三、有關旨揭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 鄭文燦
更正公告「修訂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公開展覽說明會地點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 1060297032 號
附件:
主旨:更正公告「修訂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公開展覽說明會地點。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3 條、第 28 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府原 106 年 12 月 1 日府都計字第 1060279896 號公告旨案公開展覽說明
會地點,更正為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整假大溪區公
所 3 樓主管簡報室,及 106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整假八德區
公所 3 樓第二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大溪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07 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 1060297291 號
附件:107 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1061206(奉核版)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07 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
基準及金額。
依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第 8 點。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07 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
及金額。
二、廢止本府 106 年 11 月 9 日府社綜字第 1060266314 號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機十五用地(桃園區三元段1193 地號等23 筆土地)樁位測量案(新釘R10601~R10608 等8 支及復樁C551、IP552 等12 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 10602996382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機十五用地(桃園區三元段 1193 地號等 23 筆土地)
樁位測量案(新釘 R10601~R10608 等 8 支及復樁 C551、IP552 等 12 支樁位)」
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起公告 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
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有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所定主管機關部分權限委由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 1060277527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有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所定主管機關部分權限委由本
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規定申請之受
理及審核等事項由各區公所辦理,並以該機關名義執行之。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 1060277527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有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所定主管機關部分權限委由本
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規定申請之受
理及審核等事項由各區公所辦理,並以該機關名義執行之。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及部分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客運園區至機場聯絡道路(大園區環區北路及環區東路-老街溪)新闢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 1060288555 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及部分河川
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客運園區至機場聯絡道路(大園區環區北路
及環區東路-老街溪)新闢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及第 28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起公告 30 日,並訂於 107 年1月5日
上午 10 時整假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 1 樓視聽教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公展公告
(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
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 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 1060293360 號
附件:
主旨:公告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1 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第 5 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7 條及
第 8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陳其翔 1 名。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徐紫潔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303245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徐紫潔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徐紫潔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 014904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2167 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紫潔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48 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 1060054164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
81 條及 82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吳○仰 君、任○華
君、江○光 君及游○慧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10
月 31 日、106 年 11 月 17 日、106 年 11 月 28 日及 106 年 12 月 6 日),茲依
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 1060054164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
81 條及 82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吳○仰 君、任○華
君、江○光 君及游○慧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10
月 31 日、106 年 11 月 17 日、106 年 11 月 28 日及 106 年 12 月 6 日),茲依
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6 年度鑑字第14107 號
【裁判字號】106,鑑,14107
【裁判日期】1061122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 年度鑑字第 14107 號移送
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
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林○○ 桃園市○○區公所技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林○○降壹級改敘
事 實
甲、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104 年 1 月 20 日凌晨 2 時,本市○○區○○保齡球館發生火警,本府○○局
動員大批人力搶救,6 名消防隊員卻不幸殉職。案經監察院於 104 年 1 月 29
日履勘案發現場並聽取本府各機關簡報,嗣於 105 年 3 月至 5 月及 106 年 8
月分別約詢本府各局處相關人員、時任秘書長游○○、○○局局長胡○○、○
○部○○署署長葉○○及所屬人員後,業調查竣事。本市○○區公所技士林○
○、○○區公所技士鄭○○、○○局分隊長吳○○、隊員莊○○、小隊長彭○
○、隊員賴○○及股長湯○○等 7 員(鄭○○、吳○○、莊○○、彭○○及賴
○○部分,涉有刑事犯罪,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部分本會另行裁定停止審
理,湯○○部分本會另行審理),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事由,
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林○○部分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被付懲戒人
林○○於原桃園縣政府○○局擔任技士期間,知悉「○○保齡球館」所在之建
物坐落農業區及住宅區,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卻未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
規定裁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遲至 104 年 1 月 20 日
本案發生大火造成 6 名消防隊員死亡,始裁罰新臺幣 7 萬元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長期放任業者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致釀災害慘劇。
二、查上述被付懲戒人經監察院調查分別核有長期放任業者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
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及第 24 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據:
1.監察院 106 年 10 月 11 日調查報告。
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度偵字第 10568 號起訴書。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壹、緣桃園市政府將職林○○移送懲戒之依據,乃為監察院 106 年 10 月 11 日之調
查報告,茲就該調查報告所認定之事實及理由,被付懲戒人謹申辯如下:
一、監察院 106 年 10 月 11 日之調查報告事實與理由中認定:【(一)本案 102 年 8
月 5 日市府○○局(承辦:楊○○)依據○○部○區○○局 102 年 7 月 31 日函,
函請○○保齡球館負責人,因未依法申辦商業設立登記即經營「○○玩具店」,
請於 15 日內辦理商業登記,並副知該府○○局等機關,該府○○局(承辦:林
○○)函請○○鄉公所查報「○○保齡球館」有無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情事,102 年 8 月 13 日○○鄉公所(承辦:黃○○)函復○○局,說明該址中
興北路 101 號 2 樓坐落農業區及住宅區,疑似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102 年
8 月 20 日○○局函請○○局針對前開農業區(中正段 434、437、438 及 442 等
地號)興建建築物認定有無妨礙農業生產情形,102 年 8 月 21 日○○局(承辦
張○○)函復○○局,案址中正段 434、437、438、442 農業區地號興建建築物
供營業用已非符農業使用行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規定,請○○局依都
市計畫法規定處理。102 年 8 月 29 日○○局(承辦林○○;科長莊○○)函請
行為人劉○○對於案址○○鄉○○段 0000000○000 地號土地違規興建建築
物、營業使用(保齡球館、○○玩具店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請於文到
「10 日」內陳述意見,並於說明內文敘明已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15、29 條規定,如放棄陳述意見,該府即逕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查處,
前開違規土地面積約 2400 平方公尺,依據桃園縣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罰鍰裁量基準處罰鍰 7 萬元整,並請「立即停止非法使用及恢復土地原狀」
等語,該函後由技正宋○○代表機關決行。惟查,102 年 8 月 29 日之函,行
為人到期後未如期陳述,林○○包庇縱容竟未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裁罰
7 萬元,以及「立刻停止使用」,亦未追蹤違反土地使用分區之農業區違建是
否拆除「恢復原狀」,違失之咎至為灼然。】云云,查:
(一)本案係改制前桃園縣政府○○局以該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商業登記通知各
有關單位查處之案件,被付懲戒人即依規定函請○○鄉公所查報,及函請
桃園縣政府○○局認定土地有無妨礙農業使用,至函請行為人陳述意見皆
於規定流程內辦理。
(二)適有民眾於縣政信箱大量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且礙於○○局承辦
都市計畫內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裁罰人員僅有被付懲戒人一人,被付懲戒人
先行處理民眾陳情及公文流程急迫案件,故本案方未能於規定流程內裁
處。
(三)被付懲戒人於 97 年 9 月調任桃園縣政府○○局○○科,工作指派為全縣
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保護區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裁罰業務、綜合業務等
工作,有關農業區、保護區違規裁罰業務僅被付懲戒人一人負責,自 97
年 9 月接辦該項工作每年裁處案件皆大幅成長,工作量實不勝負荷,且與
○○局○○科有相同類型業務之○○局○○科,其辦理違規使用裁處業務
人員約有 6 人,現今之○○科辦理裁罰業務人數亦擴充至約 10 人,被付
懲戒人已盡最大努力將違規案件逐一辦理裁處。惟因當時對於違規裁處案
件未有電腦管制,本案違規使用未能即時做出裁處,實非被付懲戒人故意
縱容包庇。
(四)依桃園市政府○○局 106 年度下半年 107 年度上半年第 3 次考績委員會會
議紀錄所載:【決議:審酌列席人員的陳述及監察院調查報告,林員 102
年 8 月 29 日-103 年 3 月 17 日期間因案量龐大,程序複雜,雖有積延本
案之情形,惟尚難認定林員具監察院調查意見所稱之「放任違規繼續擴大
蔓延,縱容包庇」情事。建請林員現任職機關(○○區公所)依監察院 106
年 10 月 11 日院台內字第 0000000000 號函文辦理。】,及依 106 年 10 月
24 日桃園市○○區公所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所載:【八、決議:經全體出
席委員討論後,依監察院調查報告暨桃園市政府○○局考績委員會會議紀
錄及相關附件並審酌林員之陳述意見,查林員當時僅其一人,負責全市都
計內農地違規使用裁罰業務、業務量十分龐大且囿於無建置有效管理裁罰
案件列管之系統機制,無法及時發現作業環節疏漏,林員雖有所疏漏,尚
仍依相關作業及政策持續進行查處中,本公所考績委員會爰尊重監察院
106 年 10 月 11 日院台內字第 0000000000 函文調查報告移付懲戒,惟尚
難確認林員具調查意見所稱「放任違規繼續擴大蔓延,縱容包庇」情事,
建請從輕處置,本案依會議決議函報市府○○處。】,懇請貴會鑒察,本
件被付懲戒人確無包庇縱容之情事。
二、監察院 106 年 10 月 11 日之調查報告事實及理由中復認定:【10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