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12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7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7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5月19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頒發陳允棟先生捐資贊助中壢區元生國民小學設置「陳儒弘獎助學金」感謝狀。
                                  -主辦機關:教育局
二、呈獻榮獲財政部第十九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
                 -主辦機關:青年事務局
(一)政府團隊獎:優等獎
(二)政府團隊獎:創新獎
貳、主席致詞
一、宥星皮業董事長陳允棟先生白手起家,一步一腳印經營跨國皮革沙發工廠事業有成,原寄望其子陳儒弘先生接班,然卻因癌症不幸離世。為紀念其子,陳董事長以新臺幣50萬元捐助中壢區元生國小設立「陳儒弘獎助學金」,22年如一日,照顧經濟弱勢學子,培育許多社會菁英,感謝其無私奉獻之大愛。
二、有關青年事務局榮獲財政部第十九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說明如下:
(一)財政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素有「促參界奧斯卡」美譽,青年事務局與大日開發有限公司合作以「桃園青年體驗學習園區增建營運移轉案」共同參與金擘獎,雙雙榮獲「優等獎」殊榮,其中高低空繩索體驗園區是年輕人之最愛,今年更以此作品獲得本屆金擘獎增設獎項「政府團隊創新獎」,一次榮獲2個獎項,實屬不易。
(二)「桃園青年體驗學習園區」自108年開幕,歷經陳家濬局長、顏蔚慈局長至現任陳冠穎局長,園區內高達60項設施皆獲得認證,並深獲青年學子喜愛。
(三)青年事務局後續將以促參模式規劃八德區「桃漾館」,同時採納議會意見,請體育局協助於不同樓層規劃多元設施,期許該場館未來能成為促參之典範。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因應少子女化的友善育兒措施
主席裁示:
(一)前瞻計畫針對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提供設備費及營運費補助,各區公所如有30坪以上之閒置空間,可優先考量設置公共托育設施。
(二)桃園在友善育兒政策表現傑出,去(110)年出生數達20,210人,佔全國出生數約七分之一,粗出生率千分之8.9,為六都最高。自104至110年生育補助總計發放逾49億,超過15萬人受惠。
(三)市府致力布建公共托育設施及親子館,預計114年布建目標為92處(公共托育設施61處,親子館31處),截至4月為止,公共托育設施已布建38處、親子館20處,完成率達60%;積極輔導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人員簽訂準公共化契約,簽約率達95%。並透過補助計畫提升工作人員勞動待遇,培養保母與托育人員專業素養及愛心。
(四)未來將以一生活圈一公托為目標,持續布建公共托育設施,打造具有友善育兒環境的宜居城市。
二、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移工生育諮詢暨安置措施
主席裁示:
(一)統計至去(110)年12月止,全臺移工總人口數約66萬人,適孕年齡35歲以下的女性移工人口數達17萬人,約佔移工總人口數的26%。
(二)考量桃園移工人口為全臺最多,為利女性移工瞭解法律權益,並確保懷孕母嬰身心健康,勞動局首創全國辦理「桃園市移工生育諮詢暨安置措施」,提供移工諮詢、生活協助及母嬰短期安置等服務,請勞動局全力以赴。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大坡腳營區案因分開撥用完畢,爰解除列管,感謝各負責單位及都市發展局協助。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3時18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檢舉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1015005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檢舉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附「桃園市檢舉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檢舉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舉案件:指檢舉內容屬於附表所列檢舉固定污染源違反本法之獎勵案件類型者。
       二、檢舉人:指發現檢舉案件之違規事實,並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檢舉之人民或團體。
第三條 檢舉人發現本市轄內有檢舉案件之違規事實者,得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等方式向本府提出檢舉,並提供下列資訊: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檢舉人為團體者,其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及聯絡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違反本法之固定污染源名稱、違規事實時間或時段、發生地之地址、地號、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
       三、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前項檢舉以言詞為之者,應由本府作成紀錄,並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本府應通知檢舉人到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檢舉不符合前二項規定,經本府限期通知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視為未提出檢舉。
第四條 檢舉案件之違規事實經本府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其實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發給獎勵金。
  前項檢舉案件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發給檢舉人獎勵金。但檢舉人現為被檢舉對象之受雇人,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發給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發給前條檢舉獎勵金外,本府得視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另發給檢舉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特別獎勵金;檢舉人現為被檢舉對象之受雇人者,其特別獎勵金上限得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
       一、屬本法第五十三條之情形。
       二、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
       三、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害空氣污染物質,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四、其他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
前項情形涉及本法有關刑事處罰,其特別獎勵金,得於檢察機關就該檢舉案件之違規事實起訴後發給之。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
       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二、以言詞或電話檢舉而拒絕製作紀錄。
       三、執行本法法定職務或受委託行使本法公權力時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
       四、前款人員之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五、檢舉案件為本府或其他機關已知悉或查證中之案件。六、就同一污染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
第七條 為公正審核獎勵檢舉案件,本府應組成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成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其餘成員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聘(派)之。
       前項審核小組之成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審核小組就檢舉案件以書面審核之;認有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第八條 檢舉獎勵金應每六個月核發一次。但現有預算不足支應時,得配合預算編列程序及期程,彈性調整核發之頻率及方式。
       罰鍰以分期付款方式繳納者,得以每期實收罰鍰金額比率核發檢舉獎勵金。
       發給檢舉獎勵金,應按實收罰鍰金額日期統計,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繳納金額、獎勵金額、核發日期及領取日期。
第九條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或同一人重複檢舉同一案件,僅獎勵最先或首次檢舉者;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者,該案件檢舉獎勵金應平均分配之。
第十條 已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依其檢舉所為之行政處分雖經廢止或撤銷,如無檢舉不實之情事者,得不予追回。
       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檢察機關起訴後,發給特別獎勵金,經為無罪、免訴、不受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亦同。
第十一 條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資訊,應予保密。
       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第十二條 本府對於檢舉人之人身安全,應提供必要之保護。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有危害其安全之虞者,本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預告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8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10154337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8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4條第3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陳○。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7581。
(四)傳真:03-3318446。
(五)電子信箱:10045466@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
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係桃園市政府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
考量本市高級中等學校資賦優異類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任教領域課程教學專業需求較高,且資優輔導之職責較重,爰參照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擬修正本標準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調減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10161418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陳○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613。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24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施行。
 
懲戒法院判決111年度清字第20號
懲戒法院判決
 
111年度清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被付懲戒人王○○
桃園市政府○○中心助理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申誡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王○○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
應受懲戒,其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王○○為桃園市政府(下稱移送機關)○○中心助理員,銓敘部於民國110年間辦理當年度兼職查核,經移送機關比對勾稽發現被付懲戒人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監察人,且該公司設立登記時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確有被付懲戒人親自簽名,顯然其知悉此事。
(二)依被付懲戒人自述說明書略以,○○公司為其配偶初次開立之公司,因不諳相關法令,辦理登記時為踐行必要法律程序,乃掛名其為監察人,其並無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相關薪資與報酬,且事後已於111年1月6日辦理解任。
二、被付懲戒人擔任○○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甲證1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
2.甲證2被付懲戒人願任同意書。
3.甲證3被付懲戒人自述說明書。
4.甲證4被付懲戒人111年1月6日解任書。
5.甲證5被付懲戒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參、本院依職權查得下列資料(均影本在卷):
1.丁證1:桃園市政府111年1月12日府經商字第11190713000號函。
2.丁證2:○○公司變更登記表。理由被付懲戒人為桃園市政府○○中心助理員,其任職期間自110年4月26日起擔任○○公司之監察人。嗣銓敘部於110年間辦理當年度兼職查核,經移送機關於111年1月5日比對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勾稽查獲,被付懲戒人乃於同年月6日辦理監察人解任手續,○○公司於111年1月12日完成變更登記。
二、以上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所自承,並有移送機關檢送之甲證1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甲證2至5被付懲戒人之願任同意書、自述說明書、111年1月6日解任書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等件可資佐證,復經本院依職權網路查詢○○公司申請變更監察人登記結果,得知其監察人已變更登記為第三人黃○○,並經桃園市政府准予登記在案,有卷附丁證1桃園市政府111年1月12日府經商字第11190713000號函、丁證2該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在卷可考,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堪予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亦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業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而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並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又其事後已知反省,隨即請○○公司辦理解任手續,並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段
                  審判長法官 黃○月
                        法官 張○祥
                        法官 許○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穎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1014485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得按個案情節輕重,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加重或減輕裁罰。
三、本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廢止「桃園市原住民族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110153729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原住民族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畢業典禮獎項注意事項」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110151034號
附件:桃園市國民中小學畢業典禮獎項注意事項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畢業典禮獎項注意事項」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畢業典禮獎項注意事項」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畢業典禮獎項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府教小字第1110151034號令修正
 
一、國中各校畢業成績計算應依本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規定第五條第四項「各學習領域畢業成績以該學習領域六學期成績平均之。」辦理。
二、國小各校畢業成績計算應依本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七條「畢業成績以各學期成績按各年級之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辦理。
三、各校應成立學生畢業成績審查委員會,審查受獎學生相關資料,就受獎學生之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決定受獎獎項及順序(審查委員會頇有家長代表及當年度自治市小市長或學生代表)。
四、畢業生獎項名稱,除了市長獎、議長獎及局長獎外,其餘獎項名稱宜融入五育及其他六大類,由各校學生畢業成績審查委員會訂定之,但所訂定之獎項名稱應富有教育意涵。
五、凡學生在學期間具有勤學、樂學、用心向學,有具體事實者,得頒發勤學獎。
 
廢止「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執行職務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受隔離或致感染慰問金發給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101184551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執行職務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受隔離或致感染慰問金發給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1015950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11013519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府財務字第1110135193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經管之市有財產、主辦活動或其他可供冠名事項於辦理冠名作業時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冠名權:指於市有財產、各機關主辦活動或其他可供冠名事項冠名之權利。
(二)冠名權人:指經公開招標方式得標或經本府同意,並與執行機關簽訂契約,而取得冠名權者。
(三)執行機關:指管理市有財產、主辦活動或其他主管可供冠名事項之各機關。
三、下列情形之冠名不適用本要點:
(一)依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財產之受贈。
(二)依本府或各機關所定相關規定辦理市有財產之認養。
四、下列市有財產不得冠名:
(一)各機關辦公場所。
(二)各級學校校舍。
(三)車站。
(四)道路。
前項市有財產如經執行機關評估冠名不生混淆、無影響公權力執行及公共利益,且符合本府正面形象與該財產之功能或用途者,經專案報本府核准後,仍得冠名。
五、執行機關辦理冠名作業,應檢具冠名權實施計畫,報經本府核准後辦理公開招標。但情形特殊,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冠名權實施計畫,應包含實施標的、揭載物樣與方式、授權期間、權利金及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
民間自行規劃向執行機關提出冠名權實施計畫,經執行機關審認非屬第三點及第四點第一項規定情形且符合需求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執行機關為審查與冠名有關事項,必要時得視個案成立審查小組,其成員由執行機關擇選適當人員五人以上組成。
六、冠名權之授權期間,以五年為限。但執行機關考量財產使用年限、活動及其他可供冠名事項性質,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經營下列業別者,不得參與冠名權投標或取得冠名權:
(一)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及其他相類似業別。
(二)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有影響本府正面形象之業別。
八、冠名權人不得將冠名權變更、轉讓或以冠名名稱註冊商標及發售衍生商品。但情形特殊,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冠名名稱、揭載物樣與方式,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文字或語義粗俗不雅。
(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有侵害他人人格權或智慧財產權之虞。
(五)具影射或隱喻政治性或宗教性之意涵。
(六)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不當。
十、冠名權人違反前二點規定或於授權期間發生妨礙公權力執行、公共利益或影響本府形象之情事,執行機關得經本府同意後,以書面通知冠名權人終止契約,限期去除冠名名稱及揭載物樣,並回復原狀。冠名權人屆期未回復原狀,執行機關得代為履行,其費用由冠名權人負擔;造成本府或執行機關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公告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2898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4月28日至111年5月20日,批號U1110510共1,02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2898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5月10日,批號Z111051H共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2902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11月3日至111年5月20日,批號Z111051H共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2898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3月29日至111年5月10日,批號Z111051H共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298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黃○枝、陳○幸、阮○琪、陳○集、林○森及鄭○凱等6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4月29日-111年6月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華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6日府農動字第1110151395號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390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華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6日府農動字第1110151395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徐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徐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處長 王得吉
公告本市蘆竹區坑口里、海湖里、濱海里、蘆竹里及山鼻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1016132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坑口里、海湖里、濱海里、蘆竹里及山鼻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111年6月10日桃市蘆戶字第111000349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luzhu-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門牌整編對照表」,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馮○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1612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馮○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馮○志。
二、身分證字號:H1205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60號。
四、事務所名稱:馮○志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29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71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告「擬定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及河川區)細部計畫案(新釘007R003等91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16076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擬定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及河川區)細部計畫案(新釘007R003等91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告註銷本市289家業者種苗業登記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農務字第1110154901號
附件:桃園市種苗業者註銷清冊
 
主旨:公告註銷本市289家業者種苗業登記證。
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被公告商號:菩提園藝企業社等289家種苗業登記證。
二、註銷原因:種苗業登記證未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完成換發,已逾有效期間。
 
市長 鄭文燦
即日起,本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10161661號
附件:
主旨:即日起,本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依據:依據行政院111年5月26日公布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即日起,本市經營自助選物販賣事業者,如辦妥稅籍登記與商業登記(未達課稅起徵點除外)者可自行營業,無頇向本府經濟發展局提出防疫復業申請,於防疫期間請務必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經濟部所公告防疫措施(指引)。
二、廢止本府110年11月22日府經商字第1100304463號及111年3月22日府經商字第1110072307號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告應送達予弦樂音樂娛樂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164658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弦樂音樂娛樂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弦樂音樂娛樂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1年4月22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16577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弦樂音樂娛樂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告應送達予鼎盛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164666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鼎盛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鼎盛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1年3月28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16458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鼎盛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告應送達予睿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164678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睿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睿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1年4月27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16611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告公開展覽「擬定楊梅都市計畫(文中(二)南側商業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1373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擬定楊梅都市計畫(文中(二)南側商業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4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1年6月27日下午2時假楊梅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告本市觀音區西濱路四段道路命名暨崙坪八路301巷及羅福路630巷更名為荷新路之延伸路段道路更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1014110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西濱路四段道路命名暨崙坪八路301巷及羅福路630巷更名為荷新路之延伸路段道路更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第3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第5點暨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111年5月23日桃市觀戶字第111000293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如下:
(一)西濱路四段:自大園區西濱路三段迄點向西延伸,至與觀音區忠孝路交接路口止,全長約2,200公尺,寬約40公尺。
(二)荷新路(延伸):自觀音區荷新路迄點向後延伸,至觀音區上大里5鄰上大115之1號前路口止,全長約940公尺,寬約5.5公尺。延伸範圍內已命名為崙坪八路301巷及羅福路630巷之巷道及其弄,更名為荷新路及其巷道。
二、旨案業於111年5月30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黃○綸小姐辦理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1411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黃○綸小姐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富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黃○綸。
三、開業證書字號:(111)桃市估字第000069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660號12樓之12。
五、申請原因:開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吳○廷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4821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吳○廷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廷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017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1)桃縣地字第001382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信陽街35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擬定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旅館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1338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擬定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旅館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3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6月8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1年6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假復興區羅浮遊客中心2樓(桃園市復興區羅浮140號)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復興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復興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復興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復興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1342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復興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復興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6月8日起公告30日,並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假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澤仁里中正路20號)4樓401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復興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劉○福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5293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劉○福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劉○福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30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市地字第001960號
四、事務所名稱:興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1255之1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101475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蘇○欣醫師及王○瑜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11年5月27日至117年5月26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本局111年1月20日桃衛食管字第11100054362號公告主旨內容為「公告『本市製售月子餐之食品業者』,為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之業別」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管字第11100447211號
附件:
 
主旨:修正本局111年1月20日桃衛食管字第11100054362號公告主旨內容為「公告『本市製售月子餐之食品業者』,為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之業別。」
 
局長 王文彥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國土計畫─新屋區及觀音區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及舉辦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國字第11101433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國土計畫─新屋區及觀音區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及舉辦公聽會。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12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1年6月10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公聽會:
(一)新屋區:民國111年6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假新屋婦幼館4樓禮堂辦理。
(二)觀音區:民國111年7月1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假觀音區公所4樓禮堂辦理。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公報、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新屋區及觀音區等2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及桃園市國土計畫資訊網(https://spatialplan.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三、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新屋區及觀音區等2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日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明、統一編號:84445029)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本府111年3月17日府環空字第1110067392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101494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日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明、統一編號:84445029)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本府111年3月17日府環空字第1110067392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日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明、統一編號:84445029)違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公司所在地送達,因無文書(郵件)所書應送達地址之處所,另本府向代表人黃文明(身分證統一編號:H12021****)個人戶籍地址送達,本文書已於111年4月19日由代收人收領,完成送達程序,惟事後代收人以查無此人原因退回,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陳○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73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427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73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許錫榮
公告受處分人朱○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73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427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朱○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73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朱○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許錫榮
 
公告本市「『八德區忠義街道路開闢工程』樁位測定乙案(新釘C11102等4支及廢除S1400等3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1514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忠義街道路開闢工程』樁位測定乙案(新釘C11102等4支及廢除S1400等3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6月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吳○賢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1459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賢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賢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14610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惟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本市八德區「延平路三期(和強路至和平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10155907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八德區「延平路三期(和強路至和平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八德區「延平路三期(和強路至和平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
三、地點:桃園市八德社福館4樓演藝廳(桃園市八德區福國北街22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黃小姐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邱○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14737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邱○約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約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0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1432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翔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1432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翔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阮○林(NGUYENTUNGLAM)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12033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2757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林(NGUYENTUNGLAM)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12033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林(NGUYENTUNGLAM)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已出境本國,現居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許錫榮
核發本市黃○琁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5664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黃○琁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琁
二、證書字號:(110)台內地登字第02888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02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恆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177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温○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5815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温○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温○茹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55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03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慈文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297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許○馨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581572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許○馨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許○馨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00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04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慈文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297號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許○馨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5815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許○馨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許○馨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00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88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109巷39弄1號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温○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5815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温○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温○茹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55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70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中壢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51號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2898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1年4月20日至111年5月23日,批號Y1110510共96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