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1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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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7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7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6月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獻獎:
呈獻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榮獲文化部與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主辦之「第32屆傳統暨藝術音樂金曲獎最佳傳統音樂專輯獎」。
-主辦機關:文化局
貳、主席致詞
桃園市國樂團成立於2016年,在桃園市政府及文化局的支持下,為附設於「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之職業樂團,由基金會執行長劉子琦及樂團團長林子鈺帶領,以文化大使之姿帶動桃園市的城市外交,並進而邁向國際舞台。國樂團在2021年成立5年之際,以《桃園四季》及《絲竹雅韻》2張專輯,參加「第32屆傳統暨藝術音樂金曲獎」入圍6個項目,最終以《絲竹雅韻》榮獲「第32屆傳藝金曲獎最佳傳統音樂專輯獎」,本張專輯更是臺灣國樂界重要的推手之一瞿春泉老師的經典作品紀錄,瞿老師在臺灣深耕數十年來創作改編大量作品,結合當地音樂特性且為樂曲重新編創,具多元韻味與特色,感謝文化局及桃園市國樂團的耕耘及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設計庫暨設計人才發展
主席裁示:
(一)青年事務局結合大專院校及高中職設計等相關科系以「育成、共創、培力、交流」為目的成立「創業育成中心」,並開辦「桃園設計獎」期許設計產業在桃園獲得良好之發展。
(二)文化局及客家事務局亦成功將設計力導入各式文化慶典,如「大溪大禧」等活動。
(三)請青年事務局持續發展設計庫、設計獎及設計人才培養,並擇期安排市長前往鼓勵相關設計人才培育基地及進駐團隊。
二、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配合執行農民四大福利措施
主席裁示:
(一)市府積極推動「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業保險法」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等農民四大福利措施,執行成效相當良好。
(二)會後請農業局發布完整新聞稿,讓民眾充分瞭解相關政策本市加碼的部分,完善執行成果。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農業局持續輔導農會加強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提高農民投保率,並鼓勵符合投保資格的農民參與各項保險制度,使其獲得最完整的安全照顧。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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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7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7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5月26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表揚平鎮高中李德鴻同學正向積極參與作文比賽獲得佳績。
-主辦機關:教育局
二、呈獻榮獲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農林漁牧業普查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主計處
(一)普查領導人員績優獎:鄭市長文燦
(二)第2級普查處特優:桃園市政府
(三)第1級普查所特優:新屋區公所
(四)第1級普查所優等第1名:觀音區公所
(五)第1級普查所優等第2名:楊梅區公所
(六)第3級普查所優等第2名:平鎮區公所
(七)第5級普查所優等第3名:龜山區公所
(八)第1級普查所優等:中壢區公所
(九)第3級普查所優等:龍潭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本市平鎮高中李德鴻同學榮獲「全國視覺障礙學生作文比賽」高年級組第1名,李生患有先天性青光眼,雖然先天條件和別人不同,但他熱愛閱讀,不論是課業學習或人際關係皆表現優秀且與人互動融洽。該生期許自己成為特教老師,為身心障礙學生服務,在此祝福他努力追求人生,勇敢逐夢。
二、本府主計處榮獲「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農林漁牧業普查績優獎項」,109年農林漁牧業普查,市府榮獲第2級普查處特優,也是分組第1名,獲頒獎金21萬元,另有7個區公所獲獎,分別為新屋區、觀音區、楊梅區、平鎮區、龜山區、中壢區及龍潭區公所,各獲得6,000元至15萬元獎金。因參與普查的同仁都十分努力,才能在全國22個縣市與358個鄉鎮市區中脫穎而出,是非常不容易的成就,請給予普查人員記功嘉奬,奬金亦請運用於員工福利上。
此次普查工作共動員600名同仁,完成約5萬戶受訪戶之實地訪查,蒐集農林漁牧業者經營現況、土地使用情形及收入狀況等資料,可作為未來農業政策與土地政策的重要參考。
三、今日是社區採檢站轉型為社區醫療採檢站的首日,同時亦進行社區接種COVID-19疫苗的工作,感謝各區公所的辛勞。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龜山區及龍潭區山坡地範圍劃出計畫
主席裁示:
(一)本市山坡地約占全市45%,其中龍潭區與龜山區之台地地區仍有許多坡度小於5%,亦無位於地質與洪氾敏感之平坦區域,符合「桃園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劃出條件,故於109年啟動檢討作業,並於111年5月17日獲行政院核定,分別劃出龜山區山坡地面積368.26公頃與龍潭區山坡地面積819.61公頃。
(二)本案請水務局儘速辦理公告作業,並請相關局處承接後續主管業務之推動。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2022大溪大禧
主席裁示:
本案請文化局依活動規劃執行,未來並視疫情發展及凝聚地方共識情形調整活動規模。
三、報告機關:龍潭區公所
報告案由:2022龍潭歸鄉文化節-龍潭陂塘端午花漾系
主席裁示:
(一)今年受疫情影響,各里建議取消水上陂塘龍舟賽,但「2022龍潭歸鄉文化節」4項活動,包括Hakka音樂會、水上高樁獅爭霸賽、花火之夜及仲夏市集,將以「龍潭大池」為活動主場地辦理,邀請市民於6月4至5日踴躍參加,進一步認識龍潭客家老街區、龍元宮、鍾肇政文學生活園區及龍潭大池改造成果。
(二)請龍潭區公所妥善保存龍舟賽相關影片及照片等資料。
(三)各相關單位辦理龍潭大池水質改善淨化、環境景觀美化及設施優化等工程若已竣工,可安排市長視察。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第2條、第8條之1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埔頂水資中心舊址活化及大華北街南油池營區活化2案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有關本市聯合奠祭因應疫情可予調整相關流程。
二、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二期(桃科二期)開發過程發現白沙屯遺址及下埔頂遺址,請文化局、地政局及經濟發展局安排專題報告;另沙崙產業園區土地標售案亦請專題報告。
三、這段期間市府除防疫工作外,尚有市政業務需推動,各單位如有相關市政進度可安排市長視察。
四、各機關應成立關懷小組關心COVID-19確診同仁,本人將於端午連假親至確診數較多的機關加油打氣。
壹拾、散會:下午4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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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7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7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6月2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獻獎
一、呈獻榮獲2022智慧城市創新應用獎。
-主辦機關:水務局
二、呈獻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度全國採購稽核小組
績效考核」優等獎座
-主辦機關:採購稽核小組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連續6年榮獲「智慧城市創新應用獎」,111年則以「全流域智慧治理整合決策系統」勇奪「2022智慧城市創新應用獎」。由於氣候變遷極端降雨已成常態,防災韌性成為所有國家與城市的挑戰,水務局「全流域智慧治理整合決策系統」是將智慧模式導入流域治理決策,透過大數據分析進行防災預報,並智慧調控系統,達到淹水預測、影像辨識及災害預防等功能。未來本府將積極推廣公私部門開發基地排水系統之監測,擴展桃園水情監測物聯網廣度與密度,打造不怕水的韌性城市。
二、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由副市長 李憲明擔任召集人、政風處長許志雲擔任副召集人,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度全國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優等佳績,感謝全體採購稽核小組成員的付出與協助;透過採購稽核小組,可讓本府招標、履約管理到驗收等各階段採購作業更加完善,提升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品質。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111年度「桃園市陸軍龍潭基地航空噪音防制區」重新檢討劃定公告作業
主席裁示:
(一)109年度公告陸軍桃園龍潭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範圍為龍潭區31里、大溪區16里及平鎮區1里;該公告迄今將屆滿2年,本府依法辦理重新檢討劃定作業,草案增加龍潭渴望里,總計3區49里。
(二)住戶設施補助為每輪每戶補助基準第3級3萬元、第2級2萬5,000元及第1級2萬2,500元;噪音補償措施則是每人每年補償基準為第3級600元、第2級500元及第1級450元。
(三)請環境保護局周延辦理航空噪音防制區檢討劃定公告作業,儘速完成第1輪「住戶設施補助」。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高中職雙聯學制課程
主席裁示:
(一)本府針對本市市立、國立、私立、普通及技職類高中推廣「高中職雙聯學制課程」,在普通高中方面,於110學年度與美國緬因中央中學、加拿大薩省及卑詩省簽訂高中雙聯學制課程;在技職高中方面,則與美國俄勒岡州貝克5J學區公立貝克中學及瑞士阿爾特多夫國際學校合作,也規劃與澳洲學校合作雙語研習等課程。
(二)雙聯學制課程要求學生在臺灣修習全英語線上課程,並須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合作學校體驗為期3週至1個月的實體課程;本府規劃補助出國經費及國內上課費用,每校補助一般生至多5名,每名補助5萬元,補助弱勢學生則是至多3名,每名補助20萬元;透過兩國學校互相承認課程學分方式,畢業後可取得高中雙文憑,增加未來升學機會。
(三)請教育局及各高中職學校多加推廣,強化學生雙語能力,協助學生順利升學,為本市師生打造多元化雙語學習環境,落實2030雙語國家政策。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桃園區中正段392-2、392-3、392-4、392-5及392-6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桃園區中正段418-1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桃園區水汴頭段182地號市有持分土地標售,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新屋區新生段943-2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第11案北橫國家風景區推動計畫解除列管,其餘各列管案件請機關首長注意進度管控。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3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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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經開字第1110165937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聯絡人:劉○君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74
(五)傳真:03-3320542
(六)電子郵件:09514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因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產業專用區立體化涉及容積率放寬及新增投資項目等事項,應由專業審查委員會審查,其人事及相關間接成本即應予以考量。故為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及個別報償原則,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適用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審查費用。(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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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16條之1指定廢棄物」草案,並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110155545號
附件: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16條之1指定廢棄物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16條之1指定廢棄物」草案,並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8點。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16條之1第1項。
三、「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16條之1指定廢棄物」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
(二)聯絡人:王先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514。
(五)傳真:03-3332480。
(六)電子郵件:001080@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16條之1指定廢棄物」草案總說明
為將桃園市打造成永續低碳家園,並與國際接軌,參照聯合國永續發展會議通過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在兼顧「經濟成長」、「社會進步」與「環境保護」面向下,依SDGs目標11、SDGs目標12之精神,減少城市中空氣品質與廢棄物管理的人均負面環境影響,並邁向2030年減碳45%目標。持續推動產業共生循環生態、低碳生活,透過管理廢棄物之運輸狀況,減少廢棄物長途運輸的碳排,期促進廢棄物在地處理及資源化再利用,減輕本市環境負荷,使大環境朝向低碳永續發展目標邁進,爰擬具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16條之1指定廢棄物,要點如下:
一、公告指定廢棄物。(第一項)
二、明訂本公告之施行日期。(第二項) |
◆ 懲戒法院判決108年度清字第13271號 |
懲戒法院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71號
原移送機關
臺灣省政府
之承受機關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被付懲戒人 李○○ 原桃園縣○○市公所○○、業務○○
(已退休)
陳○○ 原桃園縣○○鄉公所○○
現為桃園市政府○○○○○處○○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前經臺灣省政府(由桃園市政府承受)移送本院改制前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陳○○休職,期間陸月。
事實
壹、原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李○○等2員,前任職於原桃園縣○○市公所(已改制為桃園市○○區公所,下稱○○市公所)期間,因辦理民國91年、92年○○市鄰里弱電監控系統統包工程,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刑事判決有罪,全案尚未確定,相關人員涉案資料及判決情形如下:
(一)葉○○,○○市公所前○○,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案經100年10月28日桃園地院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
(二)李○○,○○市公所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三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元應予沒收。
(三)陳○○,○○市公所前○○,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褫奪公權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八月,褫奪公權一年。
二、茲據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下仍稱原機關名銜)101年7月31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所送葉○○等員懲戒案件內容如下:
桃園縣政府為打擊犯罪,提升治安維護能力,於91年間成立「天羅地網」專案計畫建置無線寬頻錄影監視系統,並在桃園市及○○市境內40處重要路口設置錄影機,結合無線微波、無線寬頻及數位遠端監視系統,以便即時影像監控傳輸網路。嗣○○市公所為在各轄內辦理設置監視系統,乃動用預算內之代表款經費,或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補助,辦理監視器工程,期使與天羅地網監視系統結合連線。
(一)前市長葉○○部分:違背正當之招標程序或法令規定,使廠商○○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原來無法同時取得專案管理及統包工程之標案,以借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為專案管理公司名義順利得標,並將經費自原來2,900萬元增加至4,958萬5,183元之工作執行計畫書上核定;另葉員透過前課長李○○指示前技士袁○○,以最有利標方式,使用廠商○○公司提供之評選委員名單辦理評選,使向專案管理廠商○○公司借牌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順利得標成為統包工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委託專案管理」及「設計施工」不得為同一廠商),並由合作之○○公司承作,獲取不法利益。本案工程款係屬得標廠商本不應取得,而違法取得之不法利益,其先後2次圖利犯行(91、92年度工程),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所為,且葉員係地方首長,非僅未對於公共工程之建設謹慎而為,嚴加把關,竟任由廠商上下其手,從中圖利,實有可議。
(二)前課長李○○部分:前後擔任○○市公所○○課課長、○○○○,應戮力從公、依法行政,詎其為一己之私利,未能恪守法令,收取廠商交付之15萬元、10萬元賄賂,損害政府官員清廉形象,有辱官箴。
(三)前技士陳○○部分(93年11月24日調任桃園縣○○鄉公所服務):係○○市公所前○○課技士,身為該工程之主驗人員,負有驗收之職責,其未到場驗收,竟在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工程估驗明細表、估驗紀錄及結算明細表核章,表示經其估驗、驗收,足以生損害於○○市公所核發估驗款、工程款之正確性,對於公眾利益造成危害。
三、有關本案涉案人前市長葉○○,因係民選鄉鎮市首長(比照簡任第十職等),桃園縣政府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於101年7月20日以府人考字第1010164290號懲戒案件移送書移送內政部轉請監察院審查,同案涉案人李○○等2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附件證據:桃園地院95年度訴字第2331、2817號刑事判決書影本。貳、被付懲戒人陳○○答辯意旨,略以:
一、桃園地院判決認其未到場驗收乙節缺乏證明。
二、其經事後回憶:本件驗收時曾到過○○市中山里福德宮旁路燈桿、貨櫃屋及中正里等處。
三、證據:上開地點相片8張。
參、被付懲戒人李○○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由
一、桃園縣政府為打擊犯罪,提升治安維護能力,於91年間計畫建置無線寬頻錄影監視系統(專案計畫名稱「天羅地網」),在桃園縣境內鄉鎮市重要路口設置錄影機,結合無線微波、無線寬頻及數位遠端監視系統,以即時影像監控傳輸網路。嗣○○市公所為在各轄內辦理設置監視系統,乃欲動用預算內之代表款經費,或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補助,辦理監視器工程,期使與桃園縣政府建置無線寬頻錄影監視系統結合連線。被付懲戒人李○○於89年10月20日至92年1月1日止擔任○○市公所○○課課長,負責綜理並督導所屬掌理土木工程、公共建設等○○課業務,於92年1月2日調任該公所○○○○,負責公文核稿事宜(嗣於92年7月16日調任同公所○○○○課課長,於92年10月1日退休);被付懲戒人陳○○自90年12月4日至93年11月23日止擔任○○市公所○○課○○,負責該公所發包之土木工程設計、監工及驗收,暨相關用地徵收等業務。其等2人均為當時刑法第10條所定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竟於任職期間分別有下列違失行為:
(一)○○市91年度鄰里弱電監控系統工程之統包工程(下稱○○91年度監控統包工程)部分:
1、○○市91年度編有「其他公共工程─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⑵」之「配合基層建設小型工程款」(係市民代表配合款,市民代表有促使行政機關動支之建議請求權限,下稱代表款)5,000萬元預算,以支應該巿巿民代表對地方建設之建議事項。該筆預算之執行,依長期以來之行政慣例,○○市公所並無主動支應執行之權,係由該巿之市民代表會(下稱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建議,且市長於代表會主席、副主席提出建議下,多予以尊重,而配合同意動支。該市新舊代表會於91年8月1日交接,新舊任代表會主席徐○○、吳○○分別因高○○、葉○○之爭取,而先後各在任期內、按任期比例同意動支該筆預算內之2,900萬元、2,000萬元代表款,用以設置監視器系統。李○○於91年2月間獲悉徐○○上開同意事項後,乃交由○○課○○黃○○就該2,900萬元預算部分上簽,經市長葉○○於91年3月11日核定,以「其他公共工程─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⑵」項目中2,900萬元之預算,辦理設置該年度監控統包工程。
2、○○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郭○○,下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傅○○,獲葉○○告知○○市91年度原編列代表款除上開已核定2,900萬元外,其餘尚未用罄部分,業經渠爭取新任代表會主席吳○○同意動支2,000萬元用以設置監視器系統。傅○○並獲悉前任代表會主席徐○○同意動支之2,900萬元經費,係由○○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高○○之妻陳○○,下稱○○公司)實際負責人高○○所爭取,且因新代表會主席吳○○所同意動支之2,000萬元經費,與前述2,900萬元監視器工程性質相同,依規定不得分開發包,需合併辦理。傅○○乃商由葉○○陪同前往設於○○市○○路之○○公司,向高○○要求合作,高○○為能提高得標機率而應允合作,雙方並達成以○○公司之名義投標,由○○公司負責投標所需之服務建議書等專業文件製作、簡報及得標後之工程施作,○○公司負責供貨廠商之議價、付款、結算,依○○公司57%、○○公司43%分配利潤之協議。傅○○隨至○○市公所,告知○○課課長李○○、承辦人即該課技士袁○○(原承辦人黃○○於91年7月間職務異動,改由袁○○接辦;袁○○已歿,另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已獲代表會同意,可以增加本案經費等情。傅○○復於91年9月10日指示郭○○將其借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名義製作敘明提高工程經費至「4,958萬5,183元」之工作執行計畫書,提供給袁○○。袁○○則依李○○之指示,於91年9月15日簽擬依統包、最有利標、4,958萬5,183元經費辦理,李○○於91年9月16日蓋章,經葉○○於91年9月20日核定,同意動支4,958萬5,183元之代表款辦理本案。
3、傅○○隨即透過葉○○之胞兄葉○○,取得「王○○、許○○、蔡○○」之評選委員名單,並與郭○○相偕至○○市公所○○課發包室,向袁○○表示,欲給其工程經費1%(計49萬元)之賄款,作為其配合簽辦、驗收請款之代價,復經李○○示意,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直接交付給袁○○。李○○、袁○○雖明知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案,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依法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情形,其遴選外聘專家、學者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第6條第1項之規定,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之規定,袁○○竟仍依李○○之指示,照廠商傅○○等人提供之前開名單上簽,經李○○蓋章,再送呈葉○○核定「王○○、許○○、蔡○○」3人為本案外聘評選委員,指派秘書張○○、秘書室主任劉○○為內聘評選委員。嗣袁○○函請桃園縣政府准依統包辦理招標及最有利標決標獲覆後,於91年10月15日上網公告,辦理○○91年度監控統包工程標案,以公開招標、預算金額4,958萬5,183元、押標金245萬元、未訂有底價、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訂於91年11月1日開標。
4、91年11月1日開標當天,郭○○代表○○公司投標時,漏附電機技師證書、公司執照等資格文件,經審查資格不合,而合格進入評選之○○電子實業有限公司,則經評選委員評分為不合格,予以廢標,需再次招標。袁○○乃於91年11月5日上網,公告辦理上開監控統包工程標案第二次招標,以公開招標、預算金額4,958萬5,183元、押標金245萬元、未訂有底價、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訂於91年11月15日開標辦理,由郭○○代表○○公司出席投標,果經評選委員王○○、許○○、劉○○一致評選○○公司第1,由○○公司以決標金額4,958萬5,183元得標。○○公司得標後,傅○○、郭○○與○○公司業務經理卓○○,除將49萬元賄款交予袁○○收受外,傅○○、卓○○復宴請袁○○至○○市有女陪侍之酒店宴飲消費1萬元。傅○○並基於對李○○上揭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91年11月30日,在○○市公所後門外之咖啡廳內,交付15萬元賄款予李○○,李○○明知上開款項乃係其違背職務上義務,指示並同意袁○○依傅○○等人提供之評選委員名單簽辦之代價,仍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
5、○○公司得標後,於91年11月18日簽訂統包工程契約書,同年11月20日函請開工,相繼提交基本設計圖說、細部設計圖說,由袁○○上呈後,經葉○○分別於同年12月間核定。嗣傅○○、郭○○均明知本件工程尚未施作完畢,惟因91年度會計年度將屆,若未於91年12月31日前報請驗收,於92年1月15日動支款項,則工程款頇保留延期支付,郭○○乃依傅○○指示,於91年12月20日,以○○公司名義發函向○○市公所申請估驗請款,並於91年12月31日發函申請驗收請款。報請驗收部分,經○○課長吳○○(李○○已於92年1月2日調任○○○○,改由吳○○接任課長)指派陳○○擔任主驗人員。袁○○雖明知本案尚未施作完畢,惟因收受廠商上揭賄賂,同意配合,傅○○、郭○○乃共同基於與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以○○公司名義,提出91年12月20日估驗紀錄、同日估驗明細表、92年1月13日驗收明細表、92年1月14日驗收紀錄、監工日報表,交予袁○○,欲由袁○○蓋章同意。袁○○明知本件工程實際上未及施作如紀錄明細所載數量,仍同意蓋章,表示經其審核後,同意本案確已按期如數施作無誤,將此等不實內容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上開估驗紀錄、估驗明細表、驗收明細表、驗收紀錄、監工日報表。而陳○○擔任本件工程主驗人員,竟未到場驗收,即與袁○○共同基於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在92年1月14日驗收紀錄、同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公文書上核章,將其有到場驗收之不實內容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上開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公文書內。袁○○並先後將上開資料上呈後,經課長李○○(估驗階段)、吳○○(驗收階段)蓋章,均由葉○○覆核後,由不知情之○○市公所主計及出納人員辦理核撥估驗款、工程款之程序,使○○市公所於91年12月23日撥付估驗款3,989萬6,817元、92年1月15日撥付工程尾款968萬8,365元,足以生損害於○○市公所核發估驗款、工程款之正確性。李○○於偵查中自白,並繳交所得財物15萬元。
(二)○○市92年度鄰里弱電監控系統工程之統包工程(下稱○○92年度監控統包工程)部分:
1、傅○○仍欲以代表款繼續承作○○市監視器工程,乃由葉○○向代表會主席吳○○爭取,經獲同意以代表款施作○○92年度監控統包工程。傅○○、郭○○,即向各里里長蒐集同意負擔監視器電費之簽名後,將已獲代表款用以施作監視器系統乙事告知袁○○。袁○○應傅○○請求,於92年4月11日簽擬依統包、最有利標、4,000萬元經費辦理○○92年度監控統包工程,併附傅○○、郭○○事先備妥之里長負擔電費同意書,經課長吳○○、時任業務核稿秘書之李○○蓋章,呈由葉○○於92年4月22日核定以4,000萬元代表款辦理本案。並於92年4月24日函請桃園縣政府核准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獲覆後,於92年5月1日簽擬辦理統包工程之招標及成立評選委員會,經秘書李○○於92年5月5日蓋章,呈由葉○○於92年5月7日核定辦理。
2、傅○○與郭○○共同向袁○○表示,欲給工程經費1%(計40萬元),作為其配合簽辦、驗收請款之代價。隨即將載有「王○○、王○○、吳○○」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付袁○○。袁○○雖明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案,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依法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時,應依前揭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辦理遴選外聘專家、學者,乃竟以廠商傅○○等人所提供名單,再自行加上「吳○○」乙名、避免遭質疑之方式上簽,經層轉由葉○○核定「王○○、吳○○、吳○○」為本案外聘評選委員,並指派李○○(○○○○)、吳○○(○○課長)、沈○○、羅○○為內聘評選委員,以李○○為召集人。嗣經袁○○簽請招標、秘書李○○蓋章、葉○○92年6月9日核定後,於92年6月10日上網公告,公開招標92年度監控統包工程標案,預算金額4,000萬元、押標金200萬元、未訂底價、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辦理,並依期於92年6月26日開標,當時審查合格之廠商僅有○○公司1家,經評選由該公司得標(此部分並無證據證明李○○有違法評選之情,尚難認其有違背職務上義務之行為)。傅○○於○○公司得標後驗收前之某日,在桃園縣○○市○○路000巷口便利商店前,將裝有40萬元現金之紙袋交付予袁○○收受。而時任核稿秘書之李○○負責公文核稿事宜,於本案工程簽辦期間,受葉○○、傅○○請託,不稽延該案之公文,嗣傅○○乃基於對李○○不稽延本案公文之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意,由葉○○於92年7月9日,至○○市公所7樓李○○辦公室內,交付現金10萬元之賄款予李○○,李○○明知該現金係其不稽延本案公文之代價,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
3、○○公司得標後,於92年7月7日簽訂統包工程契約書及向○○市公所申請開工,且先後檢送基本設計圖說、細部設計圖說,經袁○○上呈,由葉○○分別於92年7月23日、92年8月4日核定。○○公司乃於92年8月5日申請估驗請款、於92年9月2日申請驗收請款。仍任○○課○○之陳○○復經指派擔任估驗人員、主驗人員。傅○○、郭○○乃共同基於與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提出監工日報表,交予袁○○,欲由袁○○蓋章同意。袁○○因收受廠商上揭賄款,明知未實際監工,仍同意配合並於該報表上蓋章,表示確有按日監工,將此等不實內容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監工日報表。而陳○○擔任本件工程估驗人員、主驗人員,竟未到場估驗、驗收,即與袁○○共同基於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在92年8月6日工程估驗明細表、92年8月7日估驗紀錄、92年9月19日驗收紀錄、92年9月22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之公文書上核章,將其有到場估驗、驗收之不實內容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上開估驗紀錄、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公文書內。袁○○並先後將上開資料上呈後,經課長吳○○蓋章、葉○○覆核後,由不知情之○○市公所主計及出納人員辦理核撥估驗款、工程款程序,使○○市公所於92年8月12日撥付估驗款3,590萬4,679元、92年10月7日撥付工程尾款409萬5,321元,足以生損害於○○市公所核發估驗款、工程款之正確性。李○○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10萬元。
二、上開事實,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被付懲戒人等2人不服桃園地院所為有罪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331、2817號),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7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其等有罪及李○○定執行刑部分之判決,改論李○○以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褫奪公權二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一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二年(沒收部分均從略);改論陳○○以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一年,褫奪公權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褫奪公權一年。有期徒刑部分,緩刑二年(緩刑宣告附帶條件部分從略),均尚未確定。此有前揭判決及本院懲戒法庭電話查詢紀錄單各1件在卷可稽。
三、依臺灣高等法院前揭刑事判決之記載,就被付懲戒人等上開2部分違失事實,分述如下:
(一)○○91年度監控統包工程部分:
1、李○○此部分違失事實,業據其於該院審理時坦認無訛,並經同案被告袁○○供述明確,同案被告傅○○對其有交付15萬元與李○○之情亦予是認。而陳○○就本件工程確未到場驗收乙節,業據袁○○於偵查中證述綦詳,核與證人郭○○於偵查中之證詞相合。此外,復有○○市91年度總預算歲出計劃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黃○○91年3月1日簽呈、委託專案管理招標及決標公告、袁○○91年9月24日簽呈、91年11月5日第2次招標公告、開標紀錄、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會議紀錄、評選會議紀錄、評選成績表、遴選廠商評分表、決標公告、監控統包工程合約書、○○公司91年11月20日申請開工函、91年11月23日及24日基本設計簡報紀錄、○○公司91年11月27日函及其上袁○○、李○○、葉○○之相關簽核、基本設計圖說、91年12月10日細部設計簡報紀錄、○○公司91年12月13日函及其上袁○○、李○○、葉○○之相關簽核、細部設計圖說、○○公司91年12月20日申請估驗函、動支經費請示單、憑證用紙、統一發票、估驗明細表、91年12月23日支出傳票、○○公司91年12月31日及92年1月9日申請驗收請款函及其上吳○○指派陳○○擔任主驗人員之批示、91年12月20日估驗紀錄、92年1月13日驗收明細表、92年1月14日驗收紀錄、監工日報表、92年1月14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袁○○92年1月20日簽呈及92年1月15日動支經費請示單、收入繳款書、憑證用紙、統一發票、支出傳票等件存於刑事案卷足憑。
2、李○○於臺灣高等法院前開刑事案件之辯護人雖以:李○○固有收受傅○○之15萬元賄款,然尚無證據證明傅○○所交付名單之評審委員確與廠商間有不當勾結或徇私不正之處,李○○此部分所為,應僅評價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云云,為其辯護。同案被告傅○○亦稱:其交付與李○○之15萬元係借款,並無行賄之主觀犯意,亦無對價關係等語。陳○○則以:其有到場驗收,然係以抽驗方式進行等詞置辯。經查:
(1)李○○於偵查中已明確陳稱:傅○○交付15萬元之目的,係感謝其配合採統包發包、最有利標決標之方式,且配合簽核評選委員,並於交付賄款時冀求在後續工程階段再給予協助等情。而其配合簽核評選委員之舉,實已違反前揭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第6條第1項之規定,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再觀諸○○公司明細分類帳內,於本案工程項目下,在「91年11月30日」確有交付「現金15萬元」予「李課」之紀錄,有○○公司備份會計帳光碟列印資料、會計電腦硬碟列印資料存於刑事案卷可證。足徵傅○○交付15萬元款項予李○○,顯具有違背職務之對價關係。李○○辯護人所為上開辯護及傅○○有關借款之說詞,均無足採。
(2)陳○○為○○市公所○○,於本案工程期間經指定為主驗人員,然據其於偵查時所供,其就驗收當時係由何人會同驗收,全然不知;而對袁○○確有到場驗收一事,竟回答袁○○並未到場,且就驗收當時見到哪些里長及里長性別為何,或無法回答或推稱不記得,甚至就其抽驗地點,亦無法交代。再徵之陳○○於刑案第一審審理時之供述,其就本案工程之驗收過程均無具體說明,僅泛稱係有到場驗收、抽驗等詞,且就本件抽驗方式,復無法確定,是其所辯確有到場驗收云云,誠屬有疑。況陳○○就抽驗之地點為何,於偵查時先稱:到哪個里辦公處我已經不記得,最少要抽驗1個以上的里,但實際數量不記得了;旋又改稱:我在驗收時去了數個里,是幾個我也忘記了,因為我是坐著廠商的車一直繞;復於第一審審理時,再度翻異其詞,改稱:是去2個里驗收,但不記得里長性別,亦忘記係在哪條路等語,先後所述,互有矛盾。以其實際擔任○○市公所○○課○○多年,負責該公所○○課土木工程之設計、監工、驗收以及相關用地徵收之業務,對於○○市區理應相當熟悉,竟就驗收有關上開各項事宜,均無法具體明確述明,更與常理相悖。
(3)依證人即申請驗收本件工程之郭○○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所證,驗收當日係其與○○市公所袁○○及主計室一位女性人員同往,到中午24個里只有作完6、7個里,包括幸福里、興仁里、普義里,主計室人員中午有事離開,袁○○就告訴他下午不用驗了等語。衡酌證人郭○○所明確提及同往驗收之地點:幸福里、興仁里、普義里,經核均係○○91年度監控統包工程施工地點,並非92年度工程施工地點,亦有工程合約書可按,足見其證述,信而有徵,且益證陳○○確未到場驗收。參以證人袁○○於調查局及偵查中所述情節,均表明其未與陳○○一同驗收;對照陳○○於偵查時,即未曾提及有與袁○○共同進行驗收;於第一審審理時更供明,其未與袁○○一起進行驗收,核與證人袁○○前述證述情節吻合。袁○○嗣於第一審審理時翻稱,陳○○有到場進行驗收等語,尚難採為陳○○有利之論據。至證人卓文欽於第一審審理時固證稱:陳○○有到場驗收乙情,然此與其所述:其在本案工程前即已認識陳○○,且於其他工程會勘時,皆會與陳○○一同吃飯,而當日陳○○並未與其一同用餐等語參互觀之,則其前開關於陳○○有到場驗收之證述,是否核實,殊非無疑,亦不足採為有利陳○○之論據。基此,陳○○擔任本件工程主驗人員,明知其未到場驗收,竟配合袁○○將其有到場驗收之不實內容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上開公文書,確有登載不實公文書之行為至明。
(二)○○92年度監控統包工程部分:
1、李○○於該院審理時固供認其有收取傅○○前揭10萬元款項,惟否認有收賄情事,辯稱:該筆款項係傅○○為感謝其先前對公司之幫忙而囑咐葉○○交付,與本件工程全無任何對價關係;同案被告傅○○則陳稱該款係祝賀李○○榮升之禮金等語。惟查○○92年度監控統包工程於陳○○經指定為估驗及驗收主驗人員前之辦理歷程,有袁○○92年4月11日簽呈、里長簽名同意書、○○市公所92年4月24日中市工字第0920028928號函、桃園縣政府92年4月28日府採審字第0920089488號函、袁○○92年5月1日簽呈、張力中92年5月28日簽及招標公告、袁○○92年5月28日簽、統包工程招標文件、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會議紀錄、評選會議紀錄、評選成績表、評選總表、決標公告、○○公司92年7月3日函及檢送之基本設計圖說、統包工程契約書、基本設計簡報紀錄、○○公司申請開工函、○○公司92年7月14日函及檢送之細部設計圖說、監工日報表、○○公司92年8月5日申請估驗請款函等件影本在刑事案卷可佐。參以李○○於第一審審理時供稱:其調任○○○○後,○○課之公文仍由其核稿,傅○○為求公文流速暢快親自來跑件時,其有遇見葉○○,葉○○當面請其幫忙,不要積壓公文等詞。而李○○亦坦認其知悉收受傅○○經由葉○○轉交之10萬元,係因其不稽延本案公文之對價乙情,復經李○○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供述甚明。稽之李○○所收取上開款項,亦係記載於○○公司○○92年度監控統包工程帳目項下,核與其前揭供述情節相合。李○○嗣於該院審理時翻稱該筆款項與工程無涉,同案被告傅○○陳稱該款係祝賀李○○榮升之禮金等詞,均無足採。
2、陳○○雖否認有此部分公文書登載不實之行為,並以本件工程,其確實有前往估驗及驗收,僅係採用抽驗之方式云云置辯。惟查:
(1)陳○○對其於本件工程期間經指定為估驗及驗收之主驗人員,並在92年8月6日工程估驗明細表、92年8月7日估驗紀錄、92年9月19日驗收紀錄、92年9月22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上核章,本案通過驗收等節,業據供明在卷,並有○○公司92年8月5日申請估驗請款函、92年8月6日工程估驗明細表、92年8月7日估驗紀錄、92年9月2日申請驗收請款函及其上袁○○、李○○之相關簽核、92年9月19日驗收紀錄、92年9月22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等件影本可按。依證人袁○○於刑案第一審審理時證稱:其實際未曾參與估驗,係郭○○將已填載完成之估驗紀錄交由其直接在紀錄人欄位上蓋章。估驗紀錄皆非其與陳○○之字跡,其未向陳○○確認該紀錄內容是否實在,即直接在估驗紀錄上簽名等詞甚詳。審酌袁○○應無虛捏證詞、致己罹罪之動機;復與陳○○並無任何怨隙,亦無故為設詞誣陷陳○○之必要,其證詞應堪信實。
(2)陳○○固辯稱,其於估驗時係與袁○○一同在場,其有看到袁○○在清點器材數量乙情,已與袁○○前述證稱,其未到場進行估驗之情大相逕庭。且觀陳○○於偵查中應訊始末,其係擔任「主驗」人員,然竟對於本案估驗、驗收之過程,均無法清楚交代;並就當時抽驗方式如何,亦含糊其詞;而對於驗收地點,更完全無法記憶,實與常理有違。再參酌證人郭○○於第一審審理時證述:其僅參與91年度工程之驗收,並未參與92年度工程驗收,且未曾看過陳○○到場等語明確,然對照刑事卷附之92年9月19日驗收紀錄上,卻記載有廠商「○○公司」、「郭○○」到場之蓋印,足見該驗收紀錄之內容明顯不實。況依92年9月19日驗收紀錄所示,關於驗收過程之記載,竟僅有「詳如竣工圖表」6字,毫無任何清點數量、確認器材之相關紀錄,其上復無如陳○○所指任何抽驗地點之記載,凡此,均與常情悖離。而稽諸刑事卷內證人所述,更查無任一在場目擊陳○○確有到場估驗、驗收之人證,俱見陳○○並未到場估驗、驗收,至為明灼,其所辯無足憑採。
(三)上開刑事判決對於認定被付懲戒人2人有前揭行為,以及對於其等否認辯解各詞暨部分證人所言,何以均不能為有利於被付懲戒人2人之論斷,業已依據其調查所得之資料,說明其斟酌取捨形成心證之理由綦詳。而陳○○於本院所提出○○市中山里福德宮旁路燈桿、貨櫃屋及中正里等地點之相片8張,復不能證明其確有到場驗收之事實,其抗辯:經事後回憶驗收時曾到過上開地點乙節,殊無足取。綜上,被付懲戒人2人本件違失事實已臻明確,足堪認定。又刑事處罰與懲戒處分之性質及目的並不相同,懲戒處分重在究明被付懲戒人於任職公務員期間,有無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之違失或違法行為,至其違失或違法行為是否成立刑事犯罪或應論以何項罪名,則與其應否受懲戒處分,無必要之關聯。李○○上開2次收受賄賂之違失行為,事證既臻明確,則其刑事案件辯護人所指李○○於91年間收受賄賂之行為,是否應僅評價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罪名,尚不影響其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清廉之規定,而應受懲戒處分之違失事實認定,附此敘明。
四、(一)本件係於101年8月10日繫屬本院改制前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有蓋用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收文章之移送機關移送書可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於修正施行時尚未終結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懲戒法庭第一審適用第一審程序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第1項)。本法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付懲戒人之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行為時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第2項)。」自應由本院懲戒法庭適用第一審程序繼續審理。
(二)李○○2次收賄行為,分別在91年11月30日及92年7月9日;陳○○之公文書登載不實行為,係自92年1月間起至92年9月22日止,其2人行為後公務員懲戒法分別於105年5月2日、109年7月17日2次修正施行,茲先就本件之實體規定部分,究應適用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或修正施行後之同法,分述如下:
1、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部分:公務員懲戒法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之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修正施行後之第2條則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修正後增加「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增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之要件。兩相比較,自以該次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
2、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部分:公務員懲戒法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之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修正後之第9條則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不但懲戒種類增加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且罰款得與第三、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懲戒程度亦有加重。兩相比較,自以105年5月2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
(三)嗣公務員懲戒法復於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經核其第2條關於懲戒事由、懲戒條件,以及同法第9條關於懲戒處分之種類,及同法第11至17條、第19條(即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及申誡)關於懲戒處分實質內容之規定,於本次均未修正。至同法第18條有關記過之規定,雖將「記過」,修正為「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修正為「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僅係將該實務運作情形明文化;非法律有實質變更,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仍適用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裁判時法。依上說明,本件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第9條、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後第2條之規定。
五、核被付懲戒人2人所為,除均觸犯刑罰法律外;李○○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清廉之規定;陳○○並違反同法第5條、第7條公務員應誠實以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等規定之旨,同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其等掌理公共工程事務,本應嚴守分際、戮力從公,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維護民眾福祉,乃竟分別有上開違失行為,不僅損害公務員應保有之廉潔(李○○)、誠懇信實、切實執行職務(陳○○)等名譽,並均將導致民眾喪失對其等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機關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皆有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刑事判決,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2人均未能謹守法紀,李○○為一己之私收受賄賂;陳○○則未到場驗收、善盡把關責任;所為皆影響公共工程品質及公眾利益,復破壞民眾對廉能政府之期待,損及公務員形象與政府信譽,惟參考前揭刑事判決所載,李○○已繳回全部賄賂,對於違失行為所生損害業有若干填補,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其他一切情事,分別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月
法官 張○祥
法官 許○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 李○穎 |
◆ 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1017042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
附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七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七條
公有零售市場之委託經營應簽訂契約,並辦理公證。
經營管理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契約生效日起二個月內始營業。但因不可歸責於經營管理者之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開始營業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區公所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開始營業後不得無故停業,有特殊情事頇暫停營業者,應報經區公所同意。
第八條
委託經營期間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四年。
經營管理者於委託經營期間無違約情形者,得於期滿前六個月向區公所提出續約申請,逾期未提出者,視同放棄;續約以一次為限,且續約期間不得超過原契約所定期間。
因政策或市場區域發展需要,並專案簽報本府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契約期間四年或第二項續約期間之限制。但最長各以九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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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住宿優惠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觀管字第1110005889號
附件:桃園市住宿優惠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住宿優惠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住宿優惠補助要點」
局長 楊勝評
桃園市住宿優惠補助要點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入住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合法旅宿,達到振興觀光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本要點補助對象:依法設立於本市之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經向本局申請並核准參加「桃園旅宿千元住宿金搶先用」之旅宿業;曾於「擴大國旅秋冬遊自由行」浮報或詐領補助款之旅宿業者,本局得不予核准。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補助日期及補助額度上限,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民眾於補助日期期間入住本局核准參加之旅宿業,該旅宿業得申請補助。
(二)補助金額以每人每晚每房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每晚每房旅宿業得申請補助僅得為一人。
(三)申請補助,每人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核撥經費函。
2、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
3、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4、住宿民眾資料名冊。
5、住宿民眾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擇一)。
6、住宿費憑證正本(總額發票)。
7、切結書。
8、同意書(指定匯款帳戶戶名與民宿經營者不同時需檢附)。
9、未開立商號切結書(民宿無辦理商業登記時檢附)。
10、總公司同意書(旅館業若以分公司請款時檢附)。
(二)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檢附本點第一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補助。
(四)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以旅館業登記證、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所載事業單位或公司、民宿登記證所載經營者姓名之個人帳戶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不另行函文通知。
(五)申請者提送申請文件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之權利。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人配合調查。
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八、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九、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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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辦理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市龍民字第111001804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辦理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辦理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
區長 胡星輝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辦理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以下稱本公所)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落實兒童福利,辦理營養午餐費補助,並有效運用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回饋區回饋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資格:
(一)設籍桃園市龍潭區(以下稱本區)保護區內之三坑里一至二十二鄰、大平里一至十九鄰、佳安里六至三十八鄰、三林里一、二、十、二十至二十三鄰、高平里一至二鄰、富林里四鄰及建林里三十二鄰連續六個月以上之國民小學學童。
(二)已受其他單位或機關(構)補助者,不重複補助。
三、補助金額:
符合補助資格之學童,依在校實際食用營養午餐的天數為補助基準,每人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元。
四、學校補助程序:
(一)學校負責審查受補助學童之身分與事實,並提供資料予本公所審核。
(二)補助期間為每年ㄧ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分兩梯次辦理,依學校實際辦理營養午餐天數補助之。
(三)學校應備齊下列相關文件並經承辦人員、單位主管、會計單位及學校校長核章後,以書面備文提報本公所:
1、午餐金額補助統一收據。
2、受補助學童名冊暨受補助金額。
3、支出憑證簿。
4、學生在校用餐補助日數統計表。
5、午餐調查表。
6、補助總表。
(四)有轉出或轉入學童者,學校應行文通知本公所,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一月底前,檢附補助學童暨異動名冊(附件五、六)等書面資料送本公所辦理相關補助或餘額退款事宜。
(五)非本區學校但校內有符合補助資格之學童者,學童家長頇檢附戶籍謄本向就讀學校繳交申請表(附件八),並由學校代為向本公所申請補助。其餘程序及應備書面資料依本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六)補助款項由本公所匯撥至學校後,由學校代為發放。
五、經費來源: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回饋金支應,經費來源終止或預算編列不敷使用時,本公所得暫停補助或依實際預算調整補助金額。
(二)補助期間,本公所若發現有執行不當,得糾正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停止補助款。
六、學校應妥善保存補助款核撥相關佐證資料,以備主管機關之查核。
七、本要點自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准後執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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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福倉禾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10147010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福倉禾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敏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1200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指定桃園市福倉禾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
為營造本市無菸環境,避免二手菸逸散,保護市民免於二手菸暴露及危害,桃園市政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爰擬具「指定桃園市福倉禾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共訂定二項,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禁菸場所範圍。(草案第一項)
二、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草案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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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實施增額容積地區公益性設施空間設置需求一覽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1777991號
附件:一覽表
主旨:公告「桃園市實施增額容積地區公益性設施空間設置需求一覽表」。
依據:
一、本府110年12月27日公告實施「變更桃園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額容積規定(修訂公益性設施設置部分)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5點。
二、本府111年4月29日公告實施「變更桃園航空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2點。
公告事項:
一、本市公益性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請依本表所列項目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捐建公益性設施審查,公益性設施需求將配合申請案件即時更新修正並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頁(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本府公報。
三、附貼本案一覽表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出售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11015802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出售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出售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修正「111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10170983號
附件:111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0701)版1份
主旨:公告修正「111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
公告事項:
一、修正「111年桃園市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相關規定,延長各項補助至111年12月31日止,並調整增加補助限額,自公告日起施行。
二、新增補助項目「桃園青年輕鬆購專案」,提供18歲以上30歲以下符合補助條件之市民原車價95折補助,自1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鄭文燦 |
◆ 廢止「桃園市醫事人員及急救責任醫院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慰問金發給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110155180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醫事人員及急救責任醫院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慰問金發給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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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1年度住宅補貼」受理申請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10167725號
附件:附件1、附件2、附件3-1、附件3-2、附件4、附件5-1、附件5-2
主旨:公告「111年度住宅補貼」受理申請。
依據:
一、內政部111年6月16日內授營宅字第1110811155號函辦理。
二、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1年8月1日(星期一)上午09:00起至111年8月31日(星期三)下午05:00止。
二、本次住宅補貼辦理戶數(附件1):
(一)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4,000戶(本市662戶)。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00戶(本市282戶)。
三、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及補貼年限如附件2。
四、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3-1、附件3-2。
五、申請方式:為配合新冠肺炎防疫需要,受理申請取消臨櫃辦理,僅開放線上申請及郵寄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cpami.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二)掛號郵寄申請: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本市請寄送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
六、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附件4):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七、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111年8月1日開放下載)。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八、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1、申請人。
2、申請人之配偶。
3、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7、本補貼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本補貼所定戶籍或戶籍內,為同一戶號之戶內。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
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
(1)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本點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家庭成員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本點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家庭成員共同持有。
3、家庭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件5-1、附件5-2)。
4、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九、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十、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一、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十二、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於審核補貼案件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十四、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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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林○富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15926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富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富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吳○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80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461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80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吳○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許錫榮 |
◆ 公告受處分人王○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78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462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78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雨於111年4月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39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陳○芬)。
局長 許錫榮 |
◆ 公告受處分人丁○俊(銷帳編號:1111078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414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丁○俊(銷帳編號:1111078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丁○俊於111年3月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1號B1,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現已出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許錫榮 |
◆ 公告受處分人蔡○憲(銷帳編號:1111079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463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蔡○憲(銷帳編號:1111079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蔡○憲於111年2月14日在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7號旁,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許錫榮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暨3處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144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暨3處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共4案,分別如下:
(一)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
(二)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北側)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三)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四)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經國特區第一期開發計畫)細部計畫(第一階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二、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111年7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時30分假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民國111年7月13日(星期三)上午10時假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三)民國111年7月14日(星期四)上午10時假蘆竹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桃園區公所、龜山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
◆ 公告本市觀音區「白玉里、藍埔里、塔腳里、上大里、觀音里、崙坪里、坑尾里、廣興里、大潭里、廣福里、新坡里、大堀里、富林里、富源里、草漯里、保障里、武威里、樹林里及金湖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1年7月5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1017531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白玉里、藍埔里、塔腳里、上大里、觀音里、崙坪里、坑尾里、廣興里、大潭里、廣福里、新坡里、大堀里、富林里、富源里、草漯里、保障里、武威里、樹林里及金湖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1年7月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111年6月21日桃市觀戶字第111000350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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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BRH01、BRH02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暨「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等3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1647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BRH01、BRH02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暨「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等3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範圍共3案,分列如下:
(一)「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BRH01、BRH02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暨「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二)「變更龜山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BRH02、BRH03及BRH04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暨「訂定龜山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三)「變更龍壽、迴龍地區(桃園市轄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BRH06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暨「訂定龍壽、迴龍地區(桃園市轄區)都市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二、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111年7月25日(星期一)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政府B2大禮堂辦理。(說明第(一)、(二)案)
(二)民國111年7月25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假龜山區公所3樓禮堂辦理。(說明第(二)、(三)案)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桃園區公所、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林○侖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7854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侖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侖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68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109巷39弄1號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林○侖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785442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侖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侖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06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慈文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297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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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彭○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785432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彭○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彭○凱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71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109巷39弄1號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彭○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7854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彭○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彭○凱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05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慈文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297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阮○賞及武○期(銷帳編號:11110851、11110852)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476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賞及武○期(銷帳編號:11110851、11110852)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賞及武○期等2人於111年4月1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5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
(一)阮○賞為外籍人士,經註銷、廢止居留許可,現實際住居所不詳,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武○期為外籍人士,經註銷、廢止居留許可,現實際住居所不詳,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許錫榮 公假
副局長 詹永華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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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黃○世、張○碟、鄭○壽、翁○戎、阮○勝、張○力(銷帳編號:11110838、11110840、11110843、11110845、11110848、11110850)等6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476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世、張○碟、鄭○壽、翁○戎、阮○勝、張○力(銷帳編號:11110838、11110840、11110843、11110845、11110848、11110850)等6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世、張○碟、鄭○壽、翁○戎、阮○勝、張○力等6人於110年12月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埔新路66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旨揭受處分人:
(一)黃○世為外籍人士,經註銷、廢止居留許可,現實際住居所不詳,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張○碟為外籍人士,經註銷、廢止居留許可,現實際住居所不詳,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鄭○壽為外籍人士,現已離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四)翁○戎為外籍人士,現已離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五)阮○勝為外籍人士,經註銷、廢止居留許可,現實際住居所不詳,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六)張○力為外籍人士,現已離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許錫榮 公假
副局長 詹永華 代行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工程)案」暨細部計畫案及「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1101638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工程)案」暨細部計畫案及「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民國111年7月14日下時2時整假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中壢區公所與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登錄本市傳統工藝「獅頭製作」與保存者葉○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101675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登錄本市傳統工藝「獅頭製作」與保存者葉水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暨《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4、5、6條規定
二、111年4月22日「桃園市111年第1次文化資產(第三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項目名稱:獅頭製作
二、類別/型態:傳統工藝/獅頭製作
三、登錄項目內容摘要說明:
(一)傳統獅陣的表現形式有舞獅與武獅兩種型式,具有強身、解厲、鎮煞、護莊、團練、娛樂和慶賀之功能。《臺灣府志》記載:「歲時,漢人用此禮,……,東以鶴、獅、馬之類,踵門呼舞,……謂之『鬧廳』」即可見舞獅活動在臺灣有300年歷史,獅頭製作需求因應而生。
(二)獅頭製作之表情造形為舞獅核心價值之所在,首重「三山五嶽」的臉型突眼獠牙,而有青頭閉口獅、北部開口獅的福佬傳統,以及客家開口獅、貔貅獅的武獅傳統。
四、保存者之基本資料
(一)姓名:葉水
(二)出生年:1951年
(三)所在地:桃園市龍潭區
五、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獅頭以傳統土模紙糊方式製作,主要六大工序為塑模、刻模、裱褙、整形、彩繪及裝飾,因舞獅活動需求因應而生,具有動靜觀瞻、民族民俗脈絡下的藝術表現形式及價值。
2、葉水先生自幼年以來承襲數者武術門派習拳術、弄獅等技藝,而後在桃園詹金萬師傅傳藝下,習得製作獅頭技術,亦歷經紙藝、中國書畫等技藝歷練,造就其製作獅頭用色、紋樣、元素等純熟的施作技藝,其獅頭製作作品具藝術價值。
3、葉水的獅頭製作以傳統臺灣獅紙糊製作技藝為基礎,運用於貔貅獅等類型的製作,同時也加入葉師個人研習武藝及客家獅等文化元素,創作出其獨到的獅頭造型風格,具流派特色。
(二)認定理由:
1、葉水先生精通武獅演出之套路及儀禮動作而能延伸製作獅頭、五色獅被及三才、獅婆、大頭佛系列,對於獅頭製作的傳統工序、工料、工法等知識技藝有相當完整的理解,於製作獅頭上仍秉持著傳統土塑、紙糊等手路,同時在符合傳統式樣之上進行材料輕量等改良研發,其技藝及文化表現皆符合認定基準。
2、葉水先生成立武德堂聚英武館,開館授徒,其子傳承其技術,而後續也有徒孫傳承獅頭製作,並長年在桃園市內中小學推廣教學,葉○水先生對該項傳統工藝傳習具高度意願。
3、葉○水的獅頭製作技藝延續傳統施作的原則,嚴守武獅之儀禮禁忌、尺度與風俗信仰,同時也適度融合當地的文化符號及舞獅操作需求等考量,為文化脈絡下合宜的保存者人選。
(三)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第1項
2、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款及第4條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周○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0810440)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488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周○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081044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周○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因違建遭拆除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蔡○菱)。
局長 許錫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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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擬定大園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1513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擬定大園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6月24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1年7月12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假大園區公所開標室舉辦公開說明會。
二、公告變更範圍:如計畫書。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黃○賢等人計2,19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1007056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黃○賢等人計2,19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賢等人計2,19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告「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新釘R11101等37支及廢除R83等3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1624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新釘R11101等37支及廢除R83等3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3022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送陳善祥、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高大永、陳珀篁)、廖宏家、游太保、及陳宏銓等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4月22日-111年5月20日,共5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有關陳○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1678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翰。
二、身分證字號:F12457****。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61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翰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正明街70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669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
◆ 公告本市龜山區文青里及樂善里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1016554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文青里及樂善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11年6月15日桃市龜戶字第111000551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guishan-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門牌整編」,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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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新屋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1463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新屋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1年7月6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新屋區公所3樓會議室舉辦公開說明會。
二、公告變更範圍:如計畫書。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新屋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新屋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
◆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綠地、鐵路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健行路道路拓寬)案」暨「變更南崁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地區)細部計畫(部分住宅區、綠地、鐵路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健行路道路拓寬)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1505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綠地、鐵路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健行路道路拓寬)案」暨「變更南崁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地區)細部計畫(部分住宅區、綠地、鐵路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健行路道路拓寬)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6月17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11年7月5日下午2時30分於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桃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需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
◆ 公示送達陳○珍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1592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珍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珍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