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14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7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7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6月29日上午8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獎:
頒發「110年桃園市政府金桃獎」。
-主辦機關:性別平等辦公室
一、性別平等創新獎-局處組
(一)第1名:經濟發展局-提升女性市場公共事務參與率-以龍潭市場為例
(二)第2名:消防局-桃園市絕對避難弱勢疏散與安置推動計畫
(三)第3名:社會局-性別多元,翻轉「社」彩
二、性別平等故事獎-局處組
(一)第1名:消防局-我是消防員
(二)第2名:衛生局-萬紅叢中的一點綠-桃園99歲曾爺舞動全國
(三)第3名:社會局-照顧「男」不難~陪伴一起走
三、性別平等創新獎-區公所
(一)第1名:中壢區公所-性平點線面
(二)第2名:復興區公所-推開山林裡平等的那扇窗
四、性別平等故事獎-區公所
(一)第1名:大溪區公所-結合在地小故事推廣性平大觀念
(二)第2名:八德區公所-突破宗教的枷鎖女性當宮廟主委
五、CEDAW旗艦獎
(一)第1名:衛生局-孕育好心情孕期好安心
(二)第2名:勞動局-平權ING幸福新職場
六、性別平等最佳推手獎
(一)獲選:八德區公所邱玉鳳課長
(二)獲選:大園區公所宋沂芳助理員
貳、主席致詞
一、市府自108年起規劃「桃園市政府金桃獎」以鼓勵性別平等制度,110年共有「性別平等創新獎」、「性別平等故事獎」、「CEDAW旗艦獎」及「性別平等最佳推手獎」4個獎項,共提報56案,由消防局、勞動局、社會局、經濟發展局、衛生局、中壢區公所、復興區公所、大溪區公所、八德區公所、大園區公所共10個機關獲得金桃獎之殊榮,其中經濟發展局推動公民參與,鼓勵女性攤商參與公共事務,共同提出市場改造方案;消防局致力於推動性平友善,拔擢更多女性消防人才,打破消防員既有陽剛的刻板形象;復興區公所運用隊部會議,共同討論不同性別與體型執行資源回收工作的困難,並研議改善資源回收車體架構,解決因生理限制而造成職業傷害的困境,進而營造性別友善的工作環境,促進實質平等,值得讚許。
二、現任八德區邱瑞朝區長奉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定於6月30日轉任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副總幹事,八德區長一職由養護工程處總工程司黃全成接任,說明如下:
(一)邱瑞朝區長曾服務於市府都市發展局及擔任過蘆竹區區長,是法學博士,具有深厚的法律專業素養及細緻的溝通能力,深受地方信賴,感謝邱區長在2個區長任內,對地方建設所付出的努力,期許邱區長轉任新職後,能將選務工作做得盡善盡美,落實地方自治及民主政治。
(二)新任黃全成區長為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碩士,曾歷任工務局科長、航空城工程處主任秘書等職務,擁有豐富的公務經驗,並榮獲107年度公共工程金質獎個人貢獻獎、108年度國家永續發展獎團體獎、109年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團體獎及110年模範公務人員獎等殊榮。任職工務局期間,致力於推動市府公共工程品質向上循環制度、工程職安制度及道路品質管理機制,期許新任的黃全成區長發揮所長,持續推動各項公共建設及區政工作。
三、下星期Covid-19疫苗社區接種站安排7月6日(BNT及高端疫苗)、7月8及9日(莫德納及高端疫苗)65歲以上(原住民族55歲以上)長者第2次追加劑接種專案,同時開放12歲以上符合第一、二、三劑民眾前往接種,符合長者資格完成接種者,可領取700元禮券、快篩2劑及桃園好米1包,並可使用免費愛心計程車。請各區公所以家戶為單位發放通知單,提高長者疫苗覆蓋率。
四、土石方運輸車輛攔查扣車專案由盧維屏副秘書長主責,會同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經濟發展局、地政局、農業局、警察局及環境保護局共同合作成立跨局處小組聯合辦理,說明如下:
(一)台61線及台66線快速道路常為土石方運輸車輛行經之路,部分外縣市砂石車輛進入桃園市轄內,不僅來源及去向不明,且未經許可任意傾倒土石方。
(二)凡土石方運輸車輛如未有明確與合法的來源及去處,即視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令,除移送地檢署偵辦,每車可處6至30萬元行政罰鍰,環境保護局並會同警察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執行攔查扣車專案,今(111)年5月1日至6月27日於台61線快速道路共攔查80輛,依規定查扣10輛,分別置放於大溪及蘆竹移置場,請警察局蘆竹分局協助加強巡邏蘆竹移置場,請盧副秘書長會同相關局處安排市長前往視察。
(三)桃園及新北市將各設1處地磅站,加強取締重車,並列入北桃合作平臺討論的議題。針對來源及去向不明,任意傾倒之運輸車輛,落實攔檢、取締、過磅及扣車等方案。
(四)請都市發展局及工務局研議統計航空城工程基地範圍內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的數量,建立穩定的費率及機制,讓合法業者多一處砂石處理管道的選項。
(五)環境保護局大華營區預定變更為臨時拖吊保管場,2個油庫預計拆除含行政作業估計需要1個半月,經費約700萬由環境保護局相關費用勻支。
五、桃園共有中壢、楊梅、龍潭、平鎮、新屋、觀音、大園及大溪等8個行政區以客語為通行語,市府積極推動客華雙語教學計畫,於圖書館及親子館舉辦客語親子活動;區公所則協助輔導客語社區;教育局輔導客語學校,讓客語成為生活中的一部分。請客家事務局主責客華雙語教學推動,並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認證。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土石方運輸車輛攔查專案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以往土石方運輸車輛攔查僅有裁罰及行政訴訟,以致違法業者有恃無恐,本案新增扣車移置方案,由警察局及環境保護局提供保管場地,有效裁罰違法業者,執行成果將可預期。
(二)為降低行政訴訟被撤銷之比例,有關罰緩部分,請盧副秘書長再召集相關機關檢討調整,研議依違法行為次數,逐次提高裁罰金額。
二、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客語扎根計畫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桃園客家人口約達90萬人,客家事務局推廣客語政策不遺餘力,成效良好。
(二)請教育局與客家事務局共同合作,依客華雙語教育計畫成立專業輔導團及專業師資培訓課程,鼓勵學校師生共同參與客語能力認證,提升使用客語的風氣。
(三)請文化局及社會局鼓勵所轄圖書館及親子館辦理客語親子活動;請各區公所輔導推動客語社區;期盼市府各局處持續努力,共同營造客語友善環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有關衛生局疫情現況說明,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配合「桃園市蘆竹區新興市民活動中心」新建工程,申請蘆竹區衛生所新興里衛生室報廢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10分
桃園市政府第37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7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6月1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桃園航空城安置戶優惠融資貸款平台
主席裁示:
(一)請地政局加強宣導貸款平台及多元優惠方案,積極協助航空城安置戶順利重建家園,並請掌握平台於111年7月前正式上線。
(二)請地政局全力協助住戶選配地需求問題。
二、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桃園捷運綠線延伸中壢綜合規劃成果
主席裁示:
(一)本計畫獲行政院核列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財務及經濟效益等指標皆符合行政院要求事項及中央審議規定門檻,請捷運工程局持續爭取行政院核定本案綜合規劃,待完成後可進行工程設計及施工階段。
(二)有關GE05站及A23站說明會如有需求再行辦理。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及第5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蘆竹區2號基地社會住宅新建工程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儘速提供市政資料治理暨大數據分析平台建置資料予資訊科技局。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2分
桃園市政府第37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7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6月2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本府推動可透視垃圾袋政策目的在於鼓勵民眾自主做好垃圾分類,讓廚餘分離,而非鼓勵透明垃圾袋,故暫不推行;廚餘分離後,可用於堆肥、至生質能中心做厭氧消化及養豬等,請環境保護局以1年為期,密切追蹤效果;此外,於龜山與八德區4里推動專用垃圾袋試辦計畫,也請環境保護局統計數據及推動效果,一併留待下任市長綜合考量是否繼續推行。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運動會調整辦理方式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市運動會因疫情停辦2年,今年將恢復舉辦,名稱維持「桃園市運動會」,仍辦理田徑及游泳競賽,但簡化賽事籌辦流程,由原以各區辦理選拔,籌組代表隊參賽,改由學校、團體或個人組隊參賽,並依市運動會規格核頒市府獎狀及獎勵金;其餘搭配活動可考量減化。
(二)各區是否舉辦區運動會,由各區公所視疫情自主決定,與市運動會互不影響。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社造申請一指通,省時省力又環保」台地桃園社造資訊網暨線上申請系統
主席裁示:
(一)本府各局處補助民間團體社區營造案件量逐年提升,7年來約8,000多件,本府建置「台地─桃園社造資訊網」資訊整合平台,內建全國首創社區營造一站式服務「線上申請補助計畫系統」,可整合各種表單,簡化補助案作業流程,減少紙本傳遞,有效提升行政效率,並能看到各社區向不同機關申請案件情形,避免重複補助,有助於加強個案管理及個別社區管理;此外,亦可保存各項支出單據及結案核銷資料,讓財主單位審查本府資源運用時能一目了然。
(二)現已納入文化局、社會局、青年事務局、都市發展局、環境保護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及市立圖書館等8局處9補助計畫,各局處若有補助計畫,如海岸管理工程處海岸巡護隊、里海學堂培訓與水務局水患自主防災社區及社會局新移民友善社區等亦可加入。
(三)請文化局多宣傳,並請各區公所善加運用。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第13條俟台灣電力公司與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能源局針對社區設置充電樁技術規範公告實施後,再行研議,其餘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5案桃科二期考古遺址專案報告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為因應航空城搬遷住戶需求,將由市長召開提升大園客運園區周邊生活機能專案會議,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水務局、警察局、文化局、教育局、捷運工程局、環境保護局、經濟發展局、地方稅務局、地政局、農業局、民政局及大園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參加,並請先考量未來發展構想。
二、請地政局召開專案會議,就桃園航空城25坪最低保障方案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確認。
三、文化局發行新書《憶載航空城》,記錄航空城過去在地記憶,非常用心,請各機關參閱。
拾、散會:上午11時12分
法規
預告訂定「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10181435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草案第二條附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收費基準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二)聯絡人:吳○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四)電話:03-3325215。
(五)傳真:03-3336297。
(六)電子郵件:v01800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有效管理及提供民眾便利場地租借及收費標準資訊,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孔廟使用收費標準,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免收場地使用費條件。(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公告「桃園市性交易服務者及場所管理自治條例」已因施行期滿廢止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101861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性交易服務者及場所管理自治條例」已因施行期滿廢止。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三十五點規定。
公告事項:桃園市性交易服務者及場所管理自治條例施行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施行期滿當然廢止,依法公告之。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1018846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附修正「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志工貢獻獎各等次獎勵之資格如下:
一、金質獎:從事志願服務滿六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金質獎。
二、銀質獎:從事志願服務滿四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銀質獎。
三、銅質獎:從事志願服務滿二年,且服務時數達六百小時以上者,頒授銅質獎。
前項各款同等次獎勵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績優服務獎各項目獎勵之資格如下:
一、績優志工獎:從事志願服務滿二年,服務時數達六百小時以上,對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頒授績優志工獎。
二、績優志工家庭獎:二人以上,具有配偶、血親或姻親之關係,且均從事志願服務滿二年,服務時數均達六百小時以上,對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頒授績優志工家庭獎。
三、績優志工團隊獎: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之志工團隊,持續參與本市志願服務工作,並對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頒授績優志工團隊獎。
前項各款同項目獎勵之頒授,每人(家庭、團隊)於五年內以一次為限。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1018837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道路挖掘科:綜理道路挖掘相關法令、管線單位協調、管線資料建置更新、道路挖掘管制事項、道路挖掘許可、擅自挖掘裁罰、道路挖掘及分析等事項、三維(3D)管線資料建置、公共設施管線調查、天空纜線清整、電桿電纜地下化及側溝纜線清整等事項。
二、道路行政科: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容積移轉、道路證明及廢改道證明核發、道路財產管理、市區道路及公路用地使用費收取作業等相關業務、計畫道路報編及核定興辦事業文件、公共設施完竣業務認定、土地改良費用證明等事項。
三、橋梁隧道科:轄管橋梁、隧道、地下道、涵洞及天橋之改善、檢修、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等事項、督導區公所轄管橋梁、隧道、地下道、涵洞及天橋之改善、檢修、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等事項。
四、公園綠地科:公園綠地、廣場、埤塘、路樹、兒童遊樂場維護管理等事項。
五、養護工程隊:道路之巡查、路基與路面養護、人行道修補、溝渠、護欄、擋土牆、駁崁維護、救災搶修工程、道路側溝搭排申請、道路路權借用、路權接管、公共設施查驗、道路基金管理、道路邊坡、督導區公所道路與其附屬設施養護、修復及救災搶修等事項。
六、路燈工程科:轄管全市道路路燈之維護、遷移、新設及橋梁隧道之照明、電氣、機電設備管線等工程養護、改善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擬定等事項。
七、共同管道科:共同管道之幹管、供給管與全市寬頻管道系統規劃、公告之訂定、管道設計、預算、基金之編製管制、協調共同管道寬頻系統實施計畫及收取佈設管線使用費等事項。
八、秘書室:研考、施政計畫、財產、文書、檔案管理、庶務、出納、研究發展、施政計畫、電腦資訊管理、公文時效管制、印信、法制、公共關係、新聞聯繫、採購、押標金及保固金退還、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公告符合「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特定樹木之列管資料及廢止本市列管編號桃園區002刺桐、列管編號新屋區007榕樹管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1101919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符合「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特定樹木之列管資料及廢止本市列管編號桃園區002刺桐、列管編號新屋區007榕樹管制。
依據:「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
公告事項:
一、新增111年「桃園市特定樹木列管資料」載於本府農業局官方網站(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業務資訊-施政成果-森森不息)。
二、廢止本市列管編號桃園區002刺桐、列管編號新屋區007榕樹管制。
 
市長 鄭文燦
檢送「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預告訂定公告勘誤表1份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1019187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預告訂定公告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並刊登於本府公報。
說明:「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業經本府111年7月1日以府民儀字第1110181435號公告預告訂定在案。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訂定「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補(捐)助機關(構)團體及個人辦理資訊科技會議、活動、展覽及專案計畫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資規字第1110003465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補(捐)助機關(構)團體及個人辦理資訊科技會議、活動、展覽及專案計畫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補(捐)助機關(構)團體及個人辦理資訊科技會議、活動、展覽及專案計畫作業要點」
 
局長 余宛如
修正「桃園市臨時性建築許可繳納拆除保證金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1751551號
附件:桃園市臨時性建築許可繳納拆除保證金處理要點
 
 
修正「桃園市臨時性建築許可繳納拆除保證金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附「桃園市臨時性建築許可繳納拆除保證金處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臨時性建築許可繳納拆除保證金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府都建照字第1110175155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有關臨時性建築物之拆除管理並辦理拆除保證金之收取及退還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起造人於領取臨時性建築許可時,除經本府認定具公益使用目的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繳納拆除保證金:
(一)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申請新建或增建之臨時建築物:按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收取百分之五。
(二)新建或增建其他類之臨時建築物:按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收取百分之十。
三、前點拆除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連帶保證之保隩單繳納。
四、臨時性建築物應於使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回復原狀,並由起造人檢具拆除完竣照片及保證金繳納收據正本,向本府申請無息退還拆除保證金。
起造人未依前項規定自行拆除者,保證金不予發還,本府得強制拆除,所需相關拆除費用高於保證金時得另予追繳。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準公共化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審查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桃社托字第111005991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準公共化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審查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準公共化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審查作業須知」
 
局長 鄭貴華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準公共化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審查作業須知
 
108年11月29日訂定
109年9月1日修正
110年12月9日修正
111年6月21日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準公共化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審查作業,特訂定審查作業須知。
二、經本市立案且與本局簽訂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合作申請書暨契約書,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局提出申請調整收費金額:
(一)前二年未申請調整費用。
(二)收費低於本轄內托嬰中心收費情形之百分位數二十五。
前項收費金額係指註冊費、月費、餐點費之合計。
申請時,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應全數達二萬八千元。
三、調整後收費總額不得高於本府當年度公告收費上限,並得申請漲幅最高為百分之五;但托嬰中心收費金額低於本轄內托嬰中心收費情形之百分位數二十五,得申請漲幅最高為百分之十。
四、托嬰中心向本局提出申請後,由本局依所送文件初審,並召開「準公共化私立托嬰中心調整收費審查會」辦理複審審查作業,審查結果由本局以書面通知。
五、審查委員得依據本局提供之以下資料,審查與調整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之幅度:
(一)托嬰中心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法規經本局命限期改善者(如托育人力比不符、超收幼兒、未經許可立案空間收托幼兒、收托對象不符、未有專任專職主任者等)。
(二)本局聯合稽查、社政稽查、緊急或突發事件調查結果。
(三)準公共托嬰中心托育人員一百十年投保薪資符合規定之情形。
六、申請漲幅部分應至少百分之六十用於托育人員、廚工或護理人員人事費用,其餘得使用於添購設施設備、三節獎金或各類員工福利等。
七、托嬰中心應備妥以下資料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
(一)桃園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調整收費個案審查申請檢核表。
(二)桃園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對照表。
(三)托育人員名冊、托育人員最近一個月內勞健保投保證明及薪資轉帳證明。
(四)最近一次申報國稅局之執行業務收支及累積餘絀表或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及經營收支分析表。
(五)實際收托幼兒名冊(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送托日期)。
八、應檢附文件不全或錯誤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九、經許可調整收費之托嬰中心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調整後收費金額之適用對象,以調整後入托之新生為限,原收托之舊生不得據此調整收費,且二年內不得再行提出調整收費之申請。
(二)應依據「桃園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對照表」確實辦理,辦理情形列入本局稽查項目。
十、托嬰中心經許可調整費用後,違反本須知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於查獲當月廢止許可調整費用項目,調回原訂收費標準;並應退還家長自調整日起溢收之費用,且須檢附家長領據等佐證資料函復本局備查。
十一、本須知申請所應檢附書表,由本局另定之。
 
修正「桃園市小型學校整合轉型作業要點」第5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設字第1110189296號
附件:桃園市小型學校整合轉型作業要點1110707、桃園市小型學校整合轉型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桃園市小型學校整合轉型作業要點」第5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附「桃園市小型學校整合轉型作業要點」及「桃園市小型學校整合轉型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對照表」。
 
市長 鄭文燦
 
廢止「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10170083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檢送「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裁罰基準」廢止令勘誤表1份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1019310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裁罰基準」廢止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裁罰基準」業經本府111年7月8日府勞條字第1110170083號令廢止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3431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1年5月23日至111年7月1日,批號Y1110602共1,28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修正本府110年11月16日府環水字第1100292748號公告主旨及公告事項內容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10182327號
附件:
 
主旨:修正本府110年11月16日府環水字第1100292748號公告主旨及公告事項內容。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109年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調查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主旨:本市「原虹冠股份有限公司」誤植,修正為「原虹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污染行為人名稱:「虹冠股份有限公司」誤植,修正為「虹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名稱:「虹冠股份有限公司」誤植,修正為「虹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餘公告事項不變。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本府110年11月16日府環水字第11002927481號公告主旨內容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101823271號
附件:
 
主旨:修正本府110年11月16日府環水字第11002927481號公告主旨內容。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109年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調查成果辦理。
公告事項:主旨:本市「原虹冠股份有限公司」誤植,修正為「原虹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餘公告事項不變。
 
市長 鄭文燦
本市「中壢區月桃路一段381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101882702號
附件:
 
主旨:本市「中壢區月桃路一段381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中壢區月桃路一段381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時。
三、地點:本市中壢區山東市民活動中心(本市中壢區山東路101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
 
市長 鄭文燦
有關本府111年6月13日桃社團字第11100529341號函因桃園縣身心障礙職能就業協會未取得會址同意使用證明文件,致送達處所不明,辦理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10187427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府111年6月13日桃社團字第11100529341號函因桃園縣身心障礙職能就業協會未取得會址同意使用證明文件,致送達處所不明,辦理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人民團體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桃園縣身心障礙職能就業協會因未取得會址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本府於111年6月13日以桃社團字第11100529341號函請貴會查明妥處,惟貴會會務長久未運作,且該會會址已由原所有權人變更為自用住宅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貴會得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31卓小姐)領取正本,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潘○心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1934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潘○心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潘○心。
二、身分證字號:H2237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02號。
四、事務所名稱:潘○心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龜山區中興路60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110年3月16日建證字第8131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李○章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9279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李○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章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198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10號
四、事務所名稱:泛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2段154-1號4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黃○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91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5327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91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黃○敏於111年5月3日在桃園市中壢區華美一路161巷16號3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陳○芬)。
 
局長 許錫榮
 
公告「蘆竹區南崁廟口段羊稠坑小段175-10地號北側10公尺綠地用地」樁位測定乙案(新釘C11101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196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蘆竹區南崁廟口段羊稠坑小段175-10地號北側10公尺綠地用地」樁位測定乙案(新釘C11101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公示送達賴○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1851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賴○緯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賴○緯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婉華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1年6月30日桃動五字第1110004383號函)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44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華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1年6月30日桃動五字第1110004383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謝徐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桃園市政府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逾期未繳納,遂以111年6月30日桃動五字第1110004383號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徐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核發本市陳○川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8134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川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川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04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07號
四、事務所名稱:恆勤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南京路132號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1731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賴○丞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8357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賴○丞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賴○丞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6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08號
四、事務所名稱:永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富國路2段798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白○程等24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100254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白○程等24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白○程等24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及臺北監獄名冊),渠等24人戶籍為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及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驗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蔡啟仁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案-中壢區石頭段39-507地號樁位測定』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142等5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1868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地下化建設計畫)(第一階段)案-中壢區石頭段39-507地號樁位測定』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142等5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7月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平鎮區廣德段711、712、720、723地號、義民段29、671地號等6筆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1122等53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1870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平鎮區廣德段711、712、720、723地號、義民段29、671地號等6筆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1122等53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7月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水一方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190261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水一方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水一方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1年1月12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16080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水一方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居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190269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居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居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1年5月24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16679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居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擎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190273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擎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擎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1年5月3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16769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5案』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101061等7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1863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5案』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101061等7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7月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邱○愷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18748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邱○愷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愷
二、證書字號:(110)台內地登字第02889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09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澤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民富路3段676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私立張明文理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11年7月6日府教終字第1110185759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1018976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張明文理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11年7月6日府教終字第1110185759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張明文理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以111年7月6日府教終字第1110185759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私立張明文理短期補習班中正分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11年7月6日府教終字第1110185819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1018979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張明文理短期補習班中正分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11年7月6日府教終字第1110185819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張明文理短期補習班中正分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以111年7月6日府教終字第1110185819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97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李○龍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模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974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模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黃○模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江○諒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974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江○諒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江○諒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蔡○銘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974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蔡○銘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蔡○銘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妙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9740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妙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陳○妙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涂○榕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974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涂○榕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涂○榕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吳○隆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974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吳○隆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吳○隆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吉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974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吉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黃○吉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鈞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974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鈞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陳○鈞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田○豪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9740A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田○豪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田○豪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林○銘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19740B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林○銘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林○銘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中壢區普義段592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1174等46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1867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中壢區普義段592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1174等46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7月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公園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1782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公園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8條。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7月11日起辦理公開展覽30天,並訂於111年7月18日下午2時整假桃園市平鎮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平鎮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及平鎮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隩,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3431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6月17日,批號Z111062H共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3432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5月31日至111年6月17日,批號Z111062H共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3432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6月10日至111年6月17日期間,批號Z111062H共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3431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5月13日至111年7月1日,批號U1110614共1,05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