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15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77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7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7月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黃秘書長治峯(後段)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獎
一、頒發110年度公文績效評核優等機關。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地方稅務局
(二)財政局
(三)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法務局
(五)平鎮區公所
(六)桃園區公所
(七)中壢區公所
二、呈獻2022全球卓越建設獎。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金獎
1.工務局:大有梯田生態公園
2.新建工程處:臺灣橫山書法藝術館
(二)銀奬
1.住宅發展處:中路二號社會住宅
2.水務局:中原埤塘生態公園及滯洪池
貳、主席致詞
一、公文績效包含時效及品質,品質的部分請各級主管督導同仁,如期如質交出工作成果,期勉各機關團隊維持良好互動合作,優化公務品質,共同完成市民期望,向更好的績效邁進。市府未來公文績效考評將以自主管理為目標,由各機關視業務性質及業務量,自行規劃公文管考及公文檢核工作期程,透過妥適的內部控制,減輕機關人員於時限內彙整公文資料的負擔,同時也可以展現工作績效。
  恭喜得獎的7個績優機關,其中地方稅務局獲得甲組優等;財政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法務局獲得乙組優等;平鎮區公所、桃園區公所及中壢區公所則獲得區公所組優等。得獎機關在公文自主管理方面,執行確實能掌控公文流程並於時限內完成,維持良好的行政效率。
二、本市公共工程獲「2022全球卓越建設獎」2金2銀肯定,說明如下:
(一)由世界不動產聯盟主辦的「全球卓越建設獎」有全球建築界奧斯卡金像獎的美譽,本次經與全球超過70個國家及100多個世界專業組織的作品競比,台灣代表團榮獲4金7銀,共11面獎牌,其中桃園獲得2金2銀,是台灣獲獎最多的單位,這是對桃園公共工程品質很大的肯定。市府黃治峯秘書長也於今(111)年6月9日率公共建設團隊赴法國巴黎領獎,讓世界看見桃園、看見台灣。
(二)本次獲獎作品包括工務局「大有梯田生態公園」榮獲「環境類」金獎;新建工程處「台灣橫山書法藝術館」榮獲「公部門基礎建設/環境適意工程類」金獎;住宅發展處「中路二號社會住宅」獲得「合宜住宅類」銀獎;水務局「中原埤塘生態公園及滯洪池」獲得「公部門基礎建設/環境適意工程類」銀獎,4項得獎建設都獲得市民的極大肯定。
(三)「大有梯田生態公園」是全台首座以低環境衝擊工法打造的農村生活體驗園區,復刻當年大檜溪的梯田聚落;「橫山書法藝術館」以埤塘為「墨池」、公園為「硯台」設計,5棟建築物如5個篆刻印章的方盒子組成,是全台首座官方書法藝術主題館;「中路二號社會住宅」在「第19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建築類評比中,榮獲唯一「特優獎」肯定;「中原埤塘生態公園及滯洪池」,以滯洪及調節水量為優先功能,不僅解決中原大學周邊淹水問題,更將埤塘改造為景觀生態公園,成為埤塘公園改造計畫的成功案例。
(四)本市升格後亦多次榮獲全球獎項,如「1895乙未保台紀念公園」榮獲「2022北美照明協會-國際優秀獎」,「客家茶文化館」榮獲「2022美國謬思設計大獎-景觀類銀獎」;另「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則以「大溪歷史光廊道」獲「2020台灣光環境獎」肯定外,更榮獲「2021美國國際照明設計協會優秀獎」殊榮,代表國際已看見桃園建設實力。
三、有關本市疫苗接種計畫,說明如下:
(一)7月6、8及9日,全天開設26處社區疫苗接種站,因近期常有午後雷雨,為免民眾接種不便,請各站備妥相關設備如帳篷、雨遮等。
(二)本市5至11歲兒童第二劑疫苗(莫德納及BNT)入校接種專案,本市195所國小已於昨日(7月5日)全數施打完畢。6個月至5歲嬰幼兒疫苗之施打將安排30所學校辦理「嬰幼兒莫德納快打站」,有效提升孩子們的保護力。
(三)有關Novavax疫苗接種部分,預計7月11日施打,年滿18歲以上,不分劑次,都可至26處社區接種站及13區衛生所疫苗門診進行接種,並請以發號碼牌方式依序施打。
四、本市公園戲水區設施,配合幼童接種疫苗計畫於8月1日起開放予民眾使用,請養護工程處及各區公所進行巡檢及整修。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本市雨水下水道建設大躍進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
(一)請水務局積極爭取經費持續推動雨水下水道建設,並配合都市發展,整合其內外水路,重新規劃檢討雨水下水道,健全基礎建設。
(二)請持續辦理智慧化管理,推動3D下水道地理資訊系統及下水道監測系統等,建構智慧水情防救災決策支援系統。
(三)請水務局簽具敘獎有功人員,以獎勵本案督導、執行及相關配合單位。
二、報告機關:桃園大眾捷運公司報告案由:智慧桃捷.5G創新黃秘書長治峯裁示:
(一)請桃捷公司透過行政院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利用5G創新技術,提供桃園捷運未來及時安全預警能力,並持續精進AI智慧技術,提升維修效能及設備穩定度,達到預測性檢修之目標。
(二)請桃捷公司持續應用5G創新技術,優化服務流程,提升營運可靠度,減少第一線人員的壓力。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
有關疫苗接種計畫請依市長裁示辦理。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3條、第12條,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
大坡腳營區撥用案解除列管,餘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4分
 
桃園市政府第37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7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7月13日下午2時15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獎
一、頒發111年度績優「桃仲獎」楷模。
                   -主辦機關:地政局
(一)不動產經紀業
1、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
2、汎太開發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21世紀大有加盟店
3、東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永慶不動產中路永安加盟店
4、博鴻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桃園楊梅加盟店
(二)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陳永清(汎太開發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2、黃竩芳(冠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3、廖國順(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青埔分公司)
二、頒發110年度各區雨水下水道系統及其他排水維護管理訪評績優機關。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雨水下水道:
1、甲組
(1)第1名蘆竹區公所
(2)第2名八德區公所
2、乙組
(1)第1名大園區公所
(2)第2名新屋區公所
(二)其他排水:
1、甲組
(1)第1名大溪區公所
(2)第2名中壢區公所
2、乙組
(1)第1名大園區公所
(2)第2名龍潭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關於本市111年度績優「桃仲獎」楷模,說明如下:
(一)「桃仲獎」選拔著重公平性、公益性與專業性,綜合考量不動產經紀業者及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優秀服務及業績表現,並重視其社會公益回饋及對產業的貢獻,本次獲獎者自近1千多家業者及8千多名從業人員中脫穎而出,堪稱楷模。
(二)桃園是不動產產業的溫度計,部分地區不動產價格暴起暴跌,桃園仍一直維持穩健成長,可作為經濟復甦的觀察指標;桃園的經濟力、就業力及人口成長均為六都典範,升格以來,人口自205萬6,000人成長至226萬4,000人,有效帶動房地產首購、換屋及投資、置產等剛性需求,且本市13個行政區各有特色,發展也相對均衡,因此需要優良的不動產仲介業者,以確保各項交易符合法令,維護民眾財產權益。期盼獲獎楷模能夠成為業界標竿,帶領業界持續努力,保障買賣雙方權益,減少交易糾紛,善盡仲介業的社會責任。
二、本市排水系統以河川區排、雨水下水道及其他排水為主,河川區排由水務局負責;雨水下水道總長約440公里,全市涵蓋率已超過84%;其他排水系統總長約181公里,由各區公所維護管理。感謝水務局與區公所的努力,處理積淹水,將集水區的困難點一一打通,以減少淹水風險,並大幅提高防災能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108-111年四年中程計畫救災資通訊系統建置成果主席裁示:
(一)消防局建置「救災無線電四年中程計畫」、「救災現場人員/器材管理系統」、「救災車組派遣模組」及「RFID物聯網/車聯網管理系統」等資通訊系統,運用科技救災,能讓消防人員迅速掌握災害現場,發揮救災資源整體力量。
(二)救災現場除消防局第一線救災人員外,各支援局處也扮演重要角色,包括:警察局負責現場維安;環保局負責處理毒化物及空污、水污;衛生局負責病患送醫;台水、台電及欣桃瓦斯公司等,協助斷水、斷電及斷氣管控等。
(三)提升救災裝備極為重要,英勇是消防人員的本色,但犧牲絕對不是消防人員的宿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請消防局持續更新與強化各項消防設備系統,讓第一線救災人員得到最大保障。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若8月後民眾出國人數增多,屆時請衛生局考量整理世界各國因應COVID-19疫情相關入境規定等資訊,以供民眾參考。
二、關於本府土石方運輸車輛攔查扣車專案政策,請環境保護局儘速執行油庫拆除作業,並與大園、蘆竹區公所研議於台61快速道路附近增加合適車輛置放空間。
三、請各機關及區公所鼓勵同仁擔任選務工作,以利年底選舉順利進行。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請環境保護局深入了解目前事業廢棄物清運業者收費情形。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3時45分
 
法規
預告廢止「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195655號
附件: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原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原訂定之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廢止法規表及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全文如附件,另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人得自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
(二)聯絡人:余○泓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5225。
(五)電子郵件:1004775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發文字號:桃動六字第1110004506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處長 王得吉
 
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三、補(捐)助對象:
(一)本市轄內畜禽牧場之農民或管理人。
(二)辦理與動物防疫、動物保護、無主犬貓源頭管理有關之合格登記團體(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公司法人或社會團體)。
(三)設籍本市市民或於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認養收容動物之民眾。
(四)本市轄內合法設置之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負責人。
四、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各類補(捐)助案件應於活動開始日前提出申請並簽准,特殊原因未於事先申請者應敘明原因專案簽准。
(二)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並依下列基準補助:
1、第三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計畫核定數若以飼養動物數為基準,同一計畫全年累計補助對應動物頭數不得逾該場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飼養頭數二倍。
2、第三點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額度,以申請計畫本處審核核定金額為上限。
3、第三點第三款之補助對象,其每一年度累計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二萬元。
(四)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五)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處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本處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同業公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4、依本處專案性計畫補助,經專案簽奉市長核定者。
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補助經費使用範圍:
1、對個人:重大動物傳染病防治疫苗購置、犬貓絕育補助。
2、對民間團體:有關動物防疫、動物保護、無主犬貓源頭管理、動物管制、動物救援之推廣活動及工作計畫。
3、對動物收容處所之負責人:有關收容所設施設備、人員薪資、收容動物診療、絕育費用及場所租金。
(二)補助案核准後,應依核定計畫於年度內執行完畢、如未執行完畢者,應停止支用,並繳回補助款;但經核准繼續執行者不在此限。
(三)受補助者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形,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頇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處核准後方得辦理。
(四)補助項目如涉及宣導相關業務時,應明確標示「廣告」二字,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個人部分:
1、檢具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帳戶資料及所申請補助計畫規定應附之其他附件,於該計畫所訂之期限前親送或郵寄至本處申請。
2、補助計畫未訂申請期限時以補助款預算年度之十二月二十日為申請期限。
3、當年度補助計畫編列預算用罄時該計畫即停止受理申請,停止受理時間公告於本處網站,當年度尚未申請之案件不得移至下一年度申請。
(二)民間團體部分:
1、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前,以公文檢附申請書、申請補助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申請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補助經費切結書、及其他審查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3、依所申請補助計畫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未訂申請期限時最晚應於申請計畫實施前三十日提出申請。
(三)動物收容處所負責人部分:
1、申請人以公文檢附申請書、申請補助計畫書、合法設置動物收容處所之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足資證明申請人為負責人之證明文件、申請人帳戶資料、經費概算表、申請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補助經費切結書及其他審查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2、已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3、本處受理申請後,應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現場勘驗。
 
公告本市111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1135007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1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公告事項:
一、開徵期間:自111年10月1日至111年10月31日。
二、課稅所屬期間:自111年7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三、納稅義務人:營業用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稅額計算:使用牌照稅採定額開徵,稅額依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之規定課徵。
五、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六、繳納地點及方式:
(一)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2、便利商店: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二)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開辦行動支付繳稅業者(例如台灣Pay行動支付)App或桃園市市民卡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利用金融/工商憑證或輸入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線上查繳稅(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三)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
(四)臨櫃信用卡繳納:可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4分局及派駐桃園、中壢監理站服務櫃檯以信用卡臨櫃繳納。
(五)其他:約定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
七、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補單繳納。繳納金額3萬元以下者,可使用工商憑證或輸入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款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臺繳納。
八、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申請或利用工商憑證等至下列網站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https://tytax.tycg.gov.tw)
(二)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九、使用牌照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及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
(二)適用事由或對象之認定方式:
1、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
(三)延期及分期定義:
1、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指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四)申請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提出申請或官網「肺炎疫情稅捐申辦專區」(網址:https://reurl.cc/Wrjp49)線上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者,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4、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逾期繳納作業:凡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十、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於恢復使用前應向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如未辦妥前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十一、小客車、大客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十二、本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
(一)消費稅科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二)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9
(三)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四)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及209
(五)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六)免費電話:0800-316969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10166759號
附件:「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管制範圍
 
主旨:訂定「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環署空字第一一一一○八○四八一號核定函。
公告事項:
一、目的:為提升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市民健康,特劃設本市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二、管制範圍: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之管制區及其周邊道路(詳如附圖)如下:
(一)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及其周邊道路。包含復興一路、文化二路、龜山一路、文化一路所圍區域。
(二)郵政物流園區:郵政物流園區及其周邊道路,包含文信路、文工一路、文桃路所圍區域。
(三)華亞科技園區:華亞科技園區及其周邊道路,包含復興三路、華亞三路、振興路及文化一路所圍區域。
三、管制措施:凡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柴油大客貨車,全時段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桃園市政府查證日前一年內,經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
(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或其他經桃園市政府同意之車輛。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行駛於空氣品質維護區之車輛,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11年度桃園市淘汰一至四期機車宣導報廢補助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10202042號
附件:111年度桃園市淘汰一至四期機車宣導報廢補助計畫汰舊換新補助計畫1份
 
主旨:公告「111年度桃園市淘汰一至四期機車宣導報廢補助計畫」
公告事項:發布「111年度桃園市淘汰一至四期機車宣導報廢補助計畫」,自1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原住民族家戶建購住宅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11020611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原住民族家戶建購住宅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原住民族家戶建購住宅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原住民族家戶建購住宅補助要點
 
111年7月25日府原福字第1110206113號公告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以下簡稱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原住民族家戶安居,紓解其所有之合法建築物被拆除造成生活之衝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家戶,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內之直系血親具原住民身分。
三、補助對象為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之原住民族家戶,因政府協議價購或徵收致其合法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頇建購住宅,並於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合法建築物設有戶籍,且至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者。每一合法建築物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由原住民族家戶內具原住民身分之成年人代表申請,申請人倘非建物所有權人頇經該建物所有權人同意。
四、建購住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物所有權人為申請人或其配偶,且戶籍應與該建物同址。
(二)建物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但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且用途登記頇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居住者。
(三)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
(四)未受領桃園市政府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要點及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建購住宅補助者。
五、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二萬元。
六、本補助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遷移前、後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建物自動拆遷核定函或其他足資證明拆遷之文件。
(四)建購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
(五)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至少三張。
(六)代表申請同意書。
(七)具領切結書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七、審核及撥付程序:
(一)申請人提出之文件不全,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二)經本府審核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並撥付補助款至其指定帳戶。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最遲應於本區段徵收案其他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之自動拆遷期限起三年內提出,逾期視為放棄申請。
九、依本要點領取補助費者,二年內不得將該房屋轉賣、讓與或出租。如有違反,或經查明確無居住事實或其資格不符者,應追繳該項補助款。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修正公告「捷運機場線山鼻站A10車站專用區土地開發案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捷開字第111018095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公告「捷運機場線山鼻站A10車站專用區土地開發案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捷運機場線山鼻站A10車站專用區土地開發案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修正公告)1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告本市新屋區「下田里、石牌里、赤欄里、蚵間里、永興里、九斗里、社子里、大坡里、望間里、石磊里、笨港里、槺榔里、深圳里、後湖里、埔頂里及清華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1年7月28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1019811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下田里、石牌里、赤欄里、蚵間里、永興里、九斗里、社子里、大坡里、望間里、石磊里、笨港里、槺榔里、深圳里、後湖里、埔頂里及清華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1年7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111年7月13日桃市新戶字第111000303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心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1年7月21日桃動五字第1110004977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7月21日桃動五字第1110004977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49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心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1年7月21日桃動五字第1110004977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7月21日桃動五字第1110004977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111年7月19日經民眾通報於桃園區新埔里南通路急難救助田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128001468642),急難救助後送醫院醫療,刊登於111年7月21日桃動五字第1110004975號公告動物編號20220721-018。本處111年7月21日以桃動五字第1110004977函請田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田○心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機關用地(機六)暨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暨「擬定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機關用地(機六)暨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1101765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機關用地(機六)暨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暨「擬定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機關用地(機六)暨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7月26日起公告重新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111年8月11日下午2時整假八德區綜合大樓4樓演藝廳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八德區公所與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重新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陳○炳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0438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炳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炳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07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11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原路1段56巷21弄31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林○致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0438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致地政士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致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3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12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慈文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297號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告有關吳○瑜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2064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瑜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瑜。
二、身分證字號:T1214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63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瑜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新屋區中興路511巷275弄66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770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陳○劭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2099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劭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劭。
二、身分證字號:H1234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16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劭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七街171巷2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93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張○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1983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誠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包○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94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5593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包○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94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包○和於110年12月19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58號對面,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陳姿芬)。
 
局長 許錫榮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旭等5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溪警分刑字第11100218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旭等5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公告事項:
一、旨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旭等5名(如名冊)戶籍業已遷址至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39鄰康莊路181號4樓(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是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5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385號、電話:03-3881110、承辦人:警員盧○辰)偵查隊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驗,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有關呂○倫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2085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呂○倫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呂○倫。
二、身分證字號:H2245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03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倫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信一街11號。
六、建築師證書:110年4月29日建證字第8227號。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八德區「延平路三期(和強路至和平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102098112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八德區「延平路三期(和強路至和平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桃園市八德區「延平路三期(和強路至和平路)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桃園市八德社福館4樓演藝廳(桃園市八德區福國北街22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黃小姐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桃園捷運綠線延伸中壢GE02、GE03、GE04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暨「變更中壢(龍岡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捷運綠線延伸中壢GE02、GE03、GE04、GE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及「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桃園捷運綠線延伸中壢GE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暨「變更中壢平鎮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捷運綠線延伸中壢GE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1925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桃園捷運綠線延伸中壢GE02、GE03、GE04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暨「變更中壢(龍岡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捷運綠線延伸中壢GE02、GE03、GE04、GE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及「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桃園捷運綠線延伸中壢GE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暨「變更中壢平鎮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桃園捷運綠線延伸中壢GE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111年8月17日假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111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125000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1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第43條。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11年11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11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稅額計算:
(一)111年地價稅係按111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
(二)本市111年累進起點地價為298萬7,000元,稅額計算
公式如下:
五、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桃園市市民卡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稅:
(1)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
(2)持有市民卡並下載市民卡App,輸入相關資訊後即可使用「掃碼繳稅」、「查繳稅」及「已繳查詢」等查繳稅功能。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四)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
(五)臨櫃信用卡繳納:可親臨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以信用卡臨櫃繳納。
(六)其他: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轉帳、約定委託轉帳納稅等。
六、申請補發繳款書: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查詢補單繳納或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線上申辦」申請補寄繳款書。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可於上班時間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補發繳款書服務申請補發(需檢附身份證)。
(三)憑有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於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點選「e觸即發稅務通」,在開徵期間可下載列印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與下載。
(四)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KIOSK多媒體機列印繳稅單(小白單)直接繳納(免手續費)。
七、繳納證明及課稅明細表: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不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臨櫃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路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或課稅明細表: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八、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九、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十、罰則: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一、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及「財政部110年6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582620號令」。
(二)適用對象: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
(三)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
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四)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土地所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或官網「肺炎疫期稅捐申辦專區」(網址https://tytax.tycg.gov.tw)進行線上申請,除因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者,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4、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土地產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十二、公告後,相關訊息若有變更,即以開徵時適用之規定為主。
十三、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
(一)總 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362至2368或2372至2378。
(二)中壢分局: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102至109。
(三)大溪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102至106。
(四)楊梅分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110至117。
(五)蘆竹分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03)352-8671轉102至107。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111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125000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1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減免期限:即日起至111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二、申請資格: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減免。
三、申請手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請填妥申請書,或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利用網路或郵寄方式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申請減免期限111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四、其他事項: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徵稅,未於期限內申報一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111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125000282號
 
主旨:公告本市111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第41條、第4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至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1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二、申請資格、檢附證件及申辦方式:
(一)自用住宅用地:合於下列規定並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2‰計課。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以1處為限。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合於上列各項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填具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完整者,或由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辦者,免附證件。
(二)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2‰計課。
1、屬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工業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10‰計課。
1、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應檢附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等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等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四)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例如:高爾夫球場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10‰計課。應檢附證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定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方式:(只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即可):
1、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採網路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
2、可利用統一超商ibon事務機辦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3、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或親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辦理申請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者,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二)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含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新所有權人必頇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G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三階段)案」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21094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G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三階段)案」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辦理「變更八德(八德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及「變更八德(八德地區)細部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公告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國字第11101922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變更八德(八德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及「變更八德(八德地區)細部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公告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7月19日起公告30天。
二、公告範圍:如公告徵求意見範圍示意圖所示。
三、公告地點:
(一)書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際網路: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舉行座談會日期及地點:111年8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於八德區公所三樓第一會議室舉行。
五、意見受理方式: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上開公告地點所在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規劃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座談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辦理「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及「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公告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國字第11101922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及「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公告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7月19日起公告30天,
二、公告範圍:如公告徵求意見範圍示意圖所示。
三、公告地點:
(一)書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大溪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際網路: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舉行座談會日期及地點:
(一)大溪區:111年8月9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於大溪區公所1201會議室舉行。
(二)八德區:111年8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於八德區公所三樓第一會議室舉行。
五、意見受理方式: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上開公告地點所在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規劃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座談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辦理「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公告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國字第11101923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公告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7月19日起公告30天。
二、公告範圍:如公告徵求意見範圍示意圖所示。
三、公告地點:
(一)書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際網路: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舉行座談會日期及地點:
(一)八德區:111年8月11日(星期四)下午2時於八德區公所三樓第一會議室舉行。
(二)桃園區:111年8月12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於桃園區公所四樓視聽中心舉行。
五、意見受理方式: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上開公告地點所在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規劃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座談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平鎮區「雙連里、東勢里及北富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1019866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平鎮區「雙連里、東勢里及北富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111年7月13日桃市平戶字第111000563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曾○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91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5422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91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曾○仁於111年4月21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五光三街54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陳○芬)。
 
局長 許錫榮
 
公告辦理111年度桃園市政府辦理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重新清查作業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1101949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111年度桃園市政府辦理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重新清查作業。
依據:國民年金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桃園市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清查期間:11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清查案件:國民年金所以未達一定標準認定日期為109年1月至110年12月之案件進行重新清查。
三、辦理單位:各區公所。
四、審核標準:依111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新臺幣1萬5,281元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新臺幣2萬3,262元為審查基準,並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所定之標準認定。
五、清查程序:由區公所將清查案件經衛生福利部提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比對及審核管理資訊系統中查調戶政、職業保險及財稅等資料後,通知需檢附其他相關文件之民眾補件,於清查完畢後函知申請人清查結果。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健韌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山、統一編號:16864305)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本府111年6月24日府環空字第1110174737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101952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健韌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山、統一編號:16864305)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本府111年6月24日府環空字第1110174737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健韌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山、統一編號:16864305)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因公司狀況為解散,本府經由郵政機關向公司代表人林太山(身分證統一編號:S12066****)戶籍地址處投遞陳述意見書1份,惟現住戶稱無此人,以致行政文書不能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園都市計畫(三二號道路西南側、特一號道路東側及民生路西側等2處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案」、「擬定大園都市計畫(三二道路西南側、特一號道路東側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細部計畫案」及「擬定大園都市計畫(民生路西側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1907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園都市計畫(三二號道路西南側、特一號道路東側及民生路西側等2處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案」、「擬定大園都市計畫(三二道路西南側、特一號道路東側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細部計畫案」及「擬定大園都市計畫(民生路西側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7月19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1年8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大園區公所3樓大禮堂舉辦公開說明會。
二、公告變更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陳○榮等人計2,08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1007655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榮等人計2,08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榮等人計2,08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