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1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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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8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8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8月10日上午8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獎
頒發大溪區公所榮獲花彩節評鑑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農業局
一、第6屆第1名二、第7屆第1名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升格後,當時面臨缺水危機,市府利用休耕農地發展「桃園花彩節」,自104年起已辦理7屆,每年鼓勵各區公所提報競爭型計畫,共同推動桃園休閒農業發展。其中大溪區公所連續6年參加「桃園花彩節」,於109年第6屆及110年第7屆花彩節展區評鑑蟬聯第1名,充分凸顯大溪區的農遊魅力。
二、本市預計於8月12日上午提供所有符合各劑次施打資格民眾接種莫德納疫苗及高端疫苗,8月13日上午提供6個月至5歲嬰幼兒莫德納疫苗接種,另65歲以上長者與55歲以上原住民族當日於社區接種站施打疫苗者,仍提供700元禮券及桃園好米1包,請衛生局及新聞處多加宣傳。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一、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二、有關本府第380次市政會議紀錄,市府今(111)年預計持續擴充建置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案,相關經費2千萬可運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支應,請交通局持續推動。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桃園垃圾消化方案
主席裁示:
(一)桃園原本僅有1座欣榮焚化廠,每年垃圾去化量為38萬噸,已不敷使用,為加強垃圾處理效能,市府以垃圾去化多元方案為原則,於104年即推動建置「桃園市生質能中心」,已於去(110)年12月試運轉,並同步推動多項垃圾消化方案,包括新增MT(機械分選處理)廠及輔導設置SRF(固體回收燃料)廠、推動廚餘再利用計畫等,期於115年每年焚化量可達75萬噸,消減掩埋場堆置垃圾,並將垃圾掩埋場復育活化成公園綠地為目標,逐步轉型成為良好的生活環境。
(二)請環境保護局與榮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協調儘速完成本案相關設備運轉,以利逐步消化本市掩埋場堆置垃圾。
(三)本案如民眾提出回饋金問題,請制度化處理。
(四)請環境保護局針對本專題報告每一方案,持續積極完成。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地方文化特色整合5G應用與落地計畫「時代創造創造時代:5G桃竹波(5GTaoChuPOP)」計畫
主席裁示:
(一)目前僅有「桃竹文化科技數位基地」擁有固定5G設備,本計畫其他示範案例皆使用臨時租用之5G基地台,請各機關積極爭取新計畫,未來將5G基礎建設納入評估項目,期望留下5G設備供長期使用。
(二)請文化局持續爭取中央補助,為市民提供更多結合5G技術新時代的文化體驗。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有關衛生局防疫業務報告,請依市長指示辦理。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14條、第41條、第42條之1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捌、臨時動議: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有關亞太永續行動博覽會,請各機關多予宣導並踴躍參加。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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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8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8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8月17日上午8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黃秘書長治峯(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會前活動:桃園市農會行銷「新纖美日」有機系列產品
-主辦機關:農業局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市110年各機關學校績優事務人員。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績優工友
1、內定國小:林諺鴻工友
2、新榮國小:江政洋工友
3、成功國小:余苡嫙工友
4、雙龍國小:陳永彰工友
5、龍安國小:呂阿笋工友
(二)績優技工
龍潭高中:尹國鉅技工
(三)績優駕駛
警察局:周正森駕駛
二、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第14屆金所獎」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八德區衛生所:卓越獎(全國第一)-如何讓民眾主動參與健康照顧
(二)龍潭區衛生所:佳作獎(全國第三)-善用科技導入健康促進服務
貳、主席致詞
一、桃園市農會行銷「新纖美日」有機系列產品,包含「蔬釋人生」-有機即溶蔬菜粉、「即薑更好」-有機薑紅茶及「不費粥章」-清恬白粥等3種適合現代忙碌生活方便健康的元氣組合產品。請秘書處以市長名義採購作為發送禮品;請農業局安排市長前往市農會鼓勵;各單位如有購買需求,請多加支持在地農產品。
二、本市各機關學校事務人員計有工友438人、技工80人及駕駛18人,經遴選績優人員共計7名,事務人員是每個單位不可或缺的角色,權利應受保障,福利應予優化,請得獎同仁所屬單位表揚其事蹟,支持努力工作之同仁。
三、「第14屆金所獎」本市榮獲績優獎項,說明如下:
(一)八德區衛生所以「甜眼睛,視界不扭曲」榮獲卓越獎全國第1名的殊榮,該所團隊利用健康信念模式分析八德區民眾糖尿病眼底鏡檢查率低之原因,透過多元化糖尿病視網膜病變衛教宣導,有效提升八德區民眾眼底鏡檢查率,從105年21.6%提高至109年77.1%,有助於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感謝同仁用心推動保健工作,獲得全國最高榮譽。
(二)龍潭區衛生所以「智慧樂齡防衰弱,專屬教練顧健康」榮獲全國第3名佳作獎,該所藉由全國首創的「AI樂齡智造健身房」,提升長者認知及肌力,參與長者認知力平均提升14.7%,肌力平均提升17.5%,延緩失能失智的發生率。
四、有關近期柬埔寨人口販運、涉及拐騙、成為人質及被剝削等暴力事件,說明如下:
(一)警察局中壢分局及八德分局日前查獲2起疑似詐騙集團案件(嫌犯7人),已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經統計本市自1月至8月15日民眾前往境外工作,其家人因連絡不到而報案失蹤者,共有34件(36人),分別為柬埔寨26人、泰國7人、緬甸3人;工作內容有9人涉及詐騙集團、2人與博奕工作相關、24人工作內容不明。
(三)目前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已於桃園機場出境大廳進行強力宣導防阻詐騙,市府警察局亦加強5大因應對策如下:
1、出境工作遭詐騙及限制人身自由案件,比照特殊重大刑案受理、調查及管制。
2、一旦接獲此類案件,均通報外交部及刑事警察局協助處理。
3、與各旅行社業者保持密切聯繫,前往柬埔寨等國家之旅行團如有異常情形,即時掌握出國動態。
4、滯留柬埔寨未歸民眾,如有被害嫌疑者,即列案往上溯源調查背後安排出境人員,找出國內可能之人蛇集團。
5、持續宣導類似打工詐騙案例,避免年輕人因誤信出國工作可領高薪,卻付出慘痛代價之情形。
(四)請觀光旅遊局協調各旅行社持續與警察局保持密切聯繫。
五、本市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及開學前防疫整備工作,說明如下:
(一)高國中小校園室內場館即日起開放民眾租借,各校可請租借單位提出防疫計畫;室外場地(含籃球場及遊具等)繼續維持供民眾運動、租借及使用,並於每週定期實施清潔消毒。
(二)因應8月30日即將開學,請各校於開學前完善防疫整備工作,盤點防疫物資,持續量測體溫及佩戴口罩,落實生病不上課及不上班原則,鼓勵師生完整接種疫苗,提升自我防護力。
六、警察局「AI巡防系統」能即時比對車牌號碼並上傳資料庫,加速找尋贓車及失竊車輛,並可搭配監視錄影系統,快速找到歹徒的作案車輛,有效提高公共安全,是智慧城市應用的優良示範,請警察局善用此執法利器。
七、衛生局「揭露餐飲食材產地溯源方案」,說明如下:
(一)揭露餐飲食材溯源計畫分為「全面標示輔導」、「建立溯源示範區」及「全面揭露」3個階段,目前已建立「桃食安心資訊平台」陸續推動業者登錄食材資訊及行銷宣導計畫。
(二)今(111)年3至4月初於桃園觀光夜市、八德興仁花園夜市及中壢觀光夜市3大觀光夜市進行溯源宣導及發放美食券,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9成消費者認同食材產地溯源安全政策。
(三)「桃食安心資訊平台」截至6月底,登錄品牌總數1,638家,揭露食材數40,608項,目前尚有食材資料持續登錄中,已達209,937瀏覽人次。
(四)今年預計完成500家實地輔導,輔導範圍包含復興區角板山商圈及中壢火車站前商圈。10月舉辦「食安嘉年華」將以溯源為主題,對市民進行宣導推廣食材產地溯源觀念。
(五)未來衛生局如進行廳舍改建,請將食安檢驗室等級提升納入規劃需求。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桃園AI巡防系統
主席裁示:
(一)警察局「AI巡防系統」及消防局「119勤務智慧派遣系統」均運用智慧科技提升公共安全,是智慧城市的典範,請資訊科技局將其納入本市智慧城市報告。
(二)後續如有經費需求,請警察局編列。
二、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揭露餐飲食材產地溯源方案
主席裁示:
(一)「食安嘉年華」將於10月1至4日舉辦,請衛生局多加宣導食材溯源教育,並鼓勵商家掛牌標章,方便民眾辨識。
(二)試辦區域除目前規劃角板山商圈等地外,可評估納入市區餐飲業聚集處如藝文特區或中壢六和等商圈。
二、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揭露餐飲食材產地溯源方案
主席裁示:
(一)「食安嘉年華」將於10月1至4日舉辦,請衛生局多加宣導食材溯源教育,並鼓勵商家掛牌標章,方便民眾辨識。
(二)試辦區域除目前規劃角板山商圈等地外,可評估納入市區餐飲業聚集處如藝文特區或中壢六和等商圈。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一、主席裁示:
有關COVID-19疫情說明,請依下列指示辦理:
(一)請衛生局多宣導民眾可至醫療院所及衛生所接種COVID-19疫苗。
(二)8月19日(星期五)上午8至12時開設社區接種站,考量目前接種人數有所下降,將改為1個行政區開設1個接種站(復興區除外),總計12站。提供莫德納、Novavax及高端疫苗接種服務,符合接種資格者皆可免預約、不限劑次前往接種。
(三)請教育局及社會局媒合兒童COVID-19疫苗至幼兒園及托嬰中心施打。8月20日(星期六)開設2站社區接種站,提供嬰幼兒莫德納疫苗集中接種服務,請衛生局妥為規劃。
二、黃秘書長治峯裁示:
請教育局及環境保護局於開學前進行校園清消作業。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
一、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二、桃園市立圖書館新建總館(簡稱總圖)將於10月29日開幕,請工務局確實掌握工程進度,請文化局安排OT廠商進場及掌握開幕狀況,並請總圖提出開幕因應專案報告。
三、大湳森林公園整體計畫之活動中心,如有啟用需求請相關機關配合辦理,並安排市長參與開幕活動。
捌、臨時動議
黃秘書長治峯裁示:
體育局9月3日舉辦「2022桃園體育運動展演會暨體育有功人員表揚活動」,請各機關多加宣傳踴躍參加。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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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評點計值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102239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評點計值,敬請張貼公告週知。
依據:依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3條所定之「評點計值」每評點單價為新臺幣14.7元,施行期間為111年9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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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五條附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1023300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五條附表。
附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五條附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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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法院判決111年度清字第39號 |
懲戒法院判決
111年度清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被付懲戒人薛○○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前○○○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議。
理由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薛○○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前任職於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兼○○期間,於民國99年5月3日、100年2月13日明知鄒○○所經營之原「○○○○會館」有從事性服務行為,卻洩漏該所編排臨檢消息,使負責人鄒○○順利規避查緝;另被付懲戒人之友人吳○○於100年3月21日酒後駕車擦撞路旁停放之車輛,被付懲戒人知悉吳○○酒駕肇事卻袒護其不受裁罰及追訴,致逾裁罰時效。
二、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107年12月6日刑事判決被付懲戒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伍年」,被付懲戒人及檢察官均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9月l0日刑事判決:「原判決關於薛○○有罪暨執行刑部分撤銷,……。薛○○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惟被付懲戒人及檢察官均不服再提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於111年2月23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874號刑事判決:「原判決關於薛○○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全案判決尚未確定。
三、審酌被付懲戒人涉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四、證據清單(均影本在卷):
甲證1:最高法院111年2月23日109年度台上字第5874號刑事判決。
甲證2:臺灣高等法院109年9月10日108年度上訴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甲證3:桃園地院107年12月6日101年度矚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貳、本院依職權調查之相關資料如下:
丁證1:臺灣高等法院111年6月7日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號刑事判決。
丁證2:桃園市政府111年8月2日府人考字第1110206557號函。
參、按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付懲戒人之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行為時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又關於追懲時效係屬實體事項,依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規定:「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其追懲時效,不分懲戒種類,一律規定為10年。而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同條第2項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並於第56條第3款規定:已逾第20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者,應為免議之判決。可見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就各種懲戒處分之時效分別規定,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處分則不受時效之限制。故是否對被付懲戒人有利,應依各種懲戒處分分別論之。但如追懲時效已逾10年者,則應適用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規定。
肆、依移送意旨及前述刑案最近判決即丁證1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號刑事判決之記載,本件被付懲戒人被移送洩漏臨檢消息,以包庇鄒○○在「○○○○會館」經營性服務業務之違失行為時間為99年5月3日;就吳○○所涉刑事、交通違規事件,被付懲戒人知悉而未為任何後續處理,迄100年6月21日因已逾當時3個月依法不得再舉發之期限,而使吳○○免遭交通違規裁罰之違失行為期間為100年3月21日起至100年6月21日止,有移送書及上述刑事判決可稽,是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行為終了之日分別為99年5月3日及100年6月21日,而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係於111年6月30日,始將本件被付懲戒人懲戒案件移送本院,有蓋用本院收文章之移送機關移送書可考(見本院卷第5頁)。按此計算,移送日期距被付懲戒人行為終了之日,已逾10年。依上開說明,應適用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規定,為免議之判決,並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伍、關於移送書所載,被付懲戒人包庇鄒○○在「○○○○會館」經營性服務業務之違失行為時間為「99年5月3日」及「100年2月13日」,其中「100年2月13日」部分之違失行為,實則係被付懲戒人未實際親自清點槍彈之行政疏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將另依桃園地院l01年度矚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辦理內部行政懲處予以究責,有丁證2移送機關111年8月2日函在卷可查。是移送書所載「100年2月13日」應係贅列,不在本件移送及審判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2項、第46條第1項但書、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玲
法官 呂○玉
法官 葉○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嚴○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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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七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11002539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七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七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七點
局長 謝呂泉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
七、媒體行銷及管理維護作業之獎懲如下:
(一)本局網路粉絲專頁管理維護作業規劃、執行或督導有功人員,每半年嘉獎一次;特別辛勞得利且有具體事蹟者,得以嘉獎二次註記;每人每半年嘉獎以二次為限。
(二)各單位承辦人員提報內容經審核通過並發布者,每半年達十二則以上者,嘉獎二次;六則以上未滿十二則者,嘉獎一次。
(三)撰擬貼文於本局臉書粉絲專頁有助宣導民眾正確消防觀念或提升機關形象,每半年簽報敘獎。
1、該則貼文與民眾互動數(收到心情數、分享數及留言數總和)達三百次以上者,嘉獎總額二次;六百次以上者,嘉獎總額四次。
2、獲得網路、平面、電子或網路等媒體報導,貼文承辦人或議題構思者,嘉獎總額二次;擔任媒體聯繫或受訪者等協辦人員,嘉獎總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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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1023754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三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乙類: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三)丙類:僱用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五十人。
(四)丁類: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五十人以上。
(五)戊類:1、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
2、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事業單位。
3、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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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中壢中原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2418981號
附件:桃園市中壢中原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中壢中原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中壢中原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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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1024100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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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廢止「桃園市家戶以外產生一般廢棄物指定清除方式」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環清隊綜字第1110070480號
附件: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市家戶以外產生一般廢棄物指定清除方式」。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廢止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
三、廢止理由:為使法規與實務運作一致,爰辦理廢止旨揭法規之預告程序。
四、桃園市家戶以外產生一般廢棄物指定清除方式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五、對於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綜合研考組。
(二)聯絡人:許○淳。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0號10樓。
(四)電話:03-3381900分機106。
(五)傳真:03-3381905。
(六)電子郵件:110021@tyemid.gov.tw。
局長 呂理德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桃環廢字第10500118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家戶以外產生一般廢棄物指定清除方式」,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本市行政轄區內(復興區除外)家戶以外所產生
一般廢棄物。
二、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清除:
(一)行政轄區內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得由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清除或依後二款方式清除。
(二)行政轄區內私立學校、部隊及市場,得由本大隊審查同意協助清除或依後款方式清除。
(三)其餘家戶以外所產生一般廢棄物,以委託合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方式辦理。
三、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排出:
(一)由本大隊清除者,應配合各區環境清潔稽查中隊垃圾清運時間排出。
(二)以其他方式清除者,應於清除車輛至清運地點時方可排出。
四、申請協助清除一般廢棄物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大隊提出
申請:
(一)單位名稱及單位地址。
(二)廢棄物種類(可燃廢棄物、資源物、廚餘)及重量。
(三)廢棄物貯存位置。
(四)隨水費繳交廢棄物清理費用之水表號及用水人。
(五)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六)其他經本大隊指定之資料。
本大隊得視人力及機具狀況評估是否同意前項之申請,申請後遇特殊情形無法協助清除一般廢棄物,本大隊得停止清除,並於停止清除前一個月通知申請人。
五、未依規定辦理垃圾分類,經查獲三次以上者,本大隊得停止協助清除。
局長 沈志修請假
副局長 劉建中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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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楊梅區衛生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1024579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楊梅區衛生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楊梅區衛生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
◆ 公告「桃園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102367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事項:
一、執行時間:自本府公告之日起,至同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執行對象:本市公、私場所及民眾。
三、應配合之防疫事項: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本市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本公告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含空地、空屋、防火巷、側溝、屋後溝、工地、公園、菜園花圃、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及頂樓)之積水容器及積水處,避免孳生病媒蚊帅蟲(孑孒)。
(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疫情發生地區(經衛生主管機關證實為登革熱、屈公病或茲卡病毒感染症陽性病例之住家、活動地及可能感染地點)周邊半徑四百公尺範圍內之公、私場所,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接受防疫人員實施病媒蚊孳生源檢查、強制戶內外孳生源清除與查核及必要之殺蟲劑空間噴灑或其他化學性防治措施。
(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登革熱、屈公病或茲卡病毒感染症發生時,經本府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本府衛生或環保等防疫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得逕行進入本市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
四、違反第三項第三款防疫事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下同)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款或第二款防疫事項者,分別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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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低溫倉儲場所消防孜全設備審查原則」,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11002650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低溫倉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原則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低溫倉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原則」,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低溫倉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原則」
局長 謝呂泉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低溫倉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原則
一、為辦理消防法第十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及消防法第六條第二項之低溫倉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查,特訂定本原則。
二、低溫倉儲場所:係指以冷凍或冷藏等低溫裝置儲存物品之場所。
低溫倉儲場所除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外,並應依本原則設置相關消防安全設備。
三、低溫倉儲場所中,低溫裝置庫板上方與樓板下方空間(以下簡稱該空間),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規定外,應依下列原則檢討設置火警探測器:
(一)應依裝置高度及環境特性等選擇設置適當型式探測器。
(二)探測器裝置高度以庫板天花板上方距離臨近樓板下方之最大淨高認定。
(三)該空間應設置獨立火警分區,且不得與各層之走廊、通道及居室等共用一分區,以利快速識別火災發生區域。
前項該空間設有早期發現火災之溫度自動調整裝置且溫度異常時可單獨識別該區域者,得免設探測器。
四、該空間設置火警分區,得免設火警發信機、警鈴及緊急廣播設備之揚聲器。
五、為利消防搶救識別,該空間之維修孔或出入口,應於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標示開口位置,且現場開口及附近明顯易見之處均應標示「低溫倉儲庫板上方維修孔」。
前項標示字體大小應在四公分以上乘以四公分以上。
六、本原則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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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1019948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原住民族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10238475號
附件:111年8月22日府都住服字第1110199488號令、桃園市原住民族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主旨:公告「111年度桃園市原住民族租金補貼」受理申請。
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8月22日府都住服字第1110199488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1、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未成年子女、申請人或其配偶育有之胎兒。
2、無自有住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住宅,或所持有之自有住宅距離租屋地三十公里以上。
(2)家庭成員持有共有住宅且持分合計非全部。
(3)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4)家庭成員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住宅處認定。
(二)申請本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設籍本市之原住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承租本市房屋。
3、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本市公布最新年度最低生活費之三倍(45,843元)。
4、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持有自有住宅離租屋地30公里以上者,可不受自有住宅規定限制)。
(三)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不得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資源補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社會住宅或其他住宅政策承租者,經切結接受本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等租金補助。
2、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資源補助,經切結取得本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住宅資源補助。
3、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四)申請本補貼所承租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房屋稅籍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不得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3、租賃房屋不得為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4、每月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5、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本補貼申請人。
6、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7、同一租賃契約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申請二件以上者,住宅處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
(五)受理申請時間:自111年10月3日(星期一)起至10月31日(星期一)止。
(六)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申請連結於111年9月30日在住宅發展處網站最新消息公布,申請系統自111年10月3日8點起至111年10月31日5點止開放線上受理。
2、掛號郵寄申請: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請寄送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
3、臨櫃申請: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1樓(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臨櫃申請。
(七)申請書取得方式:
1、從住宅發展處網站專區下載【住宅發展處網站首頁(網址:https://ohd.tycg.gov.tw/index.jsp)最下方→「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檔案下載」】申請書表。
2、至住宅發展處或各公所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八)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4,000元,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本補貼自申請日次年度1月份起,每月月底按月核撥款項至申請人或其切結指定之郵局帳戶。
(九)受理申請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電話:03-3324700分機6。
(十)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及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3、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非申請人時應另填切結書。
4、有效租約及相關文件:租賃契約影本內應包含所有條款,且記載出租人及承租人之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統一編號、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涵蓋本補貼核撥期間之租賃期限等資料;所載出租人非所有權人時,應併同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文件。申請時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並應於核發本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補件。
5、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全戶最新年度年所得及財產證明資料。
6、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者,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其他經住宅處認有必要之文件。
(十一)其他事項悉依「桃園市原住民族租金補貼作業要點」辦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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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232580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孜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232582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232584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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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232585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巿政府文化局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巿文秘字第111002026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巿政府文化局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巿政府文化局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
局長 莊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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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救助補助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232588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救助補助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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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232589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分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232591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分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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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中壢區石頭段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11120等2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2314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中壢區石頭段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11120等2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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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6-1、17、55案』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1109等10支及廢除C330等4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2319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6-1、17、55案』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1109等10支及廢除C330等4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
◆ 公示送達張○雄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1年8月4日桃衛健字第1110064973號之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102303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雄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1年8月4日桃衛健字第1110064973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雄君於110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46呂先生)領取陳述意見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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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440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杜○芳、謝○倫、謝○俊、楊○瑜、張○綸、汪○和、梁○介、胡○言、簡○諱及王○石等10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6月13日-111年8月1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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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辦理「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及「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公告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國字第11102338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及「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公告徵求民眾意見有關事項。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公告30天。
二、公告範圍:如公告徵求意見範圍示意圖所示。
三、公告地點:
(一)書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際網路: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舉行座談會日期及地點:
(一)111年9月13日(星期二)上午10時於中壢區公所舉行。
(二)111年9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時於平鎮區公所舉行。
(三)111年9月20日(星期二)下午2時於八德區公所舉行。
五、意見受理方式: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上開公告地點所在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規劃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座談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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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楊梅都市計畫『楊梅區梅獅段1152-11地號已辦逕為分割案』」(新釘R111110等1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2436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都市計畫『楊梅區梅獅段1152-11地號已辦逕為分割案』」(新釘R111110等1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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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111年度桃園市大園區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位清理與聯測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2408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111年度桃園市大園區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位清理與聯測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8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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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大園都市計畫『111年度桃園市大園區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位清理與聯測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2405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園都市計畫『111年度桃園市大園區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位清理與聯測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8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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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111年度桃園市蘆竹區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位清理與聯測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2421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111年度桃園市蘆竹區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位清理與聯測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8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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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林口特定區計畫『111年度桃園市蘆竹區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位清理與聯測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2399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口特定區計畫『111年度桃園市蘆竹區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位清理與聯測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8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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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學校用地、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農業區、公園用地)(配合南園二路延伸中豐北路新闢工程)案」、「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南園二路延伸中豐北路新闢工程)案」暨「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興南國中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道路用地、農業區及公園用地)(配合南園二路延伸中豐北路新闢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2123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學校用地、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農業區、公園用地)(配合南園二路延伸中豐北路新闢工程)案」、「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南園二路延伸中豐北路新闢工程)案」暨「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興南國中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道路用地、農業區及公園用地)(配合南園二路延伸中豐北路新闢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8月26日起公告30天,並訂於民國111年9月6日下午2時30分於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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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4460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前段並依同法第40-1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雙掛號郵寄張○菁及鍾○美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分別104年9月10日及108年8月2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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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張○耀(銷帳編號:1111106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627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耀(銷帳編號:1111106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張○耀於111年3月1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民光東路165號(麗星花園汽車旅館203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許錫榮 |
◆ 公告受處分人林○俊(銷帳編號:1111106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631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俊(銷帳編號:1111106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俊於111年2月1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一段116號(絕色汽車旅館301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業於111年3月25日出境,迄今尚未返國,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許錫榮 |
◆ 公告受處分人陳○鴻(銷帳編號:1111106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634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鴻(銷帳編號:1111106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鴻於111年6月2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150號(IF汽車旅館206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許錫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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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阮○夢玲、黃○燕等2人(銷帳編號:11111076、1111107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634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夢玲、黃○燕等2人(銷帳編號:11111076、1111107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夢玲、黃○燕等2人於110年11月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博愛路145號4樓之3,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復經撤銷、廢止居留許可,現實際住居所不詳,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許錫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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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陳○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087)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665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08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許錫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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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桃市桃公字第1110049663號
附件:220825公示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通知聯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共2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公所,違規人得至本公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主管機關工務局將依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進行裁處。
區長 洪清淵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心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1年8月25日府農動字第1110241348號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59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心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1年8月25日府農動字第1110241348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田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田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處長 王得吉公假
秘書 官德明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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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附)-桃園市龜山區華亞段98、115-2、121地號等3筆土地修正變更理由及指定用途案」暨「變更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附)-桃園市龜山區華亞段98、115-2、121地號等3筆土地修正變更理由及指定用途)案」公告公開展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207927號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內政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附)-桃園市龜山區華亞段98、115-2、121地號等3筆土地修正變更理由及指定用途案」暨「變更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附)-桃園市龜山區華亞段98、115-2、121地號等3筆土地修正變更理由及指定用途)案」公告公開展覽一案,請貴公所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1年7月22日內授營都字第11108199712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請依內政部前開號函暨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4條,將計畫書圖及公告文張貼於貴公所及有關里辦公處公告周知。
三、本案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1年9月6日止公開展覽30天,內政部並訂於111年8月25日(星期四)上午10時整假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說明會,請惠予準備會場。
四、隨文檢送公開展覽日期、地點及說明會時間、地點之通知單50份,請貴公所統籌發放,並分發至轄區內民眾知照,說明會通知單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印。
市長 鄭文燦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1110819971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附)-桃園市龜山區華亞段98、115-2、121地號等3筆土地修正變更理由及指定用途」暨「變更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附)-桃園市龜山區華亞段98、115-2、121地號等3筆土地修正變更理由及指定用途)」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於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1年9月6日止,分別於桃園市政府、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11年8月25日(星期四)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徐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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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袁○勳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1年8月11日桃衛健字第1110067179號之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102372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袁○勳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1年8月11日桃衛健字第1110067179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袁○勳君於111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46呂先生)領取陳述意見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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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邱○平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4139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邱○平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邱○平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47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28號
四、事務所名稱:拓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51號11樓之7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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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王○霖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4448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王○霖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霖
二、證書字號:(89)台內地登字第02405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9)桃縣地字第001282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清霖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安路64之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
◆ 註銷本市鄭○芳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4499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鄭○芳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鄭○芳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535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30號
四、事務所名稱:順發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青田街79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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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吳○曈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4511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吳○曈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曈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6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14號
四、事務所名稱:超悅吳○曈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埔頂路2段352號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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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公告廢止家恩牙醫診所開業執照(機構代碼:3732051583)暨註銷負責醫師李○仁執業執照(桃衛醫執字第G12127XXXX號)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110231547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政府 公告廢止家恩牙醫診所開業執照(機構代碼:3732051583)暨註銷負責醫師李○仁執業執照(桃衛醫執字第G12127XXXX號)。
依據:醫療法第23條暨醫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查家恩牙醫診所於111年1月5日起即無營業事實,本府依醫療法暨醫師法規定,公告廢止家恩牙醫診所之開業執照暨註銷李○仁醫師執業執照。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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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交字第111006783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計1頁)。
依據: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應受送達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本局依法舉發並以雙掛號郵寄,惟因各應受送達人於本局完成舉發通知單送達前,戶籍已登記遷出國外;復經舉發機關以111年8月15日桃警交大綜字第1110016410號書函向其國外地址寄送,仍無法送達(查無該址),爰依上揭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處罰機機關到案辦理;逾期未到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應受送達人得依上述期間內逕至處罰機關到案,或至本大隊辦公時間內領取舉發通知單(自公告之日1年內)。
局長 許錫榮 |
◆ 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991巷(國光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102450882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991巷(國光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991巷(國光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星期四)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八德區公所禮堂(桃園市八德區中山路47號4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招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胡小姐
市長 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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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吳○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4600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吳○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凱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71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15號
四、事務所名稱:雍仲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永清街1段205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定許○維(H22343****)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10197428號
主旨:核定許庭維(H22343****)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許庭維(H22343****)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工務局(380110000G),股長(1092),薦任第8職等(P08),薦任第8職等本俸3級475俸點。
二、獎懲:依法晉本俸一級為薦任第8職等本俸4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6A)。
三、獎懲事由:主辦「1895乙未保台紀念公園暨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榮獲「第21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建築類第二級特優,功績厥偉(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附註:
一、依本府111年7月8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1年7月19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鄭文燦 |
◆ 核定游○順(H12100****)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101974281號
主旨:核定游博順(H12100****)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游博順(H12100****)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380440000A),科長(1078),薦任第9職等(P09),薦任第9職等年功俸2級610俸點。
二、獎懲:依法晉年功俸一級為薦任第9職等年功俸3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B5A)。
三、獎懲事由:主辦「三光跨河大橋興建工程」,榮獲「第21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土木類第三級特優,功績厥偉(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附註:
一、依本府111年7月8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1年7月19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楊梅區「雅典路及雅典一路」道路命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1021667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區「雅典路及雅典一路」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第3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111年8月1日桃市楊戶字第111000536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名稱如下:
(一)雅典路:起點為與泰圳路交接處,迄點為本道路終點,全長約1,148.39公尺,寬約16.68公尺。
(二)雅典一路:起點為與雅典路交接處,迄點為本道路終點,全長約986.79公尺,寬約17.81公尺。
二、旨案業於111年8月22日核定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人行步道用地為住宅區)(配合五守街至福羚路道路興闢)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2412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人行步道用地為住宅區)(配合五守街至福羚路道路興闢)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8月2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鍾○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2579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均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鍾○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2580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鍾○均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受理申請本府112年至113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11021723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受理申請本府112年至113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調解辦法、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及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對象:依法於本市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其章程以促進勞資關係為宗旨,且協助勞資爭議之調處為目的。
二、受理期間:自111年9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請於截止日前將本府112年至113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暨相關附件送達本府勞動局彙整審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本次委託辦理期間: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有關本府112年至113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第3點第3款規定「理事會或董事會名冊,其中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逾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切結書、協會理事名冊及調解人處理案件倫理規則及112至113年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行政契約等相關資料至本府入口網站-勞動局-訊息公告-最新消息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劉○祥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2320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祥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祥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劉○祥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232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祥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祥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休閒娛樂營業場所防疫復業申請書件,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10230526號
附件:桃園市休閒娛樂營業場所防疫復業申請書件
主旨:修正桃園市休閒娛樂營業場所防疫復業申請書件,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依據:考量國內實施「與疫情共存」政策,為兼顧國人生計與經濟,擬鬆綁無陪侍服務行業防疫控管機制。
公告事項:
一、修正本市休閒娛樂營業場所防疫復業申請書件,本市經營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資訊休閒營業場所、桌遊、麻將休閒館營業場所,業者應自主遵循經濟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指引(規範)始得營業,無須向本府提出防疫復業申請。
二、除上開營業場所外,其餘休閒娛樂營業場所續依本府111年5月3日府經商字第1110114226號公告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王○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035)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6376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03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萌於111年5月16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二段160號(168汽車旅館),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陳○芬)。
局長 許錫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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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捷運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圖」圖說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捷土字第11102205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捷運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圖」圖說。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對象:民眾。
二、公告文件: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捷運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圖。(電子檔下載網址:https://reurl.cc/8pWDK4)
三、公告時間:自公告日起30日。
四、公告地點:桃園捷運綠線路線行經之各區公所(八德區、桃園區、蘆竹區及大園區)、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及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桃園市桃園區守法路62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指定桃園市福倉禾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10216549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福倉禾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福倉禾硯社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七一五號、七一七號及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四二五號、四二七號)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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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日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明、公司統一編號:84445029)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書(裁處書字號:21-111-070540)之案件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102319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日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明、公司統一編號:84445029)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書(裁處書字號:21-111-070540)之案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日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明、公司統一編號:84445029)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本府經由郵政機關向公司所在地投遞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書1份,因無郵件所書應送達地址之處所以致投遞文書不能送達,另改投遞公司代表人黃文明(身分證統一編號:H12021****)個人戶籍地址,惟投遞文書事後因代收人以遷移原因退回,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逾期未領取者,依法發生送達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張○復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2725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復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復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中路四號及平鎮一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承租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10234414號
附件:附件1:租賃標的、租金及租期說明、附件2:申請須知、附件3:申請書、租賃契約書範本、住戶管理規約
主旨:公告本市「中路四號及平鎮一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承租。
依據: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1年9月14日(星期三)至111年9月27日(星期二)止。
二、受理及執行單位: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下稱服務中心)。
三、租賃標的、租期及租金:(詳附件1:租賃標的、租金及租期說明)
(一)位置:
1、中路四號社會住宅:桃園市桃園區崇法街62、66、68號。
2、平鎮一號社會住宅:桃園市平鎮區漢口街與漢口街82巷交叉口。
(二)戶數:
1、中路四號社會住宅:350戶,本次招租275戶。
(1)一房型137戶、二房型70戶、三房型68戶供安置戶、政策戶及一般戶承租。
(2)餘一房型38戶、二房型18戶、三房型19戶供本府社會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使用。
2、平鎮一號社會住宅:64戶,本次招租64戶。包含一房型20戶、二房型26戶、三房型18戶,供政策戶及一般戶承租。
(三)住宅月租金(含管理費):
1、中路四號社會住宅:一房型新臺幣(下同)7,000元至10,800元、二房型15,700元至21,800元、三房型17,500元至24,300元。
2、平鎮一號社會住宅:一房型新臺幣(下同)4,600元至8,400元、二房型9,700元至17,800元、三房型15,600元至22,400元。
(四)租期:以3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且於承租期間無違規紀錄或逾期繳納租金者,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6年;惟符合住宅法第4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桃園市政府專案核准,租期得酌予延長。
四、申請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惟「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者」及「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者」,不受上開年齡限制。
(二)於本市設有戶籍或有就學、就業之具體事實者。
(三)家庭成員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內均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成員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111年度為新臺幣53,484元整)。
(五)家庭成員所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財產限額(111年度為新臺幣564萬元整),惟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及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及土地,不予採計。
(六)申請人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須檢附申請日前三年內該案相對人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其財產計算、評點權重等相關事項之規定如下:
1、申請人得提出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2、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相對人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一戶住宅、僅相對人、僅相對人之直系親屬持有住宅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3、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申請社會住宅時,不得以其家庭成員為「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或其子女之權重項目予以加分。
4、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對人與受害者為同一社會住宅申請案之家庭成員,且同一受理期間提出申請時,僅受理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之申請案件。
5、本款第1目及第2目所定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七)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家庭成員未承租本市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及未享有中央政府或本府相關住宅補助(如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包租代管計畫等)。如已享有住宅資源,應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於租期起始日起放棄原已取得之承租資格及相關補助。
(八)以警消人員資格申請一般戶,限申請人,且現任職務最高應為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之職務列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如為前述職務列等之警消人員,不計入本條第(四)款規定之家庭成員人口計算所得。
(九)申請人如屬下列情事不得申請社會住宅:
1、受監護宣告之人。
2、曾承租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因違反租賃契約規定經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員及同居人。
五、承租類別之各房型分配數:(詳附件2:申請須知)
(一)安置戶(僅中路四號):申請人符合申請須知「貳、申請資格」第二條規定資格,且符合本府「桃園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自行實施都市更新短期安置計畫」,並為申請須知附錄一所列房屋地址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得申請安置戶。
(二)政策戶:申請人符合申請須知「貳、申請資格」第二條規定資格且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具住宅法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得申請政策戶。
(三)一般戶:申請人符合申請須知「貳、申請資格」第二條規定資格,得申請一般戶。
六、申請方式:
(一)應附文件:詳附件2:申請須知「肆、申請方式」第二條規定內容及附件3:申請書。
(二)受理方式:
1、網路申請:申請人於111年9月14日(星期三)上午8時起至111年9月27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填寫申請書,並上傳應附文件資料,且必須按出「送件」,申請狀態顯示為「送出申請」始完成申請或補件程序。網址:(https://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
2、現場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期間內備妥應付文件,於上班時間至受理單位一樓服務櫃檯(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申請,逾期則不受理。註:受理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另因應新冠疫情影響,得由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視疫情情況取消現場申請。
3、一般戶(警消戶):請洽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內部受理申請,如係以其他方式申請則非屬警消戶。
(三)申請人得同時申請不同社會住宅,惟各社會住宅限以單一承租類別(安置戶、政策戶、一般戶)及房型(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提出申請,送出申請後不得更換。同一申請案之同一社會住宅具兩種以上承租類別或房型,將由服務中心通知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者將駁回申請;同一社會住宅提出兩筆申請案以上者,以第一筆申請案認定之。
(四)同一家庭有二人以上申請,且同一戶籍內有共同之家庭成員,由先申請者為優先,其餘駁回申請。
七、各階段期程與作業方式:
(一)受理申請後,由服務中心辦理初審,申請人通過初審後即先行辦理抽籤作業決定選屋序號,再依序進行複審,通過複審者始為合格申請人。
(二)由服務中心依合格申請人原申請書表所留通訊地址書面通知看屋、選屋、簽約公證等事宜。申請人於接獲通知公文時,應依所通知之時間前來辦理,屆期未完成選屋、簽約公證等作業者將喪失承租權,由次序位者遞補。
(三)如各承租類別之房型合格申請數超出分配數時,逕列為遞補名冊,遞補名冊之有效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四)安置戶之各房型合格申請數如未達分配數或遞補名單用罄時,由政策戶及一般戶遞補;政策戶及一般戶之各房型合格申請數如未達分配戶數、遞補名單用罄或到期時,改採隨到隨辦方式公告出租,相關辦理方式將由服務中心另行公告。
八、公告內容、公告附件、各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及住戶管理規約等相關資訊,可至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網址:https://ohd.tycg.gov.tw)、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網站(網址:https://www.tshsc.org.tw)及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瀏覽、下載,若有修正,以上開網頁最新公告為準;另紙本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可於受理申請日(111年9月14日)起至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一樓及桃園市各區公所索取。
九、若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若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向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諮詢,電話:(03)333-1481轉9。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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