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18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8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8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9月1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高副市長安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建構完善青創生態圈
主席裁示:
(一)請青年事務局研議大學育成聯盟除目前培養在地7所大學新創團隊外,亦可擴大範圍結合如北科大、清大、陽明、交大及政大等已與本市簽署合作備忘錄之大學。
(二)各局處業務往來的個人或團體,如在創業經營上有任何需求,可推薦至青年事務局的青創資源中心或青創基地進一步尋求協助。
(三)未來即將成立新創加速器,協助企業與新創對接,使新創及企業共同創造雙贏。
二、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微型運動中心推展現況
主席裁示:
(一)微型運動中心將配合本市市民卡及敬老愛心卡之社福點數使用運動設施,請社會局配合辦理;並請資訊科技局規劃紅利桃子點數亦可搭配使用;因其將設於社會住宅內,後續請住宅發展處協調廠商規範相關收費標準。
(二)請體育局參採黃秘書長治峯建議,除加速辦理目前規劃之社會住宅微型運動中心外,並積極尋找可運用之公共(益)空間場地加以活化運用(不限定250坪以上),便利民眾休閒運動。
(三)體育局刻正辦理「桃園市微型運動中心營運移轉(OT)案前置作業規劃委託服務案」採購案,目前為可行性評估階段,後續請積極辦理招商作業,使民間機構及早參與各場館工程規劃設計,以符合營運及使用者需求。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有關本市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請依下列指示辦理:
一、本市規劃9月4日(星期日)開設嬰幼兒及兒童BNT疫苗專案接種站,請社會局與教育局轉知托育機構及幼兒園等,鼓勵嬰幼兒接種提高保護力。
二、9月5日(星期一)及9月8日(星期四)開設65歲以上長者專案接種站,將採民政系統發放接種通知單方式,期能透過通知單直接送達,鼓勵長者踴躍接種。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客家事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條、第26條、第26條之1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二、桃園市立圖書館新建總館工程請文化局加緊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2時52分
 
法規
預告修正「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11023731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草案。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三、對本修正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承辦人:許○鈞。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802。
(五)傳真:03-3328121。
(六)電子郵件:1000848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發布施行,為促進工會健全運作及保障勞工權益,依本府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召開勞工權益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四屆第一次會議決議,使工會亦得為申請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補助對象之一,爰擬具「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修正案」,共修正一條,其要點如下:
      增加工會為申請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補助對象之一(修正條文第五條)。
 
 
 
政令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110190813號
附件: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於前點指定區域內,且於回饋金發放年度仍在籍者,得向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回饋金申請。
符合前項資格者,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受前項設籍時間之限制,亦得提出申請。
四、回饋戶如將戶籍遷出指定區域外達一個月以上,不得請領當年度之回饋金。但再次設籍於指定區域滿一年者,得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於次年起核發回饋金。
前項再次設籍得提出申請者,因未於申請期限申請,以致未能於次年起核發回饋金,得申請補發。補發之回饋金,以提出申請當年度之回饋金為限,不得溯及先前之年度。
五、申請回饋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切結書。
(二)申請(委託)書。
(三)其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資料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局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期間為每年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五日;補發申請期間為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
 
 
廢止「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232565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廢止「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232573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廢止「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232574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中路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232576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232578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10232579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七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11007898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七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七點
 
局長 林明裕 請假
副局長 林威志 代行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桃教中字第1100081855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桃教中字第1110078985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接受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委託獎勵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不含補校及一年級新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子女或經學校證明為家境清寒。
(二)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中: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國小: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人超過發給名額時,依學業平均成績擇優發給。但得優先發給具身心障礙資格者。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經學校證明為家境清寒者應有導師於「家境清寒證明人」欄位核章)。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明文件。
2、具身心障礙資格者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證明書。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與法定代理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審查會議。
七、本要點所需獎學金,由財團法人采盟文教基金會每年支應之。
 
修正「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1025880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4720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6月21日至111年8月20日,批號U1110804共1,45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4720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1年3月29日至111年8月17日,批號Z111083H共1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受處分人阮○科(銷帳編號111111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685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科(銷帳編號111111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科於111年2月19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與元化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已離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許錫榮
 
核發本市簡○淵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5571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簡○淵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簡○淵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15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16號
四、事務所名稱:簡老師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二段265巷68弄17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鄭○典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5724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鄭○典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典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19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19號
四、事務所名稱:文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長興西街140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梁○宏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5728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梁○宏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梁○宏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13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17號
四、事務所名稱:梁○宏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平路77巷22號8樓之3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李○蓁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5728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李○蓁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蓁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14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18號
四、事務所名稱:木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竹路2段252號1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李○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16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707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16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許錫榮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仁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1年9月13日府農動字第1110257238號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639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仁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1年9月13日府農動字第1110257238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鄭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鄭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處長 王得吉 公假
秘書 官德明 代行
 
核發本市林○威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5976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威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威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19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20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421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翁○祥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6018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翁○祥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翁○祥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1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22號
四、事務所名稱:政達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廣安街3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林○峰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6018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峰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峰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15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21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111巷20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4810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送陳○男、呂○金、松川有限公司、鍾○、楊○雄、岩林工程行(代表人賴○益)及廖○慶等7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6月16日-111年8月31日,共7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出國
副局長 張新福 代行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楊○緯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名稱及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2487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楊○緯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名稱及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台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楊○緯。
三、開業證書字號:(102)桃市估字第00004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保定三街89巷10號9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名稱及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中大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248904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中大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中大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1年7月14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16949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中大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承昊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248925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承昊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承昊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1年6月23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16873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承昊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珍快樂餐飲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248936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珍快樂餐飲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珍快樂餐飲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1年6月14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16806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本市「龍潭區梅龍三街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102482611號
附件:
 
主旨:本市「龍潭區梅龍三街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龍潭區梅龍三街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2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
三、地點:本市龍潭區公所4樓禮堂(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道症狀等身體不適,請勿參與公聽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
六、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廖先生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男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1年8月15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532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8月15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532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61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男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1年8月15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532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8月15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532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1年8月11日經民眾通報於桃園區瑞慶里莊敬路二段捕獲林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2007300016174),送交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11年8月11日桃動五字第1110005492號公告動物編號20220811-008。案經本處於111年8月15日以桃動五字第1100005532函請林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林○男君)遲未洽送達地址之管理委員會領取,致上開文書遭退回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假
秘書 官德明 代行
檢送「111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延長受理申請至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之公告1份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1024448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111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延長受理申請至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之公告1份,惠請貴機關刊登公告並廣為宣傳,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1年8月29日營署宅字第11111654392號函辦理。
二、延長受理期間:原至111年8月31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經營建署評估有延長受理申請必要,故延長受理至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三、受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電話:(02)7729-8003、(02)8771-2345分機2。
四、其他注意事項:申請資格中之租賃契約起租日則配合延長為111年11月30日(含)前;其餘申請資格、申請方式、計畫戶數、補貼額度、應檢附文件、其他必要事項同營建署111年6月17日營署宅字第1111117711號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內政部營建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營署宅字第1111165439號
 
主旨:公告111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延長受理至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依據: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核定本第6點、第7點、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3點及本署111年6月17日營署宅字第1111117711號公告。
公告事項:旨案原訂公告受理申請期間至111年8月31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經評估有延長受理申請之必要,故延長受理至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申請資格中之租賃契約起租日則配合延長為111年11月30日(含)前;其餘申請資格、申請方式、計畫戶數、補貼額度、受理申請之機關、應檢附文件、其他必要事項同本署前揭111年6月17日公告。
 
署長 吳欣修
公告本市桃園區中平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1024970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中平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11年9月1日桃市桃戶字第111001072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taoyuan-hro.tycg.gov.tw/)「業務資訊-桃園區門牌專區-里鄰調整及門牌異動資料」,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倪○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2487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倪○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倪○聰。
二、身分證字號:A1220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30號。
四、事務所名稱:倪○聰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352-1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67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宋○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3726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宋○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宋○豪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示送達徐○民等5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1023966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裁處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徐○民等5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一案。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徐○民等5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2152)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公示送達清冊刊登於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應受送達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違規條款、違規事實、裁處書、送達地址等分列如清冊。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邱○霖(銷帳編號:1111112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674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邱○霖(銷帳編號:1111112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邱○霖於110年8月1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150號(IF汽車旅館207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許錫榮
 
公示送達宋○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397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宋○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宋○豪君於110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本市「平鎮區龍慈路(都外段)延伸至台66線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3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102475752號
附件:
 
主旨:本市「平鎮區龍慈路(都外段)延伸至台66線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3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平鎮區龍慈路(都外段)延伸至台66線道路新闢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3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星期二)上午10時30分。
三、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公所3樓禮堂(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詹小姐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陳○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08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665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08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許錫榮
 
為辦理「111年度竹圍漁港及永安漁港橋梁補強」工程,即日起全時段封閉永安漁港笨鯊橋及竹圍漁港小虹橋,並視工程完工後公告開放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110240796號
附件:封閉位置圖
 
主旨:為辦理「111年度竹圍漁港及永安漁港橋梁補強」工程,即日起全時段封閉永安漁港笨鯊橋及竹圍漁港小虹橋,並視工程完工後公告開放。
依據:漁港法第18條規定。
公告事項:為改善竹圍漁港小虹橋及永安漁港笨鯊橋,爰進行「111年度竹圍漁港及永安漁港橋梁補強」工程,即日起至111年12月29日將全時段封閉永安漁港笨鯊橋及竹圍漁港小虹橋,工程作業期間將依附件範圍及現場狀況進行圍籬封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補助經費基準表,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1102499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補助經費基準表
 
 
主旨:公告本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補助經費基準表,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補助經費基準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獎勵投資興建桃園市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市五)市場用地公共設施」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110249248號
附件:
 
主旨:公告「獎勵投資興建桃園市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市五)市場用地公共設施」案。
依據:「桃園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人:大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4806284)
二、公共設施位置:本市中壢區忠福段2481-3、2482、2483、2484、2485-20、2529-2、2530-1、2577-2、2578-3、2579地號等10筆土地。
三、土地權屬:私人所有。
四、使用限制:
(一)興辦公共設施:市場。
(二)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得申請作多目標使用。
(三)符合「桃園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相關規定。
五、投資期限:申請人應依「桃園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10條規定,於本府核准投資通知日起2年內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內全部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或其他使用權利,並自取得之日起2個月內簽約。
六、異議提出說明:
(一)得異議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人。
(二)提送方式:
1、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2、應載明事項:姓名、聯絡地址、持有土地之地段及地號或持有地上物所有權部分,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三)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30日內。
1、截止收件日如遇國定假日、例假日或桃園市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止。
2、收件時間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逾期提出異議者,不予受理。
(四)送達地點: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吳○婕女士辦理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2536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吳○婕女士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紘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吳○婕。
三、開業證書字號:(111)桃市估字第000070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261號9樓。
五、申請原因:開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475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楓田有限公司(代表人:田○豐)、曾○堂、林○傑、徐○洋、吳○宏、鄧○英、葉○炳、林○儒、鄭○雄及傅○宸等10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6月6日-111年9月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饒○龍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4258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饒○龍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饒○龍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潘○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16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685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16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潘○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許錫榮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4720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1年8月17日,批號Z111083H共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4720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1年7月13日至111年9月1日,批號Y1110804共1,41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