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19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8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8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9月7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秘書 陳又伊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獎
一、頒發本市孝行獎。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新屋區:楊連洪先生(榮獲111年全國孝行獎楷模)
(二)龜山區:廖偉辰女士(榮獲111年全國孝行獎楷模)
(三)蘆竹區:余錦芳先生(榮獲111年全國孝行獎楷模)
(四)桃園區:劉秀娟女士
(五)大園區:曾長恩先生
(六)中壢區:陳建璋先生
(七)大溪區:張枝榮先生
(八)平鎮區:陳素景女士
二、頒發本市「110年度桃園市山坡地查報取締工作督導考核會議」之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第1名:龜山區公所
(二)第2名:龍潭區公所
(三)第3名:楊梅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桃園市孝行獎」有8位民眾獲獎,其孝行事蹟如下:
(一)新屋區楊連洪先生,44歲,不畏身障毅然決定捐肝救母,延續母親生命,也鼓勵母親擔任環保志工與鄰長,讓母親重新恢復對生命的熱愛。
(二)龜山區廖偉辰女士,從小就照顧洗腎母親,在家庭與醫院間往返,接著又照顧年邁祖母與因車禍受傷的姑姑,課餘更兼職5份工作幫助家中經濟,並獲得教育部深耕計畫獎學金,是年輕人孝順顧家的好典範
(三)蘆竹區余錦芳先生,年已70歲,侍奉雙親10餘年,經常帶父母出外踏青;父親往生後,親自照顧老母親,不請僱傭也不假他人之手,在鄰里間備受肯定。
(四)桃園區劉秀娟女士,感念公公一生戎馬、熱愛家庭,非常孝順公公;擔任環保志工,與長輩們相處融洽,也時常帶公公參加老人學習活動。
(五)大園區曾長恩先生,年已71歲,親力親為照顧98歲母親穿衣、外出等生活起居,十分難得。
(六)中壢區陳建璋先生,30年前在新竹工作時,母親生病,於接受醫療專業照護與建璋的陪伴下,母親身體狀況逐漸恢復;目前在矯正機構服務,致力矯正輔導教學,照顧弱勢孩童,可謂化孝心為大愛的典範。
(七)大溪區張枝榮先生,原擔任餐廳主廚,為照顧洗腎父親與失智母親,轉業至熱炒店,以照顧雙親為優先,孝行令人感動。
(八)平鎮區陳素景女士,是位老師,照顧婆婆無微不至,假日會安排婆婆出門郊遊,並與婆婆拍攝全家福,感受家庭生活的樂趣,堪稱孝悌楷模。
二、桃園全市面積約12.2萬公頃,其中山坡地面積約5.3萬公頃,為落實山坡地管理制度化,並提升區公所執行查報、取締工作績效,以減少違規案件,本府辦理「山坡地查報取締工作督導考核會議」,外聘專家學者針對各區公所平時巡查、違規查報及向民眾教育宣導等各方面辦理情形進行考評,此次獲獎區公所山坡地巡查工作十分到位,值得鼓勵。
三、今(111)年中秋節連假3天活動照常舉行,亦不禁止烤肉,但為防止疫情擴散,烤肉區暫不開放,請秘書長與觀光旅遊局、工務局研議不開放地點。
四、軌道基金3項主要收入來源,第1項是場站聯合開發收益,包括權利金、租金等投資收益;第2項是稅金增額融資制度(TaxIncrementFinancing,TIF)及增額容積等都發基金收入;第3項是未來車站周邊開發部分收益,亦能挹注軌道基金,提高軌道基金收入自償性。
五、桃園債務餘額自103年262億元降至111年7月底240億元,相較臺北市898億元、臺南市489億元、高雄市2,435億元、新北市1,213億元及臺中市936億元,本市債務餘額為6都最低,惟受限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不平等規範,以致本市因最晚升格直轄市,獲配財源僅為其他5都平均獲配財源之6成,為6都之末;儘管財源分配制度對桃園並不公平,本府各機關積極向中央爭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專案補助及競爭型等計畫型補助款,104至111年間獲中央補助經費亦逐年增加,有效充實地方建設財源。
六、本府推動「三心六線」軌道路網,自興建及規劃中的6條捷運路線選擇具發展潛力的26處基地辦理開發,其中捷運綠線G04-1捷運開發區及捷運機場線A10車站專用區已具備成熟開發要件,將優先辦理招商作業;另捷運綠線G04-3捷運開發區周邊開闢連絡道及大湳森林公園設置停車場等,請交通局、工務局及都市發展局等推動完成,以提供未來G04-3捷運開發區及大湳森林公園交通轉乘使用。
七、因應今年12月25日新舊任里長交接,請環境保護局、警察局、社會局及區公所,於12月初完成今(111)年度關懷據點、環保志工及守望相助隊等之經費核銷及付款作業。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財政局
報告案由:本府財政狀況
主席裁示:
(一)本市獲配財源雖僅為其他5都平均獲配財源之6成,本府積極爭取各項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加以本市創稅數逐年增加,110年達2,212億元,創稅數回補比率也逐年成長。
(二)關於未來重大建設財源方面,本府核定辦理1億元以上重大施政計畫(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計150案,未來5年地方自籌款1,716億元,扣除1,208億元自償性財源,市庫實際須負擔約509億元,平均每年市款僅需籌措102億元,約占本市總預算規模7%,而104至111年本市資本支出預算約占總預算20-30%,所需財源穩定。
(三)請各機關積極推動各項開源節流措施,以穩健財政、穩健建設,讓財政與建設形成良性循環。
(四)請新聞處及財主單位多加宣傳,製作圖卡對外說明。
二、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桃園捷運土地開發招商案
主席裁示:
(一)有關捷運綠線G04-3捷運開發區周邊將由本府開闢連絡道及大湳森林公園設置停車場等,請辦理招商說明會時一併說明,提供投資人參考。
(二)未來捷運工程所遇問題,將由軌道推動小組負責處理;場站土地開發推動過程中所遇困難及問題,則由捷運及鐵路車站土地開發推動小組負責解決,由李副市長主持。
(三)捷運土地開發除相關收益能專款專用挹注軌道建設發展基金,作為將來推動捷運工程建設使用外,未來更有帶動沿線都市發展、活絡周邊商圈等正面效益。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有關COVID-19疫情說明,請依下列指示辦理:
(一)受BA.5病毒疫情升溫影響,今(111)年中秋節連假3天虎頭山風景區的烤肉區不開放。
(二)本府於9月12日(星期一)開設12處社區接種站,上午8至12時及下午1至4時提供6歲以上民眾接種莫德納疫苗,以持續提高本市疫苗覆蓋率。
(三)本市各區衛生所9月份開設嬰幼兒莫德納疫苗(滿6個月至5歲)、BNT疫苗(滿6個月至4歲)及兒童BNT疫苗(滿5歲至11歲)夜間及假日診,請衛生局多加宣傳。
(四)請衛生局研議鼓勵長者加強接種第4劑疫苗及說明本市目前接種Covid-19疫苗政策。
二、桃園、龜山、中壢及平鎮區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尚有缺額,請人事處、區公所及學校鼓勵同仁踴躍參加。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主計處
提案案由:謹檢陳112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部分條文及第6條附件4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本案第6條附件4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基準表所列下午時段之未達1公頃公園場地使用費「二千五元」及3公頃以上公園場地使用費「七千五元」,分別修正為「二千五百元」及「七千五百元」。
(二)本案修正通過。
三、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新屋區新生段957-2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許可管理辦法」第1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列管案件第9案「桃園市南區資源回收貯存場興建計畫決標進度」發包後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3時36分
 
桃園市政府第387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8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9月15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李副市長憲明(後段)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游美珍
 
壹、頒獻獎
一、頒發桃園市110年度社區認證通過名單。
-主辦機關:社會局(一)八德區:廣德社區發展協會
(二)八德區:茄明社區發展協會
(三)大溪區:仁善社區發展協會
(四)大園區:竹圍社區發展協會
(五)平鎮區:三安社區發展協會
(六)桃園區:龍岡社區發展協會
(七)楊梅區:金龍社區發展協會
(八)楊梅區:員本社區發展協會
(九)龍潭區:三林社區發展協會
(十)蘆竹區:中山社區發展協會
(十一)觀音區:樹林社區發展協會
(十二)觀音區:富源社區發展協會
二、呈獻桃園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榮獲營建署「110年全國公共污水處理廠營運評鑑優等獎」。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三、呈獻榮獲COVID-19防疫及疫苗接種獎勵與流感疫苗接種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65至74歲長者COVID-19疫苗接種卓越獎
(二)75歲以上長者COVID-19疫苗接種卓越獎
(三)65至74歲長者COVID-19疫苗接種績優獎
(四)75歲以上長者COVID-19疫苗接種績優獎
(五)公費COVID-19疫苗第五類對象接種績優獎
(六)COVID-19感謝獎
(七)65歲以上長者流感疫苗接種績優獎
(八)6個月至3歲幼兒流感疫苗接種績優獎
(九)6個月至3歲幼兒流感疫苗接種卓越獎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為配合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指標,每年針對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實地考核、評鑑及認證,社會局自110年簡化社區評鑑作業,改為社區認證培訓課程並進行評選,認證主題以「性別友善」、「脆家協力」、「家暴防治」為首要指標,此次通過認證12個社區發展協會,都是各區具人情味、貼近市民、瞭解地方特色及落實服務在地性的社會團體,在此肯定各社區的付出與辛勞,說明如下:
(一)「脆家協力」主題由八德區廣德社區與八德家庭服務中心合作,深化「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模式,結合脆弱家庭服務及福利活動,並將概念融入兒少、婦女及弱勢家庭中,有效傳遞社會福利資訊,因應多元需求。
(二)楊梅區金龍社區提供多元化服務,包含建置老人社區關懷照顧據點、自辦身心障礙輔具銀行、辦理四維小衛星兒少據點及新住民成長教室,深獲肯定。
(三)龍潭區三林社區將「零暴力、零容忍」防暴理念落實地方,強化民眾保護防止家暴觀念,培養社區成為友善社區。
(四)觀音區樹林社區以「性別友善」為主題,辦理許多性別友善服務,也包含關懷新住民服務,並設立新住民關懷據點,促進多元文化融合。
二、內政部營建署針對全國公共污水處理廠進行評鑑,桃園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從全國61座公共污水處理廠中脫穎而出,且本次評鑑全國僅1座公共污水處理廠榮獲優等,獲此殊榮,實屬不易,說明如下:
(一)本府於各水資源回收中心安裝即時水質與影像監控設備,可透過IoT物聯網架構將水質資料回傳辦公室,即時掌握水資源回收中心操作狀況,達到雲端智慧化管理成效。
(二)北區水資源中心已取得環境教育認證場所認證,未來將持續導入環境教育理念,結合生態、人文及濕地特色。
(三)北區水資源中心為桃園最大水資源中心,俟4期工程竣工後,每日將可處理約20萬噸的污水,未來將可成為全國典範。
三、本府榮獲COVID-19及流感疫苗接種9項績優獎項,顯示本府推動長者及疫苗施打或成效良好,施打第3、4劑疫苗雖未能讓民眾身體如銅牆鐵壁,確保免於感染,但可降低罹患重症及死亡率,請衛生局持續加強推動幼兒及長者疫苗方案,並請社會局、民政局及教育局配合。
四、請環境保護局儘速辦理績優環保志工表揚。
五、家樂福文教基金會將於10月21至23日(三夜兩日),在桃園高鐵站前廣場辦理「家樂福文化藝術季」,結合桃園多元文化及永續城市理念,看見桃園特色,本次活動分為夜戲、日戲及市集三大部分:
(一)夜戲:由「紙風車劇團」、「十鼓擊樂團」、「FOCA福爾摩沙馬戲團」等團隊演出。
(二)日戲:邀請「狂美交響管樂團」、「雅緻藝術舞蹈團」、「桃興閣掌中劇團」、「敦青舞蹈團」、「龍潭愛樂管弦樂團」、「風雅頌古箏樂團」、「樂亮管弦樂團」、「金喇叭銅管5重奏」及「犀牛劇團」等9組在地表演團隊。
(三)市集:規劃地方創生、多元文化、永續發展、企業及政府響應和創意餐車等5大類別,並提供本市農特產限量禮品及「團媽」專區,募集民生物資,並透過與家樂福基金會合作共創,讓民眾感受桃園在地魅力。
六、有關促進中高齡族群就業,市府在桃園及中壢就業服務中心設置「銀髮延就院」,並於中路一號社會住宅設立「銀髮就業BAR」,鼓勵中高齡族群重回職場,更提供「中高齡及高齡勞動力再運用獎勵計畫」等多元就業促進津貼及方案,針對設籍本市且年滿50歲就業已滿3個月,每人可領取1萬元就業獎勵金,願意繼續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的企業,前6個月每月補助1萬3,000元,第7至第18個月每月補助1萬5,000元,活化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2022家樂福文化藝術季
主席裁示:
本案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擔任窗口,各相關機關持續協助,各單位多參與並請新聞處加強宣傳。
二、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促進中高齡及高齡者穩定就業服務成效
主席裁示:
本府每年辦理樂齡亮點場現場徵才活動,平均每一年媒合約1.6萬人,媒合率逾8成。請勞動局及就業職訓服務處全力以赴,並請勞動局及新聞處多宣傳。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衛生局及各區公所持續加強疫苗施打,以提高本市疫苗覆蓋率。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3條附表2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請各局處首長督促列管案件進度,並加強執行。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3時20分
 
桃園市政府第38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8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8月24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會前活動:法拉夏南法莊園捐贈防疫物資儀式
                        -主辦機關:秘書處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府警察局陳前局長國進榮獲行政院三等功績獎章。
                        -主辦機關:人事處
二、呈獻「110年度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管理供應系統考評計畫」直轄市型特優獎。
                        -主辦機關:工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關於法拉夏南法莊園捐贈防疫物資,說明如下:
(一)法拉夏南法莊園於1856年創立於馬賽,是法國最古老,也是迄今仍沿用傳統古法製作馬賽皂及黑皂的工坊,製皂過程需耗時10天以上,由製皂大師把關並依古法製成的正宗馬賽皂,是法國手工業的歷史遺產。
(二)桃園與法國一向友好,包括迪卡儂、空中巴士及亞東工業氣體等知名法國企業,都在桃園設廠;此外,本市與法國格勒諾布爾阿爾卑斯大都會區也是友好城市,雙方持續多方面交流。
(三)感謝本次法國工商會執行長史迪芬媒合法拉夏南法莊園,捐贈本市各區衛生所1公升黑皂液996瓶,並由法立夏南法莊園亞洲區銷售經理黑米代表出席捐贈,於疫情期間提供防疫物資,展現對桃園防疫工作及醫護人員的支持。
二、本府警察局陳國進前局長於警察局長任內,傾聽同仁心聲、鼓舞基層士氣、以創新思維提升執法效能,讓警察成為政府的骨幹及人民的保姆,獲得市民高度信賴,因此本府特別向行政院請頒三等功績獎章。有關陳前局長任內重要事蹟說明如下:
(一)陳前局長從警超過40年,對於運用智慧科技、提升科技執法效能非常用心,包括啟用桃警無人機隊、建置桃警AI巡防系統、推動科技執法計畫、成立DNA暨化學鑑識實驗室及警用天羅地網監視錄影系統等,這些科技執法的嶄新表現,不因桃園位於治安前段班有所懈怠,本府未來將持續不斷的創新。
(二)創設關公獎表彰警政貢獻,自108年起針對偵破重大或特殊案件、為民服務及執行警察勤業務具有特殊功績者,親頒關公獎鼓勵同仁;另因應轄內人口快速增加,治安、交通及警政勤業務工作量日趨繁重,陳前局長推動組織編制修正,增加警察員額超過900人,也實施基層派出所「第二副所長」新制,規劃交通分隊及派出所勤務分流,讓警察勤務工作能得到合理的安排。
(三)打造「智慧巡簽系統」、整合「應勤簿冊管理系統」,以智慧化管理方式簡化申報與審核作業,提升警察同仁效率;此外,自109年起實施交通事故處理專責化,專責員警由原本297名增至562名,並加強交通事故專業訓練,大幅增加第一線交通執法及協勤能量。
(四)108年6月12日震驚全臺的桃園挾持人質案,陳前局長秉持「人質安全第一、談判策略優先、做好攻堅準備」原則,讓案件得以平安落幕,沒有任何人質、警員或民眾受到傷害,成為警察守護市民最佳典範;另總統及立委選舉期間治安維護榮獲全國第1名,讓民主選舉因而得到充分保障。
三、本市於106年1月成立「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加強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管理、道路挖掘施工管控及執行管挖後圖資更新作業,導入手機APP即時影像回傳,並提出3D管線資料庫,於107年考評獲得優等,108及109年度晉升為特優,110年再度榮獲特優殊榮,名列全國第一;自106年成立此聯合服務中心以來,已減少3,124件重複挖掘案件,對提升道路鋪面及交通品質有積極正面影響,大幅減少民生管線及危險管線挖損案件,降低人民生活不便與災害的發生。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助實施計畫
主席裁示:
(一)十二年國教有免試升學及免學費兩大重要目標,在免試升學方面推動入學管道多元化,免學費方面目前僅就讀高職者免學費。
(二)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助實施計畫於103年度起補助高一學生,104年擴大補助高一及高二學生,105年全面補助高一至高三學生,計畫申請資格包括:家庭所得總額超過148萬元且未獲教育部補助、學生需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桃園市滿1年以上及學生家中有2名(含)以上子女(但不以2名子女均在高中為要件);就讀公立學校學生每學期可申請補助6,240元,就讀私立學校學生每學期最高可申請1萬7,800元補助。
(三)計畫實施以來,經統計平均每年補助金額約1億5,000萬元,約1萬7,000人次受惠;迄今已累計補助金額達10億7,638萬9,712元,補助11萬4,859人次。
(四)請教育局持續推動此項計畫,並俟明年再行研議未來是否降低子女人數申請資格。
二、報告機關:捷運工程局
報告案由:桃園鐵路地下化計畫歷程及進程
主席裁示:
(一)市長於103年12月25日上任後決定推動鐵路高架化改為地下化,行政院當時僅願負擔199.75億元經費,本府將負擔約837億元,且行政院未核定可行性研究,而是納入新舊政府交接項目,留待新政府決定;本市堅持桃園鐵路地下化為桃園百年建設,對都市發展有關鍵性作用,且鐵路並非僅桃園人搭乘,鐵路運輸服務也擴及其它縣市,不應由桃園負擔大部分經費,盡全力爭取桃園鐵路地下化。105年5月20日新政府上任後,於106年7月、109年9月核定鐵路地下化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改為中央負擔785.95億元,市府負擔257.43億元,市府負擔比約24.57%,大幅減輕財政負擔。
(二)桃園都市發展快速,於鐵路地下化政策更迭過程,本府展現最大的決心與耐心溝通,方能獲得如今的成果。鐵路地下化目前已進入工程施工階段,為配合鐵路地下化推動,中壢站、桃園站先導工程於107年、109年先行啟動;而4個先期工程,平鎮先期工程與中壢臨時前站工程已動工,內壢中原、桃園醫院第一階段臨時軌工程招標中。
(三)主體工程方面,鳳鳴及平鎮站車站路段招標中,其餘桃園、中路、桃園醫院、內壢、中原及中壢等6個車站路段辦理細部設計,屆時桃園車站文資問題解決後,桃園車站路段地下化工程(CJ12標)亦將提早招標;桃園、內壢及中壢站預訂於118年通車,鳳鳴、中路、桃園醫院、中原及平鎮站預計119年啟用,另平鎮站臨時站則將於115年提早通車,讓平鎮地區居民提早享受鐵路運輸的好處。
(四)有關機場捷運A23中壢站,感謝捷運工程局、交通局及桃園機場捷運公司提供意見,也感謝秘書長召開會議協調,中壢車站作為三鐵共構車站,讓市民能一車到底是本府目標,但過程中仍有系統轉換問題尚需克服,本府將持續用心克服困難,提供市民便利的軌道運輸服務。
(五)請捷運工程局積極與交通部鐵道局協商,讓鐵路地下化及機場捷運延伸計畫各項工程能如期順利完工。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府於8月26日(五)上午8至12時開設12處社區接種站,提供BNT(12歲以上)及Novavax(18歲以上)疫苗接種服務,65歲以上長者提供愛心計程車,加發700元禮券及白米,以鼓勵長者踴躍接種第4劑。
二、8月28日(日)上午8至12時、下午1至4時,於桃園區永康活動中心及平鎮區婦幼館開設嬰幼兒社區接種站,提供6個月至4歲嬰幼兒及5至11歲學童接種BNT疫苗,以持續提升本市全年齡疫苗覆蓋率。
三、因應疫情可能攀升,請衛生局密切協調醫院醫療量能,視疫情發展,調整專責病床數量。
四、因應即將開學,請教育局依教育部防疫指引,落實各項開學前防疫準備、防疫物資整備與環境消毒,以確保校園安全。
五、防疫關懷包維持發放,請民政局與各區公所評估減少關懷包內食品數量,後續將俟疫情趨緩情形,再行評估防疫關懷包是否發放。
六、目前疫情尚未結束,請同仁務必持續落實防疫各項計畫,度過這波疫情挑戰。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大溪歷史街區招牌廣告設置標準」
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桃園文中路設置果菜批發市場」及第10案「桃園市北區資源回收貯存場興建計畫決標進度列管」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15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110243784號
附件:桃園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一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16條之1指定廢棄物」,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110259887號
附件:
 
主旨:訂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16條之1指定廢棄物」,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16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屬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16條之1指定廢棄物如下:非本市產出之廚餘。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預告訂定「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258643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下水道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三、「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草案及草案總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二)聯絡人:徐○滿。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四)電話:03-3365905。
(五)傳真:03-3365883。
(六)電子郵件:12301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政府為規範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進駐用戶所產生之廢(污)水符合本園區產業類別及產業用地用途之規定,並能掌握及確認用戶排放廢(污)水之水量水質,以維護污水下水道系統功能完善,依據下水道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擬具「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草案,共二十七點,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點)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草案第二點)
三、本園區用戶納管、聯接證明申請、變更及核發相關規定。(草案第三點至草案第七點)
四、本園區下水道進廠限值。(草案第八點)
五、本園區用戶排水設備、前處理設備及水計量裝設及機關查核之規定。(草案第九點至草案第十三點)
六、本園區用戶下水道使用費率計收規定。(草案第十四點至草案第十五點)
七、本園區用戶違反排放廢(污)水之規定。(草案第十六點至草案第二十點)
八、本園區用戶排放廢(污)水超過進廠限值費用計收之規定。(草案第二十一點至草案第二十三點)
九、本園區用戶違反排放廢(污)水拒絕納管申請恢復接管之規定。(草案第二十四點至草案第二十五點)
十、本園區用戶停止排放廢(污)水時間費用計收之規定。(草案第二十六點)
十一、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七點)
 
修正「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建設申請審查及查驗作業要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水污企字第1110263281號
附件: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建設申請審查及查驗作業要點第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建設申請審查及查驗作業要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建設申請審查及查驗作業要點」第10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第二點、第五點、第三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工行字第111026559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第二點、第五點、第三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第二點、第五點、第三點附件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第二點、第五點、第三點附件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09月22日修訂
 
二、興辦工業人如係擴展工業,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如係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興辦工業人原廠土地並無不敷使用情形,且無擴廠之需要:
   (一)原廠之建蔽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且興辦工業人非該建物及土地之所有權人。但原廠建物或土地已承租使用超過五年,且核定完成使用後可持續承租五年以上,並將租賃契約公證者,不在此限。
   (二)毗連地之建蔽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且完成使用時,興辦工業人未取得該建物及土地之所有權。但毗連之建物或土地將以承租方式取得使用,且核定完成使用後可持續承租八年以上,並將租賃契約公證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建物如為露天設施者,不計入建蔽率。
五、興辦工業人為毗連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完成使用之日起五年內,將原廠地或毗連地之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者,推定其自始無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需要,應依法撤銷原核定、回復原編定及撤銷原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但興辦工業人以承租方式取得毗連之建物或土地使用者,其限制期間為核定完成使用之日起八年內。
前項所稱之他人,不含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規定之關係企業。
 
 
公告
公告「111年度桃園市復興區地籍圖重測(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2709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1年度桃園市復興區地籍圖重測(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趙○榮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2681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趙○榮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趙基榮。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16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10號6樓。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吳○婕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7197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吳○婕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婕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27號
四、事務所名稱:紘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261號9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尹○程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26907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尹○程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尹○程。
二、身分證字號:L1220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19號。
四、事務所名稱:尹○程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平安南街45-2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59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鍾○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12040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7161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鍾○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12040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鍾○軒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許錫榮
廢止非歷史建築所在地之1284-1地號為「新屋農會倉庫」之定著範圍,並廢止原公告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同時補充登錄理由及變更登錄種類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10263321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地著土地範圍
 
主旨:廢止非歷史建築所在地之1284-1地號為「新屋農會倉庫」之定著範圍,並廢止原公告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同時補充登錄理由及變更登錄種類。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四、桃園市111年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新屋農會倉庫
二、種類:原登錄種類「建築物類」,變更為「產業及其他設施」。
三、廢止部分之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新生段1284-1地號,面積共計23平方公尺。
四、廢止後之歷史建築及定著之面積及地號(詳附件):
(一)新生段384、413、1282、1291、1291-1、1291-2地號,土地面積共計4,717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本體定著土地面積約計1,719平方公尺。
五、一部分廢止之理由:新生段1284-1地號,因非屬歷史建築本體範圍,廢止該地號並不影響歷史建築本體之完整性及其價值。
六、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七、本府93年10月13日府文資字第0930534476號公告登錄歷史建築新屋農會倉庫所第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為「新生段新生小段384、413、1282、1284-1、1291、1291-1、1291-2地號」之部分廢止。
八、公告補充新屋農會倉庫之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補充登錄理由
1、為日治時期儲存糧食興建的稻穀倉庫與稻穀加工,屋頂以日本瓦建造,附有各種不同的吉祥物造型,如麒麟、獅子等,於日治時期至今保存良好,具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2、穀倉以磚牆建造,黃土泥漿混合穀殼或水泥砂漿做為粉刷,並標上尺規以便檢測稻穀存量,其中木架結構系統以榫接懸吊構築,具建築史及技術史價值。
3、為北臺灣少數留存的穀倉建築,結構座向及造型特殊,高達三層樓的碾米木造機房、太子樓、倉庫等,具客家農業產業建築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之登錄基準。
九、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大園(菓林)都市計畫『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7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022S021等5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2706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菓林)都市計畫『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7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022S021等5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陳○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25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757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25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志於111年4月12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49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許錫榮
核發本市徐○翔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7324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徐○翔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徐○翔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11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28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新屋區電信街47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吳○倢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7333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吳○倢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倢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23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29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號6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呂○泉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7551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呂○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呂○泉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31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30號
四、事務所名稱:人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金鋒街38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112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1102512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2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
公告事項:
一、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5,977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每人每年新臺幣8萬元。
2、不動產:每戶新臺幣387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3,965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每人每年新臺幣12萬元。
2、不動產:每戶新臺幣580萬元。
三、申請人原符合111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不動產筆數、地號及地目未變更者,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第3項規定之限制。
 
市長 鄭文燦
公開閱覽「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禁建限建範圍地形圖」圖說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捷土字第11102565171號
附件:
 
主旨:公開閱覽「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禁建限建範圍地形圖」圖說。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開閱覽對象:民眾。
二、公開閱覽文件:「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禁建限建範圍地形圖」。
三、公開閱覽時間:自公開閱覽日起30日。
四、公開閱覽地點:台北捷運萬大線路線行經之區公所(龜山區)及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桃園市桃園區守法路62號)。
五、管理單位: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土木建築科(電話:03-3322030轉341;傳真:03-3322210;email:10035331@mail.tycg.gov.tw)
六、意見反應:請於公開閱覽截止日前將意見以記名方式填入「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地形圖」(萬大線第二期工程)公開閱覽意見表中,或以逕送、傳真、E-mail等方式送至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土木建築科,逾時恕不受理。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陳○源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6309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源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源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20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23號
四、事務所名稱:志業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之9號7樓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林○泰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6542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泰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泰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27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24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富國路二段798號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蘇○強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5903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蘇○強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蘇○強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蘇○強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590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蘇○強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蘇○強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心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1年9月20日桃動五字第1110006554號函)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65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心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1年9月20日桃動五字第1110006554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田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桃園市政府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逾期未繳納,遂以111年9月20日桃動五字第1110006554號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田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受處分人枋○譽違反社會秩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100655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枋○譽違反社會秩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及刑事訴訟法第60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處分人枋○譽戶籍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5號二樓為臺北市信義區行政中心,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小隊長許○美),受處分人應於本通知單領取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完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欽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1年9月21日桃動五字第1100006635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9月21日桃動五字第1100006635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66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欽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1年9月21日桃動五字第1100006635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9月21日桃動五字第1100006635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1年9月20日經民眾通報於新屋區藻礁路拾獲臺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0002000063764),送交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11年9月20日桃動五字第1110006605號公告動物編號20220920-001。案經本處於111年9月21日以桃動五字第1100006635函請周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周子欽君)地址遷移不明,致上開文書遭退回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4964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蕭明英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9月1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劉慶豐 出國
副局長 張新福 代行
核發本市張○儀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6812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張○儀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儀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2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25號
四、事務所名稱: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419號7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1026193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金○志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11年11月26日至117年11月25日止;新增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鍾○航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11年9月14日至117年9月13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由其認可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BOONNA○(崩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1003117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BOONNA○(崩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本分局111年9月1日園警分刑社字第1110031179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BOONNA○(崩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經處以罰鍰,惟因受處分人業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分隊長黃○佑)。
 
分局長 董欣欣
公示送達胡○松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611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胡○松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胡○松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黃○萱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611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萱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萱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蘇○傑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6940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蘇○傑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蘇○傑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09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26號
四、事務所名稱:惠誠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二街120號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傅○憲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6992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傅○憲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傅○憲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77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001863號
四、事務所名稱:三元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大平里民治十二街205巷10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虎頭山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規劃)(第一階段)」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268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虎頭山風景特定區觀光整體發展規劃)(第一階段)」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修正「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111年度桃園市大園區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位清理與聯測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2680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111年度桃園市大園區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位清理與聯測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瑜女士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2690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瑜女士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喬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張○瑜。
三、開業證書字號:(107)桃市估字第00006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165巷52號4樓。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張○瑋等人計2,08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1010705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張○瑋等人計2,08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瑋等人計2,08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