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2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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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8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8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9月2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獎
頒發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贈機車活動感謝狀。
-主辦機關:衛生局
貳、主席致詞
一、截至9月25日,全國本土確診人數已達621萬6,234人,桃園本土確診人數達69萬6,699人,且OmicronBA.4及BA.5變異株仍有一波疫情尚未結束,感謝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滿足桃園防疫與公共衛生需求,捐贈2部防疫機車,協助衛生局同仁能即時運送各項物資至公共衛生現場,維護市民健康。
二、本市照顧經濟弱勢家庭,除提供津貼補助外,並於本市北、南區設置2家安家實物銀行總行及23家分行提供物資服務,也結合269家愛心餐飲業、1,530家超商及賣場,讓民眾可透過實物代券及愛心餐食券等兌換物資、便當、早餐及麵食等;今(111)年規劃於八德大湳森林公園建置「惜食基地」,推動優食計畫,媒合各資源食材,提供社區關懷據點及小衛星服務據點做供餐服務。此外,為整合各方資源,本府也建置「做好事公益平台」,設置捐款、捐物、申請當志工及加入愛心餐食店四大服務功能,請社會局加強宣傳。
三、本府目前已簽約完成促參案件共45件,民間投資累計金額約573億6,956萬元,增加政府收入每年約5億592萬元,減少政府支出每年約72億163萬元,另有18案目前尚在辦理前置作業。已簽約案件中較具代表性者,如水務局辦理桃園、中壢、埔頂3大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BOT計畫,可處理約45萬戶生活污水;環境保護局辦理觀音生質能中心BOT案,為全國首座取得再生能源設備認證的生質能中心,每年產生發電量超過2億度;交通局辦理桃園捷運A8(長庚醫院站)轉運站BOT案及將本市20個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以ROT或OT方式營運,推動「智慧停車2.0」也都很成功。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照顧弱勢多元給付
主席裁示:
(一)請積極推動「惜食基地」,未來可規劃擴大供餐服務至各里;並俟基地建置完成後,安排市長前往視察。
(二)「做好事公益平台」請多加宣傳,並持續號召更多愛心店家參與,如早餐店及自助餐店等。
二、報告機關:財政局
報告案由:營造政府、企業、民眾共贏的促參
主席裁示:
(一)110年本府「桃園市青年體驗學習園區增建營運轉移案」及「桃園市桃園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BOT計畫」獲得財政部第19屆「金擘獎」殊榮;111年則有「南崁兒童藝術村委託營運管理OT計畫」、「桃園市桃園區南門公園地下停車場營運移轉案」及「桃園市全面換裝節能(智能)路燈暨維護案」進入第20屆「金擘獎」初評入選名單。
(二)目前尚在辦理前置作業的18案,包括「中壢火車站後站停三停車場BOT案」、「蘆竹區銀髮長照園區BOT+ROT案」及「運動園區及運動中心委託民間營運管理」等,請各相關機關全力以赴。
(三)各機關若有適合辦理促參的大型公共建設,請儘量採取促參方式辦理。
(四)新屋高級中等學校多功能活動中心及大溪國民小學多功能運動中心,為準國民運動中心形態,請社會局、教育局、體育局及新屋、大溪區區長,協調營運收費方式,比照國民運動中心,服務市民優惠差額部分可考量以回饋金補貼;另觀音國民運動中心亦請比照,請秘書長召開會議研議。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有關衛生局COVID-19疫情說明,請依下列指示辦理:
一、請衛生局、社會局及教育局研議積極安排幼兒園及公私立托嬰中心入園施打,以提升6個月至4歲幼兒疫苗接種率。
二、本府將於9月30日(星期五)開設14處社區接種站,提供6歲以上民眾成人莫德納疫苗(第1至4劑皆可接種)及65歲以上長者次世代莫德納雙價疫苗追加劑(第3至5劑)接種服務,以提高市民保護力。
三、經統計因確診者平均接觸人數約為2人,本府自9月29日起,區公所發放防疫關懷包快篩試劑數量由5劑增加為6劑,請新聞處協助於本府Line官方帳號及臉書粉絲專頁宣傳。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八德區大湳森林公園如考量開放民眾入園,第1期與第2期景觀工程工區間請設置適當圍籬。
二、桃園市立圖書館新建總館工程預計於10月29日開幕及試營運,若裝修不及即延後辦理,並以完成日進行壓力測試1個月,入館體驗人數及預約、開放方式請文化局及圖書館再研議;另因10月29至11月6日適逢萬聖城活動,請再詳細規劃交通接駁及疏散計畫,並請交通局全力協助。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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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8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8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9月21日下午3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獻獎
呈獻榮獲2022國家卓越建設獎共27項獎項。
-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一、水務局
(一)特別獎: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市中壢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水資源回收中心(最佳規劃設計類)
(二)金質獎: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市埔頂計畫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水資源回收中心(最佳規劃設計類)
(三)金質獎:水汴頭排水幹線綠廊環境改善計畫(最佳規劃設計類)
(四)金質獎:桃園市八德區員74B埤滯洪池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五)金質獎:大嵙崁地質公園計畫(最佳規劃設計類)
(六)金質獎:街口溪生態水岸步道工程(大溪國中至中華路121巷段)(最佳環境文化類)
(七)金質獎:文青水園水資源回收中心(最佳環境文化類)
(八)優質獎:老街溪右岸斷面34至斷面41護岸新建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九)優質獎:大嵙崁清淤輸送系統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二、工務局
(一)特別獎:桃園市八德區大湳森林公園景觀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二)金質獎:桃園市大園區華興池公園生態綠化與設施活化景觀營造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三)金質獎:桃園市龍潭區綠杉林公園景觀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四)金質獎:中壢區永福羅漢松公園景觀工程(最佳施工品質類)
(五)優質獎:桃園市楊梅區鄭大模生態植物園統包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
三、養護工程處
(一)特別獎:桃園市推行道路養護成效式契約試辦計畫(最佳管理維護類)
(二)優質獎:桃園市大園區彩虹橋維護改善工程(最佳施工品質類)
四、新建工程處
優質獎:桃園市中壢中原營區區段徵收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五、航空城工程處
優質獎:桃園市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A1分標統包工程(優先開發區)(最佳規劃設計類)
六、都市發展局
金質獎:虎頭山創新園區環境改善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
七、住宅發展處
(一)金質獎:桃園市中壢區一號基地(東寮段325-4地號)新建公營住宅統包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二)金質獎: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三號基地新建社會住宅工程(最佳社會住宅類)
八、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
金質獎:桃園市八德一號社會住宅(最佳管理維護類)
九、交通局
金質獎:桃園市龍潭區停二立體停車場統包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消防局
金質獎:埔子分隊暨第一大隊新建統包工程(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一、農業局
優質獎:新屋區永安社區養蜂生態教育場域空間建置及綠美化工程(最佳環境文化類)
十二、楊梅區公所
金質獎:桃園市楊梅四維社福館(最佳規劃設計類)
十三、新屋區公所
優質獎:頭洲魅力公園(最佳規劃設計類)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榮獲2022國家卓越建設獎共27項獎項,說明如下:
(一)國家卓越建設獎由中華民國不動產協進會主辦,從95年開辦至今16年,計有7種獎項-最佳規劃設計類、最佳施工品質類、最佳管理維護類、最佳環境文化類、最佳都市更新類、最佳社會住宅類、綜合卓越成就獎/綜合成就獎;4種獎別-卓越獎、特別獎、金質獎及優質獎。
(二)本府今年13個單位,27件工程參選,全數獲獎。共獲3座特別獎、16座金質獎及8座優質獎,獲獎特色工程說明如下:
1、水務局「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市中壢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水資源回收中心」榮獲最佳規劃設計類特別獎,中壢污水下水道BOT計畫總接管戶數達19萬戶,每日污水處理量達15萬噸,水資源回收中心區並結合河川整治,形塑親水綠帶,成功打造優質環教園區。
2、大湳森林公園保留既有3,000多棵樹木,保育多樣性棲地生物,營區內原有之建物亦活化為文化及社福館舍,滿足全年齡層民眾需求,為八德之都市綠洲,期能成為八德地區亮點。
(三)今(111)年6月黃秘書長治峯率領桃園團隊至法國巴黎領取「2022全球卓越建設獎」,臺灣代表團有11件作品獲獎,其中桃園榮獲2金2銀的佳績,顯示市府在公共工程品質、設計理念、維護管理及公共建設可及性已大幅成長,雖偶有缺點需要改進,市府團隊會秉持「不怕學習、不怕創新、不怕改正」之精神,務實面對、改善缺失。
二、近期市政業務忙碌,為保持公務人力,府一層已安排出國者行程不變,惟不再規劃新的出國考察計畫;各單位並應權衡業務量多寡,避免非必要之出國行程。
三、有關本市固體再生燃料(SRF,SolidRecoveredFuel)轉廢為能政策說明如下:
(一)市府於2019年4月宣布啟動桃園淨零策略,包含發展再生能源、工業燃料轉型、發展綠色運輸網路、推動智慧城市及植樹造林固碳等。
(二)配合中央政策,積極推動SRF固體再生燃料轉廢為能政策,透過提高躉購費率及補助的誘因,建構固體再生燃料的產業鏈,將生活中的可燃物製成SRF燃料。
(三)請環境保護局研議更臻完善的發展計畫,與汽電共生廠、發電廠等建立產業鏈。
四、COVID-19次世代疫苗即將抵臺,請衛生局研議疫苗施打規劃。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推動廢棄物再生燃料化政策主席裁示:
一、為推動循環經濟及低碳政策,本市配合環境保護署及經濟部推動廢棄物製成固體再生燃料(SRF,SolidRecoveredFuel)政策,請環境保護局及經濟發展局共同規劃完善的發展計畫,以利未來SRF與汽電共生廠、發電廠形成上下游關係,建立資源循環產業。
二、目前桃園的汽電共生廠每年約燃燒300萬噸生煤,請環境保護局研議若改燃燒SRF或RDF(Refuse-DerivedFuels,廢棄物衍生燃料),能逐步達成減煤、減碳目標。
三、未來桃園垃圾去化方向變多元,請鼓勵在地民間產業優先去化本市垃圾,日後如高熱質的垃圾來源不夠,再請環境保護局研議開放外縣市的可行性。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主席裁示:
有關衛生局COVID-19疫情說明,請依下列指示辦理:
一、此波疫情預估於10月上旬逐漸趨緩,為提高民眾保護力及預防重症,仍應持續鼓勵接種疫苗。
二、本市9月25及26日全天開設15處社區接種站,為精準針對65歲以上長者追加劑進行催注,以發放接種通知單方式鼓勵長者踴躍接種疫苗。請衛生局及新聞處發布新聞稿,施打首日並安排本人前往視察鼓勵。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主席裁示:
一、桃園市立圖書館新建總館(簡稱總圖)工程進度請務必掌握,春原營造裝修工程預定於9月底完成,如有延宕,將影響後續各單位裝修進度。10月29日開幕日可再權衡,將再與圖書館研商,先採壓力測試方式,確保裝修品質均到位後,始正式開幕。
二、因應近期918地震,在建工程部分,請各單位進行結構巡查;既有建築物部分,請秘書長督導各單位進行安全檢視,如有結構毀損疑慮者,統一報予秘書長召開會議處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一、10月1至4日衛生局舉辦「食安嘉年華」活動,請各機關多加宣傳,踴躍參加。
二、本府9、10、11月各項活動仍多,請各機關注意同仁工作及休假之調配。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4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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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件四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1027617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件四。
附修正「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件四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第六條附件四修正規定
第五條 依前條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切結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營利性活動應檢附營利行為展售活動資料表(如附件三)。
二、申請使用場地集會、演說者,經管理機關核准並向場地所在地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後,應於使用前檢附警察機關許可文件影本報管理機關備查,屆期未檢附者,管理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第八條 申請人應於公園場地使用期滿六小時內清除場地內之器物及垃圾,並於一日內回復原狀。
依限回復原狀者,應於其後二日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五),並檢附回復原狀照片(如附件六),向管理機關申請退還保證金。經管理機關查驗合格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未依限回復原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管理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並限期履行後,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之;保證金不足以抵償代履行費用者,由管理機關向申請人追償之。
第九條 申請人取消使用公園場地時,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管理機關,其所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通知或未為通知時,使用費不予退還。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公園場地時,申請人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事證,向管理機關申請無息退還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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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大溪歷史街區招牌廣告設置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1027966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大溪歷史街區招牌廣告設置標準」。
附「桃園市大溪歷史街區招牌廣告設置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大溪歷史街區招牌廣告設置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本市大溪區中山路段(中央路至登龍路)、和平路段(康莊路至普濟路),及中央路段(康莊路至民生路)內設置之招牌廣告。
第三條 本標準招牌廣告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閃爍式照明、電視牆、電腦顯示板或燈箱等形式設置,其文字、圖案、底色及構架等之顏色均頇避免極端飽合之色彩,並與鄰近古蹟或歷史性牌樓之建築物外觀色系協調。
二、正面式招牌廣告:
(一)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零點三公尺。
(二)上緣不得超過二樓樑底上方一點二公尺,下端至地面淨距離不得小於二點八公尺。但設置於歷史性牌樓者,上緣不得高於牌樓簷口飾帶,下端不得低於正立面拱門上方。
三、側懸式招牌廣告:
(一)應設置於外牆柱上,且其厚度不得超過柱寬。
(二)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零點八公尺。
(三)上緣不得超過二樓樑底上方一點二公尺,下端至地面淨距離不得小於二點八公尺。但設置於歷史性牌樓者,上緣不得高於牌樓簷口飾帶。
四、騎樓內招牌廣告:
(一)除於半樓面及柱面外,其餘牆面不得設置招牌廣告。
(二)設置於半樓面者,其縱長不得超過零點六公尺,且下端不得超過大門上方,並不得遮蔽半樓面窗戶及傳統木作裝飾。
(三)設置於柱面者,上緣至地面淨距離不得超過二點二公尺,厚度不得超過零點三公尺,寬度不得超過柱寬。
第四條 本標準未規定者,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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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第2、3及8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10279935號
附件: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第2、3、8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第2、3及8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5條。
三、「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第2、3及8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萬○郁。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2。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10040079@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按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作業原則第三點規定,各機關任務編組之法規名稱,如為府層級任務編組者,其名稱應冠以桃園市政府全銜,惟查本辦法規定之特殊教育諮詢會係屬任務編組性質,且為府層級,是本辦法名稱應冠以「桃園市政府」全銜,爰修正名稱為「桃園市政府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另為符合特殊教育法規定並符合實際需求,爰擬具桃園市政府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修正案,共修正條文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修正本府特殊教育諮詢會提供諮詢意見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為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修正諮詢會成員有關行政人員代表及性別人數限制。(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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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1028335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三、「桃園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二)聯絡人:黃○嘉社會工作師。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322。
(五)傳真:(03)334-7969。
(六)電子郵件:1004209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頇辦理輔導、監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辦理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輔導及獎勵,爰擬具桃園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草案,共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二、評鑑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評鑑小組之權責及評鑑作業之辦理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評鑑小組之組成、任期及利益迴避原則。(草案第四條)
五、評鑑小組會議之召集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評鑑辦理週期及相關辦理期程之公告時間。(草案第六條)
七、評鑑等第規定與評鑑結果送達及公告。(草案第七條)
八、評鑑結果複查申請期間、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機構之獎勵措施。(草案第九條)
十一、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機構之輔導改善辦理方式。(草案第十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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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1028161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
附修正「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二十五條 客家法人預算按年籌編,應於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府備查。
前項表件格式,如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二之二。
第二十六條 客家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經費收支決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府備查;其設有監察人者,應併附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
前項表件格式,如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四。
第二十六條之一 政府捐助之客家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編製年度預算書及決算書表,報本府送桃園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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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商品標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1027778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商品標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商品標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商品標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商品標示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依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之必要時,其情形如下: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停止陳列販賣而屆期未為之,並經按次處罰至最高金額仍未改正者。
(二)違規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依本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停止陳列販賣而屆期未為之者。
四、第二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開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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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第七點附件二,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青公字第111027590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第七點附件二
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第七點附件二,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第七點附件二。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第六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11028254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第六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第六點附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及補助設立庇護工場,提供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場所以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勞動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庇護工場:指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機構。
(二)庇護性就業者:指年滿十五歲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經職業輔導評量結果,適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以經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之庇護工場為限。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庇護工場設立許可證。
(三)年度營運計畫書。
(四)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書依據申請時該年度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之封面及營運計畫書格式辦理。
六、庇護工場之補助除依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辦理外,本要點補助之項目、額度、範圍及要件如附表。
庇護工場採部分補助為原則,所需經費超出補助者,應以自籌方式補足。
七、庇護工場應依執行機關核准之內容確實執行,各項費用不得互相流用或移作他用。
但有特殊情形,經詳述理由,並提具變更計畫,報請執行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庇護工場申請補助經核准者,執行機關得隨時要求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派員查核。
九、庇護工場應於每期核銷時,檢附核銷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辦理核銷;於年度終了核銷期限內,檢附成果報告向執行機關辦理年度核銷結案。
前項核銷期程由執行機關於核准申請時通知庇護工場。
十、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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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放假實施原則」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11027915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放假實施原則」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放假實施原則」第三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放假實施原則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原住民教師及學生應於其所屬原住民族之歲時祭儀日前,持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足資證明其原住民身分及所屬原住民族之文件,依規定程序向服務或就讀學校辦理歲時祭儀日之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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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家戶以外產生一般廢棄物指定清除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環清隊綜字第1110087517號
附件:
主旨:廢止「桃園市家戶以外產生一般廢棄物指定清除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
局長 呂理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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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潘○祁等10人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835211號
附件:公告清冊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潘○祁等10人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潘○祁等10人
二、證書字號:如後附公告清冊
三、開業執照字號:如後附公告清冊
四、事務所名稱:如後附公告清冊
五、事務所地址:如後附公告清冊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配合地籍重測調整本市歷史建築「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工作站復興分站招待所」定著土地之地號為澤仁段826地號、澤仁段827地號,並廢止原公告面積,以及修正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10271494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配合地籍重測調整本市歷史建築「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工作站復興分站招待所」定著土地之地號為澤仁段826地號、澤仁段827地號,並廢止原公告面積,以及修正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公告事項:
一、因配合110年12月18日地籍重測結果,本府原公告本市歷史建築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工作站復興分站招待所定著土地之地號桃園市復興區角板段849地號及849-3地號,調整為桃園市復興區澤仁段826地號及827地號。
二、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
(一)新增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面積:5.85平方公尺。
(二)新增後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面積:515.85平方公尺。
三、公告新增理由:本歷史建築前經110年1月29日變更公告在案,所在地號為桃園市復興區角板段849地號及849-3地號,登錄面積為510平方公尺,爰因以下變更:
(一)配合110年12月18日地籍重測結果,原公告本市歷史建築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工作站復興分站招待所定著土地之地號桃園市復興區角板段849地號調整為復興區澤仁段826地號,面積由466平方公尺,修正為471.84平方公尺;復興區角板段849-3地號調整為復興區澤仁段827地號,面積由44平方公尺修正為44.01平方公尺。
(二)綜上,配合地籍重測結果,且經審議決議登錄地號調整為桃園市復興區澤仁段826地號及827地號,登錄面積為515.85平方公尺。
四、原本府110年1月29日府文資字第11000175151號公告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修正為:
(一)格局保存完整,使用上等台灣檜木為主要建材,木樑柱多為原物,內部構造簡樸高雅。
(二)見證1920年代角板山製腦產業開展後,相關交通建設開通,並於新竹州設置大溪郡勤務角板山林務官,為巡視及管理林務工作而建之林業長官招待所。
(三)上開理由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3款之登錄基準: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及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五、重新修正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理由:
(一)原本府110年1月29日府文資字第11000175151號公告採《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進行審議,惟本案僅符合106年7月18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2683號令頒佈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登錄基準,原住民族文化資產頇皆符合其第1至4款登錄基準。
(二)本案於111年6月7日再次提送桃園市111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進行審議,且經審議決議同意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基準變更登錄理由。
六、本府110年1月29日府文資字第11000175151號公告登錄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工作站復興分站招待所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為「登錄面積:510平方公尺」及「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之部分廢止。
七、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30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轄管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擬定桃園市桃園區大有段622地號等114筆土地及桃園區忠義段6地號等79筆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公開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102267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擬定桃園市桃園區大有段622地號等114筆土地及桃園區忠義段6地號等79筆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公開說明會。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下午3時於寶興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桃園區民有三街501號)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如下: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及本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網站(http:/ohd.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5291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8月17日至111年9月24日,批號Z111092H共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出國
副局長 張新福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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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5291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1年8月17日,批號Z111092H共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出國
副局長 張新福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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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5291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1年8月17日至111年9月24日,批號Y1110902共67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出國
副局長 張新福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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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5291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8月17日至111年9月21日,批號U1110927共1,19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各處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出國
副局長 張新福 代行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謝○淳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100363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謝○淳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謝○淳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18鄰中山北路162號「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董欣欣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劉○輝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1003635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劉○輝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劉○輝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18鄰中山北路162號「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董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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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曾○雲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1003635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曾○雲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曾○雲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觀音區觀音里19鄰觀和路28號「觀音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董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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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梁○棟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10036358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梁○棟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梁○棟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觀音區觀音里19鄰觀和路28號「觀音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董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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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彭○明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10036358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彭○明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彭○明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觀音區觀音里19鄰觀和路28號「觀音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董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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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5331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前段及第40-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雙掛號郵寄張文菁及鍾清美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分別為104年9月10日及108年8月2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劉慶豐 出國
副局長 張新福 代行 |
◆ 公告受處分人陳○洋(銷帳編號:1111130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756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洋(銷帳編號:1111130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洋於109年1月15日在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三段29號(丹尼爾汽車旅館613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中壢區戶政事務所,非實際之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許錫榮 |
◆ 核發本市黃○雯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8813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黃○雯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雯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32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34號
四、事務所名稱:○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847巷27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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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聶○寧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826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聶○寧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聶○寧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8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06),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武○海(VU○HAI)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120445)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7242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武○海(VU○HAI)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12044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武○海(VU○HAI)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已出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許錫榮 |
◆ 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蔡○德等52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10065177號
附件:
主旨: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蔡○德等52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說明: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80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分局長 黃富村 |
◆ 公示送達黃○萱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670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萱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萱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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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張○晟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7784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張○晟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晟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26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31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晟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豐路17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許○城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2784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許○城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宏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許○城。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12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路318巷19號1樓。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莊○昌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2779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莊○昌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正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莊○昌。
三、開業證書字號:(104)桃市估字第00004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忠一路149號。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鍾○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229)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766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鍾○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22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鍾○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許錫榮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部分綠地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2670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部分綠地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10月4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1年10月18日(星期二)下午3時整假中壢區公所3樓簡報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變更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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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等23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1003956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等23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等23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及臺北監獄名冊),渠等23人戶籍為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及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驗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蔡啟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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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辦理「111年度竹圍暨永安釣魚區改善工程」,自111年9月30日0時起暫停開放,並視工程完工後公告開放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110277460號
附件:暫停開放區域
主旨:為辦理「111年度竹圍暨永安釣魚區改善工程」,自111年9月30日0時起暫停開放,並視工程完工後公告開放。
依據:漁港法第18條規定。
公告事項:為提高竹圍暨永安漁港釣魚區釣魚品質進行「111年度竹圍暨永安釣魚區改善工程」,本區域自110年9月30日0時起暫停開放,預計工期為120日,工程作業期間將依附件範圍及現場狀況進行圍籬封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5204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寶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盧○英),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9月2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符合「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受保護樹木之列管資料及廢止本市列管編號楊梅區004樟樹、中壢區052榕樹及中壢區065雀榕管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1102772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符合「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受保護樹木之列管資料及廢止本市列管編號楊梅區004樟樹、中壢區052榕樹及中壢區065雀榕管制。
依據:「森林法」第38-2條、「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及「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受保護樹木列管資料載於本府農業局官方網站(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業務資訊-施政成果-森森不息)。
二、廢止本市列管編號楊梅區004樟樹、中壢區052榕樹及中壢區065雀榕管制。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陳○榮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7951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榮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榮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91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3)桃市地字第000480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二段1號7樓之7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中華民國110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主管字第1110280774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及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11年7月26日審桃市一字第1110053235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110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以桃園市總決算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桃園市總決算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桃園市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公告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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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旭等10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溪警分刑字第11100292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旭等10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郭○旭等10名(如名冊)戶籍業已遷址至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39鄰康莊路181號4樓(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是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0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385號、電話:03-3881110、承辦人:警員盧○辰)偵查隊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驗,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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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許○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2794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許○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許○翰。
二、身分證字號:H1228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20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翰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六街212號6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369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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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三坑段312、435、442地號等3筆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C255等17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2799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三坑段312、435、442地號等3筆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C255等17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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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林○楨女士辦理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2766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林○楨女士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群義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林○楨。
三、開業證書字號:(111)桃市估字第000071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0號8樓。
五、申請原因:開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古○娟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8081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古○娟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古○娟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2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32號
四、事務所名稱:古○娟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福州一街252之4號5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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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模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304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模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黃○模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江○諒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3046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江○諒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江○諒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妙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3046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妙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陳○妙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吳○隆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3046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吳○隆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吳○隆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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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吉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3046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吉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黃○吉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林○銘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3046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林○銘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林○銘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憲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1003046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憲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陳○憲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四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核發本市方○辛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8340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方○辛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方○辛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31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33號
四、事務所名稱:聖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文化路51號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