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3年度第0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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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九十三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九十三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九十三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九十 三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九十三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九十三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觀新字第0920275462號
附件:有線電視定址解碼器收費上限
主旨:公告「九十三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卅三條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新廣五字第○九二○六二一二一二○九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審訂九十三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上限如下:
(一)H1-PLAY一百元/月。
(二)HAPPY一百元/月。
(三)HOT一百元/月上限。
(四)PLAYBOY一百五十元/月。
(五)園林教育電視台六百元/月。
二、系統經營者應以下列四種方式提供定址解碼器,供訂戶選擇使用:
1.買斷:係指由訂戶向系統經營者付費購置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2.租用:係指訂戶以繳交保證金,並每月支付租金方式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3.押借:係指訂戶以繳交押金方式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4.自備:係指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定址系統規格相符之定址解碼器。訂戶得自費要求系統經營者裝置、設定並維護該定址解碼器,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前項各種定址解碼器使用方式之收費上限如附表。上揭內容應與訂戶訂立書面契約,並應明定,若將來機上盒改用歐規傳輸時,應無條件為訂戶更換,不得再收取費用。如原機上盒係買斷方式,亦不得就新機上盒收取任何價金。
三、貴公司應與訂戶訂立書面契約,契約內容應含:數位定址解碼器、數位節目訊號服務、非節目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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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權利與義務,數位付費服務契約未明定部分,仍應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五條暨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四、貴公司經營付費頻道不得影響原類比頻道(含鎖碼頻道),不得有減少或異常之情形,以維護基本頻道收視戶權益。
五、貴公司應於契約及電子節目表中以表列方式揭示各項數位頻道及服務處之名稱、類型(付費、免費、計次)、授權期限、定價及繳費方式等資訊。
六、數位付費頻道,應依規定以單頻單賣方式銷售,不得由系統經營者以選定頻道組合方式向訂戶收取收視費用,且不得播送廣告,但訂戶任選二個或二個以上之付費頻道時,系統經營者得依各該頻道當時所列之價格為基準,予以折扣。
七、貴公司應將提供之付費頻道、免費頻道等資料詳載於契約中;頻道數及內容更動時,需先陳報本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調整。
八、所有免付費之數位服務(含節目、非節目服務等),應開放給裝置數位定址解碼器之收視戶(含自備者)免費收視。
九、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單向數位定址解碼器,並應調整其價格,供收視戶選擇、使用;且未來定址解碼器售價如降低,租用押借之收費應配合降價。
十、貴公司如更換頭端鎖碼技術或設備,致原定址解碼器不能使用時,應無償為買斷時間未達三年之訂戶更換定址解碼器。
十一、貴公司提供付費頻道服務,應依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新廣五字第○九一○○二五一八二號函及九十二年六月九日新廣五字第○九二○六0三九六九號函規定辦理:中央法令修正時,從其規定。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行政局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觀新字第092027586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九十三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公告、「九十三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公告各乙份(如後附件),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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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新聞局、本縣議會(教育審查小組)、黃委員敏恭、李委員鳳翱、黃委員富妹、蔣委員安國、周委員韻采、鄭委員春生、周委員冠男、吳委員志揚、張委員安琪、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主任秘書室、行政局(刊登本府公報)、社會局、民政局、政風室、研究發展室、消費者服務中心、本府宋秘書自強、觀光行銷局代理局長邱俊銘、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桃園縣楊梅鎮公所、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桃園縣復興鄉公所、觀光行銷局(新)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觀新字第0920275459號
附件:有線電視定址解碼器收費上限
主旨:公告「九十三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卅三條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新廣五字第○九二○六二一二一二○九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審訂九十三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如下:
(一)頻道收視費用以每月每戶新臺幣五百七十元為上限,播送之節目頻道,就相關單位(公會團體、消基會或收視調查公司等)調查最受觀眾歡迎之五十個頻道中至少應有三十五個以上,並遵行政院新聞局節目品質宣示,保障消費者收視權益。
前述頻道數量及內容更動時,需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本府核備,經同意後,始得調整之。違反者,本府得要求改善;未改善者,則由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重新審議其月收視價格,並重新公告之。
(二)裝機、移機、復機及分機裝置之收費上限價格如下:
1.裝機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2.復機費:原訂戶在停機後三個月內(含三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超過三個月者申請復機,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收費。
3.移機費:室內者為新台幣五百元、室外者為新台幣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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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機裝置費:裝機時設置者為新台幣五百元、裝機後設置者為新台幣八百元。
二、系統經營者應以下列四種方式提供定址解碼器,供訂戶選擇使用:
1.買斷:係指由訂戶向系統經營者付費購置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2.租用:係指訂戶以繳交保證金,並每月支付租金方式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3.押借:係指訂戶以繳交押金方式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4.自備:係指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定址系統規格相符之定址解碼器。訂戶得自費要求系統經營者裝置、設定並維護該定址解碼器,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前項各種定址解碼器使用方式之收費上限如附表(有線電視定址解碼器收費上限)。
三、在本府核准之年度收視費用期間內,系統經營者採用分級收費者,應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經許可後,並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1.技術方面:應先依規定向交通部申報鎖碼方式,並經交通部核准。
2.收費方式:應將分級收費方式向本府專案報核,經本府費率委員會核定。
四、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本府所公告之收視費用上限。
季繳以上之預繳戶,其收視費用應有折扣或其他優惠措施;收視戶得選擇按月繳納收視費,系統經營者應提供與季繳以上預繳戶相同之服務與繳費方式,不得拒絕。
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按半價以下收費。
五、收費異常或惡性競爭者,則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處理之。
六、系統經營者應依行政院新聞局規範之契約書範本、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收視戶訂定收視契約並履行之。
七、中央法令修正時,從其規定。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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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觀新字第0920275455號
附件:有線電視定址解碼器收費上限
主旨:公告「九十三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卅三條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新廣五字第○九二○六二一二一二○九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審訂九十三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上限如下:
(一)HOT一百元/月上限。
(二)HAPPY一百元/月上限。
(三)H1-PLAY一百元/月上限。
(四)PLAYBOY一百五十元/月上限。
(五)東森幼幼英語教學頻道-YOYOA二百元/月。
(六)東森幼幼英語教學頻道-YOYOB二百元/月。
(七)東森幼幼英語教學頻道-YOYOC二百元/月。
(八)東森醫療健康教學頻道一百元/月。
(九)東森全民高爾夫教學頻道二百元/月。
(十)東森戲劇教學頻道二百元/月。
(十一)九太有線教學頻道五十/月。
計次付費節目收視費用,由有線廣播電視系q經營者依節目性質合理訂定之。
二、系統經營者應以下列四種方式提供定址解碼器,供訂戶選擇使用:
1.買斷:係指由訂戶向系統經營者付費購置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2.租用:係指訂戶以繳交保證金,並每月支付租金方式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3.押借:係指訂戶以繳交押金方式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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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之。
4.自備:係指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定址系統規格相符之定址解碼器。訂戶得自費要求系統經營者裝置、設定並維護該定址解碼器,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前項各種定址解碼器使用方式之收費上限如附表。上揭內容應與訂戶訂立書面契約。
三、貴公司應與訂戶訂立書面契約,契約內容應含:數位定址解碼器、數位節目訊號服務、非節目類服務之權利與義務,數位付費服務契約未明定部分,仍應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五條暨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四、貴公司經營付費頻道不得影響原類比頻道(含鎖碼頻道),不得有減少或異常之情形,以維護基本頻道收視戶權益。
五、貴公司應於契約及電子節目表中以表列方式揭示各項數位頻道及服務處之名稱、類型(付費、免費、計次)、授權期限、定價及繳費方式等資訊。
六、數位付費頻道,應依規定以單頻單賣方式銷售,不得由系統經營者以選定頻道組合方式向訂戶收取收視費用,且不得播送廣告,但訂戶任選兩個或兩個以上之付費頻道時,系統經營者得依各該頻道當時所列之價格為基準,予以折扣。
七、貴公司應將提供之付費頻道、免費頻道等資料詳載於契約中;頻道數及內容更動時,需先陳報本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調整。
八、所有免付費之數位服務(含節目、非節目服務等),應開放給裝置數位定址解碼器之收視戶(含自備者)免費收視。
九、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單向數位定址解碼器,並應調整其價格,供收視戶選擇、使用;且未來定址解碼器售價如降低,租用押借之收費應配合降價。
十、貴公司如更換頭端鎖碼技術或設備,致原定址解碼器不能使用時,應無償為買斷時間未達三年之訂戶更換定址解碼器。
十一、貴公司提供付費頻道服務,應依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新廣五字第○九二○○○六六七五號函規定辦理:中央法令修正時,從其規定。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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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行政局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發文字號:府觀新字第092028165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九十三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公告修正乙份(如後附件)
正本: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新聞局、本縣議會(教育審查小組)、黃委員敏恭、李委員鳳翱、黃委員富妹、蔣委員安國、周委員韻采、鄭委員春生、周委員冠男、吳委員志揚、張委員安琪、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主任秘書室、行政局(刊登本府公報)、社會局、民政局、政風室、研究發展室、消費者服務中心、本府宋秘書自強、觀光行銷局代理局長邱俊銘、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桃園縣楊梅鎮公所、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桃園縣復興鄉公所、觀光行銷局(新)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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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台灣省基層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要點」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092027721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廢止-台灣省基層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要點」令影本乙張,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一九三四號令辦理。
正本:桃園區漁會、中壢區漁會
副本: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本府農業發展局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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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三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公告事項第一條第十項原為「東 森戲劇教學二百元/月」更正為「東森戲曲教學頻道二百元/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發文字號:府觀新字第0920281026號
主旨:本府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府觀新字第○九二○二七五四五六號公告「九十三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公告事項第一條第十項原為「東森戲劇教學頻道二百元/月」更正為東森戲曲教學頻道二百元/月」。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卅三條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新廣五字第○九二○六二一二一二○九號令)辦理。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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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局(請刊登公報)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府農輔字第0920297714號
附件:如文
主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業經 總統明令公布,檢附總統令暨附件影本,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農輔字第0920175476號函辦理。
正本:本縣各級農會、台灣省農會中壢辦事處
副本:本府行政局(請刊登公報)、農業發展局
縣長 朱立倫
總統令 華總一義字第09200235591號
茲增訂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中華民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
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四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前項福利津貼之金額,自修正施行第一年起,依據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實質薪資成長率平均值計算,每五年調整一次,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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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台灣省基層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要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0921321934號
附件:
廢止:「台灣省基層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要點」
副本: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台灣省漁會、本會法規會、秘書室(請刊登公報)、企劃處(資訊科)、漁業署(企劃組、漁政組、遠洋漁業組、養沿近海漁業組、南部辦公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
主任委員 李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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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 |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之一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第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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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送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經濟部會銜修正「獎勵民眾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實施要點」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行政局
速 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發文字號:府商輔字第0920285976號
附件:如文
主旨:函送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經濟部會銜修正「獎勵民眾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一份;惠請依該要點規定辦理公告並宣導週知,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十二月八日府消預字第0920279588號函辦理。
正本: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各局室、行政局(請刊登公報)
縣長 朱 立 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勞檢三字第0920065965號
消署字第0920020541號
經工字第09202616580號
附件:如文
修正「獎勵民眾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實施要點」。
附「獎勵民眾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實施要點」。
主任委員 陳 菊
部 長 余 政 憲
部 長 林 義 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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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眾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實施要點
一、為獎勵民眾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違規製造、儲存或販售爆竹煙火者),協助政府維護勞工及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眾向消防機關、工業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可使用檢舉專線電話,或以書面方式行之(有關檢舉電話及書面檢舉應包含內容如附表一)。不論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撿舉,受理單位均應嚴予保密。
三、消防機關、工業主管機關或勞動¢查機構受理前項之檢舉應指派人員製作紀錄,並注意保密。消防機關、工業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受理非轄區之檢舉案件時,應以最速件移送該管轄區處理。
四、消防機關、工業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不得將檢舉人之身份、資料對外洩露。違反者,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從嚴處分。但經檢舉人同意接受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五、民眾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經查獲屬實者,按查獲之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市價(由台灣區煙火工業同業公會或指定會員單位依附表二格式估算)之四分之一核發獎金;獎金未滿新台幣一萬元者,以一萬元計;最高獎金每案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
六、消防機關經民眾檢舉查獲或主動查獲之違章爆竹煙火業,若屬製造工廠者,應通報當地工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若發現有勞工作業情形,應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工業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會同消防機關查察檢舉案件時,若發現無勞工或非屬工廠者,則由消防機關依法處理。
七、同一案件以優先檢舉者為核發獎金對象;二人以上共同檢舉者,得均分核發獎金。
八、各級消防機關、工業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應視工作需要,編列民眾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獎勵金預算,如有經費不足情形,得循行政體系報請所屬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九、消防機關、工業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應於查獲日期二個月內核發檢舉獎金。獎金之給與應從嚴審核,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其已領之獎金。
十、民眾如向警察機關檢舉違章爆竹煙火業時,警察機關應於受理後立即轉請轄區相關單位處理;消防機關、工業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檢舉案件後,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配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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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行政局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府農輔字第092029402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以農輔字第0920051446號令及內政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以台內社字第0920065757號令修正發布,檢送前揭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修正條文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農輔字第0920051450號函及內政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台內社字第09200657573號函辦理。
正本:本縣各級農會、台灣省農會中壢辦事處
副本:本府行政局(請刊登公報)、農業發展局
縣長 朱立倫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第十一條 本辦法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因農地繼承、過戶、移轉、重新取得或戶籍異動等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投保農會需重新審查其資格時,如其農地坐落與戶籍所在地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其加保資格條件得適用第十條規定及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修正施行之本辨法第二條規定。
第十二條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八年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其加保資格條件可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同戶、農地面積之限制;其持以加保之農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可不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
本辦法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變更雇主,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或原雇主之繼承人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六個月以上及耕作農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並經當地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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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之僱用證明書者,得繼續加保。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以後經投保農會或勞工保險局審查喪失加保資格者,如符合前二項規定,得於本辦法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向投保農會提出申請,並由投保農會依規定辦理後報請勞工保險局准予回復加保。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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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所需應用之書、表、冊等格式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092027722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所需應用之書、表、冊等格式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日農授漁字第0921321939號函辦理。
正本:桃園區漁會、中壢區漁會
副本: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本府農業發展局
縣長 朱立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0921321939號
附件:
訂定「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所需應用之書、表、冊等格式。
附「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所需應用之書、表、冊等格式。
副本:高雄市政府(請刊登公報)、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台灣省漁會、基隆區漁會、蘇澳區漁會、頭城區漁會、貢寮區漁會、瑞芳區漁會、萬里區漁會、金山區漁會、淡水區漁會、桃園區漁會、中壢區漁會、新竹區漁會、通苑區漁會、南龍區漁會、台中區漁會、日月潭區漁會、彰化區漁會、雲林區漁會、嘉義區漁會、南縣區漁會、南市區漁會、興達港區漁會、永安區漁會、彌陀區漁會、梓官區漁會、林園區漁會、東港區漁會、林邊區漁會、枋寮區漁會、恆春區漁會、琉球區漁會、台東區漁會、新港區漁會、綠島區漁會、花蓮區漁會、澎湖區漁會、高雄區漁會、小港區漁會、金門區漁會、馬祖區漁會、本會秘書室(請刊登公報)、企劃處(資訊科)法規會、漁業著(企劃組(含磁片)、漁政組)
主任委員 李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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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九十三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九十三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九十三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九十 三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九十三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九十三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行政局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觀新字第092027586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九十三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公告、「九十三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公告各乙份(如後附件),請 查照。
正本: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新聞局、本縣議會(教育審查小組)、黃委員敏恭、李委員鳳翱、黃委員富妹、蔣委員安國、周委員韻采、鄭委員春生、周委員冠男、吳委員志揚、張委員安琪、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主任秘書室、行政局(刊登本府公報)、社會局、民政局、政風室、研究發展室、消費者服務中心、本府宋秘書自強、觀光行銷局代理局長邱俊銘、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桃園縣楊梅鎮公所、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桃園縣復興鄉公所、觀光行銷局(新)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觀新字第0920275453號
附件:有線電視定址解碼器收費上限
主旨:公告「九十三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卅三條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新廣五字第○九二○六二一二一二○九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審訂九十三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如下:
(一)頻道收視費用以每月每戶新臺幣五百七十元為上限,播送之節目頻道,就相關單位(公會團體、消基會或收視調查公司等)調查最受觀眾歡迎之五十個頻道中至少應有三十五個以上,並遵行政院新聞局節目品質宣示,保障消費者收視權益。
前述頻道數量及內容更動時,需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本府核備,經同意後,始得調整之。違反者,本府得要求改善;未改善者,則由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重新審議其月收視價格,並重新公告之。
(二)裝機、移機、復機及分機裝置之收費上限價格如下:
1.裝機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2.復機費:原訂戶在停機後三個月內(含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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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轉財政部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酒之……促銷不得鼓勵或提倡飲酒」之意旨, 規定酒類產品贈送贈品或贈獎之金額上限所發布令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局( 請刊登縣府公報 )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府財菸字第092027370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轉財政部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酒之……促銷,不得鼓勵或提倡飲酒」之意旨,規定酒類產品贈送贈品或贈獎之金額上限所發布令乙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財政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財庫字第0920063501號令辦理。
正本:本府警察局、衛生局、工商發展局、農業發展局、觀光行銷局
副本:本府行政局(請刊登縣府公報)、財政局
縣長 朱立倫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20063501號
一、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酒之……促銷,不得鼓勵或提倡飲酒」之意旨,規定酒類產品贈送贈品或贈獎之金額上限如下,並自本令發布日起生效:
(一)、「贈品」之定義:指附隨商品交易行為,商品購買者必定可獲得本商品以外之物品、現金或服務之行為。
(二)、酒類為廣告促銷時,贈送贈品之金額不得超過當次酒品交易金額三分之一,且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贈品之金額原則上係以業者提供之「取得成本」作為認定依據。
(三)、「贈獎」之定義:指附隨商品交易行為,商品購買者因機會中獎,始能取得之物品、現金或服Ù之行為。
(四)、事業辦理酒品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與「個別贈獎活動之獎額」上限分別為:
1、「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依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分成三個級距:
(1)、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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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未滿新臺幣三十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百分之五。
(3)、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萬元。
2、「個別贈獎活動之獎額」上限,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二、本部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台財庫字第0910351533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正本:貼本部公告欄
副本: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兼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台菸酒酒字第0920022181號函)、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部秘書室、本部印刷廠、本部新聞聯繫室、本部中部辦公室(國庫業務)本部國庫署(第五組)
部長 林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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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屏東縣鹽埔漁港南防波堤工程,施工安全警示計畫暨施工警示浮燈標示意圖公告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092028102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屏東縣鹽埔漁港南防波堤工程,施工安全警示計畫暨施工警示浮標標示意圖公告」,惠請張貼公告並轉知漁民,請查照。
說明:依據屏東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屏府農漁字第0920206829號函辦理。
正本:桃園區漁會、中壢區漁會
副本:本府行政局(文書課請刊登公報)、農業發展局(企劃課)(漁牧課)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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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 函
受文者:各縣市政府(公告乙份)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目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發文字號:屏府農漁字第0920206829號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鹽埔漁港南防波堤工程,施工安全警示計畫暨施工警示浮標標示意圖公告,惠請張貼公告週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規定暨光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二)怡字第050號函辦理。
二、附本工程施工安全警示計畫、施工警示浮標燈示意圖等件。
正本: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公告及附件四份,請轉知轄屬安檢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公告及附件乙份)、東港區漁會(公告及附件乙份)、各縣市政府(公告乙份)
副本:光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七十八之一號六樓)、合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一五五號六樓 )、本府農業局、東港管理所
縣長 蘇 嘉 全
屏東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發文字號:屏府農漁字第0920206829號
主旨:公告鹽埔漁港南防波堤工程施工安全警示計畫暨施工警示浮標燈示意圖。
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
公告事項:
一、本工程施工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施工範圍如施工警示浮標燈示意圖,請往來及停泊船隻注意避讓,以策安全。
二、本工程相關聯絡電話如下:屏東縣政府農業局漁業課08-7329775 主辦人:侯進士 0919173890、光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鹽埔工務所08-8311471、工地主任:黃崇倫 0929369025、監造單位合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工務所 08-8312485 主任蔡明哲 0935749343。
三、附本工程施工安全警示計畫、施工警示浮標燈示意圖。
縣 長 蘇 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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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埔漁港南防波堤工程施工安全警示計畫
一、本工程施工範圍設置海上施工安全警示共有二處
海上警示浮標燈佈置範圍包括下列共8盞。
1‧南防波堤堤頭處4盞。
2‧沈箱儲存場4盞。
其堤頭處佈置4盞海上警示燈標。
沈箱儲存場海上警示燈標約略標位置
其點號3~5間佈置4盞海上警示燈標間隔約80m。
其佈置樣式詳如附圖 施工警示浮標燈示意圖。
二、預定施工期間:92年12月1日至9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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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九十三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九十三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九十三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九十 三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九十三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九十三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 |
)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超過三個月者申請復機,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收費。
3.移機費:室內者為新台幣五百元、室外者為新台幣八百元。
4.分機裝置費:裝機時設置者為新台幣五百元、裝機後設置者為新台幣八百元。
二、系統經營者應以下列四種方式提供定址解碼器,供訂戶選擇使用:
1.買斷:係指由訂戶向系統經營者付費購置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2.租用:係指訂戶以繳交保證金,並每月支付租金方式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3.押借:係指訂戶以繳交押金方式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4.自備:係指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定址系統規格相符之定址解碼器。訂戶得自費要求系統經營者裝置、設定並維護該定址解碼器,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前項各種定址解碼器使用方式之收費上限如附表(有線電視定址解碼器收費上限)。
三、在本府核准之年度收視費用期間內,系統經營者採用分級收費者,應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經許可後,並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1.技術方面:應先依規定向交通部申報鎖碼方式,並經交通部核准。
2.收費方式:應將分級收費方式向本府專案報核,經本府費率委員會核定。
四、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本府所公告之收視費用上限。
季繳以上之預繳戶,其收視費用應有折扣或其他優惠措施;收視戶得選擇按月繳納收視費,系統經營者應提供與季繳以上預繳戶相同之服務與繳費方式,不得拒絕。
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按半價以下收費。
五、收費異常或惡性競爭者,則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處理之。
六、系統經營者應依行政院新聞局規範之契約書範本、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收視戶訂定收視契約並履行之。
七、中央法令修正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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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核發地政士袁芳倉、陳仕文、尤子誠開業執照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20285029號
主旨:公告核發地政士袁芳倉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核發地政士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 立 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20295806號
主旨:公告核發地政士陳仕文君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核發地政士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 立 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20298130號
主旨:公告核發地政士尤子誠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核發地政士開業執照登記如附名冊。
縣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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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國瀚營造有限公司恢復營業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202849261號
主旨:公告國瀚營造有限公司恢復營業。
依據:營造業法第二十條規定暨國瀚營造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國瀚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97190673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A00578-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吳天泰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寶山街210巷29號5樓
六、變更專任工程人員劉嵋仁君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到職,應予復業。
縣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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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基嘉營造有限公司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九日止停業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202787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基嘉營造有限公司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九日止停業,准予停業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二十條規定暨基嘉營造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基嘉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13074665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038-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鍾隆琦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大溪鎮民權東路31巷8弄27號1樓
六、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二十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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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地政士吳素禎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
桃園縣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2029498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地政士吳素禎申請註銷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地政士註銷開業執照登記如名冊。
縣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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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九十三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九十三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九十三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九十 三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九十三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九十三年度縣轄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觀新字第0920275455號
附件:有線電視定址解碼器收費上限
主旨:公告「九十三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卅三條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新廣五字第○九二○六二一二一二○九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審訂九十三年度縣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上限如下:
(一)HAPPY一百元/月上限。
(二)H1-PLAY一百元/月上限。
(三)HOT一百元/月上限。
(四)PLAYBOY一百五十元/月上限。
(五)東森幼幼英語教學頻道-YOYOA二百元/月。
(六)東森幼幼英語教學頻道-YOYOB二百元/月。
(七)東森幼幼英語教學頻道-YOYOC二百元/月。
(八)東森全民高爾夫教學頻道二百元/月。
(九)東森醫療健康教學頻道一百元/月。
(十)東森戲劇教學頻道二百元/月。
二、系統經營者應以下列四種方式提供定址解碼器,供訂戶選擇使用:
1.買斷:係指由訂戶向系統經營者付費購置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2.租用:係指訂戶以繳交保證金,並每月支付租金方式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3.押借:係指訂戶以繳交押金方式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4.自備:係指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定址系統規格相符之定址解碼器。訂戶得自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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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經營者裝置、設定並維護該定址解碼器,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前項各種定址解碼器使用方式之收費上限如附表。上揭內容應與訂戶訂立書面契約。
三、貴公司應與訂戶訂立書面契約,契約內容應含:數位定址解碼器、數位節目訊號服務、非節目類服務之權利與義務,數位付費服務契約未明定部分,仍應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五條暨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四、貴公司應同時提供陽春型及標準型數位機上盒供消費者選擇。
五、貴公司經營付費頻道不得影響原類比頻道(含鎖碼頻道),不得有減少或異常之情形,以維護基本頻道收視戶權益。
六、貴公司應於契約及電子節目表中以表列方式揭示各項數位頻道及服務處之名稱、類型(付費、免費、計次)、授權期限、定價及繳費方式等資訊。
七、數位付費頻道,應依規定以單頻單賣方式銷售,不得由系統經營者以選定頻道組合方式向訂戶收取收視費用,且不得播送廣告,但訂戶任選兩個或兩個以上之付費頻道時,系統經營者得依各該頻道當時所列之價格為基準,予以折扣。
八、貴公司應將提供之付費頻道、免費頻道等資料詳載於契約中;頻道數及內容更動時,需先陳報本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調整。
九、所有免付費之數位服務(含節目、非節目服務等),應開放給裝置數位定址解碼器之收視戶(含自備者)免費收視。
十、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單向數位定址解碼器,並應調整其價格,供收視戶選擇、使用;且未來定址解碼器售價如降低,租用押借之收費應配合降價。
十一、貴公司如更換頭端鎖碼技術或設備,致原定址解碼器不能使用時,應無償為買斷時間未達三年之訂戶更換定址解碼器。
十二、貴公司提供付費頻道服務,應依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六月九日新廣五字第○九二○六二二二○五號函規定辦理:中央法令修正時,從其規定。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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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行政局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觀新字第0920275878號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九十三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公告、「九十三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付費頻道收視費用」公告各乙份(如後附件),請 查照。
正本: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新聞局、本縣議會(教育審查小組)、黃委員敏恭、李委員鳳翱、黃委員富妹、蔣委員安國、周委員韻采、鄭委員春生、周委員冠男、吳委員志揚、張委員安琪、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主任秘書室、行政局(刊登本府公報)、社會局、民政局、政風室、研究發展室、消費者服務中心、本府宋秘書自強、觀光行銷局代理局長邱俊銘、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桃園縣楊梅鎮公所、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桃園縣復興鄉公所、觀光行銷局(新)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府觀新字第0920275560號
附件:有線電視定址解碼器收費上限
主旨:公告「九十三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卅三條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行政新聞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新廣五字第○九二○六二一二一二○九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審訂九十三年度縣轄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如下:
(一)頻道收視費用以每月每戶新臺幣五百七十元為上限,播送之節目頻道,就相關單位(公會團體、消基會或收視調查公司等)調查最受觀眾歡迎之五十個頻道中至少應有三十五個以上,並遵行政院新聞局節目品質宣示,保障消費者收視權益。
前述頻道數量及內容更動時,需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本府核備,經同意後,始得調整之。違反者,本府得要求改善;未改善者,則由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重新審議其月收視價格,並重新公告之。
(二)裝機、移機、復機及分機裝置之收費上限價格如下:
1.裝機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2.復機費:原訂戶在停機後三個月內(含三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超過三個月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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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復機,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收費。
3.移機費:室內者為新台幣五百元、室外者為新台幣八百元。
4.分機裝置費:裝機時設置者為新台幣五百元、裝機後設置者為新台幣八百元。
二、系統經營者應以下列四種方式提供定址解碼器,供訂戶選擇使用:
1.買斷:係指由訂戶向系統經營者付費購置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2.租用:係指訂戶以繳交保證金,並每月支付租金方式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3.押借:係指訂戶以繳交押金方式借用定址解碼器(含主機、遙控器、中文使用說明書),系統經營者應無償裝置、設定並維護之。
4.自備:係指訂戶自備與系統經營者定址系統規格相符之定址解碼器。訂戶得自費要求系統經營者裝置、設定並維護該定址解碼器,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前項各種定址解碼器使用方式之收費上限如附表(有線電視定址解碼器收費上限)。
三、在本府核准之年度收視費用期間內,系統經營者採用分級收費者,應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經許可後,並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1.技術方面:應先依規定向交通部申報鎖碼方式,並經交通部核准。
2.收費方式:應將分級收費方式向本府專案報核,經本府費率委員會核定。
四、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本府所公告之收視費用上限。
季繳以上之預繳戶,其收視費用應有折扣或其他優惠措施;收視戶得選擇按月繳納收視費,系統經營者應提供與季繳以上預繳戶相同之服務與繳費方式,不得拒絕。
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按半價以下收費。
五、收費異常或惡性競爭者,則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處理之。
六、系統經營者應依行政院新聞局規範之契約書範本、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收視戶訂定收視契約並履行之。
七、中央法令修正時,從其規定。
縣長 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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