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21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39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9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10月1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獻獎
一、呈獻環境保護局榮獲永續行動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一)「2022亞太永續行動獎—宜居永續城市」之卓越城市獎。
(二)「第二屆TSAA台灣永續行動獎」金獎。
二、呈獻榮獲內政部110年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特優。
                                  -主辦機關:警察局
貳、主席致詞
一、111年國慶晚會在桃園陽光劇場舉辦,是市長任期內第2次在桃園舉辦的國慶晚會,當天除了吸引超過1萬名以上民眾參加外,也讓僑胞充分感受到國人的熱情,並凝聚國家的向心力,是非常成功的國慶晚會,在此特別感謝秘書處、觀光旅遊局、警察局及各協助單位的努力。
二、本市參加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主辦的2022亞太暨台灣永續行動獎,111年共獲得5座獎項,代表桃園推動永續城市的努力獲得肯定,說明如下:
(一)榮獲「2022亞太永續行動獎—宜居永續城市」項目之卓越城市獎;「台灣永續行動獎」項目則獲得1金3銅,分別為金獎「桃園發展低碳綠色城市」,銅獎「由廢轉能桃園生質能」、「桃園農地土壤污染改善」及「建置桃園海岸環教廊帶」。
(二)本府於105年制訂《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107年成立「桃園市綠能專案辦公室」,109年發表「桃園市地方自願檢視報告(VLR)」,110年成立「桃園市政府永續會」,111年發布「桃園市2050淨零路徑」,有計畫地邁向永續、低碳及淨零目標。
(三)桃園是北臺灣再生能源發展重鎮,包括:推廣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建造全國首座生質能中心,每年可發電2億2千萬度;汰換全市16萬盞路燈為LED智慧路燈,節能與節約電費效益極高;推動智慧監控系統進行污染監測等。
(四)桃園積極推動生態物流,並獲國際組織「地方政府永續發展理事會(ICLEI)」指定為全球首屆生態物流社群主席城市;此外,也持續強化循環經濟,包括推動公共工程再生粒料及海洋廢棄物循環使用,將事業廢棄物、廚餘及污泥轉化為高熱值固態燃料,取代燃煤發電。
(五)111年再提出VLR2.0版,聚焦10大亮點,涵蓋防疫、消防安全、多元文化、社會住宅、地方創生、文化資產、教育、公園運動、永續環境及清零碳排;目前桃園約有300項施政計畫與低碳轉型及永續發展相關,本府將持續落實,朝向永續桃園前進。
三、關於本市里山倡議推展進度說明如下:
(一)「里山倡議國際夥伴關係」是由聯合國大學永續性高等研究所與日本環境省共同發起,目前計74個國家,共292個成員,臺灣則有包括政府單位、學術單位及NGO組織等20個成員加入,桃園於111年7月成為正式成員。
(二)里山倡議以鄰近淺山丘陵、平原與海岸的農村社區為核心,推動兼顧自然生態保育與經濟社會生產的永續管理模式,體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桃園具多元自然地景,大溪及龍潭即是進入山區第1站而發展,竹圍漁港與永安漁港則是先民移墾桃園的第1站,是非常適合以「地域循環共生圈」概念整合實踐里山行動的城市。
(三)未來本府將優先以大溪與大漢溪流域為核心,推動永續農業、生態觀光等各項里山行動,並與SDGs永續市政發展結合,作為初次與國際分享的里山案例。
四、桃園地方創生計畫110年大溪區獲得中央補助6,595萬元,110年復興區獲得補助5,875萬元,加上國家發展委員會青年培力工作站及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等,已獲中央共核定補助1億5,925萬元,再加上地方自籌5,566萬元,民間投資(含地方自償)4,394萬元,總經費計2億5,885萬元;中央各部會112至113年度「前瞻第4期預算案」編列加速推動地方創生經費約20億元,本府規劃以龍潭及新屋區作為推展地方創生及爭取經費的重點。
五、有關本市學校新設校及老舊校舍更新,說明如下:
(一)本府目前推動潮音國小遷校至大園客運園區;興南國中將遷校至機捷A21環北站重劃區,興建環北國中;中壢體育園區興建龍興國小提供龍岡國小搬遷,111年將展開規劃設計,112年6月前上網招標,請教育局全力以赴。
(二)109至111年內柵國小、西門國小及南門國小老舊校舍拆除與重建工程,請教育局與新建工程處儘快完成。
(三)112至114年預計將辦理仁善國小、員樹林國小、新坡國小及內壢國中老舊校舍更新,請教育局積極爭取中央補助預算。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里山倡議推展進度報告、地方創生推展進度報告
主席裁示:
(一)里山及里海學堂亦可加入;里山學堂可考量結合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設置志工培訓中心,請環境保護局協助。
(二)大溪低碳寧靜轉運站作為示範點,運作成果極佳,未來永久站設置地點將再廣徵意見研議。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學校新設校及老舊校舍更新
主席裁示:
(一)本府將啟動八德小大湳3所學校用地的跨區重劃及蘆竹五福國小重劃案。
(二)蘆竹大竹國小校舍不足,本府推動擴校計畫,目前土地取得與捐贈作業已接近完成;龜山南美國小與蘆竹南崁國小、光明國小、錦興國小因學生人數眾多,校舍不敷使用,本府規劃於「五福市地重劃區」新建五福國小;另南勢國小也面臨學生人數過多壓力,平鎮「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有3處學校用地,將規劃新設學校。
(三)下週市政會議請安排地政局「八德3區跨區重劃國小設置情形」及「五福國小蘆竹重劃區辦理情形」專案報告。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有關COVID-19疫情說明,請依下列指示辦理:
一、為提升疫苗接種率,考量民眾接種方便性,未來社區接種站將調整為每週六開設1天接種莫德納次世代疫苗,並視施打情形增減;另請多宣傳民眾可至醫療院所及衛生所接種COVID-19疫苗。
二、請衛生局、教育局及社會局開會研議如何加強提高本市6個月至4歲嬰幼兒COVID-19疫苗接種率。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桃園市立圖書館新建總館延至11月5日試營運,開放上下午各500名民眾網路報名入館,人數可再研議提高,並預訂於12月初正式開幕,亦可視試營運情形提前,也請工務局針對各項設施如停車場再作檢視,停車場並應注意啟用時程;另列管資料有誤請更正。
二、因應萬聖城活動,請觀光旅遊局與交通局妥善規劃接駁車停放位置。
三、第7案桃園市南區資源回收貯存場興建計畫決標進度列管解除列管,並請環境保護局安排市長前往南、北區資源回收貯存場視察。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0分
 
桃園市政府第39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39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10月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頒發尚機股份有限公司捐贈防疫物資感謝狀。
                         -主辦機關:衛生局
二、頒發「偵破刑案慰問金」。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黃○○毒品咖啡包分裝場案:龍潭分局-警員王意中
(二)楊○○等人製造大麻酊萃取型工廠案:龍潭分局-小隊長高膳德
(三)羅○○等人栽種大麻案:楊梅分局-小隊長李世崇
三、呈獻榮獲WITSA智慧城市首獎。
             -主辦機關:資訊科技局
四、呈獻110年度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執行成效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客家事務局:佳等
(二)觀音區公所:優等
(三)平鎮區公所:優等
(四)大園區公所:佳等
(五)中壢區公所:佳等
(六)龍潭區公所:佳等
(七)新屋區公所:佳等
(八)楊梅區公所:佳等
貳、主席致詞
一、首先感謝尚機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共同捐贈抗菌防護面罩2萬片及鏡架、鼻樑架4,000組,以實際行動捐贈防疫物資,提供第一線防疫人員最佳防護,與市府一同防疫。
  尚機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78年,自歐美引進專門生產精密模具及塑膠射出產品,不但為集團開拓海外市場,也積極研發產品,成為美國FDA合格的病理實驗用耗材供應商。另該公司特別取得美國CancerDiagnosticInc.的授權,捐贈原僅外銷美國實驗室的抗菌面罩,希望藉由此經過奈米銀離子抗菌處理的防護面罩,保衛國人健康。
二、本市桃警團隊在局長 許錫榮與刑警大隊長唐嘉仁的帶領下,繳出掃毒亮麗成績;龍潭分局與楊梅分局,在今(111)年8月共破獲3起毒品犯罪,成功阻止毒品流入市面,為市民營造安居、無毒的生活環境,相關績效說明如下:
(一)龍潭分局在今(111)年8月20日,於桃園區中埔一街破獲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分裝工廠,查扣毒品咖啡包2,021包及封裝設備一批等證物;同日亦於龍潭區金龍路偵破「大麻酊萃取型製毒工廠」,查扣大麻4包(2,356公克)、乙醇60瓶、大麻酊11瓶及製毒萃取設備一批等證物。
(二)楊梅分局在8月23日,於楊梅區金山街破獲一處大麻栽種工廠,查扣大麻活株350株、乾燥大麻成品1,078公克、栽種設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證物。
(三)目前通訊技術發達,新興毒品犯罪常以通訊軟體作為犯案工具,以隱匿行蹤並製造斷點,試圖阻撓警方偵辦。本市警察團隊將傳統蒐證方法結合科技偵辦手段,透過「向上溯源、向下刨根」的緝毒策略,一舉糾出犯罪網絡,全力打擊販毒集團,守護市民健康。
三、本市由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國內初選,代表台灣角逐「WITSA全球資通訊科技卓越獎(ICTExcellenceAward)」,於9月14日馬來西亞檳城所舉辦的「世界資訊科技大會(WCIT)」獲得「智慧城市獎首獎(SmartCitiesAward)」,讓國際看見桃園推動智慧城市的耀眼成果。「世界資訊科技大會(WCIT)」是全球資訊科技服務產業最大的同業組織,因此WITSA所舉辦的「世界資訊科技大會(WCIT)」,被稱為資通訊業的奧林匹克盛會,每年吸引國際公私部門激烈競爭。
  本市推動市民卡、水務管理、消防救災及智慧路燈物聯網等智慧城市計畫,屢獲國內外獎項肯定,自2013年起多年入選國際組織「智慧城市論壇」Top7智慧城市,並於2019年榮獲ICF全球智慧城市首獎,今年更獲得「WITSA智慧城市首獎」殊榮,顯示本市智慧城市治理有成,將持續推動各項計畫,運用科技為市民打造更好的生活。
四、桃園是個多元族群匯集所在地,客家人口占4成,而客語是必須保存、推廣及扎根的母語,本市整體客家政策以「客家走入生活、結合城市、連結歷史」為主軸,不僅規劃各類客家活動,也期盼透過各項客語推廣政策,營造客語作為生活用語的環境,成為活的語言。
  本市「110年度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執行成效」評核結果,優良機關計有客家事務局榮獲佳等;觀音區及平鎮區公所榮獲優等;大園區、中壢區、龍潭區、新屋區及楊梅區公所榮獲佳等,感謝各機關對推廣客語傳承的用心及努力。
五、今(111)年國慶晚會將於10月9日在桃園陽光劇場舉行,主題為「2022守土衛國•你我同行」,屬全國性大型重要活動,由本府秘書處與觀光旅遊局共同主責,並由各機關協力辦理。當天將由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安排1,500名僑胞共同參與,另邀請600位貴賓與會,亦開放市民及國人自由參加,請全力宣傳,各單位全力以赴,也請各局處首長通知同仁踴躍參加。
六、今(111)年底將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但市政不因此而停歇,本府個別工程缺失成為選舉話題,各單位工程如有缺點,請務實處理不要畏懼改正,並請依列管缺失內容逐項改正;若涉及市民使用之公共工程,為避免民眾權益受損,如使用單位與營造單位意見不一致,請務必先行修復,再釐清權責。本府公共工程品質屢獲中央評比獎項,品質大為提升,亦獲市民肯定,本府絕無施工不實之工程,不應以民粹語言否定本府努力。針對本府工程,請以完善工程品質為要務,各單位所提工期可適時調整。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秘書處
報告案由:中華民國各界慶祝111年國慶晚會活動報告主席裁示:
一、請本府各局處加強宣導「2022守土衛國•你我同行」國慶晚會,並歡迎同仁於10月9日活動當日攜家帶眷參與。
二、10月10日於市府廣場舉辦國慶升旗典禮,也請各局處派員踴躍參加。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府規劃於10月15日(六)上午開設12處社區接種站進行嬰幼兒及兒童BNT疫苗施打,請各區公所、社會局及教育局多予宣傳。
二、本市各區居家照護關懷包發放至10月底結束後不再採購,電話關懷服務亦同步停止,另快篩試劑由各區公所提供6劑,公所諮詢電話請保持暢通;居家關懷服務中心仍請持續運作。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本案第4條規定修正為「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二、本案修正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八德區大湳森林公園整體計畫—八塊厝民俗藝術村案解除列管,餘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二、請文化局安排市長前往視察八塊厝民俗藝術村及兒童玩具圖書館。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58分
 
法規
預告訂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水污企字第1110284075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水務局污水企劃工程科
(二)聯絡人:楊○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30號6樓
(四)電話:03-3033688分機3525
(五)傳真:03-3033666
(六)電子郵件:1003357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確保本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等整體開發案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以下簡稱污水工程)之建設品質,本府需針對開發單位所提送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書、基本設計報告書及細部設計成果辦理審查作業,又污水工程案件審查涉及相關專業知識及技術,需由本府邀集專家學者提供審查意見,並召開會議辦理審查工作,以避免開發單位建設之管線對公共管線造成不良影響,及為落實使用者及受益者付費等個別報償原則,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共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審查收費基準。(草案第三條)
四、變更設計重新審查時之收費基準。(草案第四條)
五、申請案未繳納費用之效果及退費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修正「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1029496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修正規定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社會福利場地,指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管理之下列場地:
一、婦幼館。
二、老人文康中心。
三、社福館。
四、其他社會福利場館。
  前項社會福利場地,本府社會局得委託本府其他機關、本市各區公所或民間團體管理之。
第七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訂定「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1029513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務舉辦之策展、培訓或講座等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廢止「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10294889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1029142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1029176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二條。
附修正「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二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百分之一點二。
(二)持有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在五戶以下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二點四;持有六戶以上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三點六。
(三)下列房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為百分之二點四,不納入前目戶數計算:
1、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
2、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者。
3、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
4、公同共有房屋者。但公同共有人符合第一目規定,其潛在應有部分,不在此限。
5、專供停放車輛使用者。
6、起造人持有空置之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三年內未出售者。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發使用執照或建造完成,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三年內未出售者,亦同。
7、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租賃住宅於租賃期間者;其租稅優惠期限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8、符合住宅法第十九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者;其租稅優惠期限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非住家用房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百分之三。
(二)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百分之二。
 
 
修正「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八條之一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1029249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八條之一。
附修正「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八條之一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八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二條 申請設置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屬土地開發利用者:
(一)土地開發利用面積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九萬元。
(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四萬元。
(三)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五公頃,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十公頃,三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六萬元。
(五)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十公頃,每件新臺幣四十萬元;逾一百公頃部分,每滿十公頃增收新臺幣三萬元,未滿十公頃部分,以十公頃計。
二、非屬土地開發利用者:
(一)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總長度未達二百公尺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三萬元。
(二)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總長度二百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公尺者,每件收取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三)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總長度達一千公尺以上者,每件收取新臺幣六萬元。逾三千公尺部分,每滿三百公尺增收新臺幣一萬元,未滿三百公尺部分,以三百公尺計。
第八條之一第二條至第四條之申請案件,涉及建築執照申請及完工查驗者,其審查及查驗收費基準,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廢止「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10298294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建築工程樣品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1030157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建築工程樣品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建築工程樣品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建築工程樣品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設置許可後,始得搭建樣品屋:
一、申請書。
二、委託書。
三、建造執照或建造執照掛號申請書之影本。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結構簽證及消防安全設備檢討圖說。
六、配置圖、各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面積計算表、退縮標示檢討圖說、樣品屋與建築工程基地相對位置圖(設置於建築基地內者免附)。
七、現況相片。
八、自行拆除切結書。
九、非位於禁限建及非屬建築物法定空地範圍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本府認定必要之文件。
  樣品屋之設計應委託建築師簽證;結構設計部分應由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應由消防設備師依場所實際需求檢討設置。
  設置於建築基地內之樣品屋,應與工區有適當之區隔,並檢附安全維護計畫。
    每一建造執照申請案以申請一處樣品屋為限。
第四條 申請設置樣品屋應位於建築基地範圍內,或建築基地外緣起二千公尺範圍內之空地或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
第五條 樣品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絕對高度應符合該地區建築物高度管制,且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公尺。
二、不得設置地下室。
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一點五公尺以上建築。
四、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書等相關規定退縮或指定退讓。
第十一條 樣品屋有變更配置、面積或高度之需求,應檢附原核准許可文件、申請書、委託書及變更部分之圖說,報本府同意,始得為之。
 
修正「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1030157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青綜字第111028672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2968961號
附件:
 
主旨:訂定「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
依據:下水道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桃園市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如附件。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告受處分人簡○諱、朱○霖、裴○達(銷帳編號:11010875、11011208、11111053)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828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簡○諱、朱○霖、裴○達(銷帳編號:11010875、11011208、11111053)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簡○諱於110年4月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天祥五街42號(戀情汽車旅館220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受處分人朱○霖於110年8月1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泰山街58號(約客汽車旅館118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受處分人裴○達於111年1月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1號B1(新東方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復於111年7月14日離臺,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四、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許錫榮
公告本市復興區三民里、澤仁里、霞雲里及華陵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1029965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復興區三民里、澤仁里、霞雲里及華陵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111年10月21日桃市復戶字第111000369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fuxing-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歷年門牌整編異動資料」,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江○違法動物保護法行政處分前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102990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江○違法動物保護法行政處分前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案為本府111年5月27日桃動三字第1110003487號行政處分前陳述意見,因當事人手機無法聯繫,戶籍所在地非按址投遞,招領逾期,致本案行政文書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陳述意見書正本現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府動物保護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陳述意見書,自公告之日起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林○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9207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翔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翔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核發本市江○軒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30174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江○軒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江○軒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2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39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江○軒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青二路21號四樓之9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辜○磊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30180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辜○磊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辜○磊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30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40號
四、事務所名稱:○磊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裕榮路112號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桃園區大林社區發展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102924901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桃園區大林社區發展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桃園區大林社區發展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林里樹仁三街108號
(三)理事長:鍾○琴(任期109年3月13日至113年3月12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阮○雄(NGUYENMANHHU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35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832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雄(NGUYEN ○ HU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35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雄(NGUYEN ○ HU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許錫榮
公示送達曾○竣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920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竣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曾○竣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告有關李○哲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103001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李○哲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李○哲。
二、身分證字號:A1264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04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哲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15鄰海豐坡1-18號。
六、建築師證書:110年9月30日建證字第8482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2830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1年11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時及下午2時假楊梅區農會3樓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羽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貓公函(本處111年10月28日桃動五字第1110007610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10月28日桃動五字第1110007610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76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羽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貓公函(本處111年10月28日桃動五字第1110007610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10月28日桃動五字第1110007610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1年10月27日經民眾通報於中壢區普仁里大智街捕獲鍾所有貓隻(晶片號碼:990002000030219),刊登於111年10月27日桃動五字第1110007585號公告動物編號20221027-003。案經本處於111年10月28日以桃動五字第1110007610函請鍾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鍾○羽君)地址遷移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欽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1年10月27日府農動字第1110302364號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75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欽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1年10月27日府農動字第1110302364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林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周○欽君)地址遷移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處長 王得吉
 
公示送達陳○銘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977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銘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銘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指定桃園市桃園區公所之外圍周邊區域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1027024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桃園區公所之外圍周邊區域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七號)之外圍周邊區域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瑞妮斯特生技醫學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305842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瑞妮斯特生技醫學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瑞妮斯特生技醫學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0年7月16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127012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瑞妮斯特生技醫學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亮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305848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亮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亮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1年6月23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16785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亮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送達予慶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305855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慶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慶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1年8月15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17064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黃○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37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842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37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黃○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許錫榮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男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1年9月13日府農動字第1110281881號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72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男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1年9月13日府農動字第1110281881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林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林諾男君)地址遷移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處長 王得吉
 
核發本市黃○綸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8966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黃○綸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綸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23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35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長庚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二路78巷66號3樓之1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林○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8954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凱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5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95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凱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龍祥街50之4號5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延長「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部分綠地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案」公開展覽期間,並調整說明會時間地點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292011號
附件:
 
主旨:延長「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部分綠地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案」公開展覽期間,並調整說明會時間地點。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原以本府111年10月3日府都計字第1110267062號公告公開展覽期間自111年10月4日起30日,因故延長公告展覽期間自111年10月4日起60日,並調整說明會時間地點為111年11月30日(星期三)下午3時整假中壢區公所3樓簡報室。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四、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黃○英( HOANG ○ ANH)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30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796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英(HOANG○ANH)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30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黃○英(HOANG○ANH)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許錫榮
 
公示送達聶○寧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825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聶○寧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聶○寧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06),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茹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1年9月23日桃動五字第1100006725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9月23日桃動五字第1100006725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73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茹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1年9月23日桃動五字第1100006725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9月23日桃動五字第1100006725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1年9月22日經民眾通報於復興區霞雲里庫志部落急難救助陳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0002000010829),送交動物醫院醫療後將送動保園區,刊登於111年9月22日桃動五字第1110006693號公告動物編號20220922-023。案經本處於111年9月23日以桃動五字第1100006725函請陳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陳○茹君)遲未向復興郵局領取,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受處分人陳○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32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810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32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許錫榮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工程)案」暨細部計畫案及「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工程)案」暨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1102716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工程)案」暨細部計畫案及「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工程)案」暨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民國111年11月3日下午2時整假中壢區公所3樓訓練教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中壢區公所與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核發本市潘○威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9477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潘○威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潘○威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8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36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元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莊敬路760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王○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31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818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31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許錫榮
 
公告本市中壢區「中壢一號社會住宅西側新闢道路命名為龍福二街」及「新中北路208巷更名為實踐路」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1029660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中壢一號社會住宅西側新闢道路命名為龍福二街」及「新中北路208巷更名為實踐路」道路命名。
依據: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第3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暨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11年10月6日桃市壢戶字第111001338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名稱如下:
(一)龍福二街:道路起點為中山東路四段,道路迄點為龍東路445巷,全長約252.41公尺,寬約8公尺。
(二)實踐路延伸命名:道路起點為實踐路263號,道路迄點為新中北路206號,全長約40公尺,寬約8公尺。
二、旨案業於111年10月18日核定生效。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陳○佑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9643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佑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佑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18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37號
四、事務所名稱:雨果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華三街51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孫○瀚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102943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孫○瀚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先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孫○瀚。
三、開業證書字號:(111)桃市估字第000072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92號25樓N10室。
五、申請原因:開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發布實施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桃園市桃園區東門段208-1地號等14筆土地(東門停車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並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零時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102486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布實施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桃園市桃園區東門段208-1地號等14筆土地(東門停車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並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4、4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2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三)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四)桃園市桃園區東山里辦公處公告欄。
(五)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四、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於公告之日起兩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送達本府,本府於受理異議三個月內審議核復,當事人如對審議核復結果不符者,得依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請行政訴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石門段20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界線釐清』乙案(新釘R672等9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2961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石門段20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界線釐清』乙案(新釘R672等9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唐○悦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29834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唐○悦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唐○悦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31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38號
四、事務所名稱:臺經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88號16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黃○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34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826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34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黃○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許錫榮
公示送達羅○成等人計2,23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1011748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羅○成等人計2,23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羅○成等人計2,23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