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22期 |
![]() |
◆ 桃園市政府第39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9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10月2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李副市長憲明(後)
紀錄:科長林裕玟
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111年內政部內政專業獎章受獎里長。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中壢區興南里:葉青旺里長
(二)觀音區塔腳里:郭朝明里長
二、呈獻本府榮獲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9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及表揚「第19屆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呈獻第19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
1.秘書處
2.龜山地政事務所
3.就業職訓服務處
(二)表揚第19屆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林裕玟科長
貳、主席致詞
一、今(111)年國家發展委員會「第19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及「第19屆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分別有257個機關參加金檔奬、74名檔管人員參加金質獎競賽,本府秘書處、龜山地政事務所及就業職訓服務處在競賽中脫穎而出,為市府創下連續19年獲獎紀錄,其中秘書處不但勇奪地方組第一名,林裕玟科長更榮獲金質獎肯定,林科長長期對於文書、檔案管理、市政會議及防疫會議等業務皆盡心盡力,本次更帶領文檔科同仁參賽,榮獲金質獎實至名歸,而文檔科同仁更是市府的無名英雄。
另外龜山地政事務所及就業職訓服務處亦榮獲本次金檔奬,該機關各項檔案作為成績裴然,殊堪嘉許。
二、有關「本市大勇、大福、五福市地重劃區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中華電信大勇重劃案可取得產業用地及文中小用地,產專區部分可引進中華電信IDC雲端資料中心或研發中心。
(二)八德區大福市地重劃案可取得文小1及文小4用地,其中文小1用地將使大勇國小校地完整,文小4用地則可規劃增設大福國小,以紓解學區小學服務壓力。
(三)蘆竹區五福市地重劃案取得的文小用地,將規劃新設為五福國小,可解決南崁地區國民小學就學需求。
三、本市於109至111年間進行「人口及住宅普查」、「農林漁牧業普查」及「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等3項大型普查,其中「人口及住宅普查」為每10年1次、「農林漁牧業」與「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皆為每5年1次,動員非常多人力共同完成查訪。
本次統計,在「人口及住宅普查」方面,本市人口總計227萬人、常住人口244萬人,顯示常住人口比戶籍人口多;「農林漁牧業普查」方面,農林漁牧業家數雖非全國最多,但農業有機認證獲得很大的肯定;「工業及服務業」方面,歷經7個月完成,訪查逾13萬家工商單位,成長度為六都第1名。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本市大勇、大福、五福市地重劃區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本案3個重劃案皆與學校有關,亦與產業引進相關,請地政局編列預算持續推動。
(二)請先行推動五福國小專案,並請地政局、教育局及都市發展局協力合作辦理。
二、報告機關:主計處
報告案由:普查桃園,認識新桃園
主席裁示:
(一)本案普查投入許多人力完成,特別感謝各機關及區公所協助此次普查作業。
(二)各項統計數字將是施政計畫的基礎,可協助了解各項業務實際情況,請同仁據以執行並全力以赴。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一、主席裁示:
有關衛生局COVID-19疫情說明,請依下列指示辦理:
(一)本市開設COVID-19疫苗接種站規劃日期及時間分別為11月5日(星期六)上午嬰幼兒莫德納疫苗、下午18歲以上莫德納次世代疫苗;11月12日(星期六)上午嬰幼兒BNT疫苗、下午18歲以上莫德納次世代疫苗。
(二)因應11月7日防疫政策部分鬆綁,有關居家隔離、檢疫及開會場所得免量體溫等新制,請多加宣傳配合。
(三)各級學校體溫量測規定,俟教育部統一發布。
(四)有關採檢站退場機制,待11月討論後再行決定。
二、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市民卡「紅利桃子」係為智慧城市落實之體現,請各局處多加配合,可利用做為政策分析、行銷及檢討。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請各機關首長確實督導列管案件期程。
二、桃園市立圖書館新建總館開幕在即,預期將有人潮湧至,請文化局預為因應措施。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17分
|
◆ 桃園市政府第39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9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11月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股長朱育慧
壹、頒獎
一、表揚「第十七屆世界象棋錦標賽暨第一屆世界快棋公開賽」獲獎選手。
-主辦機關:體育局
(一)謝定恆:U12男子組金牌
(二)趙奕帆:快棋賽銀牌
二、頒發工程風險預警有功人員及績優工程人員獎項。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工程風險預警有功人員
1、水務局股長:廖家志
2、捷運工程局工程員:林俊吉
3、養護工程處幫工程司兼任第三分隊分隊長:鄭凱航
(二)績優工程人員
1、中壢區公所技士:葉欲凡
2、文化局技士:蔡綉雅
3、水務局副工程司:吳郁璋
4、水務局正工程司:鍾源康
5、交通局股長:李朝翔
6、捷運工程局幫工程司:陳孟毓
7、捷運工程局股長:温亦瑄
8、新建工程處副工程司:彭湧文
9、養護工程處股長:施博允
10、環境保護局股長:楊倧儒
貳、主席致詞
一、「第十七屆世界象棋錦標賽暨第一屆世界快棋公開賽」由世界象棋聯合會舉辦,於111年10月24至29日在馬來西亞古晉舉行,計15個國家與地區參賽,中華代表隊由中華民國象棋促進協會榮譽理事長朱啟泰擔任領隊,共獲得1金2銀,創下我國歷年參賽最佳成績,說明如下:
(一)謝定恆選手為3段象棋國手,從小在桃園長大,自小學一年級開始學習棋藝,多次參加桃園市長盃象棋賽獲獎,首次代表我國參加國際賽即獲得金牌,未來將朝「世界象棋錦標賽」U16男子組目標努力,期盼謝定恆選手未來能成為象棋棋王。
(二)趙奕帆選手為8段象棋國手,目前在桃園從事象棋教學工作,曾於我國象棋最高層級競賽「2018燦鳳盃全國象棋比賽高段菁英組」獲得金牌,今年首度代表我國參加「世界快棋公開賽」得到銀牌,並取得112年杭州亞運參賽資格,期盼趙奕帆選手能順利在杭州亞運奪牌,為國爭光。
(三)本市近來舉辦桃園市長盃象棋賽及中山扶輪盃全國學生象棋團體錦標賽等賽事,感謝中華民國象棋促進協會榮譽理事長朱啟泰積極推動象棋活動,本府未來亦將持續協助推廣象棋。
二、本次獎勵本府3位工程風險預警有功人員及10位績優工程人員,各頒發獎狀及3,000元禮券,其事蹟說明如下:
(一)工程風險預警有功人員
1、水務局股長廖家志:每月積極督導「八德區大湳滯洪池工程」等案,發現廠商在施工工法上的不足,提出不同見解、提早溝通,讓工程符合品質。
2、捷運工程局工程員林俊吉:辦理「捷運綠線GC02標南出土段至G07站(不含)間地下段土建統包工程」,提早評估工程各界面,維護施工安全,減少停工風險。
3、養護工程處幫工程司兼任第三分隊分隊長鄭凱航:於辦理「長庚新驛站亮點工程」人行道部分驗收時,對於不符工程品質部分,依規請廠商刨除重鋪,其預警式做法讓工程後續如期如質完成。
(二)績優工程人員
1、中壢區公所技士葉欲凡:辦理「常樂公園親子館新建工程」,績效極佳,並主辦「元生公園社福館新建工程」及「石頭段幼兒園新建工程」。
2、文化局技士蔡綉雅:辦理「大溪老城區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改造大溪老街歷史牌樓,再現歷史文化風貌。
3、水務局副工程司吳郁璋:辦理機場捷運A7重劃區「文青水園水資源回收中心」工程,獲得「國家建築金質獎」、「2020年國家卓越建設獎」、「德國紅點設計獎」、「美國MUSE設計獎」及「日本GOODDESIGNAWARD(優良設計獎)」等國內外諸多獎項。
4、水務局正工程司鍾源康:督導水利工程科區域排水整治、滯洪池建設及環境營造等工程,其中「中原埤塘生態公園」榮獲「2022全球卓越建設獎─公部門基礎建設─環境適意類─銀獎」及「2022建築園冶獎(公共建築景觀類)」。
5、交通局股長李朝翔:參與桃園廈門街、龜山停18及龍潭運動公園等3件停車場工程,確保工程品質並如期完工。
6、捷運工程局幫工程司陳孟毓:積極協調,協助本府順利取得「捷運北機廠工程用地」及「捷運綠線G05站土地開發基地」。
7、捷運工程局股長温亦瑄:主辦「捷運綠線GC04標」採購業務,成效卓著。
8、新建工程處副工程司彭湧文:辦理「機捷A7站開發案區外道路新闢工程」及「蘆竹蘆興南路道路拓寬工程」等,獲得優良成果。
9、養護工程處股長施博允:主辦及督導本市各橋梁工程檢測及修繕等業務,並辦理「中壢銀河水岸亮點工程」及「大園區彩虹橋維護改善工程」等案。
10、環境保護局股長楊倧儒:督導「龍潭大池水質改善及水體環境營造計畫」,並獲得「2021國家卓越建設獎─最佳規劃設計類─優質獎」及「第三屆全國水環境大賞─大賞獎─有氧淨化獎」等獎項。
三、本府推動「桃園生態城市造林計畫」,訂立「企業植樹認養」、「機關公共工程」、「法令制度獎勵訂定」及「行銷教育推廣」四大策略,「桃園崖線綠道計畫」即為「行銷教育推廣」項下其中一環;桃園具有獨特崖線地形特色,本次計畫推動的崖線起自龍潭運動公園,一路延伸至桃園高鐵站,約40公里,是結合既有鄉間小徑及自行車道串連而成,沿途經過龍潭茶園、十一份、石門、三坑及霄裡等景點,橫跨7個不同行政區,將成為桃園生態城市造林計畫亮點,並可藉此呈現桃園地景特色。
四、有關航空城安置街廓配地作業土地不足問題,因本府提出各項優惠、對於人口數及分布認定從寬解釋,民眾參與配地意願極高,顯示本府所推航空城十大優惠加碼方案成功,請地政局儘快邀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及航空城工程處等研議擴大基地,以滿足民眾就近安置需求及配地作業順利進行。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生態城市造林計畫崖線綠道-與水綠同行主席裁示:
一、大漢溪是桃園最典型的河階地形,共有三層河階地形,並以「對稱」方式分布,自石門水庫一路到達三峽鳶山堰;桃園台地的前身為古石門溪沖積扇,經歷地殼變動及河川襲奪,形成獨特崖線地形,除了一般為人熟知的大溪崖線外,桃園還有大小不同的數條崖線,崖線保有豐富多樣的生態,也構成各地特色景點。
二、此次推動的桃園中壢面崖線綠道是綠色走廊,沿途自然、文化資源豐富,已獲中央補助經費5,375萬元,現正著手設計建置指標系統、休憩解說點及交通安全優化,以期打造一條國家級的自行車道。
三、崖線綠道因橫跨7個行政區,請龍潭、大溪、八德、中壢、平鎮、桃園及大園區公所各自維護管理轄區內綠道,未來可研議由觀光旅遊局接手管理;並請工務局依期程於111年年底開工,112年完工。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秘書長儘速安排航空城安置街廓配地基地擴大專案報告,李副市長及各相關單位參加。
二、有關COVID-19疫情說明,請依下列指示辦理:
(一)考量11月26日(星期六)將舉行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為不影響各區公所辦理選務工作,11月19及26日COVID-19疫苗社區接種站暫停開設。
(二)配合中央政策,11月7日(星期一)起依確診者回報人數提供2歲以上同住接觸者每人4劑快篩試劑,請衛生局提供清冊、數量及足額快篩,由區公所協助於每週一至五上午半天發放,並請資訊科技局研議民眾仍可使用桃園市民卡LINE官方帳號預約登記領取。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俟行政院宣布啟動竹科龍潭科學園區三期擴建計畫,本府由秘書長組成專案小組,經濟發展局主責,召集地政局、農業局、教育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水務局、都市發展局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配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進度協助各相關事項。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關於與美國矽谷國際級加速器平台PlugandPlay簽訂MOU(合作意向書),請資訊科技局再行評估。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分
|
◆ 桃園市政府第39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9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10月1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林裕玟
科員陳美智
壹、頒獎
頒發桃園市緊急救護捕蜂捉蛇工作大隊幹部聘書。
-主辦機關:農業局
一、總督導:陳耀金
二、第一大隊(桃園、八德、龜山)
(一)大隊長:侯恒如
(二)幹事:趙景祺
(三)文書:林建宏
三、第二大隊(中壢、楊梅、新屋)
(一)大隊長:許永昌
(二)幹事:林勳埻
(三)文書:黃崇雄
四、第三大隊(蘆竹、大園、觀音)
(一)大隊長:黃榮墉
(二)幹事:賴嘉壽
(三)文書:賴淑霞
五、第四大隊(龍潭、平鎮、大溪、復興)
(一)大隊長:黃新發
(二)幹事:黃錦石
(三)文書:林秀滿
貳、主席致詞
一、有關本市緊急救護捕蜂捉蛇工作大隊,說明如下:
(一)本府於111年3月22日訂定及於111年6月10日修訂桃園市緊急救護捕蜂捉蛇作業要點,正式遴聘本市捕蜂捉蛇大隊幹部,今(19)日於市政會議公開頒發聘書。
(二)為使消防同仁可全力救災救護,本府將捕蜂捉蛇非屬消防局核心業務的工作移轉給農業局,並由農業局及消防局合作,委託義消同仁組成志願性質的捕蜂捉蛇大隊辦理相關業務,104年成立迄今累計處理約5萬多件蜂蛇案件,去(110)年就處理1萬多件,成效斐然。
(三)目前志願參加共計230人,依各轄區成立4個工作大隊,相關勤務派出也是由民眾用119報案,再轉予4個大隊,以最專業迅速的技術保護民眾之安全,特別感謝總督導及各位幹部辛苦付出。
(四)請消防局及農業局持續全力支持該大隊,共同守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受到日前尼莎颱風侵襲,目前仍有300餘名遊客受困於台7線明池山莊,請相關機關依下列指示辦理:
(一)因台7線明池山莊至宜蘭路段部分路基塌陷無法通行,預計10月底搶通,因此由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協助清除巴陵至明池山莊間路段落石,預計於今日清除完畢,將採接駁方式協助受困遊客從台7線桃園端復興區下山。
(二)本人昨(18)日親至復興區視察,目前部分道路已搶修完成,惟仍有2公里左右路段因落石阻斷,如已清除至可通車的程度,請警察局、消防局、工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及社會局共同協助民眾下山,提供食物等物資補給。
(三)請工務局隨時掌握養護工程處當地之作業狀況;警察局擔任統一窗口,民眾至市區如仍需協助者,亦請全力幫忙。
三、本府獲行政院同意增編180名員額,自明(112)年開始以3年為期增加,由原編列人事預算支應,目前本府編制總員額為6,203人,增編180人將以每個單位3%分配為原則,本人將衡量業務繁重進行微調後,再請人事處發布。
四、目前本市有2個高科技投資專案,將由經濟發展局主責,並納入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進度列管案件,說明如下:
(一)「台灣美光科技華亞園區擴大投資案」請都市發展局協助建築執照申請及相關都市計畫變更;水務局協助由A7站水資中心提供回收水至園區供水。
(二)「竹科龍潭基地擴大案」請地政局、農業局、都市發展局、教育局及工務局配合,其中聯外道路部分,請工務局配合竹科龍潭基地擴大案將聯外道路打通到山仔頂。
五、確診者居家照護關懷包發至今年10月底,於上班日上午發放、假日不發。10月底後改為1確診者發給6劑快篩試劑,每份關懷包發放作業補助費並由30元調整為20元。
六、部分媒體報導草漯重劃區接水問題,其工程的驗收都沒問題,主要是台灣自來水公司有修改圖資接管需求,請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及新建工程處明(20)日上午與其協商,協助建立溝通管道,並讓已開發建案可申請接水。
七、有關「龍潭市場改造案」說明如下:
(一)配合經濟部推動傳統市場振興措施,經濟發展局以「龍潭市場改造案」獲得核定補助5,000萬元,本府配合款2,142萬元,總經費7,142萬元。
(二)本案改造龍潭市場內閒置空間如屋頂、廁所及樓梯等,融合客家元素特色,營造人本、友善及便捷的環境,並召開說明會納入龍潭市場自治會意見,預計於12月完成。
八、有關「大科崁清淤輸送系統工程」說明如下:
(一)市府推動「大嵙崁清淤輸送系統工程」興建水防道路,完整串聯大漢溪左岸溪洲大橋至武嶺橋,全長約8.46公里,完工後將可減少台3線、台4線的交通運輸負擔,將有效改善大溪地區交通問題,並有利於石門水庫整體淤積土砂之去化,延長水庫壽齡。
(二)「大嵙崁清淤輸送系統工程」完成後,將接續推動第二階段由武嶺橋延伸至大鶯豐德交流道的銜接路廊,提升大溪及三坑地區的交通便利性,讓大溪到龍潭的交通銜接更為完善。
(三)大漢溪左岸堤岸興建後,形成三坑新生228公頃浮覆地,水務局目前規劃「大嵙崁生態探索計畫」,希望能打造大嵙崁水鄉魅力,本計畫為期4年需15億經費,已向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申請現正審查中。
(四)台電公司也將配合一併遷移6座電塔,將原瑞興部落的超高壓電塔,改以堤內共構方式遷移,保障瑞興部落居民的健康安全。
(五)堤岸範圍外大溪橋下游左岸高灘地區域,有約6.93公頃的私有地面積,其中有建物共35棟,為確保防汛安全及居民居住安全,將進行土地徵收及居民拆遷安置作業,徵收經費約4億元,請水務局全力協助從優補償,持續爭取中央經費補助。
九、龜山棕線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進入最後核定階段,請捷運工程局全力溝通追蹤進度,以利後任市長接續捷運建設進行。本人亦會請在地立委協助,儘快完成最後階段。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龍潭市場形象重塑計畫
主席裁示:
(一)本案將便利龍潭市場攤商及顧客,營造友善採買環境。
(二)因施工期僅3個月,施工期間請兼顧攤商正常營運,如有攤位改造需求者,亦請配合協助處理。
(三)地方上如有相關修正意見,可進行微調,請經濟發展局全力以赴。
二、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大嵙崁清淤輸送系統工程
主席裁示:
(一)本案8.46公里水防道路是從溪洲大橋到武嶺橋,第二階段工程再從武嶺橋延伸至大鶯豐德交流道,期許將來大溪方向過武嶺橋右轉後,可經防汛道路銜接大鶯豐德交流道,請工務局及交通局參與協助。
(二)有關228公頃浮覆地再請水務局向行政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取得土地。
(三)大溪橋下游左岸高灘地區域私有地約6.93公頃(建物35棟),土地徵收及拆遷安置所需經費請持續向水利署爭取。
(四)請水務局持續與台電公司協調瑞興部落之超高壓電塔遷移事宜。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有關衛生局COVID-19疫情說明,請依下列指示辦理:
(一)本市接種站開設規劃說明如下:
1、10月22日(星期六)全天開設18處社區接種站,提供莫德納次世代疫苗施打服務,18至49歲民眾可接種追加第1、2劑;50歲以上民眾可接種追加第1、2、3劑。
2、10月23日(星期日)上午8至12時開設12處兒童及嬰幼兒社區接種站,提供BNT疫苗予滿6個月至4歲的嬰幼兒、5至11歲的兒童接種。
3、10月29日(星期日)上午8至12時開設12處兒童及嬰幼兒BNT疫苗社區接種站,提供滿6個月至4歲的嬰幼兒、5至11歲的兒童接種BNT疫苗;同日下午13至16時開設18處社區接種站,提供18歲以上民眾接種莫德納次世代疫苗追加劑。
4、請衛生局、民政局、區公所及新聞處多加宣傳。
(二)本市嬰幼兒疫苗覆蓋率仍偏低,請社會局及教育局多加強宣傳。
(三)衛生局CPR+AED教育訓練仍有名額,請各機關鼓勵同仁參加。
二、有關原住民族行政局補充報告明池山莊受困民眾接駁案,請社會局準備食物等物資,請警察局及消防局與本人保持聯絡,並請相關機關全力以赴。
三、資訊科技局市民卡LINE已有30萬會員登記,請多結合紅利桃子商家活動及折扣,強化市民卡的成長動能。
四、交通局報告中路交流道昨(18)日獲交通部審核通過,請追蹤進度送國家發展委員會,讓計畫儘早進行。
五、有關文化局本次業務報告內容,請依下列指示辦理:
(一)「八塊厝民俗藝術村」訂於本(10)月22日啟用,將安排藝術團隊進駐,辦理一系列活動,請擴大宣傳。請提前安排本人前往視察,另請工務局掌握檢視連接路線暢通。
(二)歷史建築「龍潭三和江夏科文祖堂」整體修復工程已竣工完成,可視情況安排本人視察。部分工程雖未完成,如美術館及中原營區等,亦可安排本人視察進度。
(三)「2022年桃園文創博覽會」將於12月舉行,請都市發展局與消防局協助中原營區使用執照申請及消防查驗。
(四)「桃園市立圖書館新建總館工程」採試營運、壓力測試之方式分階段開放,請安排專業技師、身障團體先予測試,本人亦會前往視察。如測試正常後,可採取線上預約制,邀請多元文化(新住民與原住民)及幼兒園等民間團體先行體驗提供意見。
六、各機關業務請依實際進度推行,即便開幕或完工期程訂於選後完成,仍應確實掌握進度。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市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第2條、第3條及第6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加列「台灣美光科技華亞園區擴大投資案」及「竹科龍潭基地擴大案」。
二、「中原營區活化計畫-文創博覽會開幕進度」案,因中原營區竣工日尚未明確,請文化局再檢視進度。文創博覽會如未及於12月底開幕,可適時往後延。力求中原營區活化改造工程確實到位,請安排本人、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及文化局前往視察。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6分
|
![]() |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府衛醫字第11103004961號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府衛醫字第11103004961號
被懲戒人:賴○翰
出生年月日:民國65年3月18日
身分證字號:T1223*****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博士身心醫學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223號1樓、2樓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T1223*****號
被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
如下:
主文:
處被懲戒人警告,並自懲戒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1年內接受額外醫療倫理繼續教育5小時及法規繼續教育5小時,總計10小時。另本案決議處分之法規繼續教育與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之6小時法治教育課程不得併計。
事實:
一、被懲戒人為本市博士身心醫學診所之負責人,賴君明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在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業務時,保險對象應親自就診,並應將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及其他情形,據實填載於病患病歷,復按實際診療情形向健保署申報領取健保醫療費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應徵者或資訊廠商人員前往博士身心診所應徵工讀、上班或返還文件之機會,要求應徵者或資訊人員在其診所提供之初診病患資料上填寫個人資料做為履歷記載,並以練習刷健保卡名義,要求應徵者提供健保卡,以虛報方式於其業務上所製作病患就醫之不實紀錄,向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使不知情之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診所確有執行所申報之醫療行為,據以核算健保費用予博士身心診所,共詐得新臺幣3萬9,753元,足生損害被害人就醫紀錄及健保署核付健保醫療費用之正確性。本案由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賴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賴君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判賴君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接受陸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不得上訴。
二、案經被懲戒人書面及111年10月18日醫師懲戒委員會議現場陳述表示,本人家中遭巨變,以致身心俱疲,本人深感抱歉,提供受害人補償費用支票,並於法庭上向健保署官員及受害人道歉認錯。本案詐領之健保費用業經健保署全數扣抵完畢。本人在此案犯錯,後悔莫及,本人雖為專業醫療人士,但並未受過專業法律訓練,關於醫療契約與醫療行為之成立與否容有誤認,懇請給予本人自新之機會,本人定將反省警惕自身。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按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4款及第28條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及同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二、被懲戒人藉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機會,不實申報健保費用,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犯詐欺取財罪確定,被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爰依醫師法第25條第2款及第25條之1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彥
委員 莫○東
委員 簡○成
委員 姜○文
委員 徐○年
委員 林○穎
委員 邱○章
委員 楊○達
委員 賴○慧
委員 王○嘉
委員 蔡○利
委員 林○柔
委員 陳○義(請假)
委員 黃○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市長 鄭文燦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
◆ 修正「桃園市市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1031079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
附修正「桃園市市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四十一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10311092號
附件:
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四十一條。
附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四十一條
市長 鄭文燦
|
![]() |
◆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罰鍰裁量基準」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用字第1110306994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罰鍰裁量基準」第二點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罰鍰裁量基準」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罰鍰裁量基準」第二點
市長 鄭文燦 |
◆ 檢送「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建設申請審查及查驗作業要點」第10點修正發布令附件勘誤表1份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水污企字第111030841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建設申請審查及查驗作業要點」第10點修正發布令附件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建設申請審查及查驗作業要點」第10點業經本府111年9月22日府水污企字第1110263281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110308678號
附件: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第四點
修正「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第四點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桃園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中壢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平鎮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楊梅區衛生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1031213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桃園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中壢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平鎮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楊梅區衛生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桃園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中壢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平鎮區衛生所編制表」、「桃園市楊梅區衛生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11002693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七點
局長 莊秀美 |
![]() |
◆ 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5987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10月12日,批號Z111101H共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5987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1年8月30日至111年10月25日,批號Y1111002共1,458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6066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10月6日,批號Z111101H共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本市竹圍漁港北岸景觀長廊為辦理整體改善計畫,為維整體港區安全,即日起封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11031378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本市竹圍漁港北岸景觀長廊為辦理整體改善計畫,為維整體港區安全,即日起封閉。
依據:漁港法第18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市竹圍漁港北岸景觀長廊為提升港區美觀性及安全性辦理整體改善計畫,爰於即日起封閉竹圍漁港北岸景觀長廊,封閉期間請勿擅闖,若擅闖者依據漁港法第21條辦理,另發生危險請自行負責。
二、封閉位置詳附件。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平鎮區廣仁段1220-1、1221、1222、1217-1、1243-1地號等5筆土地使用分區疑義案(新釘R1111182等4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3164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平鎮區廣仁段1220-1、1221、1222、1217-1、1243-1地號等5筆土地使用分區疑義案(新釘R1111182等4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
◆ 公告本市「變更大園(菓林)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31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二階段)案樁位測定工程」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3167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變更大園(菓林)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31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二階段)案樁位測定工程」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
◆ 補充桃園市政府111年5月3日府經商字第1110114226號及111年8月17日府經商字第1110230526號公告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1031646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111年5月3日府經商字第1110114226號及111年8月17日府經商字第1110230526號公告
主旨:補充桃園市政府111年5月3日府經商字第1110114226號及111年8月17日府經商字第1110230526號公告。
依據:依旨揭公告續辦。
公告事項:有關旨揭公告所列休閒娛樂場所,如未辦妥公司/商業登記,或已登記但未包含該等營業項目者,應至本府經濟發展局辦理設立或該等營業項目之登記,並提出防疫復業之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始得營業。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10114226號
附件:桃園市休閒娛樂營業場所防疫復業申請書件
主旨:有關桃園市休閒娛樂場所防疫期間有條件開放營業,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依據:依經濟部111年4月1日經商字第11102410631號及111年4月25日經商字第1110241284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即日起,本市視聽歌唱場所、資訊休閒營業場所、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酒廊、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特種咖啡茶室、夜店、舞場、三溫暖或其他類似場所,防疫期間應備妥「桃園市休閒娛樂營業場所防疫復業申請書件」向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出防疫復業申請,經審核核可始得營業。
二、上開場所業者如已復業申請核可者,免重新提出防疫復業申請,應主動遵循並落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經濟部及本府最新防疫指引(規定)。
三、廢止本府111年2月16日府經商字第1110034780號公告。
四、本市桌遊、麻將休閒館營業場所,應遵循經濟部最新「桌遊、麻將休閒館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無頇提出防疫復業申請。
五、違反本防疫公告及經濟部防疫管理指引者罰則如下:
(一)營業場所未提出防疫復業申請且未許可營業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
(二)除未復業申請外,其他違反經濟部公告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緩。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污水處理廠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案」暨「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道路用地及污水處理廠用地)細部計畫(污水處理廠用地為公園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2772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污水處理廠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案」暨「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道路用地及污水處理廠用地)細部計畫(污水處理廠用地為公園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1年11月15日下午2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需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張○復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9707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復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復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阮○忠孝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989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方○孝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阮方○孝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李○昌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2999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昌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昌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6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平鎮工業區下水道系統營運中心、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中壢大園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元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帅獅工業區服務中心、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中壢大園股份有限公司、華亞重劃區管理委員會及華亞園區管理顧問股份等12處單位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權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102963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平鎮工業區服務中心、平鎮工業區下水道系統營運中心、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中壢大園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元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帅獅工業區服務中心、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中壢大園股份有限公司、華亞重劃區管理委員會及華亞園區管理顧問股份等12處單位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權事項。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查證範圍:所轄依下水道法公告及負責管理之所屬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特定區域內。
二、委託項目:前項特地區域內之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進行下列不涉及水質採樣檢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包含: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拍照或攝影。
三、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江○郁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30640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江○郁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江○郁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9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84號
四、事務所名稱:江○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2段321巷36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
◆ 公告受處分人林○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39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854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39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許錫榮
|
◆ 公告受處分人李○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409)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861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40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許錫榮 |
◆ 公告受處分人孫○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920)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863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孫○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092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孫○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許錫榮 |
◆ 為辦理「111年度竹圍暨永安漁港零星公共設施改善工程(開口合約)-中壢區漁會大樓前道路沉陷」修復工程,擬於111年11月7日起全時段封閉永安漁港新港路(中壢區漁會大樓前)雙向車道,並視工程完工後公告開放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110309541號
附件:封閉位置圖
主旨:為辦理「111年度竹圍暨永安漁港零星公共設施改善工程(開口合約)-中壢區漁會大樓前道路沉陷」修復工程,擬於111年11月7日起全時段封閉永安漁港新港路(中壢區漁會大樓前)雙向車道,並視工程完工後公告開放。
依據:漁港法第18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為改善中壢區漁會大樓前道路沉陷,爰進行「111年度竹圍暨永安漁港零星公共設施改善工程(開口合約)」工程,擬於111年11月7日起至111年11月11日將全時段封閉永安漁港新港路(中壢區漁會大樓前)雙向車道(遇大雨或豪雨天則順延至下週),工程作業期間將依附件範圍及現場狀況進行圍籬封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二、施工期間請所有車輛改由「濱海路永安段251巷」進出海客園區;行人通行則不受影響。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李○湖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31001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湖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湖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71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112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湖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民族路二段153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大園區後厝里、溪海里、和平里、五權里、內海里、田心里、南港里、北港里及沙崙里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1030902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後厝里、溪海里、和平里、五權里、內海里、田心里、南港里、北港里及沙崙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11年10月27日桃市園戶字第111000619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dayuan-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門牌整編對照表」,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李○蓁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31096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蓁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蓁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14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18號
四、事務所名稱:木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竹路2段252號1樓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登錄「龜山迴龍寺」為本市歷史建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10299825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1份
主旨:公告登錄「龜山迴龍寺」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
三、111年9月16日「桃園市111年度第4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龜山迴龍寺。
二、種類:寺廟。
三、位置或地址:龜山區萬壽路一段38號。
四、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件):
(一)地號:龜山區迴龍段353(部分)、354地號。
(二)土地保存範圍及面積:龜山區迴龍段353(部分)、354地號,如附圖所示紅線所圍區域,土地面積約1,116.23平方公尺。
(三)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大殿、大殿後側簷廊、拜亭(不包含後期增設之鋁門窗)、左一廂房、右一廂房、左一前後過水廊、右一前後過水廊、大殿及廂房與過水廊圍塑的天井之屋頂水平投影面積,如附圖所示虛線所圍灰色區域,共約447.54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地方人士協助建廟,並於1927年經地方仕紳及凌雲禪寺協助,成為臨濟宗連絡寺廟,獲日治時期天皇頒御尊牌,為臺灣民間信仰加入佛教系統代表,深具歷史價值。
2、創建於道光年間,重建於日治時期,為傳統臺灣建築與日式、洋式建築折衷式樣,反映日治時期宗教發展所擁有之彩繪及建築工法,具地區性宗教建築特色。
3、大殿天花板內棟架保留早期原始彩繪,大殿門神為傳統彩繪匠師潘岳雄作品,以佛教四大天王為題材,畫工細緻,具民間藝術特色。
4、大殿、拜殿屋架採抬梁式傳統廟孙工法,大殿受到日本文化影響施以「折上天井」,左右廂房採日式蕊壁構造,反映日治時期地方寺廟受日本佛教文化的影響,為臺灣傳統與日治構造作法之折衷表現,具建築史、技術史之價值。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陳○銘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3033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銘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銘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本市文化景觀「新屋蚵間石滬群」變更登錄範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103001671號
附件:範圍圖
主旨:本市文化景觀「新屋蚵間石滬群」變更登錄範圍。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1條。
二、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第4條辦理。
三、111年9月16日「桃園市111年度第4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文化景觀名稱:新屋蚵間石滬群
二、原登錄位置及範圍:
(一)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1383-1、1384、1387地號附近淺坪海域。
(二)新屋蚵間石滬2、3、6號,總面積約40059.9平方公尺。
三、新增範圍:新屋蚵間石滬群1、4、5號約1048.31平方公尺。
四、新增後文化景觀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詳附圖):
(一)地號: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14040000地號,並廢止原公告登錄範圍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1383-1、1384、1387地號附近淺坪海域。
(二)定著土地範圍及面積:新屋蚵間石滬群1、2、3、4、5、6號石滬,共約計41,108.21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公告新增理由:
1、蚵間石滬群運用天然地形、卵石疊砌與潮汐變化構築捕魚設施,並以蚵進行卵石間的固結,甚具特色,符合文化景觀登錄基準。
2、第1、4、5號石滬原為新屋蚵間石滬群之一部分,已依原構築工法修復,為使原石滬群更為完整,納入擴大登錄範圍。
(二)法令依據:符合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訟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男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1年11月8日桃動五字第1110007858號函)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790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男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1年11月8日桃動五字第1110007858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林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桃園市政府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逾期未繳納,遂以111年11月8日桃動五字第1110007858號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林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
◆ 核發本市陳○依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31398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依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依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75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41號
四、事務所名稱:慶芳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447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陳○妮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3139822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妮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妮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847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42號
四、事務所名稱:慶芳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447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DO ○ MANH(杜○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之本局111年6月2日桃環稽字第1110043217號函附停止營業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桃環稽字第111009786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DO ○ MANH(杜○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之本局111年6月2日桃環稽字第1110043217號函附停止營業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經囑託駐越南代表處送達至受處分人於越南之住址,惟經該處以111年10月24日越南字第1112739210號函回復,送該址查無此人無法送達,爰依法定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DO ○ MANH(杜○孟)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98號4樓)領取。
局長 呂理德
|
◆ 公示送達PHAM ○ QUY(范○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之本局111年6月2日桃環稽字第11100432171號函附停止營業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桃環稽字第111009786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PHAM ○ QUY(范○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之本局111年6月2日桃環稽字第11100432171號函附停止營業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經囑託駐越南代表處送達至受處分人於越南之住址,惟經該處以111年10月24日越南字第1112739200號函回復,送該址查無此人無法送達,爰依法定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PHAM ○ QUY(范○貴)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98號4樓)領取。
局長 呂理德 |
◆ 公告受處分人廖○智(銷帳編號:1111141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825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廖○智(銷帳編號:1111141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廖○智於111年7月20日在桃園市平鎮區工業南路117巷6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許錫榮
|
◆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5987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8月16日至111年10月25日,批號U1111002共1,50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