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2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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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9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9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11月9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獎
頒發本市111年上半年績優守望相助隊獎項。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桃園區:大有里守望相助隊
二、桃園區:寶山里守望相助隊
三、桃園區:同安里守望相助隊
四、中壢區:忠義里守望相助隊
五、楊梅區:瑞塘里守望相助隊
六、楊梅區:員本社區守望相助隊
七、新屋區:石磊里守望相助隊
八、大園區:大園社區守望相助隊
九、觀音區:新坡里守望相助隊
十、大溪區:康安里守望相助隊
十一、平鎮區:東社里守望相助隊
十二、平鎮區:湧安里守望相助隊
十三、平鎮區:北華里守望相助隊
十四、龜山區:中興里守望相助隊
十五、龜山區:陸光里守望相助隊
十六、八德區:陸光里守望相助隊
十七、八德區:大安里守望相助隊
十八、龍潭區:三坑里守望相助隊
十九、龍潭區:菱潭陂聯合守望相助隊
二十、蘆竹區:新興里守望相助隊
貳、主席致詞
一、有關本市111年上半年績優守望相助隊,說明如下:
(一)今(9)日市政會議表揚本市111年上半年績優守望相助隊,獲選者計有桃園區大有里、寶山里、同安里、中壢區忠義里、楊梅區瑞塘里、員本社區、新屋區石磊里、大園區大園社區、觀音區新坡里、大溪區康安里、平鎮區東社里、湧安里、北華里、龜山區中興里、陸光里、八德區陸光里、大安里、龍潭區三坑里、菱潭陂聯合及蘆竹區新興里等20個守望相助隊,恭喜榮獲此殊榮。
(二)目前本市有174個守望相助隊(含1大隊、10中隊、163分隊),12,099名守望相助隊員,協助第一線治安協勤工作,包含「加強防制詐騙提領案件」、「超商安全巡守」與「強化維護校園安全」等工作,疫情期間更是協助維護「口罩發放秩序」、「市場分流」及「疫苗接種管制」等工作。
(三)本市每年辦理守望相助隊考核,期能讓績優隊伍得到強化及重視,今(111)年並編列1億1,384萬元經費,包含團體意外險、常年訓練費、業務觀摩聯誼活動費及考核補助費等,建立完整守望相助隊制度,讓守望相助隊能夠得到更多的支持。
(四)感謝警察局及其各分局、各區公所與守望相助隊密切合作,共同維護地方治安、勤務協勤及婦幼照護,感謝每一位守望相助隊隊員的付出。
二、有關桃園VLR2.0建構永續幸福城市,說明如下:
(一)桃園以聯合國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的17項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DevelopmentGoals,SDGs)為施政標竿,市府出版VLR2.0,榮獲2022TCSA台灣企業永續獎-地方政府永續報告白金獎,特別感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吳主任委員君婷的努力。
(二)桃園市VLR1.0彙編時召開多次會議,由各局處首長針對機關發展願景、SDGs目標、施政計畫及評估指標進行討論,完成彙整288項施政計畫、建立59項評估指標。
(三)市府各局處以市政領域進行小組分工,針對前次的施政計畫與評估指標滾動式修正,進而彙編桃園市VLR2.0。
(四)桃園市VLR2.0分為三大部分進行政策檢視,第一部分為質化訪談論述,以十大亮點專題形式,專訪13位利害關係人,用質化論述的方式檢視永續發展政策的施政成果;第二部分進行計畫盤點,透過永續發展會進行政策盤點,檢視292項施政計畫與永續發展的契合程度;最後部分為量化指標呈現,以59項評估指標確認施政進度。
(五)桃園是經濟力、工業力非常強的城市,期將永續發展列為重點目標。
三、行政院蘇院長貞昌宣布啟動龍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龍科)3期,說明如下:
(一)龍科3期對於提升國家競爭力,厚植臺灣半導體先進製程的實力,具有重要性關鍵。目前全世界對於晶片都採取高強度支持的政策,積極爭取半導體廠到其國內設廠(如台積電至美國、日本及德國等國設廠),桃竹地區是半導體供應鏈的所在地,桃園擁有非常好的半導體製造及供應條件,包括封裝測試、IC載板、設備製造、化學品供應及後端的廢棄物處理等,桃園都是整個半導體產業鏈不可或缺的基地。
(二)目前龍科1、2期已近滿載,台積電的封測1、2廠亦位於龍科,3年前我們進行龍科3期的推動,包括用水、用電、地政、農業、環保、文化、教育及水務等各個層面的評估,前(109)年、去(110)年都有報給科技部及行政院作計畫盤點,經過3年盤點,行政院拍板定案宣布啟動龍科3期,作為半導體先進製程的基地,未來台積電1奈米以下的製程,可落腳於龍科,對於桃園產業帶動有很大的幫助。
(三)龍科位於楊梅區、平鎮區及龍潭區3區交界,有聯外道路闢建之需求,龍科3期擴大案將成立專案小組,由黃秘書長治峯擔任召集人,經濟發展局擔任主責幕僚機關,包含工務局、都市發展局、水務局、農業局、教育局、文化局及環境保護局等機關,促進計畫推動。
(四)如果沒有過去3年的努力,就沒有今天龍科3期計畫的定案;而今天如果沒有努力,未來設廠工作可能就會遭遇到很大的挑戰,市政建設需要一棒接一棒,基於行政延續性,請專案小組全力以赴,以利台積電半導體先進製程產業能落腳桃園。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桃園VLR2.0建構永續幸福城市
主席裁示:
一、聯合國近年推動千禧年發展目標、永續發展目標(以下簡稱SDGs)及2050淨零排放等全球性計畫。請各機關以SDGs為標準,按照本府永續發展會及自願檢視報告,定期檢視施政計畫及評估指標是否達標。
二、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持續強化SDGs推動成果的教育與宣傳,深化公民社會對永續發展的支持。
三、SDGs是邁向2030低碳永續發展的國際共通語言,桃園要繼續累積經驗,持續與國際城市及組織合作交流。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有關本市COVID-19疫苗接種站,說明如下:
一、11月12日(星期六)上午開設嬰幼兒及兒童BNT疫苗施打;下午開設50歲以上追加第1、2、3劑及12至49歲追加第1、2劑莫德納次世代疫苗施打。
二、因選舉將近,區公所選務繁忙,各接種站於11月12日完成施打後先予暫停,俟11月26日選舉過後,再進行流感及COVID-19莫德納次世代疫苗的擴大接種。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5條、第11條、第16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秘書處
提案案由:為頒授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貝納迪諾郡郡主席海格曼先生等5人桃園市榮譽市民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擴大投資案持續追蹤列管,請經濟發展局綜整本府各單位協處過程之簡要說明。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今(9)日行政院蘇院長貞昌到「平鎮車站路段地下化工程」參加開工動土祈福典禮,桃園鐵路地下化共有8個標案,今日平鎮車站先行開工,請相關單位掌握進度。
壹拾、散會:上午1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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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1031586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自羅浮溫泉公共管線系統接用溫泉水,應依用水量繳納系統使用費,其費率為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二十三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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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1032828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附修正「桃園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桃園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申請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共設施位置圖及工作物或建築物之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其使用計畫說明書。
四、需用土地之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成本分析:包括土地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概算書、工程費概算書、收支預算書。
六、事業計畫書:包括財務計畫、工程計畫、營運計畫。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辦理公共設施之名稱。
三、需用土地之地號、坐落、面積及土地所有權人姓名。
四、資本額。
五、收費標準。
六、其他經本府規定事項。
第十一條 申請人於本府投資許可後,應繳交總工程費百分之三之保證金,並於下列期限內與本府簽訂契約,且頇於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開工:
一、公共設施用地全部為公有者,於本府核准投資通知日起二個月內簽約。
二、公共設施用地全部或部分為私有,且已取得全部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或其他使用權利者,於本府核准投資通知日起二個月內簽約。
三、未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內全部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或其他使用權利,於本府核准投資通知日起二年內取得者,自取得之日起二個月內簽約。但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者,於下列期限內簽約:
(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者,於本府核准投資通知日起二個月內簽約。
(二)於本府核准投資通知日起二年內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自報核之日起二個月內簽約。
申請人未能於前項第三款所定二年期限內取得或報核者,本府得廢止其投資許可。
第一項保證金,得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政府發行之公債券,以設定質權方式抵繳之。
第一項保證金,於工程每完成百分之二十五時,無息返還百分之二十五。但最後百分之二十五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無息返還之。
第一項所稱總工程費,係指工程計畫內全部設施物之總造價。
第十六條 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用途、停止全部或部分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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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許可管理辦法」第一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1032792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許可管理辦法」第一條。
附修正「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許可管理辦法」第一條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許可管理辦法第一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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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第四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1100267101號
附件: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第四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第四點
局長 莊秀美
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資格:
(一)申請資格:凡本國或外國藝文工作者,年滿十六歲以上,均得為申請人。未成年者頇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二)外籍人士需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或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者,始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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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大園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里民申請土葬費用補助實施要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大園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里民申請土葬費用補助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市園民字第111003246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大園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里民申請土葬費用補助實施要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大園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里民申請土葬費用補助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大園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里民申請土葬費用補助實施要點」第六點
區長 徐藍科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大園區第二十二示範公墓所在地里民申請土葬費用補助實施要點第六點修正條文
六、本案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或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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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大園區航空噪音影響區域區民申請生命紀念館櫃位費用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大園區航空噪音影響區域區民申請生命紀念館櫃位費用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市園民字第111003245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大園區航空噪音影響區域區民申請生命紀念館櫃位費用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大園區航空噪音影響區域區民申請生命紀念館櫃位費用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大園區航空噪音影響區域區民申請生命紀念館櫃位費用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區長 徐藍科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大園區航空噪音影響區域區民申請生命紀念館櫃位費用補助要點部份規定修正條文
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費用,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區民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二年以後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一十五日前死亡時,已設籍於本區一年以上者。
(二)同前款期間,出生未滿一年之區民死亡時,已完成戶籍登記者。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費用,以申請櫃位申辦進塔者為申請人。
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後,將亡者安厝於本館者,其申請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亡者除戶戶籍資料。
(四)骨灰﹙骸﹚櫃位使用許可證明書。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並應提出申請人之授權書正本,並出示其代理人及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支應。
(一)依本要點申請骨灰﹙骸﹚櫃位費用補助,每一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並按申請順序受理補助,若預算經費用罄,則不再受理補助。
(二)自本要點發布實施日前已申請使用本館骨灰﹙骸﹚櫃位之申請人,頇於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另行公告之受理期間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再予以補助。
九、依本要點受理申請補助期間,由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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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1032847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橋梁附掛管線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字第111004823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橋梁附掛管線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橋梁附掛管線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橋梁附掛管線管理要點」
局長 賴宇亭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橋梁附掛管線管理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電力、電亯、瓦斯、自來水、輸油及其他管線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管線機構)於本局及桃園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轄管之橋梁附掛管線,維護橋梁結構安全及市容,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
橋梁附掛管線之管理機關,桃園市境內之市、區道及路寬十五公尺以上道路橋梁為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其他市區道路橋梁為各區公所。
三、管線機構申請於橋梁附掛管線,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佈設路線圖、使用橋梁位置圖,並應標註佈設長度。
(四)設計平面圖、剖面圖、引上管及設施物設置位置圖等施工圖說。
(五)結構計算書(含橋梁結構安全證明),並應經專業技師簽證,或經管理機關同意之相關文件。
(六)管線機構如為有線電視、行動電話、固定通亯網路等管線機構,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建設階段或營運階段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橋梁附掛之管線,應佈設於管線槽架內,如無既有管線槽架,管線機構應自行建置,且頇符合下列規定:
(一)管線通過橋梁,應沿縱向附掛,不得直接橫越橋梁。
(二)管線應沿槽架固定附掛,不得下垂、懸空、交錯或糾結。
(三)經管理機關認定有縮小管線固定間距之必要,管線機構應於管線槽架間增設定設施。
(四)經核准附掛之管線,應每隔二十公尺與橋梁兩端標示管線機構名稱及核准字號,外觀並應以標籤標記。
五、管線機構附掛管線工程完成後十日內,應向管理機關申報查驗,查驗不合格者,管理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及為必要之處置。
六、管線機構經核准附掛之管線,每年應辦理自主檢查,並於每年五月三十日前將自主檢查結果提報管理機關備查,由管理機關辦理不定期巡查。
七、經核准附掛之管線,管線機構有延長管線附掛期限之必要者,應於核准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如未申請或經審查不同意者,應於核准期限屆滿後十四日內拆除,並提送拆除後照片,如造成橋梁受損應自行修復。
八、管線機構於所轄管橋梁附掛管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管理機關通知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者,管理機關得拆除之,其拆除、運棄費用及有關損害賠償,得向該管線機構追償之,管線機構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一)未經核准。
(二)附掛位置與核准附掛範圍不符。
(三)設置核准以外之物品。
(四)未於核准期限屆滿後十四日內拆除附掛之管線。
(五)自主檢查結果與管理機關巡查結果不符。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一年內累計達二次或情節重大者,或違反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且情節重大者,自查獲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於違規地點之行政區附掛管線。
九、橋梁附掛之管線使用期間,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因工程需要,經管理機關認定有拆遷必要者,得要求管線機構配合將附掛之管線拆遷。但遇突發事故頇緊急處理者,得要求管線機構立即配合拆遷,未能配合拆遷者,管理機關得派員移除。
前項規定,因管線拆遷或移除所衍生之費用及所受損失,管線機構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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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阮氏○(NGUYEN THI ○)及阮氏○(NGUYEN THI ○)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120492、1112049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8608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氏○(NGUYENTHI○)及阮氏○(NGUYENTHI○)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120492、1112049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氏○(NGUYENTHI○)及阮氏○(NGUYENTHI○)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已出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許錫榮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凌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1年11月22日桃動五字第1100008362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11月22日桃動五字第11000083621號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85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凌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1年11月22日桃動五字第1100008362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1年11月22日桃動五字第1100008362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111年11月19日經民眾通報於桃園區亯光里民生路拾獲吳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000001580006062),刊登於111年11月21日桃動五字第1110008344號公告動物編號20221119-001。案經本處於111年11月22日以桃動五字第1100008362函請吳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吳佩凌君)地址遷移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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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徐○興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33433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徐○興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徐○興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22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88號
四、事務所名稱:展融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建新街35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33336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賢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73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49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賢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山東路1450巷73號3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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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志龍商行(即徐資順原名徐○龍)等12家商業廢止登記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33304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志龍商行(即徐資順原名徐○龍)等12家商業廢止登記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志龍商行(即徐資順原名徐○龍)等12家商業,前經本府分別以111年9月23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269289號等函通知得就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廢止商業登記事由,限期提出申辯,各該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志龍商行(即徐資順原名徐○龍)等12家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申辯通知函。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晴天室內設計工作室(即胡○瑋)等12家商業廢止登記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33307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晴天室內設計工作室(即胡○瑋)等12家商業廢止登記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晴天室內設計工作室(即胡○瑋)等12家商業,前經本府分別以111年9月23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269289號等函通知得就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廢止商業登記事由,限期提出申辯,各該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晴天室內設計工作室(即胡○瑋)等12家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申辯通知函。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靜香服飾店(即阮○靜)等16家商業廢止登記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33302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靜香服飾店(即阮○靜)等16家商業廢止登記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靜香服飾店(即阮○靜)等16家商業,前經本府分別以111年9月23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269241號等函通知得就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廢止商業登記事由,限期提出申辯,各該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靜香服飾店(即阮○靜)等16家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申辯。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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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宗采企業社(即姚○義)等5家商業廢止登記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33297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宗采企業社(即姚○義)等5家商業廢止登記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宗采企業社(即姚○義)等5家商業,前經本府分別以111年9月30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277112號等函通知得就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廢止商業登記事由,限期提出申辯,各該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宗采企業社(即姚○義)等5家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申辯通知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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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王○偉君因租賃建物與規定不符-溢領租金補貼之111年11月1日府都住服字第1110305758號通知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103199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偉君因租賃建物與規定不符-溢領租金補貼之111年11月1日府都住服字第1110305758號通知。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本公告之翌日起20日。
一、有關王○偉君因租賃建物與規定不符-溢領租金補貼案,本府前以本府111年11月1日府都住服字第1110305758號通知,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8條)。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電話:03-3324700#5522)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本市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103134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本市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桃園市地下水污染場址管理推動計畫」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加強式生物復育場址改善成果及「111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改善成果查證成果報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解除列管範圍:本市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
二、自公告日起,廢止本市109年8月13日府環水字第10901986672號公告旨揭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埔頂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大溪(埔頂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0660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埔頂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大溪(埔頂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3月30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民國111年4月19日(星期二)上午10時30分假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區中山路47號)4樓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民國111年4月19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假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11號)2樓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八德區公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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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登錄「桃園石滬修造技術」為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暨認定「桃園石滬協會」為保存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103075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登錄「桃園石滬修造技術」為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暨認定「桃園石滬協會」為保存者。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
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及第7條。
三、桃園市111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桃園石滬修造技術。
二、類別: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三、保存技術描述:石滬修造技術與來臺拓墾者的生活技能有關,桃園新屋地區主要為家族砌築傳承使用,屬「家族滬」,迄今第五代仍遵從先民傳授工法,持續修復石滬。因地制宜,石滬修造技術頇深諳潮汐、地形、漁汛、石材、社會分工等相關在地知識,掌握高度砌築經驗,包含基地選取、基礎打底、卵石粒徑篩選、卵石砌築角度、滬體疊砌、滬頂收合等各項技術,並賴以團體人力搬運石頭,以達修造穩固耐衝擊的石滬,為本市文化景觀新屋蚵間石滬群之保存、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
四、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保存者姓名:桃園石滬協會。
(二)所在地:桃園市新屋區。
五、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桃園市已登錄有形文化資產文化景觀新屋蚵間石滬群,是臺灣本島少有的石滬群文化保存與延續,桃園石滬修造技術為其保存、修復、管理、維護之必要知識與技術,具有時代與社會意義,且具專業性,也是長期穩定維護所必頇的技術。
2、石滬修造涉及海象之潮汐、洋流、海岸地形、石材種類、漁業類型、社群組織等,屬地區性特殊條件而產生的特定工法,是以命名為「桃園石滬修造技術」。
3、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之登錄基準:「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
(二)認定理由:
1、新屋地區的石滬修造以家族為主體,桃園石滬協會傳承技術、知識,傳習工具的使用能力及製作技法等,主要材料為大小卵石,卵石擺放方向,敲擊方式、最上層石材斜插位置、小卵石的固定方式、排水口的設置等,皆具傳統知識與技術,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充分掌握該項保存技術所需知識及執行程序」。
2、桃園石滬協會熟悉本地石滬特性,對於使用卵石修造石滬具有專業經驗,懂得卵石以何種樣態角度相互契合,以形成完整的構造體對抗海浪,並且合力修復新屋蚵間石滬群,能夠體現相關技術與執行能力,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正確體現、執行該項保存技術之能力」。
3、桃園石滬協會致力於石滬修造技術的傳承,除傳習家族成員之外,亦有辦理石滬體驗、推廣、研習的教育活動,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傳習該項保存技術之溝通及輔導能力」。
4、桃園石滬協會為有立案之社團組織,設立登記即以「石滬」為名,並設有理事長職務為其代表人及管理者,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5、桃園石滬協會組織章程以石滬修復技術為該協會主要活動,除進行石滬文化推廣、教育活動之外,且配合輔導單位紀錄保存技術的研究資料,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2項第2款:「以操作該保存技術為團體之主要活動」。
6、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3款暨第4條第2項第1、2款之保存者認定條件。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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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吳○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31773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吳○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茹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693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00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茹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309號1樓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劉○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3080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冠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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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劉○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3080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冠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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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103187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案為本府111年8月15日府農動字第1110226520號裁處書。
二、江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罰緩及沒入其所有兔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達人江君遲未向復興郵局領取,招領逾期,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三、應送達裁處書正本現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府動物保護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裁處書,自公告之日起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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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登錄「剪黏泥塑技術」為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暨認定「徐明河」為保存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103091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登錄「剪黏泥塑技術」為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暨認定「徐明河」為保存者。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
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及第7條。
三、桃園市111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剪黏泥塑技術。
二、類別: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三、保存技術描述:剪黏及泥塑技術在臺淵源密不可分,就傳統建築裝飾的發展而言是常見的項目,其樣貌形態皆隨建物而變化,大多安置於廟頂燕尾、脊牌頭或屋牆壁堵上,臺灣的剪黏及泥塑歷經百年的演化以及數代傳承與各派融合,已發展出獨特的本土風格。本項技術所蘊含的工序與工法,兼具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價值,頇計畫性地保留傳承,實為本市保存、修復、維護古蹟及歷史建築之傳統建築裝飾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
四、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保存者姓名:徐明河。
(二)所在地:桃園市中壢區。
五、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剪黏及泥塑是傳統建築中不可或缺之裝飾藝術,是傳統漢人寺廟屋宇上重要裝飾表現形式,構成視覺記憶的焦點,早已成為本土特有的建築裝飾風格,是無可取代且頇保存之技術。
2、桃園市有多處傳統廟宇、宗祠、宅第已指定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剪黏泥塑為保存、修復、維護之基本技術,對於有形文化資產之修復維護具有其重要性,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
3、本項保存技術頇結合繪畫和造型技藝,製作工具大多為自創,為持續維持傳統技術,要具有實務操作工具製作、修理、以及熟稔材料之知能,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款:「前二者傳統技術操作上必要工具之製作修理、或材料之生產製造之傳統技術及知識」。
4、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3款之登錄基準。
(二)認定理由:
1、徐明河師承著名的陶藝匠師姚自來,為洪坤福派的優良傳承者,從事臺北惠濟宮、保安宮等多個寺廟的剪黏泥塑修復工作,充分掌握該項保存技術所需的相關知識及執行程序,具有特定性工藝展現,其技藝為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充分掌握該項保存技術所需知識及執行程序」。
2、徐明河堅持傳統工序、工法及材料來修復各古蹟、歷史建築,具有修復臺灣北部、中部地區傳統寺廟、宗祠等文化資產的經驗及技法,且目前仍有案場施作,兼有多項如泥塑、剪粘、交趾陶等技術,具備持續執行之能力,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正確體現、執行該項保存技術之能力」。
3、徐明河在大學授課傳習剪黏泥塑技術已有多年,並從1998年之後即以本項技術之保存、修復、傳承為主要職志,累積二十年教學經驗,近年在學校仍持續教學,具有傳習能力,並樂於將剪黏泥塑技術繼續傳承及公開,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傳習該項保存技術之溝通及輔導能力」。
4、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3款之保存者認定條件。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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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王○和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31885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王○和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和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246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43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埔頂路15巷51之1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涂○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497)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899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涂○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49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涂○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許錫榮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622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張○忠、陳○華、嚴○明、王○慶、沈○恒及朱○婷等6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9月2日-111年11月3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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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6156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送左○偉、何○俊、楊○祥、桂林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雄)、宋○團、柏金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藍○國)及林○瑜等7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9月30日-111年11月3日共7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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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黃○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32254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黃○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01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44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元黃○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莊敬路760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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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縮減「歷史建築新屋農會倉庫」定著土地範圍及面積之一部分,同時補充登錄理由及變更登錄種類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10318408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地著土地範圍
主旨:縮減「歷史建築新屋農會倉庫」定著土地範圍及面積之一部分,同時補充登錄理由及變更登錄種類。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第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四、桃園市111年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新屋農會倉庫
二、種類:原登錄種類「建築物類」,變更為「產業及其他設施」。
三、縮減「歷史建築新屋農會倉庫」定著土地範圍及面積之一部分,內容如下:
(一)縮減部分之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新屋區新屋里中華路242號、新屋區新屋里福德街13-4號。
(二)縮減部分之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新生段1284-1地號,面積共計23平方公尺、新生段413地號,面積縮減71平方公尺。
四、縮減理由:
(一)新生段1284-1地號,因非屬歷史建築本體範圍,廢止該地號並不影響歷史建築本體之完整性及其價值。
(二)新生段413地號於民國96年曾多次辦理分割與合併地號後,導致原定著土地地號不變,但96年定著土地新生段413地號面積與現今新生段413地號地籍測量成果不符,故依地政事務所實測辦理,面積減少71平方公尺。
五、法令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
六、本府93年10月13日府文資字第0930534476號公告登錄歷史建築新屋農會倉庫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新生段新生小段413地號部分、1284-1地號,面積共94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七、公告補充新屋農會倉庫之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補充登錄理由:
1、為日治時期儲存糧食興建的稻穀倉庫與稻穀加工,屋頂以日本瓦建造,附有各種不同的卲祥物造型,如麒麟、獅子等,於日治時期至今保存良好,具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2、穀倉以磚牆建造,黃土泥漿混合穀殼或水泥砂漿做為粉刷,並標上尺規以便檢測稻穀存量,其中木架結構系統以榫接懸吊構築,具建築史及技術史價值。
3、為北臺灣少數留存的穀倉建築,結構座向及造型特殊,高達三層樓的碾米木造機房、太子樓、倉庫等,具客家農業產業建築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2、3款之登錄基準。
八、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九、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歷史建築名稱:新屋農會倉庫
(二)種類:產業及其他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新屋區新屋里中華路242號、新屋區新屋里福德街13-4號。
(四)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及其地號:新生段384、413、1282、1291、1291-1、1291-2地號,土地面積共計4,717平方公尺。
(五)歷史建築本體定著土地面積約計1,719平方公尺。
(六)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登錄理由:
(1)為日治時期儲存糧食興建的稻穀倉庫與稻穀加工,屋頂以日本瓦建造,附有各種不同的卲祥物造型,如麒麟、獅子等,於日治時期至今保存良好,具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2)穀倉以磚牆建造,黃土泥漿混合穀殼或水泥砂漿做為粉刷,並標上尺規以便檢測稻穀存量,其中木架結構系統以榫接懸吊構築,具建築史及技術史價值。
(3)為北臺灣少數留存的穀倉建築,結構座向及造型特殊,高達三層樓的碾米木造機房、太子樓、倉庫等,具客家農業產業建築特色。
2、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2、3款之登錄基準。
(七)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93年10月13日府文資字0930534476號、111年9月28日府文資字第11102633211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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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廣豐桃園廠及鄰近地區)細部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5車站轉乘設施)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306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廣豐桃園廠及鄰近地區)細部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5車站轉乘設施)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1年12月8日上午10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需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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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陳○棠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32513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棠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43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46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青二路21號4樓之9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顏○芳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32513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顏○芳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顏○芳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34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45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川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308-2號12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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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本市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103134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本市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桃園市地下水污染場址管理推動計畫」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加強式生物復育場址改善成果及「111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改善成果查證成果報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解除列管範圍:本市中壢區中工段113地號。
二、自公告日起,廢止本市109年8月13日府環水字第10901986672號公告旨揭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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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潘○翰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3185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潘○翰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潘○翰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欽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1年11月21日桃動五字第1110008366號函)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837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欽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1年11月21日桃動五字第1110008366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林周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桃園市政府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逾期未繳納,遂以111年11月21日桃動五字第1110008366號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周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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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1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平鎮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3273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1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平鎮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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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國道1號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案」暨「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興南國中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配合國道1號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1032771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國道1號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案」暨「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興南國中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配合國道1號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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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32928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嫻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7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48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李○嫻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青二路21號4樓之9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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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桃園市中壢區山上段1698、1698-1、1698-2、1722地號等4筆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1031742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桃園市中壢區山上段1698、1698-1、1698-2、1722地號等4筆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桃園市地下水污染場址管理推動計畫」明毅金屬工業廠查證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解除列管範圍:桃園市中壢區山上段1698、1698-1、1698-2、1722地號。
二、自公告日起,廢止108年3月12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041501號公告旨揭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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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中壢區山上段1697、1698、1698-1、1698-2、1699、1699-1、1722地號等7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10317422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中壢區山上段1697、1698、1698-1、1698-2、1699、1699-1、1722地號等7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下水污染場址管理推動計畫」明毅金屬工業廠查證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中壢區山上段1697、1698、1698-1、1698-2、1699、1699-1、1722地號等7筆地號。
二、場址地號:本市中壢區山上段1697、1698、1698-1、1698-2、1699、1699-1、1722地號等7筆地號。
三、場址面積:7,342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公告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現況概述:桃園市中壢區山上段1698、1698-1、1698-2、1722地號為閒置空地、桃園市中壢區山上段1699、1699-1為化工行化學物品存放倉庫、桃園市中壢區山上段1697地號為建材行用地。
六、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下水污染場址管理推動計畫」明毅金屬工業廠查證成果,地下水中污染物重金屬鎳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桃園市中壢區山上段1697、1698、1698-1、1698-2、1699、1699-1、1722地號等7筆地號。
七、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對本處分如有不服,得自公告本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送本府,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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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中壢區山上段1697、1698、1698-1、1698-2、1699、1699-1、1722地號等7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103174221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中壢區山上段1697、1698、1698-1、1698-2、1699、1699-1、1722地號等7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下水污染場址管理推動計畫」明毅金屬工業廠查證成果,地下水中污染物重金屬鎳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11年0月0日府環水字第1100139290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限制。
二、地下水管制區範圍:本市中壢區山上段1697、1698、1698-1、1698-2、1699、1699-1、1722地號等7筆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五)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六)其他經中央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貴事業對本處分如有不服,得自公告本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送本府,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温○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1032845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温○茹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温○茹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855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47號
四、事務所名稱:紘宇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109巷39弄1號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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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111年特定寵物業評鑑結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10322667號
附件:桃園市111年特定寵物業評鑑結果
主旨:公告桃園市111年特定寵物業評鑑結果。
依據: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8條第2項辦理。
公告事項:桃園市111年特定寵物業評鑑結果。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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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譚○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3212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譚○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譚○瑟君於111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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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黎○祐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3171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黎○祐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黎○祐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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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孫○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31688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孫○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孫○騏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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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吳○瀞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32037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瀞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瀞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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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吳○瀞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3203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瀞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瀞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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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黃○恩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3168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恩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恩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暨本府106年05月25日府環噪字第1060120033號公告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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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陳○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32310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茹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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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洪○棋等人計2,06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1012979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洪○棋等人計2,06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洪○棋等人計2,06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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