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1年度第2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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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9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9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11月1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
李副市長憲明(後)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獎
一、頒授本市榮譽市民證。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美國德克薩斯州達拉斯郡法官-詹金斯先生
(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貝納迪諾郡第3區郡監督-羅道恩女士
(三)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貝納迪諾郡主席-海格曼先生
二、頒發本府111年度廉潔楷模。
-主辦機關:政風處
(一)經濟發展局:科員黃宇萱
(二)勞動局:聘用檢查員曾婉婷
(三)龍潭區公所:課員饒惠文
(四)殯葬管理所:助理員謝淇栗
(五)殯葬管理所:組員丁淑玲
(六)工務局:行政助理陳女晏
(七)社會局:聘用社會工作員許士志
(八)文化局:約僱助理江淑君
(九)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清潔隊員呂文正
(十)衛生局:股長陳境峰
貳、主席致詞
一、今日市府非常榮幸頒授榮譽市民證予美國姊妹城市的首長,包括美國德州達拉斯郡法官克萊詹金斯先生、加利福尼亞州聖貝納迪諾郡第3區郡監督羅道恩女士及郡主席海格曼先生,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德州達拉斯郡法官詹金斯擁有醫療及公衛專業,擔任德州北區聯合健保主席,相關議題亦十分關注,在Covid-19疫情期間,為市民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在這幾天的訪問中,詹金斯先生亦與星宇航空公司進行深度交流,期待日後能進一步促成達拉斯郡與桃園之間的直航班機。
(二)加州聖貝納迪諾郡監督羅道恩是非常優秀的女性政治家,積極推動犯罪防治工作,亦致力於保護鄉村社區免受公用事業開發影響,同時努力改善郡內的基礎建設,並加強公共安全設施。
(三)加州聖貝納迪諾郡主席海格曼郡監督與本市關係十分密切,近年更促成郡內安大略國際機場與桃園國際機場的直航班機,目前已為旅客非常喜好的航線。
(四)前述3郡在美國皆屬大型城市,亦擁有非常好的發展條件,期盼未來在醫療、教育及產業等面向,可與本市進行更多的城市交流,未來市府各局處如有參訪美國的計畫,也可規劃拜訪3座姊妹城市。
二、今(111)年11月26日將辦理2022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前各項市政工作仍應正常運作,請各機關全力以赴。
三、本府11月19日(星期六)規劃開設莫德納BA.4及BA.5次世代疫苗接種,該日上午8至12時於13區衛生所(門診)與4家醫院(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聖保祿醫院、中壢長榮醫院及中美醫院)開設接種站,接種對象為50歲以上施打追加第1、2、3劑,12歲至49歲施打追加第1、2劑,請衛生局多做宣傳,提高覆蓋率;另外11月19至20日計有59家合約院所同步開設疫苗門診,未來將廣設各類新冠疫苗接種門診,逐步回歸院所接種。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桃園大眾捷運公司
報告案由:桃捷營運優化.運輸服務升級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捷運首重維護系統穩定及營運安全,請桃捷公司持續努力,以提供「安全、可靠、優質的捷運服務」為使命,透過定期檢討及創新作為,持續加強智慧化的軌道管理,深化設備可靠度與行車安全,提供旅客最優質的運輸體驗。
二、謝謝桃捷公司在營運優化及運輸服務上的努力並給予肯定,請持續推動創新服務。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一、本市公費流感疫苗獲配59萬劑,目前剩餘11萬8,000劑,其中5萬1,000劑已排入學校及社區施打,尚有6萬7,000劑,請鼓勵同仁接種。
二、本府同仁彈性上下班時間,自111年12月1日起調整上班時間為7時30分至9時30分,下班時間為16時30分至18時30分,中午用餐時間為12時至13時。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李副市長憲明裁示:
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及八德區大湳森林公園整體計畫—市民活動中心(2期—八德區公所)2案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9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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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39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9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11月30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榮獲第16屆農金獎績優農會。
-主辦機關:農業局
(一)大園區農會:農業金庫策略合作獎(優等獎)
(二)平鎮區農會:農業金庫策略合作獎(甲等獎)
(三)龍潭區農會:專案農貸績效獎(甲等獎)
二、呈獻桃園市自願檢視報告第2版(VLR2.0)榮獲「TCSA台灣企業永續獎」「地方政府永續發展自願檢視報告」白金獎。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貳、主席致詞
一、今(30)日市政會議表揚本市榮獲第16屆農金獎績優農會,表彰農漁會信用部績效及競爭力,說明如下:
(一)今(111)年桃園市表現卓越,大園區農會榮獲「農業金庫策略合作獎優等獎」;平鎮區農會榮獲「農業金庫策略合作獎甲等獎」;龍潭區農會榮獲「專案農貸績效獎甲等獎」。市府另頒予大園區農會60萬元、平鎮區農會及龍潭區農會各50萬元獎勵金。
(二)截至今年10月底止,桃園全市農漁會信用部存款總額約達1,311億元,放款總額約699億元,當期盈餘總額約5億8,500萬元,逾期放款比率0.13%,代表各農漁會穩健經營。
(三)市府配合中央推動「三保一金」農業政策,「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業保險」及「農民退休儲金」,各農會也配合市府補助措施降低農民負擔,在6都中覆蓋率較高。由於「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及「農民退休儲金」等政策對於農民有實質保障,請農業局及各農會持續宣導。
二、桃園市自願檢視報告第2版(VLR2.0)榮獲「TCSA台灣企業永續獎-地方政府永續發展自願檢視報告」白金獎,說明如下:
(一)桃園是經濟力、就業力非常良好的城市,朝向永續發展及接軌國際低碳轉型,是桃園重要的城市發展目標。
(二)市府自108年開始,以聯合國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的17項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DevelopmentGoals,SDGs)為施政標竿,並將109年完成的桃園市VLR精進調整後,今(111)年再出版桃園市VLR2.0版,內容包含292項施政計畫、59項評估指標,並規劃10大亮點專題訪談,以質化論述呈現永續發展的價值。
(三)《今周刊》2022永續城市SDGs大調查,將永續城市評比區分為經濟力、社會力與環境力3大面向,桃園除獲得「永續城市特優獎」的肯定外,也榮獲「經濟力」及「社會力」雙料冠軍。
三、選舉已落幕,在此恭喜張善政先生當選第三屆桃園市市長,相關說明如下:
(一)我們這8年的努力,為桃園市的城市基礎建設及指標打下良好基礎,期許下一任團隊能持續努力,讓桃園成為好工作、好生活,宜居宜業的城市,特別包括軌道建設、航空城、亞洲矽谷計畫及先進半導體基地等這幾項重大的挑戰,希望桃園能夠繼續往前走。
(二)市政交接工作將組成交接小組,由秘書長黃治峯擔任召集人,成員包含財政局、秘書處、人事處及新聞處等副首長,必要時再加入其他局處副首長。民主政治就是責任政治,政務官、機要及幕僚人員隨市長同進退,部分政務官如具文官身分,則回任文官職。讓下一任市長開展新的人事布局,以利市政建設無縫接軌進行。
(三)恭喜新市長及新議員承載市民期待當選,期許他們能扮演好市政治理及監督的角色,讓桃園的未來更好,本人無論是身為市民或其他任何角色,依舊會一如既往地支持桃園,愛桃園是本人從政的DNA,仍會給予最大的祝福及支持。
(四)最後感謝各位政務官、文官及幕僚等人員,整個市府團隊共同寫下桃園8年的好成績,深受市民肯定,奠定未來發展基礎,再次代表全體市民特別感謝大家的努力。
四、本市自104至111年消防人力員額自1,155人增加至1,790人;救災裝備提升7億元;火災警報器裝設率已超過97%;每年OHCA急救康復超過100人;疫情期間協勤亦安排妥善,未來將逐年增加3%人力,請消防局按規劃持續增編員額。
五、有關交通局智慧交通安全路口防護計畫,說明如下:
(一)交通局連續向交通部爭取經費辦理「智慧交通安全路口防護計畫」,獲交通部補助設置新式交通設施,發展能夠即時透過AI及科技設備(雷達偵測)輔助,自動偵測行人及車輛,已開發「行人穿越警示系統」及「路口防護告警系統」兩大防護系統。
1、「行人穿越警示系統」在市內5處路口設置,透過AI影像辨識系統偵測路口行人穿越時,將傳遞訊號至CMS進行示警,提醒車輛減速慢行通過,平均速率從39.4公里/小時,下降至25.6公里/小時,降速幅度達35%。
2、「路口防護告警系統」已完成19處路口,設置數量為全國第一,提醒車輛留意前方路況,並達到主動降速目的,平均速率從37.3公里/小時下降至25.1公里/小時,降速幅度達32%。
3、上述2個系統皆有顯著提醒駕駛人主動降速,增加用路人安全性的效果。
(二)請交通局持續向交通部爭取智慧型運輸系統(IntelligentTransportationSystem,ITS)等各項交通安全提升方案,持續為桃園精進智慧交通作為。
六、目前有流感、長者肺炎鏈球菌及COVID-19次世代等疫苗正在施打,請衛生局協同醫療院所加強宣傳幼兒及長者踴躍接種,提高市民疫苗覆蓋率。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智慧交通安全路口防護計畫
主席裁示:
打造人本、安全、永續的智慧交通安全環境是我們長期努力的目標,而交通科技的引進就是為達成這些目標,請交通局持續努力。
二、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104年至111年消防工作報告主席裁示:
請消防局逐年以3%進度增加人力。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有關衛生局請示本市13處社區篩檢站,除蘆竹社區篩檢站已移交區公所外,餘請依下列指示辦理:
一、龍岡、龍潭戶政事務所、觀音、楊梅幼獅、平鎮、華亞科技園區、大園及巨蛋共8站,因有其他用地需求,同意進行拆除並請工務局協助。
二、中壢中正公園、八德、文化派出所旁及桃園中路共4站,請區公所及衛生局研議,若無特殊考量,移予區公所管理。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加列教育局「桃園市政府與大專校院創新合作專案」列管,以利下任市府團隊持續辦理。
二、目前列管之案件日後是否需調整,再由下任市長決定。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政務官、機要及幕僚人員隨市長進退;上述人員如具文官身分則回歸文官職,如欲申請退休者可以12月24日為基準日;約僱人員依其相關管理規定辦理;區長先予留任,後續如需細部了解,請秘書處長及人事處長協助。
二、各機關如有支援選務工作的同仁,請從優從寬獎勵。
壹拾、散會:上午10時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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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府捷開字第111033408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
三、「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土地開發科)。
(二)聯絡人:陳○穎。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孚法路62號。
(四)電話:(03)3322101轉6882。
(五)傳真:(03)3322029。
(六)電子郵件:1000413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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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法院判決109年度清字第13418號 |
懲戒法院判決
109年度清字第13418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鄭文燦
被付懲戒人劉○○ 原桃園縣○○鄉公所○○(已退休)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劉○○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案劉員於民國99年至100年間為桃園縣○○鄉公所(現改制為桃園市○○區公所,下稱○○鄉公所)○○室主任及○○○○,對於○○鄉公所相關採購案件具有核決權,並綜理○○室業務;尌○○鄉公所於99年至100年間辦理之「○○鄉公所新行政園區辦公大樓裝修工程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鄉公所新行政園區辦公大樓裝修工程案」及「○○鄉民代表會新行政園區辦公大樓裝修工程案」等採購案,與前○○○○林○○共同基於對主管監督事務違法圖利特定廠商及私人之犯意聯絡妨害投標,涉嫌犯共同對主管事務圖利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8年12月27日103年度矚訴字第24號判決(下稱刑事第一審判決),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
(二)審酌劉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業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二、證據:刑事第一審判決1件。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移送機關係依憑刑事第一審判決將被付懲戒人移送懲戒,但該判決認事用法均有違誤,其已提起第二審上訴,請勿以該判決為據。
二、被付懲戒人與參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協調會之劉○○等人並無私交,且於協調會中並未仔細聆聽渠等討論內容,對林○○、劉○○、何○○等人是否有圍標協議或林○○是否有索取金錢並不知情,其復未向參與鄉公所及代表會裝修工程案之廠商索取分毫利益,事後亦未獲得任何好處,實不可能甘冒貪污重罪風險,參與並默認任何違法圍標協議或圖利行為。
三、林○○於協調會後雖曾向被付懲戒人表示其個人希望由何家廠商承作何標案,然被付懲戒人明確告知裝修工程案係屬公開招標、價格標案件,需依法定流程決定得標廠商。林○○當時已不具有公務員身分,並無能力干涉標案之招標、審標、決標流程,其與林○○間並無圖利、妨害投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四、刑事第一審判決係以被付懲戒人於偵查中之供述認定其有本件圖利、妨害投標之行為。然被付懲戒人所為上開供詞係因遭羈押多日希望盡快獲得交保而以廉政官所告知案情回答,應不能以此證明被付懲戒人有上開犯行。
五、依張○○於偵審中及設計監造案承辦人林○○於審理中之證述,被付懲戒人於鄉公所裝修工程設計監造案中並未護航張○○得標,於設計監造期間,亦無干涉或指示其如何審查、偏袒特定廠商之舉,足徵被付懲戒人確無知悉或默認前開圍標協議情事。
六、本件鄉公所裝修工程及代表會裝修工程兩標案,皆採公開招標及價格標,並無任何條件之限制,更沒有綁規格標或者設立門檻,使非特定廠商無法參標或競標之情形。被付懲戒人僅因礙於完工期限緊迫之壓力,而未予廢標,主觀上並無協助○○公司得標之犯意,期請調閱刑案卷證審酌或俟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再為本件判決,以維被付懲戒人之權益。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於99年12月間為○○鄉公所○○室主任,並於100年1月至6月間代理○○○○,復於100年6月至12月間陞任○○○○兼○○室主任,對於○○鄉公所相關採購案件具有核決權,且負責綜理行政室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林○○係○○鄉公所前○○○○(任期為99年3月1日至同年11月10日);張○○係○○國際聯合建築有限公司執行長兼設計師。○○鄉公所於99年間為辦理鄉公所及鄉民代表會新行政園區辦公大樓之遷建工程,編定○○鄉公所新行政園區辦公大樓裝修工程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預算新臺幣(下同)145萬3,000元、○○鄉公所新行政園區辦公大樓裝修工程案預算2,702萬9,919元及○○鄉民代表會新行政園區辦公大樓裝修工程案預算1,119萬9,729元後,於100年間擬定辦理「○○鄉公所新行政園區辦公大樓裝修工程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標案案號:100-11,下稱設計監造案)」、「○○鄉公所新行政園區辦公大樓裝修工程案(標案案號:100-73,下稱鄉公所裝修工程案)」、「○○鄉民代表會新行政園區辦公大樓裝修工程案(標案案號:100-69,下稱代表會裝修工程案)」等採購案,並依據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執行招標、審標、開標等採購程序,詎被付懲戒人竟為下列違失行為:
(一)緣○○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子公司,下稱○○公司〕及○○公司均有意承包上開鄉公所裝修工程案,○○公司負責人劉○○因認被付懲戒人偏好○○公司,遂找尋與○○鄉鄉長歐○○交好之友人林○○商討,林○○因與劉○○係舊識,且認○○公司係在地廠商,並欲藉此機會牟利,遂答應劉○○願幫忙協調○○公司取得鄉公所裝修工程案,並要劉○○介紹可配合之設計師,劉○○遂介紹張○○予林○○認識。嗣於99年12月間,林○○告知劉○○帶同張○○至劉○○位在桃園縣○○鄉○○村000○0號○○公司聚會所見面,另要求其原○○鄉公所舊部屬之被付懲戒人帶同○○公司桃竹營業處處長何○○及○○公司負責桃園地區公共工程投標業務之人員徐○○一同至上址會面。眾人見面後,林○○即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法利益及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被付懲戒人、劉○○、何○○及徐○○表示,鄉公所裝修工程案由○○公司為主標廠商,○○公司為陪標廠商,代表會裝修工程案則由○○公司為主標廠商,○○公司為陪標廠商,雙方不為價格之競爭等語,並同時假藉歐○○之名義,向劉○○、何○○表示必須給鄉長「1成」之回扣等語,被付懲戒人、劉○○、何○○及徐○○等人聽聞後,即與林○○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基於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同意林○○上開提議,劉○○及何○○並陷於錯誤,誤信林○○已得鄉長歐○○授權協調上揭圍標事宜,允諾支付林○○決標價1成為回扣金額。
(二)被付懲戒人明知上開標案有圍標情事,有違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帄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之規定,且○○公司及○○公司將因得標而獲取不法利益,本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投標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不予開標、決標,縱令決標,亦可撤銷決標,竟與林○○共同基於對主管監督事務違法圖○○公司及○○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上開協調會後經林○○告知其上開協議既已成立,即應依協議進行開標、決標,不為撤銷標案等施以阻力之行為時,不為反對之表示而默示同意,且未對上開標案施加阻力,使鄉公所裝修工程案及代表會裝修工程案均依上開圍標協議順利開標及決標。其中代表會裝修工程案於100年8月16日開標當日,○○公司果因不符投標資格出局,惟○○公司因參與投標之另一家廠商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標價金額低於○○公司標價金額,致未能得標;而鄉公所裝修工程案於100年9月2日則由○○公司得標,○○公司嗣因施作該工程案,獲得利潤294萬779元,並由劉○○於101年1月13日、16日在○○公司聚會所後方,先後交付林○○共200萬元。
二、上開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被付懲戒人不服桃園地院所為有罪之判決(103年度矚訴字第24號),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00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其有罪部分之判決,仍認被付懲戒人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妨害投標罪,並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重論其以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四月,褫奪公權三年,已於111年9月21日確定。此有前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10月4日院彥刑子109上訴2700字第1119004589號函各1件在卷可稽。經核臺灣高等法院該刑事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有前揭違失行為,業已說明:
(一)被付懲戒人雖否認有本件違失行為,辯稱:其在○○公司聚會所內,並未聽到林○○提議○○公司和○○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圍標等語,確實不知該二公司有無圍標協議,僅係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及決標云云。惟據其於偵查中已坦承:林○○有邀其去○○公司聚會所,並告知係要討論協調找廠商圍標採購案之事情。林○○要其配合讓○○、○○公司(應係指該公司之子公司即○○公司)得標,不要給予任何阻力。其錯在於協調會討論圍標時未加以制止,開標前也沒有把標廢掉。其承認這一點係做錯了,當時應該要擋下這個標案等語明確,核與林○○偵查中供稱:其確實有對被付懲戒人說希望裝修工程案能由○○公司得標承作,並告知被付懲戒人盡量幫忙○○司等詞相合。
(二)依林○○、張○○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證人何○○、徐○○、劉○○、歐○○於偵查及刑案第一審審理中,暨證人即案發時○○鄉公所民政課長姜○○於偵查中證述各情以觀,可徵被付懲戒人參與○○公司聚會所圍標協調會中,確曾聽聞林○○向其與劉○○、何○○及徐○○表示,鄉公所裝修工程案由○○公司為主標廠商,○○公司為陪標廠商,代表會裝修工程案則由○○公司為主標廠商,雙方不為價格之競爭,並向劉○○、何○○表示必須給「1成」之回扣等語,且被付懲戒人嗣果未曾對上開標案施加任何阻力,鄉公所裝修工程案及代表會裝修工程案均順利開標及決標。
(三)鄉公所裝修工程案於100年9月2日開標,○○公司、○○公司等均參與投標,終由○○公司得標,使該公司因施作鄉公所裝修工程案,獲得利潤294萬779元,嗣並由劉○○於該工程完工經驗收決算後之101年1月間,在○○公司聚會所後方,先後交付林○○共計200萬元等情,復為被付懲戒人、林○○、張○○於該院審理中所不爭執,復經證人劉○○、王○○、許○○證述屬實,並有○○鄉公所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開標/決標紀錄(新行政園區辦公大樓裝修工程)、新行政園區辦公大樓裝修工程公開招標公告(稿)、新行政園區辦公大樓裝修工程投標須知及同公所100/12/28新行政園區辦公大樓裝修工程驗收紀錄表等件存於刑事案卷可佐。
(四)被付懲戒人既明知上開鄉公所及代表會裝修工程案存有協議圍標及林○○向廠商收取回扣之情事,卻仍未阻止鄉公所及代表會裝修工程案之開標及決標,足見其主觀上具有與林○○共同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及妨害投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被付懲戒人所辯各節,俱屬事後飾卸之詞,並無足採。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刑事確定判決對於認定被付懲戒人有前揭違失行為,以及對於被付懲戒人否認之辯解各語,何以均不能為其有利之論斷,業已依據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說明如何斟酌取捨形成心證之理由綦詳。被付懲戒人於本院仍否認有上述違失行為,並執與刑事案件相同之事由置辯,並無足取。其事證明確,違失事實洵堪認定。
三、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一)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付懲戒人之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行為時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係於109年9月9日繫屬本院,有蓋用本院收文章之移送機關移送書可按,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在99年12月間起迄100年9月間止,其行為後公務員懲戒法分別於105年5月2日、109年7月17日2次修正施行,茲先尌本件之實體規定部分,究應適用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或修正施行後之同法,分述如下:
1、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部分:公務員懲戒法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之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修正施行後之第2條則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修正後增加「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增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之要件。兩相比較,自以該次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
2、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部分:公務員懲戒法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之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修正後之第9條則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不但懲戒種類增加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且罰款得與第三、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懲戒程度亦有加重。兩相比較,自以105年5月2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
(二)嗣公務員懲戒法復於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經核其第2條關於懲戒事由、懲戒條件,以及同法第9條關於懲戒處分之種類,及同法第11至17條、第19條(即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及申誡)關於懲戒處分實質內容之規定,於本次均未修正。至同法第18條有關記過之規定,雖將「記過」,修正為「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修正為「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僅係將該實務運作情形明文化;非法律有實質變更,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仍適用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裁判時法。依上說明,本件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第9條、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後第2條之規定。
四、按公務員應清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被付懲戒人行為時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行為後,公務員服務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施行,該法修正施行前第5條雖經移列為修正施行後同法第6條,並酌作文字調整,惟對公務員應清廉規定之實質內涵並無不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修正施行後同法第6條。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上開應清廉規定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違失行為。其掌理採購事務,本應恪遵法令、戮力從公,不得有影響採購公正情事,確保採購公帄合理,以維護公共利益,乃竟有本件違失,所為影響公務人員及機關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並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全卷電子卷證暨臺灣高等法院前開判決等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審酌被付懲戒人行為時初為○○鄉公所○○室○○,嗣並代理○○○○,更陞任○○○○兼○○室○○,竟未能恪守法令,而配合林○○所提以協議圍標方式圖利廠商,損害公務員清廉形象,有辱官箴及受圖利廠商所獲利益之金額、行為後之態度,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梅月
法官 張祺祥
法官 許金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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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1034744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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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頇知」第九點、第十三點及第十二點附表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11034535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九點、第十三點及第十二點附表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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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11034534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動社區營造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第九點附件四,並自即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發字第1110028469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動社區營造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第九點附件四,並自即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動社區營造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第九點附件四
局長 莊秀美 請假
主任秘書 張至敏 代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施字第111033126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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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桃市孔忠字第1110002741號
附件:如本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所長 李彩華 |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哺乳貓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8690號
附件:申請表、哺乳貓契約書、哺乳貓隻數明細表、哺乳貓點交單、領據
主旨: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哺乳貓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動物保護法第14條及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17條。
公告事項:
一、目的:提供本市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之哺乳貓,基於動物保護原則,提供必要之照護,俾提升動物保護機能。
二、受理申請期間:111年12月1日至112年7月1日
三、受委託資格與條件:合法立案之動物保護團體、公會、協會、財團法人、特定寵物業者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桃樂動物友善城市合格志工。
四、委託辦理事項:
(一)由本處所逕送之哺乳貓,提供必要之照護並送養。
(二)民眾發現通報後,由本處逕送之哺乳貓,提供必要之照護並送養。
五、委託費用計算方式:每隻補助2,000元整。
六、委託方式:欲申請之簽約機構、志工逕洽本處並簽訂「桃園市哺乳貓照顧契約書」。
處長 王得吉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1034616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
◆ 修正「桃園市大園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1034475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大園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大園區公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11002898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局長 莊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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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劉○璋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1年10月25日府衛健字第1110296341號之行政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103161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璋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1年10月25日府衛健字第1110296341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璋君於111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2林先生)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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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啟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動物用劣藥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103336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啟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動物用劣藥案。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商號名稱:啟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建國路227號
三、工廠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22號。
四、負責人姓名:蔡○輝。
五、藥品名稱:「"啟基"驅力旺漁粉末」(動物藥製字第09481號,批號:CRAS012P、APAS035P)。
六、違反情節:啟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啟基"驅力旺漁粉末」(批號:CRAS012P、APAS035P)經檢驗藥品包裝膨脹,且內容物結成硬塊狀,不符合散劑相關規定,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檢驗認為有全部或一部變質者之動物用劣藥。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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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潘○清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33105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潘○清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潘○清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
◆ 公示送達潘○清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3310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潘○清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潘○清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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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起,本市休閒娛樂場所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10336644號
附件:
主旨:即日起,本市休閒娛樂場所依下列公告事項辦理。
依據:依經濟部111年11月28日經商字第1110243405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即日起,本市自助選物販賣機、桌遊、麻將休閒館、資訊休閒、電子遊戲場、錄影節目帶播映、視聽歌唱、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特種咖啡茶室、夜店、舞場、三溫暖等營業場所及其他類似場所,無須提出防疫復業申請,惟業者仍須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防疫措施始得營業。
二、廢止本府110年11月1日府經商字第1100285195號、111年5月3日府經商字第1110114226號、111年8月17日府經商字第1110230526號及111年11月14日府經商字第1110316460號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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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龜山都市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學校用地及公園用地)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103295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龜山都市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學校用地及公園用地)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1年12月5日起公告30日,並訂111年12月22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假本市龜山區公所二樓視訊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龜山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參與說明會民眾請全程配戴口罩,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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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李○昌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3253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昌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昌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 代行 |
◆ 公告受處分人阮○疆(銷帳編號:1111156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909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疆(銷帳編號:1111156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疆於109年11月1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THAIOK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業已離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許錫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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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112年至113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110334730號
附件:
主旨:本市112年至113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二、委託對象:
(一)社團法人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二)社團法人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
(三)社團法人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
(四)社團法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五)社團法人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
三、委託事項: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1項之指派、第2項之調查事實及進行調解、第3項之通知說明及訪查(含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3條第1項書面通知及第2項訪查)及第5項調解方案之作成。
(二)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5條第1項調解紀錄之作成。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李○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596)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944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11159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宇於111年10月24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二段與中豐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許錫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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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慧君通知領回被拾獲送交兔子並陳述意見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1年11月25日桃動三字第1110008475號函)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桃動三字第11100088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慧君通知領回被拾獲送交兔子並陳述意見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1年11月25日桃動三字第1110008475號函)1份。
依據:
一、動物保護法第5條、14條、29條及3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本處於111年11月16日接獲民眾送交寄宿逾期留置於彩虹魚水族寵物百貨(大興館)兔隻1隻(刊登於111年11月21日桃動三字第1110008286號公告),飼主依寄宿聯絡人登記之資料為臺端(吳○慧君,民國86年05月27日生,身分證號R22468****)所有,惟因應受達人吳君經雙掛號郵寄住居所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衛生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連絡電話:03-3326742分機302李小姐)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
◆ 檢送「111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再次延長受理,申請期間為111年12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1年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之公告1份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1033765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111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再次延長受理,申請期間為111年12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1年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之公告1份,惠請貴機關刊登公告並廣為宣傳,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1年12月1日營署孛字第11112289502號函辦理。
二、延長受理期間:原訂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延長至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經營建署評估有再延長受理申請必要,期間為111年12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1年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僅開放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尚未租屋者於核定後3個月內補租約,租約經審查通過後再核撥租金補貼)。
三、受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電話:(02)7729-8003、(02)8771-2345分機2。
四、其他注意事項:本次延長受理申請,資格中租賃契約起租日因已開放尚未租屋者亦可先行申請,故無須配合延長;本次再延長受理合格戶,租金補貼最早自111年12月起核撥,但不得早於租約起日;其餘申請資格、申請方式、計畫戶數、補貼額度、受理申請機關、應檢附文件、其他必要事項同營建署111年6月17日營署孛字第1111117711號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內政部營建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營署孛字第1111228950號
主旨:公告111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再次延長受理,期間自111年12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1年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
依據: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核定本第6點、第7點、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3點及本署111年6月17日營署孛字第1111117711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旨案原訂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延長至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經評估有再次延長受理申請之必要,期間為111年12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1年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惟僅開放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尚未租屋者可於核定後3個月內補租約,租約經審查通過後再核撥租金補貼)。
二、本次延長受理申請公告,資格中之租賃契約起租日因已開放尚未租屋者亦可先行申請,故無須配合延長;本次再延長受理之合格戶,租金補貼最早自111年12月起核撥,但不得早於租約起日;其餘申請資格、申請方式、計畫戶數、補貼額度、受理申請之機關、應檢附文件、其他必要事項同本署前揭111年6月17日公告。
署長 吳欣修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茹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1年11月25日府農動字第1110326312號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1000890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茹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1年11月25日府農動字第1110326312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陳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陳婉茹君)遲未向復興郵局招領,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處長 王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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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穆○傑、林○晨及洪○凱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120515、11120516、11120517)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1009015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穆○傑、林○晨及洪○凱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120515、11120516、1112051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穆○傑、林○晨及洪○凱等3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許錫榮 |
◆ 公示送達楊○澤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3266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澤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楊○澤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楊○澤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1032670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澤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楊○澤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1006627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送蘇○鳳、黃○杰、彭○惠、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魏○昌)及陳○華等5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11月14日-111年11月25日共5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應送達予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344460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0年10月15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127441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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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送達予福展搬家貨運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10344462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福展搬家貨運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福展搬家貨運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1年5月3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16740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福展搬家貨運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