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2年度第04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0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0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2月1日上午1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今日市政會議開會時間略做調整,因早上出席國道一號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開工典禮,該工程雖是中央事務但與桃園建設關聯性非常密切,完成後將可有效分流中壢及內壢交流道的交通量。未來3年的施工期,本府將盡力積極配合並推動許多配套措施,讓交流道發揮更大效益。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2023桃園燈會
主席裁示:
一、2023桃園燈會自2月1日至12日於楊梅富岡展出,預估將吸引大量民眾參與,因富岡火車站月台狹小,為防人潮擁擠發生意外,請警察局協調鐵路警察局加派月台維安人力。
二、有關燈會期間值勤人力工時超時問題,請各主管權衡彈性調整上班時間,會後並請與人事處討論。
三、活動期間接駁車班次應依人潮機動調整,如加開班車及加密班距等,並於假日加強調配作業;另請宣傳多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賞燈。
四、本案是疫後第一個大型活動,請各局處秉持戰戰兢兢態度執行,力求燈會圓滿成功。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第11條第1項修正為「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機構,本府應列入強制輔導改善對象,並得停止政府資本支出之補助一年。」;第3項修正為「本府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九個月內應辦理機構複評,經複評成績為乙等以上者,應解除第一項停止補助之限制。」,餘照案通過。
二、請社會局另行研議本案輔導方式。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春節期間各機關落實代理人制度,確保1999服務不中斷」及「大溪退伍軍人症染病情形,加強健康監控以及附近居民水塔清潔」等2案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二、市政會議列管案件,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修正呈現方式,例如案件增列追蹤起始日期,並依時間序排入列管順序。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有關市政會議各機關業務報告一節,每週業務報告是本府未來施政亮點及績效的累積,請各局處首長確實掌握報告內容,並需了解其他局處業務報告。
二、請各局處開始構思議會施政報告,報告內容應有亮點,勿依樣畫葫蘆照舊模式呈現,要有所超越。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提供前2次施政報告供各局處參考,另請蘇副市長於3月初召集各機關討論報告內容之呈現方式。
壹拾、散會:下午12時47分
 
桃園市政府第407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0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2月8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公私立國中小學童免費營養午餐」及「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5歲幼兒教育助學金」宣傳活動
                                    -主辦機關:教育局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一、自本人上任後,積極落實選前承諾,今(8)日「公私立國中小學童免費營養午餐」及「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5歲幼兒教育助學金」宣傳活動,說明如下:
(一)111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放5歲免學費概念之公私立幼兒園大班教育助學金,協助家長購置進入國小所需準備之學用品,補助每位幼兒園大班幼生一學年9,000元,分上、下學期,每學期4,500元,直接撥入家長帳戶。
(二)下星期開學起,實施國中小免費營養午餐政策,並嚴加把關午餐食材來源及品質,讓學生吃得安心、家長放心。
(三)特別感謝市議會順利通過預算,讓政見逐步推動落實,包含老人三節禮金、學童營養午餐及大班學雜費等政策。
(四)桃園是全國第一大工業城市,有各行各業人員及勞工朋友在此付出心血辛勤工作,市府團隊會盡力加快步調,落實社會福利政策,使其能安居樂業,無後顧之憂,事業有所發揮,讓桃園加速進步。
二、有關日前土耳其發生強烈地震,相關說明如下:
(一)目前各國紛紛伸出援手,國內執行國際人道救援任務是由各縣市輪值,本月份輪值縣市第一梯次為臺北市,已火速前往土耳其馳援。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特搜大隊也整裝待發,如有支援之必要性,消防局會充分配合隨時出發,市府亦會全力支持。
(二)桃園天然環境地震風險相對較低,但公共工程品質仍不容輕忽,如先前曾發生八德國民運動中心羽球場天花板因地震倒塌的事件,請各單位在公共安全不能掉以輕心。
(三)國內的救災能量要互相支援,未來全國各縣市如果發生地震災害時,桃園必須隨時做好準備、前往支援,消防局平時應做好救災的訓練及準備,若裝備有所不足,請儘快提出需求,完善救災的量能及裝備。
三、市府本於用人唯才之精神,新任機關首長二名,介紹如下:
(一)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沈志藏,原任台北大眾捷運公司總經理,在台北捷運任內擁有豐富的軌道建設工程實務經驗,期許其能為桃園捷運持續發揮所長,形塑專業導向的企業文化。
(二)龍潭區公所區長黃世琪,原任龍潭區公所主任秘書,升格前即擔任鄉公所課長職務,工作表現非常傑出,期能持續與當地鄉親保持良好溝通,為地方服務。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路口安全夠,行人安心過
主席裁示:
(一)近年道路設計觀念雖轉變為以行人安全為優先,但因早期道路設計以車流順暢為主要考量,導致許多年代久遠的路段均存在行人步行上的潛在危險。交通安全改善是長久性、持續性的工作,未來市府將從人本、機車友善等為切入點出發。
(二)請交通局參考統計數據,並瞭解網路上交通相關社群的討論,與其進行良好互動,除得以早期發現交通問題,在事故前建立預防機制,亦可將其做為交通相關政策宣傳管道。
(三)請將道路安全列入道安會報經常性的報告項目,建立長久性機制,請蘇副市長俊賓及新聞處討論後發布回應。
二、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公私立國中小學生免費營養午餐及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五歲幼兒教育助學金
主席裁示:
本案是本人落實政見重要的指標,感謝本市議員配合通過預算及教育局迅速作業。
三、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2023戀戀魯冰花
主席裁示:
「戀戀魯冰花」結合花海及客家特色活動,請各機關多加宣傳參與。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桃園區中正段392-1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燈會期間交通接駁車、彙整統籌分配款及新增義交人數,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建議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有關新聞處報告,部分機關在網路渠道有不合時宜之影片、托播及電子看板等,應即時下架,請重新檢視更新;各機關如有網路群組提供市政消息宣導傳遞,亦請提供新聞處參與訊息露出。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市政會議各機關業務報告內容品質普遍已有提升,惟少數機關仍有進步空間,會後請蘇副市長俊賓另予通知,於下次報告改進。
二、有關本府獲配「111年度增額普通統籌分配款」申請計畫部分,各局處提報之需求合計超過分配款。部分需求屬長久性計畫,請各機關應排列優先順序,規劃3至4年長期執行事項,逐年編列預算跨年執行。另該筆分配稅款,本府仍需留控部分彈性預算,以應需求。
三、8月份即將編列明(113)年度預算,請提早妥善規劃。
壹拾、散會:上午11時47分
 
法規
預告修正「桃園市急難救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表修正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120016685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急難救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表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社會救助法第21條至第23條規定。
三、「桃園市急難救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二)聯絡人:宋○理。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407。
(五)傳真:(03)339-0126。
(六)電子郵件:80012324@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20014467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條文
 
第一條 為維護地方景觀永續發展及本市自治財政需要,特依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稽徵機關為本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局)。
第三條 於本市轄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自治條例課徵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以下簡稱本特別稅):
一、營建工程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
二、收容前款以外之營建剩餘土石方。
第四條 本特別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之情形,為營建工程承造人。但依法免承造人者,為起造人或執照申請人。
二、前條第二款之情形,為收容場所業者。
第五條 本特別稅依下列方式計徵:
一、依第三條第一款課徵者,按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每立方公尺以新臺幣十元計徵。
二、依第三條第二款課徵者,按收容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每立方公尺以新臺幣三十元計徵。
第六條 本特別稅每件課徵稅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第七條 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經備查後,本府建築管理處應將本特別稅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產出及收容數量逐案通報地方稅務局。
第八條 營建剩餘土石方實際產出或收容數量與原通報數量不同,致有短繳或溢繳稅額時,通報機關應通報地方稅務局辦理補徵或退還。
第九條 本特別稅應繳納之稅款,由地方稅務局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各代收稅款機構繳納。
第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本特別稅之收支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日起施行至一百十六年六月一日止。
 
預告修正「桃園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20009251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戶政科。
(二)聯絡人:江○夫。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620。
(五)傳真:03-3366794。
(六)電子郵件:10018009@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桃園市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高字第1120012140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
三、「桃園市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訂定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高級中等教育科。
(二)聯絡人:徐○智。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7594
(五)傳真:03-3320515
(六)電子郵件:vac@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120026563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5條第4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林○律。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6。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郵件:10044117@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訂定「桃園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五歲幼兒教育助學金補助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12002369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五歲幼兒教育助學金補助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五歲幼兒教育助學金補助實施要點」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五歲幼兒教育助學金補助實施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國民教育向下延伸政策,營造友善教保環境,減輕家長負擔,並發放本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學齡五歲幼兒教育助學金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規定期限內就讀合法立案之本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二)屬學齡滿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三)設籍本市。
三、補助額度:每補助對象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至多補助兩學期。
四、補助限制如下:
(一)每補助對象每學期限補助一次,不得重複領取,轉學或中途入學者,亦同。
(二)就讀教保服務機構期限: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五日以前,第二學期為四月十五日以前。補助對象逾期就讀者,該學期不予補助。
(三)申請補助時,補助對象應實際就讀本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四)補助對象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者,不得申領。
五、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補助對象就讀之本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協助申請人代為申請,並於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指定期限內檢具規定資料向教育局提出。
(二)經本府審查核准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由教育局依前款教保服務機構所送申請資料,逕將補助款撥付申請人指定帳戶。
六、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駁回;已發放補助者,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不符本要點規定。
(二)所繳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三)冒名頂替。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以不正當方式具領。
七、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定之。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九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02995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九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社托字第1120028311號
附件: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民眾生育,提高生育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社會局及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市各戶所)。
依本要點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津貼發放及系統建檔等相關事項,由本市各戶所辦理。
三、新生兒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法定代理人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一)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前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者,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戶籍之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四、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前出生,經審核符合前點資格者,每名新生兒發放新臺幣三萬元;為雙胞胎者,每名發放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為三胞胎以上者,每名發放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後出生,經審核符合前點資格者,第一名子女發放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子女發放新臺幣四萬元、第三名以上子女發放新臺幣五萬元;為多胞胎者,每名額外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前項子女出生排序之計算方式,係指同一母親所生活產胎兒之次序,並以申請時已完成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五、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持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新生兒法定代理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本市各戶所提出申請。
前項之申請人得委託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受託人應持前項應備文件、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辦理。
六、申請人申請本要點津貼時,應與新生兒之共同法定代理人自行協商本要點津貼受款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協商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本府社會局指定本要點津貼受款人:
(一)家庭暴力。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四)入獄服刑、因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其他經本府社會局認定有特殊情形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放津貼;已領取津貼者,應予追繳:
(一)不符第三點所定資格。
(二)未檢具或拒絕提供申請應備資料及文件。
(三)以詐術、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提出申請或領取津貼。
(四)提出申請逾第五點第一項所定期限。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在此限。
八、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另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檢送「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修正案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並刊登於本府公報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社托字第112003256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修正案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並刊登於本府公報。
說明:「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業經本府以112年2月7日府社托字第1120028311號令修正在案。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20034067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安置土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03338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公告「112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20029445號
附件:「112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主旨:公告「112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依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27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補助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施行(老舊機車報廢回收及新車發票日期同補助期間期限)。
二、本案申請期限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月10日前提出申請(依本府環境保護局受理日期為準)。
三、補助方案:
(一)汰舊換新及新購補助:
1、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每輛補助1,000元,限1,000名。
2、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機車補助:普通重型補助1萬元,輕(小)型補助7,000元,限4,500名(換購限額共同計算)。
3、淘汰一至四期機車換購電動機車補助:普通重型補助9,000元,輕(小)型補助6,000元,限4,500名(換購限額共同計算)。
4、淘汰車齡10年以上五期機車換購電動機車補助:普通重型補助8,000元,輕(小)型補助5,000元,限4,500名(換購限額共同計算)。
5、新購電動機車補助:普通重型補助4,000元,輕(小)型補助2,000元,限7,500名(新購限額共同計算)。
6、桃汰郎加碼專案:每案再加碼補助8,000元,限4,500名(限淘汰二行程機車及一至四期機車換購補助申請)。
7、中低收入戶及復興區專案:每案再加碼補助1萬元,不限額。
(二)專案加碼:
1、青年輕E購:每案再加碼補助原車價打95折,限4,000名。
2、婦幼E騎go:每案再加碼補助原車價打95折,限2,000名。
(三)友善環境設置:電動機車充電設施設置補助:每站補助1萬元,每地址限10站。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工廠及工業發展設施安置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九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1200322111號
附件: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工廠及工業發展設施安置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九點、第十一點
 
修正「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工廠及工業發展設施安置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九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工廠及工業發展設施安置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九點、第十一點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工廠及工業發展設施安置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九點、第十一點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府地航字第11200322111號令修正
 
五、安置土地位置及單元:
(一)安置土地位置:本區段徵收案指定之乙種工業區。
(二)安置單元:安置對象以申請配售一個安置單元為限,安置單元配售面
積限制如下:
1、最小面積應大於二百五十平方公尺。
2、最大面積:
(1)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配售者:最大可配售面積為查估調查表所載建物一樓面積一點五倍為限。
(2)第三階段至第六階段配售者:最大可配售面積為查估調查表所載建物一樓面積一點二倍為限。
3、安置對象有戶外大型生產設備安置需求,由本府依個案事實認定,配售面積以不超過實際使用面積為限。
(三)選配本府指定面積安置單元者,安置對象應以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扣抵,或自行協調其他領有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以其權利價值足額合併分配,不得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補足。
九、安置土地配售方法及原則:
(一)選配土地時,由申請人依土地配售籤次序自行選配,並依指定方向依序分配,不得跳配。
(二)選配土地時,致該分配街廓剩餘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者,申請人應選配其他街廓土地。
(三)分配作業依土地配售籤次序辦理,申請人應先辦理報到,輪由其選配時,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由次一順序進行選配。
(四)已過號之申請人到場後,應即告知現場工作人員完成報到,依當時分配次序間隔二名後補辦選配;同時有二人以上補辦選配時,依其土地配售籤次序辦理。
(五)未於當階段分配作業辦竣前完成報到者,視為放棄配售之權利。
十一、讓售土地價款分二期繳納:
(一)第一期款為總價款百分之十,申請人應於收到本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不予讓售,不得以任何理由異議。
(二)第二期款為總價款百分之九十。申請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以書面通知本府,並於收到本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不予讓售,已繳納之第一期款不予退還。土地上如已有建築改良物,其所有權歸本府所有,申請人不得異議。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青社字第112000057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1200134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2年2月8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民國112年2月20日下午2時整假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中壢區公所與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桃園市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及污染管制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200047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桃園市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及污染管制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龜山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檢驗作業及廠區經營。
(二)柴油車路邊攔查檢驗及相關污染管制作業: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目測判煙、不定期檢測或檢查,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三)推動空氣品質維護區柴油車管制及相關監控設備操作維護業務。
(四)移動污染源管制策略擬定及法令宣導活動等業務。
(五)移動污染源資料庫之建立、維護、更新作業。
(六)配合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之專案計畫。
(七)配合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年度柴油車評鑑考核作業。
(八)維持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ISO/IEC17025認證有效性。
(九)辦理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營運管理及環境教育業務推廣。
(十)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高雄市三民區灣興里灣興街39巷8號。
(三)聯絡電話:(07)3928088。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蕭○良,電話:(03)338-6021分機1227。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桃園市低污染運具補助審查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200110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1年桃園市低污染運具補助審查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協助辦理機車汰舊換新及新購電動二輪車相關補助案件之受理、建檔、審查、退(補)件郵寄、彙整、經費掌控、匯款作業。
(二)協助辦理低污染運具補助業務推廣宣導活動至少1場次,並依本機關需求協助規劃、辦理法規說明會及空氣污染防制創新作為專案相關工作。
(三)協助執行本市電動二輪車充電設施(站)及專用停車格之巡查、違停查報等作業,並辦理市府行政園區電動車太陽能停車區之設施檢查、損壞維修及清潔管理作業。
(四)辦理機車汰舊換新及低污染運具相關補助案件之查核作業。
(五)協助每月更新本市充電站或換電站位置資訊,並每月更新地理圖資查詢軟體。
(六)協助辦理教育訓練及跨市業務交流會相關工作。
(七)協助辦理民眾檢舉烏賊車案件受理、審查、函覆、郵寄通知、彙整、追蹤及後續處分作業。
(八)協助辦理烏賊車告發後逾期未繳款之違規車輛車籍禁動及解動作業。
(九)辦理低碳運具補助線上申辦審查系統維護管理等工作,並協助系統調整、變更或新增功能作業。
(十)辦理低碳運具補助線上申辦審查系統操作宣導說明會工作。
(十一)其他經本機關交辦有關移動污染源之管制業務事項。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泰山里中山路389之10號。
(三)連絡電話:(03)3359117。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李○諠,電話:(03)3386021分機1230。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4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200230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4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蘇○欣醫師、范○月醫師、張○英醫師及廖○烈醫師已自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離職,自即日起取消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資格。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林○均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02597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均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789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87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長庚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二路78巷66號3樓之1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3案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0231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3案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桃園區龍壽段340地號土地』樁位測定乙案(新釘R11125等7支及廢除S1171等3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座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0230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桃園區龍壽段340地號土地』樁位測定乙案(新釘R11125等7支及廢除S1171等3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座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秋女士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200232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秋女士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邦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劉○秋。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5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10樓之2。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張○香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02385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張○香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香
二、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00754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5)桃市地字第000736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香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中華街一段21號3樓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委任本市立各級學校辦理部分教師薪級敘定相關業務,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教人字第112002295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任本市立各級學校辦理部分教師薪級敘定相關業務,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依據:
一、教師待遇條例第7條第3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教師待遇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教師由服務學校敘定。」
二、依前開規定,委任本市立各級學校辦理部分教師薪級敘定相關業務,由學校核定項目如下:
(一)新進教師(含公費分發)及專任運動教練敘薪案件。
(二)現職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市外介聘(銜接支薪)。
(三)現職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不同教育階段別或不同隸屬機關(銜接支薪)。
(四)現職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新制)或取得較高級別教練證。
(五)長期代理教師及代理專任運動教練起敘、改敘、退休或辭職再任及國外學歷經本市核定有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112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1235003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2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112年各類型機動車輛全期使用牌照稅及營業用車輛上期使用牌照稅之開徵期間自112年4月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繳納期間末日適逢例假日及5月1日勞動節,順延至5月2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
(一)營業用車輛開徵上期使用牌照稅: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止。
(二)其他車輛開徵全年使用牌照稅: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五、繳納地點及方式:
(一)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2、便利商店: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二)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支付繳稅App(例如台灣Pay行動支付)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號/統一編號線上查繳稅(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三)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
(四)臨櫃信用卡繳納:可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4分局及派駐桃園、中壢監理站服務櫃檯以信用卡臨櫃繳納。
(五)其他:約定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
六、申請補發繳款書:
(一)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補單繳納或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線上申辦」申請補發繳款書。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可於上班時間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補發繳款書服務申請補發(需檢附身份證)。
(三)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於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點選「e觸即發稅務通」,開徵期間可下載列印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與下載。
(四)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款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臺繳納。
七、繳納證明: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站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https://tytax.tycg.gov.tw)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八、使用牌照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及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
(二)適用事由或對象之認定方式:
1、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
(三)延期及分期定義:
1、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指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四)申請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提出申請或官網「肺炎疫情稅捐申辦專區」(網址:https://reurl.cc/VRdYLA)線上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者,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4、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逾期繳納作業:凡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九、請注意下列規定:
(一)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停駛前1日。
(二)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四)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十、各類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下:
(一)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註:
一、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二、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
三、上開稅額表均為全年稅額,營業用車輛分上下2期平均徵收。
(二)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註:本市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三)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註:本市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四)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註:本市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十一、本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
(一)消費稅科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二)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三)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四)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及209
(五)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六)免費電話:0800-316969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吳○慧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03084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吳○慧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慧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17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56號
四、事務所名稱:宏澤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宏昌一街1號1樓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扣留無主物之「黃鶴樓硬盒香菸」共計7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200257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扣留無主物之「黃鶴樓硬盒香菸」共計7包。
依據: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八岸巡隊於112年1月30日實施灘岸巡查勤務時,在本市蘆竹區出水仔溪出水口岸際拾獲無主香菸[黃鶴樓硬盒香菸(焦油量:8mg,烟氣烟碱量:0.8mg、烟氣一氧化碳量:9mg)]共計7包,交由本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處理保管,請該菸品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出示證明文件聲明物權,前來本府財政局金融菸酒科洽領。
二、上開菸品如逾期無人主張物權,將歸屬公庫。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0534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1年12月23日至112年1月31日,批號Y1120110共86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0534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12月29日至112年1月31日,批號U1120110共1,13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張新福
 
公示送達劉○皓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61****)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2年1月16日府環空字第1120013513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2002788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皓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61****)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2年1月16日府環空字第1120013513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劉○皓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61****)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林○和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03339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和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和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38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57號
四、事務所名稱:明心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宏昌六街212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曾○聖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9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曾○聖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曾○聖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18鄰中山北路162號「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彭○淮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0482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彭○淮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彭○淮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18鄰中山北路162號「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徐○蓮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0482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徐○蓮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徐○蓮因戶籍遭遷址至大園區大園里18鄰中山北路162號「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姜○育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04828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姜○育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姜○育因戶籍遭遷址至大園區大園里18鄰中山北路162號「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謝○堃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04828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謝○堃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謝○堃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觀音區觀音里19鄰觀和路28號「觀音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受處分人李○豪(銷帳編號:1121012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054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豪(銷帳編號:1121012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豪於111年8月1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連三街186之3號4樓(A03室),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取消指定用途)(配合桃園市龜山區華亞段406地號亞東工業氣體新建廠投資計畫)」案計畫書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1120819818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取消指定用途)(配合桃園市龜山區華亞段406地號亞東工業氣體新建廠投資計畫)」案計畫書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於112年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2日止,分別於桃園市政府、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12年3月8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林右昌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一品院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含社區車道、人行道)、中庭戶外廣場、戶外休憩區及頂樓共用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20017537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一品院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含社區車道、人行道)、中庭戶外廣場、戶外休憩區及頂樓共用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敏。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分機2507。
 
市長 張善政
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蔡○德等40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府公告欄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20007566號
附件:
 
主旨: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蔡○德等40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說明:依據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分局長 洪志朋
 
公告受處分人張○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14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112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14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張○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武○山(VU ○ SO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13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114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武○山(VU ○ SO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13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武○山(VU ○ SO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黃○綸女士辦理重新核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200372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黃○綸女士辦理重新核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富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黃○綸。
三、開業證書字號:(112)桃市估字第000073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660號12樓之12。
五、申請原因:核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111年桃園市機車污染管制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20007992號
附件:
 
主旨: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111年桃園市機車污染管制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機車路邊攔查檢驗及相關污染管制作業:於車(場)站、道路、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二)執行機車排氣檢驗站查核業務相關作業。
(三)辦理機車排氣檢驗站檢驗人員健康檢查及機車行宣導報廢審查相關補助作業。
(四)配合環保署及機關交辦執行機車納管作業、機車排氣檢驗站管理相關業務。
(五)執行機車及機車排氣檢驗站管制之宣導相關作業。
(六)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盈鼎環保有限公司。
(二)地址: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6號5樓之2。
(三)連絡電話:(03)3354176。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邱○燕,電話:(03)3386021分機1231。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65案』樁位測釘案(新釘C111206等3支樁位及廢除C778樁位)」中壢平鎮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0152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65案』樁位測釘案(新釘C111206等3支樁位及廢除C778樁位)」中壢平鎮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1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謝○賓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0162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謝○賓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謝○賓。
二、身分證字號:H12226****。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21號。
四、事務所名稱:謝○賓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環西路二段278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370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大樹林段75-2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041R104等2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0126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大樹林段75-2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041R104等2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1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慧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2年1月7日府農動字第1120000910號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動三字第11200004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慧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2年1月7日府農動字第1120000910號裁處書)1份。
依據:
一、動物保護法第5條、14條、29條、32條及33-1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達人吳○慧君(民國86年5月27日生,身分證號:R22468****)因111年度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兔子,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達人經雙掛號郵寄住居所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府動物保護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連絡電話:03-3326742分機302李小姐)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示送達黃○傑違反藥事法案之本府衛生局111年12月21日桃衛藥字第1110113628號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12001410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傑違反藥事法案之本府衛生局111年12月21日桃衛藥字第1110113628號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傑違反藥事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本府衛生局將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因應受送達人黃○傑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56076分機2619陳先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逾期未領取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衛生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潘○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06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056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06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潘○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0053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針對本市場址調查查證、檢測及監測工作。
(二)本項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檢驗測定工作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室、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高雄市三民區灣興街39巷8號。
(三)聯絡電話:07-3928088。
四、委託對象或是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劉○亭小姐,電話:03-3386021分機1331。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核定實施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中壢老小段100地號等10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民國112年2月6日零時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103667081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1份
 
主旨:公告核定實施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中壢老小段100地號等10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民國112年2月6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2年2月6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7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三)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四)桃園市中壢區中榮里辦公處公告欄。
(五)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四、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於公告之日起兩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送達本府,本府於受理異議三個月內審議核復,當事人如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得依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請行政訴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度桃園市推動環保許可整合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0144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度桃園市推動環保許可整合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空、水、廢、毒許可整合相關作業(含現場輔導事業辦理許可比對、繪製污染流向圖、辦理諮詢會審)。
(二)辦理許可整合相關宣導說明會或人員教育訓練講習會。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九街186號3樓之1。
(三)聯絡電話:(04)2329377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許○琦,電話:(03)3386021轉1314。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桃園市河川流域污染整治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0150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桃園市河川流域污染整治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臚列如下:
(一)全流域水質監測工作評估檢討。
(二)本市全流域水質改善檢討與綜合管理策略研擬。
(三)水污染管制計畫綜合管理。
(四)河川流域管理各項委辦計畫之綜合控管工作。
(五)針對本市河川出海口、港口或沿海地區進行牡蠣採樣調查工作。
(六)水質淨化園區進行操作維護綜合監督管理作業。
(七)辦理指定會議等行政庶務支援。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大墩19街186號3樓之1。
(三)聯絡電話:(04)3501-3799#603。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曾○楓小姐,電話:(03)338-6021#1316。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鄭○孟(TRINH ○ MANH)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08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065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孟(TRINH ○ MANH)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08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鄭○孟(TRINH ○ MANH)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11年桃園市空氣品質綜合管理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2000363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協助辦理「111年桃園市空氣品質綜合管理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6條。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空污管制計畫整合控管。
(二)空氣品質分析及惡化應變。
(三)空氣污染防制研討會(活動)或論壇等相關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業務推廣作業。
(四)污染管制對策研擬。
(五)空氣污染物監測評估或研究調查作業。
(六)行政配合及人力資源。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653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7730-4000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謝○珍,電話:(03)3386021分機1206。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許○清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02028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許○清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許○清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33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07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中興街58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黃○忠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02031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黃○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忠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74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27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47號11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林○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0203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林○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良。
二、身分證字號:C12069****。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22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12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黃○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0119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偉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許○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01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0548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許○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01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許○程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邱○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01196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邱○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豪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邱○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0119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邱○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豪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許可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0177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許可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文件、廢(污)水管理計畫、試驗計畫書、自動監測(視)設施審查及現場勘查作業。
(二)執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現場深度查核或功能評鑑、自動連續監測查核及管制作業。
(三)執行定期檢測申報資料勾稽審查稽催作業。
(四)執行「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相關事項(含申報輔導、審查、催繳、通知、帳目核對及資料管理)。
(五)協助辦理不明管線公告限期認領移除或封閉或排除等作業。
(六)辦理水污染防治法規研商或宣導說明會、人員教育訓練講習會。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大墩19街186號3樓之1
(三)聯絡電話:(04)2329377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許○琦,電話:(03)3386021轉1314。
 
市長 張善政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保護區及道路用地,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兼道路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案」暨「擬定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綠地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200146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保護區及道路用地,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兼道路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案」暨「擬定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綠地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2年2月23日(星期四)下午2時假楊梅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及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參與說明會民眾請全程配戴口罩,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桃園市水污染源管制(含水污費)查核暨水體污染應變協力處理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01558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桃園市水污染源管制(含水污費)查核暨水體污染應變協力處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2年1月10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本市工業區水污染防治管理作業。
(二)執行本市畜牧業廢(污)水管理作業。
(三)事業巡查及河川影像監控。
(四)水質自主監測設備設置及維運管理。
(五)法規宣導或說明會。
(六)水體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協力處理。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2段407巷20弄39號4樓。
(三)連絡電話:(02)26595449。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劉○鈞,電話:(03)3386021分機1313。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鴻耀企業社(即饒○國)等25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2002176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鴻耀企業社(即饒○國)等25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鴻耀企業社(即饒○國)等25家商業,前經本府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0年4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00079761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