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2年度第0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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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0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0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2月15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前)
蘇副市長俊賓(後)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頒發桃園市112年1月成功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有功人員感謝狀及榮譽狀。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攔阻詐騙金額1,100萬元
(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
1、經理范玉玫
2、高級專員黃梓瑗
(二)中壢分局:警員宋豐軒
二、攔阻詐騙金額400萬元
(一)陽信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經理蔡沂英
(二)桃園分局:警員蔣侃良
貳、主席致詞
一、今日表揚3名攔阻詐騙案件有功的銀行人員及2名員警,這是本人接任市長以來第2次表揚成功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有功人員,代表社會上詐騙案件仍持續不斷發生,此次攔阻案件最高金額超過1,000萬元,可能是民眾畢生積蓄或退休金,非常感謝銀行人員及員警發揮警覺性,成功攔阻,協助民眾保住積蓄。
二、農曆春節已過,本週開學,生活逐漸步入正常,本人於競選期間所提政策如長者市民三節禮金調高、國民中小學全面免費營養午餐及幼兒園大班學雜費全免等已逐項落實;另實施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全年聘期」,落實同工同酬,影響廣泛,目前臺南市、高雄市、臺中市及屏東縣已陸續跟進提出,教育部亦將研討規劃是否採全國一致標準。
三、本府所提出政見都是該做的事,也引發諸多迴響,不論是媒體或其他縣市的反映,也都顯現出做的是對的事,只要是在桃園看到該做的事,本府都將努力籌措資源與財源,積極落實,帶給市民更多正向感受,也期盼這些正向感受能夠擴散蔓延至其他縣市;感謝本府各機關同仁這段期間以來的工作表現,積極度及效率都越來越好,執行工作也越發順暢,期許同仁持續努力,讓桃園繼續朝向好的方向發展。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八德區大湳森林公園
主席裁示:
(一)本案私有土地租賃及後續都市計畫區土地區徵開發,非都市計畫區土地協議部分,請秘書長召集相關局處討論。
(二)將來本市公園喬木或路旁行道樹均應記錄管理,建立資料庫,以利校外教學、淨零排碳規劃及醫學相關規劃使用。
二、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第五癌篩檢-肺部低劑量電腦斷層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務必動員符合受檢資格人員篩檢,特別是警消人員(含義警、義消),退休警消等亦請列入;本案預計2月23日政策發布,並請各機關全力宣導。
三、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2023年春節期間垃圾收運量及往後年度春節期間收運垃圾方案規劃報告
主席裁示:
明(113)年農曆春節初四清潔隊提早開工收運垃圾,相關衍生的人員加班費及春節出勤慰勞禮券等費用及提供1日補休(加一補一制度),本府全力支持;並請環境保護局妥善與清潔隊員溝通。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蘇副市長俊賓裁示:
業務報告係提供新聞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各機關了解彼此業務的平台,會後將再提供部分機關應調整方向。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蘇副市長俊賓裁示:
一、第2案持續列管,後續應建立完整災防SOP,並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將後續進度納入計畫。
二、第7案戰情室部分,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資訊科技局與金副秘書長討論。
捌、臨時動議
賴副秘書長淑華:
請各機關檢視業務主管各項委員會,並於下週三前完成因首長異動委員會須重新核定的公文流程。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裁示:
(一)各機關向市長業務報告已進入尾聲,下一輪報告將以跨局處專題為主軸,題目來源為各機關思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第一輪業務報告時紀錄及府一層六長提出,如本市公園議題即可納入專題。
(二)專題報告簡報注意勿用暗色底暗色字,不利觀看。
蘇副市長俊賓裁示:
(一)各機關如欲發布政令新聞,應第一時間提供新聞處,以利新聞處整合對市民溝通工作。
(二)針對媒體關注與需機關回應議題,各機關亦應第一時間提供新聞處,讓新聞處妥善溝通,提供真實且完整的資訊揭露。
壹拾、散會:上午11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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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第四條、第八條」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120021544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第四條、第八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一五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最新消息-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林○律。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十四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6。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郵件:10044117@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授權所訂定,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及一百十年五月七日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業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共修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設立非營利幼兒園之招生順序規定,並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考量本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作業之受理時間、程序及方式等事項授權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公告,爰進行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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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20039414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條文
第 一 條 為加強本市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升住戶居住品質及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建築管理處:依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辦理公寓大廈管理事項。
二、消防局:依消防法規定辦理消防相關事項。
三、本市各區公所:依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辦理報備程序。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既有公寓大廈: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且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
二、管理權人: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
三、複合用途建築物:指一棟建築物中有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對六樓以上既有公寓大廈,得分類、分期、分區公告輔導暨補助計畫,並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前項公告計畫範圍內之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應於公告日起一年內,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
第 五 條 既有公寓大廈應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其所在轄區之區公所報備。無使用執照者,得以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證明文件替代。
第 六 條 本市六樓以上公寓大廈應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起一年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其所在轄區之區公所報備。但既有公寓大廈,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區公所審查應備文件齊全後,應發給報備證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時副知本府消防局及警察局。
第 八 條 複合用途建築物內之閒置營業場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檢查。
第 九 條 未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且無正當理由者,得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 十 條 未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向所在轄區之區公所報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且無正當理由者,得處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十一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者,得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無管理權人者,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
第十二條 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起,領有使用執照逾十年,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成立管理組織,經主管機關通知、輔導及公告,仍拒不成立者,主管機關得將公共基金以預算外收入繳庫。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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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2003961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工會幹部及個案勞工經本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而涉訟之律師費及裁判費。
二、補助工會幹部及個案勞工遭資方解僱,或因職災未獲薪資給付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三、補助工會、工會幹部及個案勞工申請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
四、職業災害慰問金。
五、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
六、辦理其他勞工權益及相關業務。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助項目本會認為顯無勝訴之望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補助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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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2004269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附「桃園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評鑑對象為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第 三 條 本府辦理機構評鑑,應成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評鑑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評鑑作業之執行,得併同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聯合評鑑,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第 四 條 評鑑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並由本府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一、本府社會局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領域相關專家學者。
評鑑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
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
評鑑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 五 條 評鑑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六 條 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建築物環境及設施設備。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特殊事項或措施。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第 七 條 機構之評鑑,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其評鑑方式及程序,由本府於實施評鑑三個月前公告之。
第 八 條 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本府應將前項評鑑結果以書面送達受評鑑機構並公告之。
第 九 條 受評鑑機構得於評鑑結果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府申請複查,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本府於受理前項申請後,經複查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有誤者,應修正評鑑結果後公告之,並將複查結果以書面送達受評鑑機構。
第 十 條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機構,本府得發給獎牌(狀)或獎勵金。
第十一條 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機構,本府應列入強制輔導改善對象,並得停止政府資本支出之補助一年。
前項機構應於評鑑結果送達後依限提出改善計畫,送本府核定;必要時,本府應遴選適當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予以輔導。
本府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九個月內應辦理機構複評,經複評成績為乙等以上者,應解除第一項停止補助之限制。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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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教高字第1120050732號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四條第六項。
三、「桃園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
四、考量本辦法草案涉及專案輔導學校之認定及免除,影響師生權益,具實務之急迫性,故縮短公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高級中等教育科。
(二)聯絡人:徐○智。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7594。
(五)傳真:03-3320515。
(六)電子郵件:vac@ms.tyc.edu.tw。
五、另本府112年2月17日府教高字第1120014160號公告予以註銷。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主管機關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而審議會委員之遴聘、審議會之組織及運作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是桃園市政府為審議專案輔導學校之認定及免除、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事項、令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及停辦之處分、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指派董事及監察人之派任及解任、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之重新組織、核定或令學校財團法人解散等本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相關事項,並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權益,爰擬具桃園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審議會組成及審議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審議會委員之人數、組成、聘期及異動改聘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審議會委員間特定關係之限制及解聘條件。(草案第四條)
五、會議召集、委員出席及議事規則。(草案第五條)
六、委員迴避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學校相關人員列席及組成專案小組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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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2年度桃園舊城區、楊梅富岡火車站周邊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並自112年3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200074631號
附件:補助計畫書1份
主旨:公告「 112年度桃園舊城區、楊梅富岡火車站周邊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並自112年3月1日生效。
公告事項:112年度桃園舊城區、楊梅富岡火車站周邊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如附件。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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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04368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04399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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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04786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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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04786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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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推展校園反毒反詐騙話劇宣導活動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少字第1120015820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推展校園反毒反詐騙話劇宣導活動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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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七條之一、「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04796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七條之一、「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七條之一、「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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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04779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四日生效 。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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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許○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061)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0369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許○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06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許○程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 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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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部分綠地用地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200271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 (龍岡地區)主要計畫 (部分綠地用地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 )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2年3月10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假中壢區公所3樓簡報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變更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參與說明會民眾請全程配戴口罩,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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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公告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3734-0000、3734-0001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021439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修正公告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 3734-0000、3734-0001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條 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環境場址評估 (PhaseII)調查計畫 (甲、乙 )」華昶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查證成果、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下水污染場址管理推動計畫」華昶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查證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原華昶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3734-0000、3734-0001等2筆地號。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自強六路 1號、1之1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 3734-0000、3734-0001等2筆地號。
五、場址面積:9,560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公告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七、場址現況概述:現為運作中工廠及倉庫使用。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環境場址評估(PhaseII)調查計畫(甲)(乙)」華昶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查證成果報告,土壤污染物鉻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物鎳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及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下水污染場址管理推動計畫」華昶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查證成果,地下水1,1-二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0.07毫克/公升,三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四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3734-0000、3734-0001等2筆地號。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對本處分如有不服,得自公告本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送本府,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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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公告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3734-0000、3734-0001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037020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修正公告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 3734-0000、3734-0001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環境場址評估 (PhaseII)調查計畫 (甲)(乙)」華昶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查證成果報告,土壤污染物鉻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毫克/公斤,土壤污染物鎳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下水污染場址管理推動計畫」華昶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查證成果,地下水 1,1-二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7毫克/公升,三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四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12年2月8日府環水字第1120021439號修正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限制。
二、土壤及地下水管制區範圍:本市中壢區內壢段3734-0000、3734-0001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其他經中央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對本處分如有不服,得自公告本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送本府,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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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3734-0000、3734-0001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02143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 3734-0000、3734-0001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2條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桃園市地下水污染場址管理推動計畫」華昶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查證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解除列管範圍: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3734-0000、3734-0001地號。
二、自公告日起,廢止108年9月27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36445號公告旨揭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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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賴○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107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賴○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及刑事訴訟法第60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案受處分人賴○康戶籍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99號三樓為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
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小隊長許○美),受處分人應於本通知單領取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完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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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顏○羿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04455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顏○羿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顏○羿
二、證書字號:(99)台內地登字第02623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市地字第001795號
四、事務所名稱:詠晟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後興路一段 72號4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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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陳○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07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0486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07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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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送達予惠眾建材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20047435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惠眾建材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
冊 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 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惠眾建材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0年7月16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127004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惠眾建材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 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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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送達予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20047445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等 21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1年12月5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17413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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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送達予明威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20047452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明威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明威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1年12月15日府經商行字第 1119117440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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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邱○約君(牌照號碼:700-DAM)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0363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邱○約君(牌照號碼:700-DAM)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約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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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邱○約君(牌照號碼:700-DAM)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0363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邱○約君(牌照號碼:700-DAM)違反噪音管制
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約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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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達人吳○慧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2年1月7日府農動字第1120000910號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桃動三字第11200013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達人吳○慧君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2年1月7日府農動字第1120000910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達人吳○慧君(民國86年5月27日生,身分證號:R22468****)因111年度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兔子,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達人現住所不明,其戶籍地址係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暫遷至蘆竹區戶政事務所,投遞文書原件退回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桃園市政府公告欄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府動物保護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聯絡電話:03-3326742分機302李小姐)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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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擬定楊梅都市計畫(幼獅路一段東側產業遊樂區)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樁位測釘一案(新釘R11134等57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04693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擬定楊梅都市計畫(幼獅路一段東側產業遊樂區)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樁位測釘一案(新釘R11134等57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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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任○軒等人計2,15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2001901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任○軒等人計2,15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任○軒等人計2,15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 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 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 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代理處長 張丞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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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范○亷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04794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范○亷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范○亷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21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61號
四、事務所名稱:波麗士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三路650號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簡○宇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43****)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2年2月8日府環空字第1120031220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200418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簡○宇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43****)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2年2月8日府環空字第1120031220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簡○宇君 (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43****)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 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 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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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楊梅區運動舞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20043178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楊梅區運動舞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楊梅區運動舞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一段280巷8號
(三)理事長:羅世品(任期108年3月27日至112年3月26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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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3站周邊道路興闢及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200478082號
附件:
主 旨:桃園市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3站周邊道路興闢及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辦理「桃園市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3站周邊道路興闢及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三、地點: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不適,請勿參與公聽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
六、連絡電話:03-3322101#6755葉小姐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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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請求人因祥佑企業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20046304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因祥佑企業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2月7日保普墊字第1126001576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祥佑企業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12年3月2日至112年5月1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金結餘再分配之權利。
二、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其墊償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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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許○清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05110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許○清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許○清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33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62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中山南路132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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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八德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及「變更八德(八德地區)細部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國字第112002438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八德(八德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及「變更八德(八德地區)細部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 112年2月20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民國112年3月7日(二)上午10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參與說明會民眾請全程配戴口罩,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及「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國字第11200243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及「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 112年2月20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八德區:民國 112年3月7日(二)上午 10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會議室舉辦。
(二)大溪區:民國112年3月7日(二)下午2時整假大溪區公所2樓1201會議室(禮堂)舉辦。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八德區公所與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八德區公所或大溪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參與說明會民眾請全程配戴口罩,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中大汽車商行(即謝○峰)等20家商業廢止登記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2003626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中大汽車商行(即謝○峰)等20家商業廢止登記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中大汽車商行(即謝○峰)等 20家商業,前經本府依商業登記法第 29條規定,以111年3月24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074490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風○俊君(牌照號碼:MFY-135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027190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風○俊君(牌照號碼:MFY-1353)違反噪音管制
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風○俊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 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 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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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風○俊君(牌照號碼:MFY-135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02720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風○俊君(牌照號碼:MFY-135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風○俊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 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 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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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崴圻工程行(即李○崴)等10家商業廢止登記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2003937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崴圻工程行(即李○崴)等10家商業廢止登記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崴圻工程行(即李○崴)等10家商業,前經本府111年4月1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093795號等號函通知該等商業,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各該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崴圻工程行(即李○崴)等10家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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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燃藜第紅樓」為本市暫定古蹟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200418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燃藜第紅樓」為本市暫定古蹟
依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暨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燃藜第紅樓。
二、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正大街32號。
三、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中壢區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1467及1468地號。
四、暫定古蹟期間:112年2月17日至112年8月16日。
五、公告理由:依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第 2條所稱緊急情況。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條及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第2、4條規定辦法。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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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內政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機場捷運A8站增額容積規定)案」公告公開展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031944號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為內政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機場捷運A8站增額容積規定)案」公告公開展覽一案,請貴公所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2年2月6日內授營都字第11208198202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請依內政部前開號函、都市計畫法第 19條及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 4條,將計畫書及公告文張貼於貴 公所及有關里辦公處公告周知。
三、本案自112年2月24日起至112年3月25日止公開展覽30天,內政部並訂於112年3月14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貴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說明會,請協助準備會場。
四、隨文檢送公開展覽日期、地點及說明會時間、地點之傳單30份,請貴公所統籌發放,並責請里幹事分發至轄區內相關民眾知照,說明會傳單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印。
市長 張善政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1120819820號
主 旨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機場捷運A8站增額容積規定)案」案計畫書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於 112年2月24日起至112年3月25日止,分別於桃園市政府、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12年3月14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審議之參考。
部長 林右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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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鑽全娃娃城(即陳○寶)等16家商業廢止登記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2003771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鑽全娃娃城(即陳○寶)等16家商業廢止登記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鑽全娃娃城(即陳○寶)等16家商業,前經本府111年5月5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20027號等號函通知該等商業 ,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各該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鑽全娃娃城(即陳○寶)等16家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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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03654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謝○洋
二、證書字號:(93)台內地登字第0253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58號
四、事務所名稱:森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92號25樓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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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徐○興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03776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徐○興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徐○興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22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59號
四、事務所名稱:展融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建新街35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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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湯○媛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04010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湯○媛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湯○媛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58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60號
四、事務所名稱:久伸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育達路二段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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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擬定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旅館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200256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擬定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旅館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 民國112年2月20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2年3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假羅浮遊客中心2樓(桃園市復興區羅浮140號)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復興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復興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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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魏○青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200429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魏○青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全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魏○青。
三、開業證書字號:(100)桃市估字第000031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二段 138號。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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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水環境保育及巡護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0366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水環境保育及巡護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本市列管許可之加水站之水源供應端進行餘氯查驗作業。
(二)執行水環境巡守隊相關業務,並協助審核水環境巡守隊補助經費申請及核銷作業。
(三)執行本市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案件初審及現場輔導查核作業。
(四)執行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查驗作業。
(五)執行本市已公告實施化糞池(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污物定期清理對象輔導工作。
(六)執行社區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輔導、現場輔導查核及資料彙整作業。
(七 )辦理本市水環境巡守隊水環境教育、生活污水源頭減污、飲用水安全及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法規宣導或說明會。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三段 28-1號2樓。
(三)連絡電話:(03)335402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吳○瑛,電話:(03)3386021分機1317。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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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蘆竹一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承租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20021323號
附件:附件1:租賃標的及租金及說明、附件2:申請須知、附件3:申請書、附件4:租賃契約書及住戶管理規約範本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一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承租。
依據: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 、受理申請期間:自112年4月7日(星期五)起至112年4月14日(星期五)止。
二、受理及執行單位: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下稱服務中心)。
三、租賃標的及租金: (詳細說明請參閱附件1:租賃標的及租金說明)
(一)位置:桃園市蘆竹區大新三街與大興十一街交叉口。
(二)戶數:114戶,本次招租112戶。
1、一房型76戶、二房型36戶
2、餘2戶供本府社會局使用。
(三)住宅月租金(含管理費):一房型新臺幣(下同)7,000元至10,800元、二房型8,900元至17,400元。
四、租期:以3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且於承租期間無違規紀錄或逾期繳納租金者,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6年;惟符合住宅法第4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桃園市政府專案核准,租期得酌予延長。
五、申請資格:(詳細說明請參閱附件2:申請須知「貳、申請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惟「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者」及「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者」,不受上開年齡限制。
(二)於本市設有戶籍或有就學、就業之具體事實者。
(三)家庭成員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內均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成員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不超過55,920元整。
(五 )家庭成員所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新臺幣 580萬元整,惟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六)家庭成員未承租本市社會住宅或政府 興辦之出租住宅,及未享有中央政府或本府相關住宅補助。
(七)申請人如屬下列情事不得申請社會住宅:
1、受監護宣告之人。
2、曾承租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因違反租賃契約規定經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員及同居人。
六、承租類別:(詳細說明請參閱附件2:申請須知「肆、承租類別」)
(一)政策戶:符合出租辦法第 5條資格且具有住宅法第4條第2項身分者。
(二)一般戶1:符合出租辦法第5條資格且申請人育(孕)有兩名以上未成年子女或三代同堂(設籍在同一戶連續滿一年者)。
(三)一般戶2:符合出租辦法第5條資格者。
七、各房型承租類別分配數:
(一)政策戶:一房型31戶、二房型16戶。
(二)一般戶1:二房型12戶。
(三)一般戶2:一房型45戶、二房型8戶。
八、申請方式:
(一)應附文件:附件2:申請須知「伍、申請方式」第二條規定文件及附件3:申請書。
(二)受理方式:
1、網路申請:申請人於112年4月7日(星期五)上午8時起至112年4月14日(星期五 )下午5時止,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填寫申請書,並上傳應附文件資料,且必須按出「送件」,申請狀態顯示為「送出申請」始完成申請或補件程序。網址: (https:// 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
2、現場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期間內備妥應付文件,於上班時間至受理單位一樓服務櫃檯(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申請,逾期則不受理。註:受理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三)申請人限以單一承租類別 (政策戶、一般戶1、一般戶2)及房型(一房型、二房型)提出申請,送出申請後不得更換。如具兩種以上承租類別或房型,將由服務中心通知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者將駁回申請;同一社會住宅提出兩筆申請案以上者,以第一筆申請案認定之。
(四)同一家庭有二人以上申請,且同一戶籍內有共同之家庭成員,由先申請者為優先,其餘駁回申請。
九、各階段期程與作業方式:
(一)受理申請後,由服務中心辦理初審,申請人通過初審後即先行辦理抽籤作業決定選屋序號,再依序進行複審,通過複審者始為合格申請人。
(二)申請人如有申請書資料誤植、申請資料與應附文件不一致等情形,服務中心將依申請人原申請書表所留通訊地址以書面通知,並限申請人於期限內一次補正完成(不得分批補正)。
(三)由服務中心依合格申請人原申請書表所留通訊地址書面通知看屋、選屋、簽約公證等事宜。申請人於接獲通知公文時,應依所通知之時間前來辦理,屆期未完成選屋(承租類別為一般戶1者除外)、簽約公證等作業者將喪失承租權,由次序位者遞補。
(四)如各房型承租類別初審合格申請數超出分配數時,逕列為遞補名冊,遞補名冊之有效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
(五)一般戶1合格申請數如未達分配戶數由一般戶 2遞補,政策戶及一般戶2合格申請數如未達分配戶數、遞補名單用罄或到期時,改採隨到隨辦方式由服務中心另行公告出租。
十、公告內容、公告附件、各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及住戶管理規約等相關資訊,可至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網址:https://ohd.tycg.gov.tw)、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網站(網址:https://www.tshsc.org.tw)及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瀏覽、下載,若有修正,以上開網頁最新公告為準;另紙本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可於受理申請日起至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一樓及桃園市各區公所索取。
十一、若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若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向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諮詢,電話:(03)333-1481轉9。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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