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2年度第06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1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1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3月8日下午3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桃園市青農友善貸款補助暨輔導計畫」亮點發表。
                              -主辦機關:農業局
 
壹、頒獻獎
頒發桃園市政府112年傑出女性公務員。
                              -主辦機關:人事處
 
一、社會局:科長劉彥伶
二、勞動局:科長陳秋媚
三、都市發展局:科長郭蕙萍
四、觀光旅遊局:科長王修怡
五、人事處:科長蘇美嘉
六、龜山地政事務所:主任王蕙蕙
七、養護工程處:主任秘書顏淑芬
八、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員林于婷
九、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陳羚婕
十、海岸管理工程處:科長王雅慧
貳、主席致詞
一、有關桃園市青農友善創業貸款利息補助政策:
(一)本府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基礎下,推出「桃園市青農友善創業貸款利息補助政策」,將一般青農5年免息貸款額度從2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專業輔導(百大)青農5年免息貸款額度從5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希望讓青農在桃園有更好的創業機會,同時促進智慧農業的發展。
(二)青農友善輔導計畫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開放報名,提供有志於農業的青年朋友培訓課程,於第1、2階段共4個月培訓期間,每人每月補助3萬元生活津貼,讓青農能心無旁騖安心受訓,並在培訓結束後發揮所長。
二、有關本府112年傑出女性公務員:
(一)今(8)日是婦女節,本府特於今日市政會議頒發此獎項,本獎項經秘書長召開會議票選而出,遴選過程相當嚴謹,女性同仁兼顧家庭及工作實屬不易,除了獲獎的同仁,本府各局處亦有許多傑出女性同仁,感謝同仁為市政努力。
(二)本市新住民約65,000人,其中絕大部分是女性,在此也對新住民婦女表達關懷。
三、近期雞蛋價格飆漲,此雖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權責,但市府各局處仍有使力空間,如雙北因此研議調升營養午餐價格,本市推動之國中小學營養午餐全面免費政策,因屬契約供應不受影響,仍請教育局持續關心營養午餐雞蛋供貨情形;另農業局及法務局也應注意雞蛋銷售是否有哄抬價格的情形。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30K幸福里程政策【公共自行車10K幸福里程】主席裁示:
(一)預算的使用須了解執行目的,如本案是希望改變市民騎乘YouBike的行為模式,提高民眾使用YouBike觀光、通勤的意願,故請交通局蒐集相關資料及結合配套措施,達成執行目的。
(二)各局處如有自行闢建之自行車道,請於1週內盤點完成,提供觀光旅遊局彙整。
(三)請新聞處於3月最後一週規劃本案新聞發布,內容請與蘇副市長討論。
二、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青農友善創業貸款利息補助
主席裁示:
(一)本市青農聯誼會會員數達800人以上,請農業局針對青農個案狀況,如耕作面積、財務狀況及所遇困境等進行分析,並與聯誼會會員增加互動及接觸。
(二)就農業局所提青農友善政策,如使用智慧澆灌用水量較低,未來停水休耕,請向中央爭取停水期間,使用智慧澆灌不停水,提升農民採用智慧農業誘因。
(三)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針對30K幸福里程政策及桃園市青農友善創業貸款利息補助2案,於政策啟動半年後檢視成效。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有關「道路交通安全長期性指標,每3個月於道安會報提報改善情形」列管案,請交通局補充「預計觀測之長期性指標」及「辦理事項與前述指標之關聯性」,餘請持續辦理。
二、有關上傳市政會議資料至雲端系統,旨在建置完整市政會議資料庫,以期累積豐富資訊,便利未來能發揮更大的工作效益。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災害應變機制應儘量於3月底前完成SOP及演練。
壹拾、散會:下午4時53分
 
桃園市政府第40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0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表揚榮獲衛生福利部「111年度金點獎-金點之星(團體獎)」據點。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一、龍潭區三林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二、龍潭區三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貳、主席致詞
一、衛生福利部舉辦111年度金點獎,此獎項素有「據點金馬獎」之稱,由衛生福利部從全國近5,000處據點中評選,桃園有2個據點脫穎而出,實屬不易,在此鼓勵並感謝獲獎據點。截至今(112)年1月止,本市已設有378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請社會局、衛生局等局處持續加強服務內容與品質。市府希望年輕人可以把桃園當作一輩子打拚的家園,而長者友善環境是市民安心定居的重要指標,市府未來也將全力落實。
二、本府公布代理教師全年聘期政策,超乎預期獲得極大迴響,教育部亦將檢討補助代理教師全年聘期相關經費,顯現本府所提政見是在做對的事;感謝各機關同仁為新政策努力,其中教育局及社會局許多同仁在例行業務之外,因執行各項新政策而產生額外的加班時數,請各機關首長合理分配同仁工作,務使勞逸均衡。本市各項政策應有走在前面的格局,各局處首長規劃各項政策時,應超前部署,以規劃未來10年、20年為目標,讓桃園開創新格局,成為不一樣的城市。
三、行政院院會預計於明(23)日通過「中央促進公共運輸使用方案」,其中包含「北北基桃1200通勤月票」,初步來看,針對中央、地方或城際運輸的運具,中央補助比例相較原來地方政府單打獨鬥提高許多,中央與地方要共同打造生活圈,模糊行政區域的界線,如同國外許多大城市,當城市人口達千萬時,無論是在國際競爭上、市場上都將有不同的格局。而基隆、台北、新北與桃園雖有行政區域的劃分,但實質上基北北桃4個城市應以megacity為發展目標,讓市民除通勤通學之外,在經濟等各方面發展上,也可在近千萬人口的大生活圈中受惠。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科技防災的智慧佈局
主席裁示:
(一)本府各項政策逐項落實,現階段跨局處工作屬災變處理最為急要,未來應考量中期目標,如災害應變機制及智慧科技運用等。
(二)本府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目前納入11個機關,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易流於形式,此項業務應重新檢討。另請各機關思考有哪些項目得以智慧化呈現,可研議尋找外界專家學者奧援;例如公文電子表單運用及環境保護局針對工業區與發電廠附近PM2.5設置偵測器等。
二、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運用智慧科技紓解交通壅塞
主席裁示:
(一)板龍快速道路納入基北北桃合作交流平臺討論。
(二)請交通局研商透過自動化機制,蒐集足夠的資訊進行大數據分析、智慧化運用,全面改善本市交通。
三、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建立並落實災害應變機制
主席裁示:
(一)會後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提供災害項目權責分工表給各機關檢視,並請王副市長召集會議確認該表內容。
(二)請先以停水、資訊安全事件及大型活動意外3項目為災害應變種子,累積經驗,並於3月底前完成SOP及演練,若因議會開議影響人力投入,可將演練延後至4月第1週辦理,依劇本進行會議室演練,市長將檢視辦理情形。
(三)風險管理是一門專業,各局處應指派固定人員作為應變窗口,並設計獎勵配套。另請王副市長及秘書長3月份帶隊至新北市政府取經學習。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第7條之1暨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6條之1、第11條及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第3條、第9條、第12條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智慧農業及資料庫建立作為農產品種植預警參考」及「1999問題分析統計」等2案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蘇副市長俊賓指示:
一、資訊科技局、民政局之市政會議機關業務報告,與預期有落差,另有關區公所撰寫未標準化等部分,請民政局對區公所幾個重要事項加以釐清,最後一起呈現。撰寫業務報告可參考衛生局、觀光旅遊局、文化局、勞動局等,另水務局報告邏輯清楚。
二、撰寫原則如下:
(一)重大亮點工作先行撰寫,但仍需考量發布節奏,有些亮點毋需提早寫進來,但如有需讓各機關了解的部分可先行撰寫。
(二)重大業務應先列項目、結構化,並於每週針對此項業務進度報告。
(三)預告未來大型工作計畫,讓各機關可及早因應。
(四)數據表及統計之呈現,前提為此項數據非常重要,或為指標性的儀表板數據。
(五)部分人事、政風等幕僚機關,書寫橫向聯繫宣傳事項是可允許,但業務報告並非公布欄概念,仍需呈現重要工作進度或計畫。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41分
 
桃園市政府第41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1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3月1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林裕玟專員黃美容
 
壹、頒獻獎:
呈獻111年地方政府辦理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考核特優獎項。
                                    -主辦機關:觀光旅遊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於111年地方政府辦理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考核榮獲特優獎項,感謝觀光旅遊局及相關團隊的努力。近幾年受疫情影響,旅宿業備受衝擊,但這段期間本市旅宿業者仍秉持專業,維持優良的服務品質,相當不容易。為提振本市觀光旅遊業,請觀光旅遊局以跨局處的方式,納入農業局及交通局等相關局處規劃觀光會報,讓桃園的觀光發展持續興盛。
二、從農曆春節到228連假的觀光人潮,可窺見桃園的觀光發展深具潛力,未來期盼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市旅宿指標性品牌「桃園金牌好棧」,讓桃園不只是在農曆春節假期或連假期間才有觀光人潮,平常時候及週末期間也能發展得愈來愈好。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許厝港自行車景觀大橋新建工程及周遭相關延伸工程
主席裁示:
(一)本市海岸生態是非常好的觀光資源,海岸線上各個景點如珍珠般散落分布,未來市府將擦亮一顆顆珍珠,盡量發揮各景點的特色;請海岸管理工程處與觀光旅遊局互相搭配,第一步目標先以點對點、一步一腳印串聯海岸景點,規劃接駁交通連結各據點,讓市民及外縣市的朋友們能更方便抵達,體驗桃園海岸觀光的魅力。
(二)另請教育局多鼓勵學校利用海岸景點進行校外參訪活動,加強同學們對桃園在地文化、歷史、自然風光及環保的認識,實現海岸觀光的教育意義。
二、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公有市場形象改造
主席裁示:
(一)本府成立市場處有其必要性,除了應改善公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軟硬體設施外,並應兼顧納入城市美學、宗教信仰及在地文化特色等。
(二)本案城市美學議題請納入觀光會報,例如景福宮推動周圍商圈活化。
(三)桃園區及中壢區老舊城區翻新案,請列入專題報告,並請都市發展局建議與會機關名單提交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有關市政會議相關資料,請秘書處與資訊科技局研議將歷次資料置於雲端硬碟供各機關參閱,並應提供搜尋功能,於下次市政會議報告進度。
蘇副市長指示:
市政會議各機關業務報告撰寫,應列主標重點工作,再逐週進行相關進度報告,請原住民族行政局及體育局參考依此結構撰寫。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第3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8條、第14條,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8條、第14條,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各機關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41分
 
 
法規
預告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第1條、第3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120043803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第1條、第3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0條第2項。
三、「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第1條、第3條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李育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郵件:10051150@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第一條、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授權所訂定,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曾於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修正,並自發布日施行。
  為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行政院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院臺教字第一○八○○一三四八○號函備查意見,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共修正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委員組成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預告修正「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12001408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項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條。
三、「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
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二)聯絡人:陳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轉6405。
(五)電子郵件信箱:10049879@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條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以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府法制字第一○四○一七○八七九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本辦法補助經費支出逐年增加,且迭有是否為指定藥品、材料或醫囑必要項目之爭議,為使社會福利資源優先分配於經濟弱勢者,修正補助對象、補助基準、應備文件及增訂補正程序,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八條規定之補助對象及實務需求,新增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為補助對象,並增訂動產及不動產上限及計算基準,以確保資源配置之合理性。(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審酌補助醫療費用之合理性,增訂不補助項目。(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依據家庭收入情形,訂定分級補助比例,另為使社會福利資源妥善分配、保障本市低收入戶獲得妥適醫療照顧,並有效管理預算使用,爰增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弱勢民眾之年度補助上限金額。(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配合本次修正條文,修正申請補助應備文件,依實務需求新增訂委任他人申請、具領方式,並規範委任對象。(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增訂補正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增訂所需書表格式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十條)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十四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05088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十四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十四條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    本局下設家庭教育中心、圖書館及各級學校,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四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05319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四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四條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文化發展科:文化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地方文化館、社區營造計畫與文學業務之推廣,及其他促進地方文化發展相關之節慶活動、刊物編印等事項。
二、展演藝術科:展演藝術政策之規劃與管理、展演藝術活動之規劃辦理、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事務、表演團體之立案、扶植、輔導與獎勵、展覽活動推動、藝術刊物編印、公共藝術、展演藝術活動補助等事項。
三、閩南及民俗文化科:保存及推動閩南文化、民俗工藝及地方民俗傳統等事項。
四、文化資產科: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遺址等之指定、登錄、保存、維護、管理及文獻資料之蒐集與保存、文化資產教育推廣及宣導等事項。
五、文創影視科:文化創意產業、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推動等事項。
六、文化設施科:文化設施之興建、設置、整建修繕及經營活化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文化基金會之設立及輔導監督、志工之培訓與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八條 本局下設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博物館及美術館,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05336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五條 本館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置分館,辦理閱讀推廣活動及館務營運,所需人員在本館總員額內調配。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預告廢止「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2005534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廢止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第四款。
三、「廢止法規表」及「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
(二)聯絡人:陳○臻。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7452。
(四)傳真:03-3361097。
(五)電子信箱:10052728@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預告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20036276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六之一條第二項。
三、「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
(三)電話:03-3326742。
(四)傳真:03-3361877。
(五)電子郵件:tyadcc@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執行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展演管理辦法,前於一百十一年二月九日公告訂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惟為因應展演型態多樣,考量部分業者無法取得動物展演許可,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修正案,增訂本府所屬機關、本市復興區公所或辦有稅籍登記、畜牧場登記證、畜禽飼養登記證等可能涉及動物展演之事業及法人,得申請動物展演許可。另現行公告事項規定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前已有動物展演事實者,始有申請展演之資格,囿於實際執行時,因前開限制,致部分業者不具申請資格,恐淪非法展演業者,為強化納管動物展演業者,避免有遺漏之虞,故刪除需於一定期日前已有動物展演事實之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04807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五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青年發展政策、青年多元學習與社團參與、青年設計與藝文發展、青年國際體驗等事項。
二、職涯發展科:青年創業及就業協助、青年生涯發展、青年職場體驗及創新培力等事項。
三、公共參與科:青年社會參與、政策參與、志工參與及青年諮詢會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六條之一 本局政風業務,由本局派員兼辦。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04815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五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12004762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第二點、第三點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七日 府都建施字第一一二○○四七六二六號令
 
二、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災害之措施。
本市建築基地應實施紅火蟻及登革熱防治措施。
三、安全圍籬之設備內容如下:
(一)材料: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於基地四周,以鋼鐵或金屬板(厚度一點二公釐以上)等材料,設置高度二點四公尺以上、定著於基地上之密閉式或漏空部分未超過六公分之安全圍籬。臨接道路長度未達六公尺者,得將臨接道路部分之圍籬改為活動式。
(二)設置範圍:五層以上建築物或應設行人安全走廊地區兩旁建築物施工時,應採用鋼鐵或金屬圍籬。但施工場所利用原有磚造圍牆或臨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四周空曠未開闢且無鄰房居住地區,經本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者,不在此限。
(三)底座:安全圍籬底部與地表間空隙,應設置避免基地用水溢流至基地外之金屬板或混凝土防溢座。
(四)施工門:車輛出入口設置鐵捲門或活動密閉門,除車輛出入外,應隨時封閉,並不得任意遷移。
(五)警示標誌:於安全圍籬突出轉角處張貼警示標誌圖樣。
(六)警示燈:安全圍籬應每隔二點二五公尺至六公尺、突出處、轉角、施工大門處設立警示燈。
(七)人行道留設寬度:紅磚人行道應至少留設一點二公尺,如有不足安全圍籬應予退縮。因地下室擋土設施及開挖施工期間無法退縮者,應於施工前,報經本府核准,並於一樓樓版完成後即回復人行道之留設寬度。
(八)圍籬美化:臨接都市計畫道路側之安全圍籬,應以彩繪、帆布、貼紙或設置綠化設施等方式美化,其美化面積應達沿街面安全圍籬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施工門)且兼具安全及美觀,並應妥善維護。結構體完成,鷹架圍籬拆除後,於借用道路範圍內,應採取完善之維護措施。
 
 
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各級學校實施要點」,溯及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生效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民字第1120004245號
附件: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各級學校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各級學校實施要點」,溯及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各級學校實施要點」1份。
 
區長鄭詩鈿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各級學校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補助轄內各級學校辦理校慶、親職教育或各項藝文體育相關活動及提升教學設施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標準如下:
(一)校慶、親職教育相關活動:每案以不逾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
(二)推動藝文、體育等相關活動:每案以不逾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
(三)提升教學設施設備:每校每年度補助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三、申請補助之學校須檢附申請書、計畫書等資料,至遲於活動開始十五日前送本公所審核。
四、經市府或本公所專案簽報核准補助者,不受第二點及第三點之限制。
五、經本公所核定之補助案,各校須依計畫執行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資料(含活動內容及照片)、原始支出憑證、經費收支明細表、補助金額收據等送本公所核銷。
六、有下列情事者之一,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補助不符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領。
(四)同一案件申請重複補助。
 
修正「桃園市公共自行車租賃補貼審查作業頇知」第1點、第3點,並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120058688號
附件:補貼審查作業須知對照表
 
修正「桃園市公共自行車租賃補貼審查作業須知」第1點、第3點,並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公共自行車租賃補貼審查作業須知」第1點、第3點。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公共自行車租賃補貼審查作業須知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市公共自行車(以下簡稱自行車)承租人享有前六十分鐘免費騎乘,由受本府委託營運管理本市自行車租賃系統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申辦補貼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電子票證公司: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核准發行電子票證之公司,其發行之電子票證可用於本市自行車租賃站(以下簡稱租賃站)租用自行車(以下簡稱租車)。
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前三十分鐘及逾三十分鐘至六十分鐘內,分別補貼其租金新臺幣十元::
(一)持電子票證公司發行之電子票證(包含結合或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電子票證)於本市租賃站租車者。
(二)有完整起站及迄站之租車紀錄;起、迄站為同一租賃站者,其租車時間須超過五分鐘。
(三)承租人返還自行車後,使用同一張電子票證於同一租賃站再次租車,須間隔十五分鐘以上。
四、電子票證公司應於每月二十日前,檢附業者前一月份於本市租賃站出租自行車,並含「正常扣款清分交易」及「正常0值交易」之清分交易紀錄月報表及Access電腦檔案,其資料欄位應包含卡號、扣款時間、扣款金額、起迄場站代碼、扣款地等,並將資料燒製成光碟片送本府審核。
五、業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檢附下列資料,並將資料燒製成光碟片送本府審核:
(一)前一月份自行車清分交易紀錄月報表及Access電腦檔案,其資料欄位應包含卡號、扣款時間、扣款場站、扣款金額、起迄時間、起迄場站、起迄場站代碼、租用(單位:分)等。
(二)前一月份於本市租車跨縣市還車之分析表及Excel電腦檔案,其資料欄位應包含次數及占比。
六、本府審查補貼之作業時程:
(一)補貼款審核及核撥作業為每月一次。
(二)本府於收到第四點及第五點資料之次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知業者本府核定之補貼金額。
(三)審核作業中發現業者檢具資料有誤時,業者應於收到本府通知函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本府應於收到業者開立與第二款金額相符發票之次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撥付補貼款予業者。
七、因電子票證扣款未成功,致未請領之補貼款,業者至遲應於本府委託其營運管理自行車租賃系統契約終止或到期後六個月內,檢送第五點資料向本府請領補貼款項,逾期不予受理。
 
 
公告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1117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1月31日至112年2月18日,批號U1120215共1,40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張新福
 
 
「高齡友善換居社會住宅」專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20041269號
附件:高齡友善換居社會住宅承租申請書
 
主旨:「高齡友善換居社會住宅」專案。
依據:「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現有包租代管計畫,推動65歲以上長者可透過「以屋換屋」方式,將自有住宅包租予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屋服務事業(下稱租屋服務事業)後,更換至計畫內2樓以下或電梯大樓等適宜之居所、並將既有住宅出租。為提供高齡者更優適及照護完善之居住環境,爰將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納入換居新選擇。
二、申請期間:自112年6月1日起,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暫停受理)。
三、受理及執行單位: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下稱服務中心)。
四、申請承租標的:本府興辦已啟用之社會住宅,房屋格局、位置及租金請詳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網站(網址:https://www.tshsc.org.tw)。
五、租期:以3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原住宅完成與租屋服務事業續約,並且於承租期間無違規紀錄或逾期繳納租金者,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6年。
六、本公告用詞定義:
(一)家庭成員:
1、申請人。
2、申請人之配偶。
3、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限同一戶號之戶內)。
4、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限同一戶號之戶內)。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5、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須無配偶)。
6、前述家庭成員不包含:
(1)符合前述條件之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無居留入出境證、一年以上未曾入境或已被遣返者。
(2)家暴或性侵害之相對人。
(3)無監護權之未成年子女。
(二)申請日:
1、現場申請者,申請日為服務中心收件當日。
2、網路申請者,申請日為系統顯示「送出申請」之日。
七、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為年滿六十五歲中華民國國民(以申請日作為年齡計算之基準日)。
(二)申請人於本市僅持有1戶自有住宅,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1、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其他共有住宅。
2、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其他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非為全部且換算面積合計未滿四十平方公尺。
(三)申請人於本市持有之自有住宅應符合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出租資格。
(四)家庭成員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五)家庭成員所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財產一定金額,惟申請人於本市之自有住宅、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六)家庭成員未承租本市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及未享有中央政府或本府相關住宅補助。
(七)申請人如屬下列情事不得申請社會住宅:
1、受監護宣告之人。
2、曾承租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因違反租賃契約規定經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員及同居人。
八、申請方式:
(一)應附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如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須檢附申請人委任書。
3、申請日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與配偶分戶者應另檢附其配偶之申請日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上述戶籍資料均應為現戶全戶且不得省略記事,除申請人為寄居戶者得僅提供現戶部分戶籍資料,惟須切結保證該戶籍資料包含申請人本人及其所有家庭成員。
4、財政部國稅局查調家庭成員全戶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上述財產清單有「公同共有」之不動產,請檢附該不動產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如不動產無保存登記);上述謄本應為「地號全部」或「建號全部」,而非「所有權個人全部」,房屋稅籍證明須加註公同共有人數。持有原住民保留地或道路用地者需檢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5、申請人或其配偶如孕有胎兒,應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相符並由申請人親簽,下資料擇一:
(1)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
 
(2)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含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影本(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須有醫院(診所)蓋章或醫師簽章。註: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應備診斷證明書。
(二)受理方式:
1、網路申請:自112年6月1日上午8時起,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填寫申請書,並上傳應付文件資料,網址:(http://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註:申請狀態顯示為「送出申請」始完成申請或補件程序;網路申請上傳之相關證明文件須影像清晰、內容完整,且不可設定密碼,否則視為未檢附該證明文件,須於期限內補正;另網路申請時請避免使用手機操作。
2、現場申請:自112年6月1日起,於上班時間至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一樓服務櫃檯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應附文件申請(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
九、受理後各階段作業規定:
(一)本案採隨到隨辦方式受理,現場申請及網路送件後,由服務中心辦理審查,如需補正,將通知申請人限期完成補正,補正仍不合格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二)申請人通過審查後,由服務中心依申請人原申請書表所留通訊地址書面通知看屋、選屋、簽約公證等事宜,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
(三)申請人於接獲通知公文時,應依服務中心所通知之時間辦理選屋、簽約公證等事宜。
(四)本府興辦之各社會住宅經首批正取者選訖後之餘屋,優先供申請人選屋。
(五)申請人可選擇本市任一社會住宅之任一種房型,惟僅能擇一戶承租,經選定後,不得更改。
(六)申請人應先與租屋服務事業簽妥原持有住宅相關包租約後,始得向服務中心簽立社會住宅租約。
(七)申請人應於簽約前繳納下列費用後,始可辦理簽約:
1、保證金:二個月租金。
2、公證費:由本中心及承租人各負擔二分之一;承租人於簽約後至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一年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服務中心得自保證金逕予扣除,如有不足,仍得向承租人請求賠償。
3、房屋首月租金。
(八)申請人經服務中心通知超過兩次選屋未選,或選屋後未依通知期限前完成簽約,視為放棄申請。
(九)服務中心與租屋服務事業應與申請人協調社會住宅租約與包租約租期起日一致,申請續約時亦同。
(十)申請人如提前向租屋服務事業終止原住宅包租約,應自包租約終約日起1個月內終止社會住宅租約,但提前終止社會住宅租約則無需終止原住宅包租約。
(十一)申請人與租屋服務事業所簽包租期間,除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外,不得再重新申請換居其他戶社會住宅。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服務中心得視社會住宅及其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等實際需求,不定期派員訪視、檢查及維修,承租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服務中心將自受理申請後查調申請人全戶戶籍、家庭成員所得、財產等財稅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另自承租人承租滿一年起,抽樣調查承租人及其現戶戶籍內家庭成員是否符合本換屋專案公告自有住宅規定。
(三)社會住宅係供住宅使用,不得變更用途或作為他用。
十一、公告內容、申請書、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及住戶管理規約等相關資訊,可至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網址:https://ohd.tycg.gov.tw)、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網站及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瀏覽、下載,若有修正,以上開網頁最新公告為準。
十二、若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或另以函文通知。
十三、若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話洽詢:
(一)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03)333-1481轉9。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03)332-4700轉1125。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朱○毅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200597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朱○毅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朱○毅。
三、開業證書字號:(108)桃市估字第000062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觀路二段41號。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黃○祚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200597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黃○祚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黃○祚。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24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觀路二段41號。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註銷黃○仁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0559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黃○仁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仁。
二、身分證字號:H1209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4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仁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蘆竹區中山路161號8樓。六、建築師證書:90年5月20日建證字第4656號。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王○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06665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王○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凱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39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64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凱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自強街51巷1之1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核定實施誠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2039-6地號等8筆土地及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4-33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民國112年3月1日零時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200322091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版各1份
 
主旨:公告核定實施誠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2039-6地號等8筆土地及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4-33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民國112年3月1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48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30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三)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四)桃園市桃園區東埔里辦公處公告欄。
(五)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四、對本處分如有不服,應以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為被告,於本處分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預定拆遷日,請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陳○舜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0431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舜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舜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羅壽福」申請派下員羅乾源死亡(無嗣)變更登記案,徵求異議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1200526981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羅○福」申請派下員羅乾源死亡(無嗣)變更登記案,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下稱條例)第37條。
二、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羅壽福112年2月21日申請書及其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公告期間:自112年3月8日起公告30日。
三、旨案系統表如後附件,利害關係人對本公告事項如認有不實或錯誤情事,得依條例第12條、第13條規定之程序,應於公告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屆期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即核發變動後法人登記證書並用印發還派下全員系統表與派下現員名冊。
四、嗣後如有任何糾紛,依條例第57條規定,得逕向法院起訴。倘發現漏列派下員,應依條例第17條規定,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並敘明理由,及檢具條例第37條應備文件,報請公所轉陳本府辦理派下員變更(補列)登記。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育東文書處理行(即張○潔)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2005379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育東文書處理行(即張○潔)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育東文書處理行(即張○潔)前經本府111年1月18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016980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育東文書處理行(即張○潔)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200463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2年3月29日(三)下午2時假八德區公所4樓禮堂。
(二)112年3月30日(四)上午10時假平鎮區公所3樓禮堂。
(三)112年3月30日(四)下午2時30分假中壢區公所地下室大禮堂。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八德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參與說明會民眾請全程配戴口罩,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謝○元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05704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謝○元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謝○元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35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63號
四、事務所名稱:千禾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二段224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燃藜第」為本市暫定古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200511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燃藜第」為本市暫定古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暨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燃藜第
二、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正大街36及38號
三、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中壢區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1467地號土地地上建物及附屬設施
四、暫定古蹟期間:112年2月26日至112年8月25日
五、公告理由:依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第2條所稱緊急情況,暫定古蹟公告土地範圍之燃藜第三合院右側有遭人為破壞情事。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及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第2、4條規定辦法。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張○銨(銷帳編號:1121021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122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銨(銷帳編號:1121021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張○銨於111年10月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439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有關謝○軒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0558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謝○軒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謝○軒。
二、身分證字號:H1227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64號。
四、事務所名稱:謝○軒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高雙路95巷14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573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本市「臺灣鐵路地下化建設計畫車站中路站工程」前之廣場用地及園道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200500862號
附件:
 
主旨:本市「臺灣鐵路地下化建設計畫車站中路站工程」前之廣場用地及園道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臺灣鐵路地下化建設計畫車站中路站工程」前之廣場用地及園道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三、地點:桃園市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連絡電話:03-3322101#6755葉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汶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2年3月2日桃動五字第1120001438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2年3月2日桃動五字第1100001438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200015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汶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2年3月2日桃動五字第1120001438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2年3月2日桃動五字第1100001438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2年3月1日經民眾通報於新屋區頭洲里梅高路三段捕獲呂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219000064784),送交動保園區,刊登於112年3月2日桃動五字第1120001437號公告動物編號20230301-011。案經本處於112年3月2日以桃動五字第1120001438函請呂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呂○汶君)地址遷移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示送達黃○傑違反藥事法案之本府衛生局112年2月22日府衛藥字第1120039092號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1200486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傑違反藥事法案之本府衛生局112年2月22日府衛藥字第1120039092號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傑違反藥事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本府衛生局將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整。
二、因應受送達人黃○傑行方不明,致其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56076分機2619陳先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行政罰鍰逾期未繳納者,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1117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2年1月30日至112年2月18日,批號Y1120215共1,16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