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2年度第09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1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1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4月12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桃市府LOGO意象發布》宣傳活動。
                               -主辦機關:新聞處
壹、頒獻獎
一、頒發「2023世界客家博覽會」海內外社團顧問聘書。
                               -主辦機關:客家事務局
(一)范成連先生
(二)呂學樟先生
(三)丘尚英先生
(四)黃茂實先生
二、呈獻榮獲勞動部112年度勞動檢查機構績效考評優等獎項。
                               -主辦機關:勞動局
貳、主席致詞
一、今(12)日公布全新城市識別意象,以魅力桃園、智慧科技、婦幼友善及環保永續為概念,設計桃園專屬的識別LOGO,落實輔導桃園青年創業,採用青創產品的理念;識別LOGO用意並非取代市徽,而是搭配市徽一起使用,未來本市各項活動場合、名片及文宣等,皆可彈性運用,希望本案成為桃園青創設計師的起手式,也讓更多人看見年輕人的才華。
二、今(112)年夏天舉辦的世界客家博覽會是本市相當重要的活動,期能讓世界看見客家文化,而活動規劃需要很多想法及創意,感謝4位顧問在這半年多來的協助,未來也請多費心,另請客家事務局與4位顧問及相關人員多方配合,使活動籌備更加完善且具國際性。
三、本府同意增加200位義交名額,協助警察同仁指揮交通,桃園正值經濟成長及公共工程施工的重要階段,交通面臨重大挑戰,期待藉由義交的投入,改善未來上下班尖峰時間交通狀況,降低交通傷亡數,在財政及人力吃緊下增加人力,顯見本府對於交通的重視,交通改善不僅需要警察同仁的努力,交通局及捷運工程局等局處都要配合,齊心改善桃園交通,保障行人安全。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2023世界客家博覽會主席裁示:
(一)請安排臺灣館及世界館策展團隊向府層報告策展內容。
(二)世界館策展內容應客觀容納客家族群在全世界的發展,請研議向范成連顧問請益,蒐集海外客家族群,如馬來西亞及新加坡等地發展出的特色文化,並納入該族群自中原發跡,後續遷移至福建、廣東或南洋一帶的歷史資料。
(三)請秘書長督導工程部分,務必準時完工。
(四)請觀光旅遊局設計套裝行程,以不同屬性規劃路線,如文化、青創及歷史導向等,每一展館規劃長、短版行程,搭配住宿及交通接駁。請觀光旅遊局及資訊科技局協調,將相關資訊於官網完整呈現,以利背包客前往觀展旅遊。
(五)為推廣本市特色伴手禮,請規劃宅配及網購配套措施,方便民眾購買。
(六)請納入觀光會報討論。
二、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2023世界客家博覽會志工召募平台
主席裁示:
志工召募請持續努力。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主計處
提案案由:檢陳「111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3條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桃園區中正段1207地號市有持分土地標售
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大園區中園段681-4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大園區北園段166及167地號等2筆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旱災應變前置作業—盤點儲水設備」及「旱災應變前置作業—水質監測」等2案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第6案有關「彙整市政顧問名單」請於寄發第一批顧問聘書後,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
一、主席裁示:
有關台灣自來水公司將於4月24上午8時至25日晚上11時計畫性停水39小時案,請經濟發展局及新聞處會同台灣自來水公司協調共同宣布方式,本案請蘇副市長督導。
二、蘇副市長俊賓指示:
(一)新聞處關注全國輿情後,會在第一時間整理資料給各局處,請各局處長掌握媒體關注焦點,如有更好的亮點可以和市長行程結合,增加市政宣傳力,請新聞處與各局處建立回報流程機制。
(二)各局處可於議會工作報告前預擬媒體關心焦點及新聞露出情形,藉由議會報告時表達核心露出想法,目前準備完整的機關如都市發展局、農業局、觀光旅遊局及捷運工程局等;請新聞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協助相關局處,推廣施政亮點。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14分
法規
預告訂定「桃園市兒童美術館門票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文美字第112004233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兒童美術館門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兒童美術館門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立美術館。
(二)承辦人:林○如。
(三)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728號6樓。
(四)電話:03-2868668分機8005。
(五)傳真:03-3768558。
(六)電子郵件:10064050@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2009643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
附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
 
高中之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一、身心障礙類:如附表四。
二、資賦優異類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依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規定。兼任導師者,依前開標準規定減二節。
  前項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包括直接服務及間接服務,由學校依學生需求擬訂,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其間接服務節數,於每學期內,平均每週以六節為限。
 
修正「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10407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10084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20088363號
附件:「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附表1份
 
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附表一份。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示送達黃○傑違反藥事法罰鍰案件之本府衛生局112年4月18日桃衛藥字第1120035610號催繳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1201038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傑違反藥事法罰鍰案件之本府衛生局112年4月18日桃衛藥字第1120035610號催繳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傑違反藥事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本府衛生局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整,惟未依限繳納罰鍰。
二、因應受送達人黃○傑行方不明,致其催繳函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56076分機2607黃小姐)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行政罰鍰逾期未繳納者,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成緯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4811462)之本府111年9月27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043110號限期提出補正資金證明文件通知函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201107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送達成緯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4811462)之本府111年9月27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1043110號限期提出補正資金證明文件通知函1份。
依據:公司法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本件應送達函文經郵務機構向公司所在地及負責人戶籍地址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由代表公司負責人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函文。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桃園區國豐十街部分路段更名為國強二街151巷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2011002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國豐十街部分路段更名為國強二街151巷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4點暨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12年4月18日桃市桃戶字第112000411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國豐十街更名路段為祥鷺埤塘南側之東西向新闢道路,西起與國強二街交接路口,東至桃園區中山路1216巷7弄44號後方之水泥鋪面道路交界,全長約192公尺,寬約8公尺。
二、旨案業於112年4月21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擬定楊梅都市計畫『文中(二)南側商業區』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樁位測釘一案(新釘R11201及R11202等2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10580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擬定楊梅都市計畫『文中(二)南側商業區』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樁位測釘一案(新釘R11201及R11202等2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本市「桃園區捷運綠線G08站捷運開發區旁廣場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201073652號
附件:
 
主旨:本市「桃園區捷運綠線G08站捷運開發區旁廣場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桃園區捷運綠線G08站捷運開發區旁廣場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本市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本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4樓)。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分機6755。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品建工程行(即曾素珠)等8家商業廢止登記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2010865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品建工程行(即曾素珠)等8家商業廢止登記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品建工程行(即曾素珠)等8家商業,前經本府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以111年5月3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6181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園園自助餐(即郭嘉裕)等6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2010865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園園自助餐(即郭嘉裕)等6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園園自助餐(即郭嘉裕)等6家商業,前經本府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以111年12月13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347051等號函通知就廢止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園園自助餐(即郭嘉裕)等6家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劉○龍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之本府衛生局112年3月31日府衛藥字第1120083660號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12010403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龍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之本府衛生局112年3月31日府衛藥字第1120083660號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龍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本府衛生局將依同法第6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
二、因應受送達人劉○龍行方不明,致其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56076分機2608尤小姐)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行政罰鍰逾期未繳納者,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陳○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11131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宇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7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75號
四、事務所名稱:八德昱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街158號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博○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09900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博○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博○豪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實施「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LG20~21車站』禁建限建範圍地形圖」圖說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捷土字第11201111871號
附件: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LG20~21車站』禁建限建範圍地形圖
 
主旨:公告實施「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LG20~21車站』禁建限建範圍地形圖」圖說。
依據:依據交通部、內政部112年3月25日交路字第1125002800號、台內營字第1120804179號會銜函及臺北市政府112年4月13日府捷土字第11230064154號函暨大眾捷運法第45條及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4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LG20~21車站』禁建限建範圍地形圖」1份。
二、公告地點:桃園市政府、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及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洪○欣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27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2年3月15日府環空字第1120062200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2010458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欣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27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2年3月15日府環空字第1120062200號函通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洪○欣君(身分證統一編號:H1227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193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旗東交通有限公司(清算人:許○德和莊○鳳),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3月2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張新福
核發本市陳○榮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09853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榮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榮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27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72號
四、事務所名稱:超悦陳○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埔頂路二段352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204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黃國瑋,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111年4月1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弘兆錦國際有限公司參與本校辦理之「102學年度新設幼兒園基礎環境改善第一期整修工程」及「102學年度新設幼兒園基礎環境改善第二期整修工程」採購案,經發現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情形,茲依規定通知並附記如說明
桃園市大園區潮音國民小學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潮小總字第1120001914號
附件:
 
主旨:弘兆錦國際有限公司參與本校辦理之「102學年度新設幼兒園基礎環境改善第一期整修工程」及「102學年度新設幼兒園基礎環境改善第二期整修工程」採購案,經發現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情形,茲依規定通知並附記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採購,因民國109年12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矚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本校以112年2月20日潮小總字第1120001082號函通知貴廠商陳述意見,並經本校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貴廠商之前揭事實該當旨揭款次。
二、貴廠商如認為上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異議。如未提出異議,依本法第102條第3項及第103條第1項第1款將貴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年。
 
校長 蔣緯民
 
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曾○中等39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2002399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曾○中等39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暨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辦理。
 
分局長 洪志明
 
公告有關劉○庭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0992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劉○庭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庭。
二、身分證字號:H12257****。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23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庭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觀音區大觀路二段265-2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118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周○賢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10168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周○賢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周○賢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15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74號
四、事務所名稱:永珵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中興路30號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謝○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10222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謝○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謝○宇
二、證書字號:(95)台內地登字第02565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5)桃縣地字第001558號
四、事務所名稱:合益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頂興路58之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度桃園市健全稽查專精能力及專業跨域支援量能計畫」相關作業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1200961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度桃園市健全稽查專精能力及專業跨域支援量能計畫」相關作業。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2年4月12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環境污染稽查及污染點查核作業。
(二)維護優質環境稽(巡)查作業。
三、受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將另行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07巷20弄39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2659-5449。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4-2338分機607。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簡○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43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316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簡○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43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簡○純於110年3月10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忠孝路282巷47號5樓A室,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四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核發本市李○蓁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10247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李○蓁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蓁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14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73號
四、事務所名稱:均格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陽明十一街17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桃園市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200979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桃園市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二、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如下:
(一)核定床位數乘以一個月單一個案最高安置費。
(二)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儲存一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龍潭區「三林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2010689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三林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112年4月19日桃市龍戶字第112000237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觀音區「塔腳路與塔腳一路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201049392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觀音區「塔腳路與塔腳一路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桃園市觀音區「塔腳路與塔腳一路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桃園市觀音區塔腳里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觀音區塔腳路116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胡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林○恩(銷帳編號:1121043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275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恩(銷帳編號:1121043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恩於110年1月5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執信一街173之8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陳○鋒及魏○宇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185、1122018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2836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鋒及魏○宇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185、1122018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鋒及魏○宇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梅○祥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2年4月7日府衛健字第1120086106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201036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梅○祥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2年4月7日府衛健字第1120086106號之行政裁處書。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梅○祥君於112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6郭先生)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所在桃園市龜山區油廠段134、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等13筆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088389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所在桃園市龜山區油廠段134、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等13筆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10及111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查證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50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龜山區油廠段134、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等13筆地號。
五、場址面積:243,417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詳如場址地籍套繪圖。
七、場址現況概述:營運中工廠。
八、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土壤中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地下水中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桃園市龜山區油廠段134、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等13筆地號。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二)對本處分如有不服,得自公告本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送本府,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所在桃園市龜山區油廠段134、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等13筆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0883891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所在桃園市龜山區油廠段134、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等13筆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10及111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查證結果,土壤中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項目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地下水中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毫克/公升。本府業已於112年4月14日以府環水字第1120088389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土壤及地下水管制區範圍:桃園市龜山區油廠段134、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等13筆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對本處分如有不服,得自公告本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送本府,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邱○華等人計2,765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2004427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邱○華等人計2,765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華等人計2,765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
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林文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