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2年度第13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2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2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6月14日上午10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一、表揚壽山高中榮獲「2023年全家料理王」金牌獎。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黃華彩校長
(二)王彥翔指導老師
(三)張崇恩同學
(四)寗琨棋同學
(五)范姜睿宏同學
二、表揚永豐高中榮獲「2022第十六屆波蘭國際發明展」金牌獎。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黃懷德校長
(二)劉信傑教務主任
(三)簡廷因教師
(四)余品儀同學
(五)王以誠同學
(六)王睿宇同學
三、表揚羅浮高中榮獲「第八屆CUTe盃全國高中職遊程設計競賽」冠軍。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邱嘉增校長
(二)張振坤實習主任
(三)郭澤樺教師
(四)陳彥伶教師
(五)陳多恩同學
(六)楊晴同學
(七)巫健睿同學
(八)張曉彤同學
貳、主席致詞
一、壽山高中榮獲「2023年全家料理王」金牌獎,推廣桃園在地美食特色不遺餘力,值得嘉許;永豐高中「駕駛人生理訊號偵測系統及方法」榮獲「2022第十六屆波蘭國際發明展」金牌獎,請青年事務局評估未來創業之可能性,亦請警察局與交通局確認得否運用於公車及公務車輛,讓桃園成為青年創業試驗場,鼓勵青年創業者在桃園落腳;羅浮高中設計之泰雅文化遊程榮獲「第八屆CUTe盃全國高中職遊程設計競賽」冠軍,請觀光旅遊局會後與該校接洽合作。再次恭喜壽山高中、永豐高中及羅浮高中榮獲佳績,也期許各頒獻獎案能讓同仁對桃園感到驕傲,並對市政存有更重的光榮感及責任感。
二、近期發生新北市幼兒園疑似餵藥案件,說明如下:
(一)經本府稽查該連鎖體系幼兒園,初步未發現違法餵藥情形,倘未來發生類此事件,本市幼兒園將永不錄用該行為人,並勒令幼兒園停業,托嬰中心亦同,一經查獲絕不寬貸。另本府將儘速實施雲端監控系統,讓家長放心。
(二)請各相關局處秉持兢兢業業之態度,若接獲家長通報,應將小事視為大事,不可姑息輕忽,本人相信此事件僅為少數,多數從業人員仍盡心盡力照顧幼兒,在此鼓勵從業人員持續展現積極正向態度,讓市民看見從業人員的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資訊科技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空間決策分析平台發展歷程及精進方案
主席裁示:
(一)請資訊科技局提供本平台精確使用數據。
(二)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盤點各局處圖資平台,調查投入之人力及物力等資源,並檢視與空間決策分析平台功能重疊性,規劃單一共用平台搭載各局處所需功能,此平台亦可成為儀表板預警系統之基礎。
(三)未來應謹慎審視開發圖資平台之預算,避免建立功能重複之平台。
(四)此次台灣自來水公司計畫性停水,感謝王副市長督軍,使工程進行順利且如期完成復水,其中供水站及爆管地點等資訊,應於平台即時更新呈現,另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盤點過程中一併研商建立公開版供市民閱覽。
(五)本人對於人事處7月份預計辦理之本府共識營寄予厚望,課程內容為精進管理技巧與應用人工智慧,請各機關首長於共識營及推動智慧桃園後,督促同仁應無所不用其極將智慧科技廣泛運用在市政上。
二、報告機關:龍潭區公所
報告案由:2023龍潭歸鄉文化節-桃園市市長盃龍舟賽
主席裁示:
此活動為桃園端午節的招牌活動,請大家踴躍參與。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13條暨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蘇副市長俊賓指示:
一、113年度為本市建設高峰期,請檢討及調整原預算額度。
二、請依計畫執行期程規劃預算,避免編列過多預算造成資源排擠,並依業務性質善用基金及回饋金,減輕市庫負擔。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28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2016425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第一條、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2016461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第一條、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第一條、第三條
 
市長 張善政
廢止「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20166536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16480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2017159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2017301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2016162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三條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訂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檢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及提供道路交通事故錄影資料獎勵金核發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交字第112006382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檢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及提供道路交通事故錄影資料獎勵金核發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檢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及提供道路交通事故錄影資料獎勵金核發要點」
 
局長 吳坤旭
修正「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16780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秘書處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桃園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非公共工程土石方交換作業實施計畫」及修訂「桃園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公共工程土石方交換作業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航土字第11201681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非公共工程土石方交換作業實施計畫」及修訂「桃園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公共工程土石方交換作業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桃園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收受本市境內營建剩餘土石方依旨揭實施計畫辦理。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2年6月28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120159370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2年6月28日起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公告事項: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
備註: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守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外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九第二項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遵守下列事項:
1、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2、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3、不得裝載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4、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5、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6、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7、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8、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9、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10、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11、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道、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
12、不得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13、最大起飛重量未逾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海浬或一百六十公里。
14、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五)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相關之規定外,其他法規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本府另對本市發生災害應變、災害之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因應變需從事無人機活動時(範圍在航空站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四周一定範圍距離外,或距地表400呎以下),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3條第2項規定,應由現場指揮官或權責機關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向地方政府申請核備,其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災害發生於上班日時,由災害權管機關現場指揮官或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填寫「桃園市政府遙控無人機緊急情況使用申請書」(如附件)傳真至「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核備。(傳真號碼:03-3393986)。
(二)因本府交通局非24小時備勤單位,倘發生於非上班時間或救災時效考量無法立即傳真者,無人機緊急情況操作申請經災害權管機關現場指揮官或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同意後,即可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前述現場指揮官或負責人員需全程督導無人機活動作業並予負責,災害權管機關於事後上班日5日內,函文或傳真補送申請書予以備查,未依規定提送者,擬依「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法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裁罰。
三、為落實遙控無人機管理,各場地管理機關應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7項規定(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辦理。另本府對遙控無人機管理及取締分工如下:
(一)本府交通局接獲違規案件通報後,應即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查詢遙控無人機之註冊及申請飛航活動等相關資料。
(二)如接獲通報違規地點為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場地管理機關到場勸導、制止或排除,同時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調查事實、證據或相關處置,並將相關證據資料交予本府交通局辦理裁罰事宜;若違規地點無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本府交通局依上開程序辦理。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
(三)前揭「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之情形如下:
1、涉及於本市5,000人以上之大型活動。
2、涉及維安勤務。
3、涉有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或其他犯罪嫌疑之情形(如以遙控無人機投擲爆裂物或噴灑不明液體、粉末等)。
4、權責機關實施前揭取締、稽查、檢查、到場、強制及其他職務事項,遇有危害非經本府警察局派員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該危害而有妨礙公安秩序者。
四、本市公告禁止活動區域同步上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頁提供民眾查詢(網址:http://drone.caa.gov.tw/)。
五、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場地使用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市園社字第1120016364號
附件:桃園市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場地使用須知
 
訂定「桃園市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場地使用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場地使用須知」。
 
區長 徐藍科
 
修正「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醫療保健費發放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市園秘字第1120016013號
附件: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醫療保健費發放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醫療保健費發放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醫療保健費發放作業要點」
 
區長 徐藍科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12001195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局長 邱正生
 
訂定「桃園市政府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教高字第112016892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桃園市政府辦理跨街廓都市更新容積調派專案計畫」,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201533081號
附件:計畫書1份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辦理跨街廓都市更新容積調派專案計畫」,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公告事項:桃園市政府辦理跨街廓都市更新容積調派專案計畫,如附件。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丰格109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2014648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丰格109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邦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文中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2015490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文中匯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邦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竹城真鶴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2015961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竹城真鶴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邦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廢止「桃園市數位振興專案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資系字第1120003417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數位振興專案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
 
局長 王智弘
 
修正「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建設申請審查及查驗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水污企字第112015653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建設申請審查及查驗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建設申請審查及查驗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
 
市長 張善政 請假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
公告受處分人張○樺(銷帳編號:1121071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583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樺(銷帳編號:1121071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張○樺於112年3月1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泰山街58號(約客汽車旅館111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2年5月10日府環空字第1120125398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201639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2年5月10日府環空字第1120125398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李○信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16554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李○信地政士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信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307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81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63號四樓之1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鄭○秀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12836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秀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鄭○秀君於111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楊○真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相對意見陳述通知書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動四字第112000441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真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相對意見陳述通知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臺端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臺端因遷移不明緣由,相關行政文書郵件遭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112年6月17日桃動四字第1120004411號相對意見陳述通知書。
二、本公告分別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及本處公告欄,應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保護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聯絡電話:03-3326742分機401韋小姐)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林○正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1662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林○正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
依據:依據建築師法第51條、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及本府112年4月26日府都建照字第1120111552號函續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正
二、事務所名稱:林○正建築師事務所
三、開業證書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43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鎮三街33號
五、建築師證號:建證字第005000號
六、懲戒決議內容:不予懲戒
七、備註:因屆期未提起覆審而告確定(112桃建懲字第001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張弘鼎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1662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張○鼎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
依據:依據建築師法第51條、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及本府112年4月26日府都建照字第1120111552號函續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鼎
二、事務所名稱:張○鼎建築師事務所
三、開業證書字號:工師業字第B002124號
四、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明水路618號6樓
五、建築師證號:建證字第005109號
六、懲戒決議內容:不予懲戒
七、備註:因屆期未提起覆審而告確定(112桃建懲字第001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老街溪兩側地區都市更新第一期開發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201560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配合老街溪兩側地區都市更新第一期開發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6月19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2年7月6日(四)下午2時假桃園市中壢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2年5月5日府經工行字第1120122394號函廢止「鴻陞精密有限公司」工廠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工行字第1120166807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2年5月5日府經工行字第1120122394號函廢止「鴻陞精密有限公司」工廠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揭公司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王○茹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1669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王○茹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茹。
二、身分證字號:H2236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13號。
四、事務所名稱:向往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411巷166弄1衖11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8321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扣留無主物之「寶亨香菸(BOHEM)」、「阿里山香菸」及「南京香菸」等菸品共計859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201654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扣留無主物之「寶亨香菸(BOHEM)」、「阿里山香菸」及「南京香菸」等菸品共計859包。
依據: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八岸巡隊第二三岸巡中隊於112年4月27日至30日間在本市大園區草漯沿岸拾獲無主物之[寶亨香菸(BOHEM、焦油6mg、尼古丁0.5mg)計838包、阿里山香菸(焦油量:10mg、烟氣烟碱量:1.0mg)計11包及南京香菸(焦油量:8mg、烟氣烟碱量:0.8mg)計10包],共計859包,交由本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處理保管,請該等菸品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出示證明文件聲明物權,前來本府財政局金融菸酒科洽領。
二、上開菸品如逾期無人主張物權,將歸屬公庫。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市桃公字第112003733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共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公所,違規人得至本公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主管機關工務局將依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進行裁處。
 
區長 陳玉明
公告本市「八德區豐田段475及1347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一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1693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豐田段475及1347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一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201609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居善醫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本次展延指定期間自112年7月4日自115年7月3日止。
二、新增居善醫院洪○程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指定有效期間自112年6月8日至118年6月7日止。
三、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得申請展延效期,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
四、指定機構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安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五、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六、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張○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75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670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75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張○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家全企業社(統一編號:72725101、負責人:薛家全)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函1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2016772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家全企業社(統一編號:72725101、負責人:薛家全)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函1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家全企業社(統一編號:72725101、負責人:薛家全)前經本府112年4月14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095444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地址投遞送達無著,另負責人戶籍地址為桃園市楊梅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住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劉○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200165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60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案受處分人劉○堃戶籍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8號為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張分隊長),受處分人應於本處分書領取之翌日起五日內,如不服本處分者,以書狀敘述理由,送經本分局向中壢簡易庭聲明異議。
 
分局長 張鶴瓊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1873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之2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郭○廷),並於領取之日起10日內至本分局繳納罰鍰新臺幣5,000元。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本市「大溪都市計畫『大溪區康莊段656、678地號等2筆土地地籍逕為分割乙案(新釘C11201等9支及廢除R47等9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1696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都市計畫『大溪區康莊段656、678地號等2筆土地地籍逕為分割乙案(新釘C11201等9支及廢除R47等9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6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楊梅區「豐野里、紅梅里、梅新里及瑞塘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2017199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區「豐野里、紅梅里、梅新里及瑞塘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112年6月19日桃市楊戶字第112000400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震撼專業音響(即張永宏)等12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2016772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震撼專業音響(即張永宏)等12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震撼專業音響(即張永宏)等12家商業,前經本府112年4月21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104218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震撼專業音響(即張永宏)等12家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古都客家麵飯館(即彭瑞銀)等10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2016772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古都客家麵飯館(即彭瑞銀)等10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古都客家麵飯館(即彭瑞銀)等10家商業,前經本府112年3月10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058499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古都客家麵飯館(即彭瑞銀)等10家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吳○霖、蔡○憲及阮○賞(NGUYEN ○ THUONG)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458、11220459、1122046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5835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霖、蔡○憲及阮○賞(NGUYEN ○ THUONG)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458、11220459、1122046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吳○霖、蔡○憲及阮○賞(NGUYEN○THUONG)等3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及出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吳坤旭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鎮(富岡、豐野地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暨「變更楊梅鎮(富岡、豐野地區)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201625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楊梅鎮(富岡、豐野地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暨「變更楊梅鎮(富岡、豐野地區)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2年7月21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假楊梅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楊梅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楊梅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裴○方(銷帳編號:1121079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658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裴○方(銷帳編號:1121079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裴○方於112年1月1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58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業已出境離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阮○槐(NGUYEN ○ HOAI)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78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702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槐(NGUYEN ○ HOAI)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78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槐(NGUYEN ○ HOAI)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黃○堅(銷帳編號:1121079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700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堅(銷帳編號:1121079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堅於111年11月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業已離台出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