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2年度第1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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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2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2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6月28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表揚本市「111年度桃園市山坡地查報取締工作督導考核會議」之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第1名:楊梅區公所
二、第2名:龍潭區公所
三、第3名:龜山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本市楊梅區、龍潭區及龜山區公所獲得本市「111年度桃園市山坡地查報取締工作督導考核會議」之績優公所。本市山坡地面積佔比四成,最怕山坡地被濫墾,尤其在陡峭之處易釀成土石流災害,感謝水務局的努力,確保本市山坡地的樣貌,期勉各公所能效法本次考核績優區公所,持續提升山坡地巡查管理效能,讓桃園土地永續發展。
二、市府團隊上任迄今已屆滿半年,感謝各局處首長及所有同仁過去半年的努力,共同推出許多讓外界有感的政策,包括「代理教師全年聘期」、「基北北桃1200通勤月票」及「靜桃專案」等政策,說明如下:
(一)「代理教師全年聘期」自本市開始實施後,各縣市紛紛響應,之後更受到教育部肯定,將之納為全國性規範。
(二)「基北北桃1200通勤月票」成功帶動響應,即將於7月1日正式上路,很高興此項政策為中央採納,對通勤與通學的民眾有很大的助益,之後將持續關注上線後交通運具的狀況,請交通局及捷運工程局多加努力。
(三)「靜桃專案」由警察局與環境保護局共同合作,執行取締噪音車輛,執法成效讓市民非常有感。
三、本府延續的政策持續推動中,未來將籌設婦幼局,根據市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近期辦理的民意調查,有近九成的受訪市民支持成立婦幼局,約有八成受訪市民認為成立婦幼局,將有助於提升性別平權與婦幼權益。
時光飛快,半年的時間過去,4年任期已過了八分之一,期勉所有同仁在後續任期,要與過去半年一樣繼續打拚,讓市民有感,雖然市府提出的許多政策深受外界肯定,但在做得不夠好的地方,也要深刻警惕,請各位首長及同仁秉持機動、靈敏及同理心的態度,針對外界不滿意之處應及時反映,積極解決民眾的問題,讓桃園愈來愈好。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2023桃園蓮花季主席裁示:
(一)桃園蓮花季為本市每年重要招牌活動,請農業局未來辦理時應將減廢、減碳及設計感等概念融入規劃。
(二)本案請交通局推介民間腳踏車租賃管道予農業局,以完善周邊農場交通規劃,並儘速上線,俾利提供遊客更優質的旅遊體驗。
(三)請農業局未來規劃全年度的賞花護照或觀光護照。
(四)蓮花季與世界客家博覽會有10天的重疊期,為將活動效益最大化,請農業局設計搭配活動或於世界客家博覽會展場建置相關宣傳標示,將人潮吸引至蓮花季活動。
二、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112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
主席裁示:
(一)請警察局於本專案結束後,統計分析並找出高風險族群、高風險場所的樣態,創造更多機會讓青少年的能量導入正面管道並讓其有所抒發。
(二)本府各機關應透過本專案統計數據,明年規劃青少年暑期活動,如教育局、警察局及社會局應找出高風險族群或學生,主動為其規劃適合的暑期活動,以落實本府積極協助青少年的作為。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民政局於市長訪視基層座談會前盤點各區公共措施及資源,於會議時向與會者報告」、「各機關盤點重要數據,交由研考會彙整建立儀表板預警系統」及「新聞處評估於科技執法中心落成時舉辦記者會,宣傳科技執法降低肇事率的成效」等3案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二、有關建立儀表板預警系統案,請資訊科技局發揮專業,實質督導廠商進度,並確實掌握checkpoint,勿讓廠商執行流於形式化,且務必讓本案能成為成功的案例。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本府各局處針對中央釋出的相關福利,如「全民普發現金6000元」及文化部「成年禮金1200點文化幣」等政策,應提出相對應配套措施,創造更多民眾到桃園消費的機會,產生經濟加乘效果。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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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2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2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6月21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參加「第5屆亞洲青少年U18田徑錦標賽」與「第20屆亞洲青年U20田徑錦標賽」表現優異選手及教練。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U18績優獎
1、姜翊安:男子800公尺金牌
2、吳育廷:110公尺跨欄金牌
3、謝俊彥:110公尺跨欄第8名
4、瑞原國中莊一鴻教練
(二)U20績優獎
1、林柏勳:男子100公尺第2名
2、陳政安:男子400公尺第3名
3、司卉平:女子3000公尺障礙第4名
4、江靜緣:女子鐵餅第5名
5、黃郁庭:女子100公尺第7名
6、治平高中張家豪教練
7、桃園高中楊佳琇教練
8、桃園國中游文龍教練
二、頒發桃園市112年5月成功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有功人員感謝狀及榮譽狀。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攔阻詐騙金額700萬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高級專員黃珮妤
2、中壢分局:警員梁欣博
(二)攔阻詐騙金額340萬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高級專員葉祥瑾
2、桃園分局:警員呂理湧
(三)攔阻詐騙金額300萬元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龍潭分行:初級辦事員陳秭芸
2、龍潭分局:警員李盈君
(四)攔阻詐騙金額300萬元
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三民分行:行員彭姿蓉
2、桃園分局:警員彭凱昱
三、呈獻第8屆原住民族語言單詞競賽全國決賽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大溪國中:一般語別國中組冠軍
(二)羅浮高中(國中部):一般語別國中組優勝
貳、主席致詞
一、亞青U18及U20田徑錦標賽為亞洲最重要的田徑賽事之一,今(112)年有18國的選手於烏茲別克及韓國同場較勁,相關說明如下:
(一)亞洲青少年U18田徑錦標賽中,曾經就讀本市光明國中的姜翊安選手奪下男子800公尺國際賽金牌;楊梅高中吳育廷選手在110公尺跨欄項目勇奪金牌。
(二)亞洲青年U20田徑錦標賽中,治平高中林柏勳選手在男子100公尺項目拿下銀牌;桃園高中陳政安選手於400公尺項目,以個人生涯最佳推進至47秒33,獲得第3名的佳績;桃園國中黃郁庭選手今年只有15歲,在女子100公尺項目,以12.03秒獲得第7名。
(三)桃園致力體育發展屢獲佳績,從國中到高中表現優異,新一代的選手發展不可限量。
二、今(21)日頒發112年5月成功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有功人員感謝狀及榮譽狀,攔阻詐騙金額介於300至700萬元間,警察局全力防堵詐騙案件發生,常於公開活動拿手舉牌宣導民眾防詐,然而,詐騙集團手段層出不窮,除防患未然宣傳民眾加強認知外,亦有賴於金融機構人員協助臨場判別,感謝第一線員警及金融機構人員用心攔阻詐騙案件,成功守護民眾的財產安全。
三、恭喜大溪國中及羅浮高中(國中部)榮獲第8屆原住民族語言單詞競賽全國決賽績優獎項,協助保留及發揚族語是原住民政策重點之一,期許得獎的2個學校持續努力再創佳績。
四、各級學校暑假即將開始,青少年活動備受關注,請相關局處依
下列說明指示辦理:
(一)教育局將開設一系列暑期夏令營,提供同學培養正面興趣、吸收新知及啟蒙教育的機會,各局處如有讓青少年受益的創意發想亦請多多益善。
(二)為避免青少年於暑假期間至不良場所,請警察局「青春專案」加強巡查特定場所,並多留意青少年逗留特定場所時間是否過久(如網咖等),影響身體狀況。
(三)請勞動局、青年事務局及經濟發展局等相關局處協助檢視,推薦有益身心健康及拓展視野的工作機會,讓青少年打工有優秀選擇的空間。
(四)請警察局及相關局處協助學生暑期打工可能遭遇詐騙、壓榨剝削、工作環境不佳或薪資待遇惡劣等問題處理,期許青少年於暑假時間,能開拓視野吸收新知,暑期打工得到應有的報酬,訓練待人處事的態度,提醒各局處持續關注青少年於暑假期間的生活及動態。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促進中高齡勞工穩定就業方案
主席裁示:
(一)依數據顯示桃園以製造業為主,退休人員以藍領階級居多,而一般中高齡者因體力或工作環境等因素,要回到製造業顯有難度,可推動「轉型就業」將人力紓解到非製造業,如與觀光旅遊局合作媒合旅宿業徵人,或以工安輔導團方式提供營造業的顧問需求。
(二)就業方案應採「供需搭配」做法,僅由勞動局單方面推動,只能提供有限的就業機會,如目前旅宿業有很高的人力需求,由觀光旅遊局協助就業媒合,即可創造雙贏的成績,部分旅宿餐飲業如休閒農場位處偏僻,應建議排班集中並提供簡易宿舍等配套措施。
(三)青創團隊或企業如需經驗豐富之顧問人力,青年事務局及經濟發展局可協助媒合有經驗之中高齡者擔任;教育局可研議暑期夏令營是否有管理經驗或語言課程可提供中高齡者就職,請各局處盤點需求提供予勞動局,提供中高齡退休者重返工作職場的機會。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2023桃園兒童藝術節主席裁示:
今年活動規劃付費演出之藝文活動,請加強事前行銷宣傳,並祝活動順利圓滿。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勞動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第4條、第8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新增「請研考會盤點各機關GIS地理資訊系統及需求」案,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多加費心,並請各局處配合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今年年初台水公司無預警停水,雖責任不在我們,然當時有很多關注的焦點及責難在市府身上,當時本人要求各局處針對不同事件研擬應變機制SOP,相關說明指示如下:
一、應變機制SOP起初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責,完備後,主責機關轉為消防局,應變機制大致完備,惟仍請各機關隨時檢視修正,提醒2個案例如下:
(一)前陣子短時強降雨,雖不至於有水患,仍造成桃園局部淹水,水務局開設三級應變,惟未將新聞處列入通報流程,以致未能及時對外說明。
(二)龍潭高中學生操作機具發生意外,而學校的校安通報體系列入一般事件,致市府未能在第一時間知悉,啟動關懷措施。
二、應變機制SOP應採分級機制,從制度面著手,檢視通報流程,未來如進行三級應變開設時,應將新聞處列入;請教育局檢視學校校安通報體系應判斷事件嚴重性,視情況往上提報,因龍潭高中屬市府管轄範圍的學校,119救護車亦有錄案,學校及救護車資訊通報管道,亦請一併補強。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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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2018274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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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第四條、第八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2018252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第四條、第八條。
附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第四條、第八條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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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20183353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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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2018549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案件審查收費標準」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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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桃市藝設教字第112000253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主任 陳瑋鴻 請假
秘書 蔡依帆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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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採字第112017391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修正部分規定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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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所屬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市藝設展字第112000256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所屬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所屬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主任 陳瑋鴻 請假
秘書 蔡依帆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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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立美術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187839號
附件:如文修正「桃園市立美術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立美術館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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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區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1201845521號
附件:桃園市市區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
訂定「桃園市市區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市區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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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3797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2年5月8日至112年6月17日,批號Z112063H共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
◆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3797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2年5月11日至112年6月17日,批號Z112062H共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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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379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2年2月16日至112年6月21日,批號Y1120603共1,31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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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3797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5月24日至112年6月21日,批號U1120613共1,66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張新福 |
◆ 公示送達戴○和等人計1,77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2007126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戴○和等人計1,77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戴○和等人計1,77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林文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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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碧湖段1083、1263、1267、1269地號等4筆土地分區逕為分割乙案(新釘R11201等15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1851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碧湖段1083、1263、1267、1269地號等4筆土地分區逕為分割乙案(新釘R11201等15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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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林○安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18701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安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20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83號
四、事務所名稱:順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353號18樓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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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及桃園市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及催繳函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字第112002667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及桃園市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及催繳函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及桃園市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處書及催繳函,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郵件無法送達者裁處書計27件、催繳函計9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及催繳函,已留存於本府養護工程處保管,被通知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養護工程處(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200號)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汪在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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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陳○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829)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745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82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本市112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1235024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2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公告事項:
一、開徵期間:自112年10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
二、課稅所屬期間:自112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三、納稅義務人:營業用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稅額計算:使用牌照稅採定額開徵,稅額依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之規定課徵。
五、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六、繳納地點及方式:
(一)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2、便利商店: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二)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支付繳稅App(例如台灣Pay行動支付)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利用金融/工商憑證或輸入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線上查繳稅(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三)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
(四)臨櫃信用卡繳納:可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4分局及派駐桃園、中壢監理站服務櫃檯以信用卡臨櫃繳納。
(五)其他:約定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
七、申請補發繳款書:
(一)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補單繳納或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線上申辦」申請補發繳款書。
(二)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使用工商憑證或輸入車牌號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款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臺繳納。
八、繳納證明: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申請或利用工商憑證等至下列網站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https://tytax.tycg.gov.tw)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九、使用牌照稅歸戶申請:
(一)可申請歸戶項目:
1、定期開徵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2、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
1、線上申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以工商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
2、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檔傳送或臨櫃等方式,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3、資料傳送:可勾選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歸戶資料。
4、申請期限: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2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三)歸戶原則:
1、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車輛進行歸戶。
2、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或縣(市)新增車輛,由該稽徵機關逕行歸戶,無需另行申請。已歸戶車輛車籍移轉管轄,無需向移出地稽徵機關申請終止歸戶。
3、以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進行歸戶,每張歸戶之繳款書以5筆車籍號碼為限。
十、使用牌照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適用事由或對象之認定方式:
1、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三)延期及分期定義:
1、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指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四)申請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提出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逾期繳納作業:凡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十一、請注意下列規定:
(一)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停駛前1日。
(二)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四)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十二、小客車、大客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註:
一、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二、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
十三、本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
(一)消費稅科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二)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三)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四)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及209
(五)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六)免費電話:0800-316969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本府112年6月8日府社兒字第1120157038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2018735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2年6月8日府社兒字第1120157038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邱○文君,82年1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L12305****)因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或第15款規定,本府以112年6月8日府社兒字第1120157038號函請臺端陳述意見,惟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2黃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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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曹○屹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1895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曹○屹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曹○屹。
二、身分證字號:A1245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31號。
四、事務所名稱:曹宏屹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三段179號10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29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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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核定實施億林京都管理委員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中壢區老街溪段1585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2年7月11日零時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201641331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1份
主旨:公告核定實施億林京都管理委員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中壢區老街溪段1585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2年7月11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8月9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三)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四)桃園市中壢區興平里辦公處公告欄。
(五)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受執行人劉○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2001835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執行人劉○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60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案受執行人劉○堃戶籍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8號為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受執行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張分隊長),受執行人應於本通知單領取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完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
分局長 張鶴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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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邱○霖、陳○鴻、潘○韋、房○玲(FEBRIYANTIPHIONG)及黃○燕(HOANG ○ YEN)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592、11220593、11220594、11220595、11220596)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6592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邱○霖、陳○鴻、潘○韋、房○玲(FEBRIYANTIPHIONG)及黃○燕(HOANG ○ YEN)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592、11220593、11220594、11220595、1122059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邱○霖、陳○鴻、潘○韋、房○玲(FEBRIYANTIPHIONG)及黃○燕(HOANG ○ YEN)等5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及出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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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變更龍壽、迴龍地區(桃園市轄區)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相關設施設置)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18710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變更龍壽、迴龍地區(桃園市轄區)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相關設施設置)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7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捷運工程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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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工程(捷運棕線與臺北捷運萬大線第二期公用路廊配合工程範圍)墩柱範圍都市計畫及高架穿越範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1871084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棕線工程(捷運棕線與臺北捷運萬大線第二期公用路廊配合工程範圍)墩柱範圍都市計畫及高架穿越範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6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7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捷運工程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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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得誠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亮、公司統一編號:27818309)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書(裁處書字號:21-112-050324)之案件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2018339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得誠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亮、公司統一編號:27818309)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書(裁處書字號:21-112-050324)之案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得誠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亮、公司統一編號:27818309)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本府經由郵政機關向公司所在地投遞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書1份,因該投遞文書地址之郵件接收人拒絕受領並不允許辦理留置送達,及不允許黏貼送達通知書致不能辦理寄存送達,另查公司代表人黃清亮(身分證統一編號:T12176****)個人戶籍地址與上開公司地址相同,惟於此址查無此人,以致投遞文書不能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前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未領取者,依法發生送達效力。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解除(原)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49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1784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原)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49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於109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90048395號公告(原)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本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49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依據「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進行土壤污染改善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銅項目濃度已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解除(原)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49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1784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原)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49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於109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900483951號公告(原)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本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49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經本府依據「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進行土壤污染改善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銅項目濃度已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列管。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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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李○洲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18481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洲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洲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483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2)桃縣地字第000205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洲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大同路59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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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165386號
附件:場址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環保局執行「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壤污染改善完成驗證成果報告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二段121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蘆竹區長安段283(部分)地號土地。
五、場址面積:1,284.89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X座標為278962.7990,Y座標為2772803.7357(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旨揭地號經本府環保局110年執行「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查證結果顯示本市蘆竹區長安段283地號(部分)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檢測值最高達2,450毫克/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本府環保局112年執行「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土壤污染改善完成驗證結果顯示,112-BT-S02(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2,560毫克/公斤)、112-BT-S05(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5,640毫克/公斤)兩點次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
(二)污染範圍:場址地號土地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1653861號
附件:場址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伯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本府環保局112年執行「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土壤污染改善完成驗證結果顯示,112-BT-S02(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2,560毫克/公斤)、112-BT-S05(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5,640毫克/公斤)兩點次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土壤):桃園市蘆竹區長安段283(部分)地號土地。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受處分人鄭○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79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712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79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鄭○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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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趙○佑、包○和及黃○敏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506、11220507、1122050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6125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趙○佑、包○和及黃○敏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506、11220507、1122050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趙○佑、包○和及黃○敏等3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吳坤旭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霖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2年6月30日府農動字第1120177094號裁處書)1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200049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霖桃園市政府裁處書(桃園市政府112年6月30日府農動字第1120177094號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潘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及沒入其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認養。惟因應受送達人(潘春霖君)地址遷移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處長 王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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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言○(MERYANTO)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801)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718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言○(MERYANTO)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80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言○(MERYANTO)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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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三階段)案』(修正R11029等6支及廢除R11012等26支樁位)」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17787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三階段)案』(修正R11029等6支及廢除R11012等26支樁位)」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7月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擬定中壢平鎮主要計畫(原部分工二十三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第一階段)案』樁位測定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1822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擬定中壢平鎮主要計畫(原部分工二十三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第一階段)案』樁位測定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7月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 核發本市林○耀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18217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耀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耀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06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82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2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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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市桃公字第11200404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共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公所,違規人得至本公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主管機關工務局將依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進行裁處。
區長 陳玉明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金○萱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2年7月4日桃動五字第1120004955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2年7月4日桃動五字第11200049551號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200050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金○萱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2年7月4日桃動五字第1120004955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2年7月4日桃動五字第1120004955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2年7月1日經民眾通報於蘆竹區中正路拾獲臺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0000000014632),送交動保園區,刊登於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112年7月1日入園公告動物編號20230701-001。案經本處於112年7月4日以桃動五字第1120004955函請金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金○萱君)地址遷移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3718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送廖○慶、趙○仁、傅○煌、王○儀及曾○君等5人(郵寄單退件日111年8月31日-112年12月26日,共5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
◆ 公告受處分人張庭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540)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6406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54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張○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模等9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213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模等9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黃○模等9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口設籍戶政事務所公示送達名冊)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之2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溫○鑫等19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243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溫○鑫等19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溫○鑫等22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平鎮區新富里1鄰德育路242號(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9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張○憲),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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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周○玲等8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日
發文字號:溪警分刑字第1120020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周○玲等8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周○玲等8名(如名冊)戶籍業已遷址至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39鄰康莊路181號4樓(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是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8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385號、電話:03-3881110、承辦人:警員盧○辰)偵查隊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驗,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等26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2002774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等26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等26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及臺北監獄名冊),渠等26人戶籍為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及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驗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蔡啟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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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送達予安麗兒國際有限公司112年5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0843030號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201807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安麗兒國際有限公司112年5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0843030號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7條、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查安麗兒國際有限公司所營事業「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之許可執照業經廢止,本府前以112年5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0843030號函請公司辦理減少相關所營事業、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文書經付郵向公司投遞,均送達無著,改向代表公司負責人住所寄送,收受後遭退回,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文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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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郭○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1811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郭○偉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郭○偉。
二、身分證字號:A1233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73號。
四、事務所名稱:郭○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青埔路二段321號1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72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201746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本次展延指定期間自112年6月27日自115年6月26日止。
二、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得申請展延效期,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
三、指定機構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安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20179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花○修醫師已於112年6月12日自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離職,故即日起取消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資格。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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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388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葉○龍,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6月1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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