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2年度第16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3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3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7月26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無
貳、主席致詞
杜蘇芮颱風過境,本府因應情形說明如下:
(一)杜蘇芮颱風路徑由最初偏北逐漸南修,現已預估中心不會登陸,暴風半徑將觸及南部縣市,對桃園而言影響相對減輕,經北北基桃共識,昨(25)晚宣布今(26)日照常上班上課。
(二)本府於週末颱風成形時即要求各局處及區公所啟動各項防颱整備工作,7月24日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本府同步設置風災應變中心三級開設,昨(25)日召開杜蘇芮颱風應變整備會議,確認各項防颱措施是否完備;預估今日雨勢將增大,請務必機動加速進行排水及相關應變作業。
(三)颱風過境期間,請經濟發展局務必掌握本市各區供電與供水情形,若有中斷,應立即通報台灣電力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於安全無虞情況下儘速恢復正常供電與供水,以避免市民不便。
(四)颱風過境後,如有樹枝斷落、樹葉滿地或招牌掉落等情形,影響行人及車輛安全,請環境保護局等相關單位務必第一時間盡快恢復市容;另南部已出現今年首例本土登革熱死亡個案,因雨後易有小規模積水,應特別注意清除,以防範登革熱疫情。
(五)杜蘇芮颱風過境,桃園相對南部雖受影響程度較小,但仍不可掉以輕心,此時也正考驗市府團隊合作與行政效率,請務必充分發揮第一線的應變能力、反應速度及團結精神,將颱風對市民造成的不便降到最低,讓市民感到市府團隊是真正在為市民做事,有了市府即是多了一層安全保障,讓市民擁有安全感與幸福感。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國中小免費營養午餐之執行成果報告
主席裁示:
(一)國中小免費營養午餐實施半年以來,廣獲肯定,本府將精益
求精,請教育局結合農業局,朝下列面向研議規劃:
1、推動食農教育。
2、運用在地食材,發揮桃園農業特色,減少碳足跡。
3、透過契作定期採購,穩定農民收入,並引領農民轉型有機耕作。
4、提升營養午餐品質。
(二)請教育局挑選辦理成效良好學校,安排「午餐供應委員會」家長成員觀摩,並按部就班逐漸擴大家長參與,除增加家長對免費營養午餐認同外,並讓家長督促形成另一股力量,促進營養午餐品質再提升。
二、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2023桃園地景藝術節
主席裁示:
(一)請依王副市長意見,研議作品QRCode更豐富的多媒體呈現方式。
(二)請各局處透過相關管道協助行銷,鼓勵民眾踴躍參與。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伍、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第4條、第6條之1暨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因應龍潭高中學生實習操作農具意外,請教育局、消防局檢討通報流程SOP,完善應變機制」主辦機關教育局檢核點工作事項、第2案「因應登革熱疫情及夏日強陣雨情形,請環保局於暑假期間協助學校、溝渠、社區環境清潔,請水務局、養工處、區公所等各機關落實地下道、道路側溝及所轄區域清潔,注意排水及環境衞生」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檢核點工作事項及第3案「為爭設北橫國家風景區,請原民局瞭解位於區域範圍內的部落會議召集程序」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柒、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一、112年8月1日起本府擴大實施公文線上簽核,請提供窗口於上線過程隨時協助。
二、請經濟發展局於辦理2023啤酒節活動時協助宣傳世界客家博覽會,並評估明年移至中原文創園區辦理活動的可行性。
三、112年8月1日於本府府前廣場辦理桃園市112年度原住民族日相關活動,歡迎同仁踴躍參與。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0時44分
 
桃園市政府第43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3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8月2日下午3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呈獻榮獲台灣地理資訊學會「第十九屆金圖獎」。
                         -主辦機關:工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航空城工程資訊系統榮獲第十九屆金圖獎最佳應用系統獎,此套系統除運用於航空城工程處之工程,未來亦可推動於市府各項工程使用,期待系統持續開發與應用,讓工程推展資訊化,並進一步提升工程品質,感謝工務局及航空城工程處之努力。
二、7月31日機場捷運A22老街溪站營運通車典禮,典禮由陳建仁院長主持,前市長鄭文燦及交通部鐵道局等機關首長皆有參與,A22站之啟用感謝以下局處,說明如下:
(一)A21站至A22站距離相差不到1公里,但技術層面上,猶如100公里之距離,兩站分別採用德國西門子與英國西門子之控制系統,介接相當困難,感謝捷運工程局清楚說明技術困難及其背景,並向交通部鐵道局表達具體建議。
(二)A21站至A22站間須由駕駛員手動切換系統,仰賴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數月以來對駕駛員之訓練;交通局以A22站為核心規劃9條公車路線,把捷運站功能進一步發揮。
(三)本站啟用雖為一小站卻是一大步,在技術及交通上建立配套措施,更接近中壢核心地區,未來A22站將延伸至A23中壢車站,而捷運綠線延伸中壢接軌中壢車站,修正計畫將儘速送至行政院,讓中壢車站成為捷運綠線、機場捷運及台鐵三鐵共構之車站,然而無人駕駛之捷運綠線與機場捷運車廂及系統不同,為縮短旅客換車步行距離,預計採用同月台平行轉乘方式,雖工期延長,於技術上更是一大挑戰,但市府仍將持續邁進,讓桃園捷運更加完整。
三、桃園交通正值轉骨期,有別於雙北穩定之大眾運輸系統,桃園捷運尚在興建。目前公車駕駛人力不足,自基北北桃1200月票上線後,許多民眾搭乘機場捷運,提醒交通局與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分析乘客量,避免公車與捷運路線重複,妥善運用公共運具及人力資源。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擴大肺癌篩檢計畫、凍卵營養金補助計畫、產後憂鬱心理諮商計畫
主席裁示:
(一)本案投入眾多人力與經費,除挽救數個家庭及生命外,更為掌握桃園健康風險分布,如觀音區里長關心垃圾處理設施對健康之影響,不能因地區偏遠而僅發放回饋金,應深入了解垃圾處理設施之於環境及居民健康影響,讓桃園成為宜居城市。
(二)請王副市長明鉅督導衛生局,建立完整肺癌篩檢個案數據,如居住地、工作地與就業史等資料,研議於GIS上呈現陽性個案,以地圖方式掌握及判讀桃園健康風險分布。
(三)請勞動局、環境保護局及經濟發展局等局處分析今(112)年數據,確認高風險就業、生活環境,提供衛生局明(113)年篩選補助對象之參考依據。
二、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2023世界客家博覽會—臺灣館策展主席裁示:
(一)本案感謝詹秘書長榮鋒督導。
(二)下週世界客家博覽會開幕,請客家事務局與文化局等相關局處務必上緊螺絲,期能在展覽、交通及導覽等事項達到盡善盡美。
三、報告機關:秘書處、資訊科技局
報告案由:擴大實施本府公文線上簽核
主席裁示:
(一)請資訊科技局及秘書處建立窗口,受理各機關使用公文整合資訊系統之意見。
(二)請向雙北及數位發展部等機關請益,持續精進系統功能。
(三)請資訊科技局及秘書處研議平板或手機等行動裝置之行動簽核,如使用OTP(OneTimePassword)及手機雙認證方式,取代自然人憑證。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5條附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一案「因應登革熱疫情及夏日強降雨情形,請環境保護局於暑假期間協助學校、溝渠、社區環境清潔,請水務局、養護工程處、區公所等各機關落實地下道、道路側溝及所轄區域清潔,注意排水及環境衞生」請將衛生局及環境保護局納入列管單位,本案於登革熱高峰期後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一、有關經濟發展局所提「來吧!桃園大方購」活動,請大家踴躍參與。
二、請各機關統計送電功能不佳影響工程與工業用氣不穩定案,請彙整提供經濟發展局向台灣電力公司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反映。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4時45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六條之一、「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20946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修正條文、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
 
修正「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六條之一、「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六條之一、「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預告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12350264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
三、「桃園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
(二)聯絡人:林○儒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476
(五)傳真:(03)336-5341
(六)電子信箱:10014012@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12001600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點
 
局長 邱正生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1點及第2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實價登錄及預售屋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2021638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1點及第2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實價登錄及預售屋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實價登錄及預售屋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張善政
 
廢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推展交通安全與預防犯罪宣導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808471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推展交通安全與預防犯罪宣導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局長 吳坤旭
 
修正「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經工行字第112019777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第二點、第四點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墳墓遷葬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2020740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墳墓遷葬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墳墓遷葬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經工行字第112019200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4599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
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6月20日至112年7月22日,批號U1120712共1,28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受處分人張○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99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916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099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張○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萍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2年7月31日桃動五字第1120005863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2年7月31日桃動五字第1120005863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2000609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萍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2年7月31日桃動五字第1120005863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2年7月31日桃動五字第1120005863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2年7月29日經民眾通報於桃園區大業里大業路馬路邊拾獲孫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2007300153600),送交動保園區,刊登於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112年7月29日入園公告動物編號20230729-001。案經本處於112年7月31日以桃動五字第1120005863函請孫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孫麗萍君)遲未向春天戀人管理服務中心領取信件(孚衛退回信件),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本市「新屋都市計畫『變更新屋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配合新屋溪治理計畫)案暨變更新屋細部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配合新屋溪治理計畫)案』(新釘003R064~003R092等29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21636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都市計畫『變更新屋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配合新屋溪治理計畫)案暨變更新屋細部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配合新屋溪治理計畫)案』(新釘003R064~003R092等29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8月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政府水務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邱○綉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1856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邱○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綉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42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87號
四、事務所名稱:邱○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洽溪路117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部分綠地用地為住孛區及道路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201896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主要計畫(部分綠地用地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2年8月29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假中壢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變更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202123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2年8月29日(二)上午10時假大園區青山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大園區興德路131號)舉辦說明會。
(二)112年8月29日(二)下午3時假桃園市中壢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或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468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葉金鳳,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7月3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市112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225000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2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第43條。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12年11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12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稅額計算:
(一)112年地價稅係按111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
(二)本市111年累進起點地價為298萬7,000元,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五、本年地價稅繳款書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局)按址郵寄送達;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將不另行寄送紙本繳款書。
六、繳納方式:
 
(一)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二)便利商店:稅額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統
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三)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支付繳稅App(例如:台灣Pay行動支付),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3、線上查繳稅: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四)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
(五)臨櫃信用卡繳納:可持繳款書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各分局及派駐各地政事務所服務櫃臺以信用卡臨櫃繳納。
(六)其他: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轉帳、約定委託轉帳納稅等。
七、申請補發繳款書: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補發繳款書,或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線上申辦」申請補發繳款書。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可於上班時間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補發繳款書服務申請補發(需檢附身分證)。
(三)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於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點選「e觸即發稅務通」,在開徵期間可下載列印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與下載。
(四)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透過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稅單(小白單)直接繳納(免手續費)。
八、繳納證明及課稅明細表: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不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臨櫃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路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或課稅明細表: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九、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十、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十一、罰則: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而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1、適用對象: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2、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3、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甲、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乙、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丙、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4、延期或分期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甲、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乙、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丙、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丁、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戊、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甲、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乙、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丙、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5、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6、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土地產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二)依據「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1、適用對象:
(1)最近一次公告地價調整應納地價稅額增幅逾30﹪,納稅義務人為自然人,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
甲、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前次公告地價後之稅額增加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但因持有土地增加或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部分,不適用之。
乙、申請日前半年內,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低收入戶或領取急難救助金。
丙、申請日前半年內,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納稅義務人已全部繳清應納地價稅額者,不得提出前項申請。
2、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增加之地價稅額。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增加之地價稅額。
3、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原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繳款書。
(2)中低收入戶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3)領取急難救助金者:主管機關核發之急難救助金證明文件。
(4)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主管機關核發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證明文件。
4、延期或分期標準:
(1)地價稅額增加未達新臺幣1萬5,000元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2個月或分2至4期。
(2)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2至4個月或分2至8期。
(3)地價稅額增加新臺幣20萬元以上者,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2月6個月或分2至12期。
5、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增加之地價稅額,不得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6、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稅額,未如期繳納者,地方稅務局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7、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額之土地,於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時,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地價稅款。
十三、公告後,相關訊息若有變更,即以開徵時適用之規定為主。
十四、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連絡電話如下:
(一)總 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362至2368或2372至2378。
(二)中壢分局: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102至110。
(三)大溪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102至106。
(四)楊梅分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110至118。
(五)蘆竹分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03)352-8671轉102至107。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112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2250001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2年地價稅減免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減免期限:即日起至112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二、申請資格: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減免。
三、申請手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請填妥申請書,或至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利用網路或郵寄方式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申請減免期限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四、其他事項: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徵稅,未於期限內申報一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112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225000123號
主旨:公告本市112年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第41條、第4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至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2年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二、申請資格、檢附證件及申辦方式:
(一)自用住宅用地:合於下列規定並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2‰計課。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以1處為限。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合於上列各項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填具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完整者,或由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辦者,免附證件。
(二)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2‰計課。
1、屬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用地: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工業用地:下列用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10‰計課。
1、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應檢附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等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等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四)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例如:高爾夫球場等)、孝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經依限申請核准後,其地價稅按10‰計課。應檢附證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定之有關文件及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方式:(只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即可):
1、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採網路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
2、其他方式:填妥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送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或親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辦理申請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前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者,應於30日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或經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二)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含夫妻贈與及自益信託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新所有權人必頇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暫定古蹟「燃藜第紅樓」期限延長一次(六個月)至113年2月16日止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202132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暫定古蹟「燃藜第紅樓」期限延長一次(六個月)至113年2月16日止。
依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3項、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6條第1項、「桃園市112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紀錄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燃藜第紅樓。
二、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正大街32號。
三、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中壢區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1467及1468地號。
四、公告理由:本案為兼顧文化資產保存及所有權人財產權益,刻正辦理容積移轉評估詴算案及基礎調查研究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暫定古蹟期限延長一次。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下載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陳○儒TRAN○NHO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00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919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儒TRAN○NHO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00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儒TRAN○NHO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註銷本市許○清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2045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許○清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許○清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33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62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中山南路132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謝○宜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2228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謝○宜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謝○宜
二、證書字號:(89)台內地登字第02405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88號
四、事務所名稱:佳宜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三段38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王○皓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2217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王○皓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皓。
二、身分證字號:H12423****。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14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皓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250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8005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473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張○星(原名:張○霖)、黃○枝及許○鈞等3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7月27日-112年8月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毓等37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20048038號
附件:
 
主旨: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毓等37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毒品防制條例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示送達公告詳如「112年第3季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陳冠毓等37人公示送達一覽表」。
 
分局長 洪志朋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彭○賢等2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溪警分刑字第11200245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彭○賢等2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彭○賢等2名(如名冊)戶籍業已遷址至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39鄰康莊路181號4樓(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是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2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385號、電話:03-3881110、承辦人:警員盧○辰)偵查隊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驗,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受處分人蔡○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02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921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蔡○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02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蔡○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登錄「大溪李金興墓園」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20216074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大溪李金興墓園」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
三、桃園市112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大溪李金興墓園。
二、種類:墓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康莊段726地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五座墓完整墓體,包含開臺祖十一世李善明(116平方公尺)、開臺祖媽十一世祖妣懿淑媽(114平方公尺)、十一世達顯李九公(116平方公尺)、十二世李先抓與裕德媽(115平方公尺)及十二世伯祖廳(聽)材公(115平方公尺),共計576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1,677平方公尺;桃園市大溪區康莊段726地號。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為清代墾拓大溪重要家族、國定古蹟李騰芳古宅-李金興家族開臺先祖墓園,創建年代為1807年,見證李氏族人在大溪墾拓之歷史,形構完整的家族歷史,保存傳統慣俗,形制具備相當格局,五墓六主墓葬格局亦國內極少見之規模與形式,具重要地方史保存價值。
2、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整體墓園擇址形成特殊藏風聚氣風水格局,墓制作法見證地方坐山朝水之地理風俗慣習,男女有別之墓作及后土、墓龜、墓穴、二曲手二拜堂一內埕等作法,具地方墓制之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張善政
 
更正本市「大園店子埤生態公園」公園範圍一事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桃工景字第1120033070號
附件:
 
主旨:更正本市「大園店子埤生態公園」公園範圍一事。
依據: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更正本局111年4月27日桃工景字第1110016417號公告。
二、大園店子埤生態公園公園範圍移除大園區客運一段23、24、31及53地號。
三、更正公園土地地號:大園區客運一段32、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8、49、50、51、52地號等18筆土地。
四、管理單位: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局長 汪在宙
 
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區峨嵋段1001、1032、1035、1035-1地號等4筆土地(殯葬設施用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乙案(新釘C11212等7支及廢除C627等3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2270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區峨嵋段1001、1032、1035、1035-1地號等4筆土地(殯葬設施用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乙案(新釘C11212等7支及廢除C627等3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楊○真君違反動物保護法裁處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2021681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真君違反動物保護法裁處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臺端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因遷移不明緣由,相關行政文書郵件遭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府農動字第1120216811號裁處書。
二、本公告分別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及本府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公告欄,應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動保處(桃園區縣府路57號;聯絡電話:03-3326742分機401韋小姐)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1866-8、1866-8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008C054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2270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1866-8、1866-8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008C054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112年度桃園市復興區地籍圖重測(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2265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2年度桃園市復興區地籍圖重測(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資料(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詹○霖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2442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詹○霖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詹○霖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7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89號
四、事務所名稱:紘宇林口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二路78巷66號3樓之1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葉○章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2729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葉○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葉○章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10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縣地字第001935號
四、事務所名稱:德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大智路102號13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2530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之2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郭○廷),並於領取之日起10日內至本分局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2530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之2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郭○廷),並於領取之日起10日內至本分局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本市平鎮區「北安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2022583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平鎮區「北安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112年8月11日桃市平戶字第112000718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2864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偉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40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90號
四、事務所名稱:旭盛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幼獅路二段403巷65弄16號
 
市長 張善政
新增「新屋蚵間石滬7、8、9號」納入本市文化景觀「新屋蚵間石滬群」範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201977481號
附件:範圍圖
 
主旨:新增「新屋蚵間石滬7、8、9號」納入本市文化景觀「新屋蚵間石滬群」範圍。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1條、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第4條、本府112年6月26日桃園市112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新增「新屋蚵間石滬7、8、9號」納入本市文化景觀「新屋蚵間石滬群」範圍,內容如下:
(一)新增部分文化景觀之位置或地號: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1404地號。
(二)新增部分文化景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位置:新屋蚵間石滬群7、8、9號約1685.55平方公尺。
二、公告新增理由:
(一)蚵間石滬群運用天然地形、卵石疊砌與潮汐變化構築捕魚設施,並以蚵進行卵石間的固結,甚具特色,符合文化景觀登錄基準。
(二)第7、8、9號石滬原為新屋蚵間石滬群之一部分,已依原構築工法修復,為使原石滬群更為完整,納入擴大登錄範圍。
三、法令依據:符合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
四、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訟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五、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
(一)文化景觀名稱:新屋蚵間石滬群
(二)種類:農林漁牧景觀
(三)位置或地號: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14040000地號
(四)文化景觀及定著土地之面積及其位置:新屋蚵間石滬群1、2、3、4、5、6、7、8、9號石滬,共約計42,793.76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登錄理由
(1)運用天然地形、卵石堆砌與潮汐變换所構築之捕魚設施,呈現人類生活智慧與自然互動之定著地景。
(2)具備漁業設施之具體意義,使用者仍擁有傳統知識與文化系絡,表現對土地永績利用之在地技術,甚具價值。
(3)為清領時期所建造,屬北臺灣少數尚使用與維護之石滬群,反映當地沿岸漁業特殊形式與環境關係,具時代與社會意義。
(4)第1、4、5、7、8、9號石滬為新屋蚵間石滬群之一部分,已依原構築工法修復,為使原石滬群更為完整,納入登錄範圍。
2、法令依據:符合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
(六)歷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108年4月5日府文資字1080074320號、111年11月8日府文資字11103001671號。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江○貴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1350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江○貴地政士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江○貴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1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20號
四、事務所名稱:田喬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一段258號18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邱○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2112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邱○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邱○如。
二、身分證字號:H22316****。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32號。
四、事務所名稱:光璟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環西路二段244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171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春生扶輪社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20205053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春生扶輪社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春生扶輪社
(二)會址: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10號3樓
(三)理事長:范○霖(任期111年7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周○富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2年7月12日府衛健字第1120185400號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202098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周○富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112年7月12日府衛健字第1120185400號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周○富君於112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行政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0王先生)領取行政裁處書,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梅○祥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2年7月21日桃衛健字第1120069116號之催繳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202104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梅○祥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2年7月21日桃衛健字第1120069116號之催繳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梅○祥君於112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經本府於112年4月7日以府衛健字第1120086106號行政裁處書裁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在案,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催繳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0陳小姐)領取催繳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賴○釧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1515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賴○釧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賴○釧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09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65號
四、事務所名稱:永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興農路110巷6號2樓之28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薛○榮等29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2020539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裁處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薛○榮等29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薛○榮等29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因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其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2148)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應受送達人姓名、身分證號、違規條款、違規事實、裁處書及送達地址等分列如清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永續資源館循環產業與環境教育推廣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1202122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永續資源館循環產業與環境教育推廣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對象:
(一)公司名稱: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聯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43號15樓。
(三)聯絡電話:(03)3383967。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建構資源循環網絡供應鏈(包括調查、媒合、鍵結、輔導及推廣等業務)。
(二)永續資源館行政管理及設施設備維護工作。
(三)協助機關台61線42k觀音交流道4處綠帶及台15線南向49.4南側綠帶認養區域維護業務。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公告。
四、委託期間:自112年7月17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五、對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黃○莉小姐,電話:(03)3386021分機1524。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455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尚介讚企業社及羅○瑋等2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7月4日及112年7月2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460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簡○芳,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8月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扣留無主物之菸品「利群香菸」共計585包17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202143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扣留無主物之菸品「利群香菸」共計585包17支。
依據: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八岸巡隊於下列時間、地點查獲下列無主香菸,共計585包17支,交由本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處理保管,請該等菸品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至本府財政局出示證明文件聲明物權,辦理洽領事宜:
(一)112年7月11日在本市永安一號海堤岸際拾獲無主香菸〔利群香菸(焦油量:11mg、烟氣烟碱量:1.0mg、烟氣一氧化碳量:11mg)〕86包。
(二)112年7月14日受理民眾通報在本市新屋區社子溪口拾獲無主香菸〔利群香菸(焦油量:11mg、烟氣烟碱量:1.0mg、烟氣一氧化碳量:11mg)〕499包17支。
二、上開菸品如逾期無人主張物權,將歸屬公庫。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459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2年6月26日至112年7月22日,批號Y1120702共1,44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