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2年度第17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32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3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8月9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志工曾玉嬌女士榮獲行政院112年反毒有功人士殊榮。
                                        -主辦機關:衛生局
二、頒發本市「111年度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績優單位獎座。
                                        -主辦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一)A組(機關組)
1、第1名:新建工程處
2、第2名:水務局
3、第3名:養護工程處
(二)B組(公所組)
1、第1名:桃園區公所
2、第2名:蘆竹區公所
3、第3名:中壢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毒品不但危害健康,也衍生許多犯罪、社會及家庭問題,一旦吸毒就幾乎等同於走上不歸路,要救回須耗費極大力氣,因此事前反毒宣傳非常重要;感謝曾玉嬌女士投入桃園反毒工作超過10年,為桃園付出長期的心力與愛心,付出與愛心將形成好的循環,也請大家共同多加支持反毒工作。
二、目前桃園正在進行許多建設,包括捷運工程及友善通學步道改善等,佔市政預算支出非常大的比例,因此善用預算、達到良好工程品質,是本府的責任,除了感謝獲得本市「111年度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績優單位的主管與同仁對工程的付出及努力外,也請各局處編列預算時,應先與工程設計單位多加研議,扎實編列,並如期如質做好工程。
三、本市復興區長游正英6日因病過世,游區長抱病推動區政,先前水蜜桃節時本人也與游區長多次共同推銷,前幾日得知游區長抱病住院,雖至醫院卻未能進到病房探視,沒想到隔幾日就傳出病逝消息,令人感到十分不捨與難過,游區長是典型的原住民,擁有樂觀的個性,和他在一起周圍的煩惱都不是煩惱了,本人今(9)日市政會議結束後將赴復興區向其家人致意,游區長公祭告別式預定為下週五,鼓勵大家去送好夥伴最後一程;游區長病逝後,目前由秘書謝宇軒代理區長職務,請民政局依法於3個月內舉行補選,選出新任區長。
四、關於機場捷運近期營運情形,說明如下:
(一)自基北北桃1200通勤月票上路後,機場捷運載客數直線上升,尤其是A22老街溪站啟用後,機場捷運更連續幾次單日運量突破10萬人,對於桃園捷運公司的財務狀況也將越來越樂觀。
(二)近期桃園捷運公司也與桃園國際機場公司簽署合作備忘錄,可針對即時運量進行資訊交換共享,讓桃園捷運公司能在適當時間點提供增開加班車服務,滿足機場出入境旅客的搭乘需求;另自8月11日起,機場捷運直達車班距也調整至每15分鐘一班車,讓桃園市民朋友通勤及往來機場旅客更為便利。
(三)依目前成長趨勢,預期將來勢必要加大列車密度,尤其列車自下訂到交車須3年時間,為因應未來之需,本府將持續向行政院積極爭取增購列車計畫,期盼中央能給予支持。
(四)感謝沈志藏董事長與桃園捷運公司近幾個月的努力,本人對於機場捷運的未來寄予厚望,相信未來機場捷運將成為桃園捷運路網中最亮眼的路線,並作為其他推動路線的示範。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桃園暨中壢殯葬園區改善計畫
主席裁示:
(一)本案相關都市計畫於內政部審議進度請持續關注。
(二)殯葬園區周遭環境不盡理想,請民政局協調環境保護局等相關局處,要求改善。
(三)請民政局持續督導殯葬園區改善計畫工程進度,提供更完善的治喪環境,讓往生者得到應有的尊重。
二、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近期運動場館工程與委外情形及楊梅體育園區跆拳道暨運動場館
主席裁示:
(一)請社會局設計長者持敬老愛心卡至本市所轄運動場館運動的配套措施,提供進一步優惠,以鼓勵長者多運動。
(二)楊梅體育園區周邊用地與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及私人土地地主溝通協商部分,請加速辦理,以利道路拓寬順利進行。
三、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舊城再生先期規劃
主席裁示:
桃園及中壢雙城策略區執行計畫請儘早規劃執行,展現初步成果。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因應龍潭高中學生實習操作農具意外,請教育局、消防局檢討通報流程SOP,完善應變機制」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關於環境保護局所提實施本府所屬機關,於辦公場所內辦理會議、訓練、活動等禁用包裝飲用水及一次用飲料杯政策,請各局處配合辦理;若需另行提供前來參加的府外人員環保杯,可洽秘書處借用。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9月中旬議會即將開議審查預算,關於議員先前陸續表達關心之議題,請各局處及早展開與議員的溝通互動。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2分
 
桃園市政府第433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3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頒發111年各機關學校績優事務人員。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東勢國小工友梁睿帆
(二)蘆竹地政事務所工友吳白湄
(三)桃園地政事務所工友林孟君
(四)中壢高商工友邱垂雄
(五)警察局工友賴慧如
(六)秘書處技工林啟宏
(七)秘書處駕駛李明麟
二、表揚本市選手參加2023年U17世界盃合球錦標賽榮獲冠軍。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領隊-南崁高中:陳家祥校長
(二)經理-南崁高中:陳曉蓓學務主任
(三)教練-南崁高中:許健峰老師
(四)助理教練-南崁國中:鞏興人老師
(五)防護員-南崁高中:蕭儀均老師
(六)南崁高中:馬杰同學
(七)南崁高中:張宸瑋同學
(八)南崁高中:張嘉哲同學
(九)南崁高中:艾杰恩同學
(十)南崁高中:李雅琪同學
(十一)南崁高中:蘇筱筑同學
(十二)南崁高中:周芷萾同學
(十三)中大壢中:張秝安同學
(十四)中大壢中:林品維同學
(十五)中大壢中:邱紹恩同學
貳、主席致詞
一、今(16)日頒發111年各機關學校績優事務人員,本市各機關學校工友404人、技工75人及駕駛16人,經由各機關學校推薦優秀同仁參加選拔,選拔方式按各類人員百分之1比例原則辦理,遴選出績優人員工友5名、技工1名、駕駛1名,共計7名,得獎同仁是維護環境整齊及生活方便的幕後英雄。
二、2023年U17世界盃合球錦標賽7月於荷蘭舉行,共計有來自各國11支隊伍同場較勁,中華隊由桃園南崁高中、中大壢中及臺北市萬芳高中三校組成,於冠軍戰中斷荷蘭隊的17連勝,創下臺灣合球史新的紀錄,首度登上U17世界盃冠軍寶座,期盼選手們能汲取比賽經驗,秉持勝不驕敗不餒的精神,持續為桃園爭光,締造更多佳績。
三、本人將於18至26日出訪美國,前往加州洛杉磯及矽谷等地,隨行局處為經濟發展局、青年事務局及教育局。此次訪美代表團以招商、青年創業及探索教育新方向為主要目標,經濟發展局將積極拓展桃園的投資機會,目前已與玉山科技協會接洽,安排當地華人企業家會面,促進雙方交流合作;青年事務局將前往矽谷探訪世界知名的加速器,了解創業生態及技術創新的最新趨勢;教育局則將拜訪Google,進一步了解Google推動資訊科技教育的工具及方法,透過教育部門交流,研擬如何應用於臺灣教育,期許3個局處都能在此次訪美過程中得到豐碩成果及收穫。市政工作仍將持續進行,由蘇副市長俊賓代理。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智慧桃園青創之都
主席裁示:
(一)本人常宣導市府全力支持青創團體,以往各局處主要集中於支持購買伴手禮部分,未來期許能採取更有系統性的做法,而不是偶一為之。
(二)請金副秘書長擔任窗口,第一線把關篩選合宜的青創團隊,各局處若認為特定議題可與青年創業結合,可先列出希望青創團隊完成的需求、目標或任務,並以青年事務局為窗口,與相關青創團隊接洽、合作,同時編列預算,由青年事務局補助該團隊完成指定的任務,定期審視成果,除能扶植青創、加大補助力道,青創團隊也能有進一步深化事業的機會。
二、報告機關:桃園大眾捷運公司
報告案由:桃捷因應近期重要政策及活動相關作為及成果
主席裁示:
(一)請桃捷公司針對站間旅次數據進行密集分析,於今(112)年底前呈現機捷非僅限於桃園在地乘客,亦包含往返機場及雙北的運輸形態,積極爭取納入中央運具。
(二)桃捷公司可研擬規劃開設公車接駁路線,透過外包補貼的方式,邀請客運公司加入。
(三)因機捷沿線包含廣義航空城周遭,請航空城公司及桃捷公司合作,完整調查該區域發展時程,以每3、6、9年為一階段,規劃未來運量發展藍圖。
三、報告機關:社會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112年度樂活重陽季系列活動主席裁示:
本案備查,並請各局處依規劃辦理。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請衛生局及環境保護局持續關注本市登革熱疫情。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彙整本府各局處及區公所函復因台電送電延誤影響之工程或業務」已完成,同意解除列管,後續請經濟發展局積極跟台電接洽,8月底如無具體進展,請王副市長協調。
二、第5案「檢討肺癌篩檢」,請勞動局積極推動油漆業職業工會及泥水業職業工會促進其成員參與。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有關「桃寶館」開幕視覺設計背板涉嫌抄襲案,指示如下:
一、各局處活動設計常有委託外包廠商,但廠商不是真正設計者,設計師可能是第2或第3手,是各局處普遍面臨的問題。
二、針對城市美學的部分,請研議是否可甄選出2至3個廠商組成美學設計的特約團隊,嚴格要求不得違反智慧財產權。
三、本案請秘書處主責,與主計處及法務局研議標案,規劃開口合約,可考量與青年事務局的青創團隊合作,徵選2至3個團隊,進行桃園美學的標案設計。標案期能於今年底完成,明(113)年1月開始運用,各局處若有設計美學或活動需求者,可優先洽特約團隊。後續並請特約團隊先行設計專屬桃園市的設計圖庫。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6分
 
法規
預告修正「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198502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草案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建築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三、「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聯絡人:賴○辰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100~6101
(四)傳真:03-3391488
(五)電子郵件:10015319@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2023017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府衛醫字第1120224801號
被懲戒人:高○威
出生年月日:民國45年3月25日
身分證字號:H12180****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高○威家醫科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復興區忠孝路32號1樓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H12180****號
 
被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處被懲戒人警告,並自懲戒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2年內接受額外繼續教育學分20小時;另俟二審判決後,再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方式。
事實:
一、被懲戒人為本市高○威家醫科診所之負責人,高君在上開診所內,利用為告訴人看診之際,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以甲狀腺亢進可能會影響性荷爾蒙為由,未配戴手套即以手指插入陰道之方式,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對告訴人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本案由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28日以111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高君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二、案經被懲戒人112年6月6日書面及112年6月26日醫師懲戒委員會議現場陳述表示,本人執行內診前皆有向告訴人進行說明,並取得告訴人之知情同意。雖本人已多年未執行過內診,惟告訴人主訴長期下腹疼痛,又經本人觀察到分泌物較多且有異味,懷疑有骨盆腔炎等相關疾病,且藉由問診觀察到告訴人對於自身病況認知度較低,故執行內診以確認或排除相關疾病。另關於手套部分,本人執行內診之手部絕對會佩戴手套,另一手為診察需要維持觸覺等感官,並不另外配戴手套。
法律依據及理由:
一、法律依據:
(一)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二)醫師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二、理由:
(一)被懲戒人陳述其多年未執行內診,係因告訴人主訴下腹疼痛,觀察到分泌物較多及甲狀腺相關病徵,懷疑有骨盆腔炎及其他相關疾病,方對告訴人執行內診,期間皆有取得告訴人之知情同意等情形。
(二)惟病歷未查有被懲戒人所述之兩次內診紀錄,診療室無監視錄影畫面,內診時並無診所人員在場,無法佐證被懲戒人陳述有取得告訴人知情同意之情事。又系爭當日尚可依抽血檢驗結果開立轉診單據,並建議告訴人轉診至鄰近之婦產科診所或新陳代謝科醫療院所,無內診之必要。且被懲戒人說明執行內診時並未使用鴨嘴器(擴陰器),亦未使用超音波進行診察,且執行內診未有護理人員陪同,上開情事違反醫學倫理,符合醫師法第25條第4款「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之懲戒事由,並考量疑涉強制性交情節,為避免將來仍有違規情事發生,爰依醫師法第25條第4款及第25之1條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劉○亷
                         委    員 莫○東
                         委    員 簡○成
                         委    員 姜○文
                         委    員 鄭○倖
                         委    員 林○穎
                         委    員 楊○嘉
                         委    員 盧○華
                         委    員 黃○紋
                         委    員 陳○義
                         委    員 賈○
                         委    員 賴○慧(請假)
                         委    員 蔡○利(請假)
                         委    員 徐○雄(請假)
                         委    員 林○敏(請假)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12001795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九點
 
局長 邱正生
 
修正「桃園市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用)」及「桃園市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如需本評價基準明細表,請至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下載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2022938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用)」及「桃園市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用)」及「桃園市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閩字第112001821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長 邱正生 請假
副局長 王麗娟 代行
 
訂定「桃園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劃諮詢會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12022497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劃諮詢會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諮詢會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受處分人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10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1031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10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陳○全等3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管字第112024025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公示送達陳○全等3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全等3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政裁處書因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其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號;電話:03-3340935#2409)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應受送達人姓名、身分證號、違規條款、違規事實、裁處書及送達地址等分列如清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有關黃○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2402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苗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苗。
二、身分證字號:H12023****。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36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苗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208巷1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479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陳○強(TRAN ○ C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罰鍰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10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1031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強(TRAN ○ C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罰鍰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10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強(TRAN ○ C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出境並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有關林○杰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2294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林○杰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杰。
二、身分證字號:H1205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215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杰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大勇三街18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2647號。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黃○雄違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管字第11202044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雄違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雄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政裁處書因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其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號2樓;電話:03-3340935#2423)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應受送達人裁處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暫定古蹟「燃藜第」期限延長一次(六個月)至113年2月25日止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2022423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暫定古蹟「燃藜第」期限延長一次(六個月)至113年2月25日止。
依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3項、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6條第1項、「桃園市112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紀錄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燃藜第。
二、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正大街36及38號。
三、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中壢區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1467地號土地地上建物及附屬設施。
四、公告理由:本案為兼顧文化資產保存及所有權人財產權益,刻正辦理容積移轉評估試算案及基礎調查研究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暫定古蹟期限延長一次。
五、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下載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涂○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00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987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涂○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00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涂○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本市「大園都市計畫『大園區田心段357地號土地地籍逕為分割乙案(新釘026R028等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2330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都市計畫『大園區田心段357地號土地地籍逕為分割乙案(新釘026R028等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示送達趙○藤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2236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趙○藤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趙○藤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梁○棟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3123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貴棟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梁○棟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觀音區觀音里19鄰觀和路28號「觀音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卓○輝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3123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卓○輝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卓○輝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觀音區觀音里19鄰觀和路28號「觀音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徐○蓮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3123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徐○蓮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徐○蓮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18鄰中山北路162號「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林○婷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3123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林○婷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林○婷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18鄰中山北路162號「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曾○聖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3123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曾○聖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曾○聖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18鄰中山北路162號「大園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許○芃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3123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許○芃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許○芃因戶籍地已拆遷,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彭○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3123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彭○翔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彭○翔因戶籍地已拆遷,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鉉仁
桃園市政府公告註銷醫事人員執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120230120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政府 公告註銷醫事人員執業執照。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11條、醫師法第10條、醫事檢驗師法第10條及藥師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查經本府衛生局111年11月18日通知執業資料異常,然未回復執業狀況,或其行蹤不明,本府依醫療法暨各醫事人員法規規定,公告註銷醫事人員執業執照如下:
一、護理人員:
(一)劉彩雲(桃衛護執字第F20301XXXX號)
(二)鄭美英(桃衛護執字第F22029XXXX號)
(三)李青龍(桃衛護執字第F22167XXXX號)
(四)洪素華(桃衛護執字第W20025XXXX號)
(五)林玉蘭(桃衛護執字第J22079XXXX號)
(六)邱瓊玉(桃衛護執字第N22220XXXX號)
(七)許燕燕(桃衛護執字第H20207XXXX號)
(八)錢美蓉(桃衛護執字第H22043XXXX號)
(九)莊惠美(桃衛護執字第H22178XXXX號)
(十)陳螢玲(桃衛護理執字第E22122XXXX號)
(十一)邱美惠(桃衛護理執字第E22117XXXX號)
(十二)詹淑妃(桃衛護理執字第A22075XXXX號)
二、醫師:
(一)韓棟之(桃衛醫執字第000000XXXX號)
(二)楊炳璋(桃衛醫執字第000000XXXX號)
(三)張濟眾(桃衛醫執字第000000XXXX號)
(四)簡清波(桃市衛中醫執字第000000XXXX號)
(五)徐運發(桃市衛中醫執字第000000XXXX號)
(六)莊錦煙(桃市衛中醫執字第000000XXXX號)
(七)劉茂雄(桃市衛中醫執字第000000XXXX號)
三、檢驗人員:
(一)張芳菁(桃衛檢執字第000000XXXX號)
(二)羅仁耀(桃衛檢執字第000000XXXX號)
四、藥事人員:張月亮(桃衛藥執字第000000XXXX號)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示送達「延德堂中藥房」等10家中藥販賣業藥商註銷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12023226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公示送達中藥販賣業藥商註銷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延德堂中藥房」等10家中藥販賣業藥商註銷登記。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中藥商因登記處所現址已無營業事實且未依藥事法第27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歇業,爰本府依法註銷其中藥販賣業藥商登記,惟應受送達人之中藥販賣業藥商登記現址已無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特以公示送達。
二、旨揭中藥商註銷函自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請應受送達人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56076#2606)領取。
三、中藥販賣業藥商註銷清冊。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桃園市楊梅區光華社區發展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202326281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楊梅區光華社區發展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楊梅區光華社區發展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楊梅區光華里中興路132號11樓
(三)理事長:劉○榕(任期107年12月8日至111年12月7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示送達李○恩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2224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恩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恩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出國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李○松、陳○徹及陳○志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693、11220694、1122069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9621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松、陳○徹及陳○志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220693、11220694、1122069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松、陳○徹及陳○志等3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簡○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08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0978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簡○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08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簡○倫於109年9月22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松義路85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徐○誼(銷帳編號:1111142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1009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誼(銷帳編號:1111142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徐○誼於111年7月20日在桃園市平鎮區工業南路117巷6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竹東鎮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趙○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08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1000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趙○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08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趙○佑於112年6月22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437巷8號B702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有關呂○瑛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2400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呂○瑛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呂○瑛。
二、身分證字號:H22200****。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66號。
四、事務所名稱:九惠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永順街115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938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工程)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7案)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202381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工程)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7案)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ADIMULYONO(木優)」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財政局112年2月24日桃財金菸字第11200021891號催繳函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府財金菸字第11202376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ADIMULYONO(木優)」違反菸酒管理法案,本府財政局112年2月24日桃財金菸字第11200021891號催繳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因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本府以111年4月13日府財金菸字第1110093495號及111年4月20日府財金菸字第1110102207號裁處書依法分別處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及10萬元罰鍰,並於111年6月29日送達在案;惟該受處分人未於期限內繳納罰鍰,因受處分人為印尼籍,且已出境,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供簽證資料之國外地址,本府財政局前於112年2月24日及112年5月25日函請外交部協助代為送達催繳函,惟均經外交部駐印尼代表處函復,因提供之地址不全,致遭退件,無法送達。因無其他可供送達地址,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述催繳函由本府財政局留存,被通知人得於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局領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刊登在本府公報,自最後刊登日起,經2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本公示送達分別張貼於本府公佈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5156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送簡○德、何○琦、利達社代表人楊○珞及等4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1年12月27日-112年8月23日共4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出國
副局長 熊啟中 代行
 
公告受處分人范○崇(PHAM ○ C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09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1019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范○崇(PHAM ○ C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09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范○崇(PHAM ○ C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吳○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09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1019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09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吳○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陳○銨等人計2,014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2010196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銨等人計2,014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銨等人計2,014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林文閔 出國
秘書 林家鈺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