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2年度第19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38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3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9月19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呈獻榮獲國家發展委員會「第20屆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
                           -主辦機關:秘書處
(一)八德區戶政事務所
(二)龍潭區戶政事務所
二、呈獻榮獲勞動部評核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勞動局
(一)112年度地方政府勞動行政業務考核綜合考評:第1組第1名。
(二)111年度輔導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績優縣市:特優獎。
貳、主席致詞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是檔案管理的最高獎項,八德區及龍潭區戶政事務所在機關的激烈競爭中脫穎而出,創下市府20連霸佳績,是相當不容易的榮譽。管理檔案雖是較冷門的業務,但從國家角度來看,卻是國家保存歷史的重要紀錄,因此檔案管理的同仁是在從事一件外界看不到的工作,但對於國家體制的保存,卻是相當重要的工作,恭喜2個得奬的戶所,並請再接再厲,再獲佳績。
二、恭喜勞動局榮獲「112年度地方政府勞動行政業務考核綜合考評:第1組第1名」,另在「111年度輔導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績優縣市」項目中亦榮獲特優獎,相當難得,市府對於勞動條件的改善,並非藉由經常性的勞動檢查來督促改善,而是要以正面的角度輔導及協助事業單位提升勞動環境。謝謝同仁的認真及辛勞,期勉未來仍持續努力。
三、有關近期進口雞蛋議題,最重要的是取得進口雞蛋的物流資訊,市府衛生局於9月12日去電農業部詢問巴西進口雞蛋配售地點,但未能取得資訊。為守護桃園的食安,衛生局結合法務局消保官展開聯合稽查,從供應鏈到蛋品工廠,其中查獲巴西、土耳其及泰國的液蛋打混,產地標示為台灣。當中央無法配合協助時,地方政府就要自立自強,不能因為沒有資訊就不作為,感謝衛生局、法務局及農業局等局處同仁辛苦執行稽查工作,讓農業部更正視進口蛋的問題,後續希望農業部能向全民說明清楚。
四、本市公車駕駛人力不足,為解決因上班尖峰時段運能有限導致市民常無公車可搭乘的問題,本府交通局主動協調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爭取到往台北路線其中一班上午加開一班次;9005路線研議調整發車地點,交通局與交通部合作緩解國道公車運能不足的問題,展現出良好的中央與地方合作默契,維護市民通勤權益。
五、隨著科技發展,市府各局處皆借助智慧科技推展業務與政策,在統籌管理上,亦需要新的思維模式。市府將整合現有的「資訊科技局(簡稱資科局)」與「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簡稱研考會)」,於明(113)年1月1日成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融合研考及資訊科技專業,負責跨局處協調、溝通各項與智慧科技議題,相關說明如下:
(一)本府成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的概念係參考行政院中央部會的運作方式,在中央的委員會機制中,例如,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都是行政院的幕僚機關,負責協調無法由單一部會處理的業務;而現今資訊科技蓬勃發展,每個部會都具有科技內涵,此時便需要委員會作為協調性組織,統整各部會與科技相關的施政方向。
(二)資科局與研考會的合併並非是為成立婦幼局,而是基於業務需要,一方面讓資科局專業遍及擴散於所有局處,另一方面亦需加強研考會對資訊科技的掌握。資科局的組織不可以是個局的編制,必須是個委員會的組織,例如,桃園審計處日前指出市府編列4,500萬資安相關預算中,資科局的資安預算低於1,000萬,但卻需承擔全府各局處的資安責任,恐有權責不一的問題,也因資源分散而難有較全面的思考。
(三)目前本府所面臨問題為,各局處對資訊應用掌握度參差不齊,資科局即便具有相關專業,卻因缺少管轄權而難以對各單位發揮影響力,現在包括環境保護局、水務局及文化局等機關皆有運用人工智慧等科技,每個局處都跟科技的關係越來越深化,各個局處彼此應該互相溝通,將全府智慧科技往前推進。
(四)目前研考會負責規劃政策,並管考全府各局處的政策與執行,智慧科技將是市府的施政重點,若維持現行體制,則其無法有效掌握各局處運用智慧科技的業務,亦難以落實研考責任。因此,未來研考業務需要更大程度涵蓋數位化與智慧化的概念與工具,而這都需要整併後的「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發揮關鍵角色。期盼藉由組織整改消弭隔閡,讓各單位的目標、任務都更加明確並發揮效益,讓智慧科技得以順利推動,為桃園帶來新氣象。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2023TAxT桃園科技藝術節
主席裁示:
(一)為展現每一個城市就是一個博物館的理念,讓城市每個角落都有歷史,請都市發展局與文化局共同思考發想,例如大溪老街可結合擴充實境,讓老房子可在手機上顯現出該房子的文物及歷史,進而知其淵源及脈絡。
(二)本案不僅是單一面向的策展,希望文化局未來推動科技藝術節活動,可將新科技體驗元素融入策展內容。
二、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容環境品質精進方案
主席裁示:
(一)本市並非第一個推行iTrash的縣市,倘各種智慧化的運用未成功,亦應從中獲得教訓,深入了解問題所在,累積經驗,發揮其價值。
(二)本案請環境保護局訂定績效指標,定期評估成效並持續修正。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及第16條,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政府婦幼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一、本府各機關公文線上簽核陳核至市長室的比率仍偏低,請積極加強提升。
二、明(20)日本府至議會專案報告,其中一案為有關雞蛋爭議案件,該案涉及衛生局、法務局、經發局、農業局及教育局等,因本府為一市政團隊,請將書面報告整合為一案,並請衛生局主責向議會說明專案報告。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3時34分
 
法規
預告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教高字第1120271122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8條第3項。
三、「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高級中等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人。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7592。
(五)傳真:03-3320515。
(六)電子郵件:cjwang@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有關本市平鎮區復旦國民小學教師李○繁、大溪區僑愛國民小學前校長柳○茂及中壢區中平國民小學前校長陳○平等3人,因違法前經本府移送懲戒法院審議,業經該院判決一案,請協助刊登政府公報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202721421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本市平鎮區復旦國民小學教師李○繁、大溪區僑愛國民小學前校長柳○茂及中壢區中平國民小學前校長陳○平等3人,因違法前經本府移送懲戒法院審議,業經該院判決一案,請協助刊登政府公報,請查照。
說明:依懲戒法院112年8月31日107年度清字第13143號判決及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並檢附旨揭判決影本及電子檔各1份。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檢送「桃園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附圖三勘誤1份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26149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附圖三勘誤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業經本府112年9月1日府都建照字第1120245323號令發布在案。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120257693號
附件: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第五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12026173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水坡字第11202638601號
附件:桃園市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要點第四點
 
修正「桃園市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要點」第四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120266415號
附件: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場地合作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市藝設教字第112000353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場地合作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場地合作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場地合作作業要點」
 
主任 陳瑋鴻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租金補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2023419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租金補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租金補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金捷市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含社區車道、人行道)、社區中庭及頂樓共用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2025586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金捷市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含社區車道、人行道)、社區中庭及頂樓共用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邦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12002010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局長 邱正生
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27032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桃園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等3筆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2439451號
附件:場址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等3筆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執行「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4月6日進場進行土壤採樣(6點次),採樣結果有1點次土壤中重金屬鋅項目達2,680毫克/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另於112年6月25日於進場設置3口次標準監測井,並於112年7月12日進場進行標準監測井(3口次)地下水採樣作業,採樣結果地下水重金屬項目鎘最高濃度0.231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鉻濃度7.46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5毫克/公升)、鎳最高濃度10.8毫克/公升(管制標準:1毫克/公升)、鉛最高濃度3.66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1毫克/公升)、鋅最高濃度2,910毫克/公升(管制標準:50毫克/公升),已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土壤及地下水):桃園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等3筆土地(場址面積:2,188.1平方公尺)。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由本府轉送環境部提起訴願。
 
市長 張善政
 
公告113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1202458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3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
公告事項:
一、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5,977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每人每年新臺幣8萬元。
2、不動產:每戶新臺幣417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3,965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每人每年新臺幣12萬元。2、不動產:每戶新臺幣626萬元。
三、申請人原符合112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不動產筆數、地號及地目未變更者,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第3項規定之限制。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黃○兒(HOANG ○ NG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200231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兒(HOANG ○ NG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兒(HOANG ○ NG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遭通報行方不明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2002315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王○中)。
 
分局長 張鶴瓊
公告行為人阮○功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734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功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訂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功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返回越南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本市中壢區「龍東里、正義里、內定里、內厝里、東興里、至善里、普忠里、莊敬里及洽溪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2026512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龍東里、正義里、內定里、內厝里、東興里、至善里、普忠里、莊敬里及洽溪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12年9月19日桃市壢戶字第112001034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鄧○敦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2565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鄧○敦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鄧○敦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辦理「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細部計畫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202594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細部計畫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依據: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公告30天,並訂於112年10月19日(星期四)下午2時假草漯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桃園市觀音區大觀路一段579之1號)舉辦座談會。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觀音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三、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觀音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作通盤檢討之規劃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楊梅區大金山下段大金山下小段117-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1213等10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202667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區大金山下段大金山下小段117-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1213等10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9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註銷「百倫大飯店」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1202612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百倫大飯店」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
依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4項、第28條第5項。
公告事項:
一、百倫新業有限公司所經營之「百倫大飯店」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經本府112年8月4日府觀管字第1120214643號函文通知業者依限繳回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惟逾期未繳回,爰依規定公告註銷其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
(一)旅館名稱:百倫大飯店。
(二)代表人:姜○姮。
(三)營業所在地: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296號6-9樓。
(四)事業名稱:百倫新業有限公司。
(五)旅館業登記證編號:桃園市旅館068號。
二、「百倫大飯店」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自本公告日起註銷作廢。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復興區復興路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2026641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復興區復興路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復興區戶政事務所112年9月15日桃市復戶字第1120003456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復興路」(省道台7線,下稱台7線)為南北向道路,北起復興區東安橋(大溪區復興路二段迄點,台7線第12.2公里處),南至市界(與宜蘭縣交界,台7線第60.7公里處),全長約48.5公里,寬約4.66至26.25公尺,其間以水源橋(台7線第16.35公里處)、頁岩山壁(台7線第19.5公里處)、拉號橋(台7線24.3里處)、榮華隧道(台7線30.5公里處)、高義橋(台7線第37.6公里處)、巴陵大橋(台7線46公里處)及路旁花圃(台7線54.6公里處)為分段點,依序由三段起分段至十段。
二、旨案業於112年9月20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583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林○嬌及林○翰等2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9月6日-112年9月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示送達吳○銘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2611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銘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銘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588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陳○信、張○誌及吳○億等3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9月13日-112年9月1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587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黃○嘉、郭○和及李○洋等3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9月12日-112年9月1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示送達李○清等人計2,07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2011622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李○清等人計2,07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清等人計2,07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林文閔
公告行為人阮○香(NGUYEN ○ THOM)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35741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香(NGUYEN ○ THOM)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3248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蕭○昌)。
 
分局長 吳明彥
公示送達「新生國藥行」等8家販賣業藥商註銷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12026553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公示送達販賣業藥商註銷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新生國藥行」等8家販賣業藥商註銷登記。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販賣業藥商因登記處所現址已無營業事實且未依藥事法第27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歇業,爰本府依法註銷其販賣業藥商登記,惟應受送達人之販賣業藥商登記現址已無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特以公示送達。
二、旨揭販賣業藥商註銷函自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請應受送達人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56076分機2606)領取。
三、販賣業藥商註銷清冊。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楊○真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罰鍰催繳函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動四字第112000744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真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罰鍰催繳函1份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案為本府112年8月11日府農動字第1120216811號行政處分事件,已逾罰鍰繳款期限,因受處分人已行蹤不明,致本案裁罰催繳函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本處公告欄,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應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保護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聯絡電話:03-3326742分機401韋小姐)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處長 王得吉
公示送達風○俊君(牌照號碼:MFY-135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2614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風○俊君(牌照號碼:MFY-135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風○俊君於111年11月18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陳○朋君(牌照號碼:LGD-3039)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26167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朋君(牌照號碼:LGD-3039)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朋君於112年5月2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邱○約君(牌照號碼:700-DAM)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2615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邱○約君(牌照號碼:700-DAM)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約君於112年01月06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潘○威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7190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潘○威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潘○威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8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93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元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莊敬路760號2樓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佳頤興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靜、公司統一編號:2488457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書(裁處書字號:21-112-080072)之案件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202667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佳頤興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靜、公司統一編號:2488457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書(裁處書字號:21-112-080072)之案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佳頤興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靜、公司統一編號:2488457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本府經由郵政機關向公司所在地投遞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書1份,該文書改送南龍郵局8-B6號box,因招領逾期退回以致投遞文書不能送達,另查公司代表人林佳靜(身分證統一編號:F22079****)個人戶籍地址與上開公司地址相同,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前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未領取者,依法發生送達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訂定基地面積小於2,000平方公尺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審議流程圖、查核表及必要書圖文件,以及配合無紙化審議方式修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流程圖,並自112年10月1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設字第112026473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訂定基地面積小於2,000平方公尺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審議流程圖、查核表及必要書圖文件,以及配合無紙化審議方式修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流程圖,並自112年10月1日起生效。
依據:「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LY ○ THAO李○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610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Y ○ THAO李○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Y ○ THAO李○操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移工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林○兌)。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胡○成等25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2004288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胡○成等25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胡○成等25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及臺北監獄名冊),渠等25人戶籍為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及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驗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蔡啟仁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596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李○瑩、胡○賢及邱○凱等3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9月22日-112年9月23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周○玲等6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溪警分刑字第11200305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周○玲等6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周○玲等6名(如名冊)戶籍業已遷址至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39鄰康莊路181號4樓(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是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6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385號、電話:03-3881110、承辦人:警員盧奕辰)偵查隊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驗,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本市龍潭區「神龍路130巷、金龍路8巷20弄、金龍路8巷21弄、金龍三街22巷及金龍三街23巷道路更名為玉龍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2027110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神龍路130巷、金龍路8巷20弄、金龍路8巷21弄、金龍三街22巷及金龍三街23巷道路更名為玉龍路」。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第3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112年9月20日桃市龍戶字第1120006226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案道路起點為神龍路130巷前端旁,迄點為新龍路272之1號旁,全長約426公尺,寬約12公尺。
二、前揭道路更名業於112年9月26日核定生效,道路更名後若涉及相關路段門牌整編,其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修正『擬定林口特定區(部分機關用地(機十二)為第三種住宅區、公園用地、綠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樁位案』(樁號R10406)」測量成果簿(含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20259196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擬定林口特定區(部分機關用地(機十二)為第三種住宅區、公園用地、綠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樁位案』(樁號R10406)」測量成果簿(含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泰(NGUYEN ○ NHA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35412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泰(NGUYEN ○ NHA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2923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王○元)。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黃○燕(HOANG ○ YEN)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35413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燕(HOANG ○ YEN)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3007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王○元)。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允○龍(DOAN ○ LONG)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3541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允○龍(DOAN ○ LONG)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3024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王○元)。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趙○輝(TRIEU ○ HUY)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35416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趙○輝(TRIEU ○ HUY)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訂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3316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王○元)。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杜○蘭(DO ○ LAM)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3541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杜○蘭(DO ○ LAM)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3316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王○元)。
 
分局長 吳明彥
檢送本市文化景觀「新屋蚵間石滬群」勘誤表及公告影本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2025789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本市文化景觀「新屋蚵間石滬群」勘誤表及公告影本各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7月31日府文資字第11201977481號公告暨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二、「新屋蚵間石滬群」業經本府112年7月31日甫文資字第11201977481號公告登錄為本市文化景觀在案,因誤繕第一次公告日期,爰依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暨保存技術公告變更注意事項與參考範例」之規定,更正附件公告勘誤表示。
三、副本抄送本府秘書室,請揭示旨揭公告於布告欄30日並刊登政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5728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黃嘉偉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109年4月1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張新福

 

公告行為人阮○寅(NGUYEN ○ DA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200228211號
附件:如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寅(NGUYEN ○ DA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條第1項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2002282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謝○東)。
 
分局長 張鶴瓊
公告應送達予安麗兒國際有限公司112年8月15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0988550號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202611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安麗兒國際有限公司112年8月15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0988550號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7條、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查安麗兒國際有限公司所營事業「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業經本府112年8月15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0988550號函依法廢止,文書經付郵向公司投遞,送達無著後,改向代表公司負責人住所寄送,復遭退回,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文書。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潘○威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606511號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潘○威地政士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潘○威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8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36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元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莊敬路760號2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謝○涵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6065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謝○涵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謝○涵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1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35號
四、事務所名稱:銢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199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桃園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等3筆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243945號
附件:場址航照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等3筆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資料」之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326-16、1286、1287、1288地號土壤污染查證成果報告、地下水標準監測井設置及污染查證成果報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芫吉有限公司觀音廠、林○吉、林○亘、施○祥、陳○洋、陳○宇、李○維、許○忠、楊○政。
二、場址名稱: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
三、場址地號: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等3筆土地。
四、場址面積:2,188.1平方公尺。
五、場址座標:X座標為249056.00,Y座標為2759426.00(TWD97)。
六、場址現況概述:旨揭地號經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1月4日進場進行土壤採樣,採樣結果土壤中重金屬鋅項目達3,460毫克/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
七、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
1、旨揭地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2年4月6日進場進行土壤採樣(6點次),採樣結果有1點次土壤中重金屬鋅項目達2,680毫克/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
2、本府環境保護局另於112年6月25日於進場設置3口次標準監測井,並於112年7月12日進場進行標準監測井(3口次)地下水採樣作業,採樣結果地下水重金屬項目鎘最高濃度0.231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鉻濃度7.46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5毫克/公升)、鎳最高濃度10.8毫克/公升(管制標準:1毫克/公升)、鉛最高濃度3.66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1毫克/公升)、鋅最高濃度2,910毫克/公升(管制標準:50毫克/公升),已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二)污染範圍:場址地號土地範圍內。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由本府轉送環境部提起訴願。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