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2年度第20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39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3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9月2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會前活動:國慶月活動開跑宣傳活動
                                -主辦機關:民政局
 
壹、頒獻獎
呈獻榮獲內政部「111年度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建設評鑑」特別獎。
                                -主辦機關:水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有關本市10月國慶月活動,相關說明如下:
(一)感謝各局處提出許多10月國慶月辦理的活動,除10月10日上午8時於市府廣場舉辦升旗典禮外,尚有經濟發展局於金三角形象商圈舉辦跨族裔遊行嘉年華、忠貞新村文化園區舉辦國慶嘉年華市集;文化局舉辦眷村文化節國旗踩街活動;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於捷運站布置國慶意象及彩繪列車等多采多姿的活動。
(二)日前公布之6款國慶意象主視覺,係邀請桃園在地青年設計師設計,往年各機關提出之意象因缺少國旗意涵而有所缺憾,因此今(112)年本市將國旗青天白日滿地紅元素融入主視覺,讓市民更有感觸。國家發展仰賴年輕人的努力,期許以桃園為示範,並將此氛圍擴散至其他縣市,讓市府成為年輕人嘗試及發揮創意的平臺,請各局處大膽採納年輕人創意,如本市全新城市識別意象LOGO亦由桃園年輕設計師所設計。
(三)另民政局推出之應景小遊戲,模擬升旗左右拉繩動作相當有趣,請多加宣傳。
二、桃園市刻正積極發展,而發展時環境之保護更加重要,如生活及工業排放污水須適當處理,避免汙染珍貴河川資源。污水處理廠再生水為桃園未來重要建設,雖已推動多年,仍須持之以恆、加快腳步,本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率尚未符合國際水準,污水下水道雖為看不見的建設,卻是城市發展的基本功,讓城市發展持續優質化,水務局獲頒內政部「111年度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建設評鑑」特別獎實屬不易,為推動過程之里程碑,也提醒市府未來應持續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新聞處
報告案由:世界客家博覽會辦理情形及成效
主席裁示:
(一)感謝詹秘書長榮鋒對本案投入數月之心力,尤其工程項目部分,於開展前仍持續趕工始得以順利開幕。
(二)有關王副市長明鉅提醒,可將本案納為議會質詢模擬題並預為準備。會後請金副秘書長志聿與新聞處討論網路聲量呈現方式。另請明確定義及合理化本案績效計算方式,倘無明確依據之績效,請提供保守數據,避免淪為話題炒作,造成反效果。
(三)本案請各局處整理活動亮點,如農業局舉辦好客市集等,由秘書長會後指派新聞處或世界客家博覽會專案辦公室統籌規劃書面記錄活動內容,並以精美畫冊等方式出版,期能於議會開議期間贈送議員、媒體及曾參與本案之其他縣市首長。倘經費容許,請尋相關數位廠商將世界館與臺灣館展場作成沉浸式展示之數位紀錄,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資訊科技局協助。策展內容留用情形及前述紀錄等作業,請秘書長費心。
(四)本案各局處皆有重要貢獻,充分發揮團隊戰力,期許後續業務執行,跨局處的精神仍可延續,展現良好團隊精神。
二、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靜鄰專案
主席裁示:
(一)本案裁示事項倘有法源依據請直接執行,如住宅區內裝設具閃爍或警示功能廣告招牌、占用公有土地及人行道妨礙公眾通行者,依法優先強制拆除;請經濟發展局修訂「桃園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請經濟發展局及消防局研議自助洗衣店訂定專法管制;另請修訂「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
(二)有關未來是否訂定有關公共安全及安寧之自治條例,請各局處於1週內盤點現有或即將訂定之相關規定予法務局檢視,避免疊床架屋,並請秘書長召開會議討論。
(三)目前本市定期召開治安暨公共安全及食品藥物安全會報,請都市發展局統整本案後續作為,並於下次會報提出報告。另請秘書長評估是否須成為會報固定與會成員。
(四)請就稽查主題、對象與性質研議辦理聯合稽查,如靜桃計畫由環境保護局與警察局共同稽查;色情場所隔間拆除由消防局及建築管理處等相關機關聯合辦理。
(五)近期屏東工廠火災事件令人怵目驚心,請消防局掌握工業廠房隔間及危險物品放置地點,並建立資料庫,以保障消防同仁安全。另請於下次治安暨公共安全及食品藥物安全會報中提出報告,說明因應屏東工廠火災事件,桃園掌握工廠火災風險相關資訊及整備情形。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廢止「桃園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1案「請民政局、都市發展局加速辦理中壢殯葬園區都市計畫作業,並協調環保局以勸導方式輔導業者改善空污設備;請民政局督導新建火化場工程進度。」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2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準公共化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審查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桃社托字第112009679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準公共化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審查作業頇知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準公共化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審查作業頇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準公共化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調整收費審查作業頇知」
 
局長 陳寶民
訂定「桃園市政府受理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2023059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受理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受理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作業原則」。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骨灰(骸)罈(罐)暫厝管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桃市殯字第112000467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骨灰(骸)罈(罐)暫厝管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骨灰(骸)罈(罐)暫厝管理規定」
 
所長 許威儀
有關本府警察局警務正曾○智及八德分局前警員朱○瑋等2人,因違法前經本府移送懲戒法院審議,業經該院判決一案,請協助刊登政府公報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202793721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本府警察局警務正曾○智及八德分局前警員朱○瑋等2人,因違法前經本府移送懲戒法院審議,業經該院判決一案,請協助刊登政府公報,請查照。
說明:依懲戒法院112年9月15日111年度清字第2號判決及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並檢附旨揭判決影本及電子檔各1份。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6096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
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8月24日至112年9月19日,批號U1120913共1,32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606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葉○享、康○泠、鐘○祈及謝○文等4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9月20日-112年9月25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606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周○鈞、張○璿(原名:張○慧)、鄭○仁及邱○慧等4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9月21日-112年9月2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蓁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2年9月27日桃動五字第1120007543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2年9月27日桃動五字第1120007543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2000776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蓁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2年9月27日桃動五字第1120007543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2年9月27日桃動五字第1120007543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2年9月26日經民眾通報於八德區天祥街拾獲林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2001000222102),送交動保園區,刊登於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112年9月26日公告動物編號20230926-012。案經本處於112年9月27日以桃動五字第1120007543函請林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林○蓁君)地址遷移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示送達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及桃園市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及催繳函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字第112004239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及桃園市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及催繳函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及桃園市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處書及催繳函,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郵件無法送達者裁處書計1件、催繳函計8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及催繳函,已留存於本府養護工程處保管,被通知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養護工程處(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200號)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汪在宙
公告受處分人杜○史DO ○ THAP(銷帳編號:1121123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1123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杜○史DO ○ THAP(銷帳編號:1121123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杜○史DO ○ THAP於112年2月1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60之5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移工,遭通報於112年6月13日行方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温○鑫等18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37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温○鑫等18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溫○鑫等18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平鎮區新富里1鄰德育路242號(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8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張介安),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吳明彥
註銷本市涂○銘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7936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涂○銘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涂○銘
二、證書字號:(96)台內地登字第02573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6)桃市地字第001606號
四、事務所名稱:全家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610巷103號1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本市楊梅一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資訊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20260075號
附件:附件1:楊梅一號社會住宅申請頇知、附件2:租賃標的及租金說明、附件3:申請書、附件4:租賃契約書範本及住戶管理規約範本
 
主旨:本市楊梅一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資訊。
依據:依據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112年11月1日(星期三)至112年11月20日(星期一),每日受理時間為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二、申請方式:
(一)現場臨櫃: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備妥應附文件,於上班時間至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一樓服務櫃檯(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填寫申請書並完成送件,逾期不受理。
(二)網路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期間,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填寫申請書,並上傳應附文件,且必頇按出「送件」,申請狀態顯示為「送出申請」始完成申請或補件程序。網址:(http://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
三、楊梅一號社會住宅相關資訊:
(一)座落地點:楊梅區金龍二路及中興路交叉口。
(二)戶數:214戶。
四、申請資格、應附文件、承租類別及分配戶數、租賃及續租期限、重複申請之處理方式詳楊梅一號社會住宅申請頇知。
五、樓層、房型、居住面積及每月租金詳租賃標的及租金說明。
六、紙本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請於受理申請日(112年11月1日)起至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一樓或桃園市各區公所索取。
七、若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若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諮詢,電話:(03)333-1481分機轉9。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詩○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9月3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731442號
附件:
 
主旨: 公告行為人詩○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詩○玄違反洗錢防制法, 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 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 前來本分局領取( 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 偵查佐廖○偉)。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中華民國111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主管字第112028013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11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及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12年7月25日審桃市一字第1120053144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111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以桃園市總決算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桃園市總決算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桃園市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公告之。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陳○雄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7936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雄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雄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54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96號
四、事務所名稱:立銘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梅高路二段431巷132弄17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NGHIEM ○ T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2002607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HIEM ○ T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HIEM ○ TU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2002607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張鶴瓊
公告本市八德區大湳森林公園汽車停車場使用禁止或限制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園字第11200781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大湳森林公園汽車停車場使用禁止或限制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16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16款規定,管理機關為公園管理必要禁止或限制事項如下:
(一)公園北區汽車停車場(臨重慶街二段133巷)僅供公務車輛停放,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停放。
(二)公園南區汽車停車場(臨介壽路二段)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5:00至晚間10:00止,非經許可不得於未開放時間停放。
二、違反以上限制或禁止事項者,依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23條,裁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處長 劉軍希
核發本市黃傅○香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8184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黃傅○香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傅○香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388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97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傅○香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嘉興街63號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寶吉精品工作室(統一編號:49103307)等2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函1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2028065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寶吉精品工作室(統一編號:49103307)等2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函1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寶吉精品工作室(統一編號:49103307)等2家商業前經本府112年6月28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176322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經付郵向商業地址投遞送達無著,另負責人戶籍地址為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住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趙○山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7920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趙○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趙○山
二、證書字號:(94)台內地登字第02541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67號
四、事務所名稱:聯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216號4樓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2年9月8日府社兒字第11202444313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202791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2年9月8日府社兒字第11202444313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曹○御君,62年6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J12156****)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2年9月8日府社兒字第1120244431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現居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張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2年9月6日府社兒字第11202426313號裁處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2027911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2年9月6日府社兒字第11202426313號裁處書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邱○鈞君,75年10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67****)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2年9月6日府社兒字第1120242631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於112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招領逾期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張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2年9月7日府社兒字第11202500744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2027911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2年9月7日府社兒字第1120250074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籃○青君,51年1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058****)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2年5月29日府社兒字第11201390424號裁處書,處分1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112年8月31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張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2年9月12日府社兒字第11202537321號函及112年7月7日府社兒字第11201844763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20279110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2年9月12日府社兒字第11202537321號函及112年7月7日府社兒字第11201844763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林○希君,79年8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V22133****)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2年3月9日府社兒字第11200572161號裁處書,處分16小時親職教育輔導,並限期112年6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現居地,因遷移不明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張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NGUYEN○THUY阮○垂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708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THUY阮○垂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THUY阮○垂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移工並已為雇主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林○兌)。
 
分局長 唐嘉仁
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鄭○雄等36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惠請協助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2007549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鄭○雄等36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惠請協助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示送達公告詳如「112年第4季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鄭吉雄等36人公示送達一覽表」。
 
分局長 洪志朋
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林坡段75、76、77、78地號等4筆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BC54等1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202847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石門都市計畫『龍潭區林坡段75、76、77、78地號等4筆土地地籍分割乙案(新釘BC54等18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公告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劉○鑸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560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劉○鑸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劉○鑸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之實際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受處分人蔡○成(銷帳編號:1121125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1179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蔡○成(銷帳編號:1121125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蔡○成於112年8月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150號(IF汽車旅館203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桃園市大園菓林市地重劃區管理機關一事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工景字第112004348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大園菓林市地重劃區管理機關一事。
依據: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大園菓林市地重劃區管理機關為本市大園區公所。
二、維護管理範圍為:本市大園菓林市地重劃區之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
 
局長 汪在宙
公示送達陳○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25780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傳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柯○強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2578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柯○強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柯○強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薛○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25780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薛○茹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薛○茹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安○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2578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安○豪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安○豪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602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黃○蘭、徐○美、莊○忠及何吳○琴等4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9月25日-112年9月2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行為人裴○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676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裴○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裴○成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失聯移工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陳○豪)。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阮○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721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陳○豪)。
 
分局長 唐嘉仁
核發本市王○怡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7445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王○怡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王○怡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5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94號
四、事務所名稱:品樂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847巷25號二樓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邱○宏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7464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邱○宏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宏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6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市地字第001834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二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區大興段746、785-1、787地號等3筆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乙案(新釘C11229等4支及廢除C355等3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2027738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區大興段746、785-1、787地號等3筆土地逕為分割案』樁位測定乙案(新釘C11229等4支及廢除C355等3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萍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2年10月4日桃動五字第1120007664號函)1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2000767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萍君罰鍰催繳通知書(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2年10月4日桃動五字第1120007664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孫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桃園市政府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逾期未繳納,遂以112年10月4日桃動五字第1120007664號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孫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1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逾20日未領取,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檢送本府環境保護局訂定「使用中機動車輛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全日不得有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檢)驗合格排氣管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公告資料及廢止本府106年5月25日府環噪字第1060120033號公告資料各1份,請協助刊登市府公報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26958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本府環境保護局訂定「使用中機動車輛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全日不得有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檢)驗合格排氣管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公告資料及廢止本府106年5月25日府環噪字第1060120033號公告資料各1份,請協助刊登市府公報,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條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2539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使用中機動車輛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全日不得有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檢)驗合格排氣管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中機動車輛:指凡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牌照後之機動車輛,不論其是否有停駛、報廢、繳銷牌照及註銷牌照等情事,而有行駛或發動等使用情形者。
(二)主管機關噪音審(檢)驗合格排氣管:指原廠排氣管(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排氣/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認證排氣管(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替換型消音器認證、地方主管機關非原廠排氣管認證或車輛噪音查驗標識認證)。
(三)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指經民眾檢舉或環保、警察、公路監理等機關人員執行稽查所移送之具體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事證。
二、使用中機動車輛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全日不得有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檢)驗合格排氣管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2539031號
附件:
 
主旨:廢止本府106年5月25日府環噪字第1060120033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環境部112年9月7日環部空字第1120100986號函。
公告事項:
自公告日起,廢止本府106年5月25日府環噪字第1060120033號公告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之車輛不得有使用未認證之排氣管致妨礙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許○馨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7645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許○馨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許○馨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00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04號
四、事務所名稱:紘宇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297號一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英(NGUYEN ○ ANH)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36939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英(NGUYEN ○ ANH)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3419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蕭○昌)。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瞿○玄(CU ○ HUYEN)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36980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瞿○玄(CU ○ HUYEN)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3265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盧○維)。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阮○雪蘭(NGUYEN ○ TUYETLAN)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36938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雪蘭(NGUYEN ○ TUYETLAN)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3511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蕭○昌)。
 
分局長 吳明彥
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桃市桃公字第112006080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共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公所,違規人得至本公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主管機關工務局將依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進行裁處。
 
區長 許敏松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模等9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336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模等9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黃○模等9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口設籍戶政事務所公示送達名冊)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之2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行為人鄧○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595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鄧○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鄧○玉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DAO ○ DO陶○都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616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AO ○ DO陶○都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AO ○ DO陶○都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移工並已為雇主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林○兌)。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范○松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650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松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松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註銷本市詹○霖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7646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詹○霖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詹○霖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7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89號
四、事務所名稱:紘宇林口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二路78巷66號3樓之1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邱○宏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27748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邱○宏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宏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6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95號
四、事務所名稱:禾灃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78號
 
市長 張善政
為辦理公示送達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及桃園市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及催繳函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字第1120042390號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為辦理公示送達本局辦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及桃園市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裁處書及催繳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辦理。
二、隨函檢附公示送達及應受送達人清冊各1份,請貴處協助刊登政府公報。
 
局長 汪在宙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6097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2年6月2日至112年6月3日,批號Z112092H共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6096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2年9月6日至112年9月19日,批號Z112092H共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200609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2年8月24日至112年9月25日,批號Y1120903共1,37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