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度第0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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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5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5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12月20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會前活動:桃捷公司12月三項政策宣傳
-主辦機關: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會前活動:112年13區元旦升旗宣傳
-主辦機關:民政局
壹、頒獻獎
一、表揚及呈獻榮獲原住民族委員會「第13屆原住民族語言戲劇競賽」獎項。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家庭組
1、團體獎「桃園市阿美族Kakay隊」:第1名
2、個人獎「桃園市阿美族Kakay隊-陳子晟」:最佳男演員獎
(二)社會組:
1、團體獎「桃園Faliyasan隊」:第2名
2、個人獎「桃園Faliyasan隊-杜翠芸」:最佳女演員獎
(三)學生組:
團體獎「桃園永平工商高級中等學校」:第2名
二、呈獻榮獲聯發科技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獎項。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2023智在家鄉-聯發科技創新競賽」優等獎
(二)「112年健康城市暨高齡友善城市」城市夥伴獎
三、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2年臺灣健康城市暨高齡友善城市獎「健康城市類-健康平等獎」。
-主辦機關:大園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桃園機場捷運線於1200基北北桃都會通定期票上路後,搭乘人數直線增加,單日運量超過10萬人,近期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推出數項新政策,說明如下:
(一)開通A1臺北車站至A21環北站所有車站閘門,乘客持1200基北北桃都會通定期票等通勤月票、敬老愛心卡及桃園市民卡,皆可自由通行所有閘門。
(二)實施Q潔淨立碼清服務,乘客用手機掃描車廂或站內QRCode,即可立即通報清潔服務需求,維護環境整潔。
(三)自12月22日起增開4列加班車,於通勤尖峰時段增開A1臺北車站至A21環北站直達車,縮短民眾通勤時間。
(四)桃園機場捷運線將突破1億5千萬旅運人次,第1億5千萬名乘客可獲贈價值新臺幣1萬4,400元的1年份1200基北北桃定期票,前後5位乘客也可獲贈3個月之1200基北北桃定期票,期待該名乘客誕生。
(五)期許同仁持續努力提升服務品質,推出更多創新服務,並請積極與中央協調購置新列車,以因應未來旅客搭乘需求。
二、為利市民就近參與,桃園市13區同步舉行113年元旦升旗典禮,市府前廣場於元旦當日邀請忠貞新村國旗屋負責人張老旺先生、金曲歌王殷正洋及建德國小合唱團等老中青三代嘉賓合唱國歌,並由中華民國陸軍專科學校戰鼓隊及新興高中學生等團隊進行演出,更有神秘嘉賓參與,歡迎民眾共襄盛舉。
三、桃園為全臺都市原住民族人口聚集最多之縣市,本市原住民朋友參與族語戲劇競賽,榮獲諸多獎項,展現本市原住民族語及文化傳承之成果,期許各位再創佳績。
四、聯發科技智在家鄉獎項競爭激烈,水務局以「一鍵相連-社區立碼安全防災計畫」榮獲優等獎,實屬不易。另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舉辦「112年臺灣健康城市暨高齡友善城市獎」,水務局以「僑興新村氣候行動,營造銀髮安全家園」榮獲城市夥伴獎;大園區公所以「營造平等共融『新』家園計畫」榮獲健康城市類-健康平等獎,期勉各局處持續努力。
五、113年度市府總預算已通過,審議過程相較往年更加順利,感謝所有局處同仁之努力,透過與議員詢答互動,展現本府編列預算扎實無浮濫,並建立與議員間互信關係,期許府會未來能持續維持良好互動。
六、12月25日本府團隊就職滿一週年,近期媒體發布2023年桃園市長施政滿意度民意調查,本府施政滿意度超過70%、身為桃園市民之光榮感超過86%,此成績為所有同仁共同努力之成果,在此感謝同仁辛勞,但仍有努力空間,如辦理活動應留意潛在風險,並培養風險評估之風氣,讓各項施政盡善盡美。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機器人節在地產學鏈結盤點報告
主席裁示:
(一)爾後辦理本活動時,仍請賦予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關鍵角
色,以維持民間參與熱度並給予正面肯定。
(二)建議可於賽前規劃辦理論壇,或於賽後邀請優勝隊伍介紹參與比賽過程等研討性活動。
(三)請經濟發展局深入了解桃園產業,如人力有限,得透過專業市場調查顧問公司執行。
(四)請教育局盤點本市學校實行科學教育之現有資源及設備,跳脫傳統補助項目,於教育內涵層面加大補助力道,針對偏鄉學童可提供遠距教學等服務;另得於本案賽前邀請業界講師至學校演講,以系統性方式推廣科學教育。
二、報告機關:勞動局
報告案由:友善育兒職場公民參與工作坊公民建議、規劃及執行
主席裁示:
(一)工作坊所提公民建議,應充分回應。
(二)請將托兒措施及設施依企業規模納入企業評鑑標準,未來並視推動成效考量訂定自治條例。
(三)請人事處與秘書處盤點本府空間,規劃設置托兒設施,於市府大樓內尤佳,本案請王副市長明鉅邀集相關局處召開小組會議,並請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追蹤進度。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列管案件主辦機關檢視內容,如確認已達列管案件重要里程碑,即可解除列管,如需調整請再與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討論。
捌、臨時動議
賴副秘書長淑華:
為掌握本府112年公文時效,各機關須於12月31日前奉府一層核准之公文,例如補助款等,務必於本(112)年12月25日(星期一)前,依公文流程送至12樓。
主席裁示:
案件時效請各局處確實掌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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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5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5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12月13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表揚榮獲衛生福利部「112年度社區金點獎」金點之星團體獎。
-主辦機關:社會局
(一)觀音區廣福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二)觀音區樹林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二、頒發111年度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特優:桃園區公所
(二)優等:平鎮區公所
(三)優等:龍潭區公所
(四)甲等:蘆竹區公所
(五)甲等:新屋區公所
三、呈獻榮獲經濟部112年度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考核績優單位團體獎。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貳、主席致詞
一、恭喜本市「觀音區廣福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觀音區樹林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榮獲衛生福利部「112年度社區金點獎」金點之星團體獎,此獎項從全國約5,000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中評選出30處優秀據點,並進一步評審出15處獲獎據點,觀音區一次2個社區取得金點之星團體獎的殊榮,實屬不易;未來本府將持續支持優質關懷據點,讓社區愈做愈好,造福更多的長輩。
二、本府「111年度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績優公所」,此次有5個區公所獲此殊榮,所謂「強迫入學」即部分學生在校適應不良而發生中輟及失蹤情形,孩子在校適應不良一定有個人因素,每個學生都有其生命價值,希望透過教育,讓孩子發揮生命潛力,強迫入學委員會致力於協助中輟生通報、協尋及復學輔導等業務,讓中輟生返校繼續踏上求學之路,足以改變孩子的一生,感謝獲獎的區公所,其努力非常值得肯定。
三、市府榮獲「經濟部112年度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考核績優單位團體獎」,感謝經濟發展局及各區公所努力完成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業務,桃園計約有12,000多家工廠,產業發展十分蓬勃,然而在智慧科技的潮流下,本市正面臨傳統產業、中小型產業轉型的挑戰,市府積極推動智慧製造計畫,盼協助企業改善劣勢並加強智慧化能力,進而提升產業競爭力。市府經濟發展局與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合作推動智慧製造計畫,本週五將於桃園市立圖書館總館舉辦「智慧大師論壇」,特別邀請美國馬里蘭大學李傑教授來臺分享智慧製造經驗,李教授曾擔任前美國歐巴馬總統任內的白宮顧問,亦曾擔任鴻海集團副董事長,協助集團數位轉型,演講內容精采可期。
四、有關本市醫療資源分配,感想分享如下:
(一)本府考量原鄉醫療資源缺乏,在復興區推動孕婦遠距醫療照護,住在山區的孕婦於懷孕後期等待分娩相當不便,本人分享一個小故事,有一位復興區懷孕婦女,透過遠端資通訊設備,即時傳輸資料予醫院,經醫師諮詢評估提供照護建議,為免提早發生產兆,立即安排前往產檢醫院順利平安誕下一子。
(二)本市醫療資源分配不均,對此市府進行全盤考量,長期而言希望爭取籌設市立醫院,目前市府已啟動相關計畫,調查評估醫院地點的可行性;在市立醫院順利落成前,市府先以遠距醫療及智慧科技方式因應,目前利用遠距智慧科技讓本市醫療更為普及,已於本市12區設置醫療小管家服務據點,從事簡單血壓、血糖量測及追蹤服務,今年擴大服務量能,增加為23處服務據點,提供各項健康服務;另外在沿海大園區、觀音區及新屋區設有遠距專科醫療巡迴門診;蘆竹區及大溪區已開始提供送藥服務。針對偏鄉孕產婦兒照護服務的需求,經初步調查統計,平均滿意度高達94%,近7成受調民眾給予滿分評價。
(三)本人常期許各局處在工作上應多發想創意與巧思,用最少的經費達到最大的效益,讓民眾感受本府的用心,並設法評估追蹤成效,秉持不鬆懈的態度,持續不斷的改善,才是市府的重要原則。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社會住宅建設推動進度及維運管理情形
主席裁示:
本府多元開闢財源,引進民間資金參與,以多元化方式加速興辦社會住宅,以期有品質好、設計風格更多元,用以解決民眾居住問題。
二、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社會企業2.0專題報告主席裁示:
社會企業透過政府的補助維持運轉是過渡階段,應協助社會企業建立永續商業模式並提供機會,使其在商業營運市場機制中自給自足。未來各局處於推動各項市政工作,可參酙青年事務局所提供的桃園社會企業手冊,優先採用其產品,給社企團隊更多支持。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3案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二、有關「交通局研議運用etc資料分析民眾旅次資訊」案,因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相關資料釋出不足致無法分析相關資訊,本案請2位副市長向交通部協調。未來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資訊科技局整併為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應發揮跨局處協調功能,相關大數據資源應共享。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裁示:
今(13)日報載本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駕駛巡邏車前往處理公務案件,途中發生追撞民眾轎車,經檢測該警員被測出酒測值,後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於召開考紀會議後將該員以2大過免職,此事件對於警察同仁形象影響極大。現正值舉辦尾牙、春酒的時節,務請同仁遵守法令,喝酒不開車,若有酒後輕浮或肇事等情事,本府將以最嚴格的方式懲處。
壹拾、散會:上午10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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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36127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
市長 張善政 |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3612721號
附件: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市長 張善政 |
◆ 訂定「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361272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 廢止「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3612723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36210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36211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 訂定「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36611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113年度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新行字第11203670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3年度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第1項。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3項。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四、桃園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核准113年度市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如下:
(一)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510元為上限。
(二)多元頻道組合及服務方案費用標準:1、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25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249元(A方案搭配10個頻道)。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299元(A方案搭配24個頻道)。
(4)多元頻道分組D方案:每月每戶530元(基本頻道組搭配親子套餐或娛樂套餐2選1)。
(5)多元頻道分組E方案:每月每戶600元(基本頻道組搭配500G超級錄影機(PVR))。
2、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24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299元(A方案搭配闔家餐及PVR)。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399元(A方案搭配闔家餐、兒童餐及Dongle無線上網(20M))。
(4)多元頻道分組D方案:每月每戶530元(基本頻道組搭配3個精選HD頻道)。
(5)多元頻道分組E方案:每月每戶530元(基本頻道組搭配3個精選HD頻道)。
(6)多元頻道分組F方案:每月每戶550元(基本頻道組搭配6個精選HD頻道)。
3、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多元頻道分組A方案:每月每戶200元(28個頻道)。
(2)多元頻道分組B方案:每月每戶249元(A方案搭配DVR錄影神器)。
(3)多元頻道分組C方案:每月每戶369元(A方案搭配DVR錄影神器及豪樂組)。
(4)多元頻道分組D方案:每月每戶999元(基本頻道組搭配50M光纖寬頻上網服務)。
(5)多元頻道分組E方案:每月每戶599元(基本頻道組搭配DVR錄影神器)。
(三)裝機、復機及移機之收費上限標準如下:1、裝機費:
(1)主機裝機費:1,000元。
(2)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費為1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300元。
2、復機、移機費:
(1)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內(含3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第2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3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200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3)移機費:室內者,每機500元;室外者,每機800元。
(四)附帶決議之執行成果作為下一年度審議之依據:
1、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應維持免裝機費及免基本頻道收視費,並享有上網優惠,中低收入戶每月基本頻道收視費以半價計收;系統經營者應配合本府社會局及相關單位推廣弱勢優惠措施,經本府引介之弱勢族群若有收視優惠申請需求,系統經營者不得拒絕。
2、系統經營者應提供月繳、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繳費方式,供收視戶自由選擇,業者不得拒絕提供,並應考量收費成本及資金利息等因素提供優惠,且頇將差別費率明訂於定型化契約中。其中,年繳至少折扣120元,並應提供一定數量之免費頻道供收視戶收看。
3、系統經營者如提供長期訂戶優於前項折扣優惠,應於契約中約定訂戶,如提前退租支付優惠返還之金額,依其收視期間比例載明按優惠金額返還。
4、系統經營者於桃園市政府執行113年度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服務品質暨收視戶滿意度之調查結果,整體滿意度之平均值應達到75%;系統經營者每年亦應委託民調單位進行滿意度調查,進一步精確分析收視戶滿意及不滿意原因,以提升服務品質。
5、系統經營者應積極推廣公用頻道,並於每年申報收視費用資料時,說明公用頻道推廣策略及活動、投入經費與未來規劃方向,並分析近用者資料及近用時數,以維護民眾媒體近用權。
6、系統經營者之定型化契約頇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於公告後兩周內送本府核備。待定型化契約獲本府核備,應公告於系統經營者官方網站與社群媒體。
7、系統經營者如遇經營權主體異動,應確保員工及收視戶相關權益。
8、請系統經營者針對費率委員會相關建議,於每年提出期中報告,供本府費率委員會審核。
9、系統經營者如遇頻道供應事業終止經營,或與頻道供應事業在頻道授權等相關條件發生爭議時,得依法申請調處,至於商業協商部分,系統經營者應妥為因應;如因前揭情形所致頻道異動規劃,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與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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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36231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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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動社區營造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二點及第九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發字第1120027466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動社區營造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二點及第九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動社區營造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二點及第九點附件四
局長 邱正生 請假
主任秘書 張至敏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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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2年12月27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交運字第1120347671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自112年12月27日起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公告事項:本府依公益及孜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
備註: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孚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孚「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外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九第二項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孜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遵孚下列事項:
1、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2、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3、不得裝載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4、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5、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6、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7、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8、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9、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10、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11、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道、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
12、不得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13、最大起飛重量未逾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海浬或一百六十公里。
14、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五)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孚「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相關之規定外,其他法規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本府另對本市發生災害應變、災害之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因應變需從事無人機活動時(範圍在航空站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四周一定範圍距離外,或距地表400呎以下),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3條第2項規定,應由現場指揮官或權責機關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向地方政府申請核備,其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災害發生於上班日時,由災害權管機關現場指揮官或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填寫「桃園市政府遙控無人機緊急情況使用申請書」(如附件)傳真至「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核備。(傳真號碼:03-3393986)。
(二)因本府交通局非24小時備勤單位,倘發生於非上班時間或救災時效考量無法立即傳真者,無人機緊急情況操作申請經災害權管機關現場指揮官或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同意後,即可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前述現場指揮官或負責人員需全程督導無人機活動作業並予負責,災害權管機關於事後上班日5日內,函文或傳真補送申請書予以備查,未依規定提送者,擬依「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法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裁罰。
三、為落實遙控無人機管理,各場地管理機關應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7項規定(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辦理。另本府對遙控無人機管理及取締分工如下:
(一)本府交通局接獲違規案件通報後,應即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查詢遙控無人機之註冊及申請飛航活動等相關資料。
(二)如接獲通報違規地點為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場地管理機關到場勸導、制止或排除,同時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調查事實、證據或相關處置,並將相關證據資料交予本府交通局辦理裁罰事宜;若違規地點無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本府交通局依上開程序辦理。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
(三)前揭「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之情形如下:
1、涉及於本市5,000人以上之大型活動。
2、涉及維孜勤務。
3、涉有危害公共孜全、刑事案件或其他犯罪嫌疑之情形(如以遙控無人機投擲爆裂物或噴灑不明液體、粉末等)。
4、權責機關實施前揭取締、稽查、檢查、到場、強制及其他職務事項,遇有危害非經本府警察局派員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該危害而有妨礙公孜秩序者。
四、本市公告禁止活動區域同步上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頁提供民眾查詢(網址:http://drone.caa.gov.tw/)。
五、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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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大漢溪綠水兩岸園區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桃水河字第112009888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大漢溪綠水兩岸園區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大漢溪綠水兩岸園區管理要點」。
局長 劉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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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秘字第I120027724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補助款作業規範」
局長 邱正生 請假
副局長 王麗娟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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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中壢一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戶外廣場及休憩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20333273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中壢一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戶外廣場及休憩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鉅邦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2035721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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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113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及桃園市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主預字第1120354520號
附件:如發布事項
發布113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及桃園市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市長 張善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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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THI ○ NHAN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395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THI ○ NHAN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行為人NGUYENTHI ○ NH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開立書面告誡,惟行為人已出境,爰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行為人於告誡書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承辦人:偵查佐劉○宇、電話:03-2128684)。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0、13、16、23、29、30案』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203608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0、13、16、23、29、30案』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有關許○豪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203586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許○豪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許○豪。
二、身分證字號:H1226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34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豪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2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352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登錄「龍潭石拱橋」為本市歷史建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20349070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龍潭石拱橋」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
三、桃園市112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龍潭石拱橋
二、種類:橋梁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龍潭區金龍段2169地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龍潭石拱橋(含護岸),面積共計為8.91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範圍及面積:龍潭石拱橋定著於桃園市龍潭區金龍段2169地號(部分),土地登錄範圍為龍潭石拱橋(含護岸),面積共計8.91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石拱橋為在地需求而構成,於1923年由地方仕紳修建,呈現出龍潭地方產業交通發展的歷史。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橋梁採橢圆單拱型,以石塊、卵石及紅毛土堆砌而成,符合建築力學具科學性,並具備建築美學與藝術性。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石拱橋橫跨上林野溪兩岸,反映鄉村地區傳統交通橋梁風貌,具保存價值。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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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區第2公墓全部禁葬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市龜民字第11200421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區第2公墓全部禁葬。
依據: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0條、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政府112年12月6日桃民儀字第1120022302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禁葬原因:為公共利益及未來整體發展等需要辦理。
二、禁葬範圍:本區第2公墓(西嶺段06160000、06160001、06160002、06330000及06340000地號等5筆土地)
三、禁葬日期:自114年6月1日起。
四、上開禁葬範圍內,禁止埋葬屍體(含骨灰、骨骸)及新建、增建、改建、修繕墳墓或其他形式骨灰(骸)存放設施。墳墓於使用年限屆滿時,依規定辦理起掘、遷葬。
五、如違反公告事項者,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辦理。
區長 張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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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區第5公墓全部禁葬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市龜民字第112004216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區第5公墓全部禁葬。
依據: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0條、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政府112年12月6日桃民儀字第1120022302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禁葬原因:為公共利益及未來整體發展等需要辦理。
二、禁葬範圍:本區第5公墓(大坑段20860000地號)
三、禁葬日期:自113年6月1日起。
四、上開禁葬範圍內,禁止埋葬屍體(含骨灰、骨骸)及新建、增建、改建、修繕墳墓或其他形式骨灰(骸)存放設施。墳墓於使用年限屆滿時,依規定辦理起掘、遷葬。
五、如違反公告事項者,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辦理。
區長 張嘉平 |
◆ 公告解除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所在本市蘆竹區坑子口段海湖小段64-111地號(現為蘆竹區出水段560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34122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所在本市蘆竹區坑子口段海湖小段64-111地號(現為蘆竹區出水段560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府前以101年11月27日府環水字第1010704378號公告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所在本市蘆竹區坑子口段海湖小段64-111地號(現為蘆竹區出水段560地號)土地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經本府依據「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2年11月1日進行地下水污染驗證結果,地下水檢測濃度低於地下水污染(第2類)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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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所在本市蘆竹區坑子口段海湖小段64-111地號(現為蘆竹區出水段560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3412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所在本市蘆竹區坑子口段海湖小段64-111地號(現為蘆竹區出水段560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府前以101年11月27日府環水字第1010705110號公告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所在本市蘆竹區坑子口段海湖小段64-111地號(現為蘆竹區出水段560地號)土地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之列管,經本府依據「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2年11月1日進行地下水污染驗證結果,地下水檢測濃度低於地下水污染(第2類)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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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變更龜山都市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學校用地及公園用地案』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2035779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龜山都市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學校用地及公園用地案』樁位測定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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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PHAM ○ TAM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400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 ○ TAM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行為人PHAM ○ TAM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開立書面告誡,惟行為人已出境,爰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行為人於告誡書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承辦人:偵查佐劉○宇、電話:03-2128684)。
分局長 陳清華 |
◆ 公告行為人鄧○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200226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鄧○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鄧○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2002262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張鶴瓊 |
◆ 公告行為人黃○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20032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男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2003214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張鶴瓊 |
◆ 公示送達何○遠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3416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何○遠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何○遠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22)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廢止「米蜜快炒店」等416家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管字第112034773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公告廢止食品業者登錄清冊
主旨:公告廢止「米蜜快炒店」等416家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
依據: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8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廢止旨揭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如附清冊。
二、旨揭食品業者登錄之營業地址,經現場查核已無營業事實,或現址有營業情事惟非屬案內原業者。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本公告自刊登政府公報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得自本件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向訴願管轄機構(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擲日。
市長 張善政 |
◆ 核發本市楊○廷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35952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楊○廷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楊○廷
二、證書字號:(111)台內地登字第02926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513號
四、事務所名稱:瑞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興和路259號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周○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918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周○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行為人周○宏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於中壢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警員吳○凱)。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本市「楊梅區永福段397-1、397-2、397-6、397-37、397-38、397-39、397-40、397-41及733地號等9筆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203618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楊梅區永福段397-1、397-2、397-6、397-37、397-38、397-39、397-40、397-41及733地號等9筆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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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字第11200782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玲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陳○軒)。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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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張○雲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36205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張○雲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雲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406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514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聯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290號二樓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衛塔飲食店等13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2035893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衛塔飲食店等13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衛塔飲食店(即蘇○南)等13家商業,前經本府112年9月6日府經商字第1120245677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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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宣慧商行等9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2035892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宣慧商行等9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經應受冊列宣慧商行(即阮○琪)等9家商業,前經本府112年8月18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230009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核定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龜山區樂善段362地號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零時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203452791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1份
主旨:公告核定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龜山區樂善段362地號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26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二)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三)桃園市龜山區樂善里辦公處公告欄。
(四)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DO ○ H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401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O ○ H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行為人DO ○ H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開立書面告誡,惟行為人已出境,爰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行為人於告誡書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承辦人:偵查佐劉○宇、電話:03-2128684)。
分局長 陳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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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112年11月15日府經工行字第1120320059號函通知「俊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經工行字第112036285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112年11月15日府經工行字第1120320059號函通知「俊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列公司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受通知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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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龍潭區「上林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2036362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上林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112年12月22日桃市龍戶字第112000839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張善政 |
◆ 桃園市有望關懷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20364796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有望關懷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有望關懷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龜山區千禧新城光峰路95號12樓
(三)理事長:何○珍(任期105年03月27日至108年03月26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PHAMYHI ○ HOA(范氏○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200747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YHI ○ HOA(范氏○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查旨揭行為人PHAMYHI ○ HOA(范氏○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遭通報行方不明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20074784號告誡書。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陳柏翔)。
分局長 洪志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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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昌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44994505)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書(裁處書字號:21-112-110380)之案件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203479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昌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44994505)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書(裁處書字號:21-112-110380)之案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昌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44994505)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本府經由郵政機關向公司所在地投遞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書1份,因無郵件所書應送達地址之處所以致投遞文書不能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請應送達受處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未領取者,依法發生送達效力。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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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楊梅都市計畫(幼獅路一段東側產業遊樂區)旁公園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203622122號
附件:
主旨:本市「楊梅都市計畫(幼獅路一段東側產業遊樂區)旁公園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本市「楊梅都市計畫(幼獅路一段東側產業遊樂區)旁公園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
三、地點:金龍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楊梅區中興路236之1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GHROMSANGARISA泰○瑞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971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GHROMSANGARISA泰○瑞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GHROMSANGARISA泰○瑞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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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LUONG ○ DAO梁○道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984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UONG ○ DAO梁○道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UONG ○ DAO梁○道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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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DELACRUZ ○ DAYAO傑○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987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ELA CRUZ ○ DAYAO傑○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ELA CRUZ ○ DAYAO傑○森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丁○紅(DINH ○ HONG)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49561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丁氏紅(DINH ○ HONG)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4287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禹)。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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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黃○孝(HOANG ○ HIEU)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49560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孝(HOANG ○ HIEU)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4307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呈)。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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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胡○李(HO ○ LY)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49559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胡○李(HO ○ LY)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3800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張○憲)。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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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光(NGUYEN ○ QUANG)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4955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光(NGUYEN ○ QUANG)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3547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邱○群)。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告行為人丁○兄(DINH ○ HUYNH)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4953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丁○兄(DINH ○ HUYNH)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4097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邱○群)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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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黎氏○英(LE THI ○ ANH)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49526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氏○英(LETHI ○ ANH)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4097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邱○群)。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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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黃○(HOANG ○)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49519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HOANG ○)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4343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禹)。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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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黎氏○花(LE THI ○ HOA)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4956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氏○花(LETHI ○ HOA)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4313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李○緯)。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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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謝○仁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36587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謝○仁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謝○仁
二、證書字號:(94)台內地登字第02548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4)桃縣地字第001486號
四、事務所名稱:謝○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頂興路58之1號1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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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趙○藤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35055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趙○藤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趙○藤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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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彭○郎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35630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彭○郎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彭○郎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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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温○珊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35056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温○珊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應受送達人溫○珊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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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李○翰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35058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翰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翰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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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林○昀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3506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昀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昀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阮○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803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宋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出境,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陳○軒)。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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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李○豪、鄭○孟(TRINH ○ MANH)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221000、11221001)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15638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豪、鄭○孟(TRINH ○ MANH)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221000、1122100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豪、鄭○孟(TRINH ○ MANH)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及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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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活力舞現廣場舞關懷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20351384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活力舞現廣場舞關懷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活力舞現廣場舞關懷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宏昌12街153號
(三)理事長:魏○慧(任期108年8月17日至112年8月16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
◆ 核發本市鄭○文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35368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鄭○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文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4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512號
四、事務所名稱:喬蓁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847巷25號二樓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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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許○誠、呂○政、曹○傑、黃○濬、劉○華、羅○德、龔○智等8人(共11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220973、11220974、11220975、11220976、11220977、11220978、11220979、11220980、11220981、11220982、1122098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13612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許○誠、呂○政、曹○傑、黃○濬、劉○華、羅○德、龔○智等8人(共11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220973、11220974、11220975、11220976、11220977、11220978、11220979、11220980、11220981、11220982、11220983)
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慧、許○誠、呂○政、曹○傑、黃○濬、劉○華、羅○德、龔○智等8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及國外,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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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382-2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3442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382-2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壤污染控制計畫驗證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本府前以108年6月14日府環水字第1080147589號公告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382-2地號土地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列管,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2日辦理「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進行土壤污染驗證後,土壤中污染物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列管等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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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382-2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203442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382-2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壤污染控制計畫驗證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本府前以108年6月11日府環水字第1080114649號公告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本市平鎮區山子頂段382-2地號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2日辦理「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進行土壤污染驗證後,土壤中污染物濃度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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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廖○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791)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1544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廖○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79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廖○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行為人吳○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798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吳○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吳○成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吳玉成(越南籍)已於111年10月4日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徐○彤)。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NGYEN ○ DA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 分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200834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YEN ○ DA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YEN ○ DAT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為外國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112年12月15日第112008349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廖○佑)。
分局長 洪志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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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委託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桃園航空城優先產業專用區標售土地履約管理作業委託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12035638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委託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桃園航空城優先產業專用區標售土地履約管理作業委託事項。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2條之1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履約管理土地標的: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優先產業專用區已標售土地(A、B、C、D、E、G、H基地)。
二、代辦事項:
(一)辦理履約管理作業(含列管得標廠商是否依土地開發計畫書執行建廠計畫等作業)。
(二)協助土地開發計畫書審查。
(三)協助用地點交作業。
(四)設立服務窗口提供得標廠商有關都市計畫、稅務、建築管理、環境影響評估、出流管制計畫等洽詢及提供相關資訊服務。
(五)依指示協助辦理標售相關作業(含拜會潛在廠商、招商說明會舉行、投標廠商資格及投資計畫書審查等作業)。
(六)標售及履約糾紛處理(含新聞媒體發布等作業)。
(七)辦理用地點交前之標售土地管理作業,如除草、排除占用廢棄物清除等。
三、代辦期間:自標售土地決標日起至預告登記塗銷作業全部完成,就該土地之代辦作業終止。
四、公告期間: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113年1月24日止,共計30日。
五、公告地點: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市政府(刊登市府公報)、市府秘書處、市府經濟發展局、市府地政局、市府航空城工程處、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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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徐○煒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2035845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徐○煒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徐○煒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6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市地字第001981號
四、事務所名稱:宏博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99巷2之3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瑞○康(THIMEESEEYUTTAKAN)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2年12月4日桃衛健字第1120119755號之催繳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203477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瑞○康(THIMEESEEYUTTAKAN)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2年12月4日桃衛健字第1120119755號之催繳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瑞○康(THIMEESEEYUTTAKAN)君於112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經本府於112年8月24日以府衛健字第1120234601號行政裁處書裁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在案,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催繳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0陳小姐)領取催繳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廖○遠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2年12月5日桃衛健字第1120119867號之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203527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廖○遠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2年12月5日桃衛健字第1120119867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廖○遠君於112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2張小姐)領取陳述意見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NGUYENTHI ○ 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395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THI ○ 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行為人NGUYENTHI ○ 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開立書面告誡,惟行為人已出境,爰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行為人於告誡書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承辦人:偵查佐劉○宇、電話:03-2128684)。
分局長 陳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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