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度第02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53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5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1月3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婦幼發展局長及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聯合宣誓典禮
                                -主辦機關:人事處
 
壹、頒獻獎
頒發無形文化資產項目登錄證書。
                                -主辦機關:文化局
一、徐明河先生:桃園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剪黏泥塑技術」保存者
二、桃園石滬協會:桃園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桃園石滬修造技術」保存者
三、葉佳水先生:桃園市文化資產傳統工藝「獅頭製作」保存者
貳、主席致詞
一、今(3)日歡迎婦幼發展局杜慈容局長加入市府團隊,市府新成立婦幼發展局及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是政府組織的創舉,杜局長對於婦幼發展局有很多想法,期許能發揮所長照顧婦女及兒童弱勢,並協助婦女能力發展。本人對於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有相當的期待,希望結合原資訊科技局之專業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研究考核能量,協助各局處將智慧科技導入市政,期待吳肇銘主任委員有所發揮,引導大家同心協力,做出不一樣的格局。
二、桃園有很多無形資產,今日頒發3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登錄證書,期許桃園文化資產能繼續保存並發揚光大,說明如下:
(一)「剪黏泥塑技術」保存者徐明河藝師,一生致力於傳統建築剪黏泥塑的施作與技術傳承,作育英才無數。
(二)「桃園石滬修造技術」為本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並認定「桃園石滬協會」為保存者,是「新屋蚵間石滬群」之保存、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
(三)「獅頭製作」保存者葉佳水老師,保留獅頭製作的傳統工序、材料及技法等傳統智慧,至今仍秉持傳統土塑、紙糊等手路,並遵循著武獅的儀禮禁忌與風俗信仰製作獅頭。
三、市府團隊已上任一週年,回顧相關施政成果如下:
(一)「2024桃園星際城STARUP」跨年晚會吸引超過17萬人參與,相較去(112)年成長1萬多人次,晚會節目相當精彩,感謝相關局處會前花很多心思籌備。在散場交通維護方面,在場警力執勤到位,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啟動自112年12月31日至113年1月1日,連續41小時營運不打烊,並籌組「桃氣午夜天」和參加跨年候車準備回家的民眾互動,讓現場歡樂氣氛持續保持,緩解乘客排隊等候的情緒,讓民眾快樂出門,平安返家。該公司並推出寶可夢主題列車,讓家長及小朋友看到時會心一笑,是非常有溫度的捷運系統。
(二)前(1)日市府元旦升旗典禮,很榮幸邀請前總統馬英九先生蒞臨參加,由金曲歌王殷正洋、國旗達人張老旺及建德國小合唱團老中青三代一同領唱國歌,並由60位同學開展巨幅國旗,氣勢磅礡,讓人感動不已,感謝相關局處讓活動圓滿完成。
(三)依據統計本府去年完成超過150項政策,重點說明如下:
1、在打擊詐騙方面,成功攔阻超過1,500件詐騙案,攔阻金額近9億元,相較111年成長45.2%,攔阻金額成長近一倍,是非常可觀的數字,後續希望中央與地方共同配合,從源頭讓詐騙事件消弭無蹤。
2、在友善婦幼方面,婦幼發展局於今年1月1日成立,1月1日本人亦前往探視元旦寶寶,市府並推出凍卵營養金補助、產後憂鬱心理諮商計畫、5歲幼兒教育助學金、國中小免費營養午餐等政策,讓市民相當有感。
3、在改裝汽機車噪音方面,「靜桃專案」實施後,實際裁罰數超過4,500件,市民申訴噪音的抱怨減少,中央也響應桃園的倡議,推動「改裝排氣管認證機制」,變更排氣管需經噪音檢測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從源頭改善噪音問題。
4、「擴大肺癌篩檢計畫」桃園提供2萬5,000位免費肺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LDCT)名額,截至12月底已突破2萬人篩檢,經此發現確診肺癌者超過70位;呈現陽性反應者達1,200位,約7%,顯示計畫具實際成效,未來幾年市府將持續追蹤陽性反應者的肺部健康,避免不幸惡化成肺癌。
(四)回顧112年市府施政頗具成效,感謝各局處相互合作、主動積極、發揮彼此專業、展現團隊精神,但仍有成長空間,期勉市府團隊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四、行政院112年12月29日核定「桃園捷運綠線延伸中壢綜合規劃」,捷運工程局為爭取早日動工,於綜合規劃階段即已同步進行基本設計及PCM(專案管理)招標文件準備,昨(2)日收到行政院核定通知後,同步將PCM上網招標,預計2月6日等標截止後開標,後續決標後即可委請PCM展開基本設計的檢討修正,力拼今年底前動工,是捷運綠線重要里程碑。劉慶豐局長並親自帶領局內高階主管徒步13公里勘查捷運工程路線,展現其治軍嚴謹之風格。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報告案由:縣市競爭力指標分析主席裁示:
(一)請各局處針對報告內退步的部分,結合時間背景等因素,深入了解分析原因,如責任及問題確屬市府本身,則應檢討改進,再安排時間報告。
(二)請相關局處針對部分不合時宜指標與媒體良性互動,注入新觀念,發揮指標影響趨勢,讓指標與時俱進。
二、報告機關:婦幼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公共托育推動成效與因應策略
主席裁示:
(一)社會住宅、學校及市民活動中心等可用空間,請儘量配合婦幼發展局公共托育需求;學校現有建築空間可考量配合公共托育需求部分,請教育局加大盤點力道與學校溝通。
(二)有關托育服務裝設監管雲設備,請以良性誘導方式推廣,可研議納入AI人工智慧技術,並請於金副秘書長指導之智慧桃園會報討論。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伍、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列管案件2「請人事處評估於本府大樓設置托育場所案」將於1月底召開專案會議,請秘書處提供可能設置地點之列表清單,原則上以靠近市府並步行可達之距離為主。
柒、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一、農業局香氛桌曆頗具創意。
二、文化局宣傳中原文創園區展演活動,請各局處踴躍參加。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1時14分
 
法規
預告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120349259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依住宅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住宅發展處
(二)連絡人:陳意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
(四)電話:03-3324700#2309
(五)傳真:03-3324668
(六)電子郵件:10013840@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20359517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2036888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收費標準」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2036921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
 
市長 張善政
 
有關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偵查佐廖筱軒,因違法前經本府移送懲戒法院審議,業經該院判決一案,請協助刊登政府公報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203658601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偵查佐廖筱軒,因違法前經本府移送懲戒法院審議,業經該院判決一案,請協助刊登政府公報,請查照。
說明:依懲戒法院112年12月20日112年度清字第48號判決及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並檢附旨揭判決影本及電子檔各1份。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20349481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蔡○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607。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533@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三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120354506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三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三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蔡○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607。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533@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發字第112002908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補助要點」
 
局長 邱正生
公告辦理本市113年度豬隻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300028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113年度豬隻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及13條。
二、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修正或廢止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撲滅豬瘟,提升養豬生產效率、提高農民收益,確保畜產事業之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桃園市轄內之豬隻。
四、實施辦法:
(一)本市轄內之豬隻,停止注射豬瘟疫苗。
(二)為持續監控豬瘟疫苗停止施打成效及維持口蹄疫非疫區,各養畜場、豬隻飼養場所及肉品市場應配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並不得拒絕。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發現豬隻罹患豬瘟或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時,應立即主動向本府動物保護處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該場所有之動物禁止移動,畜舍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泄物等應予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未主動通報疫情者,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規定,除依同條例第40條規定撲殺動物不予補償外,並可依同條例第4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四)動物罹患或疑患豬瘟丶口蹄疫及其他法定動物傳染病,依法撲殺,動物屍體應施行掩埋、燒毀、化製或其他必要處置,其補償辦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規定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辦理;未依規定停打豬瘟疫苗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裁罰。
五、前述公告各項工作,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依法派員執行,豬隻所有人或管理員對該處派出人員實行查察、採血及採取相關防疫措施等均應配合及提供協助,不得拒絕,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13000281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修正或廢止日止。
二、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衛生措施,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桃園市轄豬、牛、羊、鹿及家禽等飼養場所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
四、畜牧場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施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每週更換1次以上。
(二)各種運輸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才能進入。
(三)新引進動物應依規定備有移動免疫證明書(家禽除外),並確認其健康狀況及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舍檢疫1週以上並完成應實施預防注射工作,於確認健康後再進入飼養群。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定隔離區,限制發病動物移動,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撲滅處理,以防疾病擴散。
(五)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六)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設備,供進出人員消毒。
(七)畜舍空出時應澈底清洗消毒,並空置1週後再消毒1次,才可引進動物飼養。
(八)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清潔衛生,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九)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十)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頇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全場澈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十一)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詳細登載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十二)家畜畜牧場(豬、牛、羊)皆需檢附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開具之家畜健康聲明書,始得上市或屠宰。若未依規定檢附家畜健康聲明書,或開立聲明書上有重大明顯違規態樣,將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十三)豬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措施,並於候鳥度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4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隻。
(十四)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紀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簽名。該表正本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驗,影本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隻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
(十五)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規定予以處分。
 
市長 張善政
 
核定林文章(M12137****)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203540523號
 
主旨:核定林文章(M12137****)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林文章(M12137****)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380130000C),股長(1092),警正二階(G22),警正二階一級年功俸575元(G22201575)。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執行「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治安維護專案」,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附註:
一、依本府112年11月30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2年12月12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核定廖志偉(R12051****)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20354045號
 
主旨:核定廖志偉(R12051****)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廖志偉(R12051****)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380130200C),偵查佐(1495),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G12-G24),警正四階一級年功俸525元(G24201525)。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主責偵破胡○棋等人涉嫌電信詐欺集團案件,功績厥偉(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3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附註:
一、依本府112年11月30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2年12月12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婦托字第1130003228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各級學校實施要點第2點」,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民字第1130000272號
附件: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各級學校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各級學校實施要點第2點」,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區內各級學校實施要點」一份。
 
區長 鄭詩鈿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12002862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十點、第十一點
 
局長 邱正生
 
預告訂定「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13年至116年)」(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20369448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13年至116年)」(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條。
三、訂定草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環境保護局(https://www.tydep.gov.tw/tydep/Message/Publish/4)。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聯絡人:謝○珍科員。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206。
(五)傳真:03-3313906。
(六)電子郵件:00470@tydep.gov.tw。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113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13000877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113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
 
主旨:公告本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113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第7點。
公告事項:113年度補助項目補助基準表。
 
市長 張善政 請假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修正「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婦權字第1130008405號
附件: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修正「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示送達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3534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傑○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傑○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DAENKRA ○ PHARA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2009499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AENKRA ○ PHARA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AENKRA ○ PHARAM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為外國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9499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劉○維)。
 
分局長 洪志朋
 
公告行為人DAO ○ L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355062號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AO ○ L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AO ○ L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陳清華
公示送達陳○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3532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傳君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陳○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3532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惠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惠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越(NGUYEN ○ VIE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951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越(NGUYEN ○ VIE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越(NGUYEN ○ VIET)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洪○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835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洪○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洪○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徐○彤)。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宋○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914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宋○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宋○輝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因設籍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公示送達註銷「懷德藥局」領有之藥局執照暨呂○炎藥劑生執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1203671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註銷「懷德藥局」領有之藥局執照暨呂○炎藥劑生執業執照。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藥局因登記處所現址已無營業事實,且未依藥事法第34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27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歇業,爰本府依法註銷其領有之藥局執照暨藥劑生執業執照,惟應受送達人之藥局登記現址已無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特以公示送達。
二、旨揭藥局註銷函自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請應受送達人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56076分機2606林小姐)領取。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蔡○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200913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蔡○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蔡○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同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遭通報行方不明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9135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劉○豪)。
 
分局長 洪志朋
 
 
公告行為人鄒○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2008901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鄒○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鄒○山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籍設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8901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林○聖)。
 
分局長 洪志朋
公告行為人NGUYEN ○ DUC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3525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DUC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DUC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行為人NGUYEN ○ THUY TR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418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THUYTR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THUYTR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洪○宏等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01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洪○宏等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洪○宏等7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口設籍戶政事務所公示送達名冊)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2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陳清華
公示送達本府112年11月15日府經工行字第1120319775號函通知「福達企業有限公司』工廠陳述意見或辦理歇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經工行字第112036815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2年11月15日府經工行字第1120319775號函通知「福達企業有限公司』工廠陳述意見或辦理歇業登記。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案公司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兹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受通知人速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TRAN ○ MAY陳○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986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 ○ MAY陳氏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 ○ MAY陳氏雲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受處分人郭○棠(銷帳編號:113100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1553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郭○棠(銷帳編號:113100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郭○棠於112年8月1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與朝陽街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黃○涵(銷帳編號:1131000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1595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涵(銷帳編號:1131000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涵於112年9月1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299號(IDO汽車旅館633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頭份市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203690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取消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田心喬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並自112年12月27日起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NGUTEN ○ MINH(阮○明)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418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TEN ○ MINH(阮○明)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治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遭通報行方不明,居留地非其實際住居所,故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陳清華
 
註銷本市尤○誠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0108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尤○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尤○誠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2088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72號
四、事務所名稱:全能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大鶯路1541巷238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4491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1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郭○廷),並於領取之日起10日內至本分局繳納罰鍰新臺幣6,000元。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胡○成等25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3000037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胡○成等25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胡○成等25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及臺北監獄名冊),渠等25人戶籍為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及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驗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蔡啓仁
 
 
 
核發本市張○華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0194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張○華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華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19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15號
四、事務所名稱:誠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425巷3號6樓C室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徐○蓮等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06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徐○蓮等7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徐○蓮等7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18鄰中山北路162號(大園區戶政事務所)及觀音區觀音里19鄰觀和路28號(觀音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7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行為人呂○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914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呂○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呂○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蒂○LATIFA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934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蒂○LATIFA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蒂○LATIFA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印尼籍留學生,因已退學返回印尼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蘇○瑪SUPARMAN.ARSYAD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94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蘇○瑪SUPARMAN.ARSYAD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蘇○瑪SUPARMAN.ARSYAD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印尼籍勞工,因已返回印尼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吳○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975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吳○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吳○憲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翁○鴻)。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阮○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1027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陳○豪)。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NGUYEN ○ DAT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419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DAT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DAT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陳清華
註銷本市林○耀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0355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耀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耀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103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33號
四、事務所名稱:榮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3段150巷137弄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杜○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958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杜○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杜○善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註銷本市陳○福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0355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福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福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43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401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福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義勇街157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200334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NGUYEN ○ NA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告誡人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趙○柏等22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200495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趙○柏等22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趙○柏等22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平鎮區新富里1鄰德育路242號(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22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張○安),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VO ○ HUU(武○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004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O ○ HUU(武○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O ○ HUU(武○友)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0048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賴○豪)。
 
分局長 洪志朋
 
公告行為人CAMPANO REYNALDO ○ ALBEZO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412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CAMPANO REYNALDO ○ ALBEZO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行為人CAMPANO REYNALDO ○ ALBEZ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開立書面告誡,惟行為人已出境,爰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行為人於告誡書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承辦人:偵查佐劉○宇、電話:03-2128684)。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行為人PHAM ○ QU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3225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 ○ QU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M ○ QU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陳清華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006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湧豐商業有限公司、阮○懷(NGUYEN ○ HOAI)、沈○雄、鍾○軒、浩贊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陳○祥、全宏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謝○棋、李○峰、宋○真、徐○權及蔡○祥等12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12月4日-112年12月29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0058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2年10月17日至112年12月18日批號Z112123H共1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0058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2年12月18日,批號Z112122H共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0058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2年10月17日至112年12月18日,批號Z112124H共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0058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11月17日至112年12月18日,批號U1121203共1,66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005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2年11月15日至112年12月26日,批號Y1121203共1,03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開口合約」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1300035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開口合約」執行事項。
依據: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9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水質水量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二)廢棄物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三)空氣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四)飲用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五)海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六)土壤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七)底泥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八)其他經指定採樣或檢測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侯○宇,電話03-3386021分機2611。
 
市長 張善政
委託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辦理本市社會住宅出租公告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30003205號
附件:
 
主旨:委託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辦理本市社會住宅出租公告事宜。
依據:
一、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7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事項:本市社會住宅出租公告,應辦理公告事項如下:
(一)申請資格。
(二)申請期間、方式及應附文件。
(三)受理機關、地址及聯絡電話。
(四)坐落地點、類型、樓層、戶數、房型、每居住單元之面積及每月租金
(五)供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承租之戶數。
(六)租賃及續租期限。
(七)重複申請之處理方式。
(八)其他事項。
(九)前項公告事項應張貼公告,並刊登於本府網站。
二、委託生效日:自本公告發布日起生效。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陳○竹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0726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竹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竹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40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16號
四、事務所名稱:泱泱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2巷78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分局112年12月份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行為人范○閑等13人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30000514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本分局112年12月份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行為人范○閑等13人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閑等13人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離台或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案件編號詳如名冊)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
 
分局長 蔡啓仁
 
公告行為人周○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811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周○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周○勳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徐○彤)。
 
分局長 唐嘉仁
公示送達本府111年9月29日桃社老字第1110089942號函本市老人吳○銅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0070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1年9月29日桃社老字第1110089942號函本市老人吳○銅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1年9月29日桃社老字第1110089942號函向臺端(吳天文君,民國68年10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12701****)追償令尊吳○銅111年6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住所招領逾期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致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1年9月29日桃社老字第1110089730號函本市老人邱○和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0072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1年9月29日桃社老字第1110089730號函本市老人邱○和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1年9月29日桃社老字第1110089730號函向臺端(邱健忠君,民國57年1月*日生,身分證字號:K12033****)追償令尊邱○和109年12月18日起至111年6月3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戶籍地因搬遷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致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林○來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013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林○來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林○來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0138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莊○瑄)。
 
分局長 洪志朋
公示送達本府112年11月20日府經工行字第1120325567號函通知「匯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經工行字第113000823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2年11月20日府經工行字第1120325567號函通知「匯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揭公司(廠)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受通知人速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113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1335000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3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113年各類型機動車輛全期使用牌照稅及營業用車輛上期使用牌照稅之開徵期間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
(一)營業用車輛開徵上期使用牌照稅: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止。
(二)其他車輛開徵全年使用牌照稅: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本市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如下: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五、繳納地點及方式:
(一)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2、便利商店: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二)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支付繳稅App(例如台灣Pay行動支付)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號/統一編號線上查繳稅(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三)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
(四)臨櫃信用卡繳納:可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4分局及派駐桃園、中壢監理站服務櫃檯以信用卡臨櫃繳納。
(五)其他:約定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
六、申請補發繳款書:
(一)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補單繳納或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線上申辦」申請補發繳款書。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可於上班時間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補發繳款書服務申請補發(需檢附身分證)。
(三)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於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點選「e觸即發稅務通」,開徵期間可下載列印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與下載。
(四)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款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臺繳納。
七、繳納證明: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站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https://tytax.tycg.gov.tw)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八、使用牌照稅歸戶申請:
(一)可申請歸戶項目:
1、定期開徵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2、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
1、線上申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以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
2、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檔傳送或臨櫃等方式,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3、資料傳送:可勾選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歸戶資料。
4、申請期限: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2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三)歸戶原則:
1、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車輛進行歸戶。
2、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或縣(市)新增車輛,由該稽徵機關逕行歸戶,無需另行申請。已歸戶車輛車籍移轉管轄,無需向移出地稽徵機關申請終止歸戶。
3、以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進行歸戶,每張歸戶之繳款書以5筆車籍號碼為限。
九、使用牌照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適用事由或對象之認定方式:
1、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三)延期及分期定義:
1、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指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尌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四)申請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4分局提出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逾期繳納作業:凡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規定,尌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十、請注意下列規定:
(一)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請儘速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停駛前1日。
(二)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歸戶案件不適用)。
(四)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五)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十一、各類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下:
(一)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註:
一、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二、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
三、上開稅額表均為全年稅額,營業用車輛分上下2期平均徵收。
(二)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註:本市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三)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註:本市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四)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註:本市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十二、本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
(一)消費稅科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二)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三)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四)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及209
(五)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六)免費電話:0800-316969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揚貫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53227152)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書(裁處書字號:21-112-120217)之案件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3000066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揚貫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53227152)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書(裁處書字號:21-112-120217)之案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揚貫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53227152)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本府經由郵政機關向公司所在地投遞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書1份,因無郵件所書應送達地址之處所以致投遞文書不能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請應送達受處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未領取者,依法發生送達效力。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註銷「洪福藥局」領有之藥局執照暨李○育藥師執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13000720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註銷「洪福藥局」領有之藥局執照暨李○育藥師執業執照。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藥局因登記處所現址已無營業事實,且未依藥事法第34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27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歇業,爰本府依法註銷其領有之藥局執照暨藥師執業執照,惟應受送達人李○育實際住居現況不明,且藥局登記處所現址已無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爰特以公示送達。
二、旨揭藥局註銷函自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請應受送達人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56076分機2606林小姐)領取。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NGUYEN ○ K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200318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K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KHU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且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2003188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張鶴瓊
公告行為人TRAN ○ NHA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200352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 ○ NHA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 ○ NHAT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2003520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張鶴瓊
公告行為人NGUYEN ○ SY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200357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SY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S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2003571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張鶴瓊
公告行為人VI ○ DU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200835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I ○ DU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I ○ DUC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遭通報行方不明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8357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陳○榮)。
 
分局長 洪志朋
 
公示送達伍○泉君(牌照號碼:609-NGQ)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203560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伍○泉君(牌照號碼:609-NGQ)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伍○泉君於112年06月19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2-090036),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潘○ PANTOJA ○MAR CLOS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979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潘○PANTOJA ○ MAR CLOS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潘○PANTOJA ○ MAR CLOS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受處分人柳○男、趙○樽、陳○婷、李○興、阮○金、羅○德、王○慧、楊○瑜等8人(共9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091、11320092、11320093、11320094、11320095、11320096、11320097、11320098、1132009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2015726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柳○男、趙○樽、陳○婷、李○興、阮○金、羅○德、王○慧、楊○瑜等8人(共9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091、11320092、11320093、11320094、11320095、11320096、11320097、11320098、1132009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柳○男、趙○樽、陳○婷、李○興、阮○金、羅○德、王○慧、楊○瑜等8人(共9案)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或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12年度桃園市環境污染陳情案件稽查管制計畫(後續擴充)」相關作業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1300050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12年度桃園市環境污染陳情案件稽查管制計畫(後續擴充)」相關作業。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公害糾紛調查鑑定作業。
(二)餐飲業油煙污染巡查輔導作業。
(三)協助機關辦理稽、巡查及宣導作業。
三、受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將另行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653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7730-4000。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2608。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1年9月29日桃社老字第1110090255號函本市老人沈○河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0077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1年9月29日桃社老字第1110090255號函本市老人沈○河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1年9月29日桃社老字第1110090255號函向臺端(沈義彥君,民國67年12月**日生,身分證字號:P12250****)追償令尊沈○河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5月4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住所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致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請假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公有掩埋場督導查核暨環境影響監測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桃環海廢字第11300026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公有掩埋場督導查核暨環境影響監測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本市公有掩埋場查核作業。
(二)公有掩埋場現況調查年度彙整報告。
(三)一般性環境監測內容。
(四)本市公有掩埋場無人飛行載具(UAV)攝影,建置掩埋場表面模型(DSM)及正射影像。
(五)亮點計畫或營運管理教育訓練或相關活動辦理或設備採購作業。
(六)掩埋場火災(偵煙)預警示範系統。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局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廢棄物設施工程科陳佳呈,電話:(03)3386021分機1428。
 
局長 陳世偉
 
公告行為人PHAN ○ V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12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N ○ V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N ○ VI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且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30102026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張鶴瓊
 
公示送達陳○罕等人計2,05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2016642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罕等人計2,05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罕等人計2,05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林文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