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度第04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57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5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1月31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呈獻本府藝文活動榮獲國際大獎。
                         -主辦機關:文化局
一、2023桃園兒童藝術節
(一)2023美國繆斯創意獎金獎
(二)2023倫敦國際設計獎金獎
二、2023世界客家博覽會-定目劇《行過乙未》
(一)2023美國繆斯創意獎金獎
(二)2023倫敦國際設計獎金獎
三、2023桃園管樂嘉年華
(一)2023美國繆斯創意獎金獎
(二)2023倫敦國際設計獎金獎
四、2023桃園鐵玫瑰音樂節
(一)2023美國繆斯設計獎金獎(主視覺《賽博龐克小子》)
(二)2023倫敦國際設計獎金獎
五、2023TAxT桃園科技藝術節
(一)2023美國繆斯設計獎金獎
(二)2023倫敦國際設計獎金獎
六、2023TAxT桃園科技藝術節作品Reproduction ∞ nature(衍生∞自然)
(一)2023美國繆斯設計獎金獎
(二)2023倫敦國際設計獎銀獎
七、2023青塘園兒童美術館牆面動畫《客垠》
(一)2023美國繆斯設計獎金獎
(二)2023倫敦國際設計獎金獎
八、2023大溪大禧:2023美國繆斯創意獎金獎
貳、主席致詞
一、文化局於去(112)年精心策劃諸多活動,將本市藝文活動美感推廣至國外,並榮獲多項國際大獎,為行銷桃園之最佳方式,如TAxT桃園科技藝術節,由都浴翰創意總監與桃園敏盛醫療體系合作,透過藝術展現人與自然連結互動,相當出色,感謝文化局同仁及策展團隊之努力。
二、本府積極推動各項捷運工程,說明如下:
(一)除捷運綠線延伸中壢經行政院核定外,捷運棕線由新北迴龍連接桃園龜山路線,自輕運量高架化升級為中運量地下化,經詹秘書長榮鋒帶領捷運工程局,向國家發展委員會說明後獲得認同,將函報行政院核定,另捷運工程局已提前啟動該線PCM(專案管理)作業,俟行政院核定後立即招標,期許能及早完工。
(二)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於去年首次轉虧為盈,盈餘達新臺幣1億2,000萬元,因疫情趨緩及TPASS(行政院通勤月票)政策,搭乘捷運旅客大幅增加,感謝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打造專業及積極任事之公司文化,期待開學以後運量持續攀升。
三、農曆春節將至,近期數項政策說明如下:
(一)全市417個YouBike站點逐步更新為YouBike2.0系統,且自2月1日起提供600輛YouBike2.0E電輔車供民眾租借,未來將視情形增加。YouBike2.0同樣適用免費租借1小時優惠;而YouBike2.0E前2小時每30分鐘20元,超過2小時每30分鐘40元,另2月份於本市租借YouBike全車種5次即能參與抽獎活動,歡迎民眾踴躍騎乘。
(二)本人日前前往兒少安置機構探視,關心受安置兒童及青少年,因應物價上漲,今(113)年社會局提高收容安置機構及個人補助費用,期盼讓安置兒少獲得更好的照顧。
(三)本府於去年年底再次函請內政部,將警消人員危險職務加給,由1倍調升至1.5倍,希望獲得中央正面回應,另自去年起,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報領由最高1萬7,000元提升至為1萬9,000元;健康檢查費用,40歲以上每人每年5,000元,未滿40歲者每人每2年5,000元。
(四)自去年12月起,清潔隊員之清潔獎金自8,000元提高至1萬元、駕駛獎金自600元提高至1,500元、夜點費自100元提高至120元,亦提供每人100元額度至便利商店購買暖暖包或熱飲。另本府增額錄取161位清潔隊員,以減輕隊員工作負荷。
(五)透過年終回顧,期許各位同仁持續邁進,努力提升施政成效。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婦幼發展局
報告案由:好孕專車政策
主席裁示:
(一)感謝王副市長明鉅與婦幼發展局密集討論,以及相關局處、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之配合,期許本案能順利於3月8日婦女節正式對外宣布。
(二)好孕專卡有效期間:
1、孕婦:懷孕期間申請,自領卡日起至預產期後7個月。
2、產婦:回溯113年1月1日起生產者,自生產日後7個月。
二、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企業加碼投資桃園投服成果再躍進
主席裁示:
(一)感謝經濟發展局同仁辛勞,惟仍請以長遠眼光深入探討產業進駐桃園時面臨的困境,如用水及用電等瓶頸,請以GIS或儀表板方式呈現桃園各區水電分布及餘裕度,並規劃未來本市設置變電站地點。
(二)部分地區如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建置變電站地點取得困難,請都市發展局或地政局等相關局處協助。
三、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八德轉運站未來啟用營運規劃報告
主席裁示:
(一)和強路偏心左轉車道與八德轉運站應同步啟用,避免空窗期造成交通混亂。
(二)客運路線調整及站牌異動訊息務必提早進行宣導。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3案「請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邀請本市立法委員參觀智慧展示成果,爭取立法院支持。」解除列管。
二、第4案「請世界客家博覽會專案辦公室研議將世界館、臺灣館展示內容製成沉浸式展示數位紀錄,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協助。」,本案網站請桃園市客家文化基金會營運,並應注意資訊安全防護,另請召開會議討論網站呈現內容後再解除列管,該會議請文化局派員出席提供美學設計建議。
三、第5案「請人事處評估於市府大樓設置托育場所,秘書處協助盤點空間來源,由王副市長督導,成立跨局處專案小組,研議照顧人力、設置場所等事項。(1130103指示,有關設置員工子女托育場所案,請秘書處於1月底前列出可能地點清單。)」秘書處部分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請依新聞處羅處長楚東提議,應春節期間媒體發稿,各局處於今(31)日下午提供至少一篇新聞稿題目予新聞處。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主席裁示:
本會議室部分設施使用不便,為改善投影布幕區隔會議室空間,請規劃調整,與會人員如仍有其他改善建議,提供秘書處參考。
壹拾、散會:上午11時
 
桃園市政府第45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5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1月24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專員 黃美容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本市高中師生參與競賽榮獲佳績。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大興高中榮獲2023第19屆技職之光
1、周仁尹校長
2、何冠霆同學
(二)陽明高中榮獲112年教育部辦理「學美.美學—校園美感設計實踐計畫」合作學校甄選第1名
1、林裕豐校長
2、黃保銜組長
(三)啟英高中榮獲2023年第2屆亞洲技能競賽機器人職類青少年組金牌
1、彭昭勳校長
2、連素玲主任
3、黃睿楠教師
4、呂家正學生
5、林家佑學生
(四)羅浮高中榮獲112年環境部辦理「首惜廚師料理食譜暨教案甄選活動」全國第3名(巧食銅獎)
1、邱嘉增校長
2、張振坤主任
3、郭澤樺教師
4、陳彥伶教師
(五)羅浮高中榮獲「2023非米不可全國創意米食競賽」全國季軍
1、邱嘉增校長
2、張振坤主任
3、陳彥伶教師
4、林苡婷學生
5、謝昌佑學生
二、頒發112年度桃園市政府公民參與提案獲獎機關。
                              -主辦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一)最優獎項
1、蘆竹區公所:部落鄉情豐年祭
2、交通局:如何提升公共自行車騎乘安全
(二)次優獎項
1、龍潭區公所:探討龍潭三和之美
2、新屋區公所:新屋區龍莊公園增設遊具設施
三、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112年全國績優志工團隊」獎座。
                              -主辦機關:地政局
貳、主席致詞
一、大興高中何冠霆同學在周仁尹校長帶領下,取得5張乙級證照,在教育部辦理的「2023第19屆技職之光」遴選中,榮獲「技職傑出獎」項目「證照達人」,也打破以往大多認為臺灣對技職教育資源投注有限的想法。
二、陽明高中林裕豐校長與黃保銜組長參與教育部指導、台灣設計研究院主辦之112年「學美.美學—校園美感設計實踐計畫」合作學校徵選,通過評選決審,獲得新臺幣450萬元經費,為全國核定經費額度最高學校。本市目前正如火如荼推展城市美學,期待能借重陽明高中的才能,為桃園注入新面貌。
三、啟英高中資訊科學生呂家正及林家佑遠赴阿布達比,代表臺灣參加第2屆「亞洲技能競賽」,在青少年機器人項目勇奪金牌,此次競賽我國亦榮獲參賽國家總冠軍,不僅是桃園之光,更是國家之光。
四、羅浮高中由張振坤主任帶領郭澤樺及陳彥伶教師參加環境部辦理的112年「首惜廚師料理食譜暨教案甄選活動」,奪得桃園市第1名,並在全國22縣市中奪得第3名;此外,林苡婷及謝昌佑同學以作品「橘子千層捲」,參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為推動「食米教育」辦理之「2023非米不可全國創意米食競賽」,全國共計50組高中職及五專學生參賽,2位同學榮獲全國季軍,也是桃園區唯一入圍的作品。
五、自本人上任以來,時常強調市府應以較少花費做出讓市民有感的施政成績,亦即一方面要推動捷運等重大建設,另一方面希望各機關能善用創意推動各項市政建設,除了團隊自身的發想外,更應以開闊心態廣納民眾意見,集思廣益做出更貼近民意、讓民眾更有感的優良市政。在此感謝「112年度桃園市政府公民參與提案計畫」4個獲獎機關的努力與用心。
六、地政法規專業且複雜,民眾洽公時易感困惑,非常需要熟稔相關規定的專人在旁協助解說,桃園地政事務所在有限人力下,運用志工服務能有效紓解地政人力負荷,並提供民眾更優質的服務。
七、桃園行政區遍及海濱與山區,本府因應本週強烈寒流,依不同區域做出適當決策,提出涵蓋各層面措施,讓寒害影響降至最低,說明如下:
(一)本府與復興區蘇區長及在地里長密切溝通,因應下雪狀況,昨(23)日復興區巴崚、光華、三光、高義4所國小及後山3里(華陵、三光、高義)停班課,今(24)日考量後山天候狀況,蘇區長權衡決定復興區正常上班,另4所小學則由教育局授權校長因地制宜決議是否停課。
(二)為防止車輛因路面濕滑導致打滑,考量民眾安全,警察局大溪分局於昨日實施交通管制,車輛未加裝雪鍊不得上山,今日請警察局督導視路況機動管制。
(三)1月22至24日期間,復興區仍有許多勤務人員持續提供公共服務,非常辛苦,本府推動「復興區寒害關懷專案」,提供廣義的公務人員,包括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學校公職人員、郵局、中華電信、台電及台水等人員,每人100元額度可至便利商店購買暖暖包或熱飲,金額雖然不多,但希望藉此表達關懷與感謝,未來如有需要,可擴大實施至其他區域。
(四)社會局啓動「低溫關懷街友機制」,夜間至街友較常逗留之處關懷訪視,提醒注意低溫資訊,並提供避寒物資、短期住宿及熱水盥洗等服務。
(五)對於22日晚間大園區一位40餘歲民眾天冷騎車路倒不幸往生,令人感到非常的遺憾與不捨,也特別呼籲市民朋友,天氣寒冷,如非必要儘量不外出,外出也需特別注意保暖。
(六)農業局啟動防寒應變措施,透過多方管道向農民宣導完善的防範措施,並實際派員視察農漁牧場域,待寒流過後,請農業局盤點並從寬認定農損情形,讓農民感受到市府的關心,尤其農曆年將至,如農損涉及補助款項,務必協助在農曆年前完成相關受理申請。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區政管理創新模式
主席裁示:
(一)本府建立區政新評價機制,包括永續經濟力、友善環境力、施政敏捷力、災害預警力、在地文化力、安心社福力及科技智慧力等7大面向,請各局處於各面向責任範圍內持續努力。
(二)各地里長最能反映最即時的市民需求,里長提案有大有小,各機關應盡力配合,並請民政局及區長務必積極掌握對於市政建設發展有幫助的提案,讓市政建設創意來源有更多可能性。
二、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肺「淨」心思保護您
主席裁示:
(一)請衛生局於農曆年後辦理說明會,說明實施狀況、成效,以及後續將持續擴大推動情形,請王副市長屆時負責本案說明,並請新聞處加大力道推廣,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民眾進行篩檢。
(二)請環境保護局、經濟發展局及勞動局等相關局處針對所轄業者大力宣傳。
(三)請環境保護局精準分析本市境內污染源排放影響區域,如工業區焚化爐及發電廠等,並提供衛生局做為篩檢對象考量,以建構桃園健康地圖。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蘇副市長俊賓:
(一)第3案考量主計處應可先就現行普查桃園資料進行分析,提供本府施政運用參考,建議重新調整檢核點工作事項完成期限。
(二)第7案先前請各局處依局處業務性質訂定核心指標,經檢視各局處所提落差很大,核心指標應是非常重視的核心數據,且可與六都或其他縣市比較,並讓人民有感、具新聞價值可論述的亮點,請各局處依上述原則重新檢視再提。
主席裁示:
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依蘇副市長建議調整。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本市今(113)年市民手冊改以「桃喜福曆」桌曆形式發行,除了節能省紙外,內容依月份呈現市府12類福利政策,並可透過掃描所附QRCode查詢最新、最正確的市府福利資訊,頗具創意。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12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3002434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辦法」。
附「桃園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辦法」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3003732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
三、「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二)聯絡人:楊○鈞高級社會工作師。
(三)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320。
(五)傳真:03-3347969。
(六)電子郵件:10041987@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桃市藝設教字第1130000367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
 
主任 陳瑋鴻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合謙學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社區中庭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005113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合謙學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社區中庭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邦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公告「113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30006793號
附件:113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主旨:公告「113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依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27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補助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施行(老舊機車報廢回收及新車發票日期同補助期間期限)。
二、本案申請期限自113年1月11日起至114年1月10日前提出申請(依本府環境保護局受理日期為準)。
三、補助方案:
(一)汰舊換新及新購補助:
1、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機車:重型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輕(小)型補助1萬7,000元。
2、淘汰1-5期機車換購電動機車:重型補助1萬7,000元,輕(小)型補助1萬4,000元。
3、新購電動機車:重型補助4,000元,輕(小)型補助2,000元。
4、汰舊換新及新購總補助名額上限8,500名。
(二)專案加碼:
1、「中低收入戶或復興區」:每案補助1萬元,不限額。
2、「婦幼E騎GO」:擴增至育有0-12歲幼童之家庭,補助6,000元,上限2,000名。
3、「青壯新征程」:設籍本市的18-45歲以下青壯年,補助4,000元,上限2,000名。
(三)電動機車充電設施補助:每場域設置上限2座,每座補助1萬元,總經費100萬元。
 
市長 張善政 請假
副市長 蘇俊賓 代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九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03832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九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應送達予碧昂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030503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碧昂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碧昂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2年10月12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118222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碧昂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橙果食品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030516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橙果食品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橙果食品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2年8月3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1177578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大傑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030487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大傑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大傑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2年9月23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118180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大傑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01748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江○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江○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21),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陳○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01740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淇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21),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魏○勛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之陳述意見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管字第11300268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魏○勛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之陳述意見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魏○勛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約談函因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其陳述意見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號;電話:03-3340935#2437)領取上開文書,本見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應送達人之陳述意見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TRAN ○ COUNG陳○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944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 ○ COUNG陳文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 ○ COUNG陳文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PHAM ○ TOAN范○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9458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 ○ TOAN范○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M ○ TOAN范○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阮○甲(NGUYEN ○ GIAP)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25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甲(NGUYEN ○ GIAP)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甲(NGUYEN ○ GIAP)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泰○瑞(GHROMS ANGARIS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1028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泰○瑞(GHROMSANG ARIS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泰○瑞(GHROMSANG ARIS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公示送達張○維等人計2,01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3001821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張○維等人計2,01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維等人計2,018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林文閔
公告核定實施傑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桃園區大興段201地號等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3年2月1日零時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300090551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1份
 
主旨:公告核定實施傑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桃園市桃園區大興段201地號等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3年2月1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1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二)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三)桃園市桃園區大興里辦公處公告欄。
(四)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市長 張善政
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桃園市低污染運具推廣整合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30029421號
附件:
 
主旨: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113年桃園市低污染運具推廣整合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3年1月18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綠色運輸推廣作業及低污染運具公共能源補充設施規劃及調查作業。
(二)低污染車輛及能源補充設施推廣宣導作業。
(三)執行本市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包含管制期間內補助案件)之巡查、查核相關作業。
(四)環保行政園區能源補充設施監督執行作業,及市府行政園區電動車太陽能停車區之設施檢查、損壞維修及清潔管理作業。
(五)配合環境部及機關交辦執行移動污染源管制等相關業務。
(六)民眾檢舉烏賊車案件受理、審查、函覆、通知、彙整、追蹤及後續處分相關作業。
(七)低污染運具補助及低碳運具補助線上申辦審查維護相關作業。
(八)行政管理及其他事項: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泰山里中山路389之10號。
(三)連絡電話:(03)3359117。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李○諠,電話:(03)3386021分機1230。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黃○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644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黃文慶(越南籍)已於112年7月16日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徐○彤)。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楊○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700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楊○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歆慈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楊歆慈戶籍設於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且行方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徐○彤)。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詩○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858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詩○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詩○玄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廖○偉)。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受處分人阮○俊(NGUYEN ○ TUA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13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158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俊(NGUYEN ○ TUA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13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俊(NGUYEN ○ TUA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劉○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16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186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16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劉○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3年1月17日府環化字第1130015591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3003002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3年1月17日府環化字第1130015591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林○辰君(身分證統一編號:P1244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3年1月23日府環化字第1130022153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3003010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辰君(身分證統一編號:P1244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3年1月23日府環化字第1130022153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陳○賢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2922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賢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賢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083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501號
四、事務所名稱:超悦陳○賢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埔頂路二段352號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李○樺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2922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樺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樺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3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506號
四、事務所名稱:超悅李○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埔頂路二段352樓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2年5月10日桃社老字第1120041876號函本市老人陳○雀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03357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2年5月10日桃社老字第1120041876號函本市老人陳○雀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2年5月10日以桃社老字第1120041876號函向臺端(郭○朝君,民國55年8月*日生,身分證字號:A12272****)追償令堂陳○雀111年5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戶籍地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中壢燃藜第紅樓」為本市古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300181351號
附件:古蹟指定範圍圖1份
 
主旨:公告指定「中壢燃藜第紅樓」為本市古蹟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
二、112年12月29日「桃園市112年度第4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古蹟名稱:中壢燃藜第紅樓。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正大街32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一)古蹟本體及面積:洋樓(含雨庇)、造景橋(含傍水橋、適野橋、水池)、防空洞(含地下掩體),實際面積範圍依地政事務所測量為準。
(二)古蹟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定著於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1467(部分)、1468地號,實際面積範圍依地政事務所測量為準。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1)見證劉氏萬蔚公派下之劉奕坤一脈於中壢三座屋地區的墾拓及周邊城鄉發展歷程,具地方史保存價值。
(2)紅樓建於1920年代,仿西方近現代主義樣式,二層紅磚建築,陽台為受殖民樣式影響,順應氣候風土的作法,為1920年代前後台灣仕紳宅邸的典型形式,具藝術及科學的價值,表現時代潮流特色。
2、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建築融合中西文化語彙,如中式建築柱礎配上西方古典建築的柱頭,漢洋裝飾風格混用;建物之窗門、玻璃、室內灰泥塑、扶手樓梯、磨石子地坪等皆呈現1910~1920年代營造技術之特色,具有建築史文化價值。
3、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與紅樓搭配之庭園、小橋、流水等保存現況佳;紅樓緊鄰三合院規制之燃藜第,呈現洋樓結合客家宗祠傳統建築佈局,極具特殊性,乃桃園地區罕見的配置型態,具稀少性,不易再現。
(二)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指定「中壢燃藜第」為本市古蹟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300181361號
附件:古蹟指定範圍圖1份
 
主旨:公告指定「中壢燃藜第」為本市古蹟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
二、112年12月29日「桃園市112年度第4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古蹟名稱:中壢燃藜第。
二、種類:祠堂。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正大街36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一)古蹟本體及面積:堂屋、左右橫屋、化胎、內埕(含植栽槽)及外圍牆(含天公龕),實際面積範圍依地政事務所測量為準。
(二)古蹟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定著於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1467地號,實際面積範圍依地政事務所測量為準。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1)本建築作為公廳,見證劉氏萬蔚公派下於雙連地區的拓墾,其中劉奕坤一脈移居中壢三座屋建立祠堂,並擔任宋屋區長,見證周邊城鄉發展的歷程,具地方史之保存價值。
(2)燃藜第的裝飾融合漢式及洋式風格,並採用台灣季節性蔬果,題材具地域特色,並見證當時的時代背景,泥塑、剪黏、石雕作工細緻,彩瓷亦具特色。
(3)傳統民居現存格局一堂二橫、後方化胎保存完整,充分展現客家建築之宇宙觀及風水觀。
2、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1)格局一堂二橫、化胎、五虎下山、凹壽的作法反映燃藜第客家宗祠特徵,正堂土地龍神,前坡鯉魚止水,圍牆內側天公龕,體現客家宗祠建築之經典特色。
(2)傳統土埆磚、卵石砌基礎及木構造(如關刀栱等),以及民國59年(1970年)將原斗子砌圍牆整修為以洗石子為飾的牆面,見證不同時代之營造技法及演變。
3、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燃藜第建成逾百年,形式完整且保存情形良好,與燃藜第紅樓共構,形成特殊樣貌,在當今桃園城鄉風貌變化快速之情形下,具稀少性,不易再現。
(二)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解除三晃股份有限公司(前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桃園市平鎮區鎮東段1237、1238、1239、1240、1241、1242、1243、1244、1318、1319地號)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列管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300288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三晃股份有限公司(前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桃園市平鎮區鎮東段1237、1238、1239、1240、1241、1242、1243、1244、1318、1319地號)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列管。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環境部113年1月18日環部授管字第1137101027C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調查結果其地下水中1,2-二氯乙烷、苯、甲苯、氯苯、1,4-二氯苯等項目檢出濃度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府前以102年6月18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413號公告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現為三晃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原桃園市平鎮區東勢段東勢小段113-6、113-15、113-16、113-17、113-18、113-19、113-20、113-21、113-22、113-25地號等10筆土地,土地重劃後變更為桃園市平鎮區鎮東段1237、1238、1239、1240、1241、1242、1243、1244、1318、1319地號等10筆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2年11月8、9日進場執行地下水採樣驗證作業,地下水中1,2-二氯乙烷、苯、甲苯、氯苯及1,4-二氯苯項目濃度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列管。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解除三晃股份有限公司(前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桃園市平鎮區鎮東段1237、1238、1239、1240、1241、1242、1243、1244、1318、1319地號)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之列管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300288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三晃股份有限公司(前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桃園市平鎮區鎮東段1237、1238、1239、1240、1241、1242、1243、1244、1318、1319地號)地下
水污染管制區之列管。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2款規定、環境部113年1月18日環部授管字第1137101027C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調查結果地下水中1,2-二氯乙烷、苯、甲苯、氯苯、1,4-二氯苯等項目檢出濃度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府前以102年6月18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4131號公告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原桃園市平鎮區東勢段東勢小段113-6、113-15、113-16、113-17、113-18、113-19、113-20、113-21、113-22、113-25地號等10筆土地,土地重劃後變更為桃園市平鎮區鎮東段1237、1238、1239、1240、1241、1242、1243、1244、1318、1319地號等10筆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2年11月8、9日進場執行地下水採樣驗證作業,地下水中1,2-二氯乙烷、苯、甲苯、氯苯及1,4-二氯苯項目濃度低於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園鴻有限公司辦理「113年桃園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300130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園鴻有限公司辦理「113年桃園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配合本機關權責食安五環改革計畫資料彙整及推動計畫書撰寫等工作。
(二)協助機關辦理環境部環保績效考評、行政院災害防救考評、動員業務訪評計畫書及成果報告編撰工作。
(三)協助機關辦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制及裁處管理及化學署專案執行管理。
(四)配合機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或毒化物管理創新作為專案。
(五)其他本機關交辦事宜。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園鴻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中市北區臺灣大道二段360號13樓之5。
(三)連絡電話:0988-713-743。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於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詢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李懿祐技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237。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園鴻有限公司辦理「113年桃園市毒性空氣污染物稽查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30013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園鴻有限公司辦理「113年桃園市毒性空氣污染物稽查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制:
1、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辦理巡查、臨場輔導及無預警測。
2、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上下游運作流向勾稽、輸入流向勾稽及運送車輛GPS紀錄勾稽。
3、廠商通聯測詴。
4、協助機關初審運作場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申請文件。
(二)辦理運作具食安風險疑慮原料業者輔導訪查。
(三)辦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法規說明會、聯防組織組訓、教育訓練、宣導等相關業務。
(四)協助毒化災、環境事故或空污事件災害初期應變處置。
(五)配合機關辦理警察、調查、檢查等跨機關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專案聯合稽查、樣品運送等工作。
(六)辦理毒化災、環境事故或空污事件應變兵棋推演或實兵演練。
(七)配合辦理食安或環境用藥之查核或宣導工作。
(八)其他本機關交辦事宜。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園鴻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中市北區臺灣大道二段360號13樓之5。
(三)連絡電話:0988-713-743。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於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詢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李○祐技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237。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鄭○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17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161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17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鄭○祥於112年9月12日在桃園市中壢區領航北路一段與環溪三街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張○榮、武○山、張○銨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160、11320161、1132016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0357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榮、武○山、張○銨等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160、11320161、1132016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張○榮、武○山、張○銨等3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及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簡○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748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簡○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簡○文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徐○彤)。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本市「擬定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綠地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新釘R11301、R11302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0386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擬定楊梅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綠地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
(新釘R11301、R11302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勇誌打字店(即蘇勇誌)等15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3003640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勇誌打字店(即蘇勇誌)等15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勇誌打字店(即蘇勇誌)等15家商業,前經本府111年11月28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3330251號函公告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2年4月11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090234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俊菁企業社(即吳名勳)等5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3003640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俊菁企業社(即吳名勳)等5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俊菁企業社(即吳名勳)等5家商業,前經本府111年11月28日府經商字第11103329731號函公告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2年4月14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093872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勝裕排版店(即蘇勇誌)等9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3003640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勝裕排版店(即蘇勇誌)等9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勝裕排版店(即蘇勇誌)等9家商業,前經本府112年2月17日府經商字第112003933771號函公告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2年4月25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104667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0892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2年11月21日至113年1月8日,批號Z113012H共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0892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2年12月29日至113年1月8日,批號Z113013H共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0892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 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 因該郵件無法送達( 112年11月21日至112年12月4日, 批號Z113012H共4件),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 故暫存於本局, 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 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 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089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2年12月21日至113年1月29日,批號Y1130103共1,74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0891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2年12月18日至113年1月23日,批號U1130103共1,80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桃園市慈孝關懷協會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30034518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慈孝關懷協會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慈孝關懷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2段26-1號6樓
(三)理事長:洪○健(任期107年5月12日至111年5月11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錄NGUYEN ○ LOC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08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錄NGUYEN ○ LOC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錄NGUYEN ○ LOC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學生,因已返回越南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泰○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1004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泰○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泰○芭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人士且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翁○鴻)。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TRUONG ○ CAO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441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UONG ○ CAO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UONG ○ CAO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LACSAMANAMARK ○ LANS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444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ACSAMANA ○ AARON LANS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ACSAMANA ○ AARON LANS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LASHERASKHARIM ○ MENDOZ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443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ASHERAS ○ BOY MENDOZ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ASHERAS ○ BOY MENDOZ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ARZOLA PAUL ○ DE LOS SANTOS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441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ARZOLA PAUL ○ DE LOS SANTOS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ARZOLA PAUL ○ DE LOS SANTOS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DIEP ○ T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445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IEP ○ T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IEP ○ T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BUI ○ D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0037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BUI ○ D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BUI ○ D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且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0037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張○元)。
 
分局長 吳明彥
敬請更正本府公報113年第3期登載之公告事項誤繕文字,詳如說明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衛健字第1130013823號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敬請更正本府公報113年第3期登載之公告事項誤繕文字,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公報編行要點辦理。
二、經查本府公報113年第3期登載「公告指定桃園市中路一號、中路三號、中路四號及蘆竹二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之公告事項一,其中「中路三號社會宅」誤繕為「中路二號社會住宅」,敬請協助更正,並於次一期公報刊登勘誤啟事。
三、檢附「公告指定桃園市中路一號、中路三號、中路四號及蘆竹二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公告1份。
 
局長 劉宜亷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00852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中路一號、中路三號、中路四號及蘆竹二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中路一號社會住宅(桃園市桃園區崇法街二號、四號、六號、八號、十號、十二號、十六號、十八號、二十號、二十二號)、中路三號社會住宅(桃園市桃園區崇法街七十三號、七十五號、七十七號、八十一號、八十三號、八十五號、國際路二段五百八十一號、五百八十三號、五百八十五號、五百八十七號、五百八十九號)、中路四號社會住宅(桃園市桃園區崇法街五十六號、五十八號、六十二號、六十六號、六十八號、國際路二段五百九十六號、五百九十八號、六百號、六百零二號、六百零四號)及蘆竹二號社會住宅(桃園市蘆竹區大新路二十六號、三十二號、三十六號、三十八號、四十號、四十二號、四十六號、四十八號、五十號、五十六號、五十八號、六十號、六十二號、六十六號、六十八號、七十號、七十二號、七十六號)之外圍退縮空間(含社區車道、人行道)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一至四)。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杜○暉(DO ○ HUY)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11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151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杜○暉(DO ○ HUY)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11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杜○暉(DO ○ HUY)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VILLENA ○ PERALT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39311號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ILLENA ○ PERALT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ILLENA ○ PERALT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CAO VU ○ LI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50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CAO VU ○ LI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CAO VU ○ LI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陳○帆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200825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帆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帆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15條之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8258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陳○嘉)。
 
分局長 吳明彥
 
桃園市農特產品發展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30017435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農特產品發展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農特產品發展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八德區中興街8號5樓
(三)理事長:黃○文(任期109年8月10日至112年8月9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遺失)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NGUYE ○ NAM(阮○南)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04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 ○ NAM(阮○南)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依據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 ○ NAM(阮○南)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治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出境,居留地非其實際住居所,無法簽收處分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求程序完備,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林鼎泰
公示送達林○昀君違反噪音管製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0107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昀君違反噪音管製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昀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彭○郎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0107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彭○郎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彭○郎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邱○承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01076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邱○承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承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桃園市水污染源管制(含水污費)查核暨水體污染應變協力處理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30024022號
附件:決標紀錄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桃園市水污染源管制(含水污費)查核暨水體污染應變協力處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本市工業區水污染防治管理作業。
(二)執行本市畜牧業廢(污)水管理作業。
(三)事業巡查及河川影像監控。
(四)水質自主監測設備設置及維運管理。
(五)法規宣導或說明會。
(六)水體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協力處理。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2段407巷20弄39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26595449。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賴○涵,電話:(03)3386021轉1313。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月16日桃社老字第1130004522號函本市老人莫王○妹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02537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月16日桃社老字第1130004522號函本市老人莫王○妹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1月16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04522號函向臺端(王○君,民國56年7月**日生,身分證字號:F22189****)追償令堂莫王○妹108年2月13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因住所不明、經郵寄至戶籍地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橋(NGUYEN ○ CAU)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3996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橋(NGUYEN ○ CAU)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2967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邱○群)。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阮○孝(NGUYEN ○HIEU)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399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孝(NGUYEN ○ HIEU)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4549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何○霆)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范○恩(PHAM ○ A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3998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恩(PHAM ○ A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4842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禹)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鄧○尹(DANG ○ DOA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3999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鄧○尹(DANG ○ DOA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4764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禹)。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吳○顯(NGO ○ HIE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4000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吳○顯(NGO ○ HIE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4254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張○憲)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玖○(WAHYUADITYA ○ NANDA)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4001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玖○(WAHYUADITYA ○ NANDA)先生違反
「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070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禹)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黃○海軍(HOANG ○ HAIQUA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4002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海軍(HOANG ○ HAI QUA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104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禹)。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哈○托(MOHAMAD HERMANTO)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4004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哈○托(MOHAMAD HERMANTO)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4933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宇○倫)。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行為人武○成(VO ○ THANH)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400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成(VO ○ THANH)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179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禹)。
 
分局長 徐坤隆
 
公告受處分人郎○大(LANG ○ DAI)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13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159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郎○大(LANG ○ DAI)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13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郎○大(LANG ○ DAI)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蔡○菱)。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指定桃園市丘比特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社區中庭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013664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丘比特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社區中庭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丘比特社區(桃園市龜山區文吉路一百十六號、一百十八號、一百二十號、一百二十二號、一百二十六號、一百二十八號、一百三十號、一百三十二號、一百三十六號、一百三十八號、一百四十號、一百四十二號、一百四十六號)之外圍退縮空間及社區中庭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私立英代語文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13年1月26日府教終字第1130019170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300290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英代語文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13年1月26日府教終字第1130019170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英代語文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以113年1月26日府教終字第1130019170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私立英代語文短期補習班中壢分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13年1月26日府教終字第11300191701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300290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英代語文短期補習班中壢分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13年1月26日府教終字第11300191701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英代語文短期補習班中壢分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以113年1月26日府教終字第11300191701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同時註銷立案證書。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份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宋○珠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2936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宋○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宋○珠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58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21號
四、事務所名稱:宋○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賦梅路2段11號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吳○枝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2936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吳○枝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吳○枝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788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5)桃市地字第00892號
四、事務所名稱:龍興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3段115巷55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廣東段道路工程」土地改良物取得第1場及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3002059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廣東段道路工程」土地改良物取得第1場及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公告事項:
一、案係臺灣省政府78年3月16日七八府地四字第142678號函准予徵收,其工程名稱為桃園市「中壢平鎮擴大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用地廣東段八米以上都市計畫道路」,現更正為桃園市「都市計畫廣東段道路工程」。
二、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廣東段道路工程」土地改良物取得第1場及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