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度第0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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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5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5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一、表揚大溪刺繡藝師粘碧華女士榮獲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023國家工藝成就獎」。
-主辦機關:文化局
二、呈獻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志工隊榮獲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第30屆全國績優文化志工團隊獎」。
-主辦機關:文化局
三、呈獻本市辦理教育部體育署「112年運動i臺灣2.0計畫」榮獲特優縣市獎項。
-主辦機關:體育局
貳、主席致詞
一、今(21)日市政會議表揚大溪刺繡藝師粘碧華女士榮獲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主辦的「2023國家工藝成就獎」,該獎項為臺灣工藝領域最高榮譽,每年只有1名工藝師榮獲此殊榮,本屆得主粘碧華女士,是該獎項自2007年開辦以來首位女性獲獎者,讓桃園市民與有榮焉。粘藝師出生於鹿港,自幼喜愛手工藝,尤其鍾情繪畫及剪紙,後又赴英國深造織品服裝及金工首飾設計,現在定居於文風鼎盛的大溪地區,今日非常榮幸能收到粘藝師親手繡製的工藝品,未來希望市府各局處可研議將刺繡工藝融入相關工作。
二、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志工隊榮獲「全國績優文化志工團隊獎」,該館是大溪地區卓越的特色,為服務大量參觀民眾,志工團隊功不可沒,感謝陳倩慧館長帶領志工團隊用心經營推廣。本人日前於大溪出席活動時,曾在陳館長的帶領下參觀木藝生態博物館及其周邊,對於陳館長滿腔熱血的工作精神印象深刻,期盼能有更多人懷抱熱忱投入在地文化推廣。
三、本市辦理教育部體育署「112年運動i臺灣2.0計畫」榮獲特優縣市獎項,感謝同仁的努力,未來將持續致力「全民運動」及「運動平權」,帶動運動發展。
四、今日是過完春節年後第1次市政會議,春節期間感謝同仁持續提供服務,說明如下:
(一)桃園往年春節期間垃圾清運是初一至初四停收,初五開始清運,自今(113)年起比照雙北,從初四開始清運、初五加強運輸。照以往的經驗如初四停運,初五垃圾即會爆量,並影響垃圾車準點率。今年自2月13日(初四)開始清運,垃圾量比往年減少,垃圾車準點率也提高。感謝環境保護局事前與同仁溝通協調,在此代表市府團隊感謝同仁辛苦。
(二)交通局、警察局及相關單位等,致力紓解大溪地區交通人潮,如闢建新的停車場、替代道路及接駁運輸等,據統計今年春節期間大溪地區觀光車潮比往年成長6%,而通報塞車案件,由去(112)年同期26件降至今年17件,少了三分之一,顯示疏運措施有良好的效果。
(三)八德轉運站2月19日正式啟用,因上班人潮眾多及轉運站紅綠燈等因素,造成交通壅塞情形,交通局掌握此狀況後,立即進行改善措施,昨(20)日再去觀察,塞車狀況已明顯改善,感謝交通局發現問題立即解決。
(四)今日桃園燈會「閃閃桃園閃閃桃林SparklingTaoyuan」於南昌森林運動公園及虎頭山創新園區登場,為期12天,本次推出3款以環保材質製作的燈籠,索取踴躍、供不應求。預計燈會期間將有大量遊客湧入,挑戰交通及安全維護,請觀光旅遊局、交通局、警察局及消防局共同協力、上緊發條。
(五)本府客家事務局林昭賢局長將轉任客家文化基金會副執行長,林局長為人客氣與客家族群互動良好,去年世界客家博覽會期間扮演重要角色,貢獻良多。新任客家局長將由范姜泰基先生接任,范姜局長是桃園新屋子弟,在前總統馬英九時期擔任過總統府發言人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近年投入表演藝術,期許范姜局長未來能發揮所長,更進一步發揚客家文化。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THE NEW LINE CITY計畫
主席裁示:
(一)桃園鐵路地下化計畫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預計於2030年完成,市府有責任將周邊建設基礎藍圖打好。
(二)本案包含改造3個既有車站、新增4個通勤站,桃園站、中壢站及內壢站位於老舊市區,都市再造有其難度,應用心規劃,以打下長遠基礎。
(三)鐵道線及臺1線縱貫公路,是桃園重要的交通要道,請將附近區域進行整體交通規劃,可透過預測周邊區域改造及監控交通流量合理推測,如規劃替代道路、設置公車專用道等,以維持未來交通的便利性。
(四)本案16公里長的綠園道,期許以巴黎香榭大道為目標,打造為城市中的美麗風景,積極實現城市美學,讓桃園市容成為桃園人自傲的建設,為桃園帶來更多的活力和吸引力。
二、報告機關:楊梅區公所
報告案由:楊梅區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改善工程
主席裁示:
感謝楊梅區公所努力,讓公園綠地及兒童遊具更加完善安全。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一、蘇副市長俊賓:
今日是春節年後第1次市政會議,春節期間各項監控資訊應納入本次業務報告內容以供檢視,如交通狀況、觀旅統計及垃圾清運等。本次業務報告內容各機關區間截止時效不一,甚至有1月份截止的統計資料,時效性太弱,請各機關調整陳核工序,並儘量將截止日期接近當次開會的時間。
二、主席裁示:
下星期市政會議(2月27日)機關業務報告,請統一將2月8日(小年夜)到2月18日春節期間相關統計資料完整呈現,以利進行檢核。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7案「請各局處參考上週縣市競爭力指標報告,依機關業務性質訂定核心指標,請智發會於2週內彙整,請副市長與督導局處討論確定指標。」,依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建議於2月底完成,餘請持續辦理。
柒、臨時動議
一、蘇副市長俊賓:
(一)新北深坑工廠凌晨發生大火,火勢控制後濃煙及惡臭彌漫雙北,引發民怨,因業務包含消防局、環境保護局等相關局處,請反思類似事件如發生在桃園,跨局處間應如何因應。
(二)請各機關瞭解本市1999市民諮詢服務熱線有關自身業務常被民眾詢問的題目,列入核心指標,如垃圾清運、公車減班及空氣品質不佳等,並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與各局處建立即時性預警系統,以利第一時間掌握訊息。
二、主席裁示:
(一)未來如有火災起火點未發生在桃園,煙霧卻飄向桃園之情形,環境保護局應即時掌握本市空氣品質,建立空氣品質預警機制。
(二)新北大火引發民怨之關鍵,係當時空氣品質不佳,空氣品質監測資料未達科學監測值標準,民眾已感覺刺鼻惡臭,致未能即時採取必要措施。
(三)本市應建立基線值,配合即時預警系統,如超越基線範圍,應主動提醒市民表達關切,必要時,可結合衛生局宣導民眾如何因應處理,以避免影響健康情形,請環境保護局檢討補強措施,並請蘇副市長督導。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0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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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5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5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2月6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會前活動:113年春節不打烊宣傳活動
-主辦機關:新聞處
壹、頒獻獎
頒發112年度重大建設工程風險預警有功人員及績優工程人員。
-主辦機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一、工程風險預警有功人員
(一)水務局正工程司呂盈樺
(二)捷運工程局幫工程司林玠亨
(三)教育局專員張運昇
二、績優工程人員
(一)工務局科長陳相熹
(二)水務局正工程司張耀昌
(三)水務局股長蘇乙評
(四)交通局技士顏瑭億
(五)捷運工程局股長林祐新
(六)捷運工程局正工程司兼第一工務所主任郭瑞乾
(七)都市發展局正工程司廖佳姿
(八)新建工程處工程助理范雅雯
貳、主席致詞
一、市府「112年度重大建設工程風險預警有功人員及績優工程人員」共選出3位工程風險預警有功人員及8位績優工程人員,本市各項工程正如火如荼進行中,工程辦的好相當不容易,除了要掌握工程進度、品質等,更要確保標案公開透明,善加運用納稅人的每一分錢,感謝同仁發揮專業、積極把關,讓工程能夠如期如質推動,期許本府持續創新精進,打造桃園為宜居城市。
二、113年農曆春節即將到來,市民滿懷喜氣迎接新的好年,市府的市民服務亦不打烊,於2月8至14日推出8大面向暖心措施,說明如下:
(一)環境清潔服務不打烊:各區(復興區除外)2月8日垃圾正常清運;2月9日上午9時起清運1趟,夜間停收;2月10至12日暫停清運;2月13至14日上午9時起清運1趟,夜間停收;復興區2月8日上午8時清運,2月9日及12日上午8時起清運1趟,夜間停收;詳細清運時間可下載「桃園垃圾車APP」掌握即時資訊。
(二)藝文充電服務不打烊:本市大部分文化場館年節期間皆開放,市民前往各場館前可事先上官網或撥打電話確認開館時間。
(三)觀光走春服務不打烊:臺灣好行大溪快線、小烏來線、石門水庫線與東眼山線2月9至10日停駛,其餘年節期間依假日班表行駛;本市風景區管理處所轄景點,除2月9日休園、羅浮溫泉2月8至10日休息外,其餘年節期間正常服務。
(四)運動場館服務不打烊:市立田徑場春節期間照常開放;各國民運動中心、市立蘆竹羽球館、楊梅跆拳道暨運動場館及市立游泳池2月9至10日休館,2月11至14日營業至下午4時,2月15日起正常營業。
(五)交通運輸服務不打烊:桃園機場捷運依時刻表營運;計程車2月5至14日單趟加收50元、機場排班計程車單趟加收100元;年節期間路邊停車格、無柵門公有路外停車場不收費,交通號誌維修、路燈故障、路平通報及微笑單車提供24小時客服專線。
(六)魚銷動保服務不打烊:竹圍漁港及永安漁港漁貨直銷中心春節期間開放採買;野生動物收養、動物急難救助及捕蜂捉蛇服務,可撥打1999市民專線;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提供指定動物認養、領回寵物、捐贈物資及動物屍體火化服務春節期間不打烊。
(七)醫療食安服務不打烊:年節期間急救責任醫院急診24小時,門診以各醫院實際運作為主;此外,食品中毒、不法食品檢舉、毒品防制諮詢及心理衛生關懷等提供24小時專線服務。
(八)社福關懷服務不打烊:年節期間設置春節關懷不打烊服務中心,受理案件通報、福利諮詢、關懷救助金及緊急安置等服務;市內多處宗教場所年節期間亦備有熱食等服務。
三、今(6)日是過年前最後一次市政會議,本府於農曆春節期間,除推出8大暖心春節服務不打烊措施外,亦提醒同仁與家人團圓歡度年假的同時,身為政務官及各區長們,手機應隨時保持暢通,對市民的服務及市政的責任皆不可懈怠,請於年假時期隨時維持必要的警覺及通訊的暢通,如需要配合處理相關事件,仍可透過網絡或手機發揮團隊精神。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2024桃園燈會
主席裁示:
本案事前應周延考量,預擬對策,以降低可能的風險;活動期間如遇問題,請隨時因應,視現場情況機動應變,俾利活動順利圓滿完成。
二、報告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報告案由:北橫地方物產創意行銷計畫-優雅生活
主席裁示:
(一)未來活動計畫可加入文化內涵,探索挖掘原住民開拓與傳教士歷史故事,整合行銷與故事,賦予深度進而提升行銷優勢。
(二)相關計畫可納入工務局、農業局及文化局等面向,並於觀光會報中討論。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請經濟發展局規劃建立本市水電供給分布圖案,請王副市長必要時邀集台灣電力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召開會議,另檢核點工作事項應聚焦於桃園各產業發展區水、電供應情形,請調整方向及時程。
二、第2案請環境保護局分析桃園境內汙染源排放可能受影響的區域案,請環境保護局先進行空氣品質模型評估分析,依該分析找出受影響社區後再提供予衛生局,並請調整時程。
三、第6案請工務局統計本市騎樓整平專案相關基礎數據案,原訂於2月29日完成統計全市騎樓總長度應有難度,請優先處理密集都會區,並請秘書長督導。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一、有關春節期間大溪地區將有大量旅遊、走春車輛及人潮,市府針對大溪易壅塞地點規劃多項管制措施及動線建議,請市民走春大溪前,可先查詢周邊景點人潮及交通等資訊,避開壅塞時段及熱點,減少塞車及停車不便等情形,避免觀光遊憩找無停車位或塞車困擾,亦請多予宣傳。
二、春節期間逢天氣低溫,街友關懷及農業寒害啟動機制,請社會局及農業局注意相應措施。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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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立圖書館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補助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立圖書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桃市圖知字第1130001416號
附件:如主旨
廢止「桃園市立圖書館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補助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立圖書館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補助要點」
館長 施照輝 |
◆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校門口及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030749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校門口及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顏○邦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07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5489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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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701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1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郭○廷),並於領取之日起10日內至本分局繳納罰鍰新臺幣3,000元。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HOANG ○ GI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4101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ANG ○ GI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OANG ○ GI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
◆ 即日起廢止本市永安漁港大陸船員暫置區域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13005161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即日起廢止本市永安漁港大陸船員暫置區域。
依據:大陸船員暫置區域劃設執行要點第九點第四款第3目規定。
公告事項:
一、即日起廢止本市永安漁港大陸船員暫置區域。
二、廢止位置詳附件。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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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BOORANA PHUTTHIPHONG(披○蓬)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70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BOORANA PHUTTHIPHONG(披○蓬)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BOORANA PHUTTHIPHONG(披○蓬)於112年7月29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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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LE ○ PH(黎○富)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54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 ○ PH(黎○富)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LE ○ PH(黎○富)112年9月4日業已行方不明,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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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HAI(阮○海)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47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HAI(阮○海)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NGUYEN ○ HAI(阮○海)112年12月25日業已離台,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送達人TRAN ○ BAO(陳○寶)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48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送達人TRAN ○ BAO(陳○寶)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TRAN ○ BAO(陳○寶)111年11月10日業已離台,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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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ALVAREZ ○ MENDOZA(歐○)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61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ALVAREZ ○ MENDOZA(歐○)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ALVAREZ ○ MENDOZA(歐○)113年2月3日業已離台,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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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SINH(阮○生)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61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SINH(阮○生)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NGUYEN ○ SINH(阮○生)111年12月17日業已離台,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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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ASEP ○(瓦○)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69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ASEP ○(瓦○)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ASEP ○(瓦○)於111年7月6日業已離台,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受處分人林○樺(銷帳編號:1131027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272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樺(銷帳編號:1131027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樺於112年8月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150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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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134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江○娟、巫○、張○麗(原名:莊張○麗)及石○豐等4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3年1月15日-113年2月20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
◆ 公示送達張○輝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2月17日桃衛健字第1130014604號之催繳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05070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輝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2月17日桃衛健字第1130014604號之催繳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輝君於112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經本府於112年10月27日以府衛健字第1120295074號行政裁處書裁處新臺幣2,000元整罰鍰在案,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催繳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0陳小姐)領取催繳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
◆ 註銷本市周○學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5514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周○學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周○學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2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63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號6樓之1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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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2005413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陳○彥(F124****76)現設籍桃園市楊梅區校前路409號3樓(桃園市楊梅戶政事務所),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歐○憲)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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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090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1月11至113年1月23日,批號Z113012W共20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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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散台灣鋼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130036994號
附件:
主旨:解散台灣鋼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依據:工會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工會名稱:台灣鋼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二、工會會址:桃園市楊梅區高獅路346號。
三、本府核發之83年8月14日立案證書及核准之圖記,即日起作廢。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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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謝○洋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3918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謝○洋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謝○洋
二、證書字號:(93)台內地登字第02532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58號
四、事務所名稱:森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92號25樓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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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月18日桃社老字第1130006665號函本市老人謝○松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0405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月18日桃社老字第1130006665號函本市老人謝○松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1月18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06665號函向臺端(謝○勳君,民國70年12月*日生,身分證字號:F13302****)追償令尊謝○松111年11月14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戶籍地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工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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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桃園市張國周藥師社會福利基金會自即日起撤銷設立許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300372111號
附件:
主旨:財團法人桃園市張國周藥師社會福利基金會自即日起撤銷設立許可。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11條、第3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撤銷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資料:
(一)名稱:財團法人桃園市張國周藥師社會福利基金會。
(二)設立許可文號:桃園市政府112年9月5日府社團字第1120243338號函。
(三)代表人:張○鳴。
(四)主事務所:桃園市中壢區定寧路9號4樓402室。
(五)財產總額:新臺幣1,000萬元。
(六)撤銷設立許可原因:其他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條件之規定。
二、撤銷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請於清償債務後,將賸餘財產返還捐助人,並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民法、財團法人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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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桃園市中壢一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戶外廣場及休憩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02883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中壢一號社會住宅之外圍退縮空間、中庭戶外廣場及休憩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中壢一號社會住宅(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四段十八號、二十號、二十二號、二十六號、二十八號、三十號、三十二號、三十四號、三十六號、三十八號、四十號、四十二號、四十六號)之外圍退縮空間(含社區車道、人行道)、中庭戶外廣場及休憩區(千坪公園)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300419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國軍桃園總醫院陳光輝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指定有效期間自113年5月10日至119年5月9日止;新增國軍桃園總醫院蔡忠志及林維哲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指定有效期間自113年2月17日至119年2月16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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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范○越(銷帳編號:11310207)、阮○尹(銷帳編號:11310210)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224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范○越(銷帳編號:11310207)、阮○尹(銷帳編號:11310210)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范○越、阮○尹等2人於112年10月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1號B1(新東方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
(一)范文越為外籍移工,於112年10月6日遭通報行方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阮友尹為外籍移工,於113年1月28日離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2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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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羅○琳(HERNANDO ○ GRIARTE)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31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羅○琳(HERNANDO ○ GRIARTE)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羅○琳(HERNANDO ○ GRIARTE)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離台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2002315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王○中)。
分局長 張鶴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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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觀音區玉林路一段(桃科六路至玉林路一段609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300433912號
附件:
主旨:本市「觀音區玉林路一段(桃科六路至玉林路一段609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第2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桃園市「觀音區玉林路一段(桃科六路至玉林路一段609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本市觀音區白玉市民活動中心(桃園市觀音區玉林路一段180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胡小姐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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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UONG ○ LINH翁○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47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UONG ○ LINH翁○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UONG ○ LINH翁○玲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PHAM ○ HIEN范○賢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56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 ○ HIEN范氏賢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M ○ HIEN范氏賢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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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晴天室內設計工作室(即胡家瑋)等12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3004528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晴天室內設計工作室(即胡家瑋)等12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晴天室內設計工作室(即胡家瑋)等12家商業,前經本府111年11月28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3330741號函公告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2年4月28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110493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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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兆鴻工程行(即陳明鍊)等17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3004528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兆鴻工程行(即陳明鍊)等17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兆鴻工程行(即陳明鍊)等17家商業,前經本府112年3月20日府經商字第11200699091號函公告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2年9月26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267904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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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富洋洋酒商行(即胡瑋家)等12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3004528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富洋洋酒商行(即胡瑋家)等12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富洋洋酒商行(即胡瑋家)等12家商業,前經本府111年11月28日府經商字第11103330411等號函公告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2年4月26日府經商字第1120108807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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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BOR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2003603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BOR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BOR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外籍:出境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2003603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施○浚)。
分局長 張鶴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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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武○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200689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勝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6894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程○尹)。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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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葉○炳等4人共計4件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3004373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裁處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葉○炳等4人共計4件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葉○炳等4人共計4件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因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其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2109李小姐)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應受送達人姓名、身分證號、違規條款、違規事實、裁處書及送達地址等分列如清冊。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受處分人朱○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本分局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69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朱○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本分局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87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受處分人朱○峯於112年12月17日在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二段27號5樓(野孩子原味館),酒後與他人互相鬥毆,經本分局以113年2月1日平警分刑字第1130001517-1號處分書裁處在案。
二、查受處分人設籍桃園市楊梅區校前路409號3樓,為楊梅區戶政事務所,非朱民實際住居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員廖○晟)。
分局長 徐坤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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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黎○鐵(LE ○ THIET)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6922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鐵(LE ○ THIET)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220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呈)。
分局長 徐坤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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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意(NGUYEN ○ Y)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6924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意(NGUYEN ○ Y)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212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宇○倫)。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阮○孝(NGUYEN ○ HIEU)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6926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孝(NGUYEN ○ HIEU)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214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何○霆)。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危○達(NGUY ○ DAT)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69271號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危○達(NGUY ○ DAT)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281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伶)。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阮○寶(NGUYEN ○ BAO)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6928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寶(NGUYEN ○ BAO)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376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禹)。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倫○(WONGSAENSOOK ○)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6929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倫○(WONGSAENSOOK ○)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367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禹)。
分局長 徐坤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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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丁○秋鑾(DINH ○ THULOAN)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6930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丁○秋鑾(DINH ○ THULOAN)女士違反
「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467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呈)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杜○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9582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杜○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杜○善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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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HOANG ○ BIC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52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ANG ○ BIC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OANG ○ BIC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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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MAI ○ THU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37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MAI ○ THU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MAI ○ THU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
,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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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TRUNG ○ O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33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UNG ○ O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UNG ○ O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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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 ○ 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094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T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以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0946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蔡○泰)。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告行為人ARGA ○ ZAROL(格○)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101761號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ARGA ○ ZAROL(格○)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ARGA ○ ZAROL(格○)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以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1017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蔡○泰)。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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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鄭○樹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4697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鄭○樹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鄭○樹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8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75號
四、事務所名稱:鄭○樹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建國路61巷5號五樓之2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 註銷本市曾○光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4703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曾○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曾○光
二、證書字號:(90)台內地登字第02454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77號
四、事務所名稱:立豐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二段408巷3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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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陳○懋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1月18日桃衛健字第1130006402號之催繳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0431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懋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1月18日桃衛健字第1130006402號之催繳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懋君於112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經本府於112年9月27日以府衛健字第1120268511號行政裁處書裁處新臺幣5萬元整罰鍰在案,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催繳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50陳小姐)領取催繳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視為發生送達之效力。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NGUYEN ○ VAN(阮○文)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0636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VAN(阮○文)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NGUYEN ○ VAN(阮○文)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0636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李○芃)。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告行為人HOANG ○ TH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70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ANG ○ TH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OANG ○ TH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HA ○ L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200865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A ○ L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A ○ L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8659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陳○倢)。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告行為人NGUYEN ○ T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68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T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T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莊○諺)。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賴○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200350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賴○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賴○昇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212080209-1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蕭○瑋)
分局長 張鶴瓊 |
◆ 公告行為人許○眞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27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許○眞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許○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2140190-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蕭○瑋)
分局長 張鶴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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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TRINH ○ DUY(鄭○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溪警分刑字第11300037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INH ○ DUY(鄭○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INH ○ DUY(鄭○維)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遭通報行方不明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溪警分刑字第113000375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385號、電話:03-3881110、承辦人:警員何○陽)
分局長 吳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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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理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600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理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理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失聯移工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陳○豪)。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黃○謙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657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謙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謙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陳○豪)。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阮○選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692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選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選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失聯移工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陳○豪)。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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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O ○ TU違反洗錢防制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130019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O ○ TU違反洗錢防制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O ○ TU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且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1300196-0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張鶴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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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實施「擬定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1866-0002地號等160筆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300406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擬定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1866-0002地號等160筆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至113年3月27日止計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桃園區公所。
三、公告圖說:如計畫書、圖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桃園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五、本計畫自民國113年2月27日零時起生效。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劃定更新地區。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巴陵拉拉山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巴陵拉拉山風景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30044854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巴陵拉拉山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巴陵拉拉山風景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3年3月19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假復興區拉拉山遊客服務中心2樓視聽教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復興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復興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及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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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張○寶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8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54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張○寶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張○寶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2140190-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蕭○瑋)
分局長 張鶴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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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曹○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239)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269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曹○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23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曹○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受處分人阮○映陽、阮○義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250、11310257)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279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映陽、阮○義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250、1131025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映陽、阮○義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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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13年桃園市事業污染削減輔導暨總量管制實施管理計劃」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30046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13年桃園市事業污染削減輔導暨總量管制實施管理計劃」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辦理重點河川污染總量管制方式擬定、規劃、調查及成效評估等相關業務。
(二)河川主要污染源(事業)定位、排放量調查及查核作業。
(三)河川主要污染源(事業)減量協商作業。
(四)農地灌渠污染潛勢追蹤及削減對策評估。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67號9樓。
(三)聯絡電話:(02)8712-3866。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許○竫約僱人員,電話:(03)3386021轉1320。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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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48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TRAN ○於112年9月2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行為人黎○絨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14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絨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絨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00141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張鶴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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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呂○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25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279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呂○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25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呂○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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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74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宇)。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A○ESAMIS ○ CUARTEROS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02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A○ESAMIS ○ CUARTEROS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A○ESAMIS ○ CUARTEROS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外籍:出境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2001963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施○浚)。
分局長 張鶴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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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134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連○影、兆益國際有限公司、大門設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馬○焱等4名,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3年1月15日-113年2月19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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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盧○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1010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盧○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盧○FAJARDO RUNE CAUB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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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P○○○○○E K○○○○○N等1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232、11320233、11320234、11320235、11320236、11320237、11320238、11320239、11320240、11320243、11320244、11320245、11320246、11320247)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1480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P○○○○○E K○○○○○N等1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232、11320233、11320234、11320235、11320236、11320237、11320238、11320239、11320240、11320243、11320244、11320245、11320246、1132024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P○○○○○E K○○○○○N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及已離台,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
◆ 公示送達吳○華等人計2,111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3003119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吳○華等人計2,111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華等人計2,111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份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林文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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