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度第0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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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6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6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3月7日下午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本府客家事務局范姜泰基局長宣誓典禮。
-主辦機關:人事處
壹、頒獻獎
一、頒發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捐贈本市公私立國小及復興區幼兒園兒童防疫用口罩感謝狀。
-主辦機關:教育局
二、頒發桃園市政府113年傑出女性公務員。
-主辦機關:人事處
(一)都市發展局:正工程司王世婷
(二)交通局:技正邱汶栩
(三)觀光旅遊局:主任陳湘瀅
(四)衛生局:科長林幸慧
(五)消防局:隊員陳怡靜
(六)捷運工程局:股長蔡佳音
(七)人事處:專門委員徐美惠
(八)政風處:科長蘇倍瑱
(九)八德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林郁亭
(十)刑事警察大隊:分隊長徐湘棠
貳、主席致詞
一、今(7)日是客家事務局范姜泰基局長宣誓就職典禮,范姜局長在馬英九總統時期擔任總統府發言人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委等職務,卸任公職後投入表演藝術,多才多藝。近年在沈春池文教基金會任職,對於收錄臺灣民間寶貴的記憶史料不遺餘力,期許范姜局長在客家事務局發揮所長。桃園地區有很多客家特色,如范姜古厝、乙未保台紀念公園、永安客家漁港及義民廟等,不勝枚舉,相信范姜局長能將客家在地文化,進一步發揮到淋漓盡致,期盼各局處延續世界客家博覽會期間合作無間精神,繼續共同努力。
二、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設廠於中壢,於疫情期間加入口罩國家隊生產行列,扮演重要的角色,是少數符合美國及歐洲標準的口罩國家隊廠商。今日頒發其捐贈本市公私立國小及復興區幼兒園兒童防疫用口罩感謝狀,感謝優質企業協助學校充實防疫物資,共同守護學童健康安全。
三、今日特別在婦女節前夕頒發本府113年傑出女性公務員,本府女性同仁工作包羅萬象,本次得獎績優事蹟卓越,如疫情期間防疫工作、火災搶救、化解G07站文資停工危機、偵破刑案及推動本市擴大肺癌篩檢等,女性同仁撐起一片天,恭喜得獎同仁,並祝所有女性婦女節快樂。
四、去(112)年世界客家博覽會感謝秘書長、客家事務局、文化局及觀光旅遊局等局處花很多心力籌備,計有1,100萬以上人次參觀,後續並榮獲多項國際大獎。市府致力推廣客家文化,如客語認證、沉浸式客語教學及地方創生等,客家美景除龍潭區魯冰花花季,和窯文創園區也很有特色,三洽水地區風景優美山明水秀,歡迎同仁有機會前去欣賞,是宜居的好環境。
五、含有致癌物的蘇丹紅辣椒粉引發食品安全疑慮,中央食安把關失靈,地方機關務必要站好腳步,昨(6)日本市與多個縣市同步宣布學校營養午餐禁用咖哩粉、辣椒粉及胡椒粉等調味料3個月,在食品安全做到滴水不漏,以維護學校午餐衛生安全。
六、市府持續推動捷運工程,把地方政府該做的事做好,完備相關資料,與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一起為桃園的建設打拼。目前捷運棕線已核定,三鶯線正積極作業,感謝秘書長及捷運工程局的努力,本府不間斷地往前推進,不受到520看守內閣影響,建立中央與地方良好的合作模式。
七、過去疫情期間,公車班次減少,致公車司機流失,疫後未能回流。感謝王副市長及交通局推出全國首創大客車駕駛「受訓即就業」培訓計畫,結合7家客運業者,規劃無大客車駕駛執照民眾,在受訓第1天即可領薪水,如考上大客車駕照並留任者,可領取獎金。第1梯次截至昨日報名86位,如能全數通過受訓留任,可望在8月暫緩司機荒。第2梯次即將開放報名,期能繼續召募更多人加入公車司機行列,請新聞處在行銷宣傳加把勁,讓民眾瞭解參訓相關資訊及市府致力解決問題之作為。
八、各局處皆有推廣行銷活動及政策的需求,請新聞處針對須讓市民瞭解或切身影響市民的相關措施,除發布新聞稿外,並與相關機關密切合作,披露訊息廣為周知,讓行銷推廣更加發揮。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桃園公共自行車2.0系統拆轉及新設整體規劃
主席裁示:
(一)桃園公共自行車2.0系統是讓市民很有感的政策,請交通局及觀光旅遊局持續搭配景點交通合作。
(二)請交通局妥善規劃,後續並蒐集使用數據機動調整。
二、報告機關:八德區公所
報告案由:八德祈龜文化薪傳推廣活動
主席裁示:
八德祈龜活動是適合全家老少同遊的親子活動,請大家踴躍參與,並預祝活動圓滿成功。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議會定期會議即將開始,請各機關針對議員期待及要求,預為妥善準備。工作報告內容為呈現政績之基礎,請用心撰寫。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有關第9案設置員工子女托育(托嬰)場所案,說明如下:
一、王副市長明鉅:
本案係人事處為因應市府員工需求,健全員工福利而開辦,由婦幼發展局及教育局協助規劃相關事宜,開辦者為人事處。
二、主席裁示:
(一)以公設民營(私辦)為原則,市府員工為優先對象,請人事處、婦幼發展局及教育局,審視場地及營運等經費。
(二)本案需相關局處共同合作,請王副市長持續督導,工程採購部分,由秘書處負責托嬰場所、教育局負責托育場所,人事處則負責開辦營運。
(三)目標訂於今年秋天(暑假結束後)開幕。
捌、臨時動議
賴副秘書長淑華:
一、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婦幼發展局、環境管理處與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因組織修編,請檢視各相關行政規則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等是否更新完備。
二、議會期間議員質詢各局處相關議題,請務必於結束後1小時內摘要並提供府層參閱。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下午3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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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6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6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2月27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桃園市113年1月成功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有功金融機構人員感謝狀及榮譽狀。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攔阻詐騙金額465萬元
1、玉山商業銀行藝文分行:助理專員章育瑄
2、桃園分局:警員蕭暄逸
(二)攔阻詐騙金額400萬元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襄理邱家慧
2、中壢分局:警員高國祐
(三)攔阻詐騙金額280萬元
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介壽分行:副理鄭佳玲
2、八德分局:警員林士喆
(四)攔阻詐騙金額200萬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經理蘇嘉瑜
2、桃園分局:警員傅鈺均
(五)攔阻詐騙金額200萬元
1、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初級辦事員吳嘉華
2、龍潭分局:警員林軒宇
二、頒發112年度桃園市公園維護管理績效考評績優機關獎項。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一般組
1、第1名:大溪區公所
2、第2名:平鎮區公所
3、第3名:中壢區公所
(二)特別組
第1名:水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次表揚5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及5名有功員警,成功攔阻詐騙金額少則200萬元、多則400多萬元的詐騙案件,感謝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工作中敏銳查覺民眾提、匯款情形有異,立即通報員警到場成功攔阻民眾受騙;本府雖積極攔阻詐騙,但詐騙案件仍持續增加,在此勉勵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與員警繼續發揮專業性及警覺性,協力合作,保障民眾財產安全,也期盼中央政府未來能推動更多治本政策,共同努力遏止詐騙歪風。
二、許多民眾都希望住家附近能設置公園,而闢建公園後更須維護管理,以確保公園安全、乾淨;感謝獲得112年度本市公園維護管理績效考評績優區公所的努力,讓轄區內公園賞心悅目;也感謝水務局開闢山豬湖生態親水園區成為桃園的新景點,期許未來持續用心照顧公園環境與美化水環境,讓桃園成為宜居城市。
三、近日全臺各地發生多起行人遭撞意外,十分令人難過,本府一向非常重視行人安全,也持續積極努力改善行人環境,說明如下:
(一)去(112)年交通局盤點本市30處易肇事路口,以路口截角擴大、行穿線退縮及偏心左轉等方式進行改善,經統計改善後半年內事故件數平均下降27%,尤其是交通繁忙的中壢中山路與延平路口事故件數下降60%、延平路與中美路口事故件數下降48%,成效非常顯著;今(113)年成功爭取中央補助約1億8,000萬元經費,透過交通局、工務局及都市發展局等跨局處合作,持續改善92處易肇事路口行人環境。
(二)去年本府推動「人本友善135」計畫,辦理行穿線退縮、設置行人庇護島、標線型人行道及號誌行人早開時相等改善措施;今年計畫升級為「人本友善168」,將增加改善100處行穿線、60處標線型人行道設置及80處截角綠鋪規劃;另針對學校周邊、公家機關及醫療院所等行人密集場所,預計完成累積設置100處行人專用時相及600處行人早開時相,數量極為可觀。
(三)交通環境改善是永無止境的目標,請交通局會同相關局處繼續改善,行人安全更是本府最重視的交通項目,期許同仁並非一定須花費大筆經費,藉由發揮專業、創意與跨局處合作,仍可持續精進桃園交通人行環境;在此也提醒同仁,看到外縣市交通、醫療及災變等案例,均應自我反省,假設事件發生在桃園,是否已做了足夠努力、還有哪些改善空間,請同仁舉一反三,自身業務如尚有改善空間,應不遺餘力的持續加強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AI施工揚塵智能灑水管理系統」推動成果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請環境保護局以此工程為例,瞭解不同施工階段的揚塵情形,並可於本市工地數量較多或工地密集地區,設置空氣品質感測器,針對各施工階段及型態的揚塵情形蒐集資料,運用大數據工具進行全面性定量評估,制定更精準的標準。
二、報告機關:人事處
報告案由:永續×Taoyuan:桃園人才發展策略
主席裁示:
(一)請人事處檢視本府合理編制員額,並研議適時向行政院爭取。
(二)請局處長提供適當人才培育管道,增強人員所需職能、推動職務歷練豐富化,以利科室主管出缺或輪調時的人才儲備。
(三)局處長應鼓勵局處團隊同仁勇於貢獻好點子,並請自我思考領導統御及溝通協調方式。
(四)請局處長確實留意機關離職率,建立同仁對機關的認同,並反思是否能讓機關人才留任。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主席裁示:
請新聞處依蘇副市長建議,將本府8大春節不打烊措施成果規劃發布,並請蘇副市長督導。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客家事務局
提案案由:有關「亞洲矽谷IOT展廳」之建物作價投資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世界客家博覽會「世界館」1樓將打造為智慧科技圖書館,請桃園市立圖書館接手規劃,其規劃重點係以智慧科技為館藏主軸,並運用智慧科技管理,並未排除實體圖書與提供民眾自修、上網及視聽等服務,規劃時如有需要,可洽詢陳昭珍教授;另3樓沉浸式展場由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規劃。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蘇副市長俊賓:
第1案解除列管條件建議調整為俟建立空氣品質監測基線,召開跨局處研商會議及後續處理流程,所謂後續處理流程係指納入包含藉由本府1999市民專線、公害陳情專線及社群等各種管道,掌握民眾反映不適的處理方式及後續作為。
二、主席裁示:
(一)第1案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依蘇副市長建議調整。
(二)第2案「請環保局分析桃園境內汙染源排放可能受影響的區域(如焚化爐、發電廠等),提供衛生局納入肺癌篩檢建議對象」及第3案「請桃捷公司統計1200月票開始實施至年底各站間旅次分析結果,以利爭取中央補助;請桃捷公司研議委由客運公司開闢接駁公車路線;請桃捷公司與航空城公司合作,依據航空城計畫及周邊區域開發期程,預估未來機捷運量。」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針對日前媒體報導本市YouBike於熱門站點尖峰時段常供不應求,請交通局掌握供需數據並列入追蹤管理。
二、桃園燈會人潮爆滿,因應228國定假日及閉幕前週末,請相關機關針對現場管控及人潮紓解做更周詳規劃。
壹拾、散會:上午11時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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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30055956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徐○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chaokai@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
◆ 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補助及獎勵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30056024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補助及獎勵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三、୮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補助及獎勵辦法」訂定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謝○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1。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10056293@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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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053390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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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05767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
附「桃園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
市長 張善政 |
◆ 制定「桃園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30062413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張善政 |
◆ 預告制定「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氣字第1130077486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逐條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9款第2目。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氣候變遷科
(二)聯絡人:劉依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
(四)電話:(03)3386021轉2117
(五)傳真:(03)3392559
(六)電子郵件:00136@tydep.gov.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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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工業區內事業用戶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8條附表1修正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水污設字第1130072203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工業區內事業用戶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8條附表1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下水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工業區內事業用戶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第8條附表1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水務局污水設施管理工程科。
(二)聯絡人:陳亮辰。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32號6樓。
(四)電話:(03)3033688#3726。
(五)傳真:(03)3033663。
(六)電子郵件:10023763@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
◆ 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30077006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四項。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謝○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1。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10056293@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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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05925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300608331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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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陳國進(Q12127****)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20354052號
主旨:核定陳國進(Q12127****)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380130000C),局長(1020),警監一階(G31),警監一階一級年功俸770元(G31201770)。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執行「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治孜維護」專案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六、其他事項:於111年6月7日屆齡退休。
說明:
一、依本府112年11月30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2年12月12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
◆ 核定吳坤旭(G12028****)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203540521號
主旨:核定吳坤旭(G12028****)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380130000C),局長(1020),警監一階(G31),警監一階一級年功俸770元(G31201770)。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前任彰化縣警察局局長期間,執行「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治孜維護專案」,圓滿達成任務(A01)。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本府112年11月30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2年12月12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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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劉印宮(N12073****)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203540522號
主旨:核定劉印宮(N12073****)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380130000C),副局長(1021),警監三階至警監二階(G33-G32),警監三階一級年功俸740元(G33201740)。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前任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局長期間,執行「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治孜維護專案」,圓滿達成任務(A01)。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本府112年11月30日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小組審查會決議及本府112年12月12日准簽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府人企字第一一三○○一七二九六號令之「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編制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06994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府人企字第一一三○○一七二九六號令之「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編制表」。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四點、第九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13005909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四點、第九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市長 張善政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13005909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市長 張善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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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黎○福、阮○明(銷帳編號:11310302、1131032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299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黎○福、阮○明(銷帳編號:11310302、1131032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黎○福、阮○明於112年10月0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1號B1(新東方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緩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已離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2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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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02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孝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請假
副分局長 朱孝全 代行 |
◆ 公告行為人倪○翔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16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倪○翔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倪○翔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請假
副分局長 朱孝全 代行 |
◆ 公告行為人謝○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30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謝○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謝○春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請假
副分局長 朱孝全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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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DE GUZMAN ○ GALEICMAT笛○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54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E GUZMAN ○ GALEICMAT笛○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E GUZMAN ○ GALEICMAT笛○妮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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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阮○黃(NGUYEN ○ HOA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280)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297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黃(NGUYEN ○ HOA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28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黃(NGUYEN ○ HOA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行為人羅○語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15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羅○語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羅○語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1516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賴○豪)。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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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韋○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200912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韋○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韋○芳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籍設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9125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曾○凱。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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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黃○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0989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屬越南籍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0989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寄存於本分局偵查隊,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聯絡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吳○銘)。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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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高○強違反洗錢防治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21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高○強違反洗錢防治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高○強違反洗錢防治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治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9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銘)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VU THI ○ HA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02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 THI ○ HA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行為人VU THI ○ H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開立書面告誡,惟行為人已出境,爰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行為人於告誡書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承辦人:偵查佐劉○宇、電話:03-2128684)。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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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公告本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等3筆土地之公告事項(污染行為人名稱及地下水重金屬鉻項目濃度)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30049745號
附件:
主旨:更正公告本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等3筆土地之公告事項(污染行為人名稱及地下水重金屬鉻項目濃度)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旨案因本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等3筆土地公告事項(污染行為人名稱及地下水重金屬鉻項目濃度)有誤,更正本府112年9月8日府環水字第1120243945號公告修正內容如示:
一、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名稱:芫吉有限公司觀音廠,更正為芫吉有限公司。
二、公告事項七、(一)、2、地下水重金屬項目鉻濃度7.46毫克/公升,更正為地下水重金屬項目鉻濃度7.49毫克/公升。
三、其餘公告事項不變。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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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公告本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等3筆土地之公告事項(地下水重金屬鉻項目濃度)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300497451號
附件:
主旨:更正公告本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等3筆土地之公告事項(地下水重金屬鉻項目濃度)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旨案因本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等3筆土地公告事項(地下水重金屬鉻項目濃度)有誤,更正本府112年9月8日府環水字第11202439451號公告,修正內容如示:
一、公告事項一、地下水重金屬項目鉻濃度7.46毫克/公升,更正為地下水重金屬項目鉻濃度7.49毫克/公升。
二、其餘公告事項不變。
市長 張善政 |
◆ 註銷本市陳○蓉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5999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蓉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27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32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2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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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DO ○ QU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4486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O ○ QU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O ○ QU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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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TRINH ○ VIE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39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INH ○ VIE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INH ○ VIE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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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MA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72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MA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MANH於112年10月4日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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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VI ○ LAP(微○立)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67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VI ○ LAP(微○立)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VI ○ LAP(微○立)於113年1月1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ANH(阮○英)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78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ANH(阮○英)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0、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NGUYEN ○ ANH(阮○英)於112年10月3日因連續曠職三日遭通報行方不明,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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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園園自助餐(即郭嘉祐)等15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3005735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園園自助餐(即郭嘉祐)等15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園園自助餐(即郭嘉祐)等15家商業,前經本府112年4月26日府經商字第11201086551等號函公告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2年10月2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271111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國豐實業社(即楊玉英)等10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3005735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國豐實業社(即楊玉英)等10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國豐實業社(即楊玉英)等10家商業,前經本府112年6月21日府經商字第11201677261號函公告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2年10月11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276132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銥媚兒小吃店(即李容亘)等10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1300573571號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銥媚兒小吃店(即李容亘)等10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銥媚兒小吃店(即李容亘)等10家商業,前經本府112年6月21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1677241號函公告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2年10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283674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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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龜山區寶石街道路延伸命名及張厝街道路命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05315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寶石街道路延伸命名及張厝街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113年2月26日桃市龜戶字第1130001645號函。
公告事項:
一、寶石街:以原寶石街迄點(即寶石街60巷口)為起點,往南延伸至與張厝街交接路口為終點,全長約330公尺,寬約6至11公尺。
二、張厝街:以寶石街延伸迄點為起點,往東南至張厝10號前為終點,全長約825公尺,寬約2.5至8公尺。
三、旨案業於113年3月4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本市中壢區運動公園區段徵收「後寮路等12條道路」道路命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05298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運動公園區段徵收「後寮路等12條道路」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暨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13年2月23日桃市壢戶字第1130001815號函。
公告事項:
一、1號道路命名為後寮路:起點為環中東路二段,迄點為龍慈路,全長約1,200公尺,寬約30公尺。
二、2號道路命名為中運路:起點為中山東路二段,迄點為三-38計畫道路,全長約1,350公尺,寬約15至20公尺。
三、3號道路命名為環運路:起點為環中東路二段,迄點為2號道路,全長約345公尺,寬約20公尺。
四、4號道路係興元路延伸:起點為三-38計畫道路,迄點為1號道路,全長約655公尺,寬約15公尺。
五、5號道路係龍仁路延伸:起點為龍仁路,迄點為2號道路,全長約520公尺,寬約15公尺。
六、6號道路係後興路二段延伸:起點為4號道路,迄點為環中東路二段,全長約560公尺,寬約15公尺。
七、7號道路命名為福吉路:起點為1號道路,迄點為11號道路,全長約295公尺,寬約10至15公尺。
八、8號道路命名為中祥路:起點為中山東路二段,迄點為3號道路,全長約380公尺,寬約15公尺。
九、9號道路係利民路延伸:起點為環中東路二段,迄點為2號道路,全長約335公尺,寬約15公尺。
十、10號道路命名為祿元街:起點為1號道路,迄點為龍岡路二段,全長約735公尺,寬約10公尺。
十一、11號道路係吉長二街延伸:起點為環中東路二段,迄點為2號道路,全長約420公尺,寬約10公尺。
十二、12號道路命名為喜元街:起點為環中東路二段,迄點為4號道路,全長約560公尺,寬約10公尺。
十三、旨案業於113年3月4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本市113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132001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3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依據:本府107年3月9日府稅房字第1072001452號函暨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13年5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12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其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為共有人,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信託房屋,為受託人。
四、稅額之核算:
(一)應納稅額核算公式:
1、本年應納房屋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
2、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元)×房屋面積(平方公尺)×(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地段率。
(二)稅率:本市113年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標準計算。1、住家用房屋
(1)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1.2%。
(2)持有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在5戶以下者,每戶均為2.4%;持有6戶以上者,每戶均為3.6%。
(3)下列房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為2.4%,不納入前項戶數計算:
甲、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
乙、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者。
丙、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
丁、公同共有房屋者。但公同共有人符合自住規定,其潛在應有部分,不在此限。
戊、專供停放車輛使用者。
己、起造人持有空置之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3年內未出售者。111年6月30日以前核發使用執照或建造完成,於111年7月1日起3年內未出售者,亦同。
庚、符合租賃住孛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孛於租賃期間者;其租稅優惠期限依同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辦理。
辛、符合住孛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孛於興辦期間者;其租稅優惠期限依同法第22條第4項規定辦理。
2、非住家用房屋
(1)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3%。
(2)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即非住家非營業用)為2%。
3、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稅率其房屋稅減半課徵。
五、私有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標準為10萬3千元,但經本府公告劃定為第二級及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及南區垃圾焚化廠周邊回饋區,適用本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按七成核計房屋稅之住家房屋,免徵標準為14萬8千元。
六、繳納地點及方式:
(一)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2、便利商店: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二)網路繳納:
1、QR-Code行動條碼: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支付繳稅App(例如台灣Pay行動支付),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繳納。
2、線上查繳: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0)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
3、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信用卡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三)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
(四)臨櫃信用卡繳納:可持繳款書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各分局及派駐各地政事務所服務櫃臺以信用卡臨櫃繳納。
(五)其他:約定委託轉帳繳納、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
七、申請補發繳款書: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補發繳款書,或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tytax.tycg.gov.tw)「線上申辦」申請補發繳款書。
(二)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0),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可於上班時間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連線「視訊客服」補發繳款書服務申請補發(需檢附身分證)。
(四)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及密碼,於本府地方稅務局官網點選「e觸即發稅務通」,在開徵期間可下載列印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與下載。
(五)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0),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透過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稅單(小白單)直接繳納(免手續費)。
八、繳納證明及課稅明細: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不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臨櫃申請或利用自然人憑證等至下列網站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或課稅明細:
(一)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九、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
十、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十一、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請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查定稅額如有不服,請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十二、罰則: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三、113年房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適用對象: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為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三)延期及分期定義:
1、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指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四)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房屋所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逾期繳納作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房屋產權移轉時,仍應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十四、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電話號碼如下:
(一)總局: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412至2420
(二)中壢分局: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305至310
(三)大溪分局: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202至207
(四)楊梅分局:楊梅區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203至207
(五)蘆竹分局: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03)352-8671轉202至206、208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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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VU THI ○ HA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02091號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 THI ○ HA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行為人VU THI ○ H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開立書面告誡,惟行為人已出境,爰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行為人於告誡書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承辦人:偵查佐劉○宇、電話:03-2128684)。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1501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2月15日,批號Z113024H共7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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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153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2月15日,批號Z113021W共29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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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1501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2月15日,批號Z113023H共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
◆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1501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2月15日至113年2月17日,批號Z113022H共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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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1501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3年1月23日至113年2月29日,批號U1130225共92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1501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1月24日至113年2月24日,批號Y1130214共1,65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
◆ 公告桃園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等3筆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
環境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環部授管字第1137104858號
主旨:公告桃園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等3筆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芫吉有限公司、林○亘、林○吉、施○祥、陳○洋、陳○宇、李○維、許○忠、楊○政。
二、場址名稱:桃園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
三、場址地號:桃園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等3筆土地。
四、場址面積:2,188.1平方公尺。
五、場址座標:X座標為249056.00,Y座標為2759426.00(TWD97)
六、場址現況概述:旨揭地號因本部(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芫吉有限公司棄置廢酸洗液案,於112年1月4日採樣土壤中重金屬鋅項目達3,460毫克/公斤,已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
七、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
1、旨揭地號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2年4月6日進場進行土壤採樣,採樣結果土壤中重金屬鋅項目達2,680毫克/公斤,已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
2、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另於於112年7月12日進場進行標準監測井地下水採樣作業,採樣結果地下水重金屬項目鎘最高濃度0.231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鉻濃度7.49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5毫克/公升)、鎳最高濃度10.8毫克/公升(管制標準:1毫克/公升)、鉛最高濃度3.66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1毫克/公升)、鋅最高濃度2,910毫克/公升(管制標準:50毫克/公升),已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二)污染範圍:場址地號土地範圍內。
八、初步評估結果:場址污染潛勢評估總分「TOL」值2,799.03分,已達1,200分以上,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場址相關管制事項,依桃園市政府112年9月8日府環水字第11202439451號公告之管制項目辦理。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部審查後,轉送行政院審議。
十、場址座標、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部長 薛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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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曾○彥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6226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曾○彥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曾○彥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2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22號
四、事務所名稱:橙臻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德育路65號1樓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陳○翠(TRAN ○ T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065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翠(TRAN ○ T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氏翠(TRAN ○ T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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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翁○玲(UONG ○ LI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781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翁○玲(UONG ○ LI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翁○玲(UONG ○ LI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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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鄭氏○賢(TRINH THI ○ HIE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743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鄭氏○賢(TRINH THI ○ HIE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鄭氏○賢(TRINH THI ○ HIE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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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黎○冠(LE ○ QUANG)、岱○(NUNEZ ○ BANTUG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694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冠(LE ○ QUANG)、岱○(NUNEZ ○ BANTUG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冠(LE ○ QUANG)、岱○(NUNEZ ○ BANTUG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丁○山(DINH ○ S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136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丁○山(DINH ○ S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丁○山(DINH ○ SA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受處分人王○翔(銷帳編號:1131033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287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翔(銷帳編號:1131033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翔於112年11月15日在桃園市蘆竹區民生北路一段468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 ○ HUNG(范○雄)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810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 ○ HUNG(范○雄)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0、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PHAM ○ HUNG(范○雄)於112年7月18日因連續曠職三日遭通報行方不明,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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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通信基地勤務廠處退休同仁之友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30060707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通信基地勤務廠處退休同仁之友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通信基地勤務廠處退休同仁之友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泰昌12街131號4樓
(三)理事長:李○豪(任期108年3月30日至110年3月29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PHETNOK ○(阿○習)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溪警分刑字第11300064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ETNOK ○(阿○習)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ETNOK ○(阿○習)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遭通報行方不明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溪警分刑字第113000642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385號、電話:03-3881110、承辦人:警員何○陽)
分局長 吳傳銘 |
◆ 公告行為人LAM ○ KIEN(林○兼)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175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AM ○ KIEN(林○兼)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82條。
訂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AM ○ KIEN(林○兼)違反洗錢防制條例
,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台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7215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曾○凱。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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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39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小○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小○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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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泓樂樂齡事業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鳳凰居綜合長照機構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23條規定,依法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063776號
附件:
主旨:泓樂樂齡事業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鳳凰居綜合長照機構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23條規定,依法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3條、第47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泓樂樂齡事業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鳳凰居綜合長照機構未事先申請許可遷移至桃園市平鎮區南東路19號,且懸掛機構招牌並執行居家式服務業務,已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3條「長照機構之設立、擴充、遷移,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本府社會局依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資料如下:
(一)機構名稱:泓樂樂齡事業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鳳凰居綜合長照機構。
(二)負責人姓名:翁○梧。
二、公告地點:刊登市府公報、本府社會局公佈欄。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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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桃園市遠雄新未來二之社區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048454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遠雄新未來二之社區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遠雄新未來二(桃園市龜山區文吉路二十八號、樂善二路四百七十七號、四百七十九號、四百八十一號、四百八十三號、四百八十五號、四百八十七號、四百八十九號、四百九十一號、四百九十三號、四百九十五號、四百九十七號、四百九十九號、五百零一號、五百零三號、五百零五號、五百零七號、五百零九號及五百十一號)之社區外圍退縮空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阮○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4152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為因行為人已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9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銘)
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LE ○ LUAN(黎○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46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E ○ LUAN(黎○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E ○ LUAN(黎○倫)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遭通報行方不明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3000234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石○羽)。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行為人江○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65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江○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江○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逕遷中壢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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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擬定林口特定區(部分機關用地(機十二)為第三種住宅區、公園用地、綠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樁位案)」之「龜山區公西段14-1地號等53筆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1201~R11212等1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06282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擬定林口特定區(部分機關用地(機十二)為第三種住孛區、公園用地、綠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樁位案)」之「龜山區公西段14-1地號等53筆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1201~R11212等1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武○真(VO ○ CH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47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真(VO ○ CH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真(VO ○ CH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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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武○南(VO ○ NA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51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南(VO ○ NA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武○南(VO ○ N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農○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680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農○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農○海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陳○豪)。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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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杰○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692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杰○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杰○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陳○豪)。
分局長 唐嘉仁 請假
副分局長 朱孝全 代行 |
◆ 公告行為人艾○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735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艾○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艾○拉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陳○豪)。
分局長 唐嘉仁 請假
副分局長 朱孝全 代行 |
◆ 公告行為人范○燕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769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燕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燕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陳○豪)。
分局長 唐嘉仁 請假
副分局長 朱孝全 代行
|
◆ 公告行為人施○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839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施○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施○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陳○豪)。
分局長 唐嘉仁 請假
副分局長 朱孝全 代行 |
◆ 公告行為人陳○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974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才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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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LE ○ PH(黎○富)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54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 ○ PH(黎○富)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LE ○ PH(黎○富)112年9月4日業已行方不明,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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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MASAGNAY ○ GULLENA(馬○)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7818號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MASAGNAY ○ GULLENA(馬○)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MASAGNAY ○ GULLENA(馬○)112年8月29日業已離台,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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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BENI ○ SAPYTRO(貝○)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844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BENI ○ SAPYTRO(貝○)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BENI ○ SAPYTRO(貝○)112年9月4日業已行方不明,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發布實施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第二次)桃園市桃園區東門段208-1地號等14筆土地(東門停車場)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釐正圖冊)案」,並自民國113年3月13日零時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300522122號
附件:變更(第二次)權利變換計畫書1份
主旨:公告發布實施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第二次)桃園市桃園區東門段208-1地號等14筆土地(東門停車場)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釐正圖冊)案」,並自民國113年3月13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48條、第4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11日止。
二、網路公告網址: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
(二)桃園市政府住孛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住孛發展處公告欄。
(二)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三)桃園市桃園區東山里辦公處公告欄
(四)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四、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如對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於本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2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申請,未提出異議者,於權利變換公告期滿即告確定。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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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TRUNG(阮○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428281號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TRUNG(阮○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TRUNG(阮○忠)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
,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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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區公十公園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300655832號附件:
主旨: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區公十公園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區公十公園新闢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三、地點:本府7樓工務局701會議室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張小姐
市長 張善政 |
◆ 核發本市周○學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6811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周○學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周○學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2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23號
四、事務所名稱:永熙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建國路323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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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HO ○ TUONG胡○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10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 ○ TUONG胡○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O ○ TUONG胡○祥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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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徐○志(H121***265)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字第11300200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徐○志(H121***265)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戶政)
一、本案應受執行通知人徐○志戶籍業已遷址至桃園市八德區興仁里014鄰興豐路304巷2號(八德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居住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1份,應受執行通知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小隊長張○祥)領取,並依限到場繳納罰鍰,逾期未到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告張○華(F224***718)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桃分刑字第11300200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張○華(F224***718)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戶政)
一、本案應受執行通知人張○華戶籍業已遷址至新北市八里區頂罟里007鄰八里大道16號(八里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居住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1份,應受執行通知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小隊長張○祥)領取,並依限到場繳納罰鍰,逾期未到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告行為人阮○安(NGUYEN ○ A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989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安(NGUYEN○A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731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李○強)。
分局長 徐坤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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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友(NGUYEN ○ HUU)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995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友(NGUYEN ○ HUU)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732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張○憲)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陸○華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9981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陸○華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戶籍設籍為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309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黃○凱)。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左○文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998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左○文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戶籍設籍為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649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黃○凱)。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王○春美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025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王○春美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戶籍設籍為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817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黃○凱)。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江○翔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0999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江○翔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戶籍設籍為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3272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黃○凱)。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胡○英(HO ○ ANH)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02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胡○英(HO ○ ANH)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483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禹)。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應受送達人SAENGPHET ○ TPHONG(皮○朋)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915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SAENGPHET ○ TPHONG(皮○朋)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SAENGPHET ○ TPHONG(皮○朋)112年12月4日業已離台,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受處分人朱○毅、高○剛、許○方、潘○婷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314、11320316、11320317、1132031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2380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朱○毅、高○剛、許○方、潘○婷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314、11320316、11320317、1132031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朱○毅等4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行為人阮○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7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