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度第07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63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6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3月20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一、呈獻榮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23屆公共工程金質獎。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工務局-桃園市龍潭區綠杉林公園景觀工程(土木類佳作)
2、大溪區公所-仁善街原民公園新建工程(土木類佳作)
3、水務局-桃園市桃園區魚管處滯洪池工程(水利類佳作)
4、養護工程處-桃園市市政園區活化計畫-舊司法園區周邊人本環境多目標改善工程(土木類優等)
5、新建工程處-桃園市中壢區青園國民小學第一期新建校舍工程(建築類優等)
(二)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
水務局-大溪水資源回收中心(含月眉人工濕地)(佳作)
二、呈獻5G沉浸式劇場榮獲休士頓國際影展金獎。
                           -主辦機關:文化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市龍潭區綠杉林公園景觀工程、仁善街原民公園新建工程、桃園區魚管處滯洪池工程、桃園市市政園區活化計畫-舊司法園區周邊人本環境多目標改善工程及中壢區青園國民小學第一期新建校舍工程榮獲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大溪水資源回收中心(含月眉人工濕地)榮獲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現階段整體施工環境不佳,各項工程面臨缺工、缺料及物價上漲等問題,感謝各位同仁費心,在此勉勵市府其他辦理工程同仁,應秉持相同精神,興建品質優良公共建設。
二、《真實夢境XR—六公里的返鄉路》榮獲第56屆休士頓國際影展新媒體類互動教育專業組金奬,休士頓國際影展與舊金山電影節及紐約電影節並稱北美地區三大評選性質電影節,本次獲獎電影以桃園馬祖新村為背景,運用新科技展現,獲得金獎肯定,實屬不易。
三、有關近期民眾持續關注交通運輸及水情事項,說明如下:
(一)自1200基北北桃都會通定期票上路後,本市公共運輸運量持續攀升,其中機場捷運運量上升比例尤為明顯,為因應搭乘需求,除增開加班車外,亦積極向中央爭取增購車輛,提升服務效率。
(二)受疫情影響減少公車班次,致公車司機流失,數據顯示全市需近千名駕駛,目前尚缺約250名,為改善駕駛短缺問題,提出政策如下:
1、自去(112)年6月起提高駕駛薪資補貼,總補助金額達新臺幣1萬元;今(113)年推出受訓即就業專案培訓計畫,訓練期間給付薪資,取得駕照並於就業期滿後加碼獎金,期能加速補足駕駛人力,第一梯次預計訓練5個月後即可上路。另希望業者提撥部分價差補貼作為駕駛津貼,以提高駕駛薪資待遇。
2、調整公車路線及車輛,偏鄉及新闢等低載客量路線使用9人座小客車,降低任職門檻,亦可紓解大客車調度問題。
3、駕駛人力短缺為全國性問題,期盼交通部能以開闊胸襟參考國外解決方案,如日本開放外籍司機,於符合資格後可申請居留權。
4、針對國道客運尖峰時段班次不足問題,建議中央適度開放雙層巴士,以增加運量。
(三)為改善交通,交通局已完成闢建100處偏心左轉車道,平均降低路口等待秒數達15%,成效卓著,請各區公所盤點區內至少10處交通壅塞路口,以利評估改善。
(四)內政部社會住宅收費標準與本府看法不同,本市收費制度為前市長鄭文燦任內所定,經評估合宜而延用,將持續與中央進行善意溝通。
(五)針對水情問題,如成立旱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備用水井盤點及各里設置供水站等,應汲取去年經驗並加以改善,目前水情燈號雖為綠燈,仍須保有危機感,請經濟發展局、水務局及相關局處持續關注。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體育局
報告案由:樂天桃園國際棒球場優化改善工程執行情形說明
主席裁示:
(一)樂天桃園國際棒球場啟用多年未曾修繕,因工程僅能於球季間空檔施作,時程緊迫,經體育局、球團及教育部體育署負擔及補助部分經費,順利推動本項工程,該工程預計於3月29日完工,惟草皮受天候影響,生長不如預期,期盼草皮穩定生長,得於開賽前順利完成實地測試及啟用,提供球迷嶄新觀賞賽事體驗。
(二)工程期間感謝王副市長與秘書長督導,亦感謝體育局及球團之努力,另請體育局建立本府、球團及中華職棒大聯盟間良好互動關係,促進三方溝通協調順暢。
二、報告機關:桃園區公所
報告案由:打造智慧公園友善城市
主席裁示:
(一)1999市民諮詢服務熱線為市政滿意度之基礎建設,建立接線、派工、追蹤及統計四階段模式。隨著智慧化偵測系統普及,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及相關建置局處檢視偵測結果,對接整合1999市民諮詢服務熱線派工、追蹤及統計功能。
(二)請參考比利時於2024智慧城市展展出之樹木管理ERP系統,透過建立資料庫,偵測樹木於各成長階段固碳比例,研議納入充實本市公園樹木E化導覽系統。
(三)請農業局發揮專業指導相關局處及區公所,逐年汰換部分不合宜外來強勢樹種(如陰香),避免排擠本土樹種。
(四)設置E化通報系統前,請妥善篩選地點,現階段以試辦方式累積經驗,俟技術成本降低後再推廣普及。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秘書長於本市捷運土開基地容積率及法定停車位檢討專案報告前,召集都市發展局、交通局及捷運工程局進行會前討論。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3案「請教育局研議結合物聯網設施,了解圖書館館內民眾行為,包含入館動線、停留地點時間等,作為內部空間改善參考,相關初步構想可提至智慧桃園專案討論。」解除列管。
二、第2案「請各局處於1週內盤點權管建築之排水設施情形,尤其是新建或即將啟用之館舍,如海螺館、桃園市兒童美術館、桃園市立圖書館總館及婦幼館等,請工務局派專業人員與各機關現場勘查,彙整改善項目,於4月中前完成補強。」請王副市長召集會議討論,提報結果後再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本人昨(19)日前往參觀2024智慧城市展,在此分享參展心得,請各局處依下列指示辦理:
一、感謝參展局處於本人上任後,努力推動智慧桃園,成果豐碩,在此鼓勵各局處長帶領相關業務同仁前往觀展,並核予公假,觀展後進行心得交流,若有創新想法,可提報本府智慧桃園推動會工作小組會議討論。
二、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規劃智慧桃園成果展場,開放民眾觀展。
三、請教育局鼓勵各國、高中學校至展場校外教學,路程較遠地區給予交通補助,另招募展場志工或工讀生進行導覽解說。
四、邀請參展局處於本市科技、科普夏令營辦理智慧桃園應用課程,培養本市國、高中學子智慧科技興趣及專長,得邀請協力夥伴協助解說。
五、請青年事務局以智慧科技運用為面向,於本市學校內培養團隊成立青創公司。推動智慧科技需長遠深耕,並培養協力夥伴,如表現優良廠商,可建立長期合作模式,政風單位應持正面態度看待此類關係;但如廠商表現不佳,則應勇於撤換。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32分
 
 
桃園市政府第462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6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3月13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呈獻榮獲財政部考評112年度「地方政府財政業務輔導方案」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財政局
一、「總成績」全國第2名
二、「財務管理類別」全國第1名
貳、主席致詞
一、市府榮獲財政部考評112年度「地方政府財政業務輔導方案」總成績全國第2名,是六都唯一獲獎者,其中財務管理類獲評全國第1名,如此亮眼的成績是各機關共同的努力,各局處皆費盡心思開源節流,同心協力將錢花在刀口上,本市是一個積極成長的城市,而這些成長的養分來自穩健的財務及債務管理,感謝市府團隊的辛勞與付出。
二、有關蘇丹紅食安風暴,本市已於上週宣布與其他縣市政府同步,校園營養午餐、醫療及長照機構等單位,暫緩使用辣椒粉、咖哩粉等調味料,本府衛生局也持續對各通路稽查並監督違規產品下架回收作業,針對疑似有問題的進口商回收近6萬公斤辣椒粉,並預防性封存5萬公斤,這些調味料如製成成品,其危害身體健康真讓人難以想像。另外,亦查到本市一家食品公司違規使用辣椒粉原料並已製成成品,賣至市面近1萬5,000公斤,目前正持續追查問題食品的流向。衛生局同仁非常辛勞,日以繼夜的緝查,守護市民食品安全,請衛生局長代本人轉達對同仁慰勉之意。
三、日前衛生福利部宣布取消各醫療院所掛號費上限,可以自行調整掛號費,市府尊重市場機制,但仍希望能降低對市民的衝擊,後續請衛生局邀集本市30家主要醫院溝通,了解價格調整情況,審慎考慮民眾醫療資源權益,不要讓其有太大負擔,如有具體成果請儘速陳報。
四、有關近日北市安置兒童受虐事件,本人深感痛心遺憾外,亦要求全面檢討,為預防憾事再度發生,除完成13位居家安置個案訪視,市府同時提出3項新措施,包含「提高個案訪視頻率」訪視頻率自一年4次提高至6次、「不定期家庭互動抽查」及「建立專責醫師健康訪視制度」,兒童若有異常傷痕或病痛,也能及早發現並盡快處理,全面提供安置兒童更好的健康協助。本人相信多數安置家庭應該都是良善的,但如有發生類似北市安置兒童受虐案例,期望透過前述3項措施給予必要之協助,讓安置兒童有更全面的保護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婦幼保護跨網絡桃警蟬聯紫絲帶
蘇副市長俊賓:
為串接本市社會安全網如學校輔導室、校安中心及家教中心等,有效運用本府之通報系統及資料庫,社會局、教育局、婦幼發展局及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應思考未來如何投入兒少婦幼關懷,建立個案風險標籤、風險識別及通報渠道,進而針對不同標籤建立客製化支持輔導系統,以期成功預防保護案件。
主席裁示:
本府警察局連續2年獲得紫絲帶獎,其中偵查佐吳宗勳破獲案件以「一個檔案一個人生」獲獎,請新聞處針對該員對保護服務之作為發布新聞稿,以強化彰顯本府對婦幼保護工作的照顧。
二、報告機關:蘆竹區公所
報告案由:防災能力再進化,全面防洪動起來
主席裁示:
(一)請水務局統籌針對各項防洪配套措施,整理具體SOP,邀請區公所召開跨區說明會,分享蘆竹區公所防洪經驗並擴大至各區,讓各區里儘速執行應辦事項。
(二)未來將安排各區公所針對區內棘手或良好的議題於市政會議提報,以建立局處與區公所協同合作模式,今日蘆竹區公所報告議題即為其與水務局、養護工程處、環境管理處及里長共同合作之優良示範,將區內議題成功經驗及執行成效推廣至各區。
(三)今(113)年梅雨、暴雨季將至,請各局處就轄下所管有建築物如桃園市立圖書館、兒童美術館、婦女館等,先行盤點檢視建物是否有漏水情形,並於1週內排列時間表,請工務局指派專業人員陪同各機關檢視,如建物設計有先天上缺失或舊有建物需事前補強者,請設法改善。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主席裁示:
有關2024智慧城市展,桃園共13單位24展項參展,本府相當重視智慧城市的發展,請智慧桃園種子隊及各局處於3月19至22日參展期間派員並核予公假踴躍參加。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8分
 
法規
預告「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修正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稅地字第1132500004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聯絡人:賴○萱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373
(五)傳真:03-3390478
(六)電子信箱:tax_1nd15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07463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部分條文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07491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訂定「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低碳旅宿補助申請須知」,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觀管字第1130002718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低碳旅宿補助申請須知」,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低碳旅宿補助申請須知」
 
局長 周柏吟
 
修正「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場地使用申請須知」,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場地使用申請須知」,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桃環水字第113002048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場地使用申請須知」,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場地使用申請須知」,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草漯沙丘地質公園場地使用申請須知」。
 
局長 陳世偉 請假
副局長 顏己喨 代行
 
訂定「桃園市大湳森林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300719081號
附件:桃園市大湳森林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原則
 
訂定「桃園市大湳森林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湳森林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原則」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大湳森林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1300719121號
附件:桃園市大湳森林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
 
訂定「桃園市大湳森林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湳森林公園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基地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辦理園區各項工作作業要點」第二點附件二及第四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經開字第113006391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辦理園區各項工作作業要點」第二點附件二及第四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辦理園區各項工作作業要點」第二點附件二及第四點附件四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130062149號
附件:桃園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三點附表三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桃教幼字第1130024681號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要點」
 
局長 劉仲成
公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3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社綜字第1130076798號
附件:113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3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依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第八點。
公告事項:「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113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應受送達人DUONG ○ HUONG(楊○香)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92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UONG ○ HUONG(楊○香)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DUONG ○ HUONG(楊○香)113年2月20日業已離台,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DALIDA ○ RUIZ(艾○克)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90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ALIDA ○ RUIZ(艾○克)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DALIDA ○ RUIZ(艾○克)於110年11月1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YPIL ○ BEDUYA(艾○)行政告誡通知書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95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YPIL ○ BEDUYA(艾○)行政告誡通知書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0、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YPIL ○ BEDUYA(艾○)於112年8月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SARASRI ○(帕○彭)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87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SARASRI ○(帕○彭)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SARASRI ○(帕○彭)112年10月5日業已離台,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HAI(阮○海)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92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HAI(阮○海)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HAI(阮○海)於112年12月1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陳○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80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陳○榮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陳○榮籍設中壢區戶政事務所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LE ○ HIEU(黎○校)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24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E ○ HIEU(黎○校)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E ○ HIEU(黎○校)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居留地址遷移不明(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3000241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張○菁)。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O ○ NIEN(吳○年)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52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O ○ NIEN(吳○年)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O ○ NIEN(吳○年)於112年11月1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6110、承辦人:警員陳○安)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MAI ○ HOANG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4039號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MAI ○ HOANG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MAI ○ HOANG於112年8月3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6110、承辦人:警員陳○安)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VU ○ T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5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 ○ T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U ○ T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許○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PHAN ○ BA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5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N ○ BA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N ○ BA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許○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 ○ H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5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H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H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許○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HOANG ○ H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5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ANG ○ H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OANG ○ H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許○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5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許○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MA ○ QUY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5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MA ○ QUY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MA ○ QUY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許○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PHAN ○ BA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5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N ○ BA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N ○ BA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許○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所在桃園市龜山區油廠段8-3、11、12地號等3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30053434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所在桃園市龜山區油廠段8-3、11、12地號等3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12及113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國光電力二期用地查證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50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龜山區油廠段8-3、11、12地號等3筆土地。
五、場址面積:55,921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場址周界座標詳如場址地籍套繪圖。
七、場址現況概述:營運中工廠。
八、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土壤中重金屬鋅濃度最高達14,10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重金屬鎳濃度最高達633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重金屬砷濃度最高達78.9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60毫克/公斤)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達10,80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
(二)污染範圍:桃園市龜山區油廠段8-3、11、12地號等3筆土地。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二)龜山區油廠段11地號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自主調查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土壤中重金屬鋅濃度最高達2,25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重金屬鉻濃度最高達1,38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毫克/公斤),經評析屬高污染潛勢區,為達整體土壤污染整治目的,爰依場址污染範圍與管制區之劃定及公告作業原則之規定納入公告範圍,後續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公告範圍細密調查作業,避免污染擴散之虞。
(三)對本處分如有不服,得自公告本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送本府,經由本府轉送環境部提起訴願。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所在桃園市龜山區油廠段8-3、11、12地號等3筆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300534341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所在桃園市龜山區油廠段8-3、11、12地號等3筆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12及113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國光電力二期用地查證結果,土壤中重金屬鋅濃度最高達14,10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重金屬鎳濃度最高達633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重金屬砷濃度最高達78.9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60毫克/公斤)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達10,80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本府業已於113年3月11日府環化字第1130053434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土壤污染管制區範圍:桃園市龜山區油廠段8-3、11、12地號等3筆土地。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對本處分如有不服,得自公告本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送本府,經由本府轉送環境部提起訴願。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XA ○ X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03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XA ○ X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XA ○ X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ARTATES ○ ABAST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0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ARTATES ○ ABAST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RTATES ○ ABAST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BUI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03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BUI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BUI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曾○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03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曾○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曾○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3724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為因行為人已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9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銘)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葉○勻(監護人葉○柔、曾○豪等2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03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葉○勻(監護人葉○柔、曾○豪等2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葉○勻(監護人葉○柔、曾○豪等2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諾○羅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5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諾○羅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諾○羅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同氏○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5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同氏○玄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同氏○玄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黎○南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6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南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南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註銷本市施○翔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706711號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施○翔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施○翔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12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10號
四、事務所名稱:施○翔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順一街35號8樓之1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執業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陳○蓉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7134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蓉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27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24號
四、事務所名稱:禾灃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78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英(NGUYEN ○ 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08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英(NGUYEN ○ 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英(NGUYEN ○ 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9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0341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OROT ○ EMIT)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告誡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註銷本市郭○揚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7280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郭○揚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郭○揚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66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1)桃市地字第002392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謙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五街30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林○宏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300710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林○宏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林○宏。
三、開業證書字號:(113)桃市估字第000076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忠孝路246巷29弄43號2樓。
五、申請原因:開業登記。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BUSTARGA ○ B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035B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BUSTARGA ○ B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BUSTARGA ○ B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宗)。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LUONG ○ C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4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UONG ○ C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UONG ○ C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遭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CAO ○ B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4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CAO ○ B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CAO ○ B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遭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HO ○ NGHI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4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 ○ NGHI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O ○ NGHI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遭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TRAN ○ NHA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4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 ○ NHA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 ○ NHAT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 ○ C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4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C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C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 ○ NH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4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NH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NH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VU ○ NGHI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4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 ○ NGHI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U ○ NGHI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遭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 ○ DE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4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DE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DE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TRAN ○ HO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5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 ○ HO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 ○ HO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VO ○ HIEU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5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O ○ HIEU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O ○ HIEU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 ○ V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5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V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V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許○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王○善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3729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王○善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王○善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應受送達人阮○李(NGUYEN ○)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97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阮○李(NGUYEN ○)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阮○李(NGUYEN ○)於112年7月14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6110、承辦人:警員陳○安)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DUONG ○ HIEP(楊○協)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83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UONG ○ HIEP(楊○協)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UONG ○ HIEP(楊○協)於110年4月1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6110、承辦人:警員陳○安)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阮光NGUYEN ○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054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光NGUYEN ○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光NGUYEN ○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吳○祥)。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受處分人潘○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35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381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35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潘○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林○辰君(身分證統一編號:P1244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3年3月12日府環化字第1130064163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300706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辰君(身分證統一編號:P1244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3年3月12日府環化字第1130064163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237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修正『平鎮區廣德段711、712、720、723地號、義民段29、671地號等6筆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樁號R11145、R11166、R11167等3支坐標)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0650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修正『平鎮區廣德段711、712、720、723地號、義民段29、671地號等6筆土地逕為分割乙案樁號R11145、R11166、R11167等3支坐標)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開發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3年3月12日府環化字第1130064348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300707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3年3月12日府環化字第1130064348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分機1237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註銷本市鄭○惠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7503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鄭○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惠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51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86號
四、事務所名稱:聯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275-5號20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許○維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7357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許○維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許○維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5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25號
四、事務所名稱:霞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大圳路一段1170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許○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200377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許○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許○枝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溫○潔)。
 
分局長 王鉉仁
 
公告行為人阿○(PAGAL ○ CASPE)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325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阿○(PAGAL ○ CASPE)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阿○PAGAL ○ CASPE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返回菲律賓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註銷本市呂○齊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7505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呂○齊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呂○齊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47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0)桃市地字第001824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2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黃○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005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蘭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為因行為人已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9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銘)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VU THI ○ GI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96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 THI ○ GI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U THI ○ GI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宇)。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應受送達人王○明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13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王○明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王○明之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非其實際住居所,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游○萱)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PHROMPHITHAK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49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ROMPHITHAK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ROMPHITHAK ○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2004496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明)。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TRAN ○ C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20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 ○ C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 ○ CU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3000207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明)。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GANGAN ○ PABLO(羅○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8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GANGAN ○ PABLO(羅○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GANGAN ○ PABLO(羅○琳)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 ○ KHANH(阮○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99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KHANH(阮○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 ○ TUYENYEU(阮○憲耀)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0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TUYEN YEU(阮○憲耀)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TUYEN YEU(阮○憲耀)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 ○ HUYNH(阮○黃)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0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HUYNH(阮○黃)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應受送達人阮○維(NGUYEN○DUY)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969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阮○維(NGUYEN ○ DUY)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阮○維(NGUYEN ○ DUY)112年12月12日業已離台,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受處分人謝○勳(銷帳編號:1131035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348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謝○勳(銷帳編號:1131035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謝○勳於113年2月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191號(歐悅汽車旅館103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賴○祥(銷帳編號:1131034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349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賴○祥(銷帳編號:1131034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賴○祥於112年10月2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埔子派出所),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吳○皇(銷帳編號:1131035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356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皇(銷帳編號:1131035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吳○皇於111年10月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一段53之1號1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新竹市香山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阮德義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17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義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義違反洗錢防治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00170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是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余○龍)
 
分局長 張鶴瓊
公告行為人EFA ○ LAILIYA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5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EFA ○ LAILIYA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EFA ○ LAILIYA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文)。
 
分局長 林鼎泰
 
核發本市范○茜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7632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范○茜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范○茜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55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26號
四、事務所名稱:磐石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龍潭區百年五街3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阮○高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37244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高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高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為因行為人已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9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銘)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陳○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3724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全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為因行為人已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9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銘)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ANDAYA ○ AQUIN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5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ANDAYA ○ AQUIN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ANDAYA ○ AQUIN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文)。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應受送達人ARASA○MICHAELFERNANDEN(麥○)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00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ARASA ○ MICHAEL FERNANDEN(麥○)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ARASA ○ MICHAEL FERNANDEN(麥○)於112年7月7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YOSKET ○(沙○)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05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YOSKET ○(沙○)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YOSKET ○(沙○)於110年8月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BUTSRIPHUM ○(巴○)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06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BUTSRIPHUM ○(巴○)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BUTSRIPHUM ○(巴○)於113年2月16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HOA(阮○華)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08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HOA(阮○華)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HOA(阮○華)於111年12月15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SAENPAN ○(文○)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97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SAENPAN ○(文○)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SAENPAN ○(文○)112年4月29日業已離臺,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PHUONG(阮○芳)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96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PHUONG(阮○芳)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PHUONG(阮○芳)於112年2月5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OKNGAM ○(阿○沙)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96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OKNGAM ○(阿○沙)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OKNGAM ○(阿○沙)於112年12月7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翁 ○ 水(ONG○T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00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翁○水(ONG ○ T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翁○水(ONG ○ T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返回越南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公示送達非凡比精品服飾店等11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07568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非凡比精品服飾店等11家商業廢止前申辯通知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非凡比精品服飾店(即吳淑娟)等14家商業,前經本府111年10月28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303515等號函通知就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之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之情事,限期提出申辯,該等通知函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得自公告日起20日內,就商業廢止登記事由向本府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辯通知函。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HUA ○ C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00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UA ○ C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UA ○ CU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3000005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明)。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TRAN ○ NHA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200352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 ○ NHA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 ○ NHAT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警分刑字第112003520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陳○翰)。
 
分局長 張鶴瓊
公告行為人VU ○ LE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614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 ○ LE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U ○ LE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宇)。
 
分局長 林鼎泰
 
註銷本市林繼旺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8049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林○旺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旺
二、證書字號:(93)台內地登字第02519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3)桃縣地字第001438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一段151巷1弄1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ARIZAL ○ RAMADHAN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068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ARIZAL ○ RAMADHAN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0、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ARIZAL ○ RAMADHAN於112年12月21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BUI ○ HUY(裴○輝)行政告誡通知書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968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BUI ○ HUY(裴○輝)行政告誡通知書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0、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BUI ○ HUY(裴○輝)於113年1月3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SUDTEEP ○(阿○)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97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SUDTEEP ○(阿○)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0、80、81及第82條。
訂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人SUDTEEP ○(阿○)業已於112年11月1日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FONSANOI ○(宋○)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002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FONSANOI ○(宋○)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0、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FONSANOI ○(宋○)於112年12月24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84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蘇○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馮○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0561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馮○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馮○秋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國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0561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警員鄭○彥)。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受處分人阮○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38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416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38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核定東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1579地號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3年3月27日零時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300621571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1份
 
主旨:公告核定東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1579地號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並自民國113年3月27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30日。
二、網路公告網址:
(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s://urdb.tycg.gov.tw/。
(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https://ohd.tycg.gov.tw/。
三、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二)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三)桃園市中壢區永福里辦公處公告欄。
(四)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及自由時報。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魏○勛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管字第11300750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魏○勛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魏○勛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政裁處書因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其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號;電話:03-3340935#2437)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應送達人之行政裁處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DONG ○ NAM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416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ONG ○ NAM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ONG ○ NAM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MATA REYMOND ○ MUL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382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MATA REYMOND ○ MUL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MATA REYMOND ○ MUL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受處分人黎○美芳(LE ○ MY PH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37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390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黎○美芳(LE ○ MY PH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37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黎○美芳(LE ○ MY PH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蔡○菱)。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桃市桃公字第113001704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共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公所,違規人得至本公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主管機關工務局將依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進行裁處。
 
區長 許敏松
 
公告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委託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度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暨回饋查核輔導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廢字第11300799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委託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度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暨回饋查核輔導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觀音灰渣處理場、底渣焚化再生粒料加工廠及底渣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地點之查核輔導業務。
(二)本市垃圾焚化廠(欣榮焚化廠)查核輔導業務。
(三)協助執行本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業務。
(四)辦理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勞務委託案之查核管理。
(五)執行垃圾落地破袋檢查作業。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三重區興德路123-7號13樓。
(三)聯絡電話:02-85110480(臺北);03-3332747(桃園)。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廢棄物設施工程科蕭工程員○茹,電話:03-3386021分機1413。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呂○陵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8078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呂○陵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呂○陵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53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27號
四、事務所名稱:紘宇中壢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101巷6弄7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徐○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50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徐○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徐○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設籍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黎○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226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福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843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洛○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洛○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出境,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陳○軒)。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DO ○ LA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311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DO ○ LA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O ○ LAM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2003118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明)。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PHAN ○ NG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88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N ○ NG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N ○ NG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2004888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明)。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循環容器推動及垃圾減量綜合管理計劃」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永字第11300790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度桃園市循環容器推動及垃圾減量綜合管理計劃」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3年1月19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桃園市循環杯推動相關工作。
(二)源頭減量政策擬定、宣導相關工作。
(三)巨大廢棄物再利用站點輔導相關工作。
(四)廚餘回收多元再利用機構巡查。
(五)水肥查核相關工作。
(六)一般廢棄物垃圾組成分析工作。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65號5F。
(三)聯絡電話:02-2727-0880(臺北);03-3350945(桃園)。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永續工程設計科陳工程員○蓉,電話:03-3386021分機1422。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張○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07573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偉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