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度第08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65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6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4月3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頒發「112年桃園市政府金桃獎」。
                    -主辦機關:性別平等辦公室
一、性別平等創新獎-局處組
(一)第1名:社會局-性平好聲音CEDAW好好說
(二)第2名:衛生局-孕轉心生活傾聽伴妳行
(三)第3名:勞動局-友善育兒職場公民參與工作坊
二、性別平等故事獎-局處組
(一)第1名:經濟發展局-陽光女力勇闖太陽光電技職檢定殿堂
(二)第2名:教育局-女力發展無限大汽修女孩出頭天
(三)第3名:社會局-女力不妥協區動獅子林
三、CEDAW旗艦獎
(一)第1名:地政局-地政CEDAW寶典〜家庭和諧你我平權家產傳男也傳女
(二)第2名:勞動局-勞動局母性健康保護專案
(三)第2名:警察局-平等齊步走
四、性別平等創新獎-區公所
(一)第1名:中壢區公所-攜手共創數位性別暴力防護網路
(二)第2名:平鎮區公所-天穿日五、性別平等故事獎-區公所
(一)第1名:大溪區公所-結合在地小故事推廣性平大觀念
(二)第2名:八德區公所-讓社區發光發熱的掌舵手王春花理事長
六、性別平等最佳推手獎
(一)獲選:社會局蔡美雯股長
(二)獲選:大溪區公所王云禪課員
(三)獲選:龍潭區公所鍾伊玲課員
七、性別平等卓越團隊獎
(一)獲選:社會局
(二)獲選:大園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今(3)日頒發金桃獎鼓勵各局處將性別平等CEDAW精神植入相關業務,並深入民間瞭解民間特色,是非常有意義的工作,感謝為性別平等默默努力的同仁。
二、今日上午近8時在花蓮發生芮氏規模7.2強震,桃園的震度是5級弱,本人第一時間即連絡消防局長,請其隨時回報市內災情,目前桃園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維持最高警覺。請各局處依下列指示辦理:
(一)觀光旅遊局及相關局處盤點瞭解復興區山區及民宿狀況。
(二)桃園有很多工地建案及高樓大廈,請都市發展局進行大樓安全檢查,確保吊車作業安全性,部分設施雖未出現即刻安全災害,但恐有鬆脫狀況,務必維護建物及民眾安全。市民如擔心建築物因地震災損,請都市發展局協調建築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與土木技師公會開設窗口,替民眾把關居住安全,經費部分,期盼相關公會視為公益行動,但若投入之時間人力過多,不排除動用第二預備金因應,以第一時間掌握市民居住安全。
(三)本次震央在花蓮,消防局第一梯隊已出發協助救援,目前蘇花公路多處土石崩落呈現無法通行狀態,將以其他變通方式前往。請衛生局待命,如有需要幫忙之處,隨時出動救災醫療支援。
(四)請養護工程處加強地震後市區道路檢查。
三、兒童美術館今(3)日正式對外試營運,是桃園美術展演的里程碑,相關說明如下:
(一)兒童美術館過去受環境的影響,在公共工程面臨很大的挑戰,新建工程處投入很大的心力始能順利完工。
(二)前2日桃園大雨考驗對兒童美術館是一個壓力測試,館舍有輕微漏水情形,短時間內立即修復,感謝工程團隊的努力。
(三)感謝文化局超前部署提早準備,啟動一連串精彩活動,提供小朋友深刻體驗。
(四)未來桃園美術館將面臨工程進度及追加預算的挑戰,工程進度請工務局上緊發條繼續努力;經費上本人已向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提請中央支援,期能獲得行政院善意的回應。
四、婦幼發展局自今(113)年1月成立至今,已有初步的績效,說明如下:
(一)目前桃園共有23個親子館,今年還要增加2處,親子館是幼兒基礎設施,提供繪本、玩具等,是照顧親子的好場所。
(二)臨時托育由3處據點成長至26處據點,提供臨時托育服務,便利父母運用。
(三)幼兒園教育強調STEAM(科學、技術、工程、藝術、數學),讓幼兒寓教於樂,從遊戲中體驗STEAM教育內涵。
(四)北臺灣8縣市合作成立「幸福保衛站」,提供18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急難救助,可至四大超商求助取餐,只需於領餐時填簡單資料,照顧真正需要者。
(五)增設幼兒園2歲專班、發展遲緩的兒童醫療補助、學齡前兒童健檢服務等照顧幼兒措施,提供父母完整的幫助。
五、清明連假期間,掃墓時務必注意交通及消防安全,並留意地震發生後,山區落石鬆動滑落,或步道崩塌等情形。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主計處
報告案由:一般性補助款考核制度與成績
主席裁示:
各機關動用第二預備金時,估算金額應妥適,避免保留率偏高情形;民間補助款如何做到恰到好處,亦應精準拿捏。
二、報告機關:大溪區公所
報告案由:探索大溪古道之美
主席裁示:
(一)大溪區好山好水,是市民假日遊憩好去處。
(二)本案是很好的起始點,未來如何將大溪觀光旅遊超越現有層次、規劃市民旅遊攻略、協調土地取得及精進公共設施等議題,請分批、分層次、分梯次,整理盤點後納入觀光會報討論,使其成為桃園觀光亮點。
三、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旱災災害應變
主席裁示:
(一)請各局處及區公所掌握水情燈號並落實應變措施。
(二)請經濟發展局建立自主預測管道,與中央同步掌握天氣資訊,即時更新完整的雨量預測。針對可能面臨的風險及影響,請各機關預先擬定對策並做好足夠準備,確保本市民生、工商業用水無虞。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暨編制表,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1案「請教育局設計補助方案,鼓勵偏遠地區學校(如復興、新屋、觀音)參觀本市特色場館(如市立圖書館總館、兒美館)」不限定參觀特色場館,請教育局納入藝文展(場)演等活動。
二、第2案「有關本市兒美館開館試營運作業,因應清明連假人潮及天氣狀況,請文化局預為規劃人流導引或等候動線。」、第3案「本府執行偏心左轉路暢計畫成效良好,請各區公所盤點交通繁忙路口至少10處進行改善,專業部分可請交通局協助。」、第4案「有關媒體報導youbike供不應求問題,請交通局掌握youbike供需情形,列入追蹤管理,研析改善方式。」、第5案「請人事處評估於市府大樓設置托育場所,秘書處協助盤點空間來源,由王副市長督導,成立跨局處專案小組,研議照顧人力、設置場所等事項。」等4案,依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建議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三、第10案「以新北市深坑火警造成惡臭影響民眾」為問題情境,應變標準作業程序條件,其中民眾陳情部分,請環境保護局將原1小時5通修正為1小時3通。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八德區三元及第大樓建物因地震受損,已安置43名住戶於活動中心,人數陸續增加中,請社會局及觀光旅遊局啟動專案關懷機制。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秘書長因身體不適請假,短期內秘書長原排定的行程及會議須進行調整,請各局處發揮主動積極合作精神,並請大家務必照顧身體。請王副市長及衛生局與本市醫療院所協調,期能在有限的經費下提供更完整的健康檢查。
二、市府團隊是一體的,部分局處擁有工程能量,如工務局、水務局及交通局等,教育局有些學校工程由工務局代辦、兒童美術館由新建工程處協助、區公所部分大型工程委由市府相關局處協助辦理,各機關間能量互通有無。市府廢止SRF入園許可案為跨局處案件,後續訴願及行政訴訟,由法務局擔任SRF主政機關,法務局是市府重大法律案件的律師,提供法務服務及辯護,請法務局長傳達同仁。
壹拾、散會:上午11時10分
 
 
 
桃園市政府第464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6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3月27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112年度「桃園市政府各區公所道路養護管理績效考評計畫含人行環境、側溝纜線管挖、圖資更新、橋梁管理」優等。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A組優等行政區:中壢區公所
(二)B組優等行政區:大園區公所
(三)進步獎行政區
1、平鎮區公所
2、龜山區公所
二、呈獻榮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度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獎項。
                            -主辦機關:工務局
(一)直轄市型整體甲等獎。
(二)道路養護直轄市型-第二名。
三、呈獻榮獲交通部觀光署「112年地方政府辦理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考核」特優佳績。
                            -主辦機關:觀光旅遊局
貳、主席致詞
一、道路養護是讓市民最有感的業務,區公所是接觸民眾的第一線服務機關,更能了解在地民眾所需細節之處,感謝道路養護管理績效考評獲獎區公所的努力,也請所有區公所共同努力、再接再厲,讓本市道路服務品質持續提升。
二、本府榮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度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直轄市型整體甲等獎及道路養護直轄市型第2名,感謝同仁的努力,請養護工程處研議擴大應用獲得「2024智慧城市創新應用獎」的「桃園市道路養護資訊管理平台」,以人工智慧科技輔助道路巡查工作,提升工作效率並減少同仁辛勞,本府也將在經費上予以支持,以維護本市道路品質。
三、本府獲得交通部觀光署「112年地方政府辦理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考核」特優佳績,已連績5年蟬聯全國特優獎項,感謝同仁努力,未來本府將持續融合多元文化、自然及人文環境的優勢,積極辦理特色創意活動,透過桃園在地好吃好玩的景點,搭配優質旅宿,帶動桃園觀光發展。
四、關於本市上週六(23日)晚間發生槍擊事件,說明如下:
(一)本市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3月23日晚間遭歹徒開槍襲擊,歹徒隨後駕車逃逸,攔捕過程中發生槍戰,蔡姓員警左肩中彈,仍奮不顧身朝歹徒車輛回擊12槍,經過即時全力圍捕,最終順利逮捕嫌犯;蔡姓員警經送醫開刀取出子彈後已無生命危險,本人於3月24日前往醫院探視、致贈慰問金,並向其父母致意,蔡姓員警父親是退休警察,兩代投入打擊犯罪,非常令人敬佩。
(二)本人已於治安會報表揚本次參與攔捕的警察同仁,另請警察局將蔡姓員警英勇的表現,報請警政署給予特殊功績陞職,以提振第一線員警士氣。
(三)經查歹徒曾因非法持有槍械被逮,近期又因本府加強查緝非法槍砲而心生不滿,持槍至派出所前開槍;今(113)年1、2月,本市積極執法,已查獲非法槍械20支,請警察局持續加大力道查緝,針對玩具槍商店、過去曾查獲改槍場所、慣犯、治安顧慮人口及幫派分子等加強查緝,並鼓勵民眾檢舉,從源頭防範非法槍械危害治安。
(四)鑑於基隆派出所遭衝撞事故,請警察局針對派出所櫃檯或門口進行檢視,舉凡可仿效及脆弱之處須儘速補強,以維護警察同仁安全。
五、本府推動靜鄰專案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府自去(112)年9月底推動靜鄰專案,迄今年3月已拆除超過280件違規招牌、2處酒吧、3處占用公有地、7處阻隔人行圍牆及1處麻將館,累計成果近300件;都市發展局、經濟發展局、建築管理處及衛生局稽查13次,發現9處飲酒店業及1處視聽歌唱業違規情事,並有1家機車修理業者違反「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在條件不符合的道路旁從事機車修理。
(二)擾鄰案件違規樣態多元,影響民眾生活品質,由於同仁需於夜間或深夜進行稽查,在此感謝同仁的辛勞與努力;本府也將持續推動「靜桃專案」及「靜鄰專案」,讓市民感受到環境的改善。
六、關於市政會議簡報事項,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為提高1201會議室後半部同仁會議參與感及讓與會者能以最方便視角觀看簡報,秘書處調整會議室視聽設備,各局處使用時如有改進建議,請向秘書處反映。
(二)為利觀看,未來市政會議專題報告簡報請配合依秘書處通報格式製作。
(三)簡報請儘量以業務負責科長或重要負責同仁進行報告,除讓與會人員可認識各局處重要業務負責同仁外,也讓優秀同仁有磨練機會。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兒童美術館開館試營運計畫王副市長明鉅:
(一)請針對人潮眾多時,民眾排隊等候入場位置及動線等做更細緻規劃。
(二)請教育局協助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協調提供鼎豐文智停車場做為活動使用。
(三)兒童美術館前青塘園可研議規劃做為2025年全國燈會水上布展區,並請思考屆時如何與燈會搭配,如夜間開放等。
(四)國際演講廳及其周邊空間請再思考如何活化使用。
主席裁示:
(一)請文化局將王副市長意見納入考量。
(二)兒童美術館將於4月3日起開館試營運,因適逢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請就人潮紓解、進出管制及緊急應變等因應措施及早規劃。
(三)桃園市立圖書館總館與即將開館的兒童美術館均是非常適合走出教室學習的場域,請教育局針對偏遠地區學校研擬經費補助,讓所有學童都能不受限於城鄉差距,享受到本市良好的戶外教育學習品質。
二、報告機關:觀音區公所
報告案由:守護健康保障觀音
主席裁示:
本府非常關心觀音區居民健康,除了近期宣布廢止3家SRF廠商入園許可外,也推動多項對地方有益政策;另請衛生局就觀音區市民免費LDCT肺癌檢查數據做深入分析,以增進觀音區居民健康。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市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八德區公所
提案案由:桃園市八德區大和市民活動中心儲藏室辦理提前報廢並由水務局先行將儲藏室拆除後,再行依規定補辦手續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4案「有關智慧城市推動做法,請智發會追蹤辦理。」及第5案「請世客博專案辦公室研議將世界館、臺灣館展示內容製成沉浸式展示數位紀錄,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協助。」解除列管。
捌、臨時動議
一、賴副秘書長淑華:
(一)各局處如有提報中央的公共建設計畫、重要的里程碑資訊或重要交通建設等事項,應陳報府層;如基於時效先行處理,亦應隨時通報府層與新聞處。
(二)議會即將開議,請各局處隨時注意議題蒐集及回復議員期限。
二、市長裁示:
(一)關於農業局所提2024年桃園彩色海芋季全新升級為「溪海花卉農遊趣」,3月30日至4月7日在大園溪海休閒農業區盛大登場,展區內容非常豐富,值得一去再去,歡迎同仁全家一同前往。
(二)議會即將開議,關於議員於上會期表達關心之議題,請各局處儘速檢視並務必回報議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9分
 
法規
預告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130053874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一條。
三、「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五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國中教育科。
(二)聯絡人:夏○傑。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23
(五)傳真:03-3367101
(六)電子郵件:10079695@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130104417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第2項及第6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游○齡。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97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郵件:xabula@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水污設字第1130099277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下水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水務局污水設施管理工程科。
(二)聯絡人:陳○辰。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32號6樓。
(四)電話:(03)3033688#3726。
(五)傳真:(03)3033663。
(六)電子郵件:10023763@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裁罰基準」,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3007685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裁罰基準」,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裁罰基準」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審核志願服務獎勵作業規定」第一點、第四點及附表五至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社團字第113002737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審核志願服務獎勵作業規定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審核志願服務獎勵作業規定」第一點、第四點及附表五至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審核志願服務獎勵作業規定」
 
局長 陳寶民
 
修正「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住宅配售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十五點、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航字第1130089649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住宅配售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十五點、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住宅配售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十五點、第十七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桃市藝設教字第1130001266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八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八點
 
主任 陳瑋鴻
 
 
公告
公告行為人RIAN ○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2004171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RIAN ○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RIAN ○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遭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BUI ○ V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073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BUI ○ V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BUI ○ VU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楊○霖)。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HUYNH ○ TA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009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UYNH ○ TA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UYNH ○ TAM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20040097號告誡書。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明)。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HUNG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397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HUNG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HUNG於112年8月14日因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副隊長林○暉)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2月19日桃社老字第1130015301號函本市老人陳謝○鳳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08292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2月19日桃社老字第1130015301號函本市老人陳謝○鳳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2月19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15301號函向臺端(陳屏如,民國62年1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22013****)追償令尊陳謝○鳳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戶籍地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會工作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MARTINEZ ○ ANDAYA米希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796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MARTINEZ ○ ANDAYA米希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MARTINEZ ○ ANDAYA米希可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移工並已出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0632、承辦人:偵查佐莊○凱)。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受處分人鄭○權、朱○峯、阮○勝、陳○寧、梅○勤、梅○俊、陳○調等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330、11320347、11320349、11320355、11320362、11320373、1132037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3734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鄭○權、朱○峯、阮○勝、陳○寧、梅○勤、梅○俊、陳○調等7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330、11320347、11320349、11320355、11320362、11320373、1132037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鄭○權等7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應受送達人HOANG ○ SO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89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HOANG ○ SO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HOANG ○ SON於112年10月28日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NAM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9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NAM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NAM於112年10月1日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BUI ○ TUNG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90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BUI ○ TUNG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BUI ○ TUNG於112年9月16日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218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黃森榮、王俊旻及胡亞紀等3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3年3月4日-113年3月2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度各類事業廢棄物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資字第11300718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度各類事業廢棄物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廢棄物清理法指定之事業申請案件審查作業:
1、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2、再生資源再生利用。
3、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
4、清除及處理機構許可。
5、廢棄物處置計畫書。
6、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登記證、容許使用及興辦事業計畫。
(二)廢棄物清理法指定之事業營運巡查及改善輔導作業。
(三)辦理事業廢棄物研究、訓練及管理之有關事宜。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07巷20弄39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2659-5449(臺北);03-3383967(桃園)。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資源再利用科巫○祺正工程司,電話:03-3386021分機1503。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黃○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40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417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40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黃○謙於113年2月12日在桃園市中壢區龍昌路與後寮二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12年度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興建、營運及移轉(BOT)案營運階段促參履約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廢字第11300803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12年度桃園市生質能中心興建、營運及移轉(BOT)案營運階段促參履約管理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時間自112年4月10日起至113年6月19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協助機關監督本市生質能中心(含熱處理單元、厭氧消化單元、掩埋場單元)之操作營運,並提供相關技術諮詢服務。
(二)協助機關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並審查本市生質能中心所提之各項資料。
(三)協助機關執行生質能中心財務查核工作及財務管理專業諮詢服務。
(四)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或其他機關指定項目之查核輔導工作。
(五)協助執行本市生質能中心回饋業務。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67號9樓。
(三)連絡電話:02-87123866。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廢棄物設施工程科趙工程員○駿,電話:03-3386021分機1408。
 
市長 張善政
有關請求人因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30068755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因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暨勞工王秋逢等46人113年3月11日請求人會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13年4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金賸餘款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郭○揚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8537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郭○揚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郭○揚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66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28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謙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五街30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NGUYEN THI ○ B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126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THI ○ B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THI ○ BI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1265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廖○鋆)。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受處分人劉○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417)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443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劉○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417)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劉○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簡○純及李○諺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403、1132040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2875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簡○純及李○諺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403、1132040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簡○純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QUACH ○ TU(郭○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45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445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QUACH ○ TU(郭○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45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郭○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應受送達人CAO ○ THA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312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CAO ○ THANH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CAO ○ THANH因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陳○崑)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LE ○ TY(黎○子)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50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 ○ TY(黎○子)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E ○ TY(黎○子)於112年8月14日業已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LE ○ NHAT(黎○一)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501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 ○ NHAT(黎○一)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E ○ NHAT(黎○一)於112年8月14日業已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SAJAN ○(威○朋)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14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SAJAN ○(威○朋)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SAJAN ○(威○朋)112年8月23日業已離臺,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TRINH ○ CHINH(鄭○征)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08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INH ○ CHINH(鄭○征)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TRINH ○ CHINH(鄭○征)111年1月15日業已離台,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UONG(阮○賞)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101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UONG(阮○賞)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0、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NGUYEN ○ THUONG(阮○賞)於113年2月9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ARIE ○ SIMATUP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144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ARIE ○ SIMATUP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0、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ARIE ○ SIMATUP於113年3月12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XUAN ○ THOM(春○香)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153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XUAN ○ THOM(春○香)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0、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XUAN ○ THOM(春○香)於110年9月19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桃園市向日葵教育文化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30082801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向日葵教育文化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向日葵教育文化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桃園區中華路111號10樓之3
(三)理事長:王○芙(任期110年2月20日至114年2月19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桃園市青春歌友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30083863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青春歌友協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青春歌友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龍潭區北龍路311巷1之1號
(三)理事長:葉○章(任期109年11月16日至112年11月15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林○美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3月7日桃衛健字第1130019197號之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0717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美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3月7日桃衛健字第1130019197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美君於112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12張小姐)領取陳述意見函,逾期未領取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胡○成等21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3001552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胡○成等21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胡○成等21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及臺北監獄名冊),渠等21人戶籍為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及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桃園市政府公報刊登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驗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蔡啟仁
 
註銷本市許芷綾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8626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許○綾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許○綾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755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5)桃市地字第000932號
四、事務所名稱:上揚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47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中壢區忠福段1549-1、1688地號等2筆土地使用分區釐清乙案(新釘C11301等6支及廢除C564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0890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中壢區忠福段1549-1、1688地號等2筆土地使用分區釐清乙案(新釘C11301等6支及廢除C564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本府地政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本市八德區大華里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08712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大華里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13年3月29日桃市德戶字第113000275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bade-hro.tycg.gov.tw/)「業務資訊-門牌專區-歷年門牌整編異動資料」,如有閱覽需求請於生效日後至該所網站下載閱覽或逕向該所索取。
 
市長 張善政
本市「龜山區幸福公園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300847512號
附件:
 
主旨:本市「龜山區幸福公園新闢工程」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龜山區幸福公園新闢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星期四)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二樓視訊會議室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詹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江○豪君(牌照號碼A3A-77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08313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江○豪君(牌照號碼A3A-77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江○豪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郭○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455)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2703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郭○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320455)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郭○棠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應受送達人PROMKHOT ○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07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ROMKHOT ○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ROMKHOT ○於109年6月10日因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NHUA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50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NHUA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NHUAN於112年12月26日因雇主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AMNUAYKAN ○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25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AMNUAYKAN ○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AMNUAYKAN ○於112年12月25日出境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游○萱)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218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12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以雙掛號郵寄劉○愉(原名:劉○橙),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109年12月30日,112年2月23日逕為遷出登記),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本市「龜山區大坪頂公九公園新闢工程(第一期)」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300888442號
附件:
 
主旨:本市「龜山區大坪頂公九公園新闢工程(第一期)」用地取得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市「龜山區大坪頂公九公園新闢工程(第一期)」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星期二)下午2時。
三、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二樓視訊會議室。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聯絡電話:本府工務局工程用地科(03)3322101#67555詹小姐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洪○宏等10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27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洪○宏等10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洪○宏等10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口設籍戶政事務所公示送達名冊)因戶籍遭遷址至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0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曾○中)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康○虹等19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31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康○虹等19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康○虹等19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平鎮區新富里1鄰德育路242號(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9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電話:03-4390215、承辦人:警員陳○元),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徐坤隆
 
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2年2月7日府環空字第1120031049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3008698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48****)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2年2月7日府環空字第1120031049號函通知陳述意見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向該受處分人戶籍登記地送達,因受處分人遷移不明故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應送達受處分人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領取。
三、請於公告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CHINH(阮○正)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18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CHINH(阮○正)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CHINH(阮○正)於112年5月1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LE ○ L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誠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85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E ○ L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誠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E ○ LU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遭通報行方不明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30002346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石○羽)。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THACH ○ TRONG(石○重)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20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HACH ○ TRONG(石○重)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HACH ○ TRONG(石○重)於112年8月1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UAN(阮○俊)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13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UAN(阮○俊)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TUAN(阮○俊)於113年3月5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LE ○ NAM(黎○南)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20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 ○ NAM(黎○南)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E ○ NAM(黎○南)於110年12月2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TONG ○ TR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57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ONG ○ TR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ONG ○ TR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MAI ○ QUE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522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MAI ○ QUE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MAI ○ QUE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HO ○ THANG(胡○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155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 ○ THANG(胡○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O ○ THANG(胡○勝)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宇)。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阮○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93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重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人士且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翁○鴻)。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杜○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70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杜○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杜○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人士且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翁○鴻)。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受處分人黃○胜(HOANG ○ THA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42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451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胜(HOANG ○ THA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42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黃○胜(HOANG ○ THA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郭○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428)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451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郭○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42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郭○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0183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范○劉(PHAM ○ LUU)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溫○忠)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0466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迪○(DICKI ○)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溫○忠)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0941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潘○勇(PHAN ○ DUNG)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溫○忠)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276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高○香CAO ○ THOM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警員侯○均)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40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杜○黃DO ○ HUYNH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42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凱○琳EGALLA ○ MIRADOR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421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胡○莊(HO ○ TRANG)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溫○忠)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應受達人SIYO ○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27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達人SIYO ○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應受達人SIYO ○居留地為桃園市大園區海豐坡10之100號,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陳○崑)領取,並依限到場。
三、因金融資料調閱及聯防通報電子化平臺尚查無資料,仍函請貴公司提供相關資料。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THAN THI ○ TRANG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88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HAN THI ○ TRANG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HAN THI ○ TRANG於110年11月5日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游○萱)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KHIEU ○ CHIE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10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KHIEU ○ CHIE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KHIEU ○ CHIEN於112年12月9日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TRAN ○ H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27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 ○ H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 ○ H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蔡○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潘○祥等9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4日
發文字號:溪警分刑字第11300112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潘○祥等9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戶籍業已遷址至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39鄰康莊路181號4樓(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住居所,是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385號、電話:03-3881110、承辦人:警員盧○辰)偵查隊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驗,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吳傳銘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偉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300908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偉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昇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欒○偉。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48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之7號6樓。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李○宜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805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李○宜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李○宜之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徐○蓮等11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34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徐○蓮等11人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徐○蓮等11人(詳如應受尿液採驗人設籍戶政事務所名冊)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大園區大園里18鄰中山北路162號(大園區戶政事務所)及觀音區觀音里19鄰觀和路28號(觀音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7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鄭○如)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阮○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279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良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禁止或限制本市龜山區長庚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等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130090532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禁止或限制本市龜山區長庚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等事項。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9條及內政部113年4月2日台內地字第1130004150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範圍:桃園市龜山區公西段14-1地號等53筆土地(如重劃範圍圖及土地地號清冊)。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本市龜山區長庚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等。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共計1年。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陳○華(銷帳編號:1131043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383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華(銷帳編號:1131043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華於112年12月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長壽街9號2樓207室,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臺南市府北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李○豪(銷帳編號:113104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418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豪(銷帳編號:113104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豪於112年9月2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899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阮○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30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日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
: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2288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3月5日至113年3月19日,批號Z113031H共6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2288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2月15日至113年3月19日,批號Z113032H共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公告行為人NGUYEN ○ PH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138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PH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PH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TRAN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19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0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案行為人TRAN ○ HUNG(陳○雄)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開立書面告誡,惟行為人已出境,爰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行為人於告誡書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後2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承辦人:偵查佐劉○宇、電話:03-2128684)。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申○北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091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申○北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申○北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
,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9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裴○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107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裴○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裴○蓮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9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范○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134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范○單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9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345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小○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游○偉)。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石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自來水業用地)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300737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石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自來水業用地)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3年5月3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假龍潭區婦幼館2、3樓演藝廳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龍潭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龍潭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HOANG ○ SO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89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HOANG ○ SO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HOANG○SON於112年10月28日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受處分人賴○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464)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464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賴○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46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賴○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李○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46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468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46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應受送達人阮○決(NGUYEN ○ QUYET)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137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阮○決(NGUYEN ○ QUYET)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阮○決(NGUYEN ○ QUYET)於112年11月11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6110、承辦人:警員陳○安)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TO THI ○ 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151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O THI ○ 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O THI ○ 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 ○ 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151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HUY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遭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黎○青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888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青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青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人士,現已離台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303170092-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蕭○瑋)
 
分局長 張鶴瓊
 
公告行為人HERI ○ SETIAWAN(阿○)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89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ERI EKO ○(阿○)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ERI EKO ○(阿○)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遭通報行方不明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2001234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石○羽)。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阿○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125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阿○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阿○修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755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恩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徐○彤)。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39期大園區菓林市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130093582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39期大園區菓林市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及內政部113年4月8日台內地字第1130113927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區範圍:桃園市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及竹圍段拔子林小段等2地段部分土地,登記面積計約42.38公頃(如所附重劃區範圍圖及土地地號清冊)。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旨揭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113年4月26日至114年4月25日止,共計12個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彭○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處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0757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彭○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彭○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郭○坤等人計2,00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3004959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郭○坤等人計2,00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郭○坤等人計2,006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