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4年度第20期 |
![]() |
◆ 桃園市政府第3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9月18日上午11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主席致詞
一、本府105年總預算為950億6千9百萬元,主要挹注於公共建設、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方面,且本府秉持財政穩健原則,整體債務由升格前的262億下降至196億,為六都最低。
二、本次預算歲出項目以教科文預算最高,占38%;用於建設之資本門支出,維持去年23%的水準,是六都最高的比例,顯現本市仍處於建設時期,未來仍須向中央單位爭取補助款,以完成各項重要建設。
三、本次預算框列了20億元住宅循環基金,做為第一階段4千戶社會住宅興建的基礎預算;並分別各框列了10億經費來打造捷運綠線建設,以及汙水下水道處理系統;為擴大照顧弱勢、年輕家庭及老人族群,本府增列2.7億元預算;而國民運動中心及體育設施,則增列7.1億元預算作為建設經費,以上皆為本市升格後的必要投資,也是桃園市民的共同期待。
四、若未來有重大建設需要挹注更多經費,會以依次擴大的方式處理,按照年度預算需求來編列。
五、本次預算的審議主要依施政重點的優先順序、財政衡平性、計畫必要性及合理性等原則,進行綜合考量,有些項目因需待補助款確定、或需進行再評估、或牽涉時程安排等因素,排序上會往後一點,但仍應依次完成。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參、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主計處
提案案由:謹檢陳105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請審議。
(一)照案通過。
(二)本案在總額不變下,如需微調金額,授權主計處據以修正辦理。各局處若有重大需調整之預算,請於下星期一中午12點前彙報給主計處。
伍、臨時動議(無)
陸、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尚未編列預算的建設,是因仍在協調階段,未來定案後可以另外編列預算或使用統籌款執行。
二、徵收公園用地應先評估效益,以僅需工程費或需建設特定設施者為優先。
三、有關美術館跟總圖書館的建設時程,請文化局以今年選址確定,明年規劃設計完成,107年工程發包,109年完工為目標。
四、關於航空城世貿中心,優先考慮高鐵前燈會用地,請經發局儘快與高鐵局展開協商,於今年確定地點,106年BOT招商完成,107年開始動工。
五、此次議會施政報告按照局處分類,請各局處報告時以業務面為主,並反映預算趨勢。
六、因局處及各區、里舉辦之中秋活動數量繁多,請局處首長及區長代表本人參加。
七、基金會董事長姓名請儘快更名,俾利預算審查。
柒、散會:下午12時20分
|
◆ 桃園市政府第3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3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4年9月30日(星期三)上午8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上午8時至9時05分)
邱副市長太三(上午9時05分至9時24分)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一、首先感謝同仁在杜鵑颱風過境期間,堅守崗位,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關於路樹傾倒問題,為保護樹木及珍貴老樹,本府將制定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對於開發行為做適當規範,如興建學校、建築時應先辦理樹木調查,珍貴老樹須登記,若道路開發涉及樹木移植則須訂移植計畫,並將路樹遷移納入工程預算。
二、杜鵑颱風造成中路重劃區380餘棵路樹倒塌,涉及樹種選擇及植栽工法問題,請工務局、農業局及區公所農經課,成立「樹木植栽專案小組」,針對公園樹木、路樹等植栽方法檢討改善;另請工務局邀集中路重劃區協力廠商,檢討路樹傾倒原因。
三、颱風期間,網路流傳假冒市長名義發布停班課半天的訊息,混淆視聽,嚴重違反公共利益;此外,先前亦有「登革熱來自虎頭山」的網路謠言散布,由於網路謠言真實性難以驗證,故常以訛傳訛,因此如有網路謠言時,主政機關應立即澄清,並請警察局協助追查。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各機關對於網路謠言應有行政上的判斷和裁量,現行多以殭屍帳號攻擊、謾罵、製造混亂及假消息,將扭曲民眾對市政的判斷和1999的信任,請研考會協助針對攻擊、負面式假消息分析。
(二)本次颱風災損情形儘量以機關本預算優先處理,如仍在保固期間者由廠商負保固責任,如須動用第二預備金,請提報財政局,由秘書長召開會議協調。
(三)農業災損處理應落實從簡、從寬、從速原則,於3天內調查完畢,請區公所協助配合。另凡是涉及人民補助案,申請、審核、撥付及核銷流程均須迅速,如農業局農業災損、社會局社團補助等,請社會局特別注意。
(四)青埔地區部分空地雜草叢生,請都市發展局要求各該土地管理人配合整理環境清潔及妥善防治紅火蟻,藉由政府及民間共同參與,使明年燈會順利成功。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楊梅區永福段1542-1地號市有土地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桃園區龍祥段536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大園區北園段151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機關:警察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一)照案通過。(二)本案資金來源可接受捐助款,請警察局活用社會力,以加強提振警察工作士氣。
八、提案機關:警察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九、提案機關:警察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醫療機構及醫師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案,提請審查。
決議:照案通過。
十、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但請加強審核申請人。
十一、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三、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伍、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一)第2案請都市發展局將達成狀況提報研考會。
(二)第3案會後請工務局就發包、施工時間再與研考會討論。
陸、臨時動議
一、蘆竹區褚區長春來:
(一)颱風期間同仁24小時輪班,但囿於加班費每人每年額度限制,僅能以補休方式辦理,建請市府研議放寬,以鼓勵同仁。
(二)建議日後颱風停電期間,請台電設置與區長間專責聯繫窗口,讓區長可迅速掌握停電情形。
(三)台四線是連接機場的重要連絡道路,建請市府統籌辦理道路綠美化植栽。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一)關於颱風期間同仁的加班費,人事處已與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積極溝通處理中。
(二)請經濟發展局與台電協調,於颱風期間提供僅供各區長聯繫的專線電話窗口。
(三)關於台四線綠美化,請工務局會後再與區長研議,另請農業局協助。
二、農業局謝局長長勝:稻作及網室蔬菜災損方面,請各區公所協助農民提報。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請區公所協助。
三、體育局黃局長永旺:本府將於104年12月5日(星期六)舉辦2015桃園半程馬拉松—石門水庫楓半馬活動,歡迎各局處長踴躍報名參加。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請踴躍參加。
柒、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捌、散會:上午9時24分
|
![]() |
◆ 訂定「桃園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4025689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附「桃園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5664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辦法」
附「桃園市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辦法」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6581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附「桃園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68753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7228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附「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市長 鄭文燦 |
![]()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務字第104023692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
◆ 原「桃園縣大溪鎮新峰里、復興里電費補助實施要點」於104年4月26日前廢止,另訂定「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自104年4月27日起生效。 |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桃市溪民字第1040022556號
附件:
原「桃園縣大溪鎮新峰里、復興里電費補助實施要點」於104年4月26日前廢止,另訂定「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自104年4月27日起生效。
區長 黃睿松
|
◆ 訂定「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姓氏約定不成抽籤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23943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姓氏約定不成抽籤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姓氏約定不成抽籤作業規範」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23886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並自本令發布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桃客園字第1040007727號
附件: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並自本令發布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蔣絜安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辦理園區各項工作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經發字第1040239523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辦理園區各項工作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辦理園區各項工作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火災預防及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4003714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火災預防及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火災預防及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
局長 胡英達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40259835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製表」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公共設施認養要點」。 |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桃景秘字第104000425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公共設施認養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公共設施認養要點」。
附「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公共設施認養要點」
處長 葉宗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執行限期改善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4003780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執行限期改善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執行限期改善處理原則」
局長 胡英達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部份規定,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演字第104001452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部份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
◆ 訂定「桃園市政府永久測量標實地查對管理實施計畫」,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104026716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永久測量標實地查對管理實施計畫
訂定「桃園市政府永久測量標實地查對管理實施計畫」,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永久測量標實地查對管理實施計畫」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公有廣告欄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04026439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有廣告欄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公有廣告欄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違規廣告物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04026511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違規廣告物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違規廣告物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272756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生效。
附「桃園市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
市長 鄭文燦 |
![]()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農業類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發問字號:府農務字第10402365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農業類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旨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邱太三 代行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秘字第10402530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新增傳統藝術「泰雅口述傳統」保存者黃榮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文演字第10402525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傳統藝術「泰雅口述傳統」保存者黃榮泉。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
公告事項:
一、傳統藝術登錄名稱:泰雅口述傳統
二、分類:傳統藝術-傳統表演藝術
三、保存者姓名:黃榮泉
四、保存者基本資料:黃榮泉(1932年~),現居桃園市復興區,畢生致力於泰雅族文化傳播與研究,具備泰雅口述傳統能力、富泰雅文化研究紀錄及實務推廣等經歷。
五、保存者地址:桃園市復興區長興村石門1號
六、登錄理由:
(一)本案經「桃園縣103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二類組)審議委員會」審議具「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二條所稱之藝術性、特殊性及地方性等價值。
(二)具備藝術性:為現今少數能吟唱泰雅口述傳統技藝之耆老,早期曾營運仙島泰雅文化村,富泰雅歌舞展演規劃經驗,為當時泰雅族具學者關懷族人文化之唯一者。
(三)具備特殊性:泰雅族人第一代受高教育者,有計畫的紀錄泰雅文化及文物,協助建造復興區教堂及多處原住民文化館。
(四)具備地方性:以復興鄉泰雅族為中心,紀錄並出版泰雅族神話傳說。
(五)精通並體現該項傳統藝術:黃榮泉先生不僅精通泰雅口述傳統知識,並具有宏觀國際視野,出版泰雅文化教材,對泰雅文化資料保存與推廣貢獻良多。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本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及徵收費用之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發問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2395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公告本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及徵收費用之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公告「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費用數額及分配比例」,旨揭公告應予廢止。
二、旨揭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費用數額及分配比例,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402395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費用數額及分配比例,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行政區域內徵收費用數額如下:
(一)自來水每單位用水量附加清除處理費為每度新臺幣三點七元。
(二)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居民每戶每年應徵收之清除處理費為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八元(每戶每月九十四元)。
(三)石門水庫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非自來水用戶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二、非自來水用戶按戶徵收,執行機關得依實際需求自行決定徵收期數。
三、桃園市為一般廢棄物採焚化處理方式地區,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中清除及處理分配比例如下:
(一)清除費:百分之四十六。
(二)處理費:百分之五十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代表參加義消公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521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代表參加義消公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代表參加義勇消防人員公祭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宣導專車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402505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宣導專車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推展行動式老人文康休閒巡迴宣導服務實施計畫」,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辦裡子女姓氏約定不成抽籤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2394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辦裡子女姓氏約定不成抽籤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作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姓氏約定不成抽籤作業規範」,旨揭作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作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石俊麟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5536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石俊麟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石俊麟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6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45號
四、事務所名稱:大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領航北路二段292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黃雅閔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5612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雅閔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雅閔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6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46號
四、事務所名稱:東禾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陸橋南路47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402388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旨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消防栓標示牌認養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532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消防栓標示牌認養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栓標示牌認養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並自本公告發布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客園字第1040258297號
附件: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並自本公告發布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市土地公文化館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文視字第104021213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市土地公文化館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9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103年12月25日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土地公文化館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市立幼兒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402566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市立幼兒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三、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梁心怡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aqua@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月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566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萬語喬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5956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萬語喬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萬語喬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7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49號
四、事務所名稱:耀新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強一街255巷6號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蕭越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5956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蕭越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蕭越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3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48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6樓之5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毛俊宗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5956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毛俊宗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毛俊宗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090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47號
四、事務所名稱:僑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安街396號9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105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暨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402534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5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暨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
公告事項:
一、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3,692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金額:每人每年7萬5,000元整。
2.不動產金額:每戶新臺幣360萬元整。
二、中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1.5倍: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538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金額:每人每年11萬2,500元整
2.不動產金額:每戶新臺幣540萬元整
三、申請人原符合104年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異動者,賡續核予本市105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106-5地號等53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管制及列管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2498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106-5地號等53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管制及列管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第二期)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旨揭53筆土地本府公告列管情形如下:
(一)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1號公告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106-5、106-6、713地號等3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2號公告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545、556(部分坵塊)、557、557-1、558(部分坵塊)、666、670、702、735、738、742、758、758-1、766、767、769-1(部分坵塊)、771(部分坵塊)、772(部分坵塊)、773(部分坵塊)、774(部分坵塊)、775(部分坵塊)、789、791、817、818、819、820、829、830、831、832、891、892、893、894、895、981-3地號等37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三)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2號公告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554(部分坵塊)、555(部分坵塊)、594(部分坵塊)、594-1(部分坵塊)、595(部分坵塊)、596(部分坵塊)、667、699(部分坵塊)、700(部分坵塊)、701(部分坵塊)、704(部分坵塊)、708、788(部分坵塊)地號等13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3年10月31日、12月25日、12月26日、12月27日、12月29日及104年2月9日、2月10日、3月31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劉帥雷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6119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劉帥雷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帥雷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29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50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帥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僑愛一街35巷22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桃園市永安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並自公告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農管字第1040264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永安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為有效管理及維護桃園市永安漁港(下稱本漁港)之停泊秩序,公告本漁港得設籍停泊漁船之總噸位及艘數,前揭數量可由本府視實際需用或依政府重大政策進行調整修正公告。
二、附「桃園市永安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一覽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老年縣民獎勵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595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老年縣民獎勵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土地建物更正登記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645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土地建物更正登記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土地建物更正登記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新屋溪水區及水體分類」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40243548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新屋溪水區及水體分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
三、「新屋溪水區及水體分類」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
(二)聯絡人:鍾佩穎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311。
(五)傳真:(03)333-3878。
(六)電子郵件:00403@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侯玉玲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6716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侯玉玲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侯玉玲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7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51號
四、事務所名稱:潮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民族路雙連二段41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販售學用品及校園食品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402632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販售學用品及校園食品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惟經檢討後,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字號:E1222*****)違反「桃園縣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事件之本府104年9月22日桃經商字第1040032953號催繳函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4026588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君(身分證字號:E1222*****)違反「桃園縣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事件之本府104年9月22日桃經商字第1040032953號催繳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有關陳○○君因違反「桃園縣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事件,前經本府以104年9月22日桃經商字第1040032953號催繳函催繳在案,經行政文書郵務送達戶籍地:「新北市五股區○○路○○○○之○號○樓」,嗣經郵局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查符行政程序合法第78條所定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二、上開文書希陳○○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許君(身分證字號:F1016*****)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之本府104年9月23日桃經商字第1040033335號催繳函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402658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君(身分證字號:F1016*****)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之本府104年9月23日桃經商字第1040033335號催繳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有關許○○君因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前經本府以104年9月23日桃經商字第1040033335號催繳函催繳在案,經行政文書郵務送達戶籍地:「新北市林口區中湖村○○鄰○○○號」,嗣經郵局以「拆遷不明現此無址」退回,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定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二、上開文書希許○○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政局永久測量標實地查對管理實施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10402671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政局永久測量標實地查對管理實施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實施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永久測量標實地查對管理實施計畫」,旨揭實施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實施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中華民國103年度桃園縣總決算(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主管字第1040264935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03年度桃園縣總決算(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及本府主計處案陳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4年10月7日審桃市一字第1040004364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103年度桃園縣總決算(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以桃園縣總決算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桃園縣總決算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桃園縣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縣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縣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公告之。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君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通知函(本處104年10月8日桃動五字第1040005618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400057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君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通知函(本處104年10月8日桃動五字第1040005618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4年9月30日民眾於本市中壢區福州二街拾獲台端所友犬隻(晶片號碼:900128001827645)送交本處,並刊登於104年9月30日桃動五字第1040005589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4年10月8日以桃動五字第1040005618號函通知李○○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李○○君)戶籍地址已遷徙至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確實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桃園市政府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仁信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違規廣告物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0402688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違規廣告物裁罰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違規廣告物裁罰基準」,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觀音鄉大潭、保生、武威村電協會協助金發放執行要點」及「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接受『觀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設置風力發電機補助款項管理運用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402583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觀音鄉大潭、保生、武威村電協會協助金發放執行要點」及「桃園縣觀音鄉公所接受『觀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設置風力發電機補助款項管理運用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觀音區大潭、保生及武威里電協會健保費協助金發放執行要點」及「桃園市觀音區公所收受風力發電廠商回饋金管理運用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執行限期改善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653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執行限期改善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執行限期改善處理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重大災害現場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402653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重大災害現場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重大災害現場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40241377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終身學習法第10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二)聯絡人:郭宗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7473。
(五)傳真:03-3361044
(六)電子郵件:Kuo0825@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古尚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2738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古尚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古尚杰。
二、身分證字號:J1202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57號。
四、事務所名稱:古尚杰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正義路136巷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34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402722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細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旨揭細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細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設置暨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用字第10402694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設置暨執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設置及執行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402727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法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旨揭法規應予廢止。
二、旨揭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防範偽冒申辦土地登記案件處理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402724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防範偽冒申辦土地登記案件處理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防範偽冒申辦土地登記案件處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40276250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二)聯絡人:宋長政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轉6403
(五)電子郵件:10212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訂定「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40279272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
三、「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聯絡人:蔡美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53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