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度第09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467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6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4月17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頒發112年度防汛專用砂包整備領用及回收業務績優公所。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第1名:大溪區公所
二、第2名:蘆竹區公所
三、第3名:平鎮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砂包是防汛期避免淹水的重要資源,砂包回收工作辛苦且不易,112年度防汛專用砂包整備領用及回收業務績優前3名獲獎區公所,其中大溪區公所砂包回收率為100%,蘆竹及平鎮區公所亦達90%以上,實屬不易,在此感謝獲獎區公所對防汛資源的珍惜。
二、0403地震不僅花蓮災情慘重,桃園亦有災情,震後迄今2週以來,本府團隊無一刻停歇,除動員多位建築結構及土木技師針對受損建築物鑑定勘查外,亦迅速盤點建築物受損情形、程度及可運用預算,規劃各種方案及措施,說明如下:
(一)本市震後接獲建築物受損通報計681件,其中618件需技師協助鑑定結構安全,鑑定結果7處建築物有安全疑慮,住戶必須先撤離安置,判定為紅單;另44處建築結構受損需補強但住戶仍能居住,判定為黃單。凡被判定為紅單案件,市府核予100%、上限150萬元修繕補助;黃單案件則補助修繕費用85%、上限100萬元。
(二)推動簡易都更整維計畫,針對建築物受損程度未及紅、黃單,或過去已受到損害沒有機會補強的建築物進行補助,只要管委會取得100%住戶同意都更,即免成立都更會,無須走都更公展、公聽會程序,直接送審議會審議,且補助額度由以往的45%、上限1,000萬元調高為75%、上限1,500萬元。
(三)增加2,000萬元公寓大廈修繕補助預算,各公寓大廈符合資格者皆可提出申請,針對有必要修繕之處進行補強,不限是否受到本次地震影響;補助額度將依社區規模設定級距,預估將有200個社區受惠。
(四)針對因居住於地震判定為紅單建築物的市民,由社會局透過災害救助金及捐助善款,補助受災戶在外臨時居住所需費用,以協助度過難關。
二、石門水庫的蓄水量現已低於25%,水情吃緊,期盼5月梅雨季能順利帶來降雨緩解水情,本府已啟動抗旱準備,說明如下:
(一)協調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將板新地區用水改由水情較佳的翡翠水庫支援,減輕石門水庫供水壓力。
(二)經濟發展局加強宣導,請民眾共同節約用水,儘量減少洗車及大樓外牆清洗等用水。
(三)本市境內262口水井、8處水資源中心、767個水塔及40部消防水車等整備完成。
(四)積極提升水資源循環再利用,減少工業對自來水的需求,今(113)年初中壢再生水廠已獲行政院核定,未來完工後,配合水資源回收中心,將可達成工業區用水回收再利用;另112年順利推動桃園文青水園水資源中心再生水計畫,預計完工後可提供華亞科技園區、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產業用水;此外,桃園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再生水廠預計今年6月開始供水給中油公司使用。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放流水再利用於農業供灌推廣計畫
主席裁示:
(一)關於放流水再利用作為農業灌溉用水,請水務局持續與農業部溝通灌溉水質標準規定,並研議是否可依王副市長建議透過地下水等稀釋方式降低氨氮量。
(二)有關國立中央大學日前調查發現,本市新屋地區的海岸帶地下水出流量極高,本府應對本市天然環境資源有所掌握,請水務局評估開發地下水自用之可行性,並擇期報告;如評估可行,後續可請水務局、經濟發展局與農業局研議必要時提供中央大學補助以加速進行研究,並由經濟發展局與農業局分別規劃是否將地下水擴大到工業區及農業供灌使用。
(三)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列入追蹤。
二、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新屋區公所
報告案由:清淨‧樂活海岸—打造新屋觀光遊憩新亮點
王副市長明鉅:
建議建立常設性機制,可定期召開會議,整合盤點本府各機關於本市各區全年規劃辦理活動、計畫,以利資源串聯整合及有效運用。
主席裁示:
本府現有觀光會報可結合王副市長意見,另觀光會報係討論跨機關觀光議題,在此架構下催生出各個小議題,請各工作小組應自行定期討論、追蹤進度。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5條及第3條附表2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4條、第5條及第3條附表1、附表3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75-15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75-69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75-594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1648-2地號市有土地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主席裁示:
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一、警察局報告有關首長參與推動「識詐」1.5宣傳活動,請各機關儘量配合,努力降低詐騙案件。
二、4月20日(六)2024桃園桐花祭開幕式暨伯公祭儀於本市客家文化館舉辦,請同仁踴躍出席;另歡迎同仁於4月20至5月10日2024桃園桐花祭期間前往賞桐漫遊,欣賞桐花盛開美景。
三、桃園市國樂團於6月2日(日)於國家音樂廳演出《鄧雨賢的春冬秋夏》音樂會,歡迎有興趣同仁可前往聆聽。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
 
桃園市政府第466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46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4月10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專員 黃美容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市企業捐贈觀音區保生里市民活動中心土地匾額。
                                   -主辦機關:民政局
(一)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表揚本市農會產品榮獲「2023臺灣農會百大精品」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農業局
(一)桃園市農會:不費粥章-青恬白粥
(二)龍潭區農會:東方美人茶
(三)新屋區農會:樂禾趣
三、表揚本市青農聯誼會榮獲113年全國青農運動會第一名。
                                   -主辦機關:農業局
貳、主席致詞
一、今(10)日頒發「造福鄉里」匾額予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八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觀音區保生里市民活動中心坐落於私人土地,因近期地主希望取回土地另作他用,須拆遷並另覓土地興建,該公司積極與地方人士協調溝通,自費購得土地,並將土地捐贈予市府興建新的保生里市民活動中心,提供觀音鄉親使用,實現回饋地方、造福鄉里之善舉。接下來市府會加速辦理地目變更作業,後續也規劃運用台電及中油回饋金支應興建經費,在各項程序順利進行下,儘快完善地方公共建設。
二、桃園市農會「不費粥章-青恬白粥」、龍潭區農會「東方美人茶」及新屋區農會「樂禾趣」等3項產品榮獲「2023臺灣農會百大精品」績優獎項,感謝各農會帶領桃園農業持續進步,農產品品質與農會財務等各方面都愈來愈好,歡迎各機關團體挑選年節伴手禮時,踴躍支持桃園在地特色農產品。
三、本市青農聯誼會榮獲「113年全國青農運動會」第一名,該會在全國青農運動會已連續3年奪冠,相當不容易,其中會長廖俊融除帶領團隊為桃園爭光,本身也是桃園智慧農耕團的一員,期望再接再厲,明年繼續奪冠,展現桃園農業團結力與活力。
四、有關0403地震已過一週,本府一方面關心花蓮的災情,另一方面也須充分掌握桃園情形,說明如下:
(一)此次地震桃園境內很慶幸並無傷亡,但有市民至花蓮旅遊,不幸發生1死5傷情形,本人深感難過並惋惜,於第一時間即聯繫關心給予必要協助。
(二)自4月3日地震發生至昨(9)日止,本市建物損毀通報案件共計有500餘件,通報內容大多為磁磚、墜落物案件,嚴重案件則為房屋牆面、梁柱龜裂等,感謝建築管理處積極動員,委託建築師、結構及土木技師勘查鑑定,過去一週已完成巡檢及安全維護,計有5處危老建築物被張貼「紅單」,代表暫時無法安全居住,需要重建或補強;另有18處被張貼「黃單」代表建物有部分項目、範圍暫時停止使用,需補強經鑑定排除危險後方可居住;其中需要緊急安置住戶共20戶50人,考量居民安全,針對因建物安全問題,需暫時離開住家的市民,市府已備妥相關協助措施,包括安排入住八德榮家、桃園榮家或透過包租代管平台提供市民租屋協助等。
(三)在公共交通及機場捷運部分,地震造成機捷2公分錯位狀況,桃捷公司在第一時間即完成檢修並測試正常,不影響營運;另興建中的捷運工程,捷運工程局在地震發生1小時內,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後續經監測及專業技師評估,已確認施工中的捷運工程皆未受到損害;本市683處橋樑及14座地下道部分,經養護工程處及各區公所巡查後確認無影響安全之結構性損害,對於輕微損傷的部分,市府會儘快維修完畢。
(四)校園方面,本市共149學校受損,約400處須進行修繕,皆無明顯結構損壞,已將磁磚剝落處圍起隔離,本府將以災害準備金儘速辦理檢修,讓學生家長安心。
(五)本次地震讓大家正視老舊建築的耐震問題,也再次突顯加速都市更新的重要性,請都市發展局以提高容積率為獎勵,儘速修訂都市更新施行細則。
(六)此次地震後之各項救助工作,感謝相關局處即時反應,因臺灣是一個地震層頻繁的地區,加上即將來到的汛期及颱風,請各局處持續上緊發條,繼續維持這種精神,讓市民有一個安全居住的環境。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財政局
報告案由:推動公有建物供需調配,促進資產活化效益蘇副市長俊賓:
(一)本案應建立廳舍總數量及使用率分析,以策略性方法解決閒置空間,另請思考創造並鼓勵釋出閒置空間的環境,融入善的循環。
(二)請建立客觀公有建物使用率標準,定期公布活動中心使用資訊,進而作為里基層預算的調度機制。
主席裁示:
(一)推動公有建物供需調配機制自去(112)年5月開始實施,期建立更客觀標準以善用公有建物資源,請財政局持續努力。
(二)請民政局與教育局針對市民活動中心及學校,設計獎懲配套措施,再逐步實施法制化。
二、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報告案由:推動社區安居—共享好生活
主席裁示:
(一)城市都會化發展過程中鄰里關係越趨疏離,以此次地震為例,社區大樓設有管理委員會者,其提供支持與資源效率高出許多;本府透過里長及管理委員會管道進入社區提供服務,如能了解社區人口結構,切入之服務設計將可更為精準,而社區大樓住戶倘若長者比例偏高,本府社會局及衛生局可提供之服務空間則相對提高。
(二)本案推廣如有具體成效,後續請提成果報告,成為其他公所或社區推動參考,逐步擴大。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主計處
提案案由:檢陳「112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體育局
提案案由:本市八德區棒壘球場為興建仁德國小申請報廢拆除部分場地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2案「因應目前水情,請經發局汲取去年經驗,應有危機感,就不足之處加以改善,完善整備工作。」案及第3案「以『新北市深坑火警造成惡臭影響民眾』為問題情境,請環保局建立本市空氣品質監測基線,主動監測災害後空氣品質,並採取相關之應變措施;請檢討、修正目前之應變機制(SOP),並安排適當時候召開跨局處會議確認。」案等2案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蘇副市長俊賓:
各機關於市政會議專題報告主題類別及報告頻率皆不相同,除幕僚機關,各機關平均1年大約專題報告4次,為合理調度、調整各機關市政會議專題報告,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2週後於市政會議中提出過去1年多以來專題報告分析。
主席裁示:
請配合辦理。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6分
 
法規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3009229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
 
市長 張善政
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091340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市長 張善政
 
預告「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132002332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七條及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四十條。
三、「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聯絡人:黃○如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422
(五)傳真:(03)334-1645
(六)電子信箱:tax_hou189@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訂定「桃園市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務字第1130102803號
附件: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食農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農業局農務科。
(二)聯絡人:蘇○涵。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460。
(五)傳真:03-3377491。
(六)電子郵件:10020615@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四十七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3010042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四十七條。
附修正「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四十七條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13010126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一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130107057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一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述意見或洽: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二)聯絡人:邱○凱。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7420
(五)傳真:03-3358254
(六)電子郵件:0138kr@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30111518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林○靜。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7583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10035656@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預告「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132002557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十五條及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四十條。
三、「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聯絡人:張洋瑞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424
(五)傳真:(03)334-1645
(六)電子信箱:tax_hou301@mail.tycg.gov.tw
 
市長 張善政
 
政令
公告「113年度桃園舊城區、楊梅富岡火車站及中壢火車站前站周邊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並自113年5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301054981號
附件:補助計畫書1份
 
主旨:公告「113年度桃園舊城區、楊梅富岡火車站及中壢火車站前站周邊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並自113年5月1日生效。
公告事項:113年度桃園舊城區、楊梅富岡火車站及中壢火車站前站周邊老屋再生活化補助計畫,如附件。
 
市長 張善政
 
公告修正「113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3010145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113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公告事項:修正「113年桃園市電動機車補助計畫」第8點規定:「老舊機車車籍限於111年12月31日(含)前設籍於桃園市,且至申請日止非外縣市移入,並限於補助期間內完成車籍報廢且車體回收。」自公告日起施行。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績優體育學生參加國際性體育競賽獎勵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3009713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績優體育學生參加國際性體育競賽獎勵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績優體育學生參加國際性體育競賽獎勵要點」第三點、第五點
 
市長 張善政
 
廢止「桃園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照字第11300893731號
附件:如文
 
廢止「桃園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張善政
 
訂定「桃園市一般護理之家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衛照字第1130089373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一般護理之家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一般護理之家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桃交公字第113002583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第三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第三點
 
局長 張新福 出國
副局長 熊啟中 代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獎勵舉發偽藥禁藥劣藥與不良及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獎勵舉發違反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府衛藥字第一一三〇〇五二八八八號令之修正「桃園市政府獎勵舉發違反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實施要點」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13008595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獎勵舉發偽藥禁藥劣藥與不良及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獎勵舉發違反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府衛藥字第一一三〇〇五二八八八號令之修正「桃園市政府獎勵舉發違反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實施要點」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獎勵舉發違反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實施要點」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桃園市實施增額容積地區公益性設施空間設置需求一覽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開字第11301059981號
附件:一覽表
 
主旨:公告「桃園市實施增額容積地區公益性設施空間設置需求一覽表」。
依據:
一、本府110年12月27日公告實施「變更桃園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額容積規定(修訂公益性設施設置部分)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5點。
二、本府111年4月29日公告實施「變更桃園航空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2點。
公告事項:
一、本市公益性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請依本表所列項目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捐建公益性設施審查,公益性設施需求將配合申請案件即時更新修正並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頁(https://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本府公報。
三、附貼本案一覽表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市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130097496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市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市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市長 張善政
 
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使用運動場館補助作業要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體綜字第113000474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使用運動場館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使用運動場館補助作業要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使用運動場館補助作業要點」。
 
局長 許彥輝
 
 
公告「桃園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300819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執行時間: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二、執行對象:本市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及民眾。
三、應配合之防疫事項及罰則: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本市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本公告主動清除所屬場域與住家室內外(含空地、空屋、防火巷、側溝、屋後溝、工地、公園、菜園花圃、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頂樓)之積水容器及積水處,避免孳生病媒蚊帅蟲(孑孒);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疫情發生地區(經衛生主管機關證實為登革熱、屈公病或茲卡病毒感染症陽性病例之住家、活動地及可能感染地點)周邊半徑四百公尺範圍內之公、私場所,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接受防疫人員實施病媒蚊孳生源檢查、強制戶內外孳生源清除與查核及必要之殺蟲劑空間噴灑或其他化學性防治措施;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登革熱、屈公病或茲卡病毒感染症發生,有進入本市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時,該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經通知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本府衛生或環保等防疫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並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
(四)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與相關人員對於防疫人員所為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張善政
 
公告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228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2月17日至113年3月23日,批號Y1130305共1,58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2288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113年2月22日至113年4月1日,批號U1130312共1,01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公告應受送達人LUU ○ A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95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UU ○ AN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UU ○ AN於112年12月11日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條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通知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昇)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PHUONG(阮○芳)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19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PHUONG(阮○芳)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NGUYEN ○ PHUONG(阮○芳)113年1月27日業已離台,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HA ○ HUNG(何○雄)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32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HA ○ HUNG(何○雄)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HA ○ HUNG(何○雄)112年10月17日業已行方不明,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杒○法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819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杒○法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杒○法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出境,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陳○軒)。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阮○珂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20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珂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珂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劉○昀)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NGUYEN ○ TA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31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TAM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TAM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文)。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應送達予芳瀚塗裝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097375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芳瀚塗裝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申復通知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
一、冊列芳瀚塗裝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分別經本府以112年11月29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1183710等號函通知申復,通知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芳瀚塗裝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就應受命令解散處分之事由,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予以命令解散。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申復通知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冶炭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097382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冶炭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命令解散處分函清冊1份,請應受送達人等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法廢止公司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及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冶炭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分別以112年12月22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1183970等號函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受命令解散處分之冶炭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向本府申請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命令解散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送達予慶陽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097397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應送達予慶陽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廢止登記處分函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日起35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慶陽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前經本府依公司法第397條規定,分別以112年1月21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1170280等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以公告代之。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蔡○璘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09633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蔡璧璘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蔡璧璘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60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29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璧璘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文中二路69號10樓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雪○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53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雪○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雪○CORPUZ SHERYLL ○ BAUTIST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返回菲律賓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黃○茹NG ○ RUE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81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茹NG ○ RUE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茹NG ○ RUE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梁○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253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梁○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梁○芳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THI ○ QUYNH(阮氏○瓊)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22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THI ○ QUYNH(阮氏○瓊)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NGUYEN THI ○ QUYNH(阮氏○瓊)113年2月25日業已離台,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DUONG(阮○陽)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24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DUONG(阮○陽)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DUONG(阮○陽)於112年5月2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DUONG ○ HIEP(楊○協)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23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UONG ○ HIEP(楊○協)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DUONG ○ HIEP(楊○協)於112年12月18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受處分人游○翔(銷帳編號:1131049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433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游○翔(銷帳編號:1131049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游○翔於112年5月1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51號10樓之1(1019室),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彰化縣員林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潘○立、陳○英(銷帳編號:11310511、11310512)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489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立、陳○英(銷帳編號:11310511、11310512)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潘○立、陳○英等2人於112年10月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1號B1(新東方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旨揭受處分人:
(一)潘○立為外籍移工,現已離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陳○英為外籍移工,於112年11月7日經雇主通報行方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本分局113年第2季應受尿液採驗人之採驗尿液通知書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2808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分局113年第2季應受尿液採驗人之採驗尿液通知書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應受尿液採驗人梁○翰等24人之戶籍為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係通知上開應受尿液採驗人,應自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至本分局接受尿液採驗,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拒絕採驗者,將報請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通知書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該應受尿液採驗人得隨時至該隊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本案聯絡人:偵查佐吳○宜,聯絡電話03-4222032。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指定桃園市合謙學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社區中庭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07909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合謙學社區之外圍退縮空間及社區中庭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合謙學社區(桃園市龜山區牛角坡路一百六十三號、一百六十五號、一百六十七號、一百六十九號、一百七十一號、一百七十三號、一百七十五號、一百七十七號)之外圍退縮空間及社區中庭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
二、於指定之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0520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NGUYEN ○ MANH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告誡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分局長 張仁傑
廢止歷史建築「角板山賓館」之「老人會館」部分,配合地籍重測調整位置及定著土地之地號為澤仁段552、553、556地號,並變更登錄種類暨補充登錄理由、歷史建築範圍及面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30083459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
 
主旨:廢止歷史建築「角板山賓館」之「老人會館」部分,配合地籍重測調整位置及定著土地之地號為澤仁段552、553、556地號,並變更登錄種類暨補充登錄理由、歷史建築範圍及面積。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四、桃園市113年度第1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角板山賓館。
二、種類:原登錄種類「建築物類」,變更為「官邸」。
三、位置或地址:原為「復興鄉中正路129、131、133號」,調整為「桃園市復興區澤仁段552、553、556地號」。
四、廢止歷史建築「角板山賓館」本體之一部分:
(一)廢止理由:歷史建築本體之「老人會館」依研究文獻顯示原為兩幢憲兵兵舍,駐衛當年行館之安全,惟原有兵舍現僅存部分室外牆壁,其餘均已改建失去原有風貌,使用目的亦與賓館無關,予以廢止。
(二)法令依據:
1、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7條第2款、第3款廢止基準。
2、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
五、公告補充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詳如附圖):
(一)角板山賓館:面積共計為752.25平方公尺。
(二)貴賓人員房舍:面積共計為707.12平方公尺。
(三)警衛人員房舍:面積共計為339.34平方公尺。
六、調整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一)原公告所在地號及登錄面積「復興鄉角板段916,917,918,919,920,921,922,923,924,925,974,975,979地號(共計2138.23平方公尺)」,調整為「桃園市復興區澤仁段552、553、556地號」,土地登錄範圍為該地號全部面積,總面積為30090.46平方公尺。
(二)調整說明:配合地籍重測結果,歷史建築定著土地調整為「桃園市復興區澤仁段552、553、556地號」。另原公告漏未載明確切登錄範圍(其地號與所載面積未合),今考量「角板山賓館」整體場域之歷史脈絡與紋理,及其周邊景觀風貌保存完整性,補充登錄範圍為定著土地之地號全部面積,總面積為30090.46平方公尺。
(三)法令依據: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規定。
七、本府94年2月23日府文資字第0941060205號公告登錄歷史建築角板山賓館類別「建築物類」、地址「復興鄉中正路129、131、133號」、所在地號及登錄面積「復興鄉角板段916,917,918,919,920,921,922,923,924,925,974,975,979地號(共計2138.23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八、公告補充角板山賓館之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補充登錄理由:
1、面對溪口台地,下臨大漢溪,具地形學景觀價值。
2、曾為先總統行館之一,因周邊景色近似先總統蔣中正故鄉,角板山賓館為其常來之場所,故早年稱作「行館」。園區內有固定之憲兵駐軍,並有內衛隨扈人員及賓客住宿之地,另有緊急避難之地下通道。
3、原為角板山採集樟腦之重鎮,而有宿舍及儲料所,與樟腦產業關聯形構地域風貌,並延續為蔣中正駐留場所,具有歷史意義。
4、日式及近代建築鄰近,並呈於同一場域,具有建築史之價值;建築物保存良好,具有歷史建築再利用潛力。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2、3款之登錄基準。
九、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十、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歷史建築名稱:角板山賓館。
(二)種類:官邸。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復興區澤仁段552、553、556地號。
(四)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及其地號(詳如附圖):
1、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
(1)角板山賓館:面積共計為752.25平方公尺。
(2)貴賓人員房舍:面積共計為707.12平方公尺。
(3)警衛人員房舍:面積共計為339.34平方公尺。
2、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角板山賓館、貴賓人員房舍及警衛人員房舍定著於桃園市復興區澤仁段552、553、556地號,土地登錄範圍為該地號全部面積,總面積為30090.46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登錄理由:
(1)面對溪口台地,下臨大漢溪,具地形學景觀價值。
(2)曾為先總統行館之一,因周邊景色近似先總統蔣中正故鄉,角板山賓館為其常來之場所,故早年稱作「行館」。園區內有固定之憲兵駐軍,並有內衛隨扈人員及賓客住宿之地,另有緊急避難之地下通道。
(3)原為角板山採集樟腦之重鎮,而有宿舍及儲料所,與樟腦產業關聯形構地域風貌,並延續為蔣中正駐留場所,具有歷史意義。
(4)日式及近代建築鄰近,並呈於同一場域,具有建築史之價值;建築物保存良好,具有歷史建築再利用潛力。
2、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2、3款之登錄基準。
(六)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94年2月23日府文資字第0941060205號。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應受執行人NGENSALUNG ○(卲○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427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執行人NGENSALUNG ○(吉○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ENSALUNG ○(吉○達)於112年11月9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分隊長方○閔)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NGUYEN ○ BA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49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BA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BAU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遭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AN(阮○恩)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241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AN(阮○恩)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NGUYEN ○ AN(阮○恩)112年8月16日業已行方不明,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NGUYEN ○ BA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958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BAU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BAU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遭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TA ○ HO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607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A ○ HO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A ○ HO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BUI ○ H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174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BUI ○ H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BUI ○ HA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簡○任)。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楊○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470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楊○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楊○軍DUONG ○ QU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外籍:出境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書面告誡(案件編號11302020317)。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施○浚)。
 
分局長 張鶴瓊
公告行為人呂○達LA ○ DA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86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呂○達LA ○ DA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呂○達LA ○ DAT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外籍:出境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案件編號第1130313020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施○浚)。
 
分局長 張鶴瓊
公告行為人LE ○ MEN(黎○艾)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265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LE ○ MEN(黎○艾)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LE ○ MEN(黎○艾)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以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2650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蔡○泰)。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PHAM ○ DA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4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053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 ○ DA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M ○ DAT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案件編號11302030046-00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陳○倢)。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應受送達人NGO ○ NIEN(吳○年)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52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O ○ NIEN(吳○年)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O ○ NIEN(吳○年)於112年11月1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6110、承辦人:警員陳○安)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核發本市施○翔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0069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施○翔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施○翔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12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30號
四、事務所名稱:施家翔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3段155巷19弄9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NGUYEN ○ T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277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T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TH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為外國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2778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劉○維)。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應受送達人DAO ○ CHIEN(陶○戰)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353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AO ○ CHIEN(陶○戰)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DAO ○ CHIEN(陶○戰)111年8月25日業已離臺,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受處分人邱○存(銷帳編號:1131052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466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邱○存(銷帳編號:1131052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邱○存於113年2月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路290巷37號4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行為人NGUYEN ○ M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205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MA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MAI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為外籍人員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2058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蔡○寧)。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TRAN ○ QUAN(陳○管)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4235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 ○ QUAN(陳○管)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 ○ QUAN(陳○管)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孙)。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更正本府106年6月22日府民戶字第10601430652號公告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301026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更正本府106年6月22日府民戶字第10601430652號公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公告事項:本市大溪區「美華里、一心里、田心里、一德里、瑞源里、南興里、員林里、福安里、瑞興里及復興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業經本府以106年6月22日府民戶字第10601430652號公告,茲因原公告依據內容誤植,更正為「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06年6月12日桃市溪戶字第1060003345號函。」
 
市長 張善政
公告受處分人吳○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523)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12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52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吳○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阮氏○金(NGUYEN THI ○ KIM)、趙德利(TRIEU DUCLOI)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521、1131052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12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氏○金(NGUYEN THI ○ KIM)、趙德利(TRIEU DUC LOI)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521、1131052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氏○金(NGUYEN THI ○ KIM)、趙德利(TRIEU DUC LOI)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示送達行為人黃○君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045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黃○君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籍設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崔○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示送達行為人番○明(PHAN ○ MINH)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120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番○明(PHAN ○ MINH)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崔○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行為人黃○和(HOANG ○ HO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22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和(HOANG ○ HO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和(HOANG ○ HO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阮○重(NGUYEN ○ TR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22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重(NGUYEN ○ TR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重(NGUYEN ○ TR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復興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復興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300986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復興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復興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3年5月8日(星期三)下午1時30分假復興區公所4樓401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復興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復興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及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市老人張○昭保護安置費用催繳通知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13003394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市老人張○昭保護安置費用催繳通知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9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113年1月12日以府社老字第1130009120號向臺端(張○麟君,民國70年3月**日生,身份證字號:N12399****)辦理公示送達,追繳令尊張昭(民國39年2月*日生,身份證字號:N102441****)108年10月15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為向臺端進行催繳,依行政程序法第79條規定,再次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案催繳通知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臺端如有費用聯絡事宜,洽本局老人福利科社會工作師連○蘋,聯繫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如仍未償還,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局長 陳寶民
公告行為人梁○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202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梁○勇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梁○勇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2023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程○尹)。
 
分局長 吳明彥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525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蘇○亞(SRIPHIM ○)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溫○忠)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公告應受送達人THAI ○ QUYNH(泰○瓊)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405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HAI ○ QUYNH(泰○瓊)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THAI ○ QUYNH(泰○瓊)113年3月8日業已離臺,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有關請求人因沂泰有限公司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30097976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因沂泰有限公司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暨勞工高富國113年3月25日請求人會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沂泰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本案發文日起至113年6月7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金賸餘款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HO ○ 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22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 ○ 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O ○ TO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劉○昀)
 
分局長 林鼎泰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國道1號甲線新建工程)案」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及說明會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內授國城字第1130819869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國道1號甲線新建工程)案」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及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於113年4月18日起至113年5月17日止,分別於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13年4月29日(星期一)上午10時假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大禮堂及113年5月2日(星期四)上午10時假桃園市龜山區南上社區活動中心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林右昌
為本府辦理「石門都市計畫11、50、54、55號道路工程」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公告及通知作業一案,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權字第11301046021號
附件:現況照片
 
主旨:為本府辦理「石門都市計畫11、50、54、55號道路工程」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公告及通知作業一案,公告周知。
依據:
一、土地法第219-1條。
二、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徵收計畫名稱:石門都市計畫11、50、54、55號道路工程。
二、核准徵收日期及文號:前臺灣省政府78年3月28日78府地四字第142822號函。
三、公告徵收日期文號及公告期間:改制前桃園縣政府78年4月29日78府地權字第55639號公告,公告期間自78年5月4日起至78年6月4日止。
四、通知發價日期及文號:改制前桃園縣政府78年6月2日78府地權字第78747號函,通知於78年6月12日辦理發價。
五、計畫書所載計畫進度:預定78年7月開工,87年6月完工。
六、實際開工日期:已開工(95年10月13日)。
七、計畫進度:原定進度100%,實際進度90%。
八、土地使用情形概述:本案永和路已闢建完成,113年將進行永和路66巷及永平路連接至石門路(台4線)之道路開闢工程,其餘依徵收計畫持續闢建。
九、現況照片:如附件。
十、徵收計畫使用情形查詢網址:內政部地政司土地徵收管理系統(https://lems.moi.gov.tw/lems/)。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EM(阮○盛)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35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EM(阮○盛)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EM(阮○盛)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6月19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張○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277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張○豪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張○豪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書面告誡(案件編號:11304080228-00)。
二、旨揭書面告誡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施○雄)。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NGUYEN ○ HUNG(阮○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286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HUNG(阮○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HUNG(阮○興)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以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2869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蔡○泰)。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NGUYEN KHAC ○ SON(阮刻○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298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KHAC ○ SON(阮刻○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辦理。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KHAC ○ SON(阮刻○山)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2988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賴○豪)。
 
分局長 吳明彥
公示送達碩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陳○祥)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案件之本府113年2月6日府環化字第1130035509號函附裁處書及罰鍰繳納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化字第113004198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碩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陳○祥)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案件之本府113年2月6日府環化字第1130035509號函附裁處書及罰鍰繳納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人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案件裁處書經交由郵政機關送達,惟應受送達人未受領且現住居民不允許黏貼送達通知書,致不能辦理寄存送達,爰依法定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上開文書請碩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陳○祥)儘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化學物質管理科(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領取。
三、當事人應於本公示送達生效後30日內完成罰鍰之繳納,逾期未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PHAN ○ T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933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N ○ T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N ○ TA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偵查佐賴○宏)。
 
分局長 張鶴瓊
公示送達金泰來商行(即王證凱)等2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10254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金泰來商行(即王證凱)等2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金泰來商行(即王證凱)等2家商業,前經本府112年10月12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2806541號函公告公示送達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3年3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30053823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家全企業社(即薛家全)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10254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家全企業社(即薛家全)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家全企業社(即薛家全)前經本府112年6月20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1677201號函公告公示送達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以112年10月12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280604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聖羽企業社(即顏美雪)等13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10255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聖羽企業社(即顏美雪)等13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聖羽企業社(即顏美雪)等13家商業,前經本府112年12月12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3456761號函公告公示送達限期提出申辯後,續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分別以113年3月19日府經商行字第1130071456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東興免洗餐具商行(即王康美蘭)等10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3010255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東興免洗餐具商行(即王康美蘭)等10家商業廢止處分清冊1份,應受送達人等得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洽領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冊列東興免洗餐具商行(即王康美蘭)等10家商業,前經本府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以112年10月23日府經商行字第1120290883等號函廢止商業登記,處分文書經付郵向商業、負責人地址投遞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等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各該廢止登記處分函文書。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SURYANTO蘇○多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2067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SURYANTO蘇○多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SURYANTO蘇○多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SURYANTO蘇言多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阿○(MUALIM ○ MAKRUF)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41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阿○(MUALIM ○ MAKRUF)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阿○(MUALIM ○ MAKRUF)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阮○廣(NGUYEN ○ QU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44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廣(NGUYEN ○ QU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廣(NGUYEN ○ QUA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阮○詩(NGUYEN ○ TH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78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詩(NGUYEN ○ TH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詩(NGUYEN ○ THI)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裴○忠(BUI ○ TR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032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裴 ○ 忠(BUI ○ TR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裴○忠(BUI ○ TR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行為人奈○絲(REDULME ○ CAMILLE NERI)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070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奈○絲(REDULME ○ CAMILLE NERI)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奈瑞絲奈瑞絲(REDULME ○ CAMILLE NERI)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HOANG(阮○黃)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35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HOANG(阮○黃)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HOANG(阮○黃)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9月20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IEU(阮○紹)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37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IEU(阮○紹)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IEU(阮○紹)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9月2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N ○ ANH(潘○英)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41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N ○ ANH(潘○英)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N ○ ANH(潘○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3月4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鄭○雄等31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3033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應受尿液採驗人鄭○雄等31人「應受尿液採驗通知書」及「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請代為刊登公報並張貼於市府公告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毒品防制條例2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示送達公告詳如「113年第2季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鄭○雄等31人公示送達一覽表」。
 
分局長 吳明彥
公告行為人PHAM ○ S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495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 ○ S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人PHAM ○ S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孙)。
 
分局長 林鼎泰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3月29日桃社老字第1130028197號函本市老人謝○松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1065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3月29日桃社老字第1130028197號函本市老人謝○松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3月29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28197號函向臺端(謝○勳君,民國70年12月*日生,身分證字號:F13302****)催繳令尊謝○松111年11月14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戶籍地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工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核發本市呂○容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0823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呂○容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呂○容
二、證書字號:(113)台內地登字第02959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31號
四、事務所名稱:呂○容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聖德路一段233號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洛○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22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洛○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洛吉HABEL LEILANI LOG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菲律賓籍勞工,因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子越)。
 
分局長 唐嘉仁
公告應受送達人NGO ○ QUANG(吳○光)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46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O ○ QUANG(吳○光)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O ○ QUANG(吳○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月6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KHUAT ○ THANH(詘○誠)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428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KHUAT ○ THANH(詘○誠)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KHUAT ○ THANH(詘○誠)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0年10月8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阮○李(NGUYEN ○)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97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阮○李(NGUYEN ○)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阮○李(NGUYEN ○)於112年7月14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6110、承辦人:警員陳○安)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行為人SAMBRANO ○ BALIBAGO(中文姓名: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761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SAMBRANO ○ BALIBAGO(中文姓名: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SAMBRANO ○ BALIBAG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嶺)。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潘蔡○霜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761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潘蔡○霜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潘蔡○霜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巡佐吳○嶺)。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TRAN ○ PHUC(中文名:陳○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47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 ○ PHUC(中文名:陳○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 ○ PHUC(中文名:陳○福)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實際住所不明,且通知未到案,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莊○諺)。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行為人袁○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47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袁○哲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袁○哲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居所不明,經本分局合法通知未到案,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莊○諺)。
 
分局長 林鼎泰
公告受處分人潘○慶(銷帳編號:1131058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19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潘○慶(銷帳編號:1131058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潘○慶於113年2月10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37號,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為外籍移工,業於113年3月14日出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林○華(銷帳編號:1131058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29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華(銷帳編號:1131058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華於110年10月2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和興街25號後巷,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受處分人黃○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22074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558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怠金編號:1122074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黃○豪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 THANH(陳○成)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00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 THANH(陳○成)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 ○ THANH(陳○成)違反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因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1月26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賴○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DANG ○ HIEU(鄧○效)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383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DANG ○ HIEU(鄧○效)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DANG ○ HIEU(鄧○效)112年8月3日業已離台,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VA ○ SINH(合〇生)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544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VA ○ SINH(合〇生)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VA ○ SINH(合〇生)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2月5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CALAMIONG ○ TIBALAO(莎○塔)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52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CALAMIONG ○ TIBALAO(莎○塔)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CALAMIONG ○ TIBALAO(莎○塔)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3月1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E(阮○田)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502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E(阮○田)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E(阮○田)於111年9月10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6110、承辦人:警員陳○安)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阮○絨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43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阮○絨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阮○絨113年4月11日業已遷出國外,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受處分人徐○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590)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54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590)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徐○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30110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倪○章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指定有效期間自113年4月30日至119年4月29日止;新增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林柏君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指定有效期間自113年4月17日至119年4月16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張善政
公告行為人鄧○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59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鄧○娥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鄧○娥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國外並查無國外住址。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洪○徽)。
 
分局長 林鼎泰
桃園市技藝傳承學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30106124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技藝傳承學會自請解散,自即日起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登記及圖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技藝傳承學會
(二)會址:桃園市新屋區中華南路2段13號2樓
(三)理事長:徐○揮(任期109年2月22日至113年2月21日)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張善政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NOAN ○(塔○普)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51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NOAN ○(塔○普)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HANOAN ○(塔○普)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0月12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TA ○ MINH(謝○明)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45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A ○ MINH(謝○明)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A ○ MINH(謝○明)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8月26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度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空氣污染查核輔導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循字第113008975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度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空氣污染查核輔導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設施查核輔導作業。
(二)農廢露天燃燒減量宣導及巡查輔導作業。
(三)處理機構評鑑。
(四)查核輔導成果彙整及建檔管理作業。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07巷20弄39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2659-5449(臺北);03-3383967(桃園)。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循環處理科鄭○航科員,電話:03-3386021分機1512。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4月11日桃社老字第1130031012號函本市老人張○財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301104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4月11日桃社老字第1130031012號函本市老人張○財安置費用繳納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3年4月11日以桃社老字第1130031012號函向臺端(張○雄君,民國64年5月**日生,身分證字號:A12409****)追償令尊張○財107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4月13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惟經郵寄至戶籍地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2項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連○蘋社工師)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公示送達本市老人張○美保護安置費用催繳通知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1300369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市老人張○美保護安置費用催繳通知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9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113年1月18日以府社老字第1130015160號向臺端(林○宏君,民國64年1月**日生,身份證字號:F12348****林○忠君,民國68年11月**日生,身份證字號:F12485****)辦理公示送達,追繳令尊張○美(民國44年8月**日生身分證字號:F20319****)111年9月23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為向臺端進行催繳,依行政程序法第79條規定,再次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案催繳通知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臺端如有費用聯絡事宜,洽本局老人福利科社會工作師連○蘋,聯繫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如仍未償還,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局長 陳寶民
 
公示送達本市老人古○榮保護安置費用催繳通知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13003693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市老人古○榮保護安置費用催繳通知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9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113年1月15日以府社老字第1130011390號向臺端(古○芳君,民國60年4月*日生,身份證字號:H22140****)辦理公示送達,追繳令尊張○昭(民國36年5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10200****)111年9月27日至111年10月5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為向臺端進行催繳,依行政程序法第79條規定再次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案催繳通知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臺端如有費用聯絡事宜,洽本局老人福利科社會工作師連○蘋,聯繫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如仍未償還,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局長 陳寶民
公示送達本市老人葉○路、葉廖○妹保護安置費用催繳通知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13003693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市老人葉○路、葉廖○妹保護安置費用催繳通知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9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113年1月16日以府社老字第1130010308號向臺端(葉○祥君,民國61年5月**日生,身份證字號:H12160****)辦理公示送達,追繳令尊葉○路(31年11月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0087****)及令堂葉廖竹妹(33年1月1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0149****)111年3月11日至112年6月30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為向臺端進行催繳,依行政程序法第79條規定,再次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案催繳通知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臺端如有費用聯絡事宜,洽本局老人福利科社會工作師連○蘋,聯繫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如仍未償還,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局長 陳寶民
 
公示送達本市老人李○軍保護安置費用催繳通知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桃社老字第113003709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市老人李○軍保護安置費用催繳通知一案。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本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
追償作業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9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113年1月18日以府社老字第1130015081號向臺端(李○龍君,民國71年5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12323****;李○強君,民國75年1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12338****)辦理公示送達,追繳令尊李○軍(民國46年12月**日生,身分證字號:H12638****)112年1月14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之保護安置費用。為向臺端進行催繳,依行政程序法第79條規定,再次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案催繳通知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自公告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臺端如有費用聯絡事宜,洽本局老人福利科社會工作師連○蘋,聯繫電話(03)332-2101分機6416,如仍未償還,將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局長 陳寶民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MINH(阮○明)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351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MINH(阮○明)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訂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MINH(阮○明)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2月19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警員賴○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