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3年度第1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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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6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6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4月24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王婷儀
壹、頒獻獎
一、頒發桃園市113年3月成功攔阻特殊重大詐騙案件有功人員感謝狀及榮譽狀。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一)攔阻詐騙金額500萬元
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桃園分行襄理張薰元
2、桃園分局:警員鄭守唐
(二)攔阻詐騙金額300萬元
1、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行辦事員劉珊如
2、中壢分局:警員王楷嘉
(三)攔阻詐騙金額300萬元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初級辦事員黃歆喬
2、中壢分局:警員黃偉豪
(四)攔阻詐騙金額215萬元
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襄理李秀貞
2、蘆竹分局:警員鄭凱元
(五)攔阻詐騙金額189萬4,000元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高級專員姜姸安
2、中壢分局:警員蔡東育
二、呈獻榮獲文化部評鑑績優獎項。
-主辦機關:文化局
(一)112年地方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評鑑特優
(二)112年藝文場館營運升級計畫評鑑特優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雖積極攔阻詐騙,但詐騙風氣仍無法遏止,感謝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提高警覺性,於民眾匯款時察覺有異,成功攔阻詐騙金額高達數百萬元,再次感謝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及員警維護本市治安。
二、扶植傑出演藝團隊及營運藝文場館為文化局重點工作項目,感謝文化局積極輔導桃園在地傑出演藝團隊;另桃園藝文場館持續增加,如桃園市兒童美術館、預計115年開館之桃園市立美術館、中原文創園區及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等各具特色場館,期能充分活化利用,本次獲獎為同仁努力之成果,鼓勵同仁再接再厲。
三、因捷運綠線高架段施工需求,捷運工程局於八德區建德路及興豐路架設圍籬,致路幅縮小影響交通,近期工程提前完成,加速撤除圍籬後,提供全線雙向各3車道道路,有益於紓解八德交通。另盤點本府提前完成工程如下:
(一)捷運工程局督促綠線捷運車站全面趕工,擴大投入資源規模,預計今(113)年7月由系統廠商進駐機房安裝設備,工期提前3個月;北機廠建設為捷運綠線通車關鍵,經捷運工程局與專家學者商討改善工法縮短工期,於8個月內完成15公頃基地整地工程,使各建物在去(112)年5月陸續進場施工。
(二)水務局所轄高鐵特定地區管線修繕工程,原預計115年完成,透過工法改善及增加人力投入,整體進度提前2年。
(三)工務局落實工程期程及品質督促機制,讓桃園市兒童美術館於今年順利啟用,期盼桃園市立美術館亦能按時完工,如期舉辦桃園設計展,鼓勵同仁維持過往良好績效。
(四)工務局移撥員額供地政局成立施工單位,減少跨局處溝通時間,期許地政局汲取各機關工程經驗,順利推展各項工程。
(五)本府市政團隊上任以來,相關工程及業務推動皆有亮麗表現,請同仁持續努力,讓本市重大建設皆能如期如質完成。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未來美學文創桃園
主席裁示:
創業時生產驗證與市場驗證為關鍵,請青年事務局篩選與輔導文創團隊時,應兼顧文化創意及商業概念。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八德區公所
報告案由:優化八德區埤塘公園管理與分工模式
主席裁示:
(一)請各區公所檢視本案內容,擇選良好埤塘公園管理及分工方式,於區內仿效推動。
(二)請各區公所檢視歷次區公所與局處合作之專題報告內容,對於區政有助益者,請於2週內羅列清單送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備案;將來此類清單,請於簡報後1週內送交,由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統整後,簽核至副市長及本人,再由民政局區政會議進行列管。
(三)公園管理會報議題可區分如下:
1、報告案:可自行召集相關局處、公所協商解決者,於解決後報告推動進展。
2、討論案:為上位政策或繁複議題,尚需討論者。
(四)可邀請生態保育團體至公園管理會報分享埤塘生態保護觀念,於規劃公園遊憩設施時,能同時考量生物復育、棲地保留及提供市民優質休憩空間。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桃園區大樹林段513-5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第2案「請水務局統籌,儘快召開會議,邀相關機關及各區公所參加,將蘆竹區公所水患防災經驗(包含sop、里長及局處應配合事項),擴散分享至各行政區,於雨季前完成準備工作,降低今年雨季淹水情形,並於雨季過後比較以前年度淹水之改善情形。」解除列管,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桃園文創基地「桃藝工坊」於4月27日(六)開幕,購買商品可參與抽獎活動,鼓勵同仁踴躍前往,支持本市青年職人。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1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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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46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46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張市長善政
紀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陳美智
壹、頒獻獎
頒發國際獅子會300B5區捐贈100萬元援助本市「0403地震事件」受災民眾感謝牌。
-主辦機關:社會局
貳、主席致詞
一、0403地震本市有部分災情發生,感謝國際獅子會300B5區號召獅友共同響應捐款,捐贈本府100萬元做為賑災專款。0403地震後市府建物評估已告一段落,將陸續進行「紅黃單案件修繕補助」,並協助居住於判定為紅單建物的市民安置,透過災害救助金及民間捐助款項,補助受災戶在外臨時居住所需費用,保障市民居住安全。感謝國際獅子會秉持人溺己溺的精神發動賑災捐款,該款項匯入「桃園市政府社會救助金專戶」,提供災民更全面的照顧。
二、桃園棒球場自啟用14年來未進行大規模整修,因大雨後經常淹水更被取了「超級壩」的綽號,體育局及樂天球團決定在去(112)年球季結束後合作進行「優化改善工程」,說明如下:
(一)改善工程首要釐清排水不好主因,經開挖後確認係因球場經過長時間使用,土質硬化導致透水性變差,發現問題後即全面開挖換土,同時更新草皮及外野座位。
(二)施工過程有許多不可抗力因素及不足為外人道之處,3月底相關工程皆已完成,惟球場草皮生長狀況不佳,部分草皮成長不如預期,為避免球員受傷,以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以致未能如期開賽。
(三)球場的紅土須符合美國職棒規範,臺灣紅土無法符合規格,必須從美國運回,原計畫從美國東岸沿大西洋、蘇伊士運河、印度洋抵達臺灣,受到中東戰亂影響,這批紅土改由美國東岸運至西岸上船,再經太平洋運回臺灣。
(四)施工過程遇到的問題都逐一克服,由中華職棒進行場勘並安排測試賽,原訂於上(4)月26日(星期五)迎來首戰,卻因下雨延賽,但這對球場來說是非常好的壓力測試,排水系統順利通過考驗,隔(27)日(星期六)球賽順利開打,台鋼雄鷹總教練洪一中也給予正面評價。
(五)感謝體育局與樂天球團、教育部體育署及承包廠商於施工過程同心協力,確實掌握工程進度,讓桃園球場以嶄新的面貌與球員及球迷見面,是一個正面的表徵。
(六)未來有關球場的維護,請體育局持續督促樂天球團並共同合作,隨時檢討改進,如球迷反映球場外野看臺用水供應水壓不足,請規劃改善。
(七)各局處在進行工程時除秉持公正透明之原則監督外,甲、乙雙方亦應密切合作,承包廠商如遇到困難也應給予協助,讓各項工程如期如質完工。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提升本市自來水普及率,改善民眾用水環境
主席裁示:
(一)龍潭三坑中繼加壓站興建計畫,對於提高桃園供水穩定有很大的幫助,請都市發展局加速計畫進度。目前航空城整地工程已接近尾聲,未來隨著廠商陸續進駐,以及因應進駐廠商提高計畫用水量之需求,請工務局、經濟發展局、水務局及航空城公司確實掌握航空城的用水分配及管線佈設情形。
(二)山區的簡易自來水系統,每逢豪大雨或颱風侵襲時,常出現管線損壞問題,影響居民用水甚鉅,請復興區公所、原住民族行政局及經濟發展局研議演練相關之災害應變SOP,並請復興區公所負責設計規劃。
二、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平鎮區公所報告案由:落來尞~推動生活客語服務
主席裁示:
非在學人士難有固定時間學習客語,因此科技工具輔助學習尤其重要,本人曾運用校園網站學習客語,惟網站穩定度不足,期許未來中央如客家委員會等機關之官方網站能提供一定穩定度及品質之客語教學資源。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第3條附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及第11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蘆竹區南華段247-54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第2案「1999既有分案,追蹤,統計機制功能已完善,各局處開發自動通報機制時(如QR-code、自動偵測感應),可評估將後續分案、追蹤、統計整合至既有系統功能,請智發會思考後續各單位串接應用機制。」及第3案「為加強公有建物供需調配,針對學校空間及市民活動中心,請教育局及民政局設計鼓勵釋出閒置空間之配套措施或誘因,以利府內跨機關共享使用。」,依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建議解除列管;惟第2案請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確認測試案例足夠驗證系統查報功能到位。
二、餘請持續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壹拾、散會:上午10時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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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13012553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附修正「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
市長 張善政 |
◆ 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130125512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莊○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2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kaihui666@ms.tyc.edu.tw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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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130113907號
附件: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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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執行限期改善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七點及第三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13001451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執行限期改善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七點及第三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執行限期改善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七點及第三點附表一。
局長 龔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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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13011582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加國內運動競賽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表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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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震損建物簡易都更整建維護補助計畫」,並自113年5月3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301098891號
附件:桃園市震損建物簡易都更整建維護補助計畫1份
主旨:公告「桃園市震損建物簡易都更整建維護補助計畫」,並自113年5月3日生效。
公告事項:桃園市震損建物簡易都更整建維護補助計畫,如附件。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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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災害臨時短期安置作業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社助字第113003854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災害臨時短期安置作業程序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災害臨時短期安置作業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災害臨時短期安置作業程序」
局長 陳寶民 |
◆ 廢止「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社助字第1130039747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局長 陳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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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以工代赈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發文字號:府社字第113012361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以工代赈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以工代赈實施要點」
市長 張善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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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陳○雄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1765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陳○雄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雄
二、證書字號:(112)台內地登字第02954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2)桃市地字第002496號
四、事務所名稱:立銘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梅高路二段431巷132弄17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502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1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郭○廷),並於領取之日起10日內至本分局執行。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KABSING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33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KABSING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KABSING ○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南)。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TRUONG ○ DU(張○瑜)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61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UONG ○ DU(張○瑜)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UONG ○ DU(張○瑜)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 ○ TRUNG(范○忠)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4788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HAM ○ TRUNG(范○忠)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PHAM○TRUNG(范 ○ 忠)112年9月16日業已行方不明,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QUAT ○ BAN(橘○班)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55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QUAT ○ BAN(橘○班)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QUAT ○ BAN(橘○班)111年10月15日業已離臺,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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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行為人替○彭(BAUSING ○)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338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行為人替○彭(BAUSING ○)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行為人現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行為人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崔○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
◆ 公告行為人哈○(HARI ○ MAY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29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哈○(HARI ○ MAY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哈○(HARI ○ MAY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經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毛○渝)。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阮○義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288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義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義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張鶴瓊 |
◆ 公告行為人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70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沐○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沐○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張鶴瓊 |
◆ 公告行為人趙○院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89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趙○院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趙○院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張鶴瓊 |
◆ 公告有關陳○意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0995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意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意。
二、身份證字號:V12046****。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221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崇意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陸橋南路4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8693號。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有關余○敬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191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余○敬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余○敬。
二、身分證字號:F12436****。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138-01號。
四、事務所名稱:新業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蘆竹區南竹路一段98巷18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437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有關謝○軒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190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謝○軒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謝○軒。
二、身份證字號:R12318****。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220號。
四、事務所名稱:謝孙軒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139巷49號3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405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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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宗○麒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7819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宗○麒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設籍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2005010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黃○凱)。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劉○良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7820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劉○良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設籍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456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黃○凱)。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武○芳(VU ○ PHUONG)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7821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芳(VU ○ PHUONG)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367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張○憲)。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武○全(VU ○ TOA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7823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全(VU ○ TOA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6727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禹)。
分局長 徐坤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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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吉○(TIBALAO ○ MACAPAGAL)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7824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吉○(TIBALAO ○ MACAPAGAL)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285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禹)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阮○瓊(NGUYEN ○ QUYNH)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782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瓊(NGUYEN ○ QUYNH)女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439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呈)。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潘○權(PHAN ○ QUYE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782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潘○權(PHAN ○ QUYEN)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411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周○廷)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武○達(VO ○ DAT)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7828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武○達(VO ○ DAT)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714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呈)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高○青(CAO ○ THANH)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7829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高○青(CAO ○ THANH)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619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呈)。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胡○豪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7830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胡○豪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設籍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497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聖)。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銅○孟(DONG ○ MANH)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7831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銅○孟(DONG ○ MANH)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0689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陳○禹)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范○財(PHAM ○ TAI)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7832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范○財(PHAM ○ TAI)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6019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黃○凱)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告行為人阮○正(NGUYEN ○ CHINH)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平警分刑字第1130017833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正(NGUYEN ○ CHINH)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書面告誡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1項之規定,因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警分刑字第113001616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應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自行至本分局領取(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庸路123號、聯絡電話:03-4390215,承辦人:偵查佐郭○伶)。
分局長 徐坤隆 |
◆ 公示送達陳○勝君(牌照號碼:NRZ-8731)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102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勝君(牌照號碼:NRZ-8731)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勝君於112年6月7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3-011384),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劉○安君(牌照號碼:NFW-1751)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10202號
主旨:公示送達劉○安君(牌照號碼:NFW-1751)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劉○安君於112年10月25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3-011339)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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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531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范○絨現已離臺,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份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鄧○穎)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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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 ○ KHIE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55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KHIET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KHIET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劉○昀)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黃○銘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德警分刑字第11200328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銘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銘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216號、電話:03-3731910、承辦人:偵查佐溫○潔)。
分局長 王鉉仁 |
◆ 公示送達黃○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065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偉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偉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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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林○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070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宏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宏君於113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内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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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楊○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0707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楊○鳳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楊○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070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楊○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7),逾期未繳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吳○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0707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青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吳○青君於113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7),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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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彭○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698)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605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彭○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698)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彭○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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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 DUNG(陳○勇)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353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 DUNG(陳○勇)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 ○ DUNG(陳○勇)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2月23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BUROMSRI ○(沙提)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64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BUROMSRI ○(沙提)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BUROMSRI ○(沙提)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2月12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UYET(阮○說)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62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UYET(阮○說)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UYET(阮○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3月11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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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HOANG ○ GIANG(黃○江)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57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HOANG ○ GIANG(黃○江)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HOANG ○ GIANG(黃○江)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12月6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行為人阮○團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285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團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團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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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HOANG ○ LO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23473號
附件:本分局書面告誡書1份
主旨:公告行為人HOANG ○ LOI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OANG ○ LOI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遭通報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2347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張○元)。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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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艾吉(UMBAL ○ NATCHER)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87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艾吉(UMBAL ○ NATCHER)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艾吉(UMBAL ○ NATCHER)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行為人離台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1130008725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蕭○源)。
分局長 張鶴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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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馮○茗(F123***409)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351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馮○茗(F123***409)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戶政)
一、本案應受執行通知人馮○茗戶籍業已遷址至新北市鶯歌區北鶯里008鄰仁愛路53號(鶯歌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實際居住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1份,應受執行通知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小隊長張○祥)領取,並依限到場繳納罰鍰,逾期未到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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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徐蔡○宏(F131***151)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351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徐蔡○宏(F131***151)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0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戶政)
一、本案應受執行通知人蔡○宏戶籍在桃園市龜山區文化里003鄰文昌一街15巷2號6樓之3(多次文書送達未果),經查非實際居住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執行通知單」1份,應受執行通知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小隊長張○祥)領取,並依限到場繳納罰鍰,逾期未到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告行為人NGUYEN ○ H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5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34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H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H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黃○南)。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HO ○ VU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22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 ○ VU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O ○ VU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劉○昀)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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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楊○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731)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18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楊○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73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楊○瑋於113年2月2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日新路與三和三街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曾○婷)。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行為人艾倫(PARASRAY JOHN ○ BALCIT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092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艾倫(PARASRAY JOHN ○ BALCIT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艾倫(PARASRAY JOHN ○ BALCIT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行為人離台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本分局龍警分刑字1130009272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蕭○源)。
分局長 張鶴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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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HOANG ○ QUY(黃○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61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ANG ○ QUY(黃○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HOANG ○ QUY(黃○貴)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HOANGVANQUY(黃文貴)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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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 ○ HUY(阮○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43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HUY(阮○輝)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NGUYEN ○ HUY(阮○輝)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NGUYEN ○ HUY(阮○輝)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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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PHAN ○ LONG(范○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06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N ○ LONG(范○龍)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PHAN ○ LONG(范○龍)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PHAN ○ LONG(范○龍)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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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VO ○ TUAN武吉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277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O ○ TUAN武吉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O ○ TUAN武吉俊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現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朱○衛)。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潘○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41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潘○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潘○英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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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 ○ NGOAN(阮○兒)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253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NGOAN(阮○兒)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NGUYEN ○ NGOAN(阮○兒)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NGUYEN ○ NGOAN(阮○兒)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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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SAM ○ SANH(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5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755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SAM ○ SANH(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行為人SAM ○ SANH(沈○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予以告誡,惟SAM ○ SANH(沈○生)已離臺致使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至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4910、承辦人范姜○豪)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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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黃○毫(HOANG ○ HAO)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259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黃○毫(HOANG ○ HAO)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黃○毫(HOANG ○ HAO)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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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申氏○賢(THAN THI ○ HIE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229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申氏○賢(THAN THI ○ HIE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申氏○賢(THAN THI ○ HIE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陽○玉(DUONG ○ NGOC)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427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陽○玉(DUONG ○ NGOC)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陽○玉(DUONG ○ NGOC)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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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ANH(阮○成)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617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ANH(阮○成)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NGUYEN ○ THANH(阮○成)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月15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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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LEVISTE ○ MUTIA(羅○)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643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VISTE ○ MUTIA(羅○)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LEVISTE ○ MUTIA(羅○))113年3月11日業已行方不明,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吳○屏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60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吳○屏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吳○屏於113年2月20日業已遷入至大園戶政事務所,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核發本市呂○齊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2336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呂○齊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呂○齊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47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32號
四、事務所名稱:禾灃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78號
市長 張善政 |
◆ 註銷本市高○暉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2336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高○暉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高○暉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796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54號
四、事務所名稱:高○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二三街26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商業區及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國道3號增設桃園八德交流道工程)案」暨「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部分第一種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及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國道3號增設桃園八德交流道工程)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301168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部分住孛區商業區及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國道3號增設桃園八德交流道工程)案」暨「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部分第一種住孛區、第一種商業區及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國道3號增設桃園八德交流道工程)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3年5月22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
(二)113年5月22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假大溪區公所3樓1301會議室。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八德區公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八德區公所或大溪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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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陳○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2058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文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文君於112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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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劉○君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3012350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劉○君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劉○君
二、證書字號:(109)台內地登字第02868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3)桃市地字第002533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麗君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莊敬路760號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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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HUA ○ C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00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UA ○ C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UA ○ CU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3000005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劉○明)。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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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PROMKHOT ○(蘇○沙)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54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PROMKHOT ○(蘇○沙)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PROMKHOT ○(蘇○沙)於110年6月10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官何○雯)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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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 CHIEN(陳○戰)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2004576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 CHIEN(陳○戰)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 ○ CHIEN(陳○戰)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9月22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REGGEND ○ RORYEND(雷○)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61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REGGEND ○ RORYEND(雷恩)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REGGEND ○ RORYEND(雷恩)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2月23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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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黃○秀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57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黃○秀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黃○秀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3月15日遭戶政單位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SANGSEELA ○(阿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54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SANGSEELA ○(阿吉)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SANGSEELA ○(阿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1月16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受處分人楊○隆(銷帳編號:113107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50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楊○隆(銷帳編號:113107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楊○隆於113年3月2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895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
◆ 公示送達梁○發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206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梁○發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梁○發君於113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860569#316),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ARAGON ○ MORAL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329602號
附件:告誡書1紙
主旨:公告行為人ARAGON ○ MORAL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ARAGON ○ MORAL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出境,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32960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張○元)。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市地重劃作業)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301168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市地重劃作業)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3年5月29日(星期三)下午2時假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行為人NGUYEN ○ THU MO(阮氏○夢)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2236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THI ○ MO(阮氏○夢)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THI ○ MO(阮氏○夢)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離台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22364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黃○誼。
分局長 吳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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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3827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告誡書」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告誡人LE NGOC ○(黎○筍)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告誡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6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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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曾○宸君(牌照號碼:MCT-7727)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2065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宸君(牌照號碼:MCT-7727)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曾○宸君於112年6月21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2-110230),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許○琳君(牌照號碼:BRD-622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保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207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琳君(牌照號碼:BRD-6223)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保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許○琳君於112年12月1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3-010458),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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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楊○評君(牌照號碼:226-LAC)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1619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評君(牌照號碼:226-LAC)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楊○評君於111年9月19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3-030151)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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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黃○豪君(牌照號碼:NNE-6666)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208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豪君(牌照號碼:NNE-6666)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豪君於111年11月12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3-011056),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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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黃○豪君(牌照號碼:NTQ-7779)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207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豪君(牌照號碼:NTQ-7779)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黃○豪君於113年1月5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3-010594),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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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余○毅君(牌照號碼:NKR-6359)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2086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余○毅君(牌照號碼:NKR-6359)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余○毅君於112年7月26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8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3-010906),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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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LUONG ○ TINH(梁○情)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66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UONG ○ TINH(梁○情)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UONG ○ TINH(梁○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2月25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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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LEVISTE ○ MUTIA(羅○)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653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EVISTE ○ MUTIA(羅○)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LEVISTE ○ MUTIA(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3年3月11日通報行方不明,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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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BUI ○ SY(裴○士)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753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BUI ○ SY(裴○士)行政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BUI ○ SY(裴○士)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8月11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3271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催繳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4月2日,批號Z113043H共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催繳通知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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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3272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4月1日至113年4月9日,批號Z113041H共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通知單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15日之陳述意見期限,若逾期仍未陳述者本局依法逕行裁罰。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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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3271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及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裁處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4月1日至113年4月2日,批號Z113042H共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裁處書因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未於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者,本局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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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林○賢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4月29日桃衛健字第11300386663號之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13012453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賢君違反菸害防制法,本府衛生局113年4月29日桃衛健字第11300386663號之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賢君於113年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張貼於桃園市政府 公告欄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分機2507顏先生)提出陳述意見,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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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 ○ PHUOC(阮○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109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PHUOC(阮○福)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PHUOC(阮○福)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出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案件編號第11304170181-01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羅○翔)。
分局長 張鶴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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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市桃公字第113002628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及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公所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共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公所,違規人得至本公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主管機關工務局將依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進行裁處。
區長 許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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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327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3年4月29日,批號Z113051W共5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告通知書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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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曾○風(TAN ○ PH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59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曾○風(TAN ○ PH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曾○風(TAN ○ PH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阮○香(NGUYEN ○ 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61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香(NGUYEN ○ 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香(NGUYEN ○ HUO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丁○祿(DINH ○ LOC)違反洗錢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56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丁○祿(DINH ○ LOC)違反洗錢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丁○祿(DINH ○ LO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陳氏○鶯(TRANTHI ○ O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553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氏○鶯(TRAN THI ○ O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氏○鶯(TRAN THI ○ OANH)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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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波因(LASHERAS KHARIM ○ MENDOZ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6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波因(LASHERAS KHARIM ○ MENDOZ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波因(LASHERAS KHARIM ○ MENDOZ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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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何○興(HA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63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何○興(HA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何○興(HA ○ HUNG)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潘○寶(PHAN ○ BA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63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潘○寶(PHAN ○ BAO)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潘○寶(PHAN ○ BAO)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阿○(NUR FAHMI ○ AT)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430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阿○(NUR FAHMI ○ AT)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二、查旨揭行為人阿○(NUR FAHMI ○ AT)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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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HERI ○ SETIAW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190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ERI ○ SETIAWA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ERI ○ SETIAWAN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外籍: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遭通報行方不明無法送達)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園警分刑字第1130001753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石○羽)。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APHIDILOKKUN ○(楊○平)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76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APHIDILOKKUN ○(楊○平)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APHIDILOKKUN ○(楊○平)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月12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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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鄧○成DANG ○ TH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00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鄧○成DANG ○ TH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鄧○成DANG ○ THANH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吳○祥)。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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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應受送達人RUSYADI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75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RUSYADI行政告誡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RUSYADI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2年11月3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小隊長陳○進)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778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1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郭○廷),並於領取之日起10日內至本分局執行拘留3日。
分局長 林鼎泰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798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執行人徐○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被移送人徐○民,戶籍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內厝里長安路二段236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份,請應受執行人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30日內,至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1樓、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分隊長郭○廷),並於領取之日起10日內至本分局繳納罰鍰新臺幣9,000元。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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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NGUYEN ○ ANH(阮○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40471號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NGUYEN ○ ANH(阮○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NGUYEN ○ ANH(阮○英)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警員王○楷)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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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輝(NGUYEN ○ HUY)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66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輝(NGUYEN ○ HUY)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輝(NGUYEN ○ HUY)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阮○進(NGUYEN ○ T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66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進(NGUYEN ○ T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進(NGUYEN ○ TI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行為人何○宜(HA ○ T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664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何○宜(HA ○ T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何○宜(HA ○ TUYEN)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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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陳○泊(TRAN ○ PHA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66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泊(TRAN ○ PHAC)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泊(TRAN ○ PHAC)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簽收處分書,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小隊長李○德)。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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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DUONG ○ HA(楊○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8036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行為人DUONG ○ HA(楊○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DUONG ○ HA(楊○河)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陳○孙)。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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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曾○康(TRINH ○ KH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632)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644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康(TRINH ○ KH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21163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曾○康(TRINH ○ KHUO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中壢、楊梅、新屋、觀音(四行政轄區交界處)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暨「變更中壢、楊梅、新屋、觀音(四行政轄區交界處)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30111278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中壢、楊梅、新屋、觀音(四行政轄區交界處)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暨「變更中壢、楊梅、新屋、觀音(四行政轄區交界處)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3年5月30日下午2時整假楊梅區公所5樓活動中心。
(二)113年6月4日下午2時整假中壢區公所B1大禮堂。
(三)113年5月30日上午10時整假觀音區公所4樓大禮堂。
(四)113年5月29日上午10時整假新屋區公所3樓會議室。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壢區公所、楊梅區公所新屋區公所及觀音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上述各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及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有關陳○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301278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峯。
二、身份證字號:H12203****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1000139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龜山區文昌一街47巷37號二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7488號。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毛○基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301282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毛○基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邦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毛○基。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53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10樓之2。
五、申請原因: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張善政 |
◆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0125441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301229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1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0125441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楊○弘君,90年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13071****)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或第15款規定,本府以113年1月18日府社兒字第11300125441號函送臺端裁處書,惟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游先生)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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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3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300757052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3012291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3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300757052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陳○弘君,85年4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48****)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或第15款規定,本府以113年3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300757052號函送臺端裁處書,惟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游先生)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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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113年3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3007570521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3012291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3年3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3007570521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陳○弘君,85年4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48****)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或第15款規定,本府以113年3月21日府社兒字第113007570521號函送臺端裁處書,惟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8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游先生)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張善政 |
◆ 公告受處分人賴○祥(銷帳編號:1131075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63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賴○祥(銷帳編號:1131075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賴○祥於112年12月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朝陽街二段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籍設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行為梅氏○玲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3707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梅氏○玲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梅氏○玲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係越南籍勞工,因已返回越南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林○越)。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 VY(陳○偉)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577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 VY(陳○偉)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受送達人TRAN ○ VY(陳○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裁處告誡,惟應受送達人於111年4月7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行為人潘○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龍警分刑字第11300120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潘○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潘○慶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外籍行為人出境離臺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龍潭區干城路21號、電話:03-4890926、承辦人:警員許○洋)。
分局長 張鶴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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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3003271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3年3月22日至113年4月29日,批號U1130405共1,76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經本局雙掛號郵寄旨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該等郵件無法送達,故暫存於本局,應受送達人可於20日內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
局長 張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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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廖○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606)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47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廖○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60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廖○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受處分人林○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616)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48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61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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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200755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恩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徐○彤)。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行為人阮○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05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孟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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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陳○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095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陳○勳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陳○勳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因設籍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張○帆)。
分局長 唐嘉仁 |
◆ 公告應受送達人LITON ○(農○熱)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507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LITON ○(農○熱)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LITON ○(農○熱)112年5月10日業已離臺,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048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TRAN ○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TRAN ○於112年9月22日業已離台,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VILLAFRANCA ○ SANTIAGO(德文)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34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VILLAFRANCA ○ ANTIAGO(德文)行政告誡通知書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VILLAFRANCA ○ SANTIAGO(德文)於109年1月14日業已離臺,應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偵查佐林○雄)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HIEN(阮○顯)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園警分刑字第11300153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NGUYEN ○ HIEN(阮○顯)行政告誡通知書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0、81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本案應送達人NGUYEN ○ HIEN(阮○顯)於111年8月25日業已離臺,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之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二、旨揭【行政告誡書】1份,受送達人於本通知書公告時起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3號、電話03-3862324、承辦人;巡佐彭○鈞)領取,並依限到場。
分局長 王智民 |
◆ 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楊警分刑字第113001644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到場通知書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告誡書各1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受送達人蘇○(SAE ○ SUCHAT)於外國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旨揭受送達人因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相關案件,應於公告起20日內,攜帶身分證件至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123號;聯絡電話:03-4782091,承辦人:偵查佐溫○忠)領取,逾期即生效。
分局長 張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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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簡○軒君(牌照號碼:MYY-3519)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301083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簡○軒君(牌照號碼:MYY-3519)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簡○軒君於112年12月1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裁處字號:22-112-120178),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電話:03-3386021#2314),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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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黎○東(LE ○ D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1001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黎○東(LE ○ D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黎○東(LE ○ DONG)違反洗錢防制條例,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條例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及已離境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6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500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郭○華)。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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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黃○蓉(銷帳編號:1131066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78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蓉(銷帳編號:1131066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蓉於112年10月0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1號B1(新東方舞廳),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已離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邱○庭)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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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VU ○ HO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分刑字第11300158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VU ○ HOA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本分局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VU ○ HOA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業已出境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15868號告誡書。
二、旨揭告誡書現由本分局偵查隊保管,請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電話:03-3355110、承辦人:偵查佐廖○鋆)。
分局長 吳明彥 |
◆ 公告行為人HOANG ○ HUNG(黃○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053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HOANG ○ HUNG(黃○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HOANG ○ HUNG(黃○興)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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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TRAN ○ LUAN(陳○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19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TRAN ○ LUAN(陳○倫)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TRAN ○ LUAN(陳○倫)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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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PHAM ○ THAO(范○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蘆警分刑字第11300119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PHAM ○ THAO(范○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PHAM ○ THAO(范○草)違反洗錢防制法,本分局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已離臺返國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領取(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7號、電話:03-2128684、承辦人:偵查佐朱○炎)。
分局長 林鼎泰
|
◆ 公告本大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交大綜字第113001041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大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受送達人名冊1份(計1頁)
依據: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應受送達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本大隊依法舉發並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惟因應受送達人於舉發通知單送達前離境且國外住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處罰機關到案;逾期未到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應受送達人得於上述期間內逕至處罰機關到案,或於本大隊辦公時間內領取舉發通知單(自公告之日1年內)。
大隊長 鄭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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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辦理「桃園市特定工廠專用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3009571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桃園市特定工廠專用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徵求民眾意見及座談會。
依據: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公告30天,並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座談會。
(一)113年5月6日(星期一)上午10時假平鎮區公所3樓禮堂舉辦座談會。
(二)113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中壢區公所B1禮堂舉辦座談會。
(三)113年5月7日(星期二)上午10時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舉辦座談會。
(四)113年5月7日(星期二)下午2時假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舉辦座談會。
(五)113年5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時假龜山區公所3樓禮堂舉辦座談會。
(六)113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2時假蘆竹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舉辦座談會。
(七)113年5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時假楊梅區公所5樓第一會議室舉辦座談會。
(八)113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2時假新屋區公所3樓302會議室舉辦座談會。
(九)113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2時假大園區公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大禮堂舉辦座談會。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楊梅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龜山區公所、八德區公所及新屋區公所公告欄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三、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楊梅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龜山區公所、八德區公所及新屋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作通盤檢討之規劃參考。
市長 張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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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為人阮○艷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中警分刑字第11300326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行為人阮氏○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告誡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行為人阮氏○和違反洗錢防制法(下稱同法),本分局依同法相關規定處以告誡;惟因行為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告誡書請行為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領取(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07號、電話:03-4222032、承辦人:偵查佐黃○哲)。
分局長 唐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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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黃氏○燕、杜○英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688、11310689)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63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氏○燕、杜○英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688、1131068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黃氏○燕、杜○英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副隊長鄭○叡)。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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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李○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633)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73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633)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李○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受處分人陳○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636)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73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63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戶籍已遷址至戶政事務所,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
◆ 公告受處分人高氏○贊(CAO THI ○ TRAM)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634)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300573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高氏○贊(CAO THI ○ TRAM)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銷帳編號:11310634)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高氏○贊(CAO THI ○ TRAM)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離台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凌○瑄)。
局長 吳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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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呂○毅等人計1,992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30068903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呂○毅等人計1,992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呂○毅等人計1,992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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